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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一節1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是當事人不變更而變動合同內容情況。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2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不變而僅變動合同內容的情況。一、合同變更的概念3二、合同變更的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須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行;3、必須發生合同內容的變化;4、合同變更必須符合約定或法定的形式要件二、合同變更的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4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部分取代未變更部分,未變更部分仍繼續有效;2、合同變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3、合同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4、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部分取代未變更部分,未變更部分5第二節合同的轉讓一、概念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將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更。合同權利轉讓(債權讓與)合同義務轉移(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第二節合同的轉讓一、概念6二、債權讓與(一)概念合同權利讓與,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二、債權讓與(一)概念7(二)特征:1、讓與的對象是合同債權;2、該債權具有可讓與性;3、合同主體變化,內容不變;4、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礎關系甲乙轉讓合同丙5、可部分或全部轉讓。(二)特征:1、讓與的對象是合同債權;8三、要件(一)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其內容;(二)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三)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三、要件(一)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其內容;9四、債權讓與的通知(一)通知的原因:公示(二)三種立法例:1、自由主義:無需債務人同意也無需通知;2、嚴格限制主義:《民法通則》3、通知生效主義:《合同法》四、債權讓與的通知(一)通知的原因:公示10(三)何人通知:讓與人或曰債權人;(三)何人通知:11(四)通知的效果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NO.8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通知的效果12五、債權讓與的效力(一)對內效力: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2、讓與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3、讓與人的附隨義務:告知。五、債權讓與的效力(一)對內效力:13(二)對外的效力1、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通知;2、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1)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2)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對外的效力14第三節債務承擔一、概念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的方式,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第三節債務承擔一、概念15(一)債務承擔的特征(1)債務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轉讓合同,使第三人承受債務或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而成為債務人,該第三人是債務承擔人;(2)債務承擔是一項相對無因行為,即第三人承擔債務是基于某種原因;(3)債務轉讓需要經債權人同意。

(一)債務承擔的特征(1)債務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轉讓合16(一)兩種情形: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地位,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承擔合同部分債務的承擔方式。

(一)兩種情形:171、免責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①須有生效的債務存在;②債務具有可讓與性;③須債權人同意。1、免責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18(2)效力①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②非專屬于原債務人的從義務轉移于承擔人,但保證責任不當然轉移。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承擔人可以主張。(2)效力①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192、并存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①須有生效的債務存在;②債務具有可讓與性;2、并存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20(2)效力①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內容不應超過原債務的限度;②原債務人和承擔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承擔人可以主張。(2)效力①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內容不應超過原債務的限度;21案例1:唐某欠王某款項,有欠條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廠遇到唐,向唐催要該款,唐表示無力償還。該廠張某與唐某系朋友,張某遂要求王寬限唐某幾日,并在欠條上寫上“此款由我星期三還”的字樣,同時簽注了姓名及日期。過了約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項未得到清償,其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唐某所欠的款項。

案例1:唐某欠王某款項,有欠條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廠22第四節概括承受一、概念:二、依據:合意和法定三:類型:1、合同承受

2、企業的合并、分立四、效力第四節概括承受一、概念:23具體的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具體的法律規定:24五、補充內容:企業改制中的債務承擔一、以部分資產與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的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的債務承擔問題。

五、補充內容:企業改制中的債務承擔一、以部分資產與相應債務與25討論:某造紙廠因長期經營不善,2002年6月經政府出面協調,以其部分有效資產價值800萬元,并隨相應債務800萬元(包括所欠甲某貨款16萬元),與一私營企業組建紙業公司,改制中將所欠甲某的債務轉移給新設紙業公司并以信函形式告知甲某,甲某收信后復函造紙廠并明確表示不同意該債務轉移。討論:某造紙廠因長期經營不善,2002年6月經政府出面協調,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第九條“在企業改制中對債務的處理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但新的債務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的,可按照實際情況確認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27假設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而不成立,并判令造紙廠償還甲某貨款16萬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造紙廠剩余資產沒有發生任何效益,該廠無力償還甲某債務。令甲某欣喜的是2003年4月查明該造紙廠與他人組建的紙業公司管理科學且效益很好,于是依據剛剛施行的《企業改制規定》第六條規定,以該紙業公司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該紙業公司在接收造紙廠的資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假設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而不成立,并判令造28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整體出售等改制中公告義務人未履行公告程序,原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

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整體出售等改制中公告義務人未履行公告29習題1、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為乙、丙兩個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并辦理變更登記與公告。同年4月,乙、丙簽訂一項協議,約定原由甲公司對丁公司的50萬元債權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訴丁要求歸還50萬元貨款。

習題1、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30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貸款

B.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丙無權向丁追索貨款

C.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丙無權向丁追索貸款

D.乙丙之間的協議無效,但丁有權選擇向乙或丙履行義務A.乙丙之間的協議有效,丁應向丙償還50萬元貸款

B.乙丙之31cc32習題2、H公司欠銀行貸款200萬元。現該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離出去,另成立J公司,對于公司分立后這筆債務的清償責任問題如何處理?

習題2、H公司欠銀行貸款200萬元。現該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離33習題3、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務部分立出去再設B公司和C公司,并在決定中明確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B公司承擔。A公司原欠李某貨款5萬元,現李某要求償還,你認為該債務應當如何處理?()(2000年試題)

A.由B公司承擔債務

B.由A、B、C三個公司分別承擔債務

C.由A公司承擔債務

D.由A、B、C三個公司連帶承擔債務習題3、某區政府工業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把所屬的A公司的兩個業34DD35案例2:A公司(從事移動通信服務)、B銀行、C公司(家電銷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B銀行提供信用卡,A公司提供無線上網服務、C公司提供筆記本電腦,并由客戶與B銀行簽訂協議,以免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購買的電腦設備,并按約支付上網通信費,C公司承諾對客戶信用卡增加信用額度部分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如客戶違約,因增加信用額度部分損失由C公司全額賠付,B銀行仍保留對客戶的追索權利。

問此種情形下C公司賠付責任承諾屬于何種性質?案例2:A公司(從事移動通信服務)、B銀行、C公司(家電銷售36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合同的轉讓第六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一節37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是當事人不變更而變動合同內容情況。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38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不變而僅變動合同內容的情況。一、合同變更的概念39二、合同變更的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須依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進行;3、必須發生合同內容的變化;4、合同變更必須符合約定或法定的形式要件二、合同變更的條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40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部分取代未變更部分,未變更部分仍繼續有效;2、合同變更不具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3、合同變更并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4、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部分取代未變更部分,未變更部分41第二節合同的轉讓一、概念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將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更。合同權利轉讓(債權讓與)合同義務轉移(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第二節合同的轉讓一、概念42二、債權讓與(一)概念合同權利讓與,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二、債權讓與(一)概念43(二)特征:1、讓與的對象是合同債權;2、該債權具有可讓與性;3、合同主體變化,內容不變;4、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礎關系甲乙轉讓合同丙5、可部分或全部轉讓。(二)特征:1、讓與的對象是合同債權;44三、要件(一)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其內容;(二)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三)債權具有可讓與性。三、要件(一)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其內容;45四、債權讓與的通知(一)通知的原因:公示(二)三種立法例:1、自由主義:無需債務人同意也無需通知;2、嚴格限制主義:《民法通則》3、通知生效主義:《合同法》四、債權讓與的通知(一)通知的原因:公示46(三)何人通知:讓與人或曰債權人;(三)何人通知:47(四)通知的效果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NO.8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通知的效果48五、債權讓與的效力(一)對內效力: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2、讓與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3、讓與人的附隨義務:告知。五、債權讓與的效力(一)對內效力:49(二)對外的效力1、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通知;2、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1)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的通知后,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2)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對外的效力50第三節債務承擔一、概念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協議的方式,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第三節債務承擔一、概念51(一)債務承擔的特征(1)債務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轉讓合同,使第三人承受債務或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而成為債務人,該第三人是債務承擔人;(2)債務承擔是一項相對無因行為,即第三人承擔債務是基于某種原因;(3)債務轉讓需要經債權人同意。

(一)債務承擔的特征(1)債務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轉讓合52(一)兩種情形: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地位,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承擔合同部分債務的承擔方式。

(一)兩種情形:531、免責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①須有生效的債務存在;②債務具有可讓與性;③須債權人同意。1、免責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54(2)效力①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②非專屬于原債務人的從義務轉移于承擔人,但保證責任不當然轉移。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承擔人可以主張。(2)效力①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552、并存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①須有生效的債務存在;②債務具有可讓與性;2、并存的債務承擔(1)生效要件:56(2)效力①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內容不應超過原債務的限度;②原債務人和承擔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承擔人可以主張。(2)效力①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內容不應超過原債務的限度;57案例1:唐某欠王某款項,有欠條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廠遇到唐,向唐催要該款,唐表示無力償還。該廠張某與唐某系朋友,張某遂要求王寬限唐某幾日,并在欠條上寫上“此款由我星期三還”的字樣,同時簽注了姓名及日期。過了約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項未得到清償,其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唐某所欠的款項。

案例1:唐某欠王某款項,有欠條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廠58第四節概括承受一、概念:二、依據:合意和法定三:類型:1、合同承受

2、企業的合并、分立四、效力第四節概括承受一、概念:59具體的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具體的法律規定:60五、補充內容:企業改制中的債務承擔一、以部分資產與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的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的債務承擔問題。

五、補充內容:企業改制中的債務承擔一、以部分資產與相應債務與61討論:某造紙廠因長期經營不善,2002年6月經政府出面協調,以其部分有效資產價值800萬元,并隨相應債務800萬元(包括所欠甲某貨款16萬元),與一私營企業組建紙業公司,改制中將所欠甲某的債務轉移給新設紙業公司并以信函形式告知甲某,甲某收信后復函造紙廠并明確表示不同意該債務轉移。討論:某造紙廠因長期經營不善,2002年6月經政府出面協調,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第九條“在企業改制中對債務的處理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但新的債務人有足夠能力清償債務的,可按照實際情況確認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63假設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而不成立,并判令造紙廠償還甲某貨款16萬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該造紙廠剩余資產沒有發生任何效益,該廠無力償還甲某債務。令甲某欣喜的是2003年4月查明該造紙廠與他人組建的紙業公司管理科學且效益很好,于是依據剛剛施行的《企業改制規定》第六條規定,以該紙業公司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該紙業公司在接收造紙廠的資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假設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而不成立,并判令造64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整體出售等改制中公告義務人未履行公告程序,原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

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整體出售等改制中公告義務人未履行公告65習題1、甲公司對外負債200萬元,另有50萬元的貨款未予追回(欠款人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分立為乙、丙兩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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