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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徽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頒布單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2016-11-10【法規來源】9.html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決議2016 年 11 月 10 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合肥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6 年 10 月 28 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 年 11 月 10 日安徽省

2、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城鄉社區為依托, 家庭提供基礎服務, 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養老需求的服務形式。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愿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

3、服務:家庭保潔、助餐、助浴、輔助由行、代購代繳;(二)體檢、醫療、護理、康復、救援、臨終關懷;(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五)指導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旅游休閑等活 動;(六)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提供下列服務:(一)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 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供個人繳費補貼;(二)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經濟困難的孤寡老年 人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三)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費常規體檢,為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免費醫療護理服務;(四)為經濟

4、困難且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據失能 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購買護理服務;(五)為八十周歲以上高齡老年人發放津貼,對一百周歲以 上老年人給予特殊照顧;(六)為七十周歲以上行動不便、患病殘疾老年人提供上門 辦證和公證服務;(七)提供遺囑公證、房產公證、追索贍養費等法律援助服務;(八)高齡、失能老年人達到規定人數的社區,提供日間照 料等服務;(九)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逐步擴大執行獨生子女政策和屬于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范圍。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

5、會發展規劃;(二)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并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三)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財政保障機制;(四)將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五)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六)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七)制定服務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絡建設;(八)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豉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九)建立街道、社區為老年人服務公益性崗位補貼制度;(十)支持老年學校的建設和管理;(十一

6、)制定具體措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職業化教育。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 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 監督、管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和改革、規劃、 財政、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司法、國土、國資、物價、 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教育、體育、旅游、文化廣 電新聞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 家養老服務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轄

7、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十條 市、縣(市) 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二)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制度;(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評估制度和行業標準, 并納入社會誠信建設體系, 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四)評估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類型、照料護理等級和養老服務補貼標準以及居家養老服務組織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五)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指導并督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8、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一)建立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 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 心理咨詢、自救以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老年人開展常見病、慢性病醫療、護理、康復指導等服務;(三)為在社區首診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提供符合規定的 門診預約和雙向轉診服務;(四)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成立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定期 提供巡診服務,為轄區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 生服務;(五)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制 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 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六)督促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

9、(七)指導醫療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制度,逐步將居家養老醫療納入社會基本保障的范圍;(二)為長期在家照顧失能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雇傭人員,提供免費護理培訓;(三)將居家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實訓基地,提升養老服務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四)支持養老服務技能教育,將居家養老服務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體系,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五)實行從業人員等級評定制度,逐步完善居家養老服務 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

10、勵機制。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一)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有關工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 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 養老服務;(二)統籌并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各類養老服務機構、醫 療衛生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和服務 性企業依法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三)配合相關部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平臺;(四)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或者 服務站為老年人服務;(五)建設、運營、維護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六)落實政府居家養老扶持政策,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并實施監督管理;(七)支持、引導社會服務

11、機構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開展滿 足老年人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八)開展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老 年人基本信息檔案;(二)管理、維護社區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三)監督、評議社區養老服務項目運行情況,收集居民對 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四)建立志愿服務登記、獎勵制度,引導和推動居家養老 服務公益活動;(五)建立基層老年人互助組織,開展自助、互助等養老活動;(六)定期走訪探視高齡、獨居、空巢、殘疾等老年人;(七)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八)開展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第十

12、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 其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議;制定個性化服務方案,明 確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建立服務檔案, 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 監督。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服務技能培訓和 職業道德教育,維護老年人尊嚴,提供優質服務,不得侵害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 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 義務。豉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辦 理必要的保險。老年人家庭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

13、的,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 數量承擔相應費用。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用地保障、財 政補貼、投資融資、人才培訓等方式,支持社會服務機構開 展居家養老服務。政府投資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保障公益職能, 并逐步推行社會化管理、市場化運作。豉勵企業和社會服務機構,開發居家養老產品,創新居家養 老服務方式,開展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樣化居家養老服務。第十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包括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 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呼叫中心、互聯網平臺、助 餐點、助浴點、農村幸福院、老年學校等。第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區分級規劃設置居 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市、縣(市)人民

14、政府規劃部門在 編制規劃時應當聽取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F有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或者不能滿足有關居家養老服 務用房和設施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 設施作為規劃條件納入土地由讓合同。編制縣域村莊布點和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在人口聚集地、 中心村等地方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配置滿足老 年人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并與社區周邊其 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具備條件的,可以合并建設。農村社區應當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積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標準配置養老服務用房。第二十一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 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

15、老服務用房;已建成住宅區應 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 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應當設置在三層以下,方便老年人 由入和活動,滿足通風和日照等條件。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縣(市)區人 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予以解決。支持農村互助型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建設,提升農村五保供 養服務機構功能,建設農村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第二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改變用途,因建設需要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不少 于

16、原建筑面積原地建設或者就近恢復。第二十四條 調整屬于國有資產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鄉社 區公共資源用途時,應當優先用于居家養老服務。豉勵對閑置的場地、場所、設施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坡道、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監管,支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和維護。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應當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電話費、寬帶網絡使用費應當減半收取,有線電視、電表、水表安裝應當按成本價收取。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

17、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志愿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加強志愿服務人員專業培訓。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在校學生參加居家養老志愿服務活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或者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和設施用途,屬于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運行、管理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其退還補貼資金及有關費用,由其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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