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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頒布時間:1998-7-15發文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國國務院關關于南京京市總體體規劃的的批復和和南京京市城市市規劃條條例(以以下簡稱稱條例例)第第六十八八條的規規定,制制定本細細則。 第第二條 制定和和實施城城市規劃劃,在本本市行政政區域內內新建、擴擴建、改改建各項項建設工工程,必必須遵守守條例例和本本細則。 第第三條 南京市市規劃局局負責本本市行政政區域內內的城市市規劃工工作。 區區、縣規規劃部門門按照條條例及及本細則則規定的的權限負負責本區區、縣范范圍內的的城市規規劃工作作。 鄉鄉(鎮)人人民政
2、府府、街道道辦事處處應當配配合做好好城市規規劃的監監督、檢檢查工作作。 第第二章 城市規規劃的制制定第四條 城市總總體規劃劃調整或或者修訂訂后,外外圍城鎮鎮、縣人人民政府府所在地地鎮以及及重要建建制鎮的的總體規規劃應當當進行相相應調整整或者修修訂。調調整或者者修訂工工作由原原組織編編制部門門負責。調調整或者者修訂后后的總體體規劃應應當按照照原報批批程序報報批。 第第五條 市規劃劃部門應應當在城城市總體體規劃調調整或者者修訂后后以及認認為必需需時,負負責組織織對分區區規劃進進行相應應的調整整或者修修訂。分分區規劃劃調整的的內容應應當報市市人民政政府備案案。修訂訂后的分分區規劃劃應當按按照原報報批
3、程序序報批。 第第六條 市規劃劃部門可可以在認認為必需需時負責責組織對對控制性性詳細規規劃進行行調整或或者修訂訂。 第第七條 城市總總體規劃劃和分區區規劃經經批準后后,原組組織編制制部門應應當向社社會公布布。 第第八條 規劃設設計單位位承擔城城市規劃劃編制任任務,應應當符合合國家關關于規劃劃設計資資格的規規定。 第第三章 建設工工程的選選址和布布局第九條 各項建建設工程程的選址址和布局局,必須須符合條條例和和本細則則規定編編制的各各項城市市規劃。 第第十條 新建或或者不宜宜就地擴擴建的大大中型工工業項目目,以及及經批準準遷入本本市的單單位,應應當安排排在外圍圍城鎮。 主主城內的的土地利利用應當
4、當以第三三產業發發展和生生活居住住的需要要為主,嚴嚴格控制制新增工工業用地地。 舊舊區內現現有有污污染的工工業企業業應當限限期治理理,并應應當有計計劃地遷遷往規劃劃的工業業區或者者按照規規劃要求求對其用用地使用用性質進進行調整整。 第第十一條條 長江江南京段段岸線應應當合理理分配和和利用,并并留置足足夠的城城市生活活岸線。港港口布局局應當符符合“深深水深用用、淺水水淺用”的的原則。 新新建水廠廠的取水水點必須須選擇在在水質好好、水源源充沛、便便于防護護的地帶帶。 第第十二條條 建設設項目正正式立項項前,市市、縣規規劃部門門應當參參加有關關選址工工作。項項目審批批主管部部門在審審批項目目建議書書
5、時,應應當征求求市規劃劃部門的的意見。可可行性研研究報告告報請批批準時,必必須附有有規劃部部門的選選址意見見書。 第第十三條條 對下下列建設設項目,建建設單位位應當按按照條條例第第二十七七條規定定的管理理權限,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申申領選址址意見書書:(一一)需征征用、撥撥用土地地的;(二二)需通通過出讓讓方式取取得國有有土地使使用權的的;(三三)改變變原土地地使用性性質使用用土地的的;(四四)農村村集體經經濟組織織興辦企企業或者者與其他他單位、個個人以土土地使用用權入股股、聯營營等形式式共同舉舉辦企業業需使用用農民集集體所有有制土地地的;(五五)需臨臨時使用用30畝畝以上土土地的;(六)
6、其其他需編編制可行行性研究究報告的的。 對對上述建建設項目目,項目目審批主主管部門門應當在在建設單單位提交交規劃部部門核發發的選址址意見書書之后,方方可下達達建設項項目的正正式立項項批準文文件。 第第十四條條 申領領選址意意見書的的一般程程序:(一一)建設設單位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提提交申請請報告、有有效的項項目建議議書和必必要的圖圖件,并并填寫建建設項目目選址申申請表;(二)市市或者縣縣規劃部部門應當當根據建建設項目目的性質質、規模模和城市市規劃要要求,在在收到上上述圖件件之日起起的300日內提提出選址址意見,核核發選址址意見書書。 選選址意見見書的內內容應當當包括建建設項目目的地址址、
7、初步步用地范范圍和有有關規劃劃要求。 第第十五條條 除可可行性研研究周期期較長的的重點建建設項目目外,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在在領取選選址意見見書之日日起6個個月內,向向核發該該選址意意見書的的規劃部部門申領領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確有有困難的的,應當當申請延延期。逾逾期未申申請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又未未申請延延期或者者申請延延期未獲獲批準的的,該選選址意見見書自行行?選址址意見書書的延期期期限不不得超過過6個月月。 第第四章 建設用用地的規規劃管理理第十六條條 對下下列建設設項目,建建設單位位必須根根據條條例第第二十七七條規定定的管理理權限,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申申領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
8、可可證件(包包括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和臨臨時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下下同):(一)以以劃撥方方式取得得國有土土地使用用權的;(二)以以出讓、租租賃等有有償方式式取得國國有土地地使用權權的;(三三)以轉轉讓方式式取得國國有土地地使用權權且改變變規劃部部門確定定的原地地塊用地地性質的的;(四四)農村村集體經經濟組織織興辦企企業或者者與其他他單位、個個人以土土地使用用權入股股、聯營營等形式式共同舉舉辦企業業,需使使用農民民集體所所有制土土地進行行建設的的;(五五)工程程施工中中因堆放放材料或或者設置置運輸通通道等需需要臨時時使用土土地的。 第第十七條條 建設設單位申申領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
9、證,應應當向規規劃部門門報送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申申請表、有有效的建建設項目目批準文文件、選選址意見見書、擬擬用地范范圍的地地形圖(一一式6份份),以以及由規規劃部門門指定的的其他圖圖件。其其中以招招標、拍拍賣方式式出讓的的地塊,還還應提交交土地出出讓合同同。 規規劃部門門應當在在收到上上述圖件件之日起起15日日內審查查完畢,對對符合要要求的,核核發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 建建設單位位取得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后后,方可可向土地地管理部部門申請請辦理有有關用地地手續。 第第十八條條 申領領臨時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的的一般程程序:(一一)建設設單位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報報送臨時
10、時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申請表表,并附附建設項項目的批批準文件件及擬用用地范圍圍的地形形圖(一一式4份份);(二二)市或或者縣規規劃部門門在收到到上述圖圖件之日日起300日內審審查完畢畢,對符符合要求求的,核核定臨時時用地位位置和界界限,提提出使用用要求,核核發臨時時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 建建設單位位取得臨臨時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后,方方可向土土地管理理部門申申領臨時時建設用用地批準準文件。 第第十九條條 建設設單位在在領取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件件之日起起的122個月內內,未能能取得建建設用地地或者臨臨時建設設用地批批準文件件的,可可以向原原發證部部門申請請延期;逾期未未申請延
11、延期或者者申請延延期未獲獲批準以以及延期期后又到到期的,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件件由原發發證部門門公告失失效。 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件件延期期期限不得得超過66個月。 第第二十條條 土地地管理部部門核發發建設用用地批準準文件,應應當以規規劃部門門核發的的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件為主主要依據據。確需需改變建建設用地地四至范范圍的,應應當征得得核發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件件的規劃劃部門的的同意。 土土地管理理部門核核發的建建設用地地批準文文件,應應當抄送送規劃部部門備案案。 對對土地管管理部門門依法收收回的土土地,原原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件自行行失效。 第第二十一一條 國國有土地地使
12、用權權的出讓讓,必須須符合城城市規劃劃。 以以招標、拍拍賣方式式出讓的的地塊,應應當將市市、縣規規劃部門門提出的的規劃設設計條件件及附圖圖作為土土地出讓讓合同的的組成部部分;以以協議方方式出讓讓的地塊塊,土地地出讓合合同中的的用地性性質和用用地范圍圍必須符符合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的要要求,市市、縣規規劃部門門確定的的主要經經濟技術術指標應應當作為為土地出出讓合同同的組成成部分。 第第二十二二條 依依法轉讓讓國有土土地使用用權的,受受讓方應應當按照照規劃部部門確定定的原地地塊的規規劃要求求使用土土地,土土地使用用權轉讓讓合同必必須附有有原出讓讓合同的的各項規規劃要求求及附圖圖,并由由受讓方方
13、持土地地轉讓合合同向規規劃部門門辦理登登記手續續;確需需改變轉轉讓地塊塊用地性性質的,受受讓方應應當在簽簽訂土地地轉讓合合同前重重新申領領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 劃劃撥用地地的轉讓讓,受讓讓方應當當按照土土地協議議出讓程程度的規規定向規規劃部門門提出申申請,由由規劃部部門重新新核定用用地性質質并提出出有關規規劃要求求,核發發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受讓讓方取得得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后,方方可辦理理土地使使用權出出讓手續續。 第第二十三三條 建建設用地地使用權權在出租租、抵押押期間內內,承租租方和抵抵押人必必須嚴格格按照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確確定的土土地使用用性質和和規劃要要求使用
14、用土地,不不得進行行變更。 第第二十四四條 農農村集體體經濟組組織興辦辦企業或或者與其其他單位位、個人人以土地地使用權權入股、聯聯營等形形式共同同舉辦企企業使用用農民集集體所有有制土地地進行的的建設,應應當符合合城市規規劃的要要求,在在鄉鎮工工業布局局規劃和和鄉鎮工工業小區區詳細規規劃的指指導下合合理布局局、集中中安排,并并應當服服從市人人民政府府作出的的調整用用地的決決定。 第第二十五五條 規規劃部門門在核定定建設用用地界限限時,可可以將相相鄰的城城市規劃劃道路、綠綠地、高高壓供電電走廊、河河道控制制地帶等等規劃用用地同時時劃入建建設用地地拆遷范范圍。 對對應當設設置防護護地帶的的建設項項目
15、,規規劃部門門可以將將防護地地帶一并并劃入建建設用地地范圍。 第第二十六六條 嚴嚴格控制制臨時用用地。建建設項目目施工所所需的臨臨時設施施,應當當在建設設用地范范圍內安安排。臨臨時用地地的使用用期限一一般不得得超過33年。確確需處延延長使用用期限的的,建設設單位應應當在期期滿前向向原核發發臨時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的的規劃部部門重新新申領臨臨時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 臨臨時用地地使用期期滿,或或者在使使用期間間因城市市建設需需要必須須另作安安排的,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在在期滿前前或者接接到規劃劃部門調調整用地地通知之之日起330日內內歸還用用地并拆拆除地面面附著物物。 第第二十七七條 因因抗
16、御自自然災害害、緊急急軍事行行動等特特殊情況況確需使使用土地地的,經經縣級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批批準,使使用單位位可以在在使用土土地后33個月內內向規劃劃部門申申請補辦辦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件。 第第五章 建設工工程的規規劃管理理第二十八八條 任任何單位位或者個個人新建建、改建建、擴建建各類永永久性建建筑物、構構筑物,包包括 HYPERLINK /web/lc_sh_3 房屋建筑筑、圍墻墻、煙囪囪、水塔塔、儲罐罐、城市市雕塑等等,應當當按照條條例第第四十一一條、第第四十二二條、第第四十三三條規定定的管理理權限向向市或者者區、縣縣規劃部部門申領領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 新新建、改改建、擴擴建
17、下列列臨時性性建筑物物、構筑筑物,應應當按照照前款規規定的管管理權限限申領臨臨時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一一)具有有基礎、墻墻壁、屋屋面的臨臨時性房房屋建筑筑;(二二)臨時時性圍墻墻;(三三)沿城城市主要要道路、廣廣場設置置的各類類廣告設設施,在在其他地地段設置置的6平平方米以以上的廣廣告牌、宣宣傳牌、霓霓虹燈設設施和22平方米米以上的的廣告燈燈箱、標標牌,各各類顯示示裝置以以及設置置于道路路上的宣宣傳櫥窗窗;(四四)城市市主要道道路、廣廣場兩側側建筑及及其他地地段重要要公共建建筑的門門面改造造、裝修修工程(包包括店招招設置);(五)臨臨時用地地上的建建筑物、構構筑物。 第第二十九九條 任
18、任何單位位新建、擴擴建、改改建下列列道路、河河道、橋橋涵、鐵鐵路、管管線、地地下通道道等工程程設施,應應當向市市規劃部部門申領領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一一)市區區內路幅幅12米米以上的的城市道道路及77米以上上的居住住片區內內道路;(二)市市域內的的國道、省省道及縣縣際公路路;(三三)主城城、外圍圍城鎮內內的河、湖湖以及市市域內其其他5級級以上通通航河道道的碼頭頭、堤防防、護砌砌工程和和閘壩等等水工構構筑物;(四)市市域內的的鐵路干干線、支支線、專專用線和和站(場場);(五五)涉及及上述第第(一)至至(四)項項規定工工程的橋橋梁、涵涵洞;(六六)人行行天橋、地地下通道道、軌道道交通設設
19、施;(七七)微波波和無線線電收發發訊裝置置(塔架架);(八八)市區區內的交交通廣場場、停 HYPERLINK /web/lc_sh_4 車車場、公公交站(場場)和機機動車出出入口;(九)市市區內的的下述管管線工程程:1、管管徑1000毫米米以上的的給水管管;2、管管徑2330毫米米以上的的雨、污污水管道道,底寬寬大于5500毫毫米的排排水溝渠渠;3、液液化石油油氣管和和管徑1100毫毫米以上上的煤氣氣管;44、熱力力管(溝溝);55、電力力、電訊訊、廣播播電視、地地下電纜纜(溝)及及架空線線纜;66、電車車架空線線及電纜纜;7、路路幅122米以上上的城市市道路兩兩側的路路燈線(桿桿);88、工
20、業業管道及及各類管管線的架架空管架架;(十十)縣域域內的下下述管線線工程:1、電電壓355千伏的的過境電電力線和和超過335千伏伏的電力力線;22、長途途電訊線線及與市市聯網的的電訊地地下電纜纜;3、與與市聯網網的給水水、排水水、煤氣氣、熱力力以及其其他管線線工程。 前前款規定定范圍以以外的道道路、河河道、橋橋涵、管管線等工工程設施施,位于于市區內內的,建建設單位位可以免免于申領領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位位于縣域域內的,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向向縣規劃劃部門申申請領取取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 第第三十條條 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實行行正、副副本制。除除不得憑憑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副
21、本領領取房屋屋產權證證明外,副副本與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具具有同等等法律效效力。 第第三十一一條 建建設單位位申領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應應當先向向規劃部部門提出出申請,并并提交以以下圖件件:(一一)建設設項目的的批準文文件;(二二)擬建建用地的的權屬證證書或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三)擬擬建范圍圍的地形形圖(一一式2份份);經經規劃部部門指定定的工程程還需提提交擬建建范圍的的地下現現狀綜合合管線圖圖。 需需進行規規劃方案案設計的的建設工工程,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在在取得規規劃部門門核發的的規劃設設計范圍圍和規劃劃設計要要點之日日起的112個月月內或者者在規劃劃部門指指定的期期限內,向
22、向規劃部部門報送送規劃方方案圖(一一式2份份),經經規劃部部門審查查同意后后,方可可進行初初步設計計或者施施工圖設設計。 規規劃部門門應當在在收到下下述圖件件之日起起15日日內審查查完畢,對對符合要要求的,核核發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副本本:(一一)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申請請表;(二二)需辦辦理建設設用地手手續的,提提交建設設用地批批準文件件;(三三)需進進行初步步設計的的,提交交初步設設計批準準文件;(四)擬擬建范圍圍的地形形圖(一一式3份份);(五五)建設設工程的的施工總總平面圖圖、平面面圖、立立面圖、主主要部位位剖面圖圖、基礎礎圖(一一式2套套);(六六)有關關主管部部門對施施工圖
23、的的審核意意見;(七七)規劃劃部門指指定的其其他圖件件。 對對設計周周期較長長的建設設項目,建建設單位位可以向向規劃部部門先申申領基礎礎部分的的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副本。 規規劃驗收收合格的的建設工工程,建建設單位位憑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副本本向規劃劃部門申申請換發發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 第第三十二二條 申申領臨時時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按下列列程序辦辦理:(一一)建設設單位向向規劃部部門提出出書面申申請,并并提交以以下圖件件:1、臨臨時建設設項目的的批準文文件;22、擬建建用地的的權屬證證書或者者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件;33、擬建建用地的的地形圖圖(一式式2份);(二)規
24、規劃部門門劃定擬擬建工程程的建設設位置,提提出有關關規劃要要求;(三三)建設設單位填填報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申請請表,并并附以下下圖件:1、需需辦理建建設用地地手續的的,應當當附建設設用地批批準文件件1份;2、施施工圖22份;33、按期期拆除保保證書;4、其其他指定定的圖件件;(四四)規劃劃部門應應當在收收到上述述第(三三)項規規定的圖圖件之日日起7日日內審查查完畢,對對符合要要求的,核核發臨時時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 第第三十三三條 建建設單位位在取得得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之日日起的66個月內內,應當當開工建建設。確確需延遲遲開工日日期的,應應當向原原發證部部門申請請延期。逾逾
25、期未申申請延期期或申請請延期未未獲批準準的,該該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由原原發證部部門公告告失效。 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件件延期期期限不得得超過66個月。 第第三十四四條 臨臨時建設設工程的的使用期期限一般般不得超超過2年年。確需需延長使使用期的的,建設設單位和和個人應應當向原原核發臨臨時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的規規劃部門門重新申申領臨時時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臨時時建設工工程作用用期滿或或者因城城市建設設需要不不能繼續續使用的的,建設設單位或或者個人人必須無無條件拆拆除。 第第三十五五條 在在城市道道路兩側側建設的的各類房房屋建筑筑應當按按照城市市規劃的的要求退退讓城市市道路。
26、在在詳細規規劃已獲獲批準的的地區,應應當按照照詳細規規劃的規規定退讓讓城市道道路紅線線;在未未編制詳詳細規劃劃或者詳詳細規劃劃尚未獲獲得批準準的地區區,應當當按照以以下規定定退讓城城市道路路紅線:(一)在在規劃路路幅266米以上上的城市市道路兩兩側建設設的永久久性房屋屋建筑:1、高高度不超超過122米(其其中住宅宅不超過過4層)的的,退讓讓距離不不得小于于4米;2、高高度超過過12米米不超過過24米米(其中中住宅超超過4層層不超過過9層)的的,退讓讓距離不不得小于于6米;3、高高度超過過24米米不超過過5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100米;44、高度度超過550米不不超過880米的的,退
27、讓讓距離不不得小于于15米米;5、高高度超過過80米米不超過過1000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200米;66、高度度超過110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255米;(二二)在規規劃路幅幅不足226米的的城市道道路兩側側建設的的永久性性房屋建建筑:11、高度度不超過過12米米(其中中住宅不不超過44層)的的,退讓讓距離不不得小于于3米;2、高高度超過過12米米不超過過24米米(其中中住宅超超過4層層不超過過9層)的的,退讓讓距離不不得小于于4米;3、高高度超過過24米米不超過過5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8米米;4、高高度超過過50米米不超過過8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12
28、2米;55、高度度超過880米不不超過110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155米;66、高度度超過1100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188米;(三三)高層層建筑的的附房(裙裙房)退退讓應嚴嚴于本款款(一)、(二二)項規規定,具具體標準準由規劃劃部門另另行確定定;(四四)臨時時性的經經營性房房屋建筑筑高度不不超過44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3米米,高度度超過44米不超超過8米米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4米米;(五五)圍墻墻(施工工臨時圍圍墻除外外)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1米米,大門門、傳達達室的退退讓距離離不得小小于3米米;(六六)房屋屋建筑的的地下部部分退讓讓城市道道路紅線線不
29、得小小于3米米,其支支護結構構的外側側不得進進入城市市道路紅紅線,超超出建筑筑底層外外墻的地地下部分分的頂板板標高不不得超過過室外地地坪;(七七)房屋屋建筑懸懸挑部分分的垂直直投影和和踏步不不得進入入本款規規定的城城市道路路退讓線線。 在在有特定定要求地地段的建建筑或有有特殊要要求的建建筑退讓讓城市道道路紅線線的距離離,由市市規劃部部門另行行規定。 第第三十六六條 新新建房屋屋建筑間間距的確確定應當當綜合考考慮日照照、采光光、消防防、防震震、防噪噪、管線線埋設、避避免視線線干擾等等因素。 生生活居住住建筑的的間距應應當符合合下列規規定:(一一)位于于生活居居住建筑筑南面且且與之平平行布置置的新
30、建建多建筑筑,建筑筑朝向偏偏角為南南偏東或或者南偏偏西0至300的,建建筑間距距系數在在舊區不不得小于于1.00,在新新區不得得小于11.2;建筑朝朝向偏角角為南偏偏東或者者南偏西西30至455的,建建筑間距距系數在在舊區不不得小于于0.99,在新新區不得得小于11.1.依據上上述規?5米的的,按115米執執行;(二二)位于于生活居居住建筑筑南面且且與之不不平行的的多層建建筑的建建筑間距距按本款款第一項項規定執執行,但但計算距距離以最最小端為為準;(三三)并行行布置的的多層南南北向居居住建筑筑的端墻墻間距按按以下規規定執行行:1、條條式建筑筑之間不不小于66米;22、點式式建筑之之間不小小于1
31、00米;33、條式式建筑與與點式建建筑之間間不小于于8米;(四)位位于托兒兒所、幼幼兒園的的生活教教學用房房、中小小學的教教學用房房、醫院院的病房房、療養養院的療療養用房房等有特特殊要求求的建筑筑物南側側的新建建建筑,建建筑朝向向偏角為為南偏東東或者南南偏西00至115的的,建筑筑間距系系數在舊舊區不得得小于11.4,在在新區不不得小于于1.55;建筑筑朝向偏偏角為南南偏東或或者南偏偏西155至33 0的,建建筑間距距系數在在舊區不不得小于于1.33,在新新區不得得小于11.4;建筑朝朝向偏角角為南偏偏東或者者南偏西西30至455的,建建筑間距距系數在在舊區不不得小于于1.22,在新新區不得得
32、小于11.3;(五)單單幢布置置的高層層建筑主主體部分分與其北北面生活活居住建建筑的間間距應當當符合下下列要求求之一:1、不不得小于于高層建建筑主體體部分平平面的正正南北向向外包矩矩形的東東西方向向長度,計計算間距距小于330米的的,按330米執執行;22、符合合本款第第(一)項項的規定定;(六六)群體體布置的的高層建建筑與北北側生活活居住建建筑的間間距,以以及本款款第(五五)項規規定的北北側生活活居住建建筑的東東南方向向或者西西南方向向已有其其他遮擋擋建筑物物,并造造成該生生活居住住建筑日日照標準準低于大大寒日日日照1小小時的,應應當按照照國家有有關規范范的要求求進行日日照測算算,具體體測算
33、工工作由市市規劃部部門負責責組? (七)與與生活居居住建筑筑有關的的其他布布局形式式的間距距標準由由市規劃劃部門另另行制定定。 非非生活居居住建筑筑的間距距按照國國家有關關規定執執行。 第第三十七七條 新新建房屋屋建筑應應當按照照以下規規定退讓讓用地邊邊界:(一一)用地地邊界另另一側為為生活居居住建筑筑的,必必須符合合第三十十二條規規定的間間距要求求,且退退讓用地地邊界的的最小距距離不得得小于44米。其其中用地地邊界北北側為幼幼兒園和和中小學學活動場場地的,應應當適當當增加退退讓距離離;(二二)用地地邊界另另一側為為臨時性性非生活活居住建建筑的,按按照以下下規定退退讓用地地邊界:1、南南北向的
34、的低、多多層建筑筑,與用用地邊界界的南北北距離不不得小于于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最最少不得得小于44米;22、東、西西向的低低、多層層建筑,與與用地邊邊界的東東西間距距不得小小于6米米;3、低低、多層層建筑的的端墻與與用地邊邊界的各各向距離離均不得得小于33米;44、高層層建筑主主體部分分退讓用用地邊界界的各向向距離不不得小于于8米;(三)用用地邊界界另一側側為永久久性非生生活居住住建筑的的,退讓讓用地邊邊界的規規定由市市規劃部部門另行行制定。 第第三十八八條 禁禁止占用用現有道道路建設設房屋建建筑。 嚴嚴格控制制在現有有路幅外外、規劃劃路幅內內建設房房屋建筑筑。經鑒鑒定確系系險房的的,
35、經規規劃部門門批準后后,可以以在原地地按照原原面積、原原高度進進行翻建建。內廊廊式人行行道屬于于城市道道路,任任何人不不得占用用。 第第三十九九條 河河道保護護線范圍圍內不得得建設與與河道、河河道管理理或者綠綠化工程程無關的的建筑物物、構筑筑物。河河道保護護線外側側新建的的建筑物物退讓河河道保護護線不得得小于33米。 秦秦淮風光光帶范圍圍內的河河道保護護線和建建筑退讓讓線由市市規劃部部門另行行劃定。 第第四十條條 城市市綠化用用地范圍圍內不得得建設與與園林、綠綠化工程程無關的的房屋建建筑。 第第四十一一條 在在文物保保護單位位保護范范圍內確確需進行行建設的的,應當當經原公公布文物物保護單單位的
36、人人民政府府或者上上一級文文物主管管部門批批準。 在在文物保保護單位位的建設設控制地地帶內新新建房屋屋建筑,其其設計方方案應當當經市文文物主管管部門同同意。 第第四十二二條 在在規劃及及現有的的高壓供供電走廊廊控制范范圍內不不得建設設任何影影響安全全的建筑筑物、構構筑物。 第第四十三三條 任任何建筑筑物、構構筑物不不得壓占占城市地地下管線線,其退退讓管線線的距離離應當符符合有關關技術規規定。 第第四十四四條 在在經市人人民防空空管理部部門和市市規劃部部門共同同確定的的重要人人防工程程的安全全保護范范圍內進進行建設設的,規規劃部門門在核發發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前,應應當征得得人民防防空管理理
37、部門的的同意。 第第四十五五條 新新建公共共建筑、居居住片區區,建設設單位必必須按照照國家及及省、市市的有關關規定建建設各類類配套設設施,并并且與主主體工程程統一規規劃、同同步設計計、同步步送審、同同步實施施。 新新區開發發和舊區區改建必必須按照照批準的的規劃實實施。已已按照規規劃建成成的地區區,不得得擅自增增建建筑筑物、構構筑物。確確需增設設小型配配套設施施,必須須經原審審批的規規劃部門門批準。 第第四十六六條 城城市主要要道路兩兩側不得得建設零零星簡陋陋的房屋屋建筑,確確需建設設的零星星配套設設施不得得有礙市市容景觀觀。 下下列城市市道路兩兩側(包包括廣場場四周),不不得新建建多層住住宅:
38、(一一)中山山東路、中中山路、中中山北路路(中山山門至模模范馬路路);(二二)中山山南路(新新街口廣廣場至建建鄴路);(三)新新街口環環路;(四四)中央央路(鼓鼓樓廣場場至模范范馬路);(五)漢漢中路(新新街口廣廣場至漢漢中門廣廣場);(六)北北京東路路、北京京西路(太太平北路路至草場場門);(七)廣廣州路、珠珠江路(隨隨家倉至至太平北北路);(八)長長江路;(九)城城東干道道(大光光路至北北京東路路)。 嚴嚴格控制制在城市市主要道道路兩側側破壞現現有環境境景觀或或者擠占占院內空空地建筑筑臨時性性房屋建建筑。現現有危舊舊房屋確確需改造造的,建建筑層數數一般不不得超過過2層,建建筑的外外觀應當當
39、與街景景相協調調。 在在已按規規定退讓讓城市道道路和公公共用地地的范圍圍內,任任何單位位和個人人不得新新建或者者擴建房房屋建筑筑。 任任何單位位和個人人不得破破壞城市市道路兩兩側的建建筑立面面。凡因因改造、裝裝修而改改變建筑筑立面(包包括遮擋擋)的,必必須與環環境相協協調,不不得影響響城市容容貌。 在在城市主主要道路路兩側新新建院墻墻,應當當選用綠綠籬、透透景或者者半透景景圍墻、柵柵欄。 第第四十七七條 城城市雕塑塑的建設設,應當當體現城城市特色色,與環環境景觀觀相協調調。對重重大題材材或者設設置于城城市重要要地段的的城市雕雕塑,規規劃部門門在核發發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前應當當組織 HYP
40、ERLINK /wangxiao/zixun/ 咨咨詢論證證。 第第四十八八條 建建設單位位在現有有和規劃劃道路下下埋設管管線,應應當按照照管線規規劃綜合合的斷面面進行安安排。 對對因條件件限制暫暫不能按按規劃位位置敷設設而又急急需施工工的管線線工程,規規劃部門門可以發發給臨時時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因城城市建設設需要必必須遷移移的,建建設單位位應當負負責無條條件予以以遷移。 第第四十九九條 埋埋設地下下管線應應當遵循循下列原原則:(一一)管線線避讓:1、臨臨時性管管線讓永永久性管管線;22、支管管讓干管管;3、易易彎曲管管線讓不不易彎曲曲管線;4、壓壓力管讓讓重力管管;5、小小口徑管管讓
41、大口口徑管;6、技技術要求求低的管管線讓技技術要求求高的管管線;(二二)道路路下的管管線位置置:1、路路東或者者路北為為給水、電電力管;2、路路西或者者路南為為煤氣、電電訊、廣廣播電視視管線;3、路路中為雨雨水管、污污水管或或者合流流制排水水管;(三三)道路路下的管管線埋設設深度:在車行行道下沿沿道路走走向埋設設的地下下管線,其其管頂復復土厚度度應當不不少于11.1米米。橫穿穿道路的的管線,管管徑小于于3000毫米的的,其埋埋設深度度一般不不超過11米;管管徑超過過3000毫米的的,其埋埋設深度度由規劃劃部門視視具體情情況確定定。 第第五十條條 新建建橋梁需需敷設管管線的,應應當與橋橋梁同步步
42、設計、同同步建設設。不能能同步建建設的,應應當預留留管線通通過的位位置。 第第五十一一條 嚴嚴格控制制在城市市主要道道路的人人行道上上增設機機動車出出入口和和破斷安安全島,確確屬必要要的,應應當申領領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 第第五十二二條 開開發、改改建片區區以及新新建企事事業單位位的排水水體制應應當采用用雨污分分流制。未未采用雨雨污分流流排水體體制的,應應當逐步步向雨污污分流制制過渡。 第第五十三三條 城城墻范圍圍內不得得新建1110千千伏以上上的架空空送電線線路;不不得在本本單位用用地范圍圍以外建建設各種種單位自自用架空空管廊。對對現有的的上述架架空管線線,應當當有計劃劃地逐步步改建
43、為為地下管管線。 主主城內不不得直埋埋電纜。 第第六章 工程施施工的規規劃管理理第五十四四條 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在在工程驗驗線前拆拆除建設設用地范范圍內的的原有建建筑物、構構筑物。原原有建筑筑物、構構筑物按按照要求求全部拆拆除后,規規劃部門門方可組組織現場場核驗灰灰線。規規劃部門門明確予予以保留留或者暫暫時保留留作為施施工用房房的除外外。 第第五十五五條 永永久性建建設工程程和由規規劃部門門指定的的臨時性性建設工工程開工工前,建建設單位位或者個個人必須須向規劃劃部門申申報驗線線,經核核準簽章章后方可可開工。 建建設工程程的驗線線分為核核驗和復復驗兩個個階段。 分分段施工工的管線線工程可可以分段段
44、申報驗驗線。 第第五十六六條 申申報驗線線按下列列程序辦辦理:(一一)建設設單位在在完成建建設工程程施工場場地的清清理、平平整并實實地放線線后,向向規劃部部門報送送驗線申申請單;(二)規規劃部門門組織現現場核驗驗灰線,對對符合規規定的予予以簽章章。確需需修改核核準尺寸寸的,由由規劃部部門核準準后重新新驗線;(三)建建筑工程程施工至至底層地地面設計計標高時時、管線線工程施施工至復復土前,建建設單位位應當持持驗線申申請單向向規劃部部門或者者規劃部部門指定定的測繪繪部門申申請復驗驗,經現現場復驗驗并核準準簽章后后方可繼繼續施工工或者復復土。 第第五十七七條 建建設單位位在施工工期間,應應當將建建筑工
45、程程規劃許許可證件件存放在在施工現現場備查查。 第第五十八八條 建建設單位位在工程程竣工前前確需改改變規劃劃部門核核準的建建設工程程的功能能、位置置、尺寸寸、主要要立面、管管線標高高的,應應當事先先向原規規劃審批批部門申申請變更更或者重重新報批批。 第第五十九九條 建建設工程程竣工后后,建設設單位應應當向原原核發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副副本的規規劃部門門申報規規劃驗收收。 第第六十條條 規劃劃驗收的的主要內內容包括括:1、建建筑物的的位置及及功能、層層數、高高度、立立面;22、附屬屬用房、綠綠化、道道路等各各類配套套工程的的實施情情況;33、應當當拆除的的原有房房屋及施施工用房房等臨時時建筑
46、的的拆除情情況。 分分期實施施的建設設工程可可以分期期進行驗驗收。 第第六十一一條 申申報規劃劃驗收按按照以下下程序辦辦理:(一一)建設設單位向向規劃部部門填報報驗收申申請表,并并附以下下圖件:1、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副副本;22、核準準的總平平面圖、平平面圖、立立面圖、主主要部位位剖面圖圖等施工工圖,包包括核準準變更的的圖件;3、核核準的驗驗線單;4、規規劃部門門指定的的其他圖圖件;(二二)規劃劃部門進進行現場場驗收。對對驗收合合格的,規規劃部門門應當在在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副本上上加蓋驗驗收合格格章;對對驗收不不合格的的,應當當責令建建設單位位限期改改正。 建建設單位位憑建設設工程
47、規規劃許可可證向房房產管理理部門申申辦房屋屋產權登登記手續續。 第第七章 罰則第六十二二條 對對下列嚴嚴重影響響城市規規劃的違違法建設設工程,由由規劃部部門責令令停止建建設,限限期拆除除或者沒沒收違法法建筑物物、構筑筑物或者者其他設設施:(一一)違反反城市總總體規劃劃、分區區規劃確確定的用用地性質質使用土土地的;(二)占占用規劃劃道路路路幅范圍圍的;(三三)違反反本細則則關于建建筑間距距、建筑筑退讓城城市道路路紅線、建建筑退讓讓用地邊邊界規定定的;(四四)臨時時性建設設工程逾逾期未拆拆或者在在城市建建設需要要時沒有有拆除的的;(五五)建設設用地范范圍內應應當拆除除的建筑筑到期未未拆的;(六)在
48、在規劃部部門確認認的近期期即將建建設的地地區和特特殊重要要工程安安全保護護區范圍圍內建設設的;(七七)擅自自改變城城市主要要道路兩兩側重要要公共建建筑立面面的;(八八)未按按建設工工程規劃劃許可證證件核準準的要求求占用城城市公共共綠地、生生產防護護綠地,占占用長江江、河湖湖、灘涂涂、堤岸岸及其規規定的保保護地帶帶,占用用文物保保護單位位保護范范圍,占占用經市市規劃部部門批準準的高壓壓供電走走廊的;(九)未未按建設設工程規規劃許可可證件核核準的要要求壓占占城市地地下管線線、永久久性測量量標志及及其規定定維護地地帶的;(十)其其他嚴重重影響城城市規劃劃實施的的。 對對依照其其他有關關法律、 HYP
49、ERLINK /web/fagui/ 法規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第六十三三條 對對前條規規定以外外的違法法建設工工程,影影響城市市規劃,尚尚可采取取改正措措施的,由由規劃部部門責令令限期改改正、限限期補辦辦手續,并并可對違違法建設設單位和和承擔違違法建設設的施工工單位或或者個人人處以土土建工程程造價的的3%至至15%的罰款款。 第第六十四四條 違違法建設設單位未未執行已已生效的的行政處處罰決定定前,規規劃部門門不得受受理該單單位其他他建設項項目的選選址意見見書、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的的報建申申請或者者辦理規規劃驗收
50、收手續等等。 第第六十五五條 違違法審批批情節嚴嚴重的,應應當追究究違法審審批部門門的負責責人和直直接責任任人的行行政責任任,由行行政監察察機關根根據處理理機關作作出的決決定依法法予以查查處。 第第六十六六條 違違法建設設單位或或者個人人接到規規劃部門門責令停停止建設設的決定定后,必必須停止止建設。繼繼續進行行違法建建設的,規規劃部門門應當拆拆除繼續續違法建建設的部部分。 第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七七條 本本細則下下列用語語含義:1、主主城:指指長江以以南、繞繞城公路路以內的的地區;2、外外圍城鎮鎮:指浦浦口、仙仙鶴門西崗、板板橋、西西善橋、滄滄波門、堯堯化門棲霞、龍龍潭、東東山、珠珠江、六六城、
51、大大廠、瓜瓜埠等城城鎮;33、重要要建制鎮鎮:指湯湯山、江江寧、祿祿口、秣秣陵、淳淳化、鳳鳳凰山、方方山、銅銅井、東東溝、橫橫梁、橋橋林、永永寧、湯湯泉、烏烏江等建建制鎮;4、建建筑間距距系數:指建筑筑外墻之之間的水水平距離離與其中中南面建建筑的北北面檐口口至北面面建筑室室外地坪坪標高的的垂直距距離之比比;5、城城市主要要道路:指規劃劃或現有有路幅寬寬度超過過30米米的城市市道路;6、城城市規劃劃道路:指城市市總體規規劃、分分區規劃劃確定的的路幅寬寬度122米以上上的尚未未建設的的道路;7、城城墻范圍圍內:指指主城內內現保存存的明城城墻及其其遺址所所包圍的的地區;8、高高層建筑筑:指高高度超過
52、過24米米的房屋屋建筑,其其中高層層住宅為為10層層以上;9、多多層建筑筑:指高高度為112米至至24米米的房屋屋建筑,其其中住宅宅為4至至9層;10、低低層建筑筑:指高高度為112米以以下的房房屋建筑筑,其中中住宅為為1至33層。 第第六十八八條 本本細則中中“以上上”、“以以下”、“不不超過”、“小小于”均均含本數數:“超超過”、“大大于”不不含本數數。 第第六十九九條 本本細則的的具體應應用問題題由南京京市規劃劃局負責責應用解解釋。 各各縣人民民政府可可根據本本細則制制定有關關規定。 第第七十條條 本細細則自發發布之日日起施行行。 119988年7月月15日日 南京京市人民民政府令令第1
53、558號發發布 市市政府決決定對南南京市城城市規劃劃條例實實施細則則作如如下修改改:一、增加加一條作作為第十十二條:建設項項目正式式立項前前,市、縣縣規劃部部門應當當參加有有關選址址工作。項項目審批批主管部部門在審審批項目目建議書書時,應應當征求求市規劃劃部門的的意見。可可行性研研究報告告報請批批準時,必必須附有有規劃部部門的選選址意見見書。 二二、第十十二條列列為第十十三條,第第一款修修改為:對下列列建設項項目,建建設單位位應當按按照條條例第第二十七七條規定定的管理理權限,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申申領選址址意見書書:(一一)需征征用、撥撥用土地地的;(二二)需通通過出讓讓方式取取得國有有土
54、地使使用權的的;(三三)改變變原土地地使用性性質使用用土地的的;(四四)農村村集體經經濟組織織興辦企企業或者者與其他他單位、個個人以上上土地使使用權入入股、聯聯營等形形式共同同舉辦企企業需使使用農民民集體所所有制土土地的;(五)需需臨時使使用300畝以上上土地的的;(六六)其他他需編制制可行性性報告的的。 三三、第十十五條例例為第十十六條,修修改為:對下列列建設項項目,建建設單位位必須根根據條條例第第二十七七條規定定的管理理權限,向向市或者者縣規劃劃部門申申領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件(包包括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和臨臨時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下下同):(一)以以劃撥方方式取得得國有土土
55、地使用用權的;(二)以以出讓、租租賃等有有償方式式取得國國有土地地使用權權的:(三三)以轉轉讓方式式取得國國有土地地使用權權且改變變規劃部部門確定定的原地地塊用地地性質的的;(四四)農村村集體經經濟組織織興辦企企業或者者與其他他單位、個個人以土土地使用用權入股股、聯營營等形式式共同舉舉辦企業業,需使使用農民民集體所所有制土土地進行行建設的的。 (五五)工程程施工中中因堆放放材料或或者設置置運輸通通道等需需要臨時時使用土土地的。 四四、第十十六條列列為第十十七條,修修改為:建設單單位申領領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應當當向規劃劃部門報報送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申請請表、有有效的建建設項目目批準
56、文文件、選選址意見見書、擬擬用地范范圍的地地形圖(一一式6份份),以以及由規規劃部門門指定的的其他圖圖件。其其中以招招標、拍拍賣方式式出讓的的地塊,還還應提交交土地出出讓合同同。 規規劃部門門應當在在收到上上述圖件件之日起起15日日內審查查完畢,對對符合要要求的,核核發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 建建設單位位取得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后后,方可可向土地地管理部部門申請請辦理有有關用地地手續。 五五、增加加一條作作為第二二十一條條:國有有土地使使用權的的出讓,必必須符合合城市規規劃。 以以招標、拍拍賣方式式出讓土土地,應應當將市市、縣規規劃部門門提出的的規劃設設計條件件及附圖圖作為土土地出讓讓
57、合同的的組成部部門;以以協議方方式出讓讓的土地地,土地地出讓合合同中的的用地性性質和用用地范圍圍必須符符合建設設用地規規劃許可可證的要要求,市市、縣規規劃部門門確定的的主要經經濟技術術指標應應當為土土地出讓讓合同的的組成部部分。 六六、第二二十條列列為第二二十二條條,修改改為:依依法轉讓讓國有土土地使用用權的,受受讓方應應當按照照規劃部部門確定定的原地地塊的規規劃要求求使用土土地,土土地使用用權轉讓讓合同必必須附有有原出讓讓合同的的各項規規劃要求求及附圖圖,并由由受讓方方持土地地轉讓合合同向規規劃部門門辦理登登記手續續;確需需改變轉轉讓地塊塊用地性性質的,受受讓方應應當在簽簽訂土地地轉讓合合同
58、前重重新申請請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 劃劃撥用地地的轉讓讓,受讓讓方應當當按照土土地協議議出讓程程序的規規定向規規劃部門門提出申申請,由由規劃部部門重新新核定用用地性質質并提出出有關規規劃要求求,核發發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受讓讓方取得得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后,方方辦理土土地使用用權出讓讓手續。 七七、增加加一條作作為第二二十四條條:建設設用地使使用權在在出租、低低押期間間內,承承租方和和低押人人必須嚴嚴格按照照建設用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確定的的土地使使用性質質和規劃劃要求使使用土地地,不得得進行變變更。 八八、增加加一條作作為第二二十四條條:農村村集體經經濟組織織興辦企企業或者者與
59、其他他單位、個個人以土土地使用用權入股股、聯營營等形式式共同舉舉辦企業業使用農農民集體體所有制制土地進進行的建建設,應應當符合合城市的的規劃要要求,在在鄉鎮工工業布局局規劃和和鄉鎮工工業小區區詳細規規劃的指指導下合合理布局局、集中中安排,并并應當服服從市人人民政府府作出的的調整用用地的決決定。 九九、刪去去第二十十二條。 十十、第二二十三條條列為第第二十六六條,第第一款修修改為:嚴格控控制臨時時用地。建建設項目目施工所所需的臨臨時設施施,應當當在建設設用地范范圍內安安排。臨臨時用地地的使用用期限一一般不得得超過33年。確確需延長長使用期期限的,建建設單位位應當在在期滿前前向原核核發臨時時建設用
60、用地規劃劃許可證證的規劃劃部門重重新申領領臨時建建設用地地規劃許許可證。 十十一、第第二十五五條列為為第二十十八條,修修改為:任何單單位或個個人新建建、改建建、擴建建各類永永久性建建筑物、構構筑物,包包括房屋屋建筑、圍圍墻、煙煙囪、水水塔、儲儲罐、城城市雕塑塑等,應應當按照照條列列第四四十一條條、第四四十二條條、第四四十三條條規定的的管理權權限向市市或者區區、縣規規劃部門門申領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 新新建、改改建、擴擴建下列列臨時性性建筑物物、構筑筑物,應應當按照照前款規規定的管管理權限限申領建建設工程程規劃許許可證:(一)具具有基礎礎、墻壁壁、屋面面的臨時時性房屋屋建筑;(二)臨臨時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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