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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快金融創新,規范金融創新活動,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
2、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第三條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采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準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第四條 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3、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具有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必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種資源。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準,堅持鼓勵和規范并重、培育和防險并舉的監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銀監會將積極創造有利于金
4、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對監管規章和政策定期跟蹤評估,及時更新,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第九條 銀監會積極推動適宜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形成金融創新活動的公平交易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本原則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
5、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
6、到“認識你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準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
7、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準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編輯本段第三章 運行機制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及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并監督戰略與政策的執行情況。董事會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足夠的資金和合格的專業人才,以有效實施戰略并管理創新過程中帶來的風險。董事會要確保金融創新的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與全行整體戰略
8、和風險管理政策相一致。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高級管理層要建立能夠有效管理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文件檔案和審計流程管理系統,以及培訓和信息反饋制度。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形成前臺營銷服務職能完善、中臺風險控制嚴密、后臺保障支持有力的業務運行架構,并可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減少管理層級,逐步改造現有的“部門銀行”,建立適應金融創新的“流程銀行”,實現前、中、后臺的相互分離與有效的協調配合。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需求發起、立項
9、、設計、開發、測試、風險評估、審批、投產、培訓、銷售、后評價和定期更新等各個階段;應該進行詳細的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客戶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準確計量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應做到制度先行,制定與每一類業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風險提示內容,條件成熟的應制定產品手冊。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的信息科學技術投入,建立有效的創新業務技術支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經營計劃和業務流程的持續開展,提升金融創新的技術含量。第二十四條
10、60; 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客戶信息,通過數據分析與挖掘,為客戶提供更多創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高客戶滿意度。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建立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形成促進金融創新的有效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氛圍。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制定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薪酬制度、培訓計劃和人力資源戰略,不斷吸引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提高金融創新專業能力。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組織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培訓活動, 確保員工熟悉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及業務操作
11、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考核制度,保證從事創新業務的員工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編輯本段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準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準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并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第三
12、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并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于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
13、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編輯本段第五章 風險管理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業務條線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第三十七條 &
14、#160;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各類金融創新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檢查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計劃開展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合規風險。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政策調整和市場環境變化,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定期對關鍵模型、假設條件和模型參
15、數進行驗證和修正,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預案。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負責制定業務應急性計劃和連續性計劃。編輯本段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一) 資本充足率達標;(二) 公司治理結構良好;(三) 內控制度嚴密;(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五) 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第四十二條 針對金融創新活動,銀監會將簡化審批程序,轉變監管方式,制定各類新業務的審慎監管標準和監管操作規程,強化持續性監管,更加注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與銀監會進行事前的專業溝通,就關注的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交流意見,提高審批效率。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活動中,以更加開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監管和被監管部門的關系,及時負責任地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事件或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與商業銀行、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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