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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鄉鎮畜禽標識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鄉鎮畜禽標識管理,規范畜禽標識的使用,確保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鄉鎮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鄉鎮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收購、運輸、屠宰、銷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三)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畜禽標識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唯一性原則:每只畜禽都應具有唯一的標識編碼,確保標識與畜禽個體一一對應。3.可追溯原則:通過畜禽標識,能夠準確追溯畜禽的品種、來源、飼養過程、防疫情況、流向等信息。4.全程監管原則:對畜禽標識的生產、采購、發放、使用、回收等環節進行全程監督管理。二、職責分工(一)鄉鎮政府1.負責組織領導本鄉鎮畜禽標識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明確相關部門在畜禽標識管理中的職責,督促各部門履行職責。3.對畜禽標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二)畜牧獸醫站1.負責本鄉鎮畜禽標識的采購、發放、回收、銷毀等具體管理工作。2.指導畜禽養殖者正確佩戴和使用畜禽標識,建立畜禽標識檔案。3.對畜禽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為。4.負責收集、整理、上報畜禽標識管理相關信息。(三)畜禽養殖者1.按照本制度要求,負責本養殖場(戶)畜禽標識的領取、佩戴、保管和使用。2.建立健全畜禽標識檔案,詳細記錄畜禽的品種、數量、來源、去向、免疫、檢疫等信息。3.配合畜牧獸醫站做好畜禽標識的回收、銷毀等工作。(四)其他相關部門1.鄉鎮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畜禽及畜禽產品市場交易中畜禽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2.鄉鎮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運輸過程中畜禽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3.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畜禽標識管理工作。三、畜禽標識的種類與編碼規則(一)種類畜禽標識包括畜禽耳標、電子標識等。(二)編碼規則1.畜禽耳標編碼由15位數字組成,分為三段:前6位為鄉鎮代碼,中間4位為畜禽種類代碼,后5位為順序號。2.電子標識編碼應具有唯一性,能夠準確標識畜禽個體,并與畜禽耳標編碼相對應。電子標識編碼規則由畜牧獸醫站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四、畜禽標識的采購與發放(一)采購1.畜牧獸醫站根據本鄉鎮畜禽養殖數量和需求,定期向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畜禽標識生產企業采購畜禽標識。2.采購的畜禽標識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具有質量合格證明。3.畜牧獸醫站應建立畜禽標識采購臺賬,詳細記錄采購日期、標識種類、數量、生產企業等信息。(二)發放1.畜牧獸醫站按照畜禽養殖者的實際養殖數量,將畜禽標識發放給畜禽養殖者。2.發放畜禽標識時,應填寫畜禽標識發放登記表,詳細記錄發放日期、養殖者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標識編碼等信息,并由養殖者簽字確認。3.畜禽養殖者應在領取畜禽標識后10個工作日內,將標識佩戴在畜禽指定部位。五、畜禽標識的使用(一)佩戴要求1.畜禽耳標應佩戴在畜禽左耳中部,確保牢固、清晰、易于識別。2.電子標識應按照規定的方式安裝在畜禽體內,確保能夠正常讀取信息。3.佩戴畜禽標識的部位應保持清潔,不得影響標識的正常使用和識別。(二)標識檔案建立1.畜禽養殖者應建立畜禽標識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畜禽標識編碼、畜禽品種、數量、來源、出生日期、免疫情況、檢疫情況、出欄日期、去向等信息。2.畜禽標識檔案應采用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確保檔案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3.畜禽養殖者應及時更新畜禽標識檔案信息,確保檔案信息與畜禽實際情況一致。(三)標識使用記錄1.畜禽養殖者應如實記錄畜禽標識的使用情況,包括標識佩戴時間、更換時間、丟失情況等。2.畜禽養殖者應妥善保管畜禽標識使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四)標識使用監督1.畜牧獸醫站應定期對畜禽養殖者畜禽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標識佩戴是否規范、標識檔案是否建立健全、標識使用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等。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畜牧獸醫站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畜禽養殖者限期整改。3.畜禽養殖者應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畜牧獸醫站。六、畜禽標識的回收與銷毀(一)回收1.畜禽出欄、死亡、淘汰等情況發生后,畜禽養殖者應及時將畜禽標識回收,并交回畜牧獸醫站。2.畜牧獸醫站應設立畜禽標識回收點,負責畜禽標識的回收工作。3.回收畜禽標識時,畜牧獸醫站應填寫畜禽標識回收登記表,詳細記錄回收日期、養殖者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標識編碼等信息,并由養殖者簽字確認。(二)銷毀1.畜牧獸醫站對回收的畜禽標識進行集中銷毀,銷毀方式可采用焚燒、粉碎等無害化處理方式。2.銷毀畜禽標識時,應填寫畜禽標識銷毀登記表,詳細記錄銷毀日期、標識種類、數量、銷毀方式等信息,并由銷毀人員簽字確認。3.畜牧獸醫站應定期將畜禽標識回收與銷毀情況上報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七、信息管理與追溯(一)信息管理1.畜牧獸醫站應建立畜禽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對畜禽標識的采購、發放、使用、回收、銷毀等信息進行實時記錄和管理。2.畜禽養殖者應按照畜牧獸醫站的要求,及時將畜禽標識檔案信息錄入畜禽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3.畜牧獸醫站應定期對畜禽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備份,防止數據丟失。(二)追溯1.發生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需要追溯的情況時,可通過畜禽標識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畜禽的品種、來源、飼養過程、防疫情況、流向等信息,實現畜禽及畜禽產品的全程追溯。2.畜禽養殖者、收購者、運輸者、屠宰者、銷售者等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追溯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八、監督檢查與處罰(一)監督檢查1.鄉鎮政府定期組織畜牧獸醫站、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相關部門對本鄉鎮畜禽標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畜禽標識的采購、發放、使用、回收、銷毀等環節的管理情況,畜禽標識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畜禽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情況等。3.監督檢查可采取查閱資料、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等方式進行。(二)處罰1.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2.畜禽養殖者未按照規定佩戴畜禽標識的,由畜牧獸醫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3.畜禽養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畜禽標識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完整、不真實的,由畜牧獸醫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4.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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