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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第一節旅行社管理法規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條例》的適用范圍

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1《條例》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條例》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2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旅委或旅游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3

二、旅行社分類及其經營業務范圍:

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也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

二、旅行社分類及其經營業務范圍:

4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居民出境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5第二節旅行社的設立和變更一、設立旅行社的條件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第二節旅行社的設立和變更一、設立旅行社的條件6

旅行社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業務經營的需要。

旅行社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7

旅行社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旅行社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8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

3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120萬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

3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20萬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9

二、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

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設立申請書;

10三、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

申請設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三、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內旅11

(一)審核原則

受理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已取得經營許可滿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方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二)審批期限

各級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審核原則

受理申請12(三)頒證、辦理營業執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

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許可證后,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三)頒證、辦理營業執照

旅游行13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三種形式:

1、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

2、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3、外資旅行社。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14(一)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辦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辦程序

設立外商投15(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1、入境旅游業務;

2、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1、入境旅游業務;

16五、旅行社的變更及其管理

(一)變更經營范圍

原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五、旅行社的變更及其管理

(一)變更經營范圍

17(二)其它變更事項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其它變更事項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18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19第三節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三節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旅行社分社20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21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22每設立一個分社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30萬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5萬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存入質量保證金。每設立一個分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24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25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26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

旅行社對其設立的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旅行27第四節旅行社的經營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第四節旅行社的經營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28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29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

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30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31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14條)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32(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33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接待合同。

旅游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34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35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墊付旅游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36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

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3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游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游者時,可以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并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旅游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38發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發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滯39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40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2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41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節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42

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在次年3月底前,報送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部門設置、分支機構、網絡體系等;

(二)旅行社的經營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稅等;

(三)旅行社組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組織、接待人數等;

(四)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43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游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44第六節違反《旅行社條例》的處罰

學習本節最佳記憶的方式:

參見《旅行社條例》:

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六節違反《旅行社條例》的處罰學習本節最佳記憶的方45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46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第一節旅行社管理法規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條例》的適用范圍

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或者出境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47《條例》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條例》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48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旅委或旅游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旅游局)負責全國旅49

二、旅行社分類及其經營業務范圍:

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也可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

二、旅行社分類及其經營業務范圍:

50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居民出境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任何旅行社不51第二節旅行社的設立和變更一、設立旅行社的條件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第二節旅行社的設立和變更一、設立旅行社的條件52

旅行社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業務經營的需要。

旅行社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53

旅行社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旅行社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54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

3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120萬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注冊資本:

3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20萬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55

二、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

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申請開辦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設立申請書;

56三、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

申請設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三、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內旅57

(一)審核原則

受理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必須已取得經營許可滿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方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二)審批期限

各級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審核原則

受理申請58(三)頒證、辦理營業執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

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許可證后,持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三)頒證、辦理營業執照

旅游行59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三種形式:

1、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

2、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3、外資旅行社。

四、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60(一)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辦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辦程序

設立外商投61(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1、入境旅游業務;

2、國內旅游業務。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1、入境旅游業務;

62五、旅行社的變更及其管理

(一)變更經營范圍

原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五、旅行社的變更及其管理

(一)變更經營范圍

63(二)其它變更事項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其它變更事項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64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65第三節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

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三節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旅行社分社66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后,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67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68每設立一個分社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30萬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質量保證金:5萬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存入質量保證金。每設立一個分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70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71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72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

旅行社對其設立的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管理

旅行73第四節旅行社的經營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第四節旅行社的經營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74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75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

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76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77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14條)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78(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79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委托給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簽訂委托接待合同。

旅游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時,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游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并由旅游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旅行社需要將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業務作出委80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

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

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81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墊付旅游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游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82

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

行付費的游覽項目。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83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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