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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順德區供用水管理規定為規范供用水的管理,順德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順德區供用水管理規定,下面筆者給大家介紹關于順德區供用水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順德區供用水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供用水管理,保障城鄉供水服務均等化,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 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區城鄉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三條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供用水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供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
2、理工作;區規劃、建設、國土、水利、質 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物價管理、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四條 供水、用水應當以統一規劃、發展供水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為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優質服務,并保障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第五條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公共供水設施的投入。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供水專項規劃的制定及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對轄區內供用水事業進行統籌管理,完善供水設施建設,使公共供水設施建設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優質供水。第六條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鼓
3、勵研發和采用提高供水水質和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的意識;對在供水、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七條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供水規劃大力推進多水源供水,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不同區域之間的供水管網規劃建設應注重安全連接,提高供水安全互補性。第八條 飲用水取水點周邊的活動需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衛生防護范圍外的保護措施應根據水源所在地的保護級別按照有關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飲用水源保護區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動和毀壞該標志。第九條 飲
4、用水源保護區范圍調整或水源取水點的遷移,以及由此實施的水 資源整合(包括水廠的遷建、擴建,供水主干管網的建設、改造等),按照責任共 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水企業和其他相關方共 同出資,由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對污染城鄉飲用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限期整改或遷出;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需加強對城市飲用水源的水質檢測工作。對規劃遷移或關閉的取水口,供水企業需按照供水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取水口的遷移或關閉工作。第三章 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第十二條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
5、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劃共同組織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第十三條 供水設施建設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技術標準和規范。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當對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四條 供水設施建設工程使用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應當符合 或優于國家、行業和地方相應的質量技術、衛生標準和節水要求。不得選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供用水設備、器具和材料。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
6、產品必須已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確保無毒無害。第十五條 供水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供水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包括:供水企業的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建設用地項目(含用戶居住小區、廠區、工業開發區、商業開發區、農村住宅安置留用地、拆遷安置區等特定 開發項目或綜合開發項目等,下同)紅線范圍外的公共供水主干管道及其附屬設 施。公共供水設施由政府或供水企業投資建設。用戶供水設施包括:建設用地項目紅線范圍內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含所屬區域管道、表后給水系統、二次供水系統、水表計量系統、消防設施及其他供水設施等)和建設用地項目紅線范圍外的水表計量系統。用戶供水設施由建設用地項目開發方投資建設。與用戶供水設施相
7、連接的新建用水接引管道工程由建設 用地項目開發方投資建設,或由相關建設方合資建設,建成后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程序報批后,方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竣工時,由建設單位依法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條 為確保終端用水水質,用戶供水設施的新建和改造必須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并將設計圖紙、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送供水企業加具意見后,依法進行報批和施工;竣工后,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供水。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在動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
8、,供水企業應予配合。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在動工前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 責實施。施工過程中破壞供水管網所造成的損失,根據責任劃分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相應責任方承擔。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含地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征得供水企業同意,并由建設方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經批準的改裝、拆除或者遷移方案及相應的補救方案進 行工程建設,并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驗收。第二十條 地下供水管網發生故障需緊急搶修的,供水企業可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報各鎮(街)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產權單位,按照有關規
9、定補辦相關手續;如涉及其他地下管線的,供水企業應及時知會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并指導做好保護措施。供水企業破路搶修完畢后,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路面及附屬設施的修復工作。供水企業搶修公共供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支持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改造,屬人為事故的,維修和更換費用由事故責任者負責;用戶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保障,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完備,并配合做好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工作。第二十二條 水表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對擅自安裝水表的用戶,供水企業不予辦理用水手續。供水企業應
10、按國家規定實行水表限期更換制度,保證水表的正常運作。水表到期更換由供水企業負責拆換,有關費用由供水企業負責。供水企業應逐步在住宅小區(樓)、公共聚集場所、大型用水戶推廣使用遠傳 水表;新建住宅小區(樓)可配套建設遠傳水表,有關費用納入開發成本。第二十三條 消防供水設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公共聚集場所專用 消防供水設施和住宅小區(樓)公用消防供水設施。(一)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轄區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 維護,也可委托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公共消 防設施維護和管理、火警用水、消防演習用水等相關費用,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 辦事處)有關城市維護建設
11、資金中列支。(二)公共聚集場所專用消防供水設施由開發商出資建設,產權人或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并支付相關費用。(三)住宅小區(樓)公用消防供水設施由開發商出資建設,產權人負責組織運行維護并支付相關費用。消火栓僅供消防使用,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火災時,消防單位應通知供水企業保障供水。供水企業向消防部門查詢火災事故的地點、時間以及消防用水量等情況,消防部門應予配合。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水質、水壓的標準和規范向用戶供水。市政管網引入點前的供水壓力應不低于 0.14 兆帕。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可以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管網水壓:(一)工程施工
12、;(二)設施維修;(三)水廠停電;(四)其他確需暫停供水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有暫停供水計劃的,應將停水原因、停水計劃通過公 共傳播媒體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24 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向用戶發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應及時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應急部門報告。停水期間,供水企業應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盡快恢復供水。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供水企業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
13、構進行檢測。第二十八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加壓設備抽水。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或安裝的,必須經供水企業審查同意后報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使用或者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內部供水管道嚴禁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接。第二十九條 用戶有保護水表的義務,禁止下列行為:(一)私自拆動、移改水表;(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礙物及搭建構筑物,影響抄表及水表維護管理工作;(三)拒絕、阻礙供水企業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拆換水表。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和盜取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一)損毀或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消
14、火栓;(二)占壓、掩埋、覆蓋公共供水設施;(三)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公共供水設施上;(四)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公 共供水設施連接;(五)在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挖土、堆放物品或修建建(構)筑物等活動;(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盜用公共供水的行為:(一)擅自在公共供水設施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直接取水;(三)不經過水表取水或擅自轉供公共供水;(四)拆除、偽造、開啟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封裝在水表設施上的封印;(五)私裝、改裝、毀壞水表或干擾水表正常計量取水;(六)法律、法規
15、禁止的其他違法取水行為。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向用戶提供安全優質的供水服務,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供水企業應將辦理供水服務手續的有關程序、時限、申請資料及水費標準等事項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三條 水價調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物價管理部門確定的供水價格。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定供用水合同,明確雙 方權利義務。第三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定期抄錄水表,并按抄錄的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水量;用戶應按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繳納水費。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需做好政府委托的以水消費系數合并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等收費項目的征收工作,保障委托收費項目的征收率。第三
16、十七條 用戶對水費有異議的,可向供水企業提出復核,供水企業應進行核實并答復用戶。復核期間,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暫停用戶用水。第三十八條 用戶更改資料、停止或恢復供水應到供水企業辦理手續,供水企業能當場辦理的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第五章 節水與應急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節水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切實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各用水單位應配備必要的用水計量器具,加強內部用水的計量管理,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供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四十條 供水企業應降低水廠生產的自用水量,定期對供水管網進行探漏 巡檢和更新改造,確保供水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 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水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適時修訂供水應急預案,供水、衛生、環 保、海事、公安、供電、城建、水利、安全監管 等行政主管部門與供水企業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應對供水突發事件。供水企業應根據政府的相關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各類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落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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