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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字樓租賃合同出租方承租方承租單元合同編號第1頁共14頁寫字樓租賃合同出租方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承租方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方及承租方(以下合稱“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就承租方承租出租方可依法出租的物業事宜,訂立本合同如下第一條租賃范圍和用途第一款承租方愿意承租,出租方同意出租位于(物業)層單元(以下簡稱“該單元”)作為承租方的辦公用房。該單元的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下稱租賃面積)。該單元的示意圖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為位置示意圖,以斜線標記其位置,此圖僅作為參考。)第二款出租方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明的“交付狀況”向承租方移交該單元,由承租方入住時經檢查后簽字確認。第2頁共14頁第三款承租方有權亦有義務與他人平等使用出租方指定的公用區,包括電梯、公共走廊、洗手間、大廳及其他公用設施。第四款承租場地僅作辦公之用途,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第二條租賃期第一款該單元的租賃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起租日為年月日。第二款出租方同意給予承租方的裝修期(以下各簡稱為“裝修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裝修期內承租方須按照約定標準交納物業費、裝修管理費(元)等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水電費、垃圾清運等費用)。第三款若承租方有意于本合同租賃期滿后續租,應當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且雙方就續約條件協商一致并簽訂續約協議的可繼續承租該單元。如出租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六個月前收到承租方發出的書面續租申請,或者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續租申請后未同意續租,或者雙方就續約條件,未能在本合同到期之前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續約協議,則本合同將于約定的租賃期滿時終止。第三條租金第一款出租方自本合同規定的起租日開始收取租金。第二款該單元的租金單價為,合計元/月(大寫第3頁共14頁人民幣)。若有涉及計算非滿月(如裝修期、租金變更、退租、擴租等)的應付租金(或物業費)等費用的情況,當月租金(或當月物業費)金額月租金額(或月物業費)30天實際發生天數。第三款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按個月為壹期的方式,向出租方支付每期租金。承租方從第一個完整期開始,應當在當期第一個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繳納當期的租金。本合同租賃期中第一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共計元。于本合同簽署后7個工作日內與租賃押金同時繳付,若有涉及計算非滿月的租金的,應于非滿月的當月之內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的方式計收并將應付租金結清。第四條物業費及其他費用第一款出租方已委托(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管理該房產,為合理使用該房產,承租方應當嚴格遵守物業公司的相關規定。第二款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按個月為壹期的方式,向物業公司支付每期物業費。承租方從第一個完整期開始,應當在當期第一個月的5日前向物業公司繳納當期的物業費。物業費為元/月/平方米,按照本合同租賃面積合計物業費為元/月(大寫人民幣)。本合同租賃期中第一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物業費與本合同物業押金在簽署本合同后七個工作日內向物業公司繳納。若有涉及計算非滿月的物業費的,將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的方式計收。第4頁共14頁第三款租賃期內,如遇國家有關物業管理政策變動或物業管理的成本變動,物業公司有權對物業費做出相應的調整,承租方應當按照調整后的物業費進行支付。第四款如承租方租賃期內未按時繳納物業費、電費等費用,每日應向物業公司承擔應繳而未繳費用的5的滯納金。承租方逾期超過三十(30)日,物業公司有權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電停水措施),直到承租方結清上述費用及滯納金之日止。如逾期超過六十(60)日的,出租方則有權終止合同。第五款承租方以轉賬或電匯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應付費用(如租金、物業費、押金、水電費等費用)的,應當注明承租單元房產編號及所付款項的所屬期間及用途。出租方和物業公司在承租方繳納的每期租金、物業費等應付款項到賬后五個工作日內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1)、如承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和物業公司,并提交已經在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納稅人信息(包括公司名稱、國稅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址、開戶行、開戶賬號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證書)并加蓋公章。(2)、如因承租方提供上述信息不正確或不完整造成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等問題,應自行承擔相關損失。(3)、如因承租方原因需出租方或物業公司協助重新開具相關發票,應提交書面的申請并說明理由,且出租方和物業公司因此產生的成本費用應由承租方給予承擔。第5頁共14頁第五條押金第一款承租方于合同簽署后7個工作日內向出租方支付元,大寫人民幣(相當于首年度內個月房屋租金)作為租賃押金;向物業公司支付元,大寫人民幣(相當于首年度內個月物業費)作為物業費押金。承租方繳納的前述押金不計息,僅作為承租方忠實履行本合同各項約定的保證。第二款如果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出租方有權敦促其履約。若經敦促承租方仍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則出租方有權扣除全部或部分押金來賠償出租方的損失。在出租方按本合同規定用押金充抵承租方應付的款項后,所持押金少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時,承租方須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立即將押金補足。如承租方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不補足押金,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第三款本合同租賃期屆滿時,出租方及物業公司將在承租方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后三十(30)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方已付的押金無息退還給承租方1、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應該繳納的租金、物業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費用),或者承租方因其違反本合同相應條款導致合同提前終止而承租方已就其違約向出租方做出充分的賠償。2、完成辦理該單元的退租手續書,并將該單元的內部設備、設施在適宜租用的良好狀況下交還予出租方;3、將承租期間對承租單元的重新裝修或新增加的設備等物,在遷出時自行拆除,恢復承租單元原狀,得到出租方書面同意保留者除外;第6頁共14頁4、與物業公司書面確認所承租物業無任何損壞或欠款;5、承租方交還押金收據。第四款承租方不得將押金轉讓或抵押,亦不得將押金用于抵消其應繳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項。第五款如在租賃期內,出租方發生變更,承租方所交押金或出租方根據本合同行使扣除權后剩余的押金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全部由新的出租方繼承。第六款如承租方未按約定繳付押金,則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承租方應當妥善保管押金收據。如押金收據丟失,在承租方提供相關丟失證明文件(包括登報聲明及相關情況說明)前,或承租方存在欠款的,在補齊欠款前,出租方均有權不予退還租賃押金。第六條裝修與改建第一款承租方在簽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約定繳納首期款后,方可按照物業公司裝修流程,將裝修、布置等設備及附屬物的設計涉及的各種圖紙、設計方案、設計資料最終定稿報請物業公司批準。同時,交納裝修手冊中訂立的各種費用。物業公司應在承租方報批后的七(7)個工作日(不包括設計院和政府部門的審批時間)之內通知承租方其審批結果。承租方應自行完成該單元內的空調及消防審批改建工作,并自行承擔因審批改建工作而產生的費用。第二款承租方如對所租用單位的建筑結構、主要設施進行重大改動時,需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因審批施工圖須聘請機械工程、結構工程或其他專業顧問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無論申請是否被批準)均由承租方負擔。第三款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和政府有關主管機關的批準,不得對該單第7頁共14頁元進行下列活動1、對涉及該單元建筑結構做任何改動;2、在該單元外墻或出租方物業的任何部位作標記、涂畫、鉆孔、安裝掛鉤;穿鑿、切斷或連接出租方物業的任何管道;3、以任何方式毀壞該單元或出租方物業內/外觀,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出租方物業內/外墻壁及玻璃窗作招貼或懸掛廣告牌及宣傳品;4、擅自安裝及增裝空調機、采暖設備和制冷設備、烹飪設備和其他機械或固定設施;5、安裝涼棚、旗桿、天線或其他突出物;如承租方違反上述條款,應在出租方發出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恢復原狀。出租方有權在未通知承租方的情況下拆除未經出租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設備及裝置,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第四款如果承租方要重新裝修或翻新該單元,應絕不影響建筑結構、隔板及其他承租方和大廈使用者的利益,承租方應在翻新工程開始之前將計劃書呈交出租方審核批準。只有經出租方和有關部門(如需要)批準承租方方能進行裝修。由于該裝修所造成的任何改動或減損,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第五款出租方對上述承租方之裝修設計圖紙及規格說明的批準,并不等同承擔任何設計責任及不免除承租方在開始裝修工程前,自費及自行向所有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已經由出租方核準之裝修設計圖紙及規格說明之責任。對承租方不遵守有關主管部門所制定之任何規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出租方無須負任何責任。第8頁共14頁第六款承租方應根據租賃期到期日,在該單元被歸還出租方之前,將該單元恢復原狀(即毛坯狀),但得到出租方書面同意保留者除外。第七條出入第一款出租方或物業管理者及前二者的雇員,如有對該單元進行維修、清潔、保安、消防、救助及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時,應事先與承租方聯系,取得同意后,方可進入該單元工作。若遇緊急情況,事先無法與承租方取得聯系時,可直接進入該單元,采取必要措施。事后應及時報告承租方,出租方不負責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第二款若雙方未簽署續租合同,出租方可在本合同租賃期滿前90天內,提前1天通知承租方的情況下,在一般工作時間陪同新租戶參觀承租方使用的該單元,承租方不得反對。承租方并應向出租方提供協助。第三款承租方如欲將自用的大件物品運出出租方物業,應事先向出租方發出書面通知,經物業公司書面批準后,憑出門條按物業公司指定的時間、路線進行操作。第四款在非正常辦公日、節假日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承租方所有工作人員進出出租方物業須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承租方應將在該單元工作的人員名單及其變更情況提供給出租方或物業公司。因前述人員的任何違反本合同的行為給出租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承租方負責賠償。第八條承租方權利義務第一款承租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應當按時繳付租金、物業費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第9頁共14頁費用。第二款承租方的活動必須嚴格遵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合法進行。承租方有責任確保該單元內的裝修、間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關法規及條例的要求。第三款承租方必須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及物業公司管理處的規定,配合出租方物業管理處有關物業管理工作。承租方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及裝修手冊內規定。第四款承租方可按合同規定使用出租方物業公用區域及設施。同時,承租方有責任保持該單元及公共區域內的清潔及設備、設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墻壁、天花板的裝飾材料以及各種不動產附屬物,如門窗、電器設施、家具、衛生潔具等。如造成該單元及上述設備、設施的損害(自然磨損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復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第五款為避免電力負荷超出設計標準,承租方因工作需要擬在室內安裝電器用具,應事先征得物業公司書面同意后方可安裝。第六款不得在該單元的地面上放置超過設計荷載的物品(出租方物業荷載為200公斤/平方米)。出租方保留規定所有保險柜、設備、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權利,以使荷載分布均衡。出租方批準搬進,且能引起震動、噪音和過多熱量的辦公用具、裝置和機械設備須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擾其他住戶,置辦托架的費用由承租方自理。第七款不得在大廈或該單元內進行任何非法的不道德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吸煙、酗酒)及可能對出租方或出租方物業內其他住戶造成損害或妨礙的活動。亦不能經營或做出任何可能損害出租方物業作為寫字樓形象之營業或行為。第八款不得在該單元內制造影響他人的噪音、振動及對第三者的滋擾,包括但不限第10頁共14頁于從電視機、收音機和其他物品發出的聲音(經過出租方特許的除外,但音量應該控制在出租方所允許的范圍內。)第九款承租方應承擔承租場所內的消防、安全和治安責任。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在該單元的門上增設鎖具或更改原有鎖具(該單元內的財務、機要除外)。承租方應提供該單元鎖具的備用鑰匙。若遇緊急情況,事先無法與承租方取得聯系時,出租方或其代理人及雇傭人員可直接與物業公司聯絡,在物業公司許可情況下方可進入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事后應及時報告承租方,出租方不負責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損失。第十款承租方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三,并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正本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四。第十一款不得將該單元用于制造商品或用作大量物品的儲存。承租方業務所需的展覽品及樣品除外。第十二款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單元挪作他用,包括任何人均不得在該單元內煮食及留宿等(加熱食物和制作飲料除外)。若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用途使用該單元,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承租方須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三款凡經承租方許可使用或進入該單元的任何人士的任何行為,均被視為承租方本身的行為,承租方須對其承擔全部責任。第十四款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發生,除立即報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應同時立即通知物業公司。第十五款未經出租方批準,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單位以外或大廈任何部位,包括外墻,或透過任何窗戶,豎立或展示任何文字、標記或廣告等宣傳物品。第11頁共14頁在獲得出租方批準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權以出租方指定的統一字體,在出租方物業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承租方的名字。但該指示牌由出租方為承租方全權安排制造及擺放,有關費用由承租方負擔。出租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保留搬遷該招牌到出租方物業其他地方的權力。第十六款承租方不得進行也不得允許他人進行任何導致該單元及出租方物業保險失效或可能失效的行為,由于承租方違反本條款規定而使出租方重新投保時,承租方應支付相應的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開支。由于承租方違反前款規定,導致保險合同失效而出租方不能獲得賠償或使保險金額降低,承租方應賠償出租方遭受的損失。第十七款承租方不得擅自將承租單位全部或部分轉租或用其他任何方式交與第三者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但經出租方事先書面同意,承租方可以轉租或提供承租單位全部或部分給其附屬公司使用。承租方需擔保承讓方或承繼使用該承租單位者遵守本合同之一切內容。第十八款承租方自己不得在該單元或允許或容忍其他人在該單元內飼養任何動物或寵物。第十九款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當為該單元內的物品財產購買足額的財產保險。第九條出租方義務第一款在承租方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的情形下,出租方應當保證承租方的正常使用該單元,不受任何影響和干擾。第二款保證出租方物業內部公共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保持基礎構造原狀。如有故障,接到承租方通知后應派人修復(應由承租方或使用人負責者除外)。但由于第12頁共14頁非出租方的原因而使該單元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出租方不承擔責任,本合同各項條款以及承租方繳付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義務亦不受此影響。第三款在租賃期內,該單元交付時存在缺陷的,出租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內進行修復。負責更換該單元內已無法維修的公用固定裝置和設施,但不包括承租方經出租方同意在不損壞該單元的情況下安裝的固定裝置、設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換。第四款負責出租方物業內公共區域及設施的清潔、檢修等工作,并購買相應的保險。第五款處理出租方物業內的一般廢物、垃圾,并為承租方提供有關的貯存地點和設備。第六款租賃期內,出租方有權依其自主決定對本物業以及任何部分的名稱隨時進行變更,但出租方應在政府有關部門對新名稱核準后書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無須就本物業或任何部分的名稱變更而對承租方作出任何賠償或補償。若承租方因該等變更而需要對其相關登記注冊信息進行變動,出租方應全力配合承租方完成該等變動工作。第七款出租方保留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候,為公共利益,在通知承租方后,變更、修繕、及臨時封閉本物業公共部位/區域或其任何部分包括走道、門戶、窗戶、電動裝置、電纜電線、水管信道、煤氣管道、電梯、自動樓梯、消火系統、保安設備、空氣調節設備等結構的權利,同時亦保留更換本大廈公共部位/區域整體結構、布局及安排的權利。但出租方該權利的行使不得影響承租方的正常經營活動。第八款在本合同簽署后,出租方有權無償使用承租方的名稱、商號、商標、標志進第13頁共14頁行對外宣傳,包括但不限于廣告。但該等宣傳內容應當僅限于雙方之間在本合同項下已經建立的租賃關系。第九款在租賃期間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恢復和拆除未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出租方書面同意的范圍的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出租方保留以下權利第一款公共設施所有者擁有使一切有關供應或有能力供應出租方物業或其附近建筑物的服務管道通過該單元的權利;此等公共設施所有者或其工作人員在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況下擁有進入該單元檢查、修理、更換及建造新的服務管道,以用于連接出租方物業或向其附近建筑物提供公共設施的權利。第二款租賃期內,出租方有權改變出租方物業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稱。出租方對承租方因易名所可能發生的費用不負任何責任,但出租方應在政府有關部門對新名稱核準后書面通知承租方。第三款如承租方違反本合同中任何條款且在出租方書面通知后未予糾正,出租方有權中斷該單元之服務或采取出租方認為適當的其他措施,直到承租方糾正上述違約行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第十一條終止合同后的處理第一款本合同的終止,包括合同到期終止、出租方提前終止、承租方提前終止以及因一方嚴重違約,另一方依據本合同約定終止本合同。第二款雙方同意無論本合同以何種方式終止,承租方應當在合同終止后十(10)第14頁共14頁日內,結清所欠的所有款項或者存在的賠償款項(如有),并將承租期間對承租單元的重新裝修或新增加的設備等物品拆除,恢復該單元原狀(見附件二房屋交付狀況),但出租方書面同意保留者除外,并在雙方驗收后將該單元交還出租方。第三款無論任何原因,在本合同終止后承租方仍未能將符合要求的該單元交還出租方的,則自終止之日的次日起,承租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租金標準的雙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雙倍物業管理費,并承擔相關的公用事業費,直至承租方按照合同要求返還該單元為止。第四款在承租方向出租方返還該單元時,承租方應按照要求辦理退租手續。在完成退租手續后,或雖未完成退租手續,但承租方已經實際撤離該單元之后,承租方在該單元內遺留的任何裝飾裝修、設施設備、物品等均視為承租方放棄了所有權及一切權利,出租方有權自行予以處置(包括作為垃圾予以處理等),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均應當由承租方承擔。第五款在未辦理退租手續之前承租方擅自撤離的,出租方對該房屋進行清理、整改或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換等使之符合返還要求的,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均應當由承租方承擔,并且在上述清理期間,承租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租金和物業費標準承擔該房屋的租金、物業費,以彌補出租方在此期間的損失。第六款承租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30)個工作日內辦妥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或營業地址的工商注銷或變更手續。第十二條違約責任第15頁共14頁第一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約,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該單元,承租方按本合同約定所繳付的租金及押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如不足以彌補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應以本合同的價值為限),承租方應給予補足。1承租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進行不法經營活動。2未經出租方許可擅自改變承租單位的用途或擅自將承租單位全部或部分轉讓轉租,且在出租方提出后,而承租方在規定時間內未給予糾正。3承租方破產或進行清盤(除合并或改組的清盤外),或其在該單元的物品被執法單位適當地查封或扣押。4承租方應支付的房屋租金、物業費、電費及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其他款項,在到期后六十(60)日內仍未支付。5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違反其他約定,在出租方/物業公司書面通知后要求給予糾正后,仍未糾正違約行為的。第二款出租方如未按時向承租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約定之房產,每遲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第一個完整期租金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該房產交付之日為止。出租方逾期交房超過六十(60)日的,則出租方構成嚴重違約,承租方有權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賃關系。第三款如果承租方未在本合同所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支付押金、租金等費用的,除繼續有義務交納前述費用外,還應向出租方承擔違約金,每日向出租方支付應付而未付費用的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結清前述費用之日為止。承租方逾期支付前述費用超過六十(60)日的,則承租方構成嚴重違約,出租方有權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賃關系。第16頁共14頁第四款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如提前終止本合同,應當提前至少9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方,且承租方繳納的押金(含租賃押金及物業費押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同時賠償給出租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以本合同的價值為限)。第十三條不可抗力及責任的免除第一款凡因發生地震、臺風、暴雨、大火、戰爭、暴亂等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的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傳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當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當地公證機關出具。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因此而免除向另一方的賠償責任。第二款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租方的原因而導致該單元不適合使用或無法使用,而出租方投保的保險因此獲得了完全或部分的賠付時,則出租方應負責及時修補損害并恢復原狀。如該單元在受損之日起兩個月內未能修復或重建,雙方均有權在兩個月期滿后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在整個單元不適合使用的期間,承租方不需支付租金。如該單元的一部分尚能夠使用,經雙方協商同意,承租方可繼續使用該部分并對該單元可使用部分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第十四條放棄權利第一款承租方在此鄭重聲明且承諾放棄該單元的優先購買權,出租方可將該單元出第17頁共14頁售或轉讓該單元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方出售或轉讓該單元,須在出售或轉讓合同中訂明該單元的受讓人必須承擔及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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