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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淮南衡陽市列傳》作者身份辨析
一.微言中的嫌疑之處淮南衡山傳說歷史上是可疑的。淮南王劉安及其賓客同著《淮南子》,把儒、道兩家思想集結起來,可算得上是“思想史上的偉績”關于《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中存在嫌疑之處的原因,學人多認為,司馬遷寫此傳的主要材料來自于朝廷的“官文書”、伍被的“自供詞”,這里有許多誣陷和緣飾的成分,因而形成了矛盾和可疑之處。也有學人認為,作為富有理性和批判精神的歷史學家,司馬遷不會犯這樣的錯誤,嫌疑之處是“微言”。所謂微言即隱約之言,主要表現為史家有意在行文中造成前后的矛盾,以暗示所記錄的并非真實。史家本該“實錄”,但有時為了不冒犯當代權勢者的忌諱而引起阻撓和災禍,故以微言的寫法暗示歷史的真實。《史記·匈奴列傳》曰:“孔氏著《春秋》,隱、桓之間則章,至定、哀之際則微。為其切當世之文而罔褒,忌諱之辭也。”汪春泓先生認為,此傳存在的一些矛盾表明,它不是司馬遷所作,而是參與治淮南獄的宗正劉受與劉德根據“定讞之詞”而寫,后經劉向和劉歆的修改而成二《春秋》公羊學我們懷疑司馬遷對《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的著作權,主要是我們以為司馬遷認為劉安的謀反被誅是出于漢廷誣陷的一件大冤案。因此,我們有必要檢討《史記》中其他的篇章對劉安之謀反事的載錄和評價。《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淮南王安謀反覺,治。王前朝,武安侯為太尉,時迎王至霸上,謂王曰:“上未有太子,大王最賢,高祖孫,即宮車晏駕,非大王立當誰哉!”淮南王大喜,厚遺金財物。上自魏其時不直武安,特為太后故耳。及聞淮南王金事,上曰:“使武安侯在者,族矣。”劉安與田蚡的對話,是劉安謀反之事發覺后為漢廷所查知而成為劉安謀反的一個證據。司馬遷當據漢廷的“官文書”載錄此事。此事亦見于《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史記·平準書》: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張湯用峻文決理為廷尉,于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跡見,而公卿尋端治之,竟其黨與,而坐死者數萬人,長吏益慘急而法令明察。劉安有“謀反跡”。這與《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中膠西王端議劉安罪“謀反形已定”相同,即顯示謀反的一些特征,但未公然地舉兵反叛。漢廷對有謀反動機且暗做一些準備的劉安等人,是以實際的謀反罪論處。公卿尋端窮治其獄,深文周納,廣為株連,嚴刑酷罰,死者數萬人。《史記·儒林列傳》:董仲舒的弟子呂步舒,參與決淮南獄,以《春秋》之義正之,即《平準書》之謂“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公孫弘是西漢第一位封侯拜相的儒者,他所學的是《春秋》公羊學。所謂《春秋》之義,即《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君親無將,將而誅焉”,《公羊傳》昭公元年“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將”即行為的動機和念頭,臣子的心中如果動了弒君的念頭,即使未付諸行動,也必予以誅絕。漢代公羊學繼承和發展此一思想,標舉“貴志”“誅心”之論,這在漢代的政治冤獄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人的動機和目的深藏于內,同樣的動機和目的可發出不同的行為,同樣的行為可有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因此難以察知。徐復觀說:“個人立身行己在動機的隱微之地,下一番反省澄汰的功夫,當然是好的。但在政治上,也要追及動機隱微之地,以此為判罪的原則,則社會上可死者必眾,冤死者亦必眾。”《史記·酷吏列傳》:上問湯,湯曰:“此愚儒,無知。”狄山曰:“臣固愚忠,若御史大夫湯乃詐忠。若湯之治淮南、江都,以深文痛詆諸侯,別疏骨肉,使蕃臣不自安。臣固知湯之為詐忠。”于是上作色曰:“吾使生居一郡,能無使虜入盜乎?”曰:“不能。”博士狄山并未否認劉安的謀反,而是指責張湯在治淮南獄時,深文痛詆,窮治其獄,牽連太多,殺傷太重。《史記·汲鄭列傳》:然好學,游俠,任氣節,內行修潔,好直諫,數犯主之顏色,常慕傅柏、袁盎之為人也。善灌夫、鄭當時及宗正劉棄。……淮南王謀反,憚黯,曰:“好直諫,守節死義,難惑以非。至如說丞相弘,如發蒙振落耳。”丞相即公孫弘,《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所謂“而說丞相下之,如發蒙耳”,與此傳正同。要之,司馬遷在《史記》的其他傳記中,基本上認定劉安因謀反事被誅,也指出劉安有謀反形,即有謀反的動機和目的且為謀反暗做一些準備,而沒有實際的公然反叛。漢廷斷淮南獄以《春秋》之義正之,深文周納,窮究黨羽,嚴刑酷罰,司馬遷是持批評態度的,而認為劉安之謀反被誅有一定的冤屈。我們再細讀《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了解劉安謀反的發展過程和諸多事實,分析劉安謀反的主要原因,解釋此傳中存在的某些嫌疑之處。劉安的祖母趙氏,是高祖路過趙王張敖的封地時趙王所進獻,趙氏得幸而有身。后因貫高等謀反而牽連趙王,一并收捕而系于獄中。趙氏以懷孕之事告吏,吏以上聞,高祖正怒趙王,不理趙氏。趙氏在獄中生下劉安的父親劉長后,即憤而自殺。高祖事后頗有悔意,令呂后母之。高祖十一年(前196年),擊滅黥布,立劉長為淮南王。劉長頗有才力,勇毅、驕矜、放恣,數不奉漢法,引起文帝及其大臣的猜忌。文帝六年(前174年),劉長以謀反罪廢王號謫徙蜀,在路上憤而不食以死。文帝十四年(前166年),封劉長的三個兒子安、勃、賜為王,三分劉長的封地。劉安襲其父的封號為淮南王,劉安自然是念念不忘其祖母、父親的冤死,復仇種子早已孕育心中,并一天天地生長。呂思勉說:“漢人之重復仇,觀淮南王事可以知之。審食其之于厲王母,特未能爭于呂后耳,非有意殺之也;而厲王處心積慮,必致之死。王安躬行仁義,通達道術,必非利天下者。……《史記》云安時時怨望厲王死,欲叛逆;《漢書》云江淮間多輕薄,以厲王遷死感激安。此蓋安謀反之由,他皆不足信也。”孝景三年,“吳、楚七國反,吳使者至淮南,劉安欲發兵應之”。劉安因二世含冤,而早有復仇謀叛之心,“欲發兵應之”,即有發兵的念頭,但未付之行動。此事應是在元狩二年(前121年)劉安謀反事被發覺后,為漢廷所追討。如果在當年(孝景三年)即知,則劉安難逃懲處。司馬遷敘述此事,應根據漢廷的“官文書”。建元二年,劉安入朝,素善武安侯田蚡。田蚡時為太尉,迎于霸上,曰:“方今上無太子,大王親高皇帝孫,行仁義,天下莫不聞。即宮車一日晏駕,非大王當誰立者。”按人之常理,武帝才即位,只有十七八歲,為何斷定不能生子呢?武帝春秋正富,而劉安此時約40歲,如何能說“宮車一日晏駕,非大王當誰立者”。田蚡是武帝的親舅舅,正受重用,也不能這樣說。但田蚡是一個典型的勢利小人,相貌丑陋,陰險狡詐,極善逢迎,其發跡主要依靠王太后的外戚關系。司馬遷對田蚡甚為痛恨,觀《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可知。劉安是武帝的叔父,此時受到武帝的敬重。田蚡為了巴結劉安,而昧著良心說話。劉安大喜,送田蚡許多金銀財寶,并“陰結賓客”“為叛逆事”。劉安因祖母、父親的冤死而悲憤郁于心中,感情往往遮蔽理智,他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在這次朝見中,劉安應武帝之命,作《離騷傳》,“旦受詔,日食時上”。徐復觀說:“劉安的《離騷傳》,是借屈原之冤,以明自己之志。其敘述中所流露出的‘信而見疑,忠而被謗’的煩冤悲憤之情,不僅是表白屈原,亦實際是表白他自己。”淮南王安、王后荼、太子遷、女兒陵等,皆相謀而有復仇漢廷之心,也為謀反做了一些積極的準備。女兒陵到長安,帶了許多金銀財寶,結交武帝左右的近臣。元朔五年(前124年),太子遷與郎中雷被比劍,產生了沖突。雷被受到劉安及太子的斥責和打擊,他欲募擊匈奴,而離開淮南,但為劉安及太子所禁。他逃到長安,上書自明。這件事違背漢律“詔書募擊匈奴,而雍遏應募者,漢律所謂廢格”。漢廷準備逮捕太子,“王、王后計欲無遣太子,遂發兵反。計猶豫,十余日未定”劉安日夜與伍被、左吳等謀劃,準備反叛朝廷。伍被是著名的謀臣,其游說之詞頗有戰國策士的風格,善于鋪排、夸飾,文辭宏富,情溢于理。他起初不贊成劉安的謀反,通過秦亡漢興、吳王濞謀反被誅兩件事,從正反兩方面說明功成者要知時而動。并指出,此時天下安寧,淮南力量弱小,如果謀反,“誠逆天道而不知時也”,就必然敗亡。后來他在劉安威逼下,不得已為謀反劃策。在劉安謀反事將發覺時,伍被“自詣吏,因告與淮南王謀反,反蹤跡具如此”淮南國謀反之事的發覺,主要是因為內部的爭斗。劉安的孽子劉不害及其子劉建與太子劉遷之間有太多的恩怨情仇,這難有是非善惡的判斷。元朔六年(前123年),劉建告太子遷的許多陰事于朝廷。劉安患之,恐國之陰事將覺,幾次欲發兵。劉安聽從伍被的建議,準備偽造漢廷的詔書向山東各地發出,徙郡國豪杰、任俠、有罪者及其家屬至朔方郡;又準備偽造朝廷獄書,逮捕諸侯太子幸臣,以造成諸侯、郡國對朝廷的怨恨,引起社會政治的動亂,從而乘勢公然反叛。這些計謀皆是紙上談兵,很難實行,即使實施,也需要較長的時日。漢廷逮捕太子遷急迫,劉安又準備誅殺淮南相、內史、淮南中尉等,“王猶豫,計未決”。就在這時,伍被自詣吏,告劉安謀反。丞相公孫弘“乃疑淮南有叛逆計謀,深窮治其獄”。漢廷圍淮南王宮,捕劉安、太子、王后及其賓客。劉安自剄殺,王后荼、太子遷等參與謀反者皆被滅族,牽連列侯二千石豪杰數千人,皆以罪的輕重受誅。綜上所述,劉安之謀反歷經30多年的發展,由最初因祖母、父親的冤死而對漢廷產生許多不滿、怨恨,到后來漢廷愈來愈嚴重的猜忌、壓制、威逼,而使劉安的謀反之心不斷充實擴大,而暗做實際的準備,終成“謀反形”,但未公然反叛。《史記》本傳在敘述諸多謀反事時,一再用“欲如何”“未發”等語。劉安具有文人的性格,《漢書》本傳“淮南王安為人好書,鼓琴,不喜弋獵狗馬馳騁,亦欲以行陰德拊循百姓,流名譽。招致賓客方術之士數千人,作為《內書》二十一篇,《外書》甚眾,又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黃白之術,亦二十余萬言”三環境決定論:劉安的反案汪春泓先生認為,《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不是司馬遷所作,而是劉受、劉德所寫,后經劉向、劉歆修改而成。因為司馬遷對劉安頗為欣賞和同情,且認為劉安的謀反被誅完全是漢廷誣陷的千古冤案,故不可能撰寫今本的《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汪春泓在《關于〈史記·五宗世家〉之“河間獻王”事跡疏證》中說:證據之一,淮南王獄屬于冤案,此在案發當時,就屬天下共識。觀《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朝廷嚴懲淮南王,鐵證之一,就是淮南王所養謀士伍被的證詞,伍被或許是揭發淮南王謀反之最力者,亦或許是朝廷假借伍被之名,捏造莫須有之詞。如何在史書中處置伍被其人,《漢書》在《淮南王傳》后,緊接著就是《蒯伍江息夫傳》,此傳中蒯通之與韓信、伍被之與淮南王、江充之與戾太子、息夫躬之與東平王,此蒯、伍、江、息夫四者,皆仲尼所謂“惡利口之覆邦家”者,四人均屬利欲熏心膽大包天之險士,其生平都與前漢一樁人神共憤的冤案相聯系,而此傳不置于韓信、戾太子及東平王傳后,唯獨列于淮南王傳后,其意指太明確不過了,顯然,史家的安排意在說明淮南王一案與韓信、戾太子等一樣,同屬遭致陷害的千古奇冤。汪春泓先生認為,淮南王獄屬于冤案,在當時是天下共識。但他一方面不能提供堅實的材料予以證明;另一方面也不能征引時人的言論予以證實,而是推測班固作《漢書·蒯伍江息夫傳》之動機目的:此傳置于《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后,表明伍被是誣陷劉安的小人,與其他三位小人陷害其主同類。也說明淮南、韓信、戾太子等謀反罪是同屬遭到陷害的千古奇冤。這種推見至隱或有一定的合理性。既然如此,則班固為何在《漢書·武帝紀》中明確地記載劉安的謀反之事:“(元狩元年)十一月,淮南王安、衡山王賜謀反,誅。黨與死者數萬人。”汪春泓先生說,司馬遷認為劉安的謀反是天下奇冤,其證據之一,是《史記·酷吏列傳》。他以博士狄山批評酷吏張湯“治淮南、江都,以深文痛詆諸侯,別疏骨肉,使藩臣不自安”作為證據。但筆者認為,這只能說張湯在治淮南獄時深文周納,嚴刑酷罰,痛詆諸侯,不能說明張湯所治淮南獄是冤假錯案。汪春泓先生在《關于〈史記·五宗世家〉之“河間獻王”事跡疏證》一文中又說:若按《史記·淮傳》所謂“太史公曰”,以地理環境決定論來詮釋淮南王父子“再亡國”的宿命,此與偉大史學家司馬遷的史學觀相悖,此“太史公曰”實屬可疑。地理環境對人的性格和命運有一定的影響,是可以肯定的,但如果過分地夸大其影響而成為地理環境決定論,則顯然是片面的。人的性格和命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如時代的背景、人生的遭遇、學問的傳承、個性人格等。環境決定論也含有為當事人開脫其行為責任的內容。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負責,這貫穿著堅實的道德倫理的經脈,“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作為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自然不能主張環境決定論。《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太史公曰:《詩》之所謂“戎、狄是膺,荊、舒是懲”,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親為骨肉,疆土千里,列為諸侯,不務遵藩臣職以承輔天子,而專挾邪僻之計,謀為叛逆,仍父子再亡國,各不終其身,為天下笑。此非獨王過也,亦其俗薄,臣下漸靡使然也。夫荊楚驃勇輕悍,好作亂,乃自古記之矣。細讀這段文字,司馬遷認為,劉長、劉安父子亡國的原因,主要是自己的過失,也受到荊楚地方“驃勇輕悍,好作亂”之風俗及臣下不良言行的浸染。“此非獨王過也”,即不都是淮南王的過失(但負主要責任)。這種論斷是合理的,豈如汪春泓先生所理解“以地理環境決定論來詮釋淮南王父子‘再亡國’的宿命”。學人的治學是以基本材料為立論的依據,這不僅指對基本材料的搜集是否完整或典型,而且指對基本材料的理解是否合理。汪春泓先生在《關于〈史記·五宗世家〉之“河間獻王”事跡疏證》一文中進一步說:證據之二,按照漢家制度,懲治諸侯謀反之事例由宗正參與,施行朝廷“家法”,而宗正深悉事情的原委,可以認為,《史記·淮傳》本是一份證成淮南冤獄的定讞之詞,宗正當與此文所記錄的淮南王事跡存在不解之緣。……作為主辦淮南王案的宗正劉受和參與其事的侄孫劉德,事后,理當撰成一篇結案讞詞,《漢書·武帝紀》元狩元年夏四月丁卯詔曰:“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學,流貨賂,兩國接壤,怵于邪說,而造篡弒,此朕之不德。”武帝已為此案定調,所以讞詞也必須與此相符,現在看來,《史記·淮傳》與武帝的定調幾乎一致,并不敢越雷池半步,這可以證明此一列傳的性質,確乎是一篇定讞之詞,換言之,《史記·淮傳》是迎合武帝上述詔書的口徑來撰寫的,而此篇出自劉受、劉德之手筆,后經劉向、劉歆之潤飾,其可能性完全存在。首先,宗正掌管王室親族的事務,同姓諸侯王謀反,宗正參與治之,但非主辦者,也不負責撰寫定讞之詞。《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丞相弘、廷尉湯等以聞,天子使宗正以符節治王。”四以“神”“神”“國”為背景,總結外部事件與象的關系汪春泓先生說,從《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中可讀出劉德、劉向與諸侯大臣之間的恩怨情仇,這也成為劉德、劉向撰成此傳的又一證據。其在《關于〈史記·五宗世家〉之“河間獻王”事跡疏證》一文中說證據之三,在《史記·淮傳》中,夾雜著一些朝廷諸侯、皇帝后戚之間的恩怨情仇,此固為向之讀《史記》者,不甚明其緣由。《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及建元二年,淮南王入朝。素善武安侯,武安侯時為太尉,乃逆王霸上,與王語曰:“方今上無太子,大王親高皇帝孫,行仁義,天下莫不聞。即宮車一日晏駕,非大王當誰立者。”淮南王大喜,厚遺武安侯金財物。汪春泓先生認為,這段文字的背后透露出劉德、劉向與竇嬰、田蚡之間的恩怨。《漢書·楚元王傳》:“初,休侯富既奔京師,而王戊反,富等皆坐免侯,削屬籍。后聞其數諫戊,乃更封為紅侯。太夫人與竇太后有親,懲山東之寇,求留京師,詔許之。富子辟強等四人供養,仕于朝。”首先,根據《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魏其侯竇嬰是竇太后從兄之子,為人耿直,也逆太后之意,“太后由此憎竇嬰。竇嬰亦薄其官,因病免。太后除竇嬰門籍,不得入朝請”其次,《史記·淮南衡山列傳》錄伍被的游說之辭:“夫吳王賜號為劉氏祭酒,復不朝,王四郡之眾,地方數千里,內鑄消銅以為錢,東煮海水以為鹽,上取江陵木以為船,一船之載當中國數十兩車,國富民眾。行珠玉金帛賂諸侯宗室大臣,獨竇氏不與。”再次,《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使人偽得罪而西,事大將軍、丞相。一日發兵,使人即刺殺大將軍青,而說丞相下之,如發蒙耳。”要之,汪春泓先生依據《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中只言片語來發掘劉德、劉向與諸侯大臣之間的恩怨情仇,多是以想象代替邏輯論證。筆者認為,學人讀史應關注史家記錄的史實及其史實本身所表現的意義,而不必追究史家記錄史實的動機目的,這本是沒有根據的推論和妄猜。汪春泓先生似得意于此,自以為獨得史家著述的微言大義。在《關于〈史記·五宗世家〉之“河間獻王”事跡疏證》一文中說:證據之四,在《史記·淮傳》中,一些關于災異的敘述方式出自劉向而非司馬遷。《史記·淮傳》記載:“建元六年,彗星見,淮南王心怪之。或說王曰:‘先吳軍起時,彗星出長數尺,然尚流血千里。今彗星長竟天,天下兵當大起。’王心以為上無太子,天下有變,諸侯并爭,愈益治器械攻戰具,積金錢賂遺郡國諸侯游士奇材。諸辨士為方略者,妄作妖言,諂諛王,王喜,多賜金錢,而謀反滋甚。”如此將十分晚近的政治事件與天象相關聯,作出實用主義的解釋,覆按諸《史記·天官書》,其中并無相同的記載。……據此,更可知《史記·淮傳》所出現的上述言災異的文字絕非司馬遷所作。記錄天象災異,是太史令的職責之一。孔子修《春秋》,重視日食等天象災異的記錄。把天象災異與政治人事結合起來,這是非常古老的傳統。漢初皇帝見天象災異,以為是天警示自己的不德,而總是下詔反省自己的罪責。《史記·孝文本紀》載:“(二年)十一月晦,日有食之。十二月望,日又食。上曰:‘朕聞之,天生蒸民,為之置君以養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則天示之以災,以誡不治。乃十一月晦,日有食之,適見于天,災孰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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