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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典屬國考述

秦漢時期是中國歷史上首次實現政治統一的時期。隨著國內統一戰爭的結束,郡和縣制度最終被劃分為郡縣制度,成為當時地方管理模式的常態。一類垂直化、單一制且奉行君主專制主義的政府架構最終在西漢武帝朝以后建立起來,并且一直延續至東漢政權瓦解為止,從而成為這四百四十一年間政治史上最顯著的“底色”。而面對著這樣一類新近形成的管理體制,如何在強調維護政治權威與文化統一的前提下,容納事實上存在于帝國疆域之內的社會發展水平與本地治理傳統參差不齊的多個族群,就成為秦、漢朝廷尤其是漢代統治者著力思考并試圖予以解決的問題。而最終形成的解決方案就是于地方上,在郡境之內創設名為“屬國都尉”的新型職官。與此同時,中央政府則在繼承秦代政治遺產的基礎上,經過一系列名稱與實際業務范圍的調整,從而形成了“典屬國”與“大鴻臚”這樣兩個并行的民族事務管理機構。這三者是漢政府處理內外各類民族事務的主要職能部門,因此要研究漢代民族史,就不能不對此進行細致的考察。學術界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經相當豐富,但筆者認為對于典屬國而言,仍有必要予以進一步探討。比如以典屬國與屬國兩者而論,現有成果多以“典”為主管、職掌之義,從而推定兩者之間存在著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從“中央職官”到“屬邦”“典屬國”一名始見于漢,但其淵源卻在秦。秦簡牘及兵器銘文中見有“屬邦”一詞: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屬邦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陽齮敢告遷陵主或詣男子它辤曰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歲八月年詔事二年,屬邦守五年相邦呂不韋造,詔事圖,丞八年相邦呂不韋造,詔事圖,丞十二年,丞相啟、顛造,詔事成,丞迨,工印。詔吏(事)屬邦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庫受屬邦少府武庫受(授)屬邦十四年屬邦工寺工武庫受(授)屬邦咸陽戊午對于上舉諸例中的“屬邦”,有研究者認為,應同武帝以后各屬國一樣是設于地方上的機關。首先,就目前所見材料來看,秦之“屬邦”既不冠以地名也不區分左、右,這說明當時“屬邦”在數量上可能是唯一的。而秦與漢一樣,同為多民族統一國家,境內包括各類被當時統治者呼之為“蠻”、“夷”、“戎”、“狄”、“胡”、“越”等的民族。這些民族不僅族別眾多,而且分布地域十分廣泛。有研究指出,漢代的民族聚居區至少覆蓋了當時三分之一的國土面積。其次,里耶秦簡中有將屬邦與內史、諸郡并列的用例,這被看成是支持屬邦為地方機關的重要證據。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車騎將軍、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大守、諸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在所有這些并列者當中,從“車騎將軍”到“二千石”是中央職官,而“郡大守”與“諸侯相”則是地方行政長官。秩級不同,供職機構亦不同。之所以同列,是因為他們都與該簡所言事項有關,并且彼此之間沒有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因此不能相互轉達,這才需要由丞相同時向所列各職官一并傳達此事。同理,里耶秦簡中所見“瑯邪叚(假)【守】□敢告內史、屬邦、郡守主”一語,也是為某件具體的行政事務而知會相關各方,其用意并不在于如《漢書·百官公卿表》那樣,系統梳理當時政府內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況且,對于秦及漢初而言,內史也并不能被純粹地看作是一類地方官。更準確地講,內史應該是兼領近畿諸縣的中央職官。關于這一點,在秦代前后的出土文獻中都可以找到直接的證據。比如在時代屬于戰國晚期的青川郝家坪木牘中,就提到秦武王令內史配合丞相修訂《田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氏、臂更脩(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內史之所以要參與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作為諸史之一,其本身就肩負有掌管國家法令副本的職責。最后,在以屬邦為地方機關名的學者中,關于秦屬邦具體設在何地也有不同意見。或以為設于今四川地區,或以為設于浙東一帶。綜上所述,筆者以為,各類秦國及秦代出土文獻中所見“屬邦”,其本身為一中央機關,并非設于地方。入漢以后,屬邦更名為屬國,仍為中央職官。有論者以為,更名的動機是為避高祖之諱。辰韓在馬韓之東,其耆老傳世,自言古之亡人避秦役來適韓國,馬韓割其東界地與之。有城柵。其言語不與馬韓同,名國為邦,弓為弧,賊為寇,行酒為行觴。相呼皆為徒,有似秦人,非但燕、齊之名物也。名樂浪人為阿殘;東方人名我為阿,謂樂浪人本其殘余人。今有名之為秦韓者。秦韓之所以被認為“有似秦人”,主要在于其語言中某些詞匯的習慣用法與秦地之人類似,這其中就包括“名國為邦”一項。據此,筆者推測,上述改名之舉可能還與秦、漢之間語言使用習慣的固有差異有關,并不純粹出于避諱的需要。在景帝朝以前的漢代文獻中,只見有“屬國”而無“典屬國”,如《漢書·文帝紀》有“屬國悍”,即名為“悍”而任“屬國”之職者。至于更名的具體原因,限于文獻記載,已不得而知。有論者以為,是因為景帝時期“屬國”數目增多,所以才有必要于其上另設名為“典屬國”的機關以統領諸“屬國”。“屬國”由中央轉設為地方,始于武帝朝,契機則是元狩三年(前120年)匈奴渾邪王來降。這次隨渾邪王入漢的匈奴民眾多達數萬,超過了此前漢朝歷年來所吸納的各族降眾的總和。至此,中央有典屬國而地方上有屬國。因為“典”字常有“職掌”之義,故多有學者認為前者乃后者在朝廷中的主管部門。其實不然。從景帝朝第一次出現典屬國這一官職算起,一直到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將之并入大鴻臚,《漢書》中所記載曾出任這一職位者共有六人,而其中事跡稍詳、可供分析者又僅有四人,分別是景帝朝的公孫昆邪,昭宣時期的蘇武、常惠,以及元帝朝的馮奉世。就這四人在典屬國任上的作為來看,其與設在地方上的屬國及其長官屬國都尉之間,從未發生過任何聯系。尤其是在武帝朝創設屬國制度前后,根本見不到有任何任典屬國者對此問題曾發表過意見或曾受命參與其事。如果其確為屬國之上級,那么這種“置身事外”的現象是有悖常理的。再證以漢簡。在《元康五年詔書冊》中,詔書由中央下達至屬國的順序是“御史大夫→丞相→郡太守→屬國都尉”,這其中并不經過典屬國,可見典屬國不負責向各地屬國傳達朝廷的詔令,這一點也與其作為諸屬國在朝中主管部門的角色相矛盾。至于《百官公卿表》中所言:“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復增屬國,置都尉、丞、候、千人。屬官,九譯令。”已有研究者指出,其中“復增屬國”一句于行文上顯得十分突兀。此后,典屬國繼續作為中央職官而獨立存在,并未受地方上各屬國數目增減的影響。直至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被省并入大鴻臚,這一職官才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至于省并的具體原因,史料中未曾明言。據推測可能有兩點:一個是武帝以后,漢朝廷主要以各地屬國作為容納來降民族人口的機構,典屬國的作用日漸式微;再一個是,宣帝朝呼韓邪單于歸漢后,漢、匈關系得到持續改善,沒有必要再于中央政府中,繼續維持這樣一類以招徠降者為初衷的機關獨立存在。“省并”的駐兵權前文已言,漢代的典屬國源自秦的屬邦。既然兩者在建制上有淵源關系,則在分管業務上必有一定的聯系。就上引秦簡牘及兵器銘文中的內容來看,作為中央職官的屬邦在秦時應具有如下職能:首先,屬邦掌握的有軍隊。如里耶秦簡中有:“屬邦候顯候丞不智名與反寇戰”,同時在兵器銘文中又多見有“武庫受(授)屬邦”這樣關于武器置用地的說明。其次,屬邦掌握的有手工業作坊。如兵器銘文中所見“二年,屬邦守由屬邦演變而來的典屬國,在漢代應兼有相似的職能。比如文帝駕崩后,將兵衛護喪儀的諸武官中就有“屬國悍”,其參與喪儀時的職責為“將屯將軍”。《史記集解》引李奇曰:“馮奉世為右將軍,以將屯將軍為名,此監主諸屯也。”又如,在肩水金關漢簡中見有:顯處令吏民卒徒奴婢盡知之各相牽證任毋舍匿出已爰書錮臧縣廷令可案毋令留居部界中不得胡人亡重事如法律令敢言之/九月丙子車騎將軍宣曲校尉當肩丞讓敢告典屬國卒人寫移這是宣曲校尉的下屬就胡人逃亡一事移文典屬國。宣曲是長安附近的一處宮觀,當地駐扎的有胡騎,即由民族人口組成的軍隊。宣曲校尉既就此事通知典屬國,可見后者也參與了對于在京民族兵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可能掌管著這些人的名籍。至于漢代的典屬國是否還掌管有某些手工業單位,這一點尚無直接證據可資說明。但就地方各屬國創設之際,渾邪王降眾的分流情況來看,典屬國可能仍然掌管著向朝廷各生產部門遴選、輸送所需民族人口的職能。這其中最顯著的就是金日《漢書·百官公卿表》既稱典屬國的職責在于“掌蠻夷降者”,又言“典客”即“大鴻臚”的職責在于“掌諸歸義蠻夷”,而隨著容納各族來降人口的重任逐漸由各地屬國來負責,典屬國在中央機構內的作用日漸式微。尤其是呼韓邪歸漢而郅支被誅以后,匈奴正式被納入以漢朝為核心的宗藩體系之內。單于由與漢朝皇帝并列的地位降為臣屬,雖然仍然享受著覲見時位列于諸侯王之上的優待,但這種形式上的禮節不能改變雙方之間業已確立的君臣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漢、匈之間人員、物資的主要流動方式由此前的戰爭、擄掠與招降,轉變為朝覲、賜婚與賞賜,“北邊自宣帝以來,數世不見煙火之警,人民熾盛,牛馬布野”。需要注意的是,典屬國的最終結局是被“省并”,即裁撤其獨立建制而不完全終止其原有職能,這部分職能由兼并典屬國的大鴻臚承擔了起來。之所以不能在撤銷其建制的同時終止其職能,主要在于無論是西漢還是東漢,除了屬國胡騎之外,兩漢朝廷在首都地區都還維持著一定數量的由邊疆民族成員組成的軍事力量。從上引肩水金關漢簡中可以看出,在典屬國存在的時段內,它就參與了對于這些軍事單位的管理。而在其省并之后,從李賢注《續漢書·百官志》中的記載來看,負責“掌監五營”的北軍中候下就配置有“通大鴻臚一人”,而這五營之中就有負責宿衛的胡騎。典屬國與地方各屬國的趨同本文梳理了漢代典屬國的淵源,明確了它的職責以及與地方各屬國及與同為朝官的大鴻臚之間的關系。主要觀點可概括如下表。其中,金關漢簡中宣曲校尉下屬向典屬國報告一事,因為同出的其他簡文中見有“地節”年號,故于表中將之系于宣帝朝。東漢以后,典屬國已并入大鴻臚,唯北軍中候下設“通大鴻臚”一職可視為反映此前典屬國與禁軍胡騎之間關系的孑遺。與此同時,設于各地方上的屬國則開始了逐步向郡轉化的歷程。這一歷程自光武帝時期即已開始,到安帝時期正式令其中的六個屬國“別領比郡”,即將業已發生的屬國向郡趨同這一過程在法律上予以確認,降及獻帝建安年間,大多數的屬國已改設為郡。據上文分析,典屬國與地方上各屬國在共存時期內,彼此之間并無行政隸屬關系。相反地,我們實際上可以把它們看作是在作用與性質等方面都相似而在時代上前后接續的兩類平行機構。之所以將容納各民族降人的處所由中央調整至地方,改為以各屬國為執行這類工作的主要部門,原因可能在于武帝以后在邊疆及民族事務中執行的進取政策使得歸漢的各族降人的數量驟增。首都周邊及朝廷內各職能部門已無力全盤接收,因此才于地廣人稀的新拓展地區創設新型機關,作為這些來漢人口的歸宿。故此我們認為,典屬國與地方各屬國可以被看作是執行同一任務的前后接續的兩類機構。而隨著西漢晚期典屬國首先被合并,到了東漢初年,地方各屬國也開始紛紛發生了向一般漢郡趨同的現象,直至東漢末年多已轉化為郡。當然在東漢以后,仍不斷有新的民族群體歸附,相應地,中原王朝另設有新的機構予以管領,此不在本文的論述范圍之內。典屬國被并入大鴻臚以后,后者自然承擔起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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