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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期的幣制改革

漢代繼承了秦制,漢初的幣仍采用秦國方孔圓的一半銀幣。因當時經濟凋敝,對秦半兩錢進行減重,并實行民間放鑄。由于當時缺乏標準化管理,各地所鑄錢幣大小、輕重、優劣不平衡,以致幣制甚為混亂。因此,西漢前期貨幣制度處于調整階段,并進行了多次改革。高祖劉邦時鑄行了一種小型半兩錢,重三銖,錢幣仍為“半兩”,由于政府放鑄,以致錢幣越鑄越輕小,小如榆莢,故稱為“榆莢錢”。呂后時先后鑄行了八銖錢和五分錢,亦是半兩錢的形制,僅在重量上進行了增減,錢幣的規格一直沒有定型。至文帝五年(公元前175年)更鑄四銖半兩,即實重四銖的半兩錢,幣制才基本穩定。文帝雖也實行放鑄,但采取了市場監管措施,以保證錢幣的質量。1975年在湖北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出土了一件稱錢天平衡桿,桿上墨書文字清楚標明了“稱錢衡”的名稱和用途等。該墓是文帝初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入葬的至武帝初年,錢幣又出現優劣摻雜、輕重無常的現象。據《史記》《漢書》等文獻記載,武帝時先后進行了多次貨幣改革。但是,這些文獻對貨幣改革的時間和內容記載不完全一致,即使同一文獻也有差異。例如關于“三銖錢”的改革,《史記·平準書》記載為元狩年間,而《漢書·武帝紀》則記載為建元年間,兩者前后相差二十余年。后人在討論“三銖錢”的鑄行時間時,往往各執一詞,或以《史記》為本,或以《漢書》為據,亦有兩說并存而不斷是非者,至今尚無定論。其他幾次貨幣改革,《史記》與《漢書》的記載雖沒有明顯抵牾,但由于《史記·平準書》多以“其明年”標注時間,不是十分具體清晰,而《漢書·武帝紀》則對年代有明確、具體的記載,遂有論者將《漢書·武帝紀》所載的時間與《史記·平準書》所載的貨幣改革內容進行簡單地對應拼接,而未做必要的梳理和考證。如有論者言:“《平準書》載,元狩四年‘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平準書》載,元狩五年‘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令不可摩取熔焉’。”從目前論述漢武帝貨幣改革情況看,不少論者將《漢書》所記載的年代直接套于《史記》,論定漢武帝貨幣改革的年代、內容為: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行三銖錢;建元五年(公元前136年),罷三銖錢,行四銖半兩錢;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銷四銖半兩錢,更鑄三銖錢,發行白金幣與皮幣;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罷三銖錢,行五銖錢(“郡國五銖”);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禁郡國鑄錢,由朝廷所轄鐘官鑄赤仄(側)五銖錢;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禁止郡國鑄錢,由朝廷所轄三個部門鑄造五銖錢(“三官五銖”)一、縣等地發行本官三銖錢《漢書·武帝紀》載: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余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此段文字在《漢書·食貨志》中亦有同樣記載。由于《漢紀》成書于東漢末年,是荀悅奉詔“抄撰《漢書》,略舉其要”《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是專記經濟、貨幣之史,應較《漢書·武帝紀》更為權威。再則,司馬遷生于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二、罷三銖錢、行參兩錢的性質《漢書·武帝紀》載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根據《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所載元狩三年“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余年”其間未見有改幣之事,一直使用的是“四銖半兩錢”。因此,《漢書·武帝紀》所載建元五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與建元元年“行三銖錢”一樣,是有問題的,難以為據。這里需要指出,1972年在山東臨沂銀雀山出土了兩座西漢時期的墓葬又如,考古出土三銖錢的數量頗為有限,按其形制可分為兩式:一式為背平素、面無外郭,另一式為背平素、面有外郭。對此,認為面無外郭的三銖錢與半兩錢面背無郭的原始鑄式一致,是武帝建元元年至建元五年間初鑄之三銖錢;面有外郭的三銖錢,則為元狩年間銷半兩后改鑄的三銖錢。實際上這種論斷是基于建元元年鑄行的三銖錢。其實從出土資料看,文帝四銖半兩錢中已有不少面鑄外郭者。經對湖北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出土的101枚四銖半兩錢研究,就發現很大一部分錢面鑄有外郭,個別甚至還有內郭三、王侯宗室朝陽國人以皮幣薦從實單位考《漢書·武帝紀》載:(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衣食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認為造皮幣和白金三品的年代為元狩四年。《史記·平準書》對此亦有記載,但沒有注明具體年代,而是以“其明年”為間隔,敘述事件發生的先后時間。“其明年”即為“次年”或“下一年”,這可根據上下文進行推算。載:其后四年,而漢遣大將將六將軍,軍十余萬,擊右賢王,獲者首虜萬五千級。明年,大將軍將六將軍仍再出擊胡,得首虜萬九千級……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跡見……其明年,驃騎仍再出擊胡,獲首四萬。其秋,渾邪王率數萬之眾來降……其明年,山東被水菑,民多饑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廥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貸假……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另據《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載,衛青連續兩年大規模攻伐匈奴的年份為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和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載:元朔之五年春,漢令車騎將軍青將三萬騎,出高闕;衛尉蘇建為游擊將軍,左內史李沮為強弩將軍,太仆公孫賀為騎將軍,代相李蔡為輕車將軍,皆領屬車騎將軍,俱出朔方;大行李息、岸頭侯張次公為將軍,出右北平:咸擊匈奴……漢兵夜至,圍右賢王……得右賢裨王十余人,眾男女萬五千余人,畜數千百萬……其秋,匈奴入代,殺都尉朱英。其明年春,大將軍青出定襄,合騎侯敖為中將軍,太仆賀為左將軍,翕侯趙信為前將軍,衛尉蘇建為右將軍,郎中令李廣為后將軍,右內史李沮為疆弩將軍,咸屬大將軍,斬首數千級而還。月余,悉復出定襄擊匈奴,斬首虜萬余人。這樣,以《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所載“元朔之五年”為基準,根據《史記·平準書》的敘述可推算得:“其后四年(元朔五年),而漢遣大將將六將軍,軍十余萬,擊右賢王,獲者虜萬五千級。明年(元朔六年),大將軍將六將軍仍再出擊胡,得首虜萬九千級……其明年(元狩元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跡見……其明年(元狩二年),驃騎仍再出擊胡,獲首四萬。其秋,渾邪王率數萬之眾來降……其明年(元狩三年),山東被水菑,民多饑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廥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貸假……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根據以上推算,《史記·平準書》所載這次貨幣改革的年代為“元狩三年”,與《漢書·武帝紀》所載“元狩四年”不同。據《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載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渾邪王與休屠王等謀欲降漢……降者數萬,號稱十萬。既至長安,天子所以賞賜者數十巨萬。封渾邪王萬戶,為漯陰侯”其秋,單于怒渾邪王、休屠王居西方為漢所殺虜數萬人,欲召誅之。渾邪王與休屠王恐,欲降漢,漢使驃騎將軍往迎之。渾邪王殺休屠王,并將其眾降漢。凡四萬余人,號十萬。于是漢已得渾邪王,則隴西、北地、河西益少胡寇,徙關東貧民處所奪匈奴河南、新秦中以實之,而減北地以西戍卒半。《漢書·匈奴傳》的記載與之一致。可知徙關東貧民、減戍卒在渾邪王降漢之時。《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載:“渾邪王與休屠王等謀欲降漢……減隴西、北地、上郡戍卒之半,以寬天下之徭……元狩四年春,上令大將軍青、驃騎將軍去病將各五萬騎……”四、銷一門錢,更鑄三銖錢的文《史記·平準書》載: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圓之,其文龍,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與造皮幣、白金三品均在同一年。根據上文所述,這次貨幣改革的時間是元狩三年。但是,后人常以《漢書·武帝紀》為據,認為“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的時間為元狩四年,如《資治通鑒》云:(元狩四年)冬……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后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三品:大者圓之,其文龍,直三千;次方之,其文馬,直五百;小者橢之,其文龜,直三百。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其實《漢書·武帝紀》僅載元狩四年造皮幣、白金三品,并沒有說“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況且元狩四年造皮幣、白金三品說本身就存在訛誤。《資治通鑒》這里所載實是將《史記·平準書》與《漢書·武帝紀》的兩種記載進行了簡單的拼接,其結論是不可取的。五、《漢書武帝紀》五銖錢的鑄行《史記·平準書》載: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其明年,大將軍、驃騎大出擊胡,得首虜八九萬級,賞賜五十萬金……是時財匱,戰士頗不得祿矣。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鋊焉。據上文,“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是元狩三年之事。那么,以“其明年”為據,可推定“郡國鑄行五銖錢”的時間為元狩四年。《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載:“元狩四年春,上令大將軍青、驃騎將軍去病將各五萬騎,步兵轉者踵軍數十萬,而敢力戰深入之士皆屬驃騎。”但是,《漢書·武帝紀》記載為:“(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盡管,《漢書·武帝紀》所載有關“三銖錢”“半兩錢”“五銖錢”等錢幣改革的時間、內容是自成一體的:(建元元年)春二月……行三銖錢。(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元狩)四年冬……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元狩五年)罷半兩錢,行五銖錢。但是《漢書·武帝紀》并未記載元狩年間有罷半兩錢,復行三銖錢的改革,以此推理,《漢書·武帝紀》中所載五銖錢改革前通行的貨幣應為半兩錢無誤。《漢書·食貨志》的內容均抄錄自《史記·平準書》,二者記載一致。《漢書·武帝紀》有關貨幣改革的記載與《史記·平準書》有很大差異,但自成一體。這不排除班固采用了《史記》以外資料的可能性。然而,以目前的考古資料尚無法證明《漢書·武帝紀》記載的可靠性。根據《史記·平準書》的記載: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銖錢……商賈以幣之便,多積貨逐利。于是公卿言:“郡國頗被菑害,貧民無產業者,募徙廣饒之地……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諸作有租及鑄,率緡錢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以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漢書·食貨志》的記載與之相同。由此可知,鑄行郡國五銖錢與出算緡令是同一年。而《漢書·武帝紀》載元狩四年冬,“初算緡錢”《漢紀·孝武皇帝紀》亦有鑄行五銖錢的相關記載:“(元狩)四年春,有司言關東流民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無以衣食賑稟,用度不足,請收銀錫以白鹿皮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銷半兩錢,更鑄五銖錢,重如其文。”其實對這一問題,早有論者提出異議。宋代王益之《西漢年紀》載:“(元狩)四年冬……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奸詐,乃更請諸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鋊焉。《考異》曰:《漢書·本紀》元狩五年云‘罷半兩錢,行五銖錢’誤也。按《食貨志》前已銷半兩錢,鑄三銖錢,后以三銖錢輕,更鑄五銖,非行五銖而始廢半兩也。《食貨志》又言‘大將軍、驃騎大出擊胡’,如是當是四年,《紀》載于五年亦非是。”六、縣的賦官用為官赤側《史記·平準書》載: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實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集解注引徐廣曰:“元鼎三年。”七、案例一:“常興鎮出土銀餅”《史記·平準書》載:“白金稍賤,民不實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1990年在陜西省寶雞市眉縣常興鎮出土的一批四銖半兩錢中有五枚銀餅,其中圓形龍紋餅一枚,徑5.6厘米,重118.5克;方形馬紋餅三枚,大小分別為3.2×3.3厘米、3.15×3.2厘米、3.1×3.2厘米,重量分別為22克、21克、20克;橢圓形龜紋餅一枚,徑2.2×4.3厘米,重15克八、諸郡國所前鑄錢以廢銷之地方《史記·平準書》載: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其后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于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據此記載,廢赤側錢、禁郡國五銖錢、鑄行三官五銖錢為同一年,是在張湯死后兩年,張湯死于元鼎二年,故可推得廢赤側錢、禁郡國五銖錢與鑄行三官五銖錢的時間為元鼎四年。這里尚需指出,有論者以《漢書·百官公卿表下》載:“(元鼎三年)鄲侯周仲居為太常,坐不收赤側錢收行錢論。”顏師古注曰:“赤側當廢而不收,乃收見行之錢也。鄲音多。”《資治通鑒》載:“(元鼎二年)白金稍賤,民不實用,竟廢之。于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九、鑄用麟趾金、金的形制漢武帝時期還鑄行過麟趾金和褭蹏金,主要用作賞賜諸侯王等。《漢書·武帝紀》載:(太始二年)三月,詔曰:“有司議曰,往者朕郊見上帝,西登隴首,獲白麟以饋宗廟,渥洼水出天馬,泰山見黃金,宜改故名。今更黃金為麟趾褭蹏以協瑞焉。”因以頒賜諸侯王。應劭曰:“獲白麟,有馬瑞,故改鑄黃金如麟趾褭蹏以協嘉祉也……”師古曰:“既云宜改故名,又曰更黃金為麟趾褭蹏,是則舊金雖以斤兩為名,而官有常形制,亦由今時吉字金挺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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