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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區別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區別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區別V:1.0精細整理,僅供參考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區別日期:20xx年X月項目綜合保稅區與保稅物流中心的區別保稅物流中心(B型)綜合保稅區與保稅物流中心的區別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自2007年10月起施行。概念是由一家企業法人經營,多家物流企業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封閉海關集中監管場所,是若干個A型的聚集。設立在內陸地區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區域稱為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港區與綜合保稅區的主要區別在于:保稅港區一般臨港而建,可以實施區港一體化;綜合保稅區一般通過“區港聯動”來加強與水港、空港的對接,實現其港口作業功能。審批機構海關總署國務院主體企業法人政府功能與業務倉儲;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轉口貿易;國際中轉;6、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1、倉儲;2、出口加工;3、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4、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5、國際中轉;6、檢測維修;7、商品展示;8、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可存儲貨物國內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1.保稅港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2.加工貿易進口貨物;3.轉口貿易貨物;外商暫存貨物;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8、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4.外商暫存貨物;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維修用零配件;6.進口寄售貨物;7.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9.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設立條件物流中心倉儲面積,東部地區不低于10萬平方米,中西部地區不低于5萬平方米;2、符合海關對物流中心的監管規劃建設要求;3、選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陸路交通樞紐及內陸國際物流需求量較大,交通便利,設有海關機構且便于海關集中監管的地方;4、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符合地方經濟發展總體布局,滿足加工貿易發展對保稅物流的需求;5、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的終端設備,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和數據標準,通過“電子口岸”平臺與海關聯網,以便海關在統一平臺上與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實現數據交換及信息共享;尚未出臺設立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審批標準的相關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區,在申請面積上有所區別,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面積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區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公里。設立審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區。原則上設在國家級開發區內,同一開發區內只能設立1個綜合保稅區。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一般應達到1億美元以上。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低于10億美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只設立1個綜合保稅區。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位超過10億美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增設綜合保稅區。東部各省(直轄市)的綜合保稅區封關運作后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達到或超過5000萬美元的;中部各省綜合保稅區封關運作后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達到或超過2000萬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保稅區封關運作后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達到或超過1000萬美元的,方可申請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綜合保稅區或擴大原有面積。6、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監管、辦公設施。綜合保稅區如申請擴大面積,須區內已擺滿項目、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發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擴大的面積為不大于3平方公里。綜合保稅區須自批準之日起2年內建設完畢并申請驗收。如1年內未啟動建設,由海關總署商有關部門書面提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內仍未有進展的,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綜合保稅區封關運作后3年內仍無投資項目,或雖有投資項目,但加工貿易年進出口總值低于100萬美元,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書面提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達不到要求,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貨物存儲期限2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無限制申報流程由直屬海關先期提出審核意見;由總署會同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或者委托被授權的機構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驗收通過;3、由總署或委托直屬海關向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核發證書并頒發標牌。1、理論研究,可行性論證。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報申報材料。3、省政府向國務院上報請示。4、國務院批轉各部委閱辦。海關總署綜合各部委意見形成《關于設立××保稅區的請示》文件完成9部委會簽后,正式上報國務院。5、國務院批復請示。國務院研究同意后作出《關于同意設立××綜合保稅區的批復》。6、綜合保稅區獲批設立后,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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