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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八章證明標準

第一節證明標準概述第二節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第三節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第四節行政訴訟證明標準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導學學習證明標準,應當區分證明要求與證明標準。證明要求是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有關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證明標準是指衡量案內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的具體尺度。證明要求具有抽象性、指導性;證明標準具有具體性、可操作性。在本章的學習中需要掌握證明標準的基本概念,并且注意證明標準在三種訴訟中的差異。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節證明標準概述【8—1】2020年11月19日凌晨2時許,某市某廠值班室的紅外線報警器突然報警,保安人員進入廠辦公樓,發現辦公樓北側一層的鋁合金窗戶被打開。經逐層察看,發現三樓總經理辦公室被撬,屋內物品被翻亂。后保安人員在四樓樓頂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某、戴某躲在角落,但兩人身邊沒有贓物和作案工具。經查找,在兩名嫌疑人樓頂所處位置的下方發現散落的被盜現金和手機。高等教育出版社因該廠保安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未及時報案。第二天早上民警接報案趕至現場時,被盜的辦公室現場已被保安人員破壞,無法提取指紋、足跡,現場一把可疑的改錐也被保安人員觸摸過,已經無法提取指紋;散落的贓物也被保安人員收集起來。兩名嫌疑人始終拒不承認其實施了盜竊行為。對此,有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缺乏證明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兩名犯罪嫌疑人始終拒不承認犯罪事實,并且缺乏相關的痕跡鑒定。高等教育出版社本案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發生了財物被盜的事實,并不能證明是兩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盜竊行為,犯罪事實與嫌疑人之間缺少存在關聯性的證據。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兩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立即予以釋放。問:(1)這種意見是否合理?為什么?(2)何謂排除合理懷疑?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證明要求與證明標準

證據法學理論一般認為,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有關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證明標準是衡量案內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的具體尺度。證明要求具有抽象性、指導性;證明標準具有具體性、可操作性。在訴訟史上,不同類型的證據制度關于訴訟證明的要求各不相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現代西方國家的證據制度,實行證據裁判主義和自由心證主義,強調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依據證據;法官應當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來判斷證據,并在其內心形成對案件事實的確信。在我國傳統證據法學理論中,真正意義上的證明標準并非客觀真實理論本身,而是與其密切相連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證明標準的基本要素

對于證明標準概念,應明確三方面的內容:(一)證明標準規范的認識主體在現代法律制度下,證明標準規范的認識主體只能是事實裁判者。

在我國證據法學理論中,有學者將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連在一起,認為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本質上是一物兩面的概念。但是,從證明責任角度來定義證明標準恰恰弄反了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之間的關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證明標準規范的內容在內容上,證明標準指向的是裁判者根據證據等法定證明手段所獲得的、關于證明對象的認識狀態。證明標準指向的只能是裁判者的主觀認識狀態。裁判者的認識僅限于對具體證明對象的認識該項認識主要是依靠證據獲得的,但也包括其他法律所允許的事實認定手段

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證明標準的尺度證明尺度是證明標準的核心內容。證明標準的目的在于解決以下問題:在何種認識程度上,裁判者才可以宣稱特定命題所表述的歷史事實確實存在。作為事實評判尺度,證明標準與依據證明標準所作的具體判斷(或事實認定)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在立法層面上,選擇何種認識尺度的證明標準既取決于認識所能達到的程度,又受制于特定的價值選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證明標準具體尺度的選擇是價值選擇的產物。我國三大訴訟實行同樣的證明標準,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近年來,主張根據訴訟案件的不同性質設置尺度不等的證明標準的學者正日漸增多。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節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8—2】原告余某與被告汪某等受雇于被告程某。2017年9月9日,被告汪某與被告程某在房間里商議工資,原告余某與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面忽然聽見房間里有打架的聲音,于是三人沖進房間,被告汪某某、董某幫忙被告汪某,原告見狀上去拖勸。在勸架中,原告右臂被砸傷,后經診斷為左橈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原告傷勢構成傷殘九級,花去醫療費共計18588.56元。高等教育出版社原告受傷后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無法查明原告傷情究竟是何人造成。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因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傷情具體為何人所致,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請。問:為何原告在刑事訴訟中難以勝訴?

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國傳統證據法學認為,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是達到客觀真實。為實現該證明要求,立法規定了具體的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鞍讣聦嵡宄北仨氁宰C據為基礎,而不能與“證據確實、充分”割裂開來加以判斷。犯罪事實必須以證據存在為前提,是證據裁判原則的必然結論。

高等教育出版社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由于訴訟行為的不同以及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的差異,證明的具體要求也有所不同。對于疑難案件應當如何處理,不同的訴訟制度做法不一。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疑難案件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疑難案件,采取疑罪從無的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節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8—3】原告余某與被告汪某等受雇于被告程某。2017年9月9日,被告汪某與被告程某在房間里商議工資,原告余某與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面忽然聽見房間里有打架的聲音,于是三人沖進房間,被告汪某某、董某幫忙被告汪某,原告見狀上去拖勸。在勸架中,原告右臂被砸傷,后經診斷為左橈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原告傷勢構成傷殘九級,花去醫療費共計18588.56元。高等教育出版社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間的互毆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受損事實,而四被告中沒有一個被告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對原告沒有造成損害,故四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依法判決由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8338.04元。問:與【8—3】相比,同一案件,為何在民事訴訟中能夠勝訴?

高等教育出版社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與刑事訴訟理應有所區別,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其實,在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中,也可以找到大量有別于刑事訴訟證明的內容。高等教育出版社由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案件性質、處理結果、訴訟模式、證明主體等因素上存在較大差異,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標準應當采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即只要一方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比不存在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就算完成了自己的證明責任。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節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8—4】浙江杭秀公司是一家有自主出口能力的紡織印染企業,每年都會向十幾個國家出口紡織品。由于杭秀公司的一個重要出口國尼日利亞對紡織品采取禁止進口的政策,在尼日利亞客戶的一再要求下,為了擴大出口增加創匯,杭秀公司在2019年到2020年間采取在出口貨物報關后修改提單品名的方式來規避尼日利亞的貿易禁令。高等教育出版社杭秀公司出口的產品全部是紡織品,出口報關也是以紡織品的名義報關和申請出口退稅,但是在報關后,為規避貿易禁令,將本來是紡織品的提單貨物名稱全部改為了其他尼日利亞允許進口的產品名稱,如“公文包、小五金等”。2020年,當地稅務局在稅務稽查過程中認為杭秀公司實際出口的貨物是在提單上列明的“公文包、小五金等”,杭秀公司之所以在報關、退稅時申報紡織品,是為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因而要求杭秀公司補繳稅款5000多萬元,并處所騙取稅款1倍金額的巨額罰款。

高等教育出版社稅務局作出此項行政行為的唯一依據就是杭秀公司出口貨物的報關單和提單上的品名不一致。杭秀公司對稅務局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問:在以上行政訴訟中,被告稅務局的證據只有一個,即原告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提單貨物名稱不一致,那么被告僅僅根據這個證據能否證明原告存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呢?該案件應該適用什么樣的證明標準呢?高等教育出版社

與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和民事訴訟中的“高度蓋然性”標準相比,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具有中間性和多元性的特征。中間性是指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居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下限與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的上限之間。多元性是指由于各類型案件中具體行政行為不同而可能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

高等教育出版社關于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建議有以下幾種:1.依據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程度予以劃分。2.以行政行為的性質為標準,對于不利處分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對授益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適用實質性證據標準。3.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一般證明標準;在少數例外案件中,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

高等教育出版社練習案例2013年8月21日,安鋇佳公司(甲方)與洪秀鳳(乙方)簽訂兩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就洪秀鳳購買安鋇佳公司開發建設的百富琪商業廣場一、二層商鋪的具體事項進行了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001號《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一層商業用房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為3143.02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2萬元(已包含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價格),總金額62860400元;乙方應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56574360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286040元;交房時間為2013年12月14日;甲方逾期交房,自交房時間屆滿次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30天內,按每天314302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30天后,甲方按購房款總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高等教育出版社002號《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二層商業用房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為3601.29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9869元(已包含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價格),總金額35541130元:乙方應在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31987017元,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3554113元;交房時間和違約責任與001號合同約定相同。同日,雙方當事人對上述兩份合同進行了登記備案。洪秀鳳按照安鋇佳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書載明的收款賬戶,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安鎖佳公司匯款56574360元和22825640元,同時還向安鎖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曉霞匯款1900萬元,共計匯款9840萬元。高等教育出版社安佳公司向洪秀鳳出具十張收據,每張金額984萬元,共計9840萬元。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張曉霞向洪秀鳳各匯款368萬元。洪秀鳳起訴稱,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8月21日簽訂兩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后,其依約付清了全部購房款,但安鋇佳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請求判令安鋇佳公司交付昆明百富琪商業廣場a幢一層和二層整層商鋪,并于交付之日起40日內協助其辦理所有權證。安鋇佳公司答辯稱,本案實際是民間借貸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僅是民間借貸的擔保形式,應為無效。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一系列行為明顯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交易習慣”,故認定雙方所簽《商品房購銷合同》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擔保,雙方之間系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判決駁回洪秀鳳的訴訟請求。洪秀鳳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問題。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洪秀鳳與安鋇佳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經備案登記,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雖然有些事實可能引發不同認識和判斷,但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洪秀鳳與安鋇佳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且安鋇佳公司對其所主張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諸多核心要素的陳述并不一致的情況下,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高等教育出版社《民訴法解釋》第109條對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適用的特殊類型民事案件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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