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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實施與海洋權益的保護
《大陸架公約》于1982年通過。《海洋法》和《國際條約》以及關于邊界的許多妥協和仲裁,特別是國際法院的決定,反映了大陸架邊界的法律問題,但在相鄰和相互依存的國家之間,大陸架邊界的確定沒有達到統一的原則。在大陸架劃界問題上,大致有三種劃界的原則或方法被人們提了出來:一、自然擴散原則—自然延伸原則——大陸架劃界的重要依據1.海底區域屬于自然延伸《大陸架公約》第1條用“鄰接海岸”一詞肯定了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實施。誠然,“鄰接”一詞與“自然延伸”一語相較并不準確,但它可看作是“自然延伸”一語初步的意思表示。當然,大陸架的法律基礎是自然延伸,不是鄰近性。某塊海底區域如果不是最鄰近的國家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該沿海國,也不能成為該國的大陸架。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6條將大陸架定義為:沿海國領海以外以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架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的距離。這種權力是專屬性的,即:如果沿海國部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確表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這種權力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不同,它的存在是物質的,并不需要國家的宣告。2.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權利的法律基礎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中,對自然延伸原則的科學性作了系統的理論闡述,給予“大陸架是沿海國行使主權的陸地領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這一原則以充分的肯定。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國際法院賦予沿海國對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的事實根據在于大陸架是沿海國控制的陸地領土的一部分,盡管這些區域為海水所覆蓋但他們是陸地領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因此,如果該海床不構成某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不管該海床距離沿海國多么近,也不能認為是該國的一部分。國際法院用自然延伸來反駁“鄰近”概念,丹麥———荷蘭一方認為大陸架附屬于某一沿海國的標準在與“鄰近”,因此,劃界必須通過把距離每一國家海岸最近的區域保留給該國的方法來實現,而只有按照等距離原則劃出的界限才能達到這一目的,只有這種界限才能符合大陸架基本說。判決指出,沿海國之所以對其大陸架區域享有權利,是因為這些區域實際上可以認為是沿海國領土在海底的延伸,而不是由于———或者僅僅由于———這些區域位于該沿海國附近,在這里,決定性的正式延伸這個概念。因此,如果一定的海底區域不構成一個沿海國的領土的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該區域距離該沿海國的領土比距離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更為接近,也不能認為是屬于該沿海國家。(2)1985年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當時雙方都同意,大陸架界限的劃定應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到一切情況。但關于享有大陸架權利的法律基礎問題,當事雙方的觀點截然不同。按利比亞的觀點,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權利的法律基礎,只有自然延伸的提法才符合國際法。而馬耳他認為,自然延伸以變成一項空間概念,完全脫離了地質地貌的特點,旨在200海里以外,才有自然的意義,因為有較寬闊自然延伸的國家可以享有直至到大陸邊緣的大陸架權利。法院認為,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到200海里距離這個概念,但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的概念已經為距離概念所代替,它只是意味著在大陸邊沒有擴展到從海岸量起200海里的地方,自然延伸就要受距離標準的限制。因此,自然延伸和距離概念不是對立的,而是互相補充的,兩者都是大陸架法律概念的重要因素。二、介質線等距線的原則是不可強制應用的邊界方法1.中間線和劃界的關系一些國家認為,由于《大陸架公約》的規定和國家實踐,等距離線原則已經成為大陸架劃界之習慣國際法。而另一些國家認為,《大陸架公約》本身的優先并未賦予等距離線以一般國際法原則的地位。它僅是一種劃界方法,且非唯一的劃界方法。我們可以先對《大陸架公約》的規定作一下分析。該公約對大陸架劃界作了如下規定:“同一大陸架鄰接兩個或兩個以上海岸相對的國家時,則分屬各有關國家的大陸架的界限由這些國家協商決定。如無協定,除根據特殊情況可以另定界線外,分界線應采用每點均與劃定兩國中領海寬度的基線最近點距離相等的中線”。顯而易見,根據《大陸架公約》規定,劃界應首先考慮有關國家間的協議,其次是特殊情況,最后才是等距離中間線。這項規定并不是單純地強調“中線”,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協定、等距離、特殊情況結合起來。中間線(等距離線)并不是劃界的法律原則,而只是一種簡單易行劃界方法,由于其不一定能導致公平解決,因而并不是應當優先采用的一種方法,更不用說強制使用了。一般來說,等距離原則(中間線原則)會作為劃界時的開始步驟,或者說是作為劃界時的一種具體的方法。2.適用等距離規則的一般規定對于丹麥和荷蘭堅持使用等距離原則來劃分大陸架,國際法院首先以《大陸架公約》第6條產生的歷史為根據,指出國際法委員會在擬定這個條款的過程中并不是把等距離規則作為現行法或者作為產生中的習慣國際法規則而建議來進行批駁。《大陸架公約》第12條第6條作為任何國家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時可提出保留的條款之一,就是重要的證明。對于一般或習慣國際法規則,是不能提出保留的。另外,國際法院還在劃界方法與劃界原則之間作了區分,判決認為,等距離只是一種劃界方法,它不是劃界的習慣法規則,因此對《大陸架公約》的非締約國或對此項規定予以保留的國家不具有拘束力。判決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論點:等距離劃界方法的應用,不應作為有關各方的義務。當它不能導致公平的結果時,就會對它作一些修正。也就是說,在適用此原則時,要注意到“特殊情況”的限制。如果沒有協議,只有在排除特殊情況的條件下,才能使用等距離規則(2)1993年格陵蘭—楊馬延海洋劃界案國際法院回顧了1977年英法大陸架仲裁案,認為如果根據1977年仲裁裁決,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6條可以在本案中適用,因為此條是基于公平原則表達了一個普遍規則,其所導致的結果與同樣要求劃界根據公平原則的習慣法所導致的結果并無實質性的區別。國際法院以丹麥的200海里漁區主張線和挪威的中間線作為基礎,把兩國主張的重疊區分成三個部分。最南部分是毛鱗魚集中的地方,這部分用中間線等分,讓雙方有同等機會取得漁源。最北和中間兩部分,根據雙方海岸線的比例,在兩條主張線的第一個轉折點的距離上作1∶2的劃分。這樣,丹麥的200海里線減少三分之二,挪威的中間線減少三分之一,從而衡平了雙方的重疊主張。這種以雙方主張線為基礎進行調整的作法,起到折中的效果。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劃界實踐中還是在國際公約,等距離方法從來都沒有上到真正的劃界原則的高度,所謂的“等距離原則”并不存在。它不過是從屬于公平原則、受公平原則支配的一種劃界方法,它的地位自然也無法與公平原則相比。三、公平原則:可強制適用的國際習慣法基準1.公平原則的大陸架劃界意義公平原則是普遍承認的適用于海洋劃界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任何其他的劃界原則或方法,只有在符合原則的基礎上,方可被廣泛采用。在國際法中,“公平”概念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關于“公允與善良,的詞義本身是一致的2.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使公平原則在大陸架劃界中取得顯著地位北海大陸架案是通過國際司法程序解決的第一個大陸架劃界案,在此案中,國際法院提出的根據公平原則考慮一切有關情況通過協議解決的觀念,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得到多次肯定與支持。可以說此時的公平原則已在大陸架劃界中取得顯著地位,成為一個形成中的習慣規則了。國際法院的這一判決,對大陸架劃界實踐影響深遠,為海洋劃界法律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判決之后,有關國家又簽訂了20多個劃界條約。這些條約中絕大部分明確適用或雖未明確申明但實際上適用了公平原則。3.為公平結果適用公平原則和規則繼北海大陸架案之后,一些主要的國際實踐諸如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案等,同北海案一樣,國際法院強調公平原則對于大陸架劃界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1)1982年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劃界案突尼斯和利比亞請求國際法院就兩國之間佩拉賈地段的大陸架劃界問題做出判決,并要求考慮到公平原則,國際法院認為,它必定要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判決此案,法院理解的公平原則體現為以下三點:①適用公平原則的結果必須是公平的。結果才是最重要的,而原則必須從屬于目標。某一原則的公平性必須是根據它是否有助于達到公平結果來估價,因此,法院必須按照他們是否能恰當地達到公平結果來選擇其應當指出的原則。公平原則一次不能夠抽象的解釋,他還涉及到為公平結果可能是恰當的原則和規則。②公平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直接源出于爭議這一思想。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個直接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則,法院必定要使用它。在適用時在國際法時,根據該案的情況,法院可以在集中可能的法律解釋中選擇一種最接近正義要求的解釋。③公平原則的應用要與以“公允與善良”為基礎作出的判決區別開來。根據公允與善良作出的判決,法院可以不嚴格地適用法律規定。法院在本案中有義務把公平原則當作國際法的一部分來運用,有義務權衡各種不同的相關情況,以得到公平結果。最后國際法院強調,“劃界是按照公平原則來進行,并考慮一切有關情況,其中包括各當事國之間的陸地邊界”。(2)1985年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國際法院確認,“司法判決一直主張,當事國雙方本身也同意,大陸架邊界的劃定必須在一切有關情形下適用公平原則以取得公平的結果”。法院指出,“公平原則既是特殊案件中達到公平結果的方法,同時還具有更普遍的有效性并因此可以用一般詞語來表達”。“作為一般國際法的一部分來適用的公平原則的規范性是重要的,因為這些原則不僅制約通過裁判或仲裁的劃界,而且還制約當事雙方首先謀求通過協議進行劃界的義務,這種協議必須謀求達到公平的結果”。顯而易見,該案中法院的這種觀點是對公平原則在大陸架劃界理論中所占地位的進一步提升。綜上,公平原則不是憑空臆想的原則,而是在大陸架劃界的實踐中被引入的,也是為大陸架劃界實踐所支持和逐步確立的。因而可以說,依據國際習慣法,公平原則已成為“一項得到普遍承認的劃界所采用的一切規則和方法的壓倒一切的國際準則”。在《聯合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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