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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事爭議仲裁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和員工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的下列人事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事爭議。(三)基本原則1.合法原則:處理人事爭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2.公正原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應當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確保爭議處理結果公平公正。3.及時原則:仲裁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和審結人事爭議案件,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損失。4.著重調解原則:在處理人事爭議過程中,應當先行調解,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二、仲裁機構及職責(一)仲裁委員會組成本單位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單位代表、員工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單位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擔任。(二)仲裁委員會職責1.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員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2.制定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和仲裁員守則;3.研究處理人事爭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4.監督仲裁庭的工作;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三)仲裁庭組成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仲裁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滿五年;2.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4.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仲裁員資格證書。三、受案與管轄(一)受案條件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本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的范圍。(二)管轄范圍本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單位與本單位員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三)申請時效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四)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四、仲裁程序(一)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受理人事爭議案件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二)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三)開庭審理1.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2.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3.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出示有關證據,詢問雙方當事人、證人,并進行質證。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調解。(四)證據與質證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2.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收集。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3.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五)調解1.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2.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3.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六)裁決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審理終結后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3.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五、裁決的執行與監督(一)裁決的執行1.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二)裁決的監督1.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處理的,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2.上級仲裁委員會對下級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六、法律責任(一)當事人責任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干擾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當事人,仲裁庭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仲裁員責任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1.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2.在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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