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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摘要:撤銷權的性質及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國學說分歧較大,主要有懇求權說、構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三種學說內又各有不同的觀念。本文經過對上述學說的分析,以為應以構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念較為可取。普通以為,撤銷之訴的當事人取決于撤銷權的性質及效能。由于上述三種學說在撤銷權的性質問題上見解不同,因此在撤銷之訴的當事人的問題上亦見解各異。本文經過對各學說的分析,以為應采構成權說中的第三種觀念。最后,本文結合撤銷權的實際,對我國法釋號第條的規定進展

2、了分析,并提出完好心見。關鍵詞:撤銷權撤銷之訴懇求權構成權被告第三人債務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務人對于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務的行為,得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懇求法院撤銷的權益。我國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合同法第條、條明確確立了債務人撤銷權制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務或無償轉讓

3、財富,對債務人呵斥損害的,債務人可以懇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富,對債務人呵斥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務人亦可懇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于債務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買賣平安,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此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法律規定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必需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判決才干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務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為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債務人撤銷權,與債務人代位權同為對于債務人維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為對于債務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于債務人

4、有積極減損其財富的行為時,準許債務人撤銷其行為,以回復債務人的資力;于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益時,準許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復債務人的責任財富,后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富。我國合同法雖然設立了債務人撤銷權制度,為債務人行使撤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據,但由于沒有詳細的規定,實際與實際中仍有假設干問題有待研討,其中撤銷權的性質、效能及撤銷之訴的被告為撤銷權制度中的難題。本文擬就此問題提出一些個人見解。一、撤銷權的性質債務人撤銷權的行使雖以債務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為必要,但債務人撤銷權非為訴訟法上的權益,而為實體法上的權益。債務人撤銷權為附屬于債務的權益,法律經過賦予債務人以撤

5、銷權,從而擴張了債務的權能,使得債務人于懇求權之外,還具有撤銷的權能,即使得債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權的功能。但是,關于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學界存有較大的分歧,主要有懇求權說、構成權說與折衷說三種學說。一撤銷權性質各學說簡介、 懇求權說。此說又稱債務說,為德國、瑞士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民法的通說。此說以為債務人撤銷權的本質為對于因債務人的行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債務人可以直接懇求其返還財富的權益。撤銷的效果,僅生債務的懇求權,而不發生溯及的物權效能,使物權當然回復為債務人一切。至于構成此債務的緣由為何,此說又可分為基于法律規定之返還懇

6、求權;基于侵權行為之返還懇求權類似于不當得利返還懇求權等觀念。因此說以為債務人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懇求權,依此懇求權提起的撤銷之訴為給付之訴。、 構成權說。此說又稱撤銷權說或物權說,日本、德國及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臺灣部分學者持此說。此說以為債務人撤銷權具有實體法上構成權的性質,債務人可以本人的意思表示,以訴的方式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法律行為的效能溯及的消滅。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效果,因債務人的詐害行為原歸屬受害人的權益自始失其效能,復歸于債務人。關于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如何懇求受害人或轉得人返還財富與債務人,此說又可分為三種不同觀念

7、:第一種觀念以為債務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假設受害人或轉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債務人本人對于受害人或轉得人不得直接懇求返還,而只能基于代位權代債務人行使其權益。此種觀念又稱為極端的構成權說。第二種觀念以為債務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同時提起代位之訴,聲明懇求返還財富或賠償于債務人或本人。該觀念以為返還財富之懇求雖須以撤銷權的行使為前提,但卻非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能。第三種觀念,以為債務人于行使撤銷權之后,假設受害人或轉得人仍占有標的物的,可依撤銷之訴的有效判決直接懇求其返還,而無須借助代位權制度。該觀念以為返還財富之懇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 折衷說。折衷說為法國民法通說,日本、

8、臺灣學者亦多持此說,受此影響,我國大陸學者普通亦采此說。此說以為債務人撤銷權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且使債務人的財富上位置回復原狀的權益。債務人撤銷權兼具懇求權與構成權兩種性質,就其撤銷債務人與受害人間的行為而言,為構成權,具有構成之訴的性質;就其得懇求受害人將財富返還于債務人而言,那么為懇求權,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該說以為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如即可到達債務人責任財富回復原狀的目的時,債務人僅須訴請撤銷,如單純之撤銷上不能達此目的時,債務人并得同時訴請財富返還或損害賠償。折衷說以為債務人撤銷權兼具懇求權與構成權,但在懇求權說與構成權說中,何者居于主要位置,在學界不無爭論。二撤銷權性質各學說評析、 懇求

9、權說。本文以為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對于懇求權說的批判深值贊同。如上所述,懇求權說中就關于構成債務的緣由存有三種不同觀念,根據基于法律規定之返還懇求權的觀念,如債務人無償轉讓其財富與第三人,債務人可對第三人懇求返還財富,于是在債務人與受害人間構成債的關系。但是,受害人基于其與債務人間有效的法律行為而獲得的財富于法有據,債務人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前,何以能直接懇求其返還財富?根據基于侵權行為之懇求權的觀念,債務人直接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是由于受害人損害了其債務。但是,受害人與債務人間的行為僅使債務人的責任財富減少,而并未損害債務人的債務。并且,在債務人為無償行為時并不以受害人的惡意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10、,且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如權益的丟棄之時,受害人實踐上并未做出任何行為,此時以為其損害債務人的債務,實與現實不符。根據基于類似不當得利返還懇求權的觀念,債務人直接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是由于受害人獲得不當得利。但是,債務人在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之前,受害人所獲得的利益并非是不當得利,而且受害人也并未損害債務人的債務而獲得利益。、構成權說。按照反對構成權說的普通觀念,構成權說于“實際上至為適宜,然為收撤銷之實效,更須援用債務人代位權,其不便孰甚。我國有學者以為,撤銷權的主要目的在于撤銷民事行為,而返還財富只是因行為的撤銷所產生的后果。假設不能提出返還,那么撤銷的目的并沒有真正到達。進而以為撤銷權不是純粹的

11、構成權。我國更有學者明確以為,以為如債務人怠于懇求第三人返還利益,債務人仍須再行使代位權,始能到達代位的目的,與民法設定撤銷權以恢復債務人責任財富的本旨相違。上述反對觀念不無道理。但如前所述,構成權說又可分為三種觀念,按照第一種觀念,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后,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益之時,方可提起代位之訴;按照第二種觀念,債務人于提起撤銷之訴時即可一并提起代位之訴;按照第三種觀念,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后,無須再提起代位之訴,而可對受害人所獲利益直接懇求強迫執行。由此可見,構成權說的第一種觀念,確如上述反對觀念所以為的那樣甚為不便。第二種觀念雖然處理了第一種觀念面臨的實務上的困難,但其卻墮入實際上難以抑制

12、的矛盾。此種觀念與折衷說類似,二者皆以為債務人可于訴訟時撤銷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債務人的行為并得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但前者以為此訴實踐上是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合并,而后者那么以為僅是撤銷之訴。此種觀念的問題在于代位之訴的提起,不僅以撤銷之訴為前提,而且尚須具備代位之訴本身的行使要件。按照代位之訴的行使要件,債務人須于行使撤銷權之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益之時方可提起代位之訴。至于第三種觀念,我國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臺灣有學者以為“雖仍以構成權為立論根底,惟責任法無效之概念

13、,行諸不同國情之我國,不免捍格不入,又乏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法律根據,因此缺乏以采。第三種觀念源于日本,初以責任法無效之概念進展論述,多獲贊同。我國雖不采責任法無效之概念,但盡可吸收其合理之處為我所用,而不應囿于責任法無效之概念而舍其精華。況且,我國臺灣已有學者將其進展改造,舍其責任法無效之概念而取其強迫執行之概念,以與本國法律相符合。第三種觀念以為返還財富之懇求,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銷權的本體,基于此效果,債務人可以強迫執行受害人所獲之利益,以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富。本人以為此種觀念誠值贊同,只是此觀念在我國的適用尚需有關強

14、迫執行規定的完善。此外,尚須強調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不是基于撤銷權,而是基于債務人對于債務人享有的債務。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其效能僅在于使得債務人的行為歸于無效,從而使得受害人所獲利益失其所據,并負有返還財富與債務人的義務。換言之,即撤銷權的行使僅僅是債務人對于受害人發生物上懇求權的前提。債務人對債務人享有債務,債務人對受害人享有物上懇求權,這才是債務人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的實體法根據,而法律上關于強迫執行的規定,那么為債務人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的程序法上的根據。、折衷說。持折衷說的學者以為構成權說于理至合,但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債務人怠于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那么債務人仍

15、需行使代位權,甚為不便,因此以為在實務上以采折衷說為宜。由此可見,折衷說的出現是為理處理構成權說在實務上的不便。折衷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處理了構成權說在實務上的問題,但經過上述分析,他們可以得知折衷說的此種批判實踐上是針對上述構成權說的第一種觀念,而并未涉及構成權說的第二種觀念與第三種觀念。按照折衷說的觀念,債務人于聲請法院撤銷時可以一并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此種觀念實踐上是與構成權說的第二種觀念是類似的,只不過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將懇求返還財富視為撤銷權的性質,而后者那么將懇求返還財富視為撤銷之訴之外的另一訴,其非為撤銷權行使的當然效能,亦非為撤銷權的性質。債務人依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即可恢復債務

16、人責任財富的,此時撤銷權的性質為構成權,折衷說與構成權說對此并無異議。問題的關鍵在于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基于何種權益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那么因學說的不同而各異。依折衷說的觀念,該權益為撤銷權的本體;依構成權說的第一種及第二種觀念,該權益為債務人代位權;依構成權說的第三種觀念,該權益為撤銷權行使后的效能。本人那么以為上述觀念皆有欠缺,以下以折衷說為主要對象進展分析。首先,債務人撤銷權是債務的一項附屬權益,但是折衷說以為撤銷權兼具構成權與撤銷權的性質,將懇求返還財富視為債務人撤銷權的內容,從而使得撤銷權的內容實踐上曾經包含了債務的內容。法律為維護債務人的債務,特別賦予債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撤銷權的

17、權益,從而使得債務人的債務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突破債務的相對性,具有一定的物權的功能。債務人撤銷權是債務的一項附屬權益,但它與債務是有所區別的,債務人撤銷權在性質上并不是債務的懇求權。折衷說以為懇求返還財富是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實踐上是將債務包含于撤銷權之中,這顯然違反了債務人撤銷權為債務的一項附屬權益這一認識。其次,持折衷說的學者在批判構成權說的第一種觀念時,以為該觀念在實務上給債務人帶來不便,因此主張丟棄該觀念。折衷說抑制了構成權說的第一種觀念在實務上的不便,其處理問題的方法是允許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可以一并懇求返還財富。但是,折衷說不以為懇求返還財富為撤銷之訴之外的另一訴代位之訴,而是撤銷之

18、訴的內容。值得留意的是,折衷說在論證其本身的合理性時,已將“撤銷一詞的含義進展了改動。普通以為,債務人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務的行為,可懇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益。此處所言的“撤銷是指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使之歸于無效,而未言及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然而,折衷說中的撤銷權曾經包含了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的內容,但其在談及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時,卻依然運用“撤銷的原義,讓人甚難了解“撤銷一詞在折衷說中究竟所指為何。再次,折衷說以為撤銷權的性質既為構成權又為懇求權,在債務人于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尚缺乏以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富,而尚需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時,其缺陷尚不明顯。但在債務人僅僅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可達

19、其目的,而無須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時,如依然以為撤銷權兼具構成權與懇求的性質,那么顯然難以了解。第四,普通以為,狹義上的可撤銷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合同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的性質為構成權。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后的法律效果為該可撤銷合同自始歸于無效。根據我國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合同法第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歸于無效的,因該合同獲得的財富,該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該當折價補償。因此,當事人撤銷合同之后,當事人間負有返還財富的義務。換言之,即撤銷權的行使僅

20、僅是當事人間發生物上懇求權的前提。一方當事人懇求另一方當事人返還財富,并非是由于撤銷權包含此項內容,而是基于當事人的物上懇求權。債務人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同為撤銷權,為何卻以為前者兼具構成權與懇求權的性質,而以為后者為純粹的構成權?其中的區別理由何在,折衷說并無闡明。綜上所述,本文以為構成權說的第三種觀念較為可取,以為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應為構成權。需求強調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后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并非基于撤銷權,而是基于債務人所享有的實體法上的權益債務及程序法上的權益強迫執行權。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效能僅僅是債務人對于受害人發生物上懇求權的前提。二、撤銷之訴的當事人關于撤銷之訴的被告,

21、我國有學者以為,迄今為止,各國判例與學說對此構成了三種截然不同的觀念:根據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及效能來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根據訴訟的性質確定。本文以為,此種觀念是值得商榷的。關于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國學說存有較大的爭議,主要有懇求權說、構成權說與折衷說。依懇求權說的見解,應以受害人與轉得人為被告;依構成說的見解,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以債務人為被告,在債務人為契約行為時,那么以債務人與受害人為被告;依折衷說的見解,那么取決于訴的目的,如債務人僅僅主張撤銷的,其被告與構成權說同,好像時懇求返

22、還利益的,那么應并以受害人或轉得人為被告。撤銷之訴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實踐上是構成權說的觀念,而依訴訟的性質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實踐上是折衷說的觀念。由此可見,上述觀念以為各國判例與學說對于撤銷之訴的被告存有三種截然不同的觀念,實踐上是對關于債務人撤銷權性質的各學說的一種誤讀。經過上述分析,本文以為應根據債務人撤銷權的性質及效能來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此亦為我國學者的普通觀念。我國實務上對于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效能系采絕對說,因此債務人所撤銷的,僅限于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債務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行為,受害人與轉得人之間的行為那么不在撤銷之

23、列。但是,能否將轉得人與受害人間的行為作為撤銷的對象,與能否將轉得人列為撤銷之訴的被告乃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假設轉得人為惡意,那么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的無效的效能可以對抗之,即使得惡意轉得人所獲財富失其所據而負有返還財富的義務。按照折衷說的觀念,債務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兼具構成之訴與給付之訴時,就可將惡意轉得人列為被告。按照折衷說的有些觀念,甚至好心無償之轉得人亦可成為給付之訴的被告。一各學說的評析如前所述,懇求權說存有明顯的缺陷,且不為我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國學者所采,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僅對構成權說與折衷說展開討論。、 構成權說。構成權

24、說以為撤銷權的性質為構成權,債務人根據實體法上的構成權所提起的訴訟為構成之訴。債務人行使撤銷之訴的結果是使債務人的行為或其與受害人間的行為溯及的消滅其效能。因此,撤銷之訴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以債務人為被告,在債務人為契約行為時,以債務人與受害人為共同被告。構成權說的三種觀念在此問題上見解一致。但構成權說并沒有闡明在有轉得人時,轉得人在撤銷之訴中的位置問題,也沒有闡明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受害人在撤銷之訴的位置問題。本文以為,在上述情況,轉得人與受害人雖然不能被列為撤銷之訴的被告,但由于其與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應將其列為撤銷之訴的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而且,

25、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效能使得債務人與受害人間的行為自始歸于無效,但是該無效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法律后果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轉得人假設為好心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無效的法律效果就不得對抗之,因此將轉得人列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有利于其在撤銷之訴中以其好心進展抗辯,從而維護本人的權益。按照構成權說的第一種觀念,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之后,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益時,可以行使代位權。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債務人提起撤銷之訴以債務人為被告,此時應將受害人列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判決效能及于受害人,受害人因債務人行為的撤銷而負有返還財富的義務。債務人于

26、債務人怠于行使權益時,行使代位權要求受害人返還財富。如此不便于債務人行使權益及保全其債務,而且,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代位權須以訴的方式行使,這樣不僅更加呵斥了債務人的不便,也使得受害人在此情形下須參與兩個訴訟。撤銷之訴在涉及轉得人時也同樣存在上述問題。因此,第一種觀念顯然不便于債務人維護本人的權益,而且也與訴訟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經濟原那么相違背,因此缺乏以采。按照構成權說的第二種觀念,債務人可于提起撤銷之訴時一并提起代位之訴,其中撤銷之訴為代位之訴的前提,代位之訴在撤銷之訴審結前必需中止審理。由于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無效的法律效果不

27、得對抗好心轉得人,因此代位之訴的被告并不是一開場就是確定無疑的,如轉得人為好心,那么不能就其列為代位之訴的被告。按照此種觀念,債務人于提起撤銷之訴的同時提起代位之訴,但是在涉及轉得人時,代位之訴的被告卻取決于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轉得人能否為好心第三人。即使以為轉得人的好心在訴訟上是有待證明的,因此無論其為好心或惡意,都應允許債務人在提起撤銷之訴的同時將轉得人列為代位之訴的被告。雖然如此,此種觀念依然存在如下問題的。首先,假設在撤銷之訴中轉得人被證明為是好心的,那么其顯然不是代位之訴的適格被告,因此代位之訴的被告就必需變卦,甚至代位之訴在撤銷之訴審結后就必需終止;其次,涉及到訴訟管轄與訴的合并的問

28、題。在我國,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假設轉得人與債務人、受害人為異地的,按照規定應由轉得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從而代位之訴與撤銷之訴分別由不同的法院管轄,這就使得訴的合并成為問題。因此本文以為此種觀念亦缺乏以采。按照構成權說的第三種觀念,債務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的法律效果為債務人的行為或債務人與受害人間的行為溯及的無效。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后不用另行提起代位之訴懇求受害人或轉得人返還財富,而可以徑行對該財富強迫執行。本文以為構成權說的此種觀念頗值贊同。此種觀念實踐上是以強迫執行替代代位之訴,從而防止了上述兩種觀念在實際與實務上的種種問題,有利于債務人便利的行使權益,保全其債務,從而實

29、現債務人撤銷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只是該種觀念的實行,尚須我國強迫執行方面法律的完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財富保全和先予執行與“第章執行措施中,已設有保全與收取債務人財富權益的概括規定第條與第條,“其內容雖不完好,但日后可在此根底上再性增補添益,使其得完善運用于債務人對于債務人所屬財富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之后,受害人或轉得人所獲的財富已為債務人一切的執行,較諸于民現實體法中另起爐灶,從頭修訂代位權制度,想必更為迅捷簡易,同時可免疊床架屋之弊。、折衷說。撤銷之訴為構成之訴時,折衷說實踐上與構成權說并無二致,即都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因此本文僅就撤銷之訴兼有構成之訴與給付之訴時的被告問題進展討論。在撤銷

30、之訴兼有給付之訴之時,持折衷說的學者以為應并以受害人或轉得人為被告。但是,至于作為被告的轉得人的范圍,我國學者那么認識不一。有學者以為,“須分別情形論之,受害人為好心時,縱轉得人為惡意,亦不得撤銷之。受害人為惡意,于受害后,無償讓與轉得人時,不問轉得人能否惡意,均得撤銷之。假設為有償,那么以轉得人亦系惡意者為限,始得撤銷。有學者那么以為,假設轉得人為好心,包括好心無償之轉得人及好心有償之轉得人,債務人那么不得懇求其返還財富。本文以為,應綜合行為人呵斥的權益外觀、權益外觀能否具有公信力及好心第三人客觀信任程度來加以判別轉得人能否為好心第三人,如其為好心第三人,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效能應不得對抗好心

31、轉得人,即債務人不得懇求好心轉得人返還財富,即使其財富為無償獲得。因此,折衷說的第二種觀念較第一種觀念合理,但折衷說的上述兩種觀念依然存在問題,即它們與傳統訴訟實際是相矛盾的。折衷說一方面以為債務人于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懇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時,可以同時懇求受害人或轉得人返還財富,以為債務人懇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具有構成之訴的性質,債務人懇求返還財富與債務人,具有給付之訴的性質。另一方面卻又以為懇求返還財富并不是撤銷之訴之外的另一訴,而是撤銷之訴中的內容。換言之,折衷說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

32、ss_free/_.shtml邏輯為:首先將撤銷權定位為既是構成權又是懇求權,債務人根據實體法上的撤銷權提起撤銷之訴,該撤銷之訴為一訴,可以同時具有構成之訴與給付之訴的性質,債務人在撤銷之訴中可以同時具有兩個不同的懇求權,即懇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與懇求受害人或轉得人返還財富。按照傳統的訴訟標的實際,訴訟標的是以實體法上的懇求權為根據確定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特定的、詳細實體法上的權益主張,原告起訴時,必需在訴令上詳細闡明其主張的實體權益或法律關系。因此,識別訴訟標的的多寡,就該當以原告所享有的實體法上所規定的實體懇求權為規范。在實體法上有多少個實體懇求權,那么訴訟上就存在著多少個訴訟

33、標的。如借錢給,同時又租賃某物給,但不返還借金,也不返還借貸物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借金和借貸物。在此案中,就存在兩個實體懇求權,一個是借貸懇求權,另一個是租賃懇求權,因此也就存在兩個訴訟標的。假設在起訴時同時提出這兩個懇求,法院就應將兩個訴訟標的合并審理,最后分別判決。從傳統訴訟標的實際的角度,折衷說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邏輯顯然是混亂的。按照傳統訴訟標的實際,債務人在訴訟中的懇求權應取決于其在實體法上的懇求權。因此,債務人提起訴訟時好像時懇求撤銷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

34、_.shtml債務人的行為與懇求返還財富,債務人實踐上在實體上應具有兩個不同的懇求權,即債務人根據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合同法第條享有的撤銷權與債務人對于債務人享有的債務。因此,在債務人提起的懇求撤銷與懇求返還的訴訟中,實踐上存在兩個訴訟標的,也就是存在兩個訴,而不是如折衷說所以為的那樣為單一的撤銷之訴。因此,本文以為折衷說的撤銷之訴實踐上包含了代位之訴,債務人懇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為撤銷之訴,而其懇求返還財富那么應為代位之訴。因此,在撤銷之訴的被告的

35、問題上,本文以為折衷說更不可取。綜上所述,關于撤銷之訴的被告問題,本文以為構成權說的第三種觀念較為可取。但是,此種觀念并未對于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的受害人及轉得人在撤銷之訴中的位置加以闡明。本文以為此時雖不能將其作為撤銷之訴的被告,但由于其與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應將其列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并且,此種觀念在我國的適用尚須對我國現行強迫執行方面的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法律加以完善,使其得以完善運用于債務人對于債務人所屬財富的執行。二我國相關規定的評析關于撤銷之訴的被告,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任何規定,但我國最高人HYPER

36、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民法院關于適用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號第二十四條對此作了規定:“債務人按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只是以債務人為被告的,未將受害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害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由此可見,最高院將撤銷之訴的被告限于債務人,至于受讓人或受害人,那么只能作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該規定不無道理,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大陸法系各國或地域關于債務人撤銷權制度的規定,普通以“受害人進展表述,而我國合同法第條那么以“受讓人進展表述。普通以為,狹義上的受害人僅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直接獲得利益的人,廣義上的受害人

37、包括轉得人,即直接或間接自受害人獲得利益的人。而受讓人那么指直接自債務人獲得利益的人,從其文義上來看,受讓人的范圍還較狹義上的受害人為窄,僅限于經由雙方法律行為而獲得利益的人,不包括因債務人的單獨行為如債務人的放棄到期債務行為而獲得利益的人,從而使得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大為減少。這是與債務人撤銷權制度設立的本旨相違背的,而且也將使得合同法第條的規定發生內部矛盾。法釋號第條的規定補充了合同法上述規定的缺乏,有技巧的將受讓人與受害人并列規定,因此在解釋上不應局限于受讓人的文義,而應將受讓人了解為大陸法意義上的受害人。然而,對于法釋號第條規定中的受害人應作狹義上的受害人了解還是廣義上的受害人了解,

38、那么區別較大。他們先將法釋號第條規定中的受害人作廣義上的受害人了解。廣義上的受害人包括狹義上的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與轉得人。在債務人單獨行為時,債務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害人或轉得人為第三人。在此問題上,法釋號第條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法釋號第條僅將受害人或轉得人規定為第三人,而未明確其終究應為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本文以為應將其了解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理由有二: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上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與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的區分規范是上來看,此時的受害人或轉得人應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其次,該規定以為原告在起訴時未將受害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

39、可以追加其為第三人。由此看來,此時的受害人或轉得人應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對于有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法院不宜依職權追加,否那么有干涉其行使權益的自在之嫌。在債務人為契約行為時,債務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應以債務人與受害人為被告,有轉得人時,因其與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應以轉得人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此時,法釋號第條的規定顯然不合理。他們再將法釋號第條規定中的受害人了解為狹義上的受害人。假設債務人為單獨行為,如放棄其到期財富等,此時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是合理的。由于自債務人直接獲得財富的受害人并未做出任何積極行為,而只是消極的享用其利益,而且此時債務人行使撤銷權不以受害人的惡意為要件

40、。因此,此時應不以受害人為被告。而且,由于受害人與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具有利害關系,因此應將其列為撤銷之訴的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在此問題上,法釋號第條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在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富,對債務人呵斥損害時,受害人具有客觀上的惡意,而且其已與債務人構成了合同關系,受害人獲得財富是于法有據的。債務人在撤銷該合同之前,不得懇求受害人返還財富。因此,債務人撤銷合同的行為,該當以債務人與受害人為被告。但此時法釋號第條的規定將受害人列為第三人,而未將其列為被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見,我國法釋號第條雖然對撤銷之訴的被告與第三人做出了規定,但該規定亦存在不盡完善的方面,因此應盡早

41、完善之,以便較好的適用于撤銷之訴。本文以為,在撤銷之訴的被告與第三人的問題上,他們應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以與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即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害人或轉得人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為契約行為時,應以債務人與受害人為被告,以轉得人為無獨立懇求權的第三人。在債務人為單獨行為時,受害人不得以其為好心提出抗辯,但轉得人可以其好心提出抗辯,即使其為無償獲得;在債務人為契約行為時,受害人與轉得人可以其好心提出抗辯,受害人為好心的,轉得人即使為惡意,亦不妨礙其獲得財富。撤銷之訴的判決結果當然地及于第三人,債務人可以根據有效的勝訴判

42、決,直接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懇求對于受害人或轉得人所獲財富強迫執行,而無須再借助于代位之訴。注:債務人撤銷權終究為實體法上的權益抑或為訴訟法上的權益,學說上具有爭議。但通說以為其屬實體法上的權益,實務上亦同此見解。參見彭松江:之注一、注二,載第五十三卷第四期。參見史尚寬:,中國政法大學,年版,第頁。我國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臺灣學者陳猷龍先生持此觀念,他以為“撤銷權僅系使詐害債務行為自始無效之權益,僅行使撤銷權并無法發生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效能,至起訴時同時行使代位權,

43、聲明懇求返還財富或賠償于債務人或本人者,那么系另一訴之合并,該另一訴雖以撤銷權之行使為前提,但究非撤銷權行使之當然效能,故撤銷權應只認系構成權性質,方與訴訟實務相合。參見彭松江:之注三,同注。此觀念實踐上是責任說的觀念。責任說是對構成權說的開展,因此本文將其列為構成權說。我國臺灣學者黃立先生對構成權說的論述依采此觀念。參見黃立:,中國政法大學,年版,第、頁。采折衷說的我國臺灣學者有張龍文,第頁、史尚寬,第頁、錢國成,第頁、歐陽經宇,第頁、彭松江同注等。我國臺灣地域于修正民法第條第項增訂:“債務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并得聲請命受害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依有的HYPERLINK l

44、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臺灣學者解釋,此項規定系采折衷說參見彭松江:同注,但本文以為對于此項規定,亦可采構成權說第二種觀念的解釋。 關于此問題,學界存有三種不同見解:撤銷權懇求權同等說;以懇求權為主撤銷權為從說;以撤銷權為主懇求權說為從說。值得留意的是,第二種觀念不成認僅以撤銷行為為目的之訴。參見史尚寬:同注,第頁;張文龍:,漢林,年版,第頁。史尚寬:同注,第-頁。史尚寬:同注,第頁。王利明:,載第三輯,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法律,年版,第頁。參見余延滿:,武漢大學,年版,第頁;歐陽經宇:,漢林,年版,第頁。彭松江:同注。請參見我國臺灣學者黃立先生關于構成權說的論述,其在文中以為撤銷之訴為構成之訴,“其形效果果為使受害人獲得利益之回復,成為HYPERLINK lunwentianxia/class_free/_.shtml債務人之責任財富,而不用由債務人另行懇求受害人返還其所獲得之利益,即得徑行對該利益強迫執行。參見黃立:同注,第頁。關于債務人撤銷權與債務的懇求權的區別,請參見王利明:同注,第頁。王利明:同注,第頁。關于撤銷之訴的被告,折衷說實踐上存在兩種觀念,一種觀念以為應以債務人、受害人為共同被告,如有轉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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