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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秦簡律書生律法再探方建軍天津音樂學院1986年甘肅天水放馬灘一號秦墓出土的戰國晚期竹簡日書,分為甲、乙兩種。乙種日書除重復甲種內容外,還包含音律與五行、時辰、術數、占卜等的記述,其中專論五音十二律相生之法及十二律律數的部分,發掘整理者定名為律書,并于2009年印行的天水放馬灘秦簡一書全文發表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1989年,何雙全先生首次公布了秦簡律書的部分資料,并作有很好的論述 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文物1989年第2期。后來,我在探索先秦十二律名的形成,以及秦音樂文化的發展歷史時,指出放馬灘秦簡律
2、書的生律法,與呂氏春秋屬于同一系統 方建軍:先秦文字所反映的十二律名稱,中央音樂學院學報1990年第4期;從樂器、音階、音律和音樂功能看秦音樂文化之構成,中國音樂學1996年第2期。進入21世紀,秦簡律書引起更多學者的關注,如戴念祖、谷杰、陳應時、修海林、楊善武、程少軒、蔣文等先生均有深入研究 戴念祖:試析秦簡律書中的樂律與占卜,中國音樂學2001年第2期;秦簡律書的樂律與占卜,文物2002年第1期;谷杰:從放馬灘秦簡律書再論呂氏春秋生律次序,音樂研究2005年第3期;陳應時:再談呂氏春秋的生律法兼評從放馬灘秦簡律書再論呂氏春秋生律次序,音樂研究2005年第4期;修海林:先秦三分損益律生律方法
3、的再認識談“先益后損”、“先損后益”兩種生律方法的并存,音樂研究2008年第5期;楊善武:呂氏春秋先益后損生律的確定性,音樂研究2009年第4期;程少軒、蔣文:放馬灘簡式圖初探(稿),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1月6日(。今在學者工作基礎上,重新繹讀秦簡律書,并就其中的生律法問題再做一些探討,向大家請教。律書的每支竹簡均自上而下單行豎寫,每行文字若內容有別,則以一定間距或以“·”、“=”符號隔開,彼此形成獨立的語句。從竹簡內容及編次觀察,一些簡可以構成較為規整的橫排。如果自右至左橫排閱讀,可以看出不少簡文都是依照五音、十二律、時辰、術數,五行等的次序來編排,具有
4、內在的邏輯關聯。因此,閱讀放馬灘秦簡律書,需要從書寫方向和編排順序縱橫兼顧。先看秦簡律書中有關十二律生律法的記述:黃鐘下生林鐘;(179第5排)林鐘生大(太)簇;(180第5排)大(太)簇生南呂;(181第5排)南呂生姑洗;(182第5排)姑洗生應鐘;(183第5排)應鐘生蕤賓;(184第5排)蕤賓生大呂;(185第5排)大呂生夷則;(186第5排)夷則生夾鐘;(189第5排)夾鐘生毋(無)射;(188第5排)(187殘缺)所述最適宜與呂氏春秋·音律篇做出比較,呂書云: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
5、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鐘、夷則、南呂、無射、應鐘為下。二者的生律次序完全相同,惟律書缺少寫有“無射生仲呂”的一支簡。因簡187殘缺,故不知其是否抄寫有“無射生仲呂”,但這并不影響對簡文做整體性判斷。秦簡律書明確指出,“黃鐘下生林鐘”,說明秦簡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是先下生而后上生,亦即“先損后益”。由此可以推知,呂氏春秋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亦當為“先損后益”,谷杰先生的意見是正確的 詳注4谷杰先生文。呂氏春秋所言“林鐘”等律“為下”,當即下生所得,其義與秦簡相同。由此足見,秦簡律書與呂氏春秋的生律法確屬同一
6、理論體系。據放馬灘一號秦墓所出志怪故事簡文,墓葬的年代應為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律書的抄寫年代應略早于墓葬年代 同注1,第128129頁。呂氏春秋乃秦相呂不韋主持編撰,成書于公元前239年。秦簡律書與呂氏春秋同屬秦國著作,撰寫年代相當或相近,因此它們具有相同的生律法也就不以為奇了。如同呂氏春秋那樣,放馬灘簡還述及三分損益生律法,并標明下生或上生的律位數目,如簡169云:下八而生者,三而為二;上六而生者,三而為四 本簡“六”字原釋“北”,不確。程少軒和蔣文先生釋為“六”,甚是,今從之。(169下)這句話的意思是,往下八個律位生律,三分損一;往上六個律位生律,三分益一。例如,從黃鐘下生林鐘
7、,正好是八個律位,即“下八而生”。而從林鐘上生太簇,則恰好是六個律位,屬“上六而生”。這支簡整理者歸入星度章中,實際按內容應屬律書。更為重要的是,秦簡律書還詳記十二律各律的律數,并且由低到高,依次列出:黃鐘八十一,課山。(179第6排)大呂七十六,山。(180第6排)大(太)簇七十二,參阿。(181第6排)夾鐘六十八,參阿。(182第6排)姑洗六十四,陽谷。(183第6排)中(仲)呂六十,俗山。(184第6排)蕤賓五十七,毚都。(185第6排)林鐘五十四,俗山。(186第6排)(187殘缺)南呂卌八,俗山。(188第6排)毋射卌五,昏陽。(189第6排)應鐘卌三,并閡。(190第6排)這些律數
8、不見于呂氏春秋。除夷則的律數因187簡殘缺而不知外,其余各律的律數在西漢時期成書的淮南子·天文訓中均有記載。二者只有應鐘律數略有差異,秦簡律書為43,淮南子·天文訓為42,律書所取為約數。由天文訓可知,律書所缺的夷則律數為51。又從林鐘的律數為54看,益證其為“先損后益”的“下生”所得。據淮南子·天文訓,黃鐘的大數是177147。秦簡律書也載有十二律各律的大數,仍是自低至高,依次排列:黃十七萬七千一百卌七,上。(194下)大呂十六萬五千百八十八,下。(195下)四百六十四,下南呂。(196下)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下毋(無)射。(197下)姑先(洗)十三萬九千九
9、百六十八,下應。(198下)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下生黃。(199下)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上大呂。(200下)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上大(太)族(簇)。(201下)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上夾。(202下)南呂十四萬四千九百七十六,上姑。(203下)毋(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上中(仲)呂。(204下)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上蕤。(205下)簡文先記寫各律的大數,然后再述說由本律上生或下生的它律,律名或整或簡,但其義一目了然。其中大呂的律數有漏抄,應為165888。簡196應為太簇的律數,但文字有缺損,其律數應為157464。南呂的律數衍一“四”字,實應為104976。簡194下的“上”應
10、為“上林”,簡195下的“下”應為“下南”。但是,從上引律書看,簡194的“上林”應為“下林”,“上”或為“下”之誤書 細審發表的竹簡照片,這兩個字模糊難辨。因為秦簡律書已明示“黃鐘下生林鐘”,而簡201所寫林鐘的律數為118098,所以不可能是上生所得。另外,本簡林鐘律數之后又說“上(生)太簇”,故由黃鐘上生林鐘,繼而再由林鐘上生太簇的可能應予排除,這種“林鐘重上生”的方法應是不存在的。這里需要特別提出并討論的,是編號為193、199和333的三支竹簡。簡193云:黃鐘以至姑先皆下生,三而二;從中(仲)呂以至應鐘皆上生,三而四。這是說,從黃鐘到姑洗五律均往下生律,三分損一;從仲呂到應鐘七律均
11、往上生律,三分益一。進一步說明了秦簡律書是三分損益生律體系。應予注意的是,193簡明確指出仲呂也要上生。我們知道,仲呂上生后即返回黃鐘,但卻不能回到黃鐘的初始律數,而是高出黃鐘一個“古代音差”,即24音分。仲呂能夠上生的說法,還可從律書簡199加以推求。這支簡分為上、下兩句,上句簡文不清,有缺釋;下句簡文為:中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下生黃。據簡193文義推知,此處的“下生”當為“上生”之誤 竹簡照片字跡漫漶,看不清是“上”還是“下”。這樣,仲呂即可按順序向上生出黃鐘,并可繼續沿用三分損益法復生各律。還有一支簡,編號為333,發掘整理者歸入問病章。此簡分上、中、下三句,上句所缺文字較多,中、下句完
12、整,文曰:生黃鐘,置一而自十二之上三益一,下三奪一。(以上中句)占復。(以上下句)這是說,將黃鐘作為第一律,從第十二律開始,往上生時,三分益一;往下生時,三分損一。這不僅闡明了三分損益生律法,而且指出在十二律之后,還可繼續沿用此法上下相生。淮南子·天文訓說:“律之數六,分為雌雄,故曰十二鐘,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為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黃鐘大數立焉。”上引放馬灘簡333與天文訓“置一而十一三之”的表述方式略似,但文義相異。又史記·律書·生鐘分云:“生黃鐘術曰: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也與放
13、馬灘簡333的表述方式相似,但文義仍不相同。上面有關三支竹簡文字的討論,容易使人聯想到西漢京房(公元前77公元前37)所創的六十律理論。京房的六十律,就是在運用三分損益法生出十二律之后,繼續依此法生律,直至六十律。后漢書·律歷志在描述六十律時說:“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為黃鐘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為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為上生太簇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同書又說京房六十律相生之法為“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于南事,六十律畢矣。”可見六十律就是在
14、仲呂之后再上生“執始”,繼而下生“去滅”,如此上下相生,以至第六十律“南事”。如果以上對放馬灘秦簡的理解不誤,那么關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論探索,可能在戰國晚期的秦國已經萌生。雖然在秦簡律書中還看不到完整的六十律文字,但其在十二律之后仍可繼續生律的義涵已經存在。由此看來,秦簡律書在一定程度上已為六十律的產生做出了理論準備。除十二律之外,秦簡律書還有關于五音的記述。由于五音與十二律關系密切,這里也連帶加以討論。先將律書中有關五音的簡文抄錄于下:宮一,徵三,栩五,商七,角九。(176下)平旦九徵水;(179第3排)日出八宮水;(180第3排)蚤食七栩火;(181第3排)莫食六角火。(182第3排)日中五
15、宮土;(184第3排)西中九徵土;(185第3排)昏市八商金;(186第3排)莫中七羽金;(187第3排)夕中六角水。(188第3排)五音之中,羽也寫作“栩”。從簡184至188不難看出,五音和五數的排列順序為:宮 徵 商 羽 角五 九 八 七 六土 土 金 金 水由此可知,簡176“栩五,商七”當系“商五,栩七”的誤抄。簡180的“日出八宮水”,經檢視竹簡照片,“宮”字十分模糊,疑當為“日出八商水”。這樣,簡179至182五音及五數的排列形式,除缺少“宮”和“五”之外,其余與簡184至188全部相同。上列秦簡律書五音的排次,不是由低到高的宮、商、角、徵、羽,而是五度相生的宮、徵、商、羽、角。
16、按秦簡律書和呂氏春秋·音律篇的生律次序,十二律的前五律為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恰好是以黃鐘為宮構成的五音,其排次為宮、徵、商、羽、角。說明秦簡律書五音的產生,是按生律次序獲得的。呂氏春秋·圜道云:今五音之無不應也,其分審也。宮、徵、商、羽、角各處其處,音皆調均,不可以相逼,此所以無不受也。可見秦簡律書五音的產生次序,與呂氏春秋也是相同的,即均為宮、徵、商、羽、角。這在淮南子·天文訓里表述為“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在史記·律書·生鐘分里表述為“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故曰:音始于宮,窮于角。”并且,史記·律書
17、183;生鐘分的五音,分別對應于數字五、九、八、七、六,與秦簡律書五音與五數的配列是相同的。不過,從律書簡176看,還有另一種五音與五數的對應形式,即:宮 徵 商 羽 角一 三 五 七 九而管子幼官篇和地員篇,以及呂氏春秋十二紀中五音與五數、五行的相配形式,也與秦簡律書有所不同 陳應時:五行說和早期的律學,音樂藝術2005年第1期。,可見古代五音與五數、五行之間,在對應形式上并無一定。現在的問題是,秦簡律書的五音,是先上生還是先下生?換言之,是先損還是先益?眾所習知,有關五音產生的最早文獻,當屬戰國時期(約公元前4世紀)成書的管子·地員篇,其文如下: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
18、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鐘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為百有八,為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于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五音的生律次序同為宮、徵、商、羽、角,但它是先上生而后下生,先益而后損。如上所述,秦簡律書以三分損益法產生的十二律,是先下生而后上生,即“先損后益”。而五音的產生,在律序和律位上屬于十二律的前五律。既然五音與十二律同屬秦簡律書系統,其生律次序也應相同,即均為先下生而后上生,“先損后益”。這種生律法也見于史記·律書·律數記載: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兩種不同的生律方法,所構成的五聲音階也不一樣。管子·地員篇為徵、羽、宮、商、角;秦簡律書和史記·律書·律數為宮、商、角、徵、羽。前者是五聲徵調,后者為五聲宮調。綜上所述,秦簡律書的五音十二律,均由三分損益生律法以“先損后益”生成。據律書透露出的信息,對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論探索,可能在戰國晚期已經萌生。以往所知,十二律的律數和大數最早見于兩漢文獻,而秦簡律書有關律數和大數的記述,則表明十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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