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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xxxx律師事務所關于控股股東及實際監控人認定事宜之專項之法律建議或意見書xxxx律師事務所xx年五月致:DR有限公司自:xxRY律師事務所題:關于控股股東及實際監控人認定事宜之專項的法律建議或意見書_共11頁_ 法律建議或意見書 致:QDSD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xx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xx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xx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XX 年修訂)、x

2、x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18 號: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股份減持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資料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的關于規定,xx市RY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或“RY”)接受QDSD有限公司(以下簡稱“QDSD”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監控人認定相關事宜出具本建議或意見書。為出具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本所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為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表述之目的,不包括xx特別行政區、xx特別行政區和xx地區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出具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涉及的相關材料和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本法律

3、建議或意見書的出具已得到了關于各方的如下保證:(一) 其已經提供了本所為出具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所要求提供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復印材料、確認函或證明;(二)其提供給本所的資料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并無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且資料文件材料為副本或復印件的,其與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師依據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現行法律法規的關于規定發表法律建議或意見。對于出具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師依賴關于政府部門或者其他關于單位出具的證明資料文件出具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僅供公司相關股東減持公司股份涉

4、及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發生變更情況的認定而使用,未經本所事先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依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建議或意見如下:一、本次股份變更之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情況根據QDSD有限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上市后公開披露的歷年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等定時報告及公司提供的股東名冊查詢資料文件等,截至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XXX持有公司 XX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 12.06%,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二、本次股份變更(一)本次股份變更基本情況XX 年 5 月 2 日,XXX先生與CSN先生簽署

5、了股份轉讓協議。根據該協議,XXX先生擬向CSN先生轉讓其持有的公司 C 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5.08%),轉讓價格為 XX元。(二)本次股份變更前后股權結構根據公司截至 XX 年 3 月 31 日股東名冊及股份轉讓協議,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東及持股情況變更如下:(略)。(三)前十大股東投資和任職公司的情況根據QDSD有限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上市后定時或臨時公告資料文件、歷次股東大會召開及表決結果,截至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單一持股比例達到 10%的股東僅有XXX一名,其余股東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10%。本次股份轉讓履行后,公司不存在單一持股比例

6、達到 10%的股東,僅有XXX、CSN持股比例超過 5%,其余股東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1、公司前十大股東及其取得和持有公司股份的關于情況(1) XXX為公司發起人股東并為公司目前的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原擔任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長、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兼總經理,于 XX 年 4 月 7 日辭去總經理職位、XX 年 8 月 2 日辭去董事長職位后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位;XXX在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持有公司 X 股股份,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 X%,其于 XX年 5 月 11 日股份解除限售之后逐步減持,截至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其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下降至 X%;就相關減持行為,XXX已依法

7、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2) CSN為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所收購標的公司xxTMSKWL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時空”)的原股東,根據中國證監會于 XX 年 11 月30 日出具的證監許可X 號關于核準QDSD有限公司向CSN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CSN于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履行后(以下簡稱“XX 年資產重組”)成為公司股東并持有公司 2.71%的股份,自XX 年 11 月起任公司總經理,自 XX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長。XX 年 6 月至 9 月CSN曾通過二級市場出讓公司股份 x 股,合計占公司股本總額的 1.73%;截至XX 年 3 月 31

8、日,CSN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監控公司 1.24%股份(除上述表格顯示的直接持股 0.99%外,CSN還通過TMLY中心(有限合伙)間接持有公司0.25%股份)。就前述相關減持行為,CSN無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次受讓股權與前述最后一次減持的時間間隔 6 個月以上,不會致使短線交易。(3) HY與XXX同為公司發起人股東,且原為XXX一致行動人,各方于xx 年 10 月 8 日簽署協議書形成一致行動關系,后于 XX 年 2 月 3 日簽署解除協議解除一致行動關系,XXX、HY依法編制并公告了簡式權益變更報告書,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HY原擔任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兼總經理、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自 XX

9、 年 7 月 23 日辭任公司董事后,不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位。HY在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持有公司 x 股股份,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 9.17%,其于 XX年 5 月 11 日股份解除限售之后開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或增持公司股份,XX 年 7 月 13日通過減持致使持股比例低于 5%,依法編制并公告了簡式權益變更報告書。截至XX 年 3 月 31 日,HY持有公司 3.21%股份。(4) BCKS與XXX同為公司發起人股東。BCKS原擔任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兼副總經理、第二屆董事會董事兼高級副總經理、第三屆董事會董事長,根據公司于 XX年 2 月 8 日披露的關于董事辭職暨補選董事的公告,BC

10、KS辭去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職位并于辭職信遞交董事會當天生效,辭職后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位。BCKS在公司第一次公開發行并上市時持有公司X股股份,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 X%,其于 xx年 5 月 11 日股份解除限售之后進行了若干次股份減持和增持操作,截至 XX 年 3 月 31日BCKS持有公司 2.02%股份。 2、公司前十大股東的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關系(1) xx 年 10 月 8 日,XXX、HY曾共同簽署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各方確認在均為QDSD股東期間將保持并延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相互尊重對方建議或意見,在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事先進行充分溝通與協商,在管理和決策中保持一致建議或意

11、見,不濫用自身的監控地位,并承諾遵守股票轉讓相關限制。XX 年 2 月 3 日,XXX、HY簽署了解除協議,根據該協議,各方解除了于 xx 年 10 月 8 日簽訂的協議書,以及HY基于與XXX的一致行動關系而做出的相關承諾。XXX、HY將不再構成一致行動關系。XX 年 2 月 3 日,XXX、HY依法編制并披露了簡式權益變更報告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變更為XXX。(2) 根據BCKS出具的書面確認,其于 xx 年 5 月 11 日股份解除限售之后根據自身意愿及對客觀情況的判斷進行了若干次股份減持和增持操作,未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支配或監控QDSD其他股東,未與QDSD其他任何

12、股東形成一致行動關系。(3) 根據公司已經公告的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為職工或員工自籌資金與大股東XXX先生提供的有償借款;CSN作為公司職工或員工認購了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部分份額。鑒于 1)XXX提供借款的對象并非特定對象,而是針對有意向認購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職工或員工;2)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由ZX證券(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主動管理,CSN僅作為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持有人享受收益,不涉及享有任何股東權利;3)XXX自 XX 年股份解除限售后至今一直在逐步減持公司股份,CSN自 XX 年開始增持公司股份,兩人不存在同一時期共同增

13、持股份之情形;4)根據XXX與CSN書面確認,除前述資金借款關系外,兩人之間沒有其他借貸關系,不存在對QDSD的經營決策、人事安排、投票權行使等采取一致意思表示的任何協議、合作或默契,兩者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或其他關聯關系。本所律師認為,雖然XXX與CSN之間存在資金借貸關系,但該情形與收購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定之“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并不一致。(4) 根據公司 XX 年資產重組的公開披露資料文件及HJG出具的確認函,HJG自 xx 年 2 月開始擔任SHCM電腦銷售部總經理,并持有SHCM電腦銷售部100%股權;其在成為公司股東且股份鎖定時解除后通過二級市場陸續減持了持有的

14、QDSD股份,并未與包括CSN在內的其他任何股東形成一致行動關系。(5) 根據公司已經公告的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公司代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與ZX證券(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的ZX資管XX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協議,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已委托ZX證券(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持有受托財產,資產管理計劃將在監控風險的前提下,根據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商定進行主動管理。根據QDSD第一期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第一次持有人大會決議,持有人會議選舉造成或產生管理委員會委員,其職責主要包括負責召集持有人會議;代表全體持有人監督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全體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

15、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根據公司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情況,作出股票出售的決定,包括股票出售的數量、價格等。根據公司及CSN的書面確認,截至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CSN持有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比例為 x%,但未當選為管理委員會委員,不參加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權力行使、資產處置等事宜;職工或員工持股計劃未與任何股東達成一致行動關系或存在其他關聯關系。(6) 根據CSN的書面確認,除持有公司 x%股份的股東TMLY中心(有限合伙)受其實際監控外,其未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支配或監控QDSD其他股東。綜上所述,并根據公司XX 年年度報告、XXX、CSN、HY、BCKS、HJG

16、出具的書面確認、結合對前十大股東中法人股東的股權結構查詢并經公司書面確認,公司前十大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均系根據自身意愿及對客觀情況的判斷、在不同時點決定增持或者減持公司股份,法人或機構股東均系在不同時點、基于不同緣由購買公司股份,各位股東之間沒有明確的協同一致的情形;除XXX、HY曾建立一致行動關系并已于 XX 年 2 月 3 日解除之外,公司前十大股東未向公司披露過任何關于相互之間達成一致行動關系或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情況。三、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后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監控人的認定情況(一) 關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監控人認定的法律依據1. 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股份公司控股股東是

17、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份公司實際監控人是指雖不是股份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股份公司行為的人。2. 收購辦法的規定根據收購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監控權:(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東;(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 30%;(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為公

18、司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3. 上市規則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 17.1 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 50%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監控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監控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監控權:(1)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可以實際支配

19、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 30%;(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二) QDSD控股股東及實際監控人的認定1. 公司不存在持股或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 30%的股東根據截至 XX 年 3 月 31 日股東名冊及股份轉讓協議、公司前十大股東中自然人股東的書面確認、對法人股東股權結構的公開查詢,本次股份轉讓履行后,公司不存在持股 30%以上的股東,且公司目前的前十大股東未披露之間存在一致行動關系;根據XXX、CSN的書面確

20、認,除公司股東TMLY中心(有限合伙)受CSN實際監控外,XXX、CSN未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支配或監控QDSD其他股東。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不存在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 30%的股東。2. 公司單一股東無法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根據公司章程第 114 條規定,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建,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獨立董事三名。公司董事應由股東大會通過累積投票制、以普通決議方式選舉造成或產生。截至本法律建議或意見書出具日,公司董事會九名成員均為公司董事會提名、由股東大會通過累積投票制、以普通決議方式選舉造成或產生。如前所述,本次股份變更

21、后公司股權結構進一步分散,公司前 10 名股東的持股比例合計 x%(含CSN一致行動人TMLY中心(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公司無單一持股或擁有表決權超過 10%的股東;公司僅有 2 名持股 5%以上股東,前兩大股東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計算的持股比例合計為 13.3%,且兩者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關系;公司前兩大股東之間持股比例接近,不存在一方持股比例遠超過另一方的情形。且XXX、CSN已分別出具書面說明,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后,其不會亦無法通過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此外,根據公司的書面確認并經本所律師審核本屆董事會現任董事的任職經歷,公司目前不存在能夠通過其表決權

22、單獨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人的股東。據以上,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后,公司任何單一股東均無法通過其所持表決權達到單獨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3. 公司單一股東無法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及QDSD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1/2 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如前所述,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后,公司股權進一步分散,除公司股東TMLY中心(有限合

23、伙)受CSN實際監控外,XXX、CSN均未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支配或監控QDSD其他股東。XXX、CSN已分別出具的書面說明,本次股份變更履行后,其不會亦無法通過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造成或產生重大影響;其不存在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等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情形。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任何單一股東均無法以其所持表決權達到在法律上保證相關議案通過的效果,任何單一股東均無法監控股東大會或對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造成或產生決定性影響。4. 本次股權變更后公司的股權及監控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1) 根據xx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公司前兩大股東XXX、CSN持股比例均在 5%以上,為實施細則認定“大股東”,前十大股東中其他通過第一次公開發行及之后歷次非公開發行取得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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