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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船員職務二副基本職責除履行航行和停泊值班職責外,二副還應:1負責管理養護各種航海儀器、氣象儀表,排除一般故障;2負責管理海圖、航海出版物、航行通告和警告及各種記錄簿,正確填寫航海儀器和航海圖書資料清冊;3負責管理、校對天文鐘及公共場所的船鐘;4負責管理國旗、號旗、號燈、號型、應急航行油燈,保持駕駛臺內救生信號和器材的有效性和可用性;5負責管理并保持駕駛臺、海圖室及所管庫房的秩序和整潔;6停泊時,主持商排駕駛員值班表并報大副批準后執行;7航行中,每天正午與機艙對時,填寫并與二管輪交換正午報告;8航次結束后及時填報航次報告,交船長轉報公司。三副基本職責除履行航行、停泊值班職責外,三副還應:1
2、主管全船的救生、消防設備;2負責向船員講解救生消防知識和各種應變設備、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及時向新來的船員介紹應變崗位及其職責;3開航前,應根據大副的意圖編妥船舶應急部署表及船員應急任務卡,經大副審核、船長批準后執行;4在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移泊時,應在駕駛臺當值,負責傳達船長、引航員的指令,記錄車鐘和用車時間及重要船位,并負責駕駛臺與機艙間的聯系及VHF通信,監視各種操縱儀表、信號,監督舵工操舵的正確性,督促水手及時正確顯示號燈、號型、旗幟;5按時向大副提出所管設備的養護、修理、更換計劃或項目;6按規定張貼救生消防圖表、符合、標志等,包括:應急部署表;防火控制圖、船員日常防火守則、安全防火
3、巡回路線圖、大型滅火系統操作說明;救生艇起落操作規程、氣脹式救生筏施放說明圖解、救生衣穿著示意圖及其他規定的符號、圖解等;艙口圍內側書寫“禁止煙火”或“NO SMOKING”。值班駕駛員貨物裝卸職責1按照大副積載計劃的要求,負責船港聯系,掌握裝卸進度,記錄開工時間、停工時間及其原因、開工艙口數變化應及時通知機艙,以便安全供電;密切與港方的聯系,盡量保持船體的平衡,防止過度橫傾和縱傾;2督促看倉人員認真看艙,做好貨物的堆碼、墊襯和隔票;發現包裝破損、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可能引起混票的貨物時,應先暫時停止其裝進倉內,待妥善處理后再裝,必要時要求港方簽署現場記錄,以至拒裝并報告大副或船長;嚴禁工人
4、1在倉內吸煙和違章作業,因工人違章操作損壞設備、屬具或貨物,應及時要求港方簽證,以便索賠;3注意天氣變化及時開關倉,防止貨損;注意船舶吃水,在每天早晨工人換班時、貨物裝卸全部結束時、加完油水時及抵離港時,值班駕駛員應觀測水尺,并記入航海日志;4裝卸一級危險品、重大件、貴重貨物時,應到現場監督指導,并通知大副或船長到現場;裝運冷藏集裝箱應通知大副、大管輪(冷藏員)電機員現場監裝;5滾裝船、集裝箱船、冷藏船、油船、氣體運輸船等的裝卸設備,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符合操作條件,立即停止裝卸;滾裝船上,應根據船舶與碼頭的高度差,適當調整尾跳角度,當超過極限時,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并收起尾跳;6裝卸結束
5、封艙前,應下倉檢查貨物堆碼及綁扎情況,注意有無火警苗子或偷渡跡象。靠泊中值班駕駛員職責1港內值班安排應遵循的原則:根據“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的規定,船舶在港內停泊期間的值班安排應始終:確保人命、船舶、貨物、港口和環境的安全,確保所有與貨物作業有關的機械的安全操作;遵守國際的、船旗國的及港口國的規定;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正常情況下在港內系泊或錨泊的所有船上必須安排適當而有效的值班。對于具有特種形式推進系統,以及裝載有危害的、危險的、有毒的、易燃物品的船舶還應按有關規定的特殊要求值班。停泊值班人員應包括一名值班駕駛員和至少一名水手。2掌握全船人員動態,經常巡查船的四周、裝卸現場及工作場所,關心從
6、事高空、舷外及封閉艙室內工作的人員安全,督促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持部門間聯系暢通。3督促值班水手按時升降國旗、開關燈,顯示或懸掛有關號燈號型;經常檢查舷梯、錨鏈、跳板及安全網,及時調整系泊纜繩,特別是在有較大潮差的泊位上,應加強巡查,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以確保系泊設備處于安全工作狀態。4注意吃水和龍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狀態。5按船長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況需要,通知機艙注入、排出或調整壓艙水,并注意船體平衡,注意檢查污水溝、壓載艙及淡水艙的測量記錄,監收加裝淡水和物料,加油船來時通知機艙并注意防火安全。6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及防火規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進水時,應即發警報;船長、大副不在船時,要負
7、責指揮在船人員全力搶救,以避免船舶、貨物和船上人員受損,必要時請求水上安全管理機關或附近船只給予援助。7注意過往船舶,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時,應在現場守望,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記下該船船名、國籍、船籍港及事故經過,并向船長報告。8主機試車前,應確認推進器附近無障礙物,不致礙及他船,不致損壞舷梯、跳板、纜繩、裝卸屬具及港口設施等方可進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甲板值班的交接班內容1值班駕駛員如有任何理由認為接班駕駛員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則不應交班并報告船長;交接中或交接后對交接事項有懷疑時,應及時請示大副或船長;2在交接班時,若正在進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長另有
8、指示,該操作應由交班駕駛員完成;交接班雙方都應在交接前巡視檢查全船及其周圍情況;必須在工作崗位上交接班,任何情況下交班者不得在接班人員未到崗位或未曾確認接班之前離開崗位,也不得通過第三者代為交接班;3交班駕駛員應告接班者下列事項: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記錄簿所記載的有關內容、公司指示和船長命令,有關人員來船聯系及對外聯系事宜;氣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纜情況、錨位和所出錨鏈的情況、轉流時船舶回轉等安全注意事項,主機狀態和應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對船舶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船上應完成的所有工作、積載計劃、大副的要求、裝卸進度、開工艙口及工班數、貨物的分隔襯墊裝卸質量、裝卸屬具情況、危險品和重大件
9、及應采取的預防及應急措施、貴重貨、水手監艙情況及與港方聯系事項;污水溝、壓艙水、淡水的水位情況及加裝燃油、淡水情況;消防設備的情況;港口及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和鳴放的聲號,港口特殊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或需要援助時船方與港方的聯系方法;4接班駕駛員在承擔值班任務前,應核實下列各項:系泊纜繩或錨鏈狀況是恰當的;了解正在裝卸的有害或危險貨物的性質,并知道萬一發生溢漏或失火時應采取的相應措施;本船懸掛的信號、顯示的號燈號型以及鳴放的聲號是合適的;各項安全措施和防火規定都在嚴格遵守之中;外界的條件或環境沒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二三副職務交接1二副離船進行職務交接時,應交接下列各項:
10、航海儀器的技術性能和現狀及操作注意事項;航海儀器計劃修理的項目或正在修理的項目;開航前的準備情況,如海圖、航線及儀器設備檢視情況;航次報告填報情況;任期內海圖改正的情況;移交航海儀器清冊、航海圖書資料清冊及其他記錄簿、說明書,本職所使用的工具、物品及庫房鑰匙;在港值班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及船長、大副交辦的事項。2三副離船進行職務交接時,應注意交接下列各項:救生消防設備的分布、技術狀況及有關清冊;救生消防設備養護情況及有關記錄;救生消防設備待修、待檢項目及正在修理檢驗的項目;開航前救生消防設備的檢查及其他準備工作的情況,如應急部署的編制等;本職工作所用工具、物品及庫房鑰匙;在港值班注意事項及船長、大
11、副交辦的事項。開航前檢查與準備1二副開航前應做好如下工作:備齊并改妥航次所需國旗、海圖、航海圖書資料及其他出版物;按船長指示,做好航次計劃,劃妥航線; 對電子助航設備進行航前檢試,并將情況報告船長;檢查駕駛臺內救生信號和器材的有效期。2三副開航前應做好如下工作:船上人員變動時,應在開航前編妥應急部署表和船員應急任務卡;檢查救生艇及其屬具備品、淡水及救生食品的數量及有效期、吊艇設備的技術狀況;檢查救生筏及降落裝置,送檢的救生筏是否已妥善就位;檢查救生衣、救生圈、自亮燈浮等的配備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檢查探火系統、報警裝置、固定滅火系統是否正常可用,各類手提滅火器是否放在規定的位置。應急職責1二副應急
12、中應:在駕駛臺負責航行值班,負責應急現場、船長(駕駛臺)、機艙之間通信聯絡;棄船時,在駕駛臺協助船長定位記錄通信聯絡;協助船長攜帶國旗、航海日志、相關海圖、重要文件與物品等離船;2三副應急中應:將航行值班職責移交給二副;發生火災時,負責現場滅火;發生船體漏水時,擔任隔離隊隊長;棄船時擔任救生艇艇長。二副航海儀器和圖書資料管理職責應建立設備、備件、工具和資料的清冊,交接時按冊清點;操作比較復雜或新安裝的儀器,應將操作規程、注意事項張貼在操作位置附近醒目的地方;對航海儀器建立養護檢修記錄簿和誤差校測記錄簿,并定期清潔、加油、檢查;非連續使用的儀器,如標準羅經、陀螺羅經復示器、雷達等,均應設置防潮、
13、防塵護罩,不用時罩妥;除進廠修理或養護檢修外,停港期間不關閉電羅經;船舶進塢后、出塢前,應對測深儀、計程儀等的水下部分進行檢查、保養并做記錄;按時向大副提出儀器設備的修理項目;向新來的駕駛員介紹儀器性能、使用方法、操作注意事項。航海圖書資料管理包括:1)根據本船情況,將全部海圖分成中外文版圖、專用圖、常用圖和其他圖等幾類,按圖號順序存放。本航次所需海圖按使用先后順序用鉛筆編號,依次放在便于取用的抽屜內,航次結束后,將順序號擦掉,以便下次另編;但作為海事證明的海圖,應交由船長保管;2)建立并管理“航海圖書資料清冊”,負責登記、改正、清點和領退,職務調動時移交;3)航次急需的海圖、圖書資料,應及時
14、報告船長,可就地、就近購買,更新后的報廢海圖(尤其是中文版),一律返回公司;4)在國外港口,二副應報告船長通過代理購買、補齊外文版航行通告及補編;得到新的通告后,應立即填入海圖卡片;5)海圖改正的順序應根據緩急,首先改妥本航次的海圖,盡快改妥常用海圖,抓緊改正其他海圖。任期內海圖改正情況是職務調動交接的重要項目;6)航行通告及補編應按年份、中、外文版分別裝訂保管;7)所有駕駛員均應閱看航行警告并簽名,二副應根據航行警告的內容,用鉛筆在海圖上標注,然后將警告專卷裝訂備查,保留1年。三副消防救生設備管理職責1三副的救生(1)應保證所有救生設備在船舶離港前及航行中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立即可用(2)應
15、為每種救生設備建立符合要求的維護保養須知或維護保養計劃,按時進行每周檢查和月度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3)確保衛星EPIRB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惡劣天氣中航行,應經常檢查其放置 4是否牢固;在某些港口停泊時,為防止丟失,可視具體情況將其收回房間保管,開航前,置回原處;(4)三副在日常進行檢查和保養時應注意下列各點:保持救生信號的有效期(駕駛臺的除外);救生艇淡水每月更換一次,救生口糧按保質期要求及時更換;每月按救生艇屬具清冊清點、檢查,發現失效、短缺的項目及時補充和更換;機動救生艇每周進行正車和倒車運轉,時間不少于3分鐘,通用應急報警系統每周試驗一次;氣脹式救生筏及靜水力釋放器應在不超
16、過12個月的間隔期內,送檢修站檢修(在外觀正常和合情合理的情況下,可展期到17個月);注意吊艇索的保養,其二端應在30個月內相互調頭。因變質不能安全使用時,或不超過5年的間隔期內應予以換新;保持救生設備的標記清楚,救生艇編號應由首至尾、左舷艇為雙號、右舷艇為單號,乘員定額標在艇首左右二舷;救生圈、救生衣的數量應符合規定的要求,放置在指定地點,并按規定配備自亮燈浮、自發煙霧信號、可浮救生索等;救生艇軟梯、繩索、踏板不得霉爛,外面應加防護罩;2消防設備管理(1)管理全船消防設備、器材和火警報警設備,定期養護、檢查和換劑,滅火器應注意檢驗和換劑日期;(2)管理并能熟練地操作固定式滅火系統(主副機掃氣
17、箱所屬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閥的銘牌、標志鮮明;(3)三副在日常管理時應注意下列各項:消防設備、器材應造冊,逐項登記;消防設備布置圖應與其實際布置情況一致;防火控制圖裝入梯口附近風雨密筒內;(4)大型滅火系統應做到:房間內清潔、整齊、無雜物、通風,CO2間的室溫應在45以下;有適當的照明和有效的通信設備;所有CO2氣瓶,每2年進行稱重檢查,若瓶內CO2凈重減少達10%時應予填充,并做好記錄;標志清楚,并附中、英文操作說明;房間門外有備用鑰匙;(5)手提式滅火器應按時檢查、換劑、登記:泡沫滅火器藥液每年更換一次;CO2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重量,凈重減少達10%時應予填充;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干粉
18、是否結塊,CO2有否滲漏;(6)火警報警裝置及煙火探測系統保持正常工作狀態。3培訓安排(1)不遲于船員上船(如果是定期安排輪派上船的船員應在不遲于第一次上船)后的二周內進行救生、消防設備的船上訓練。(2)在裝有吊架降落救生筏的船上,在不超過4個月的間隔期內應進行一次該項設備用法的訓練。第二章 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際公約與法規SOLAS公約一、公約的公用、基本構架、適用范圍SOLAS公約的制定與1912年發生的“泰坦尼克”號災難有著密切的關系。該慘劇引起了全世界對海上安全的關注,制定一部世界認可的安全準則勢在必行。1913年底,在英國倫敦召開了首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討論制定安全規則。191
19、4年1月20 5日,出席會議的13個國家代表簽訂了世界上第一個認可的海上安全準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旨在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現行的公約是由SOLAS74公約及其附則和1978年議定書,1988年議定書三個部分組成,其核心部分是公約的附則,它規定了與安全密切相關的船舶構造、設備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標準,由各締約國強制執行。74公約除了將過去的修改內容容納進新版公約外,還增加了默認接受程序,使今后的公約修正案能夠盡快生效。船員考試中涉及的所謂“SOLAS公約”的內容,均是指公約附則的內容而非指公約正文的內容,公約附則的內容通過一系列的修正案不斷加以修改、補充和更新。 公約附則共有
20、12章:第章 總則:包括適用范圍、定義、檢驗與證書。第章 構造:包括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防火、探火和滅火。第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包括對客、貨船的各種救生設備的要求(IMO于1996年通過了MSC48(66),將本章中的部分內容定為國際救生設備規則(LSA規則)。 第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包括GMDSS的配備和要求。第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險通報、引航員軟梯、操舵裝置的試驗和操作等。 第章 航行安全:包括危險通報、引航員軟梯、操舵裝置的試驗和操作等。 第章 貨物裝運(一般規定、谷物以外的散裝貨物的特別規定、谷物裝運)。 第章 危險貨物的裝運:包括包裝或散裝固體危險貨物的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船及液化
21、氣體船的構造和設備。第章 核能船舶。第章 船舶營運安全管理。第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第1章 加強海上安全的特別措施。第2章 加強海上保安的特別措施除另有規定外,附則僅適用于從事于國際航行的船舶,但不適用于500總噸以下的貨船、軍用艦艇和運兵船、非機動船、制造簡陋的木船、非營業性的游艇和漁船。附則各章中的適用范圍,均在各章中詳加規定。二、檢驗的種類1檢驗種類公約規定的有:初次檢驗、年度檢驗、期間檢驗、定期檢驗、船底外部檢驗、附加檢驗和換新(證)檢驗。1)客船的檢驗:客船應接受下列檢驗(1)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2)換新檢驗:每十二個月進行一次;(3)附加檢驗:視情況進行2)貨船救生設
22、備和其他設備的檢驗:(1)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2)換新檢驗:間隔期不超過5年;(3)定期檢驗: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第二個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4)年度檢驗: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5)附加檢驗:視情況進行3)貨船無線電設備和雷達設備的檢驗(1)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進行;(2)換新檢驗:間隔期不超過5年;(3)定期檢驗:在貨船無線電設備安全證書的第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4)附加檢驗:視情況進行4)船體、機器和設備的檢驗(1)初次檢驗:包括在船舶投入營運前對船底外部的檢驗;(2)換新檢驗:間隔期不超過5年;(3)期間檢驗:在
23、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第二個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4)年度檢驗: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的每一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個月內進行;(5)船底外部檢驗:5年內至少2次,2次的間隔期不得超過36個月;(6)附加檢驗:視情況進行證書的期限和有效性(1)客船安全證書: 不超過12個月;(2)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不超過5年;(3)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不超過5年;(4)貨船無線電設備安全證書: 不超過5年;(5)免除證書:按規定對船舶給予免除時,應頒發免除證書,有效期與相關的證書相同。(6)對符合要求的貨船可發給貨船安全證書,來代替上述2、3、4項證書。(7)如果已完成換證檢驗但在原證書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獲得新證
24、書,原證書可展期不超過5個月。(8)如證書失效時船舶不在其接受檢驗的港口時,可延長證書的有效期讓其完成駛往檢驗港口的航次,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9)證書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不再有效:有關的檢驗和檢查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沒有按規定對證書進行簽證;船舶更換船旗。在締約國之間的船期變更應在3個月內完成換證工作。三、破損控制及船體水密1干貨船干貨船(適用于1992.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要求在駕駛室內應有固定顯示的或可隨時使用的破損控制圖,該圖應清晰地標明:(1)各層甲板及貨艙水密艙室的界限、界限上的開口及其關閉設施和控制位置以及因浸水產生橫傾后的扶正裝置;(2)水密艙壁上的所有滑動門和鉸鏈門都應設
25、有指示器,并在駕駛室顯示這些門的開/閉狀態;(3)一般的安全須知,包括船舶正常營運時為保持水密完整性的設備、條件和操作程序;(4)特別的安全須知,應包括對船舶和船員的生存至關重要的各種事項(即關閉裝置、貨物系固和聲響報警等)。2客船客船應有永久性固定顯示的破損控制圖,該圖清晰地標明各層甲板及貨艙的水密艙室界限、界限上的關閉裝置及其控制裝置,以及因浸水產生橫搖后的扶正裝置。四、應急電源船舶應設有一個獨立的應急電源,在船舶處于正浮狀態和橫傾角達22.5或縱傾達10或在這些范圍內的任何組合的傾角時能全額、定功率供電,并在下列處所,客船應保證36小時、貨船為18小時的應急供電:1)服務和居住處所的走廊
26、、梯道出入口、乘人電梯;2)儲藏消防員裝備的處所;3)操舵裝置處;4)航行燈、信號燈處;5)甚高頻無線電話裝置及其他GMDSS設備。對救生艇筏的每一集合點、登乘地點和舷外的應急供電,貨船為3h,客船為36小時。五、機器控制1駕駛室與機器處所之間的通信從駕駛室到機器處所或控制室中通常控制發動機的位置,至少應設置兩套獨立的通信設施,其中一套應為車鐘。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其他能控制發動機的任何處所也應配備適當的通信設施。2駕駛室對推進機器的控制(周期性無人機艙)(1)控制裝置在包括操縱的所有海況下,在駕駛臺能夠完全控制螺旋槳的轉速、推力方向和螺距(CPP);每個獨立的螺旋槳及自動執
27、行機構包括防止超負荷的裝置(必要時)應由一個單一的控制裝置執行遙控;主推進器應備有獨立于駕駛室控制系統的緊急停機裝置。(2)來自駕駛室的指令,應在主機控制室或適當的控制位置顯示。(3)控制轉換推進器的遙控在同一時間只能在一處進行,控制地點允許相互連接,每個控制地點應能夠指示哪個控制點正在控制機器;駕駛室和機器處所之間的控制轉換只應在機器處所或主機控制室進行,并應有防止控制轉換時推力變化的裝置。(4)自動控制或遙控系統故障時應能發出報警,機器應能就地進行控制。(5)駕駛室應安裝指示螺旋槳轉速、方向和螺距(CPP)的指示器。(6)啟動失敗的連續自動啟動次數應加以限制,以確保足夠的啟動控制壓力, 8
28、應設有指示最低啟動空氣壓力的報警裝置。六、消防1用耐熱與結構性限界面,將船舶劃分為若個干主豎區;2用耐熱與結構性限界面,將起居處所與船舶其他處所隔開;3限制使用可燃材料;4探知火源區域的任何火災;5抑制和撲滅火源處所內的任何火災;6保護脫險通道或滅火通道;7滅火設備的即刻可用性;8將易燃貨物蒸發氣體著火的可能性減至最低限度。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總管、消防栓和消防帶,消防設備的配備要求如下:(1)所有船舶應按下列要求設置獨立驅動的消防泵:40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至少3臺;4000總噸以下的客船和1000總噸以上的貨船至少2臺;1000總噸以下的貨船,應使主管機關滿意。(2)消防水
29、帶:客船上每只消防栓上至少配備一根消防水帶;1000總噸以上貨船上所需的消防水帶數目應為每30m船長一根,備用一根,但總數不得少于5根。此數目不包括機艙或鍋爐艙所需的數量;1000總噸以下的貨船,所需消防水帶的數量應使主管機關滿意。(3)手提滅火器:船舶的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內應配備數量足夠的手提滅火器,1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有5只。機器處所配備的數量應滿足相應規定的要求。(4)消防員裝備:消防員裝備由個人配備和呼吸器組成。個人配備包括:防護服、消防靴和手套、一頂消防頭盔、一盞電安全燈(手提燈,照明時間至少3小時)、一把太平斧;呼吸器可是一具帶有空氣泵的防煙面具或一具自給式壓縮
30、空氣呼吸器(可使用30分鐘)并附帶一根耐火救生繩。配備要求:所有船舶至少應備有兩套符合要求的消防員裝備。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務處所的甲板長度每80m應備有兩套消防員裝備和兩套個人配備。消防員裝備和個人配備應儲存于易于到達之處和即刻可用,兩套消防員裝備儲存的位置之間應盡量遠離。在客船上,應在任一存儲位置上可以獲得兩套消防員裝備和一套個人配備(5)國際通岸接頭:500總噸及以上船舶至少應設一只。(6)防火控制圖:所有船上應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總布置圖,標明每層甲板的控制站,A級、B級分隔的各區域,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滅火設備,各艙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的細節以及通風系統,包括風機、檔火閘位置細節等。控制圖的
31、說明應用船旗國官方文字及英(法)文書寫,并保持與當時實際情況一致,如有改動,應盡可能立即更正。所有船上應有一套防火控制圖或具有該圖的小冊子的復制品,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面有醒目標志的風雨密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消防人員取用。七、 救生SOLAS公約對船上的所有救生設備與裝置配備要求如下:1)無線電救生設備(所有客船及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1)雙向甚高頻(VHF)無線電話;(2)客船、500總噸及以上貨船,至少應裝設3臺(3)300總噸500總噸的貨船,至少應裝設2臺2)雷達應答器(1)客船、500總噸及以上貨船,每舷至少裝設1臺(2)300總噸500總噸的貨船,每船至少裝設1臺3)遇險火焰信
32、號每船應配備不少于12支火箭降落傘火焰信號,保存在駕駛室或其附近。垂直發射時,火箭應達到不低于300m的高度,并具有不小于40s的燃燒時間。4)救生圈(1)每舷至少有一只救生圈裝有可浮救生索,其長度不少于它在輕載水線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大者;(2)不少于救生圈總數的1/2應設有自亮燈,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只應設有自發煙霧信號,并應能自駕駛室迅速拋投。5)救生衣除船上每人一件外,另外附加足夠數量供值班人員使用的救生衣。客船上還應配備占旅客總數10%的兒童救生衣。6)救生艇筏(1)從事非短途國際航行的客船,救生艇在每舷的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50%,另外再配備能容納人員總數25%的救生
33、筏。貨船每舷配備的救生艇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00%,另外再配備容納人員總數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點距船首或船尾超過100m,還應配備一只救生筏盡量靠前或靠后放置。(2)救生艇乘員定額不許超過150人,救生筏乘員定額不得少于6人。(3)艘救生艇筏的存放應處在連續使用的準備狀態,應使2名船員能在5min內完成降落和登乘準備工作。(4)救生艇筏應在船舶橫傾達20、縱傾達10時能安全降落。(5)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后30min內載足全部乘員和屬具降落,貨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后10min內載足全部人員和屬具降落。(6)救生艇在靜水中航速至少為6kn,
34、當拖帶一只載足乘員屬具的25人救生筏時,航速至少為2kn,并應配備船舶營運航區預期溫度范圍內6kn航速、運轉時間不少于24小時的燃料和潤滑油。船上的所有救生設備與裝置在船舶離港前、航行中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并立即可用。八、危險通報根據SOLAS公約對危險通報的要求,每艘船船長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有責采取一切措施將信息通知附近各船及最近岸上主管當局:(1)危險的冰和飄浮物,或者其他任何對航行的直接危險;(2)熱帶風暴;(3)伴隨強風的低于冰點的氣溫致使船舶上層建筑嚴重積聚冰塊;(4)未收到風暴警報而風力達10級或以上時。發送危險通報可使用明語(最好用英文)或國際信號碼。九、 航行設備現行SOLA
35、S公約要求所有船舶必須配備的航行系統和設備,包括標準磁羅經或其他裝置、啞羅經或羅經方位裝置、定位裝置等。對所有15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客船,還應設有1臺可與磁羅經互換的備用磁羅經或其他裝置以及不單純依靠船舶的主電源的通信信號燈一盞。對所有300GT及以上船舶和客船,還應設有1臺測深儀、1臺9GHz雷達、航速航程測量裝置(計程儀)、1套電子標繪裝置(ARPA)、船首向傳送(至雷達、ARPA及AIS)裝置。所有500GT及以上的船舶,另外需要配備陀螺羅經等。 另外,20000載重噸及以上的油船、化學品船、氣體運輸船應不遲于1999年1月1日在其兩端安裝應急拖帶裝置。十、 引航員登離船裝置引航員登離
36、船裝置只能供人員的登船和離船使用,應保持干凈,適當維修和存放,定期檢查,引航員登離船裝置應能達到使引航員安全登離船的目的。具體要求如下:(1)引航員軟梯所需爬高不小于1.5m,離水面高度不超過9m。(2)當從海平面至船舶出入口的距離超過9m時,應使用與引航員軟梯相連的舷梯或升降機械。(3)如果使用引航員升降器,還應在其附近設一引航員軟梯,并可供立即使用。(4)在登船位置附近應配備兩根直徑不小于28mm的安全繩、帶自亮燈的救生圈、拋纜繩及夜間的照明等。登離船裝置在安裝后和使用前應進行檢查試驗,登離船裝置的安裝及引航員的登離,由值班駕駛員負責監督,該駕駛員應攜帶與駕駛室聯系的通信設備。十一、 操舵
37、裝置1操舵裝置的配備(1)每艘船舶應配備符合要求的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主操舵裝置和輔助操舵裝置的布置應使兩者之一在發生故障時不致導致另一裝置不能工作。如果操舵裝置有二臺或幾臺相同的動力裝置,則可不設輔助操舵裝置。(2)主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營運速度前進時,能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5,以及相同條件下在28s內將舵自一舷35轉至另一舷30。(3)輔助操舵裝置應能在最深航海吃水和最大營運速度的1/2或7kts前進時(取大者),在60s內將舵自一舷15轉至另一舷15。(4)駕駛室與舵機室之間應設有獨立的通信設施,在駕駛室、機艙以及舵機室處所應永久顯示操舵裝置的遙控系統和動力裝置
38、轉換程序的操作說明和方框圖。2操舵裝置的試驗和操作(1)開航前12小時,應對操舵裝置進行核查和試驗,包括:進行操滿舵試驗操舵裝置及其連接部件的外觀檢查駕駛臺與舵機間的通信試驗(2)在需要特別注意的航行區域,船舶應使用一臺以上同時工作的操舵動力設備。3演習應急操舵演習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內容包括在舵機室內直接控制操舵裝置、與駕駛臺的通信程序和轉換動力供應的操作。4記錄操舵裝置的試驗核查以及應急操舵演習的詳細內容應記入航海日志。十二、無線電通信設備每艘3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及所有客船應設有下列符合要求的無線電通信設備:1)一臺VHF無線電裝置,能發送和接收70頻道上的DSC及遇險報警以及6頻道、
39、13頻道、16頻道上的無線電話;2)一臺能在VHF70頻道上保持連續DSC值班的無線電裝置;3)一臺能在9GHZ頻帶上工作的雷達應答器;4)一臺接收國際NAVTEX業務廣播的接收機;5)一臺接收來自INMARSAT增強群呼系統的安全信息無線電設備;6)一臺衛星EPIRB,應能通過406MHZ上工作的極軌道衛星或1.6GHZ上工作的INMARSAT靜止衛星發送遇險報警,并應:(1)安裝在易于接近的位置;(2)可隨時由人工釋放并能由一人帶入救生艇筏;(3)當船舶沉沒時能自動釋放并啟動遇險報警;(4)能人工啟動遇險報警。十三、安全特別措施1.船舶識別號:(1)適用的船舶:100總噸及以上的所有客船,
40、300總噸及以上的所有貨船。(2)適用的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在不遲于200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計劃干塢檢驗之日永久性標注國際海事組織編號。(3)編號的標注的位置:每船至少兩處標注,船尾或船中左舷和右舷的最深的核定的載重線以上船名之下,或上層建筑左舷或右舷或正面的可見位置。在機器處所、泵艙、滾裝處所的艙壁上。(4)制作要求:可制成凸出的字符,或刻入用中心沖頭沖刺,或使用可確保該標記不易被擦除的任何其他等效方法。2.連續概要記錄(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就其中所記錄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歷史記錄。(1)適用的船舶:1
41、00總噸及以上的所有客船,300總噸及以上的所有貨船。(2)適用的日期:新船于2004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應至 12少提供該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歷史。即從2004年7月1日起,所有船舶均需備有連續概要記錄。(3)記錄要求:記錄由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記錄要用IMO制定的標準格式,不得修改、刪除;記錄項目:船旗國、登記日期、船舶識別號、船名、船籍港、注冊船東及其地址、光租人姓名及地址、公司名稱及地址、入級船級社、ISM證書簽發機關、保安證書簽發機關、終止登記日期;發生變化3個月內主管機關要簽發修訂文件;在主管機關簽發修訂文件之前,應授權公司或船長進行修改,并隨即通知
42、主管機關;記錄應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還可以另外譯成主管機關的官方語言; 變更船旗時要留在船上;連續概要記錄將受到港口國的檢查。十四、保安(ISPS 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ecility security)恐怖主義具有非常明確的政治目的,并具有以非正常的暴力手段打擊無辜者為目標的特點。2001年,“9.11”事件震驚全球,反恐成為各國關注的頭等大事,2001年11月,IMO在22次大會上通過了“審議防止威脅乘客、船員和船舶安全的恐怖行為的措施和程序”的大會決議(A924(22)),成立了海上保安會間工作組,負責起草SOLAS公約有關保安條文的修正案以及I
43、SPS規則。2002年12月12日在倫敦召開的IMO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了“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國際規則”(ISPS規則)以及SOLAS有關加強海上保安的特別措施的修正案,該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ISPS規則由A、B兩個部分組成,其中A部分為強制性要求,B部分為對實施A部分的指導。1.適用范圍ISPS規則適用范圍為從事國際航行的客船(包括速客船)、500總噸以上的貨船(包括速貨船)、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以及為上述船舶服務的港口設施。2.定義船舶保安計劃(SSP)系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港口設施保安計劃(P
44、FSP)系指為確保采取旨在保護港口設施和港口設施內的船舶、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船舶保安員(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擔船舶保安責任的船上人員,此人對船長負責,其責任包括實施和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以及與公司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絡。公司保安員(CSO)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員,負責確保船舶保安評估得以開展、船舶保安計劃得以制訂、提交批準、而后得以實施和維持,并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進行聯絡。港口設施保安員(PFSO)系指被指定負責制訂、實施、修訂和維持港口設施保安計劃以及與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進行聯絡的人員。保安等級1系指應始終保持的適當
45、最低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保安等級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的附加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保安等級3系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將發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十五、締約國ISPS規則ISPS規則對締約國的要求:1)批準船舶保安計劃及其后的修改。2)審核船舶是否符合SOLAS第XI一2章和ISPSCode部分的規定,并向船舶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3)為船舶規定保安等級并向船舶通報有關保安信息。4)通過評估船/港界面活動或船到船活動對人員、財產或環境造成的危險,確定何時要求保安聲明。5)向國際海事組織通報公約和ISP
46、SCode要求的保安信息。6)締約國政府可以將第XI-2章和規則本部分為其規定的某些與保安有關的職責授權給經認可的保安組織(RSO),但以下職責除外:(1)規定適用的保安等級。(2)批準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和已批準評估的后續修訂。(3)確定須指定港口設施保安員的港口設施。(4)批準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和已批準計劃的后續修訂。(5)根據第XI-2/9條采取監督和符合措施。(6)規定關于保安聲明的要求。十六、公司ISPS規則1ISPS規則對公司和船舶的要求船公司要為公司指定一名或數名公司保安員,為每艘船舶指定一名保安員。船舶須持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所有船舶按規定裝設船舶保安警報系統,船長在就船舶保安做出決
47、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時請求公司或任何締約國政府提供協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權威和責任,船上相關人員必須持有保安員證書。2.責任1)公司保安員的職責公司保安員的職責是確保船舶開展保安評估、制定船舶保安計劃:(1)對船舶可能受到威脅情況提出建議;(2)確保開展船舶保安評估;(3)確保船舶保安計劃的制訂、批準、實施和維護;(4)確保船舶保安計劃進行修改,糾正缺陷;(5)安排保安活動的內審和審查;(6)迅速處理內審、定期審查、保安檢查、符合檢驗期間發現的缺陷和不符合項;(7)加強保安意識和警惕性;(8)確保人員得到適當培訓;(9)確保船舶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間的有效溝通與合作;(10)取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
48、的一致性;(11)確保保安計劃反映本船的具體信息;(12)確保替代和等效安排得以實施和保持。2)船舶保安員主要負責船舶日常營運的保安工作(1)定期保安檢查,確保維持保安措施;(2)保持和監督船舶保安計劃的實施;(3)與船上人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協調裝卸期間保安;(4)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5)向公司報告內審、定期審查、保安檢查和符合檢驗期間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采取糾正措施;(6)加強船上保安意識和警惕性;(7)確保船上人員得到適當培訓;(8)報告保安事件;(9)與公司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協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10)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保安設備。十七、船舶保安計劃(SSP)
49、每艘船均應隨船攜帶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該計劃應就規則本部分所定義的三個保安等級作出規定。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可為某一具體船舶編制船舶保安計劃,主管機關可將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查和批準工作或對以前已批準計劃的修正的審查和批準工作委托給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在此情況下,從事審查和批準特定船舶的船舶保安計劃或其修訂內容的經認可保安組織,應不曾參與過被審船舶的保安評估的準備或船舶保安計劃的編寫或修訂。提交審批的船舶保安計劃或對以前經過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修訂內容應附有編制該計劃或修訂內容所依據的保安評估。船舶保安計劃的制訂應考慮到規則B部分的指導,并應以該船的一種或幾種工作語言寫成。如所用語言不是英文、
50、法文或西班牙文,還應包括其中一種文字的譯文。計劃可以用電子格式保存。在此情況下,應通過程序對其加以保護,以防止其被擅自刪除、破壞或修改。船舶保安計劃計劃至少應涉及以下內容:(1)防止將企圖用于攻擊人員、船舶或港口的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擅自攜帶上船的措施;(2)對限制區域的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域的措施;(3)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4)對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的破壞作出反應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定;(5)對締約國政府在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出的指令作出反應的程序;(6)在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受到破壞時的撤離程序;(7)船上負有保安責任的人員和船上其他參與保安事務人員的職責;(8
51、)保安活動審核程序;(9)與計劃有關的培訓、演練和演習程序;(10)與港口設施保安活動進行配合的程序;(11)定期審查和更新該計劃的程序;(12)報告保安事件的程序;(13)指明船舶保安員;(14)指明公司保安員,包括24小時聯系細節;(15)確保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如有)的程序;(16)測試或校準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如有)的頻度;(17)指明船舶保安警報系統啟動點的安裝位置;(18)船舶保安警報系統的使用,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復位和減少誤報警的程序、說明和指導。對計劃中規定的保安活動進行內部審核或評估計劃實施情況的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活動,除非由于公司或船舶的
52、大小和性質方面的原因,這樣做不可行。 應對計劃予以保護,防止擅自接觸或泄露。如果締約國正式授權的官員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第XI-2章或規則本部分的要求,且核實或改正不符合情況的唯一辦法是審查船舶保安計劃的相關要求,允許在特殊情況下查看計劃中與不符合情況有關的具體章節,但必須征得有關船舶的締約國政府或船長同意。且無論如何,計劃中第.2、.4、.5、.7、.15、.17和.18項有關的規定被視為保密信息,不能受到檢查,除非有關締約國政府另行同意。除此之外,船舶保安計劃不受按第XI-2/9條規定采取監督和符合措施的締約國政府正式授權官員的檢查。十八、 船舶保安措施船舶應當根據不同的保安等級采取船
53、舶保安措施:(1)當處于保安等級1時,應通過適當的措施并考慮到本規則B部分的指導,在所有船上開展以下活動,以便針對保安事件確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職責;對進入船舶予以控制;控制人員及其物品上船;監控限制區域,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才能進入;監控甲板區域和船舶周圍區域;監督貨物和船舶備品裝卸;和確保隨時可進行保安通信。(2)當處于保安等級2時,應考慮到規則B部分的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舶保安計劃中規定的附加保護性措施。(3)當處于保安等級3時,應考慮到規則B部分的指導,對上述活動實施船舶保安計劃中規定的進一步特殊保護性措施。(4)如果主管機關規定了保安等級2或3,船舶應確認已收到
54、關于改變保安等級的指令。(5)在進港前或在締約國境內的港口期間,當締約國規定了保安等級2和3時,船舶應確認已收到指令并應向港口設施保安員確認已開始實施船舶保安計劃所 16列明的適當措施和程序以及在保安等級3時規定了保安等級3的締約國政府發出的指令所列明的適當措施和程序。船舶應報告在實施中遇到的任何困難。在此情況下,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應進行聯絡并協調適當的行動。(6)如果船舶按主管機關要求所設定的或已處于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擬進入或所在港口被規定的保安等級,船舶應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港口設施所在締約國政府的主管當局和港口設施保安員。在此情況下,如有必要,船舶保安員應與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絡并協調
55、適當的行動。十九、 船舶保安評估 (SSA ship security assessment)船舶保安評估是船舶保安計劃制訂和更新過程的重要和必要組成部分。公司保安員應確保船舶保安評估是由具備評價船舶保安的適當技能的人員按照規定并考慮到規則B部分的指導來開展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可以為某一具體船舶開展船舶保安評估,但此時不得從事審查和批準該船舶的船舶保安計劃或其修訂內容。船舶保安評估應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審查、接受并保存。船舶保安評估應包括現場保安檢驗和至少以下要素:(1)確定現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2)確定并評價應予重點保護的船上關鍵操作;(3)確定船上關鍵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脅及其發生的可能
56、性,以確定并按優先順序排定保安措施;(4)找出基礎設施、方針和程序中的弱點,包括人為因素。二十、船舶保安培訓演練與演習 (security drill and cxcerise)1.船舶保安培訓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和適當岸上人員應具備知識并接受培訓,船上人員應理解船舶保安計劃為其規定的保安職責,并具備履行職責的知識和能力,船舶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期開展演練,公司保安員應通過參加演習來協調和實施船舶保安計劃。2.船舶保安演練和演習根據ISPS規則B部分的指導,為確保有效實施船舶保安計劃的規定,應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演練(drill)。此外,如果在任一時間有25%的船舶人員被換成了在前3個月內未曾參加過該船的任何演練的人員,應在變動后1周內進行演練。這些演練應測試計劃中的個別因素,例如可能的保安威脅。可能有公司保安員、港口設施保安員、締約國有關機構以及船舶保安員(如有)參加的各類演習(excerise)應至少每日歷年進行一次,兩次演習間隔不得超過18個月。這些演習應測試通信、協調、資源的可用性和反應。主管機關對參加另一締約國政府演習的公司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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