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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附錄七附錄七C附錄七C部證券類別:債務務發行人類別:在在香港或其它它地方注冊成成立的公司(國國家機構、超超國家機構、國國營機構、銀銀行及選擇性銷售的的倩務證券的的發行人除外外)下文以體字字排印者為上上市協議的文文本;就文內內釋義及適用用范圍而作出出的附注,則則于每段之后后以斜體字排排印。本協議由(發行人)與香港聯合交易易所有限公司司(本交易易所)訂立立。根據本協協議,發行人人向本交易所所保證,定會會竭誠完全履履行下列各項項條款(每項項條款得按照照交易所上市市規則不時所所載錄的有關關附注理解及及詮釋,并受受該等附注所所制約)。釋義1.(1)在本協議內內,除按照上上下文另具意意義外:交易所上市規
2、規則指由本本交易所出版版名為證券券上市規則一書(不時時根據本交易易所上市規則則而予以修訂訂)內所載,規規限證券在本本交易所上市市的規則;財政年度指指提交或將會會提交公司股股東大會的損損益賬所袍括括的期間(不不論該期間是是否一年);集團指發行行人及其附屬屬公司(如有有);及主要業務就就一間公司及及其附屬公司司而言,指其其所產生的溢溢利或虧損在在數字上占集集團綜合溢利利或虧損的110%或以上上的一項業務務。(2)在本協協議內,除按按照上下文另另具意義外,任任何詞匯如在在交易所上市市規則內已有有定義或闡釋釋,即具有交交易所上市規規則所界定的的意義。(3)如本協協議規定任何何在香港的人人士將任何對對象
3、送交在香香港以外地方方的人士,或或規定在香港港以外地方的的人士將對象象送交在港人人士,在可行行的情況下須須以空郵付寄寄。(4)凡根據據本協議發出出的通告,均均須以書面作作出。如通告告的對象為不不記名債務證證券的持有人人,則可刊登登于報章之上上。公開資料一般事項2.一般而言言,除遵照本本協議的各項項有關規定外外,發行人并并須:(1)在合理理可行的情況況下盡快通知知本交易所以以及其上市債債務證券的持持有人該等與與集團有關的的任何資料(包包括與集團業業務范圍內的的任何主要新新發展有關而而未為公眾人人士知悉的數數據),而該該等數據為:(a)上述機機構、人士及及公眾人士評評估集團的狀狀況所必需的的者;(
4、b)避免其其上市債務證證券的買賣出出現造假市的的情況所必需需者;及(c)可合理理預計會嚴重重影響其履行行承擔的能力力者;及2.1不得向向發行人及其其顧問以外的的人士透露有有關資料,以以避免任何人人士或任何類類別人士有機機會在證券交交易上處于有有利地位。公公布數據的方方式應避免導導致證券以不不能反映公眾眾人士所得最最新數據的價價格在本交易易所買賣。如如不違背上述述原則,發行行人可在適當當的情況下,以以嚴格的保密密安排預早向向若干人士透透露資料;該該等人士包括括為簽訂合約約或安排融資資而進行的商商談的對方,例例如某次債務務證券發行的的預期包括銷銷商或提供貸貸款的人士。無無論在何種情情況下,獲得得數
5、據的人士士在數據尚未未公布前,不不得買賣發行行人的證券。2.2如正在在籌劃任何可可能會對發行行人履行其承承擔的能力有有重大影響的的發展計劃,則則董事有直接接責任確保該該等資料絕對對保密,直至至作出正式公公布為止。為為此,董事須須確保發行人人及其顧問均均嚴守秘密。如如任何時間發發覺不能維持持必需的保密密程度。或秘秘密可能已經經外泄,則須須作出公布。在在某些情況下下,如無發出出公布,可能能會導致造假假市的情況。5/922.3發行人人可能因法例例的規定或其其它原因,須須向第三者透透露數據。如如該等可影響響證券價格的的數據因此為為公眾人士所所悉,則應同同時向市場公公布。5/922.4由于有有關數據可能
6、能對發行人上上市債務證券券的市價造成成影響,所以以向市場公布布的時間須小小心訂定。首首要的原則為為任何可影響響證券價格的的數據須于作作出某項決定定后立即予以以公開。凡未未有遵照此原原則者,本交交易所可下令令暫停該類證證券的買賣。2.5本協議議內凡提及通通知本交易所所的地方,均均指將有關數數據按本交易易所不時決定定、及附于交交易所上市規規則的應用指指引頒布的方方法,向本交交易所遞交。2.6如發行行人須通知其其債務證券持持有人或公眾眾人士該等有有關資料,則則只須將有關關資料刊登記記報章之上,即即已履行有關關責任;惟如如本協議規定定其它通知的的形式則作別別論。根據本本協議第177段,若干公公布須先經
7、本本交易所復核核。2.7如建議議在上市債務務證券持有人人的任何會議議上公布的數數據可能會影影響發行人的的債務證券市市價,則應安安排在會議舉舉行的同時或或散會后立即即將該等資料料向市場公布布。2.8如董事事認為將數據據向公眾人士士公開,可能能對發行人的的業務權益造造成不利影響響,則應盡早早與本交易所所磋商。2.9有關資資料在需向有有關董事、雇雇員及顧問以以外的人士透透露前,應先先向公眾人士士公開。在訂訂定有關的董董事會會議日日期時,應考考慮上述因素素;如未能訂訂定適當的日日期,董事會會或需將批準準權授予一委委員會,以使使有關的公布布可在適當時時間作出。2.10倘于于溢利預測期期間發生若干干事件,
8、而該該事件倘于作作出溢利預測測時知悉會令令作出預測的的任何假設有有重大分別,則則發行人須實實時通知股東東發生此等事事件。在任何何此等公布中中,發行人須須就該事件對對溢利預測可可能產生的影影響表明其意意見。2.11倘:(i)因日常常及一般業務務以外的業務務而產生收入入或虧損;及及11/9311/93(ii)此等等收入或虧損損并未如載有有溢利預測的的文件所預期期者予以披露露,而此等溢利或虧虧損在溢利預預測的有關期期間的溢利計計算中占重大大部份,則此此項數據必須須向股東披露露,包括聲明明此等非經常常性的業務占占所得溢利的的比重。一旦發行人發現現上述的收入入或虧損或將將會出現的收收入或虧損可可能在溢利
9、計計算中占有或或將會占有重重大部份,即即產生披露的的責任。(2)如發行行人的債務證證券同時在其其它證券交易易所上市,須須確保通知該該等證券交易易所的數據,在在向其它市場場公開的同時時,亦在本港港市場公開。(3)遵守不不時生效的本本交易所上市市規則。更改債務證券條條款3.如對附于于任何類別上上市債務證券券的權利作出出任何更改(包包括附有的利利率的任何更更改)以及對對附于任何股股份(上市債債務證券可轉轉換或交換的的股份)的權權利作出任何何更改,事先先須在報章上上刊發有關更更改的詳情。決定暫不派付利利息4.如決定暫暫不就上市債債務證券派付付利息,須于于作出決定后后的合理可行行時間內盡早早在報章上刊刊
10、登有關公布布。購回、贖回或注注銷5.發行人或或集團任何成成員公司如購購回、贖回或或注銷其上市市債務證券,則則須于購回、贖贖回或注銷后后盡早在報章章上刊登有關關公布。公布布內并須說明明經過上述行行動后,尚未未贖回的債務務證券數額。5.1所購回回的債務證券券可累積計算算。如購回的的債務證券累累積至占尚未未贖回數額的的5%,發行人人須作出公布布。如發行人人或集團繼續續購回該類證證券,每再購購回1%,須再作作出公布。周年報告及賬目目的提供6.任何上市市債務證券的的所有權文件件如屬不記名名形式,則須須在報章上刊刊登可在香港港免費索取發發行人賬目、核核數師報告及及董事會報告告的時間及地地點。如另外外一間公
11、司就就債務證券提提供擔保,或或如債務證券券可轉換、交交換另一間公公司的證券或或附有認購另另一間公司證證券的權利,則則須提供該公公司的賬目及及有關的核數數師報告及董董事會報告,而而廣告上亦須須說明索取此此系文件的詳詳情。周年賬目分派周年報告及及賬目7.(1)如發行人在在香港注冊成成立,須將有有關文件寄予予;(a)其上市市債務證券的的信托人或財財務代理;及及(b)其上市市債務證券(非非不記名債務務證券)的每每名持有人,有關文件包括(i)年度報報告(包括周周年賬目);如發行人制制備公司條條例第1224(1)條條所指的集團團賬目,則包包括該集團賬賬目;或(iii)財務摘摘要報告。上上述文件須于于發行人
12、股東東周年大會召召開日期至少少21天前送交交。在符合不不比香港注冊冊成立的上市市發行人要符符合公司條條例第1441條以及公公司(上市公公司的財務摘摘要報告)規規例所載相相關條文更為為寬松的規定定的前提下,發發行人可向股股東及其上市市證券持有人人送交財務摘摘要報告,以以代替年度報報告及賬目。上上市發行人如如其股本證券券并非上市證證券,則不得得派送財務摘摘要報告以代代替年度報告告。(2)上文第第7(1)段并并無規定發行行人須將該段段所述的任何何文件寄予:(a)發行人人不知悉其地地址的人士;或(b)其任何何上市債務證證券超過一名名的聯名持有有人。7.1董事會會報告、核數數師報告、周周年賬目以及及(如
13、適用)財財務摘要報告告須以英文編編寫或隨附經經認證的英文文譯本。7.2公司條條例第一二二二條規定,香香港發行人于于股東周年大大會上提交的的周年賬目所所包括的期間間,其最后一一日不得超過過會議的日期期前六個月。7.3如公司司拖延刊發董董事會報告及及賬目,本交交易所可決定定暫停該等公公司債務證券券的買賣。或或取銷該類債債務證券的上上市地位。如如公司在香港港以外地區擁擁有重大權益益,則可申請請將六個月的的期限延長。然然而,須注意意公司條例第第一二二(11B)條,該該條規定任何何期限的延長長均須得到高高等法院的批批準。7.4發行人人于按其上市市債務證券持持有人在香港港的登記地址址寄付董事會會報告及周年
14、年賬目以及(如如適用)財務務摘要報告的的同時,須將將董事會報告告及周年賬目目以及(如適適用)財務摘摘要報告的中中、英文版各各25份送交本本交易所(參參閱第18段)。8.(1)如發行人在在香港以外地地區注冊或成成立,須將有有關文件寄予予:(a)其上市市債務證券的的信托人或財財務代理;及及(b)其上市市債務證券(非非不記名債務務證券)的每每一名持有人人,有關文件包括(i)年度報報告及賬目(如如發行人制備備集團賬目,則則指該集團賬賬目)以及核核數師報告或或(ii)財務務摘要報告。上上述文件須于于發行人股東東周年大會召召開日期至少少21天前,或或與該等文件件有關的財政政年度結束后后不多于6個月內送交交
15、。(2)發行人人所編制周年年賬目的結束束日期,不得得超過股東周周年大會召開開日期前六個個月。(3)上文第第8(1)段并并無規定發行行人須將該段段所述的任何何文件寄予:(a)發行人人不知悉其地地址的人士;或(b)其任何何上市債務證證券超過一名名的聯名持有有。8.1周年報報告及賬目須須以英文編寫寫或隨附經認認證的英文譯譯本。8.2(1)周年賬目須須符合本交易易所接納的會會計標準,而而一般而言,該該等標準至低低限度須達到到國際會計標標準委員會不不時頒布的國國際會計標準準。(2)本交易易所如允許采采用非屬香港港會計公會或或國際會計標標準委員會所所批準的會計計標準編制賬賬目,則可于于考慮海外發發行人注冊
16、所所在的司法地地區的情況后后,規定在賬賬目內說明其其所據標準與與上述任何一一種標準間的的重大分別(如如有)所產生生的財政影響響。(3)周年賬賬目須由信譽譽良好、獨立立于發行人的的執業會計師師(無論是個個別人士、機機構或公司)審審核;獨立程程度應相當于于公司條例及及國際會計師師聯會發出的的核數師獨立立守則所規定定的程度。(4)賬目須須按照一類似似香港會計師師公會或國際際會計師聯會會轄下國際核核數實務委員員會所規定的的標準進行審審核。8.3(1)周年賬目須須附有核數師師報告,核數數師報告須說說明根據核數數師的意見,賬賬目是否如實實公平顯示:(a)發行人人在財政年度度結束時的財財政狀況(如如屬發行人
17、的的資產負債表表)及該財政政年度內的損損益及財政狀狀況的改變(如如屬發行人的的損益賬);及(b)集團的的財政狀況及及損益,以及及集團在財政政狀況方面的的改變(如有有編制綜合賬賬目)。(2)核數師師報告須說明明編制周年賬賬目所依據的的法案、條例例或其它法律律規定,以及及制訂所采用用的核數標準準的機關或團團體。(3)如無規規定發行人編編制可如實公公正顯示財政政狀況的賬目目,惟規定其其賬目須按相相等的標準編編制,則本交交易所可容許許發行人按該該等標準編制制賬目,惟發發行人須就此此咨詢本交易易所。(4)符合國國際會計師聯聯合轄下的國國際核數實務務委員會所發發出的國際核核數指引核數數師報告,可可獲接納。
18、(5)就經營營銀行業及保保險業的公司司編制的核數數師報告,可可以采用一種種不同形式。該該等核數師報報告須清楚申申明溢利在轉轉撥往或轉撥撥自未經披露露的儲備前是是否已入賬。8.4如發行行人拖延刊發發周年報告及及賬目,本交交易所可決定定暫停發行人人證券的買賣賣,或取銷該該類債務的上上市地位。如如發行人在香香港以外地區區擁有重大權權益,則可申申請將六個月月的期限延長長。8.5發行人人于按其上市市債務證券持持有人在香港港的登記地址址寄出周年報報告及賬目以以及(如適用用)財務摘要要報告的同時時,須將周年年報告及賬目目以及(如適適用)財務摘摘要報告的中中、英文版各各25份按附注注2.5所載的的地址送交本本
19、交易所(參參閱第18段)。附于周年報告及及賬目的資料料9.(1)發行人須在在其周年報告告及賬目內刊刊載下列資料料:(a)集團主主要業務概要要,如概述兩兩項或以上的的業務,則須須分述每項業業務的營業額額及其對業績績的貢獻。(b)綜合營營業額的地域域性分析;如如某地區的業業務對集團損損益有不尋常常的影響,則則須刊載該等等由發行人及及或其附屬屬公司在發行行人(或發行行人為成員公公司之一的集集團)的主要要營業地點所所在國家以外外地區經營的的業務對集團團業績的貢獻獻的地域性分分析;惟如該該等業務分別別占集團綜合合營業額,及及集團綜合業業績不足100%,則作別別論;9.1集團內內部的交易毋毋須載錄。9.2
20、以數字字或百份比表表達并按市場場(不必一定定依國家逐一一列出)而作作出的凈營業業額地域性概概括分析,可可予以接受。如如需作出分析析,則應按洲洲進行,惟如如該集團的海海外業務有550%集中在在某一個洲,則則應進一步加加以分析,例例如按該洲內內的國家分析析。海外業務務包括發行人人及或附屬屬公司在發行行人(或發行行人為成員公公司之一的集集團)的主要要營業地點所所在國家以外外地區經營的的直接出口及及業務。9.3就業績績方面而言,為為方便正確評評估發行人(或或發行人為成成員公司之一一的集團)的的業務,其上上市證券持有有人應知悉而而源自某地區區業務的有重重大貢獻,應應予以說明。除除非某地區的的業務對發行行
21、人的損益有有不尋常的影響,否否則毋須對業業績的貢獻作作出分析。所所謂不尋常常是指溢利利與營業額之之間,大異正正常的比率,例例如:在某一一個洲,集團團就營業額賺賺取40%溢利,而而在其它洲僅僅能賺取100%溢利,則則應如實清楚楚說明。(c)說明(i)每間附附屬公司的名名稱、其主要要業務所在國國家以及其注注冊成立國家家;及(ii)每間間附屬公司的的已發行股本本及債務證券券的詳情。惟如發行人的董董事認為附屬屬公司數目過過多,若履行行本分段的規規定勢需占用用過多篇幅,則則毋須履行本本分段的規定定。然而,如如董事認為附附屬公司所經經營業務的業業績,對集團團的損失或對對集團的資產產值有重大影影響,則屬例例
22、外;(d)發行人人或其任何附附屬公司在該該財政年度內內所發行或授授出的任何可可轉換證券、期期權、認股權權證或其它類類似權利的類類別及數目等等詳情,以及及發行人或其其任何附屬公公司因此而獲獲得的代價;(e)在該財財政年度內,任任何人士根據據發行人或其其它附屬公司司在任何時間間發行或授出出的可轉換證證券、期權、認認股權證或其其它類似權利利而行使轉換換權或認購權權的詳情;(f)發行人人或其任何附附屬公司贖回回或購回或注注銷其可贖回回債務證券的的詳情,以及及在該等贖回回或購入或注注銷行動后,尚尚未贖回的債債務證券數額額。上述說明明須區別發行行人購回(及及因而注銷)的的上市證券及及發行人的附附屬公司所購
23、購回的上市證證券;(g)如賬目目顯示審核期期間的業績與與發行人曾經經發表的預測測有重大差別別,則應解釋釋出現差別的的原因;(h)如發行行人在香港注注冊成立,而而其采用的會會計方式與適適用于香港的的標準會計實實務有重大差差別,董事須須說明其理由由;9.4本交易易所支持香港港會計師公會會為香港擬定定及發表會計計標準的政策策。本交易所所預期在香港港注冊或成立立的發行人的的賬目符合香香港會計標準準;該等標準準載列于香港港會計師公會會不時發出的的標準會計實實務說明。發發行人通常亦亦須留意香港港會計師公會會發出的建議議實務說明。(i)說明在在財政年度結結束時,集團團須于下列期期限內償還的的銀行貸款及及透支
24、及其它它借貸的總金金額:(i)即期或或一年內;(ii)一年年后,但未超超過兩年的期期間;(iii)兩兩年后,但未未超過五年的的期間;及(iv)超過過五年;及(j)就有關關財政年度,說說明集團在該該年度內撥作作資本的利息息數額;(2)如發行行人有權引用用,并且曾引引用公司條例例第十附表第第三部任何條條文的權益,則則在按照該條條例而編制的的發行人資產產負債表或損損益賬內,憑憑借該等條文文或因該等條條文或因該等等條文的直接接影響或結果果而毋須公開開的財政數據據,亦毋須因因本段的規定定而臚列于董董事會報告及及賬目內。在在此種情況下下,核數師報報告可按適當當的基準作出出。10.如有關關周年賬目未未能如實
25、公正正顯示發行人人或集團的業業務狀況及損損益,則須提提供更詳盡及及或附加的的數據。10.1如無無規定發行人人編制可如實實公正顯示財財政狀況的賬賬目,惟規定定其賬目須按按相等的標準準編制,則本本交易所可容容許發行人按按該等標準編編制賬目,惟惟發行人須就就此咨詢本交交易所。如發發行人不知應應提供何種較較詳盡及或或附加的數據據,應向本交交易所尋求指指引。通知董事會會議后11.在董事事會或其它決決策機關批準準或代董事會會或其它決策策機關批準下下列事項后,發發行人須立即即通知本交易易所:(1)決定暫暫不就上市債債務證券派付付利息;(2)建議改改變資本結構構;11.1一俟俟決定向董事事會提交任何何此等建議
26、,發發行人或任何何附屬公司或或其代表均不不得買賣有關關債務證券,直直至公布有關關建議或放棄棄有關建議為為止。(3)債務證證券的任何新新發行,尤其其是與此有關關的任何擔保保或保證;11.2在進進行市場推廣廣或包銷時,可可延遲發出有有關新發行債債務證券的通通知(參閱附附注2.1)。(4)提取、注注銷或贖回上上市債務證券券;及(5)決定改改變發行人或或集團的業務務的一般特點點或性質。11.3在履履行第11段所列明明的責任時,應應留意附注22.5,尤須須特別注意本本交易所就緊緊急數據傳遞遞而不時訂定定的規定。更改12.有關下下列事項的決決定作出后,發發行人須實時時通知本交易易所:(1)建議更更改發行人
27、的的公司章程大大綱或細則或或同等文件而而該等更改會會影響其上市市債務證券持持有人的權利利;(2)董事會會人事變動;發行人須確確保每名新任任董事在獲得得委任后盡早早簽署及向本本交易所提交交一份聲明及及承諾,其格格式載于交易易所上市規則則附錄五B表格;(3)附于任任何類別上市市債務證券的的權利的更改改(包括某類類債務證券附附有的利率的的任何更改),以以及附于任何何股份(上市市債務證券可可轉換或交換換的股份)的的權利的更改改;及(4)秘書、核核數師或在香香港的注冊辦辦事處或注冊冊營業地點的的更改。有關涉及另一間間公司股本的的權利的資料料13.如上市市債務證券附附有可轉換或或交換或認購購另一間公司司股
28、本的權利利,或由另一一間公司擔保保,則發行人人須確保可隨隨時提供足夠夠數據,說明明該公司的概概況及與該等等轉換權、交交換權或認購購權有關的股股份所附帶權權利的更改。該該等數據須包包括該公司的的周年報告及及賬目,以及及半年度或其其它中期報告告以及實際評評估該等上市市債務證券所所需的任何其其它數據。建議提取及暫停停過戶14.發行人人如擬進行提提取以實行部部份贖回,事事前(如屬記記名債務證券券,則在建議議就提取而暫暫停過戶的日日期前)須通通知本交易所所。在作出提提取后,須立立即通知本交交易所尚未贖贖回的債務證證券數額。其它上市15.如發行行人或其它任任何附屬公司司的上市債務務證券其中任任何部份在任任
29、何其它證券券交易所上市市或買賣,發發行人須立即即通知本交易易所,并注明明該證券交易易所的名稱。結業及清盤16.(1)如發行人獲獲悉下列事項項,須立即通通知本交易所所:(a)就發行行人的全部或或部份業務、或或發行人、其其控股公司或或主要附屬公公司的財產,委委任一名接管管人或管理人人(無論是由由任何具司法法權的法院委委任,或根據據信用債券條條款委任,或或向任何具司司法權的法院院申請委任),或或在注冊或成成立國家作出出同等的行動動;(b)提交結結業稟狀,或或在注冊或成成立國家提交交同等的申請請,或頒布結結業令或委任任臨時清盤人人,或在注冊冊或成立國家家對發行人、其其控股公司或或任何主要附附屬公司作出
30、出同等的行動動;(c)發行人人、其控股公公司或任何主主要附屬公司司通過決議案案,決定以股股東或債權人人自動結業的的方式結束業業務,或在注注冊或成立國國家作出同等等的行動;(d)承押人人獲取或出售售發行人的部部份資產,而而該部份資產產的總值超過過集團綜合有有形資產凈值值的15%;或(e)具有效效司法權的法法院或審裁處處在上訴或初初審訴訟中頒頒布任何不得得進行上訴的的最后裁決、聲聲明或命令;此等裁決、聲聲明或命令可可能對發行人人享有其部份份資產造成不不利影響,而而該部份資產產的總值超過過集團綜合有有形資產凈值值的15%。(2)就上文文第(1)項而言言,主要附附屬公司指指一間占集團團綜合有形資資產凈
31、值或除除稅前經營溢溢利的15%或以上的附附屬公司。16.1在附附注2.8所述的的情況下,本本交易所可能能會考慮豁免免公開數據的的規定,惟在在任何情況下下均須將有關關事宜通知本本交易所。公布、通告文件件及其它文件件文件的審核17.除交易易所上市規則則所載的有關關規定外,發發行人并須遵遵守下列規定定:(1)如公布布或廣告與新新發行債務證證券或進一步步發行債務證證券有關,或或其內容可改改變、涉及或或影響上市債債務證券的買買賣安排(包包括暫停買賣賣),則須將將公布或廣告告的初稿提交交本交易所,待待獲審核后方方可予以刊發發;(2)如建議議修訂其公司司章程大綱或或細則或同等等文件,而該該等修訂為可可能會影
32、響其其上市債務證證券持有人的的權利,則須須將文件初稿稿提交本交易易所,待獲審審核后方可予予以刊發;及及(3)除非本本交易所已向向發行人確認認其并無進一一步的意見,否否則不得刊發發任何該等文文件。17.1提交交本交易所的的本文件須一一式四份,并并須給予充份份時間以等本本交易所審核核。如有需要要,須在最后后付印前再向向本交易所提提交文件。17.2 所所有經本交易易所依據第117(1)段段條文審核的的公布或廣告告必須在面或頁首刊刊出明顯可見見的豁免責任任聲明如下:香港聯合交交易所有限公公司對本廣告告公布內容容概不負責,對對其準確性或或完整性亦不不發表任何聲聲明,并明確確表示概不就就因本廣告公布全部或
33、或任何部份內內容而產生或或因賴該等內內容而引致之之任何損失承承擔任何責任任。文件、通告文件件等的送交18.發行人人須將下列文文件送交本易易所:(1)下列文文件中、英文文版各25份各五百份:(a)所有致致上市債務證證券持有人的的通告文件(須須于刊發的同同時送交);(b)寄予其其上市債務證證券持有人(登登記地址在香香港)的周年年報告及賬目目以及(如適適用)財務摘摘要報告(須須于寄付的同同時送交);及(c)發行人人編制的中期期報告(須于于獲發行人董董事會批準后后盡快送交);18.1在可可行情況下,發發行人應向本本交易所提供供本交易所要要求此等文件件合理的額外外份數。(2)七份會會議通告、代代表委任表
34、格格、以廣告形形式致其不記記名債務證券券持有人的通通告、報告、公公布或其它類類似文件(須須于刊發的同同時送交);及(3)八份上上市債務證券券持有人各項項決議案的經經認證副本(有有關副本須于于決議案獲通通過后十五天天內送交)。致債務證券持有有人的通告文文件19.(1)如發行人向向其某類上市市債務證券的的持有人刊發發通告文件,則則除非該通告告文件的內容容對發行人其其它債務證券券的持有人并并無重大關系系,否則,發發行人須將通通告文件或該該文件的摘要要送交該等債債務證券(不不記名債務證證券除外)的的持有人。19.1如發發行人某類的的上市債務證證券屬不記名名證券,則只只需在報章上上刊登一項述述及通告文件
35、件及載錄可索索取通告文件件的一個或多多個地址的廣廣告。(2)發行人人須確保提供供一切所需的的途徑及數據據,以使其上上市債務證券券持有人可行行使本身的權權利。發行人人尤須通知有有權出席會議議的持有人,以以使彼等可行行使本身的投投票權(如屬屬適用)。發發行人并須在在報章上刊登登通告或通告告文件,詳列列有關該等證證券的利息的的分配及派付付、債務證券券的新發行(包包括該等債務務證券的分配配、認購、放放棄、轉換或或交換等的安安排)以及債債務證券的還還款等數據。交易及交收登記服務、發出出證書、登記記及其它費用用20.(1)發行人(或或其付款代理理或股票過戶戶登記處)須須根據第200(2)段提提供與其上市市
36、證券有關的的標準證券登登記服務。發發行人(或其其付款代理或或股票過戶登登記處)根據據第20(33)段可以,但但并非務必提提供另選證券券登記服務,及及或根據第第20(4)段可以,但但并非務必提提供快速證券券登記服務。發發行人(或付付款代理或股股票過戶登記記處)須根據據第20(55)段提供大大批證券登記記服務,及根根據第20(6)段提供供補發證書服服務。發行人人必須確保倘倘發行人(或或其付款代理理或股票過戶戶登記處)就就有關發行人人的上市證券券在過戶登記記或取消、分分拆、合并或或發出確實證證書方面收取取費用的話,該該等費用總數數不超過以下下分段所規定定的適用金額額。(2)(a)標準證券登登記服務:
37、發發行人須(或或須促使其付付款代理或股股票過戶登記記處)在下列列期限內,就就過戶登記或或證書的取消消、分拆、合合并或發出(根根據第20(6)段者除除外)而發出出確實證書:(i)放棄任任何權利有效效期結束后110個營業日日內;或(ii)收悉悉妥為簽署的的過戶文件或或其它有關文文件或有關證證書后10營業日內內。(b)根據標標準證券登記記服務所收取取的登記費用用總數不得超超過下列較高高者:(i)港幣22.50元乘乘以發出證書書的數目;或或(ii)港幣幣2.50元乘乘以取消證書書的數目。(3)(a)另選證券登登記服務:發發行人(或其其付款代理或或股票過戶登登記處)可以以但并非務必必提供另選證證券登記服
38、務務,并須在下下列期限內發發出確實證書書:(i)放棄任任何權利有效效期結束后66個營業日內內;或(ii)收悉悉妥為簽署的的過戶文件或或其它有關文文件或有關證證書后6個營業日內內。(b)根據另另選證券登記記服務所收取取的登記費用用總數不得超超過下列較高高者:(i)港幣33.00元乘乘以發出證書書的數目;或或(ii)港幣幣3.00元乘乘以取消證書書的數目。(c)發行人人(或其付款款代理或股票票過戶登記處處)如在上述述(a)分段所所規定的6個營業日的的期間未有進進行任何登記記,則所收取取的費用須為為根據第200(2)(bb)段所決定定者。(4)(a)快速證券登登記服務:發發行人(或其其付款代理或或股
39、票過戶登登記處)可以以但并非務必必提供快速證證券登記服務務,并須在下下列期限內發發出確實證書書:(i)放棄任任何權利有效效期結束后33個營業日內內;或(ii)收悉悉妥為簽署的的過戶文件或或其它有關文文件或有關證證書后3個營業日內內。(b)根據快快速證券登記記服務所收取取的登記費用用總數不得超超過下列較高高者:7/95(i)港幣220.00元元乘以發出證證書的數目;或7/95(ii)港幣幣20.000元乘以取消消證書的數目目。(c)發行人人(或其付款款代理或股票票過戶登記處處)如在上述述(a)分段所所規定的3個營業日的的期間未有進進行任何登記記,則須免費費進行登記。(5)(a)大批證券登登記服務
40、:發發行人須(或或須促使其付付款代理或股股票過戶登記記處)提供大大批證券登記記服務,為22,000手手或以上買賣賣單位的發行行人的上市證證券進行過戶戶,透過此項項服務,有關關證券從一名名單一持有人人的名下轉為為另一名或同同一名單一持持有人的名下下。證書須根根據大批證券券登記服務在在收悉妥為簽簽署的過戶文文件或其它有有關文件或有有關證書后66個營業日內內發出。(b)根據大大批證券登記記服務所收取取的登記費用用總數不得超超過下列較高高者:(i)港幣22.00元乘乘以發出證書書的數目;或或(ii)港幣幣2.00元乘乘以取消證書書的數目。(6)補發證證書服務:發發行人須(或或須促使其付付款代理或股股票
41、過戶登記記處)提供補補發證書服務務。補發證書書的費用為:(a)按股東東名冊上登記記的姓名占市市值港幣200,000元元或低于此值值(在提出補補發要求時)的的證券,收費費不得超過港港幣200元,另另加發行人(或或其付款代理理或股票過戶戶登記處)就就發布所需的的公告而承擔擔的費用;或或(b)以下兩兩種情形中的的一種:(i)占市值值超過港幣220,0000元(在提出出補發要求時時)的證券;或(ii)并無無于股東名冊冊列名的人士士(不論有關關證券的市值值);所收取的費用均均不得超過港港幣400元,另另加發行人(或或其付款代理理或股票過戶戶登記處)就就發布所需公公告而承擔的的費用。(7)只就本本第20段
42、的目的的而言:(a)營業業日一詞并并不包括星期期六、星期日日及香港的公公眾假日;及及(b)在計算算營業日的任任何期間時,該該期間須包括括有關過戶、收收取證書或其其它文件的營營業日(或如如該等文件并并非于營業日日收取,則以以收妥該等文文件的下一個個營業日為準準)以及有關關證書交付或或以其它方式式予以提供的的營業日。(8)發行人人須確保倘發發行人(或其其付款代理或或股票過戶登登記處)因登登記與發行人人的上市證券券所有權有關關或對其有影影響的其它文文件(例如遺遺囑認證、遺遺產管理委任任書、死亡證證明書或結婚婚證書、授權權書或有關新新公司股東的的其它票據或或組織大綱及及章程),或或在文件附加加記錄或附注注時收取費用用的話,則該該等費用每項項不得超過港港幣5元:20.1每每項的定義義為提交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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