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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 FIDIC合同條件的施工管理第一節 概述一、FIDIC基本情況 FDIC是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文名稱的縮寫(Federation Intem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meils) ,在國內一般譯為“菲迪克”。總部設在瑞士洛桑,是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咨詢工程師組織,它推動了全球范圍內高質量的工程咨詢服務業的發展。FIDIC在每個國家只吸收一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作為團體會員。中國工程咨詢協會1996年代表中國加入FIDIC,成為其正式會員。二、FIDIC合同標準格式FIDIC 1999年新版合同條件 1、施工合同條件 2、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3、EPC

2、交鑰匙合同條件 4、簡明合同條件新版FIDIC合同條件的編制原則: 術語一致,結構統一 適用法律廣,措辭精確 變革而不是改良 淡化工程師的獨立地位 實踐需要簡明合同文本 1、施工合同條件的適用條件:各類大型或復雜工程主要工作為施工業主負責大部分設計工作由工程師來監理施工和簽發支付證書按工程量表中的單價來支付完成的工程量 (即單價合同)風險分擔均衡 2、工程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的適用條件:機電設備項目、其他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類型的項目業主只負責編制項目綱要(即:“業主的要求”)和工程 設備性能要求,承包商負責大部分設計工作和全部施工安裝工作工程師來監督設備的制造、安裝和施工,簽發支付證書在包

3、干價格下實施里程碑支付方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采用單價支付風險分擔均衡3、EPC交鑰匙合同條件的適用條件:私人投資項目,如BOT項目(地下工程太多的工程除外)固定總價不變的交鑰匙合同,并按里程碑方式支付業主代表直接管理項目實施過程,采用較寬松的管理方式,但嚴格竣工檢驗和竣工后檢驗,以保證完工項目的質量項目風險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擔,但業主愿意為此多付出一定的費用4、簡明合同格式的適用條件:施工合同金額較小(如低于50萬美元)、施工工期較短(如少于6個月)既可以是土木工程,也可以是機電工程設計工作既可以是業主負責,也可以是承包商負責合同可以是單價合同,也可以是總價合同,在編制具體合同時,可以在協議

4、書中給出具體規定三、FIDIC編制的各類合同條件的特點1、國際性、通用性、權威性 FIDIC合同條件是在總結各個地區、各個國家的雇主、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各方的工程合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編制出來的,并且長期以來一直在根據各方意見加以修改完善,是國際上一個高水平的通用文件。2、公正合理、職責分明 FIDIC合同條件的各項規定體現了雇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及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同時體現雇主和承包商之間風險合理分擔的精神,倡導合同各方以坦誠合作的精神去完成工程。合同條件中對有關各方的職責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這對合同的實施是非常重要的。3、程序嚴謹,易于操作 合同條件中對處理各種問題的程序都有嚴謹

5、的規定,特別強調要及時處理和解決問題,以避免由于任一方拖拉而產生的新問題,另外還特別強調各種書面文件及證據的重要性,這些規定使各方有規可循,并使條款中的規定易于操作和實施。4、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的有機結合 FIDIC合同條件一般都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條件”,第二部分是“特殊應用條件”,也稱為“專用條件”。通用合同條件(General Conditions) 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水電工程、路橋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設項目,均可適用。通用條件共分20條,內含163款。20條分別是:1一般性規定2業主3工程師 4承包商5指定分包商6人員與勞工7 工程設備

6、,材料與工藝8開工,延誤與暫停9竣工檢驗10業主的接收11缺陷責任12測量和估價13 變更與調整14 合同價格與支付15業主終止合同16承包商暫停與終止合同17風險與責任18保險19不可抗力20索賠,爭端與仲裁如何分組理解上述20個合同條款 ? 2、3、4、5 條為一組(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8、9、10、11 條為一組(進度與質量管理);12、13、14條為一組(投資控制); 15、16 條為一組(合同終止); 17、18、19 條為一組(保險與不可抗力)。(二)專用合同條件(Particular Conditions) 基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土建類工程施工共性條件而編制的通用條件已成

7、為內容詳盡的合同文件范本。但有這些仍是不夠的,具體到某一工程項目,有些條款應進一步明確,有些條款還必須考慮工程的具體特點和所在地區情況予以必要的變動,FIDIC專用合同條件恰好實現了這一目的。第二部分專用條件和第一部分的通用條件,構成了具體工程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由于通用條件適用于所有土木工程,條款也非常具體而明確。但不少條款還需要前后串聯、對照才能最終明確其全部含義,或與其專用條件相應序號的條款聯系起來,才能構成一條完整的內容。FIDIC條款屬于雙務合同,即施工合同的簽約雙方(業主和承包商)都承擔風險,又各自分享一定的權益。因此,其大量的條款明確地規定了在工程實施某一具體問題上雙方的權利

8、和職責。 第二節 施工合同條件的主要內容一、施工合同條件中的部分重要概念(一)合同文件對雇主和承包商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1、合同協議書(28天)2、中標函3、投標函4、合同專用條件5、合同通用條件6、規范7、圖紙8、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規范中除了工程各主要部位施工應達到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外,還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對承包商文件的要求應由雇主獲得的許可對基礎、結構、工程設備、通行手段的階段性占有承包商的設計放線的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合同涉及的第三方環境限制電、水、氣和其他現場供應的設施雇主的設備和免費提供的材料指定分包商合同內規定承包商應為雇主提供的人員和設施承包商負責采購材料和設

9、備需提供的樣本制造和施工過程中的檢驗竣工檢驗暫列金額等應該注意:構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被視作互為說明的。為達到解釋合同文件之目的,各個文件的優先次序如下: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函 d、專用條件 e、通用條件 f、規范 g、圖紙 h、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二)、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1.合同工期(Time for Completion)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的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2.施工期(Time between Commencement Date and Completion

10、 Date)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Taking-over Certificate)注明的竣工日(time for completion)止的日歷天數。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工期。3.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即國內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Performance Certificate)為止的日歷天數。4.合同有效期(Valid Period of contract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的日歷天數。

11、頒發履約證書(Performance Certificate)只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有管理和結算等手續。結清單生效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中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5、基準日期 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前第28天的當日 因為匯率、材料單價等、甚至適用的法律都是隨時間變動的,所以在合同中提及上述可變因素時都要聲明對應的日期。一般以基準日期的情形為標準。(三)合同價格通用條件中分別定義了“接受的合同款額”和“合同價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額”指雇主在“中標函”中實施、完成和修復工程缺陷

12、所接受的金額,來源于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并對其確認。“合同價格”指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筑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由于以下原因,最終結算的合同價可能與中標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不一定相等。1、合同類型特點2、可調價情況的出現3、發生應由雇主承擔責任的事件4、承包商的質量責任5、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6、暫列金額四、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s)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特定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材料、貨物或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由于指

13、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之中。指定分包商的特點(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4)業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五)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1、爭端裁決委員會(1)DAB委員的選聘和報酬DAB的委員一般是三人,對于小型工程也可是一人1)DAB委員的聘任由被批準的二位委員推選第三人,經合同雙方批準,如推舉有困難時,由投標書附錄中指定的機構任命委員;委員會任期的終止:最后一個區段的缺陷

14、責任期期滿或承包商被逐出現場時工作終止2)DAB委員的酬金與支付日薪和月薪(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 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于我過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節,氮氣性質屬于個人委托。(3)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解決合同爭議,因此不同于工程師需要常駐工地。4)成員的義務基本義務:保證公正處理合同爭議1)在雇主與承包商雙方同意的任何時候,他們可以共同將事宜提交給爭端裁決委員會。沒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任何事宜向爭端裁決委員會征求建議。2)爭端裁決委員會或其中的任何成員不應從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單方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3)不得在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擔任咨詢顧問或其他服務4)

15、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時,不能被任命為仲裁人,只能作為證人向仲裁提供爭端證據。2、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爭取提交DAB雙方向DAB提交材料84天DAB是否做出了決定業主/承包商是否同意通知對方做出決定未做出決定任一方不同意是否執行雙方均同意28天提出仲裁爭端結果雙方均執行雙方均同意,但之后又有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直接友好解決了嗎56天內爭取友好解決未友好解決友好解決(六)合同擔保1、承包商提供的擔保 承包商簽訂合同時應提供履約擔保,接受預付款前應提供預付款擔保。保函均為無需承包商確認的無條件擔保形式。2、雇主提供的擔保 大型工程建設的資金提供機構可能要求業主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

16、”。二、風險責任的劃分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為了合同地分擔風險責任,定義投票截止日期前第28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從此日期起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日止的期間,一個有經驗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同預見的風險歸業主承擔。 FIDIC合同條件履行過程中,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賠償,工程師應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票階段能否合同預見作為叛定準則。 (一)雇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1、合同條件規定的雇主風險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2)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3)不屬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廢料輻射或放射笥污染等 4

17、)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 5)暴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 這5種風險都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預測、防范和控制而保險公司又不承包的事件,業主應對承包商受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給予補償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 8)一個有經驗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2、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1)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為干擾; (2)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3)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 (4

18、)不包括氣候條件。 3、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外幣支付部分由于匯率變化的影響1)當合同內約定給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為某種外幣,或約定整個合同期內始終以基準日承包商報價所依據的投標匯率為不變匯率按約定百分比支付某種外幣時,匯率的實際變化對支付外幣的計算不產生影響 2)若合同內規定按支付日當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標準,則支付時需隨匯率的市場浮動進行換算 3)由于合同期內匯率的浮動變化是雙方簽約時無法預計的情況,業主應承擔匯率實際變化對工程總造價影響的風險其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4)如果基準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變化引起承包商實際投入成本的增加,應由業主給予補償 5)若導致施工成本的減少,

19、也由業主獲得其中的好處,如施工期內國家或地方對稅收的調整等4、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做出決定的判定原則(1)承包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2)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頒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4)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二)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在施工現場屬于不包括在保險范圍內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誤或違約行為,導

20、致工程、雇主人員的傷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責任。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承包商對雇主的全部責任不應超過專用條款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若未約定,則不應超過中標的合同金額。但對于因欺騙,有意違約或輕率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最高賠償限額的限制。三、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一)施工進度管理1.FIDIC合同條件中,如未約定開工日期,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后的42天內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2.在FIDIC施工合同中規定,承包商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按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施工進度計劃。3.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進度計

21、劃應該說明: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組織方案、進度計劃安排、按季度列出根據合同預計應支付給承包商費用的資金估算表.4、商施工各階段的安排、重要檢查、檢驗的次序和時間、保證計劃實施的說明文件.5.承包商有權按照他認為最合理的方法進行施工組織,工程師不應干預6.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工程師對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計劃的審查主要涉及的內容有:計劃實施工程的總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重要階段的里程碑工期是否與合同的約定一致、承包商各階段準備投入的機械和人力資源計劃能否保證計劃的實現、承包商擬采用的施工方案與同時實施的其他合同是否有沖突或干擾.7.在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承包商將施工進度計劃提

22、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修改計劃的通知,即認為該計劃已被工程師認可。8.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商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9.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著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10.承包商因自身管理失誤使得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竣工日期將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工程師考慮此計劃已包括了承包商所有可挖掘的潛力,只能按此執行而批準后,承包商仍要承擔合同規定的延期違約賠償責任.11.FIDIC合同文件規定,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條件(1)延誤發放圖紙;(2)延誤移交施工現場;(3)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

23、導致放線錯誤;(4)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6)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7)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8)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9)由于傳染病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10)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11)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12)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13)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14)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15)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二)施工治療管理1承包商對施工中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宜的資料應

24、有充分的了解(1)現場的現狀和性質,包括資料提供的地表以下條件;(2)水文和氣候條件;(3)為實施和完成工程及修復工程缺陷約定的工作范圍和性質;(4)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規和雇傭勞務的習慣作法;(5)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設施、人員、電力、交通、供水及其他服務。 2業主對承包商依據資料的理解、解釋或推論導致的錯誤不承擔責任3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師可以在認為必要時依據變更程序,指示承包商變更規定檢驗的位置或細節,進行附加檢驗或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和工期變化應視檢查結果是否合格劃分責任歸屬4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運抵施工現場的自有施工設備,在經工程師批準后可運出施工現場。 5

25、承包商租賃施工設備時,應在租賃協議中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商違約解除合同時,設備所有人應以相同的條件將該施工設備轉租給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6若工程師發現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了工程進度或施工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商應執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商承擔。(三)工程變更管理1、工程變更權 F ID IC合同條款中的工程變更是指由于種種原因,業主方/工程師可能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希望對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進行改動。每項變更所涉及的范圍可以覆蓋下列內容:(1)合同中單項工作的工程量的改變,但此類工程量的變化也不一定構成變更;(2)合同中單項工作的

26、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3)工程某部分的標高、位置或尺寸的改變;(4)某項工作的刪減,但此類刪減的工作也不得由他人來做;(5)對原永久工程增加任何必要的工作,永久設備、材料、包括各類檢驗、鉆孔和勘探工作;(6)工程實施的順序和時間安排的變動。2引起工的原因分析2.1業主引起的工程變更包括:(1)業主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存在不完善之處;(2)業主改變本工程結構物的型式、標高、基線、位置、尺寸、強度等;(3)業主改變本工程施工技術方案,該方案在工程招投標時曾經得到工程師的批準;(4)業主增加或減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項目的數量,或者取消任何上述項目;(5)業主改變原合同中材料的供應,如增加或減少合同

27、中甲方供應材料或指定品牌材料的種類和數量;(6)業主改變在工程招投標承諾實現的工程施工條件:程變更如“三通一平”的條件、本工程緊前項目的完成情況等;(7)業主改變本工程的原合同工期,如要求將工期提前,導致承包商投入更多的人力或物力。2.2設計單位引起的工程變更包括:(1)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未能充分考慮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供電、供水、通訊等)的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變更;(2)設計人員的錯誤或疏漏所引起的工程變更。對于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發生這類變更的可能性更大;(3)設計人員及各專業之間配合的不協調或工程附屬設施設計同主體設計的不同步引起的工程變更。2.3工程監理單位引起的工程變更包

28、括:(1)工程師針對現場的實際情況,以合同和技術規范為依據,進一步完善原設計的局部小修改;(2)工程師為了協調相鄰標段承包商的運作,或者為了協調本工程承包商與地方有關部門、單位的生產關系所引起的工程變更;(3)監理工程師工作上的失誤和協調能力的欠缺所引起的工程變更。2.4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包括:(1)地質條件的變化引起的工程變更;(2)氣候、自然災害等引起的工程變更;(3)社會經濟條件變化引起的變更。2.5雖然承包商引起的工程變更也是原因之一,但如果沒有得到工程師的變更指令,承包商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動,承包商不得自行對工程進行變更。因此一般不會導致工程建設費用的增加或工

29、期的延長,所以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3工程變更的管理3.1工程變更的范圍僅限于上述第一項變更涉及的范圍,當工程變更超過上述范圍時該變更應視為新的要約。需要業主和承包商另行協商,重新簽定協議,此協議應視為新合同。3.2工程變更的提出: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變更,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業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變更,應提交工程師審查,審查同意后,工程師認為有必要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由業主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3.3如果沒有得到工程師的變更指令,承包商不得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動,承包商不得自行對工程進行變更。3.4工程變更的原則是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和提高效益。應按此

30、原則加強工程變更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為了謹慎起見,工程師有時可能會征求承包商的意見然后再下達變更指令。(1)若工程師在簽發變更指令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議書,承包商應盡快答復;如果承包商無法提交建議書,則應該說明原因;(2)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變更工作的實施方法和計劃;工程總體進度因變更必須進行調整的建議;承包商對變更的費用估算;明確變更對工期與費用的影響。(3)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建議書后可先審查其所提的建議書是否合理,然后再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變更。承包商在等待答復的過程中應正常工作;(4)任何變更指令都應由工程師簽發給承包商;(5)每項變更都應按F ID IC第12條測量與估價來估價,除非工

31、程師根據本條做出其他指示或批復。4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4.1工程變更項目適用的單價或價格應依據合同中的規定,有相應的計價項目時,原則上應依據合同中規定的單價或價格辦理工程的計量支付。如果合同沒有明文規定,可采用合適的類似工作的單價。4.2但如果變更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出入較大且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可參照合同中其他相關單價或價格,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新的適宜單價或價格。(1)一項工作的數量變動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明細表中列明的10%以上;(2)變化數量乘以單價已經超過了中標合同款項的0.01%;(3)數量變化對單位工作量費用的直接影響超過1%;(4)該項工作并沒有在合同中被標明為“固定

32、單價項”。4.3如果變更的工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可依據其合理的工作費用,加上合理的利潤,同時考慮相關情況以確定新的適宜的單價或價格。(1)該項工作是按F ID IC第13條變更與調整指示承包商實施的;(2)在合同中沒有為此變更工作項規定單價或價格;(3)由于該項工作的性質不同或者實施的條件不同,合同中沒有適合的單價或價格。4.4如果變更造成某項工作被刪減,承包商會因此得不到這項工程款。而在工程中單價一般為綜合單價,即在被減少的工程款中可能含某些費用的分攤,如管理費、利潤等費用。因此F ID IC規定如果刪減的任何工作構成了變更的一部分,而且雙方對該刪減的工作價值在刪減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

33、承包商在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情況下,可發出通知,同時附證明材料,要求對因刪減該工作而造成的影響予以費用補償:(1)如果不發生刪減的情況,承包商的某筆費用本可以從中標合同款額中的該部分的工程款中分攤掉;(2)由于刪減了該工作,使得承包商的該筆費用無法在合同價格中消化掉;(3)在對任何替代工作估價時,也沒有含該筆費用。4.5工程師在處理以上費用補償或確定單價(價格)時應與主方和承包商協商,力爭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若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工程師應根據合同并結合實際情況做出決定,及時通知雙方并說明如此決定的理由。如果一方對此決定有異議,那么在最終確定一個新單價或價格之前,為了支付進度款,工程師可以為期中支

34、付證書決定一臨時單價或價格,以免耽誤進度款的計算和支付。如果雙方不能最終商定新單價或價格時,可按F ID IC第20條索賠,爭端與仲裁的爭端程序來解決,但在最終解決之前,雙方應遵照執行工程師的指令。(四)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管理1、工程支付的范圍和條件(1)工程支付的范圍 FIDIC施工合同條件規定的工程支付范圍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工程量清單中的費用,另一部分是工程量清單以為的費用,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2)工程支付的條件質量合格符合合同條件變更項目必須有工程師的變更通知。支付金額必須大于期中支付證書規定的最小金額承包商的工作使工程師滿意2、支付的項目(1)工程量清單項目一般項目:指工程量清

35、單中暫列金額和計日工作以為的全部項目。暫列金額:指包括在合同中,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或提供不可預料事件的費用的一項金額。計日工作: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單的附件中,按工種或設備填報單價的日工勞務費和機械臺班費,一般用于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合適項目,且不能安排大批量的流水施工的零星附加工作。(2)工程量清單以外的項目動員預付款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預付款保留金工程變更的費用索賠費用價格調整費用遲付款利息業主索賠3、雇主的資金安排(1)承包商根據施工計劃向雇主提供不具約束力的個階段資金需求計劃(2)雇主應按照承包商的實施計劃做好資金安排。(3)雇主未能按照資金安排機會和支付的

36、規定執行,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雇主,將要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4、期中支付證書的頒發 在雇主收到并批準了履約保證之后,工程師才能為任何付款開具支付證書,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報表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雇主簽發期中支付證書,列出他認為應支付承包商的金額,并提交詳細證明材料除以下情況外,期中支付證書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扣發: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作或履行以為,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承包商。5、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1)調價公式(2)可調整的內容和基價(3)延誤竣工非承包商應負責任原因的延期。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時,調價公式繼續有效

37、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在后續支付時,應利用下列指數或價格對價格作出調整。工程竣工時間期滿前第49天當天適用的每項指數或價格現行直說或價格,取其中對雇主有利者6、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1)工程量計量(2)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請及提供報表(3)工程師審核,編制期中支付證書(4)雇主支付四、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一)竣工檢查和移交工程1、竣工檢驗2、頒發工程接收證書3、特殊情況下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程序(1)雇主提前占用工程(先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完成竣工檢驗)(2)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先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完成竣工檢驗)(二)未能通過竣工檢驗1、重新檢驗2、重復檢驗仍未能通過指

38、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雇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頒發一份接收證書,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三)竣工報表與竣工結算1、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2、竣工結算五、缺陷通知期的合同管理(一)工程缺陷責任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應承擔的義務將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永久設備或材料從現場移走并替換將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實施任何因保護工程安全而需進行的緊急工作2、承包商的補救義務(二)履約證書 在最后一個區段缺陷通知期期滿后28天內,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承包商的文件并完成和通過了所有工程的檢驗后,達到了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工程師應盡快向承包商頒發履約證書。還應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約證書副本(三)最終決算、最終報表與最終付款證書1、最終決算在頒發履約證書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其批準的格式編制的最終報表草案一式6份,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并付如下證明文件:(1)根據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價值(2)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還應支付給他的任何款項2、結清單 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商應提交一份書面的結清單。只有當雇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證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3、最終支付款證書 在收到最終報表及書面結清單后28天內,工程師應向雇主簽發一份最終支付證書。說明:雇主最終應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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