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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地產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市簽訂:1、 A公司(以下簡稱 投資方”),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2、 B公司(以下簡稱“合作方”),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3、 C公司(以下簡稱 項目公司”),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 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號:*。投資方、合作方和項目公司以下合稱為 各方”,各自單稱為 乙方”;投資方、 合作方以下合稱為雙方”。鑒于: 于本協議簽署日,合作方持有項

2、目公司100%股權;項目公司的基本情況參 見本協議附件三附錄1;(2)于本協議簽署日,項目公司已簽署編號為*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且已獲得編號為*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項目公司已取得位于*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項目地塊”),并負責項目地塊的 開發、建設和經營(以下簡稱“目標項目”兀 項目地塊的基本信息參見 本協 議附件三附錄2。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目標項目開展合作,進而達成本協議如下,以資信守:第一條定義和釋義1-1 定義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或根據 本協議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本協議文本中以 粗體字形式體現的詞語應具有本協議附件一所賦予之含義。

3、1-2 ffX1-2-1為本協議之所有目的,除本協議另有明確規定,(a)本協議中詞語不低于”、 不高于“、以上“和 以下”包括本數; 過”和 超過”不包括本數;(b)本協議中詞語“包括”應視為跟隨“但不限于”,無論事實上是否跟隨該等詞 語或具有相似含義的詞語,以及(c)所有本協議引用條款、序言、附表和附 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序言、附件和附表;各附件、附表構成 本協議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提及 本協議時均含指各附件和附表。1-2-2本協議各條款標題僅為識別和索引之目的,不應用于解釋或闡釋本協議1-2-3無論本協議有何其他規定,本協議中提及的中國適用法律均包括之后對該 等適用法律不時的修改、變更、增補

4、或重訂之文本。1-2-4在本協議中提及的文件和資料系指任何形式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以紙張、電子媒體、光碟介質、磁碟介質和膠片為載體的文件和資料。1-2-5在本協議中提及的政府部門包括依法承繼這些部門職能的政府部門。第二條合作目的和原則2-1 合作目的各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通過增資及提供股東貸款的方式,最終使得投 資方和合作方分別持有項目公司 0 和0 的股權及權益,從而按照 屆時持股比例間接享有對項目公司名下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對目標項 目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及其附帶和相關的一切權利和權益。2-2合作原則各方確認本次交易的基本原則如下:(1)雙方按照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進行合作

5、,按照屆 時持股比例履行投資義務并享有 項目公司權益;(2)項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包括 項目地塊和目標項目的開發、建設和 經營)由投資方操盤,具體由總經理領導的 經營管理團隊進行開發經營管理,并由總經理向 項目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負責第三條先決條件3-1先決條件本協議項下本次增資和投資初始股東貸款 的提供均以所有下列先決條件得以滿足為前提:(1)本協議生效;(2)投資方在合作方完成了本協議附件二前期工作項下全部義務后出 具了確認文件;(3)合作方做出了同意下述事項的股東決定文件:同意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同意進行本次增資、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解聘現任董事和監事 及聘請新任董事和監事、同意相應修改公司

6、章程;(4)各方簽署了實質內容和格式同附件六的 增資協議;合作方和投資 方簽署了項目公司的公司章程;(5)項目公司的全部現任董事、監事簽署了由 投資方事先認可的辭職 信,同意辭去董事、監事職務,并且承諾不就其擔任項目公司董事、監事期間的任何事由或辭去該職務而向項目公司提出任何權利主張;(6)項目公司董事會出具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解聘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及 聘任新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決議。3-2 如果本協議第3-1款項下任何先決條件未能在 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得到滿足,則投資方有權(無義務)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協議 自投資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書之日即終止。 投資方的前述單方解約行為不 構成

7、對本協議的違約。第四條 增資4-1 本次增資各方同意,本次增資應于本協議第3-1款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后予以實 施。本次增資的金額為*元(大寫:*元),全部由投資方認繳;本次增 資完成后,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元(大寫:*元)變更為*元(大 寫:*元);其中投資方出資*元(大寫:*元),占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1 %;合作方出資*元(大寫:*元),占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的1 %。4-2 增資款及其定價基于合作方于本協議第十條中的陳述與保證,各方同意以附件四評估報 告中載明的項目公司于基準日的凈資產值,即*元(大寫:*元),為 定價基準,各方經協商后確定,本次增資中投資方應繳納的增資款總額為 *元(大寫

8、:*元)。4-3 增資程序合作方和項目公司應當于本協議第3-1款所述先決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簽署實質內容和格式同附件六的 增資協議,并將增 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以及新委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名單備案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完成 項目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變更登 記手續,取得項目公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最終使得合作方和投資方成 為經工商登記分別合法持有 項目公司0 、0 股權的股東。上述各項 文件和政府各項手續完成之日(以最晚發生的日期為準)為工商變更完成日。4-4增資款支付投資方應當于工商變更完成日后*(*)個工作日內將*元(大寫:*元) 增資款一次性支付到 項目公司。

9、項目公司應當于投資方支付前述增資款的 當日,向投資方和合作方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條 交割5-1 交割日各方同意,在投資方按照第4-4款的規定將增資款支付至 項目公司當日進 行交割,交割當日即為 交割日,合作方須保證所有交割事項應當于 交割日 完成。5-2 交割5-2-1于交割日前一(1)日,合作方和項目公司應將附件三披露函中所列的和各方確認的各項文件、資料以及實物移交給投資方指定的人員進行核驗,包括:(1)項目公司的全部印章實物,包括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人名印章、銀行預留印鑒、工商和稅務等部門申報登記的預留印鑒人名章、董事會和監事會及其他各部門印章(如有);(2)項目公司的重

10、要文件的原件,包括所有政府批文(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開戶許可證、各類關于目標項目的批復文件、許可證等)、驗資報告、各類重要登記表(包括稅務登記表、納稅核定表)、公司章程、財務賬冊和記賬憑證、支票簿、股東決定和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文件等全部內部管理制度;(3)項目公司全部磁卡及相關密碼,包括銀行貸款卡、稅務登記卡、工商登記卡、組織機構代碼卡、印章管理卡及相關密碼;(4)項目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證照和其他資料的原件,包括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5)項目公司的與目標項目相關的全部文件,包括地質勘測資料、設計成 果及圖紙、定位報告等各

11、類文件;(6)附件三披露函中提及的以及 各方約定的其它重要權屬文件、政府 批準文件等文件、資料和實物。待投資方指定的人員確認 合作方和項目公司所提交的文件、資料以及實物符合其要求后,該等文件、資料以及實物應存放于項目公司 的辦公地點的保險柜內;該保險柜的鑰匙由合作方 指定的人員持有,密碼由 投資方 持有。5-2-2 于 交割日 當日,合作方應將用于存放各項文件、資料以及實物的保險柜的鑰匙交給 投資方提名的項目公司總經理。5-2-3 在完成前述交割事項且經投資方 確認無誤后,各方 應當就前述交割事項簽署交割確認書。 交割確認書簽署日為交割完成日。5-2-4 于 交割日 當日, 項目公司 應按照

12、投資方 的要求向公安部門等有關機構提交申請變更 項目公司 的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和財務人名印章等印鑒的申請資料; 合作方 及 投資方 應當予以配合。5-3 各方 同意并確認,項目公司 于 交割完成日前產生的,以及因交割完成日之前的事由于交割完成日后而產生的所有債務(包括或有債務)、 負擔及法律責任由 合作方 全部承擔,因此導致項目公司 、 投資方 遭受的任何損失由合作方 負責予以賠償。5-4 如 交割完成日后, 項目公司 的賬戶、資產因交割完成日以前的原因涉及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并被采取司法、行政強制措施,合作方 應在得到 項目公司 通知后 *(*) 個 工作日 內自擔費用使得相應司法、行政強

13、制措施予以解除,否則合作方 應在前述期限屆滿后*(*) 個 工作日 向 項目公司 支付與司法、行政強制措施裁定文書上載明的金額相等的款項,待相關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結案后*(*)個工作日內,項目公司應將結案后的余額(如 有)退還給合作方;若合作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內使得相應司法、行政強制 措施予以解除,亦未向 項目公司支付等額款項,則視為 合作方違約,合作 方應向項目公司、投資方支付違約金并做出賠償,賠償的金額為司法、行 政強制措施裁定文書上載明的金額的兩(2)倍。5-5 項目公司的債權人(包括政府主管機關)、員工等基于交割完成日之前的任 何原因向項目公司就目標項目、項目地塊、其他資產、負債、業務

14、、勞動 關系、稅收、環保等事宜主張權利而給 項目公司、投資方造成任何經濟損 失或法律責任時,合作方應負責全權處理與此有關事宜,并承擔因此產生 的全部責任,賠償和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款項和費用。5-6 各方同意,第5-3款至第5-5款項下所述各情形發生時, 投資方、項目公 司應以書面方式通知 合作方。如合作方未能于通知后十五(15)個工作 日內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處理有關事宜、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或賠償因此發 生全部款項和費用,或者投資方、項目公司已經產生了實際損失的情況下, 投資方、項目公司有權直接從本協議項下未支付給合作方或其關聯方的任 何款項(包括項目公司向合作方或其關聯方償還股東貸款的款項、合作

15、方 從項目公司中應分得的利潤、盈余資金、清算財產)中抵扣等額款項,該 等行為在任何意義上不應視為 投資方、項目公司違約。第六條過渡期6-1 自 基準日 至 交割完成日(以下簡稱“過渡期 ”) 內, 投資方 有權委派人員對項目公司 經營活動及財務狀況實行必要之監督和管理,包括進入項目公司及 項目地塊 場地,以及查閱項目公司 帳簿、記錄、賬目及所有其他有關資料以及 項目地塊 情況等。6-2 在 過渡期 內, 合作方 、 項目公司 不得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處分項目地塊、目標項目及 項目公司其他資產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轉讓、 目標項目 轉讓、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抵押、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等

16、方式)或增加任何債務負擔、不得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處分項目公司 的任何股權或在股權上設置新的債務負擔和法律責任、不得就與本協議 項下事宜相同或類似的事宜與其它任何第三方進行協商、洽談或簽訂任何法律文件。6-3 合作方 和 項目公司 向 投資方 承諾,在 過渡期 內, 合作方 和 項目公司 應盡妥善管理的義務,應誠實信用、謹慎、妥善、合理地經營、使用項目公司 的資產和業務,項目公司 的資產、業務和財務情況以及項目地塊、 目標項目不會發生 重大不利變化。為實現上述目的,合作方 和 項目公司保證,除非事先書面通知投資方 并取得 投資方 書面同意,在 過渡期 內, 合作方 和 項目公司 應遵守下述規定

17、:(1)項目公司將按照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程序開展業務,包括保持遵循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原則,不隨意改變或調整會計制度或政策,不以任何實質性的方式違背現有的財務制度;(2)合作方及項目公司不會采取任何妨礙或延誤 本協議履行的行動;(3)項目公司不訂立任何新的合同或承諾;(4)除本協議附件三附錄5列明的項目公司已簽署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項目公司在過渡期內須發放的員工工資及其按照 本協議規定解聘員 工須支付的費用外,項目公司單筆對外支付的費用不超過*元(大寫: *元;(5)項目公司發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應當僅為因開發建設項目地塊 及目標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合法支出和費用,且取得了稅務部門認可的、 可 以合法計

18、入項目公司成本和費用的正式票據;(6)項目公司不會借入任何貸款或接受任何墊付資金, 不會向任何人士提 供貸款或提供任何墊付資金;(7)項目公司不新增任何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責任;(8)項目公司不終止或處分其全部或部分現金、資產或業務;(9)項目公司不聘任新員工,不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做出任何實質性的 變動;(10)項目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放棄 項目公司的任何權利;(11)項目公司不會修改項目公司的公司章程;(12)不改變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13) 項目公司不會發行或同意發行債券;(14) 項目公司不進行分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利潤分配;(15) 除 本協議 另有規定,項目公

19、司 不與 合作方 的任何股東或董事或其他關聯方 發生任何關聯交易或達成任何安排、合同或協議;(16) 作出任何作為或許可任何不作為均不會導致合作方 、 項目公司 違反其本協議 項下的陳述與保證。6-4 期間損益各方 同意, 基準日 至 交割完成日基于 項目公司 股權的任何損益均由合作方承擔與享有;交割完成日之后,基于項目公司 股權的任何損益均由投資方和 合作方 按屆時 持股比例 承擔與享有。如果投資方 于 交割完成日取得 項目公司 的股權附帶任何基準日 至 交割完成日發生的損益,一方應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以使投資方 所獲得股權于交割完成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價值與基準日 經審計的凈資產價值相等。為此,

20、投資方 有權委托審計機構以交割完成日 為基準日對項目公司 進行補充審計,以確定一方應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的具體金額。第七條治理結構各方 同意, 項目公司 由 投資方 操盤。 投資方 負責 項目公司 和 目標項目 的日常經營管理;合作方原則上不參與項目公司和目標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 但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為此, 各方同意按照下述附件口的約定確定 項 目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席位、議事規則和權限,并據此原則修改 項目公 司章程。第八條項目管理及費用8-1前期物業管理各方同意,項目公司應通過合法方式委托 投資方推薦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 目標項目的前期物業管理工作并向其支付前期物業管理費。8-2 項目管理費

21、和營銷管理費8-2-1投資方作為項目公司的操盤方,應確保為 項目公司配備其現有的、具有豐 富項目開發及運營經驗的管理團隊及營銷團隊,以保證開發管理服務的質 量與目標項目的順利開發銷售。據此產生的 項目管理費和營銷管理費將根 據目標項目開發運營情況,由項目公司據實列支,但原則上二者合計費用 不超過目標項目總銷售簽約額的*%。8-2-2項目管理費和營銷管理費實際列支總額低于目標項目總銷售簽約額的*% 的,則實際列支總額與 目標項目總銷售簽約額的*%之間的差額部分在目 標項目清算時或雙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時間,由 投資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與項 目公司簽署相應服務協議,并由 投資方或其指定的公司依據前述簽署的

22、服 務協議從項目公司提取,但提取方需提供正式發票。8-2-3若因市場變化或不可抗力導致 目標項目開發周期延長的,根據 本協議約定 的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后,可根據市場變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影響合理增 加本協議第8-2-1款規定的項目管理費和營銷管理費的額度。8-2-4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各方協商一致,雙方不應就項目管理和營銷管理向 項 目公司收取任何其他費用。8-3 “口 ”字號授權使用投資方授權項目公司在目標項目的開發、運營中使用 T】"字號,前提是 項目公司須按照要求,與其或指定關聯方簽訂字號許可使用合同, 并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許可使用費。投資方在收取字號許可使用費后向項 目公司提供正式

23、發票。8-4 “口 ”商標授權使用項目公司擬就項目開發、運營使用“【】”商標的,投資方授權項目公司使 用。項目公司應按照投資方要求簽訂相關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并根據屆 時簽署的協議支付相關許可使用費。投資方在收取商標許可使用費后向項目公司提供正式發票。8-5授權使用的終止無論前述字號或商標授權許可使用協議是否就終止授權許可使用作出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公司及其持有物業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字號、商標,并且不得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授權使用費:(1)投資方無論何種原因退出 項目公司的;(2)按照相關字號、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約定,授權應終止的;(3)未取得權利人書面授權使用相關字號或商標,經權利人通知停

24、止使用 的。第九條利潤分配9-1利潤分配比例投資方和合作方按照其在項目公司屆時持股比例分配利潤。9-2利潤分配程序各方同意,項目公司的利潤應依法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虧損彌補和利潤分配的預案由 項目公司董事會制訂,經 項目公司股東 會批準后執行。各方同意,項目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進行利潤分配,如 合作方和投資方根據 本協議調用剩余盈余資金而對項目公司存在未清償的債務,則 項目公司因 須進行利潤分配而對 合作方和投資方形成的債務應首先等額沖抵前述 合作 方和投資方未清償的債務。前述債權債務等額沖抵后如有差額, 各方視沖 抵后債權債務的情況繼續履行; 合作方和投資方因調用剩余盈余資金而

25、對 項目公司形成的債務中已沖抵的部分,無須另行實際償還。第十條陳述與保證10-1合作方和項目公司的陳述與保證10-1-1合作方和項目公司具有以其自身名義簽署 本協議,以及履行并承擔 本協議 項下義務和責任的完全行為能力。10-1-2合作方和項目公司承諾,其在簽署 本協議時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內部議 事和批準程序。代表 合作方和項目公司簽訂本協議的個人已經獲得 合作方 和項目公司的充分的授權,有權代表 合作方和項目公司簽署本協議,該個 人的行為代表并約束 合作方和項目公司。10-1-3合作方和項目公司保證其在本協議及本協議附件三披露函以及附件五 陳述和保證中向 投資方所作的任何陳述和保證以及向

26、投資方聘請的各中介機構所披露的情況均是真實、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虛假、誤導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若 合作方、項目公司的任何陳述和保證存在虛假、誤 導或重大遺漏,或 合作方、項目公司不履行其所承諾的義務,應視為 合作 方、項目公司違約,除應承擔違約責任外, 合作方還應賠償投資方和項目 公司因此遭致的全部損失,且 投資方享有解除本協議的權利。10-1-4若合作方和項目公司得知任何陳述、保證及承諾已經被違反或可能被違反, 應立即書面通知 投資方和項目公司,并說明違反的詳情、原因及可能對 本 協議產生的影響。10-1-5合作方和項目公司承諾,除本協議各條款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文件之外, 合 作方、項目公司

27、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及投資方的合理要求,簽署或出具必 要文件或采取必要行動,以使 投資方完全實現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10-1-6 交割完成日前 項目公司 在 本協議 項下的全部義務和責任應由合作方 促使其完成。10-2 投資方的陳述與保證10-2-1 投資方 具有以其自身名義簽署本協議 ,以及履行并承擔本協議 項下義務和責任的完全行為能力。10-2-2 投資方 承諾,其在簽署本協議 時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內部議事和批準程序。代表 投資方 簽訂 本協議 的個人已經獲得投資方 充分的授權,有權代表投資方 簽署 本協議 ,該個人的行為代表并約束投資方 。10-2-3 投資方 簽訂并履行本協議 不違反

28、對其有約束力的判決、裁決、合同、協議或其他文件,并且不侵害任何第三方權益。10-2-4 投資方 承諾,除 本協議 各條款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文件之外,投資方 根據 本協議 的規定及 合作方 的合理要求,簽署或出具必要文件或采取必要行動,以使 合作方 完全實現其在本協議 項下的權利。第十一條保密11-1 為 本協議 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協議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協議一方的公司結構、股權結構、業務經營和財務資料、經營或發展計劃、市場調研信息、營銷渠道、價格、銀行賬戶信息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有關 各方 擁有的經營信息、方案、數據、標

29、準、程序; 各方為本協議目的而簽署的任 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但不限于 本協議及其附件, 以及本協議及其附件中提及、引述之各種文件);以及本協議一方為本協議之 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11-2 除第11-3款所述情形外,本協議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 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 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11-3 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 (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 露的除外);(2)經協議各方事先書面同意;(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有關職員、代理人或

30、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 泄露任何秘密信息。11-4 本協議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專業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 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代理人或專業顧問。11-5 本協議一方如果依據第11-3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的前提下,其應當事先通知協議其他方。11-6本協議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協議其他方的損

31、失。第十二條違約責任12-1若任何一方當事人出現如下情況,視為該方違約:(17)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本協議項下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其陳述、 保證和承諾的義務);(18) 一方在本協議中向其他方作出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為虛假、 不真實、 有重大遺漏或有誤導;(3)違反本協議的其它規定而構成違約的其他情形。12-2除本協議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若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采取如下一種或多種救濟措施以維護其權利:(1)暫時停止履行義務,待違約方違約情勢消除后恢復履行。守約方根 據此款規定暫停履行義務不構成守約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19) 要求違約方按照本協議 的約定支付違約金;(20) 要求違約方賠償

32、守約方因本協議 發生的所有成本及費用并賠償守約方的所有損失(包括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用、仲裁費用等);(21)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在發出要求履行義務的通知*(*) 日 后,違約方仍未履行,守約方可單方面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協議 , 本協議于解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被解除。12-3 各方 同意,對 本協議 項下違約方根據本協議 的規定應當向守約方支付的違約金、補償或者賠償款項等,守約方有權直接從己方及項目公司 應付給違約方的任何款項(包括增資款,項目公司 對 違約方股東貸款的還款, 項目公司應支付給違約方的利潤、剩余盈余資金、分配的清算財產)中直接扣除。12-4 各方 同意, 本協議 的履行應

33、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前述原因導致不能按照前述約定履行,不視為各方 違約,各方應另行協商確定新的可行方案以實現本協議 的目的。12-5 除 本協議 另有規定,本協議 規定的權利和救濟是累積的,不排斥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或救濟。12-6 本協議 一方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棄權以書面形式作出方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遲延行使其在本協議 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構成棄權;部分行使權利或救濟亦不阻礙其行使其他權利或救濟。12-7本條不因本協議終止或被解除而無效第十三條通知13-1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任何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通過專人送達或信函郵寄或傳真發送到本協議各方的以下地址/號碼或者該方

34、將來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的某個其他地址/號碼:投資方地址:*收件人:*傳真號碼:*合作方地址:*收件人:*傳真號碼:*項目公司地址:*收件人:*傳真號碼:*13-2任何此類通知應當發往以上寫明地址的 各方,并且必須包含充分的索引、 特定信息,令其與 本協議主要事項一致,容易識別。如果通過專人送達, 這類通知在接收時即應視為已經送達;如果通過傳真發送,這類通知在 發出之日即應視為已經送達;如果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這類通知在 發出之日后五(5)個工作日即應視為已經送達。13-3在本協議有效期問,任何一方有權變更本協議第13-1款所述信息,但應于變更前二(2)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其他方。第十四條適用法律與爭議的解決14-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正式頒布的中國法律和法規。14-2 對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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