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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巖土工程勘察安全標準1 總 則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保障勘察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職業健康,保護國家和勘察單位的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建設工程勘察工作正常進行,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安全作業與管理。1.0。3 勘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巖土工程勘察安全生產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2 術語和符號2.1 術語2.1.1 危險物品 dangerous goods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
2、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產品。 危險源 hazard source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破壞環境等根源或狀態的統稱。2.1.3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safe operation regulation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可能造成作業人員傷亡、職業危害、設備損毀、財產損失和破壞環境等危險源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規定的總稱。2.1.4 安全生產防護設施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用于預防作業場所不安全因素或職業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產事故或職業病發生的裝置。2.1.5 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security measures for safe work 為保護
3、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設備損壞、職業危害和環境破壞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護用品、防護裝置以及限定人的行為規定的總稱。 安全標志safety sign 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等構成的用于表達特XX全信息的標示。2.1.7 高原作業區 jobsite in plateau region 海拔2000m以上的巖土工程勘察作業區。2.1.8 高寒作業區 jobsite in alpine-cold region日平均氣溫低于-10的巖土工程勘察作業區。2.1.9 工程物探 engineering geophysical exploration應用物理探測技術對所獲得的探測資料進
4、行分析研究,推斷、解釋工程建設場地巖土工程條件,解決巖土工程問題的勘探方法 。 接地 ground connection將電力系統或結構物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電氣裝置及設施的某些導電部分經接地線連接至接地極的方法和設施。2.1.11 外露可導電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設備上能觸及到的可導電部分,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但在基本絕緣損壞時會帶電。 中性導體 neutral conductor連接到系統中性點上并能提供傳輸電能的導體。 保護導體 protective conductor(PE)為了在故障情況下防止電擊所采用保護措施的導體。2.1.14 保護接地中性導體 PEN
5、conductor(PEN)同時具有保護接地導體和中性導體功能的導體。 TN系統 TN system電力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導體(PE)與該接地點相連接。 TT系統 TT system電力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通過保護導體(PE)接至與電力系統接地點無關的接地極。2.1.17 防護等級 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外殼對接近危險部件、防止固體異物進入或水進入所提供的保護程度。 IP代碼 IP code 表明外殼對人接近危險部件、防止固體異物或水進入的防護等級以及與這些防護有關的附加信息的代碼系統。2.2
6、符 號RA接地極和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導體電阻值和();Ia使保護電器自動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時,Ia為額定剩余電流動作電流In,(A);D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值;L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E 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C 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3 基本規定 勘察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并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合同應明確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單位或建設單位不得強制勘察單位在危險條件下進行作業。 勘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7、作全面負責。勘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勘察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 勘察單位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兩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技能訓練。 勘察單位應對勘察作業過程中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并應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應進行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可按本標準附錄A執行。 勘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培訓,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作業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勘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
8、防護裝備;勘察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 勘察單位應告知作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源、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安全生產法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勘察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應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措施,并應定期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勘察單位每年度應安排用于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安全生產費用。用于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專項經費,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勘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
9、理。 勘察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1 組織有關專業負責人到現場踏勘,了解勘察現場作業條件,搜集勘察作業場地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類地下管線、地上架空線、地下建(構)筑物、水文和氣象等資料;2 應明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3 勘察綱要應包含項目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源及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4 項目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5 作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作業場地生存、避險和相關應急救援技能;6 存在危及安全生產因素的勘察作業場地和設備,應設置隔離帶和安全標志,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燈,作業人員應穿反光背心;7 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8 作業過程中應
10、保留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行必需的安全生產記錄。 勘察綱要安全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內容:1 勘察作業現場危險源辨識和危險源安全防護措施;2 作業人員和勘察設備安全防護措施;3 需經評審或專題論證的勘察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勘察作業時,導電物體外側邊緣與架空輸電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3.0。13的有關規定。表3.0。13 勘察作業導電物體外側邊緣與架空輸電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kV)111035110154330550最小安全距離(m)45101520注:當電壓大于550kv時,最小安全距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3.0。14 勘察作業時,當導電物體外側邊緣與架空輸電線路邊線之間的最
11、小安全距離不符合本標準第3.0。13條規定時,應采取停電、絕緣隔離、遷移外電線路或改變勘察手段等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當采取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無法實施時,嚴禁進行勘察作業。 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勘察作業人員,嚴禁上崗作業。3.0。16 在勘察期間,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勘察作業場地。在道路或夜間作業時,應裝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圍擋或隔離帶,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燈;作業人員應穿反光背心。從事水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救生衣。4 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4.1 一般規定 勘察作業組成員不應少于2人,作業時兩人之間距離不應超出視線范圍,并應配備通(訊)信設備或定位儀器,嚴禁單人進行作業。4.1.2 在有狩獵
12、設施、廢井、洞穴和有害動植物等分布區域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并應配備和攜帶急救用品和藥品。 作業需要砍伐樹木時應預測樹倒方向,被砍伐樹木與架空輸電線路邊線之間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本標準表5.1.4的有關規定,樹倒時不得損毀其他設施。 草原、林區作業,應配備砍刀、面罩和藥品防止蛇、蟲叮咬和其他動物的傷害。4.2 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4.2.1 在高寒、高原作業區,作業人員之間距離不得大于15m,每個作業小組不應少于3人,應配備防寒用品、用具,并應采取防紫外線、防缺氧等措施。4.2.2 在崩塌區作業不宜用力敲擊巖石,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監測危巖的穩定狀態。 在亂石堆、陡坡區,在同一垂直線上
13、下不得同時作業。4.2.4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隨身攜帶探測棒和救生用品、用具,探測棒長度宜為1.5m。植被覆蓋的沼澤地段宜繞道而行,對已知危險區應予以標識。 徒步涉水水深不得大于0。6m,且流速應小于3m/s。嚴禁單人獨自涉水過溪河。 在礦區、井、坑、洞內作業,井口、坑口、XX應有人值守;較深的井、坑、洞應設置安全升降裝置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進行水文點地質測繪和調查作業量測水位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特殊作業條件工程地質測繪與調查尚應符合本標準第6章的有關規定。4.3 地質點和勘探點測放 儀器應選擇安全地點架設。儀器架設完畢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作業崗位。 在鐵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作
14、業時,應與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制XX全生產方案,并應在作業區四周設立安全標志。并應有專人指揮作業和協助維持交通秩序。 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應選用絕緣性能好的標尺等輔助測量設備;測量設備與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標準表5.1.4有關規定。 造標埋石應避開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設施。 在高樓、基坑、邊坡、懸崖等區域作業時,應配帶攀登工具和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指定專人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瞭望工作。 在軍事重地、民航機場及周邊使用RTK法測量,使用GNSS接受機內置電臺、外掛電臺、對講機等無線電設備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聯系,并應采取防止無線電波干擾等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雷雨季節不宜使用金屬對中
15、桿,確需使用時應采取絕緣防護措施。5 勘探作業5.1 一般規定5.1.1 勘探設備和防護措施安裝完畢后,應經勘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勘探作業。5.1.2 勘探作業時,應首先查明地下各類管線、設施分布情況,必要時應附以坑探、槽探及物探等手段,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5.1.3 勘探點與地下管線、設施的水XX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按照勘察綱要核實場地上下及周邊的各類管線設施及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安全標志,確認與勘探點之間的平面距離;2 勘探點與地下管線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表5.1.3的規定。表5.1.3 勘探點與地下管線設施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序號管線設施類型
16、及管線設施安全距離起算點最小水平凈距,m1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陸 地 地 下0。75水下線路二級及以上航道、江河100三級及以下航道。中小河流502石油天然氣地下管道中心線53廣播電視設施地面標志樁架空線、饋線3陸地地下線路5天線、塔、桅(桿)周圍水下傳輸線路504給水管道設施外側D500mm3200mmD500mm2200mmD15燃氣管道外側低壓 (P0。01MPa)1.0中壓 (P0。04MPa)2.0次高壓(0。04MPaP0。8MPa)6高壓(0。8MPa1.6MPa)6電信電纜線路 架空線路市區內0。75市區外2地下電信線路3水底電纜507供熱管道外緣架空或地下管道外緣1.5水下管
17、道中心線1003 勘探作業過程不得將重物堆放在地下管線設施上;不得在地下管線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易爆易燃物品。4 當勘探點與地下管線、設施的水XX全距離無法滿足要求時,應按照勘察綱要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要求實施后,再進行勘探作業。5.1.4 鉆探單班單機作業人員,陸域不得少于3人,水域不得少于4人;探井、探槽每組作業人員不得少于2人,嚴禁單人作業。5.1.5 進入勘探作業場地,作業人員不得穿背心、裙子和拖鞋,不得赤膊或赤腳上崗作業;操作時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 在墜落高度2m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探井、陡坡或臨邊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合格的安全帶,穿防滑鞋,嚴禁酒后高處、探井、陡坡或臨
18、邊作業。5.1.7 泥漿池周邊應設置安全標志,深度大于0。8m的泥漿池周邊應設置安全防護欄。5.1.8 勘探孔、探槽、探井和泥漿池竣工驗收后應及時回填;探洞應關閉柵門或封閉XX,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5.2 鉆探 鉆探機組安全生產防護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 鉆機水龍頭與主動鉆桿連接應牢固; 2 鉆塔上工作平臺應設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護欄;踏板可選用防滑鋼板或厚度不小于0。05m的木板;3 機X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或有腐蝕性的危險物品;4 高度10m及以上的鉆塔應設置安全繃繩。 鉆塔上作業使用的工具應及時放入工具袋,不得從鉆塔上向下隨意拋擲物品。 升降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卷揚機提升力
19、不得超過鉆塔額定負荷;2 升降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用手導引、觸摸或拉拽卷揚機上的鋼絲繩;3 卷揚機操作人員應按孔口或鉆塔上作業人員發出的信號進行操作;4 普通提引器起落鉆具或鉆桿時,提引器切口應朝下;5 起落鉆具時,作業人員不得站在鉆具升降范圍內,不得在鉆塔上進行與升降鉆具無關的作業;6 使用墊叉或摘、掛提引器時,不得用手扶托墊叉或提引器底部;7 鉆具或取土器處于懸吊狀態時,不得探視或用手觸摸鉆具和取土器內的巖、土芯樣;8 鉆桿不得豎立靠在“A”字型鉆塔或三腳鉆塔上;9 跑鉆時,嚴禁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具;10 不得使用卷揚機升降人員。 鋼絲繩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 提升作業時,鋼絲繩保留在卷
20、筒上的安全圈數不應少于3圈;2 鋼絲繩與提引裝置的連接繩卡不應少于3個;3 鋼絲繩檢驗、更換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 5972的有關規定。 提放螺旋鉆時,不得直接用手扶托鉆頭的刃口,不得懸吊鉆具清土,不得用金屬錘敲擊鉆頭的切削刃口。5.2.6 鉆進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維修、安裝和拆卸高壓膠管、水龍頭及調整回轉器時,應關停鉆機動力裝置;2 在巖溶地層擴孔、掃孔或鉆進時,非油壓鉆機的提引器應掛住主動鉆桿控制鉆具下行速度;3 在巖溶發育區、采空區和地下空洞區鉆進,立軸鉆機倒桿前應將提引器吊住鉆具;4 斜孔鉆進應設置提引器導向裝置,鉆塔應安裝安全繃繩;5 鉆
21、探機械出現故障時,應將鉆具提出鉆孔或提升到孔壁穩定的孔段。 使用吊錘或穿心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卷揚機系統的構件、連接件和打箍應連接牢固;2 使用穿桿移動吊錘或穿心錘時,錘體應固定;3 錘擊時,錘墊或打箍應系好導正繩,應有專人負責檢查、觀察錘墊、打箍和鉆桿的連接狀況,發現松動時應停止作業并擰緊絲扣,不得邊錘擊邊擰緊絲扣;4 錘擊過程中,不得用手扶持錘墊、鉆桿和打箍;5 人力打吊錘時,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吊錘活動范圍以下的鉆桿應安裝沖擊把手或其他限位裝置;打箍上部應與鉆桿接頭連接,并應掛牢提引器。5.2.8 處理孔內事故應符合下列規定:1 處理事故作業時,非操作人員應撤離機X;2 不得使用卷揚
22、機、千斤頂、吊錘等同步處理孔內事故;3 使用鉆機立軸油缸和卷揚機同步頂拔孔內事故鉆具,且立軸倒桿或卸荷時,必須先卸去卷揚機負荷后再卸去立軸油缸負荷;4 采用卷揚機或吊錘處理孔內事故時,鉆桿不得靠在鉆塔上;5 處理復雜的孔內事故應編制事故處理方案,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5.2.9 人工反鉆具時,作業人員身體不得處于扳鉗扳桿或背鉗扳桿回轉范圍內;嚴禁使用鏈鉗或管鉗工具反孔內事故鉆具。 使用千斤頂處理鉆探孔內事故應符合下列規定:1 置于基X梁上的千斤頂應放平、墊實,不得用金屬物件做墊塊;2 打緊卡瓦后,卡瓦應拴綁牢固,上部宜用沖擊把手貼緊卡住;3 應將提引器掛牢在事故鉆具的頂部;4 千斤頂
23、回桿時,不得使用卷揚機吊緊被頂起的事故鉆具;5 水域鉆探嚴禁使用千斤頂處理孔內事故。 孔內事故處理結束后,必須對作業現場的勘探設備、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和基X進行檢查,并應在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后再恢復鉆探作業。5,2.12(刪除,并入一般規定5.1.8條)5.3 槽探和井探5.3.1 探井、探槽的斷面規格、支護方案和掘進方法應根據勘探目的、掘進深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作業條件等影響槽探、井探安全生產的因素確定。5.3.2 探槽掘進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人工掘進探槽的槽壁最高一側不得超過3m,槽底寬度應不小于0。6m;當探槽深度大于3m時,應改用其他勘探方法;2 同一探槽內有2人或2人以上同時作業
24、時,應保持不小于3m的安全距離;位于斜坡的探槽作業應自上而下,嚴禁在同一探槽內上下同時作業;3 人工掘進時,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業方式;嚴禁在槽壁的松石或懸石下方作業;4 發現槽壁或槽底不穩定或滲水跡象時,應先行支護或封堵后繼續掘進;5 探槽兩側壁各1.0m范圍內不得堆放棄土。 探井掘進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圓形探井直徑和矩形探井的寬度不應小于0。8m,并應滿足掘進作業要求;2 深度不宜超過地下水位;3 側壁不得有松石或懸石;4 不得在井口四周1.0m范圍內堆放棄土或工具。 探井井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 井口鎖口應高于自然地面0。2m ;2 下井作業前應檢查探井側壁和底部土層的穩定
25、和滲水狀況,發現不穩定或滲水跡象時,必須先護壁后掘進;3 探井下作業時,井口必須有人監護,井口和井下作業人員應保持有效聯絡,聯絡信號應明確。4 停工期間,井口四周應設置安全標志和高度不小于1.1m的防護欄,并應蓋好井口蓋板,夜間應設置警示燈。 探井提升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提升設備必須安裝制動裝置和過卷揚裝置,并宜裝設深度指示器或在繩索上設置深度標記;2 提升渣土的容器與繩索必須使用安全掛鉤連接,安全掛鉤和提升用繩的拉力安全系數應大于6;3 升降作業人員的提升設備應裝設安全鎖,升降速度應不大于0。5;4 提升作業時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設備的提升速度應不大于1.0;5 井下應設置厚度不小于
26、0。05m的木質安全護板,護板距離井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業時井下人員應位于護板下方。5.3.6 作業人員和工具上下探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員上下應乘坐專用的罐籠;上下井應系有帶安全鎖的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栓在穩固件上。人員嚴禁或沿繩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2 吊運工具時,工具應放于桶底,長把工具重X應向下并栓牢。 探井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1 掘進深度大于7m時,應采用壓入式機械通風,工作面通風速度不應低于0。2;風量不宜少于1.5m3/min; 2 每次爆破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工作面的等待時間:淺探井的自然通風時間應不少于30min;大于7m深度的探井機械通風時間應不少于15min。 探井用
27、電作業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電纜必須采取防磨損、防潮濕、防斷裂等安全防護措施;2 工作面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3 掘進期間,應采取保證通風系統供電連續不間斷措施。5.4 洞 探 洞探作業應編制專項安全生產方案。安全生產防護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 8958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等有關規定。洞探專項安全生產作業方案應經相關專業專家評審通過后實施。探洞施工單位應配備項目專職安全員。 探洞斷面規格、支護、通風方案和掘進方法應根據勘探目的、掘進深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安全等洞探安全生產因素確定。5.4.3 探洞斷面規
28、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 平洞高度應不小于1.8m,斜井高度應不小于1.7m;2 運輸設備最大寬度與平洞側壁安全距離應不小于0。25m;3 人行道寬度應不小于0。5m;4 有含水地層的探洞,平洞應設置排水溝;斜洞應設置集水井。 探洞XX應符合下列規定:1 XX標高應高于當地作業期間預計最高洪水位1.0m以上;2 遇不穩定巖體應采取支護、固結或隔離措施;XX周圍和上方應無碎、塊石和不穩定巖石;3 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XX,應設置圍擋等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洞探作業應根據設計要求配備排水設備。掘進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應撤出所有作業人員,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應采取相應安
29、全生產防護措施。 鑿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鑿巖作業應檢查作業面及附近頂板和兩幫有無松動巖石、巖塊,當發現存在松動巖石、巖塊時,應清除處理后再進行鑿巖作業;2 應采用濕式鑿巖方式,并應采取降低噪聲、振動等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禁止打干眼;3 鑿巖機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膠鞋,正確使用防護面罩和防護耳塞;開眼扶釬桿的作業人員不得佩戴手套;正常鉆眼時鑿巖機前方嚴禁站人。4 嚴禁打殘眼和掏瞎炮;5 禁止使用內燃鑿巖機;在含有瓦斯或煤塵的探洞內鑿巖時,應選用防爆型電動鑿巖機。 洞探爆破作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第5.2節 “洞室爆破”的有關規定。 通風與防塵應符合下列規定:1
30、 每次爆破后再進入工作面的等待時間應不少于15min;爆破后無論間隔多久,在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均應用儀器檢測工作面有害氣體濃度;在工作面回風風流中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過本標準表12.6.1規定,瓦斯的體積濃度應不大于1.0;在回風風流中氧氣體積含量應不低于19.5%時,作業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2 平洞長度大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無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面,通風速度應不低于0。2;人均吸入X鮮空氣量應不低于4m3/min。3 有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探洞,供給作業人員的X鮮空氣量,人均應不少于5m3/min;通風風速應不低于0。25m/s。4 通風風源空氣含塵量應小于0。5,工
31、作面空氣中粉塵含量應小于2. 洞探作業遇破碎、松軟或者不穩定地層時,應及時支護后方可進行掘進或裝巖運輸。架設、維修或更換支架時應停止其他作業。5.4.10 裝巖作業前應檢查坑道和工作面頂和側壁有無松動巖石,檢查有無殘炮、盲炮,檢查爆堆中有無殘留的炸藥和雷管,并應先噴水后裝巖。5.4.11 洞探作業用電與照明除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有瓦斯和可燃氣體的探洞內應使用防爆型照明燈具,并不得在洞內帶電拆卸照明燈具;2 配電箱或開關箱應設置在無滲水、無塌方危險的地點,開關箱與作業面的安全距離應不大于3m;3 供電電纜應設置在通風、給排水管線和通信線路另一側;4 電纜接地
32、芯線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線路與動力線路之間距離應大于0。2m。5 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工作面應采用行燈,距離不大于3m,總功率不少于500W。5.4.12 停止作業期間,探洞XX柵門應關閉加鎖,并應設置“不得入內”的禁止標志。6 特殊作業條件勘察6.1 水域勘察 水域勘察作業前,應進行現場踏勘,搜集與水域勘察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踏勘和搜集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1 作業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質條件和水下設施;2 勘察期間作業水域的水文、氣象資料;3 水下電纜、管道的分布及敷設情況;4 人工養殖、航運及水域所屬的航監部門的有關規定等與勘察作業有關的資料。5 嚴寒和寒冷地區水體的封凍期和冰層厚度
33、,凌汛時間、冰塊的體積和流速。 水域勘察綱要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 勘探平臺的類型選擇、建造和勘察設備的安裝;2 勘探平臺的錨泊定位要求;3 水域作業技術方法;4 水下電纜、管道、養殖、航運、設備和勘察作業人員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水域勘察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察單位、水域勘察項目和水域勘察作業人員應保持有效通訊聯絡;2 應遵守勘察水域的交通管理規定。勘探平臺應按照規定顯示信號、懸掛錨泊信號和作業信號等安全標志;3 應指定專人收集每天的海況、天氣和水情資訊,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4 在港口、海灣、河道等通航水域,錨位應按規定設置標志;應指定專人瞭望,管理安全標志和采取避碰措施;6
34、.1.4 勘察作業船舶、勘探平臺或交通船應配備救生、消防、通訊聯絡等水上救護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并應規定聯絡信號。 勘察作業船舶、勘探平臺及鉆探設備的安裝和拆卸必須統一指揮、有序進行;行駛、拖運、拋錨定位、調整錨繩和停泊等工序應由持證船員操作。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勘察作業船舶。 水域勘探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根據作業水域的海況、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設備類型和總載荷量等選擇勘探作業船舶或勘探平臺的類型;勘察作業船舶及勘探平臺的載重噸位的安全系數應大于5;2 浮動式勘探平臺建造的結構強度應穩定牢固。拼裝建造的兩船舶的幾何尺寸、形狀、高度、載重噸位應基本相同,并應聯結牢固;3 勘探平臺作業面寬度不應小
35、于5m;勘探平臺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護欄,勘探平臺周邊應設置防撞設施;4 勘探平臺X裝勘探設備與堆放勘探材料應均衡;可采用堆放重物或注水壓艙方式保持勘探平臺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體穩定;5 勘探作業船舶、勘探平臺拋錨定位應遵守先拋主錨、后拋次錨的作業順序,在通航水域,每個定位錨應設置錨漂和安全標志;6 勘探設備與勘探作業船舶、勘探平臺之間應連接牢固,鉆塔高度不應大于9m,浮動式勘探平臺不得使用塔布或遮陽布。 水域勘探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作業人員安裝勘探孔導向管應系安全帶;在漲落潮水域作業應根據潮水漲落及時調整導向管的高度;2 水域固定式勘探平臺的錨繩必須均勻絞緊,定位應準確穩固;3
36、 勘探平臺應有專人檢查錨泊系統,應根據水情變化及時調整錨繩,并應及時清除錨繩、導向管上的漂浮物和排除船艙內的積水;4 在勘探平臺上游的主錨、邊錨范圍內嚴禁進行水上或水下爆破作業;5 待工或停鉆時,勘探船舶應由持證船員值班;6 勘探船舶橫擺角度大于3時,應停止勘探作業;7 能見度不足100m時,交通船舶不得靠近勘探平臺接送作業人員。 水域勘察嚴禁夜間作業。水域勘察作業完畢,應及時清除埋設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礙物。 水深大于10m或離岸大于5kM的內海勘探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編制專項鉆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安全生產措施:1)作業船舶的安全基本要求和拋錨定位次序要求;2)勘探平
37、臺建造,設置安全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要求;3) 作業人員崗前安全救生培訓要求;4)水域作業避臺風措施和安全應急預案。2 除使用移動式勘探平臺外,應采用自航式、船體寬度大于6m、載重安全系數應大于10的單體船舶建造鉆探平臺;3 應根據作業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積物厚度、水文、氣象等條件,進行勘探平臺定位和鉆探作業船舶拋錨定位順序;4 鉆孔導向管不得緊貼船身,不得與勘探作業船舶固定連接;5 移動式勘探平臺底面應高出作業期間最高潮位與1.5倍最大浪高之和;6.1.10 潮間帶勘探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勘探平臺的類型、定位和勘探作業時段應根據漲落潮時間、水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點露出水面時段等水文條
38、件、氣象資訊確定;2 筏式勘探平臺裝載勘探設備、器材應保持均衡,不得將多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臺上;3 筏式勘探平臺遇4級以上風力、大霧或浪高大于1.0m時,應停止勘探作業; 勘探平臺暫時離開孔位時,應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設置浮標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 水域勘察嚴禁夜間作業。62 特殊場地和特殊地質條件勘察 特殊地質條件和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區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在滑坡體、崩塌區、泥石流堆積區等進行勘察作業時,應設置監測點對不良地質體的動態變化進行監測;2 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時,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至安全區域;3 在危巖、崩塌或巖體破碎的陡坡地區勘察作業前,應先清除坡壁上松動的巖石、懸石
39、,作業時應避免產生較大震動;4 進入巖溶、采空區或洞穴勘察作業應攜帶照明用具、指南針、繩索等,行進途中應沿途做好標記;應隨時觀察洞壁穩定狀況,發現異常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人員。 山區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作業人員應配備和掌握登山裝備的使用方法,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2 下雨期間不得在峭壁、陡坡或崩塌地段進行勘察作業;3 應及時清除作業場地上方不穩定塊石,不得在山坡的上下同時作業;4 靠近峭壁、陡坡、崖腳或崩塌地段一側的勘察場地應設置排水溝。 低洼地帶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加高勘探設備基X,并應選擇作業人員撤退的安全路線;2 勘察物資應放置在作業期間預計的洪水位警戒線以上
40、;3 大雨、暴雨、洪水或泄洪來臨前,應將作業人員和設備轉移至安全地帶。 沙漠、荒漠地區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作業人員應備足飲用水;2 作業人員應佩戴護目鏡、指南針、遮陽帽等安全防護用品和通訊、定位設備;3 作業人員應掌握沙塵暴來臨時的防護措施;4 作業過程中應經常利用地形、地物等標志確定自己的位置。 高原作業區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高原環境;2 作業現場應配足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等急救用品;3 作業人員應配備遮光、防太陽輻射用品;4 應攜帶能滿足通訊和定位需要的設備。 雪地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作業人員應配戴雪鏡、防寒
41、服裝、冰鎬、手杖等雪地裝備;2 兩人之間行進距離不應超出視線范圍;3 遇積雪較深或易發生雪崩等危險地帶應繞道而行。6.2.7 冰上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冰上勘察作業前應搜集勘察區域的封凍期、結冰期、冰層厚度、凌汛時間、冰塊的體積和流速,以及氣象變化規律等資料;勘察冰凍厚度的作業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采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2 勘探作業應在封凍期進行,勘探區域冰層厚度不得小于0。4m;3 勘察期間,應掌握作業區域水文、氣象動態變化情況,應有專人定時觀測冰層厚度變化情況,發現危及人員或設備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應撤離人員和設備;4 應預先確定勘察設備遷移路線和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對冰
42、洞、明流、薄弱冰帶應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和防護范圍;5 除勘探作業所需的設備器材外,其他設備器材不得堆放在作業場地內;6 不得隨意在作業場地內開鑿冰洞,開鑿抽水和回水冰洞應遠離勘探作業基X、塔腿的位置。 洞室內勘察作業除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對勘探作業場地的洞頂和洞壁采取支護措施,天車支撐點強度、附著力應大于鉆機卷揚機最大提升力;鉆探機X周邊應設置排水溝;2 不得使用內燃機作動力設備;3 作業場地通風應符合本標準第5.4.8條規定;噪聲和防毒應符合本標準第12章的有關規定;4 作業場地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11章的有關規定;5 作業過程發現回水、涌水異常時,應立即停止
43、鉆進;迅速采取有效的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水措施不到位時,不得將鉆具提出鉆孔。6.3 特殊氣象條件勘察 遇臺風、暴雨、雷電、冰雹、濃霧、沙塵暴、暴雪等氣象災害時,應停止現場勘察作業,并應做好勘探設備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防護工作。6.3.2 特殊氣象、水文條件時,水域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大霧或浪高大于1.5m時,勘探作業船舶、浮動式勘探平臺等嚴禁拋錨、起錨、遷移和定位作業;交通船舶不得靠近浮動式勘探平臺接送作業人員;2 浪高大于2.0m時,勘探作業船舶和浮動式勘探平臺等嚴禁勘探作業;3 5級以上強風時,嚴禁勘察作業;6級以上強風或接到臺風預警信號時,應立即將勘探平臺撤離勘探位置回X避風;4
44、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業時,接到上游洪峰警報后應停止作業,并應撤離作業現場靠岸避洪。 遭遇臺風、沙塵暴、暴雨、雷陣雨、暴雪、冰雹等氣象災害后,應對鉆塔、機械、用電設備、儀器和供水管路等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進行檢修,并應在確認無安全事故隱患后再恢復勘探作業。6.3.4 高溫季節勘察作業應避開高溫時段,作業現場應配備防暑降溫用品和急救藥品。日最高氣溫達到40及以上時,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6.3.5 在槽探、井探和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地帶勘探作業時,遇下雨時或解凍期,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下雨時應停止勘探作業,作業人員應撤至安全區域;2 每次雨后或解凍期的每一天,作業前
45、應對槽壁、井壁、滑坡體、崩塌體和泥石流堆積區進行檢查或觀測,確認無安全事故隱患后再恢復作業。 冬季勘察作業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作業人員應穿戴防寒勞動保護用品,不得徒手作業;2 作業現場應采取防寒措施或取暖設施;3 作業現場應采取防滑措施,上鉆塔作業前必須先清除梯子、X板和鞋底上的冰雪,并應及時清除作業場地內和塔套上的冰雪;4 日最低氣溫低于00C時,給排水設施應采取防凍措施;5 勘探機械設備防凍措施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有關規定;6 日最低氣溫低于-200C時應停止現場勘察作業。6.4 污染場地勘察 污染場地踏勘時,應收集近期的地面水、地下水、滲濾液和大氣(或填埋氣)等環境和污染物監測等資料。
46、 勘察綱要應根據踏勘時收集的資料,制定防毒、防污染和作業人員安全生產防護措施,以及通風裝置等安全生產防護設施要求。 勘察現場空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時,勘察作業人員上崗尚應佩戴手套和呼吸防護用品等個體防護裝備。作業人員下班后應在現場清理個體防護裝備,然后洗澡、更衣,飯前應洗手、漱口。6.4.4 污染場地勘察現場嚴禁煙火。6.4.5 在固體廢棄物填埋場勘探前,尚應收集大氣監測和鉆孔溢出的填埋氣檢測資料。 鉆孔溢出的有害和可燃氣體濃度超過本標準表12.6.1的規定,CH4和CO2超過本標準第12.6.2條第2、3款規定時,應先采取連續有效的通風等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待勘探機X周圍空氣中有害
47、和可燃氣體濃度降低達標后,方可進行勘探作業。6.4.7 勘探過程產生的廢棄液、固體物應集中收集并妥善隔離和處置。6.4.8 鉆探作業鉆穿已有防滲層終孔后,勘探孔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回填。7 室內試驗7.1 一般規定7.1.1 試驗室供水、供電設施應配備齊全。臨時中斷供水、供電時,應及時將處于開啟狀態的水源、電源全部關閉。7.1.2 試驗室應設置通風、除塵、防火和防爆設施,并應采取廢水、廢氣和廢棄物處理措施。 作業人員從事有可能燙傷、燒傷、損傷眼睛或發生其他危險試驗項目時,應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 試驗室采光與照明應滿足作業人員安全生產作業要求。作業位置和潮濕工作場所的地面應設置絕緣和防滑等安全生
48、產防護設施。7.1.5 試驗中使用的各類危險物品應有專人負責和管理,應有明顯標示并保管在專門設施中。7.2 試驗室用電 試驗室用電設備應由固定式電源插座供電,電源插座回路應設置帶短路、過載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斷路器。 潮濕、有腐蝕性氣體、蒸汽、火災危險和爆炸危險等試驗場所,應選用具有相應安全防護性能的配電設施。 高溫爐、烘箱、微波爐、電砂浴和電蒸餾器等電熱設備必須置于不可燃基座上,使用時必須有專人值守。7.2.4 從用電設備中取放樣品時應先切斷電源。7.2.5 不得隨意接駁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嚴禁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7.3 土、水試驗 壓力試驗等相關試驗設備應配置過壓
49、和故障保護裝置。 空氣壓縮機等試驗輔助設備應采取降低噪音等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使用環刀人工壓切取樣時,環刀上應墊承壓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壓。7.3.4 熔蠟容器不得加蠟過滿,應為投入樣品或攪拌時不外溢。 移動接近沸點的水或溶液時,應先用燒杯夾將其輕輕搖動。7.3.6 中和濃酸、強堿時必須先進行稀釋,稀釋時不得將水直接加入濃酸中。 開啟裝有易揮發的液體試劑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時,應先用水冷卻并在通風環境下進行,不得將瓶口朝向試驗人員或他人。7.3.8 使用會產生爆炸、濺灑熱液或腐蝕性液體的玻璃儀器試驗時,首次試驗必須使用最小試劑量,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使用防護擋板進行操作。7.3.9 采取或吸取
50、酸、堿、有毒、放射性試劑和有機溶劑時應使用專用工具或專用器械。7.3.10 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或其他腐蝕性藥品的試驗室應設置安全標志,并宜在出入口就近處設置應急噴淋器和應急眼睛沖洗器。7.3.11 對含有污染物質的水、土進行制樣試驗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防護眼鏡、乳膠手套,防止皮膚與樣品直接接觸。 放射源的使用應由專人負責,并應限量領用;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規定的放射性防護用品;試驗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棄物處置應符合本標準第12章的有關規定。 試驗室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害物品必須符合本標準第12章有關規定。7.4 巖石試驗 試驗前應先檢查儀器和設備性能,發現異常時應進行維修,并應經檢測合
51、格后再投入使用。7.4.2 制備試樣時應將試件夾持牢固,切削時應在刀口同時注水冷卻。 巖石抗壓試驗試樣必須置于上下承壓板中心,試樣與上下承壓板應保持均勻接觸。 壓力機試驗X周邊應設置保護網或防護罩。8 原位測試、檢測與監測8.1 一般規定 測試點、檢測點和監測點應選擇在不會危及作業安全又能滿足作業需要的位置。 采用堆載配重方式進行原位測試與檢測時,宜在試驗前一次加足堆載重量,堆載物應均勻穩固地放置于堆載平臺上。堆載平臺重心應與試驗點中心重合,堆載平臺支座不得置于泥漿池或地基承載力差異較大處,試驗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堆載物穩定狀況。 用于原位測試與檢測加載裝置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載量的1.2倍,承壓
52、板及反力裝置構件強度和剛度應滿足最大加載量的安全度要求。8.1.4 監測點的埋設和處理檢測樁樁頭時,非作業人員應遠離作業區,作業現場宜設置安全生產防護設施或采取其他安全生產防護措施。8.1.5 堆載平臺加載、卸載和試驗期間,堆載高度1.5倍范圍內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當測試與檢測試驗加載至臨近破壞值時,作業人員應遠離試驗裝置,并應對加載反力裝置的穩定性進行實時監測。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由持上崗證的人員指揮和操作,嚴禁使用起重機載運人員,作業時人員嚴禁滯留在起重臂和起重物下。8.1.8 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設備與架空輸電線路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本標準第3.0。13條和表3.0。1
53、3的規定。8.1.9 原位測試與檢測工作涉及到勘探作業時應符合本標準第5、6、10章的規定。8.1.10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險情時,應及時撤離到安全地帶。 在危險作業場地,工程檢測和監測應采用自動化、信息化系統。 采用組合鋼梁作為反力系統時,鋼梁的架設應保證受力均衡。8.2 原位測試 標準貫入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穿心錘起吊前應檢查銷釘是否鎖緊;2 穿心錘作業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3 測試過程中應隨時觀察鉆桿的連接狀況,鉆桿應緊密連接;4 測試過程中嚴禁用手扶持穿心錘、導向桿、錘墊和自動脫鉤裝置等;5 測試結束后應立即拆除試驗設備并平穩放置。 靜力觸探和扁鏟側脹試驗應符合
54、下列規定:1 設備安裝應平穩、牢固、可靠;2 采用地錨提供反力時,應合理確定地錨數量和排列形式;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地錨的穩固狀況,發現松動應及時進行調整;3 作業過程中,貫入速度和壓力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試驗;4 加壓系統宜設置安全生產防護裝置。8.2.3 手動十字板剪切試驗時,桿件、旋轉裝置和卡瓦的連接、固定應牢固可靠。8.2.4 旁壓試驗用的氮氣瓶應使用合格氣瓶,搬運和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放置穩固,并應由專人操作。8.2.5 抽水試驗、壓水試驗和注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孔口周圍應設置防護欄;2 試驗過程中應觀測和記錄抽水試驗點附近地面塌陷和毗鄰建筑物變形情況,發現異常應停止試驗,并
55、應及時報告、處理;3 應對受影響的坑、井、孔、泉以及水流沿裂隙滲出地表等現象進行觀測和記錄。8.3 巖土工程檢測8.3.1 淺層地基靜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試坑平面尺寸不得小于承壓板寬度(直徑)的3倍,坑壁不穩的松散土層、軟土層或深度大于3m的試坑應采取支護措施;2 反力梁長度每X宜超出試坑邊緣2m;3 拆卸試驗設備時,應遵守“先坑內后坑外,先儀器后其他”的拆卸順序;4 裝卸鋼梁等重物時,試坑內嚴禁有人滯留。8.3.2 深層地基靜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井外地面加載方式時,傳力管柱應具有良好剛度,長徑比應不大于50,當長徑比大于50時應加設扶正裝置;2 當利用井壁或鋼筋混凝土支護體提
56、供試驗反力時,應防止井壁松動失穩;3 測試成井作業、井邊及井內測試作業時應符合本標準第5.3.3條和5.3.4條的規定。 單樁抗壓靜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采用兩X或兩X以上千斤頂加載時,應采用并聯同步工作方式,并應使用同型號、同規格千斤頂,千斤頂的合力應與樁軸線重合;2 利用工程樁做錨樁時,應對錨樁的鋼筋強度進行復核,周邊宜設置防護網,同時應監測錨樁上拔量,必要時應對錨樁鋼筋受力情況進行監測; 單樁抗拔靜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反力樁或工程樁提供支座反力時,樁頂應進行整平加固,其強度應滿足試驗最大加載量的需要;2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時,施加于地基的壓應力不宜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
57、1.5倍,反力梁的支點重心應與支座中心重合;3 抗拔試驗樁的鋼筋強度應進行復核。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平加載宜采用千斤頂,千斤頂與試驗樁接觸面的強度應滿足試驗最大加載量的需要;2 水平加載的反力可由相鄰樁基提供,專門設置的反力裝置其承載力和剛度應大于試驗樁的1.2倍;3 千斤頂作用力方向應通過并垂直于樁身軸線。 錨桿拉拔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加載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2 高壓油泵等試驗儀器和設備應按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則置放;3 試驗點錨頭X座的承壓面應整平,并應與錨桿軸線方向垂直;4 錨桿拉拔試驗位置較高時應搭設腳手架,并應設置防護欄或防護網;5 試驗加載過程中,應對試驗
58、錨桿及坡體變形情況進行觀測,發現異常應停止試驗。 高應變動力測樁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1 錘擊裝置支架安裝應平穩、牢固,負荷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鋼絲繩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2 試驗前,樁錘應放置在樁頭或地面上,嚴禁將樁錘懸吊在起吊設備上;3 錘擊時,非操作人員應遠離試驗樁;樁錘懸空時,錘下及錘落點周圍嚴禁有人滯留;4 當試驗樁的樁頭低于地面時,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試坑內。 采用鉆芯法檢測樁身質量時,鉆進作業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8.4 巖土工程監測8.4.1 使用電錘或射釘槍設置監測點時,應按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并應符合本標準第11.3.6條規定;采用榔頭敲擊埋設測量標志點時,應采取安
59、全防護措施。8.4.2 不得在陡坡區同一垂直線上下同時進行監測作業,登高或臨邊作業應佩戴安全繩,安全繩應高掛低用,并應符合本標準第4.3節相關規定。8.4.3 礦山法施工監測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當掌子面和支護體系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至安全地帶。8.4.4 盾構施工監測作業時,應注意觀察洞內四周情況,避免行車、吊裝和管片拼裝等對作業人員的傷害;盾構法始發與接收段監測作業時,應避免掘進面土體突然失穩造成儀器設備的損毀和人員的傷害。 軌道交通運營期間進行監測作業時,應先切斷接觸網電源后作業人員方可進入作業現場,并應穿戴個體防護裝備,監測作業完成后,應對監測作業人員、儀器設備進行清點清場。
60、8.4.6 道路監測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反光服,儀器四周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應設置臨時圍檔、安排專人指揮交通;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監測時宜采用非接觸測量技術,嚴禁監測作業人員進入正常運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主干道進行作業。9 工程物探9.1 一般規定 工程物探作業人員應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外接電源的電壓、頻率等應符合儀器和設備的有關要求。儀器和設備接通電源后,作業人員不得離開作業崗位,非作業人員不得觸碰儀器和設備。 選擇水域工程物探震源時,應評價所選震源對作業環境和水中生物的影響程度以及存在的危險源。 采用爆炸震源時應進行安全性評價,勘察方案應提供安全性驗算結果;爆炸作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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