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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質第二節法的本質任何事物都有本質和現象兩個方面,本質是事物的內部聯系,現象是事物的外部聯系。法的現象:是法的外部聯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變的、通過經驗的、感性的認識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質:深藏于法的現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礎和變化的決定力量,是深刻的、穩定的,需要通過思維抽象才能把握。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法的論述:揭示了法與統治階級的內在關系: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以統治階級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是從統治階級的立場,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主張和價值標準,來調整社會關系的。揭示了法與國家的必然聯系。揭示了法與社會生產方式的因果聯系。*馬克思關于法的基本論述:1.法是“意志”的體現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3.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第三節: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法只對重要并適合由法律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法在形式上具有規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所以它區別與非規范性文件如政府的法令,法院的判決。技術規范:調整對象是人和自然的關系;社會規范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范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第四節:法的要素定義:構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叫做法的元素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個別性、局部性,表現為一個個元素或個體2.具有多樣性和差別性3.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定義: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他們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法律規則定義:法律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也可能是未來發生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法律規則從性質上可分為義務性規則、授權性規則、權利義務復合規則義務性規則是直接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則授權性規則是指示人們可以做出或要求別人做出一定行為的規則權利義務復合性規則指兼具授予權利和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從形式特征上可分為規范性規則和標準性規則規范性規則的“假定”規定的“行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確、肯定和具體的,且可以直接適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釋。標準性規則的有關構成部分(事實狀態、權利、義務或后果)不甚具體和明確,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或特殊對象加以解釋和適用。*法律規則按其功能可分為調整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調整性規則的功能在于控制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規則概括出來的行為模式。調整性規則所涉及的行為在行為上先于或獨立于這些規則之外,無論是否存在調整性規則,人們都有可能從事或不從事這些行為。構成性規則的功能在于組織人們按照規則授予的權利(權力)去活動。構成性規則所涉及的行為在邏輯上有賴于這些規則,即沒有這種規則,從事或不從事這些活動都是不可能的。*在法的體系中,規則的優點和獨特功能(1)微觀的指導性(2)可操作性(3)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法律原則定義:法律原則是指可以作為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原則可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是國家為了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或實現某一時期、某一方面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設計或決策,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原則的優點和獨特功能(1) 較寬的覆蓋面(2)宏觀上的指導性(3)穩定性強*原則與規則之間的區別第一,規則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違反第二,在一個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如果相互沖突,其中必有一個是無效的*法律原則的重要性第一,原則具有使法律規則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協調性的作用。第二,原則作為法律體系中的神經中樞,是正確進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第三,原則可以彌補規則的不足第四,原則能把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圍內第二章法的產生發展和歷史類型第二節法的起源*法產生的基本標志第一,國家的產生第二,訴訟與審判的出現第三,權利與義務的區分*法產生的一般規律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階級逐漸形成的社會背景下孕育、萌芽,并與國家組織相伴發展和確立起來的。第二,法律制度形成過程是一個行為的調整方式從個別調整發展為一般調整的過程。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經歷了由習慣法再發展成為成文法的長期過程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會規范從混濁一體逐漸分化為各自相對獨立的規范系統。第五,法是歷史的一種現象,它有著產生、發展和滅亡的一般規律。第三節法的歷史類型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歷史淵源和傳統、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樣式和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視為屬于同一個“法律家族”,即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這種制度建立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定制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政令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習慣于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的主干英美法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干發展起來的第三,法官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法官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為體現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實行參與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有陪審團代表人民參加案件審理,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即有罪無罪),法官則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1)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2)確立了與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契約自由原則(3)確立了與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相適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點(1)社會主義法是以實現共同富裕、實現普遍的平等和自由為歷史目標的法律制度(2)社會主義法是以人民性為本質特征的法律制度(3)社會主義法是繼承和發展了歷史上一切人類法律文明優秀成果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法律的價值第五節法與人權*人權的概念和特點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當享有的那些權利人權是最普遍性的權利人權是最本源性的權利人權是綜合性的權利第四章法的淵源和效力第一節法的淵源定義:法的淵源指的是與法的效力相聯系的法的表現形式*法的淵源的分類(一)成文法憲法憲法的三大特點:第一,從內容上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問題,而普通法只調整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與基本問題;第二,憲法在效力層次與位階上最高第三,憲法在制定修改和通過程序上的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憲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總稱3,國際法(二)不成文法1.習慣法習慣法是指由國家機關認可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規范的總稱判例法判例法泛指可作為先例據以裁決的法院判決慣例第二節屬于一般法,《高等教育法》屬于特別法法的特殊分類(一) 普通法與衡平法屬于一般法,《高等教育法》屬于特別法法的特殊分類(一) 普通法與衡平法(二) 固有法與繼受法(按照法的源流關系)(三) 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按照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第三節法的效力定義: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法的一般分類(一) 公法與私法公法是關于國家的法律,私法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一般來講,公法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二) 根據法的創制和適用主體不同,分為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專指由有立法權的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并適用于本國主權范圍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體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僅在特定法律關系中作為主體出現;國際法指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或參加并適用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 按照創制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特指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創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憲法、民法;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表達但不具有系統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 按照規定的內容不同,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是指以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為主要內容的法的總稱,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一般是規定以保障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實現以及訴訟的過程中帶有程序性的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方面的法的總稱,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五) 根據法的效力等級、基本內容、制定程序不同,分為根本法與普通法根本法即憲法,它規定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國體、政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一個國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通常有比較高的嚴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憲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其制定程序沒有憲法那么嚴格和復雜;其內容涉及的是某一類社會關系,如公民、法人在經濟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契約的效力,當事人在法庭上的義務等。(六) 按照適用范圍不同,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一般法泛指適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特別法專指適用范圍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區或特定的事項的法律。如《教育法》*辨析:法的效力與法的實效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法的實效指法產生了法期望的實際效果兩者的區別是:第一,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屬性,表明法存在的價值和法的權威,屬于主觀的東西;同時就其內容來說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也有深厚的客觀性。就是說,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兩重性;而法的實效突出的是法的實際效果,突出法的客觀性;第二,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觀愿望,同時也是任何法應該具有的要件,屬于“應然”的范疇;而法的實效則是法的實際實現狀態,屬于“實然”的范疇。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實效是結果。*法的效力范圍定義:法的效力范圍專指法對什么人、在什么時間和什么空間有效包括:(一) 法的時間效力法的時間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限以及對其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的問題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用的問題。(1) 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2) 從新原則,即新法有溯及力(3) 從輕原則,即比較新舊兩法,選擇對被處罰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適用(4) 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適用舊法(5) 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對行為人適用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二) 法的空間效力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間范圍或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其域內效力有以下兩種:(1)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在我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2)在我國局部地區有效。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管轄范圍內有效。我國法律的效力及于主權管轄之下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領空和延伸意義上的領土,在一定的條件下,在域外也有效。(三) 法的對人效力定義:法適用于那些人或者法適用主體的范圍原則:屬人主義原則(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屬地主義原則(以所管轄地范圍為標準)保護主義原則(以保護本國和公民利益為標準)結合主義原則(以屬地主義為主,又結合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對人的效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中國公民在國外的,依然受中國法律的保護,也有遵守中國法律的義務,也要遵守居住國法律。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適用居住國法律。2.對外國人的效力。凡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均適用中國法律。但在刑事領域,對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對于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和中國公民的犯罪,依我國刑法規定應判處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中國刑法,但按犯罪地的國家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方式(一)法的效力等級定義:指在一國法的體系中因制定的國家機關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級差別(二)法的效力沖突定義:是指不同的法律均對同一時空或人事有效,所發生的不協調現象表現形式: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的沖突同一法律制度內不同法律的沖突(三)解決法律沖突的一般原則根本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條件:必須是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在適用對象上,對特定主體和特定事項的法,優于對一般主體和一般事項的法;二是指在適用空間上,對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的法,優于平時和一般地區的法)第五章法律關系第一節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分類*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社會內容與法律形式的統一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護的關系法律關系是主體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種類依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處于抽象狀態還是已被具體化,分為一般法律關系和具體法律關系一般法律關系是指抽象法律主體或法律角色之間尚處于法律條文的關系狀態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以法律設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如憲法中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訴訟法中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院、公民與法人之間的關系等。具體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已經具體化,是現實中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據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單方確定還是雙方確定的,劃分為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中主體的一方(權利人)是確定的、具體的;另一方(義務人)則是不確定的,是除了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相對法律關系的主體,無論是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是確定的。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是否適用法律制裁,可以劃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是法律主體在合法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不需要適用任何法律制裁,它是主體權利能夠正常實現的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在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通過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按照主體之間的相互地位,分為平權型法律關系和隸屬型法律關系平權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例如民事法律關系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一方服從于另一方。例如行政法律關系第二節法律關系主體和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一) 定義:法律關系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著。法律關系主體具有法律性:指法律關系主體是由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與法律規范的聯系構成了法律關系主體與其他形式的社會關系主體的區別。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社會性:指法律規范規定法律關系主體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二) 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權利能力: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三) 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自然人,即個人主體組織包括三類:(1)國家機關(2)政黨(3)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法律關系客體(一) 定義:法律關系客體,是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二) 法律關系客體的分類1,物表現為自然物,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的一般表現形式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作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財富行為和行為結果這種客體既可以是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結果,如按照合同建造的房屋也可以是非物化結果,如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履行某種行為*權利和義務的概念法律權利:法律權利反映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行為自由,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法律權利的特點:(1)權利受到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2)它來自法律規范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3)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4)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法律義務:法律義務反映的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制約的社會責任,是保障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應該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法律義務的特點:(1)必要性,如果不履行義務,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2)義務人的必要行為是在一定的范圍內*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1)在一般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之間的相互聯系是基礎性和抽象性的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是具體的(2)在絕對法律關系中,權利的行使無需其他人從事積極行為,只需他們承擔消極的不作為的義務,不干預即可;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的利益滿足需要義務人積極行為的配合(3)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以國家要求違法者接受法律制裁的權利和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表現出來;在調整性法律關系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完全符合法律規范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4)在隸屬型法律關系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具有行使公權力的性質,而承擔義務一方按照法律規定則屬于從屬服從的地位;在平權型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處于平等地位*權利和義務的關系(1)在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于義務人承擔義務(2)不能一方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3)權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濫用權利第四節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一)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在法律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二)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法律規范,即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依據權利主體法律事實,即出現法律規范所假定出現的那種情況*肯定的法律事實和否定的法律事實按照產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現象存在,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肯定法律事實和否定法律事實;肯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的產生要求有一定的現象出現,如果不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該法律后果;否定的法律事實表明法律后果產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現象,如果存在該現象,就不可能產生該法律后果。第六章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特征(一)法律性(二)社會性(三)意志性*法律行為的分類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為標準,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合法行為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會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為違法行為則是違法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會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為按法律所規定的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分為有效行為和無效行為有效行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為無效行為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依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產生,分為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表意行為指做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產生的行為事實行為則指法律后果的產生是由于行為自身作為一種事實引起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以行為的外部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積極行為即行為主體以主動作出某種舉動為表現方式的行為消極行為是以不作出舉動為表現形式的行為根據行為生效是否須有特定形式要件為標準,分為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非要式行為即不需要滿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6)單方行為和多方行為單方行為:只有一方主體作出行為即能發生效力多方行為:需要兩方以上共同作出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7)個人行為和組織行為*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行為認知與控制能力動機目的*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行為方式行動2.手段3.過程行為結果在法律調整中,法律將行為結果納入行為構成的要素時,考慮的因素有: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結果與行為的內在方面的關系法律根據行為與結果的關聯以及結果的社會影響狀況,對行為賦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第七章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定義:指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基本因素或條件(一)主體指責任主體,即違法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并兼具有責任能力因而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二)主觀心理狀態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區別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損害他人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一般來說,由于故意比過失的主觀惡性更大,法律對于故意的違法行為的懲罰要重于過失的違法行為的懲罰。(三)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區別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當法律或合同禁止行為人做出一定行為時,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做出了該種行為。不作為是指當法律或合同要求行為做出一定行為時,行為人拒不做出這種行為(四)損害結果(五)因果關系*法律責任的種類(一) 按照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分為自然人責任、法人責任與國家責任(二) 根據法律責任的承擔是否以過錯為前提條件,分為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三) 根據責任是由行為人本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人相關聯的第三人承擔,分為直接責任、連帶責任與替代責任(四) 根據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違憲責任*法律責任認定與歸結的原則(一) 責任法定原則(二) 因果關系原則(三) 責任相當原則(四) 責任公正原則*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一)懲罰定義:又稱制裁,是指以剝奪或限制責任主體的人身自由包括刑事制裁即刑罰,是指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對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責任主體依其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對民事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依其所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法律制裁(二)補償定義:是指以責任主體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的總稱包括民事補償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規定,責任主體承擔的停止、彌補賠償等責任承擔方式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出于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一)自覺履行自覺履行是指責任主體在法律責任認定之后主動向權利人履行應負的法律責任(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責任主體履行應負的法律責任包括司法強制執行:可分為依職權的強制執行(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授予的職權直接強制執行法律責任)和依申請的強制執行(指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法律責任)行政強制執行的適用通常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免責與無責任的辨析免責通常是指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是指違法者雖然事實上違反了法律,并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于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某些條件,其責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的情形;無責任則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或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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