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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鄰里監督:關于信用合作社設計的理論和檢驗*感謝Ben Bernanke,William English,Ronald I.Miller,Jonathan Morduch,Andrei Shleifer和匿名審稿人對本文初稿提供的有益意見。貝斯利(Besley)感謝林德與哈里布拉德利基金會(the Lynde and Harry Bradley Foundation)提供經費支持,吉內恩(Gunnane)感謝 Deutscher Akademischer Austaustdienst,經濟史協會,NSF(SES-9209685)和普林斯頓大學的經費支持。* 王東賓譯,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wdb

2、05阿比吉特·班納吉(Abhijit V.Banerjee)蒂莫西·貝斯利(Timothy Besley)蒂莫西·吉內恩( Timothy Guinnane) 目前經濟學家普遍認為,欠發達經濟體的資源分配深受非公司制度的影響。然而,非公司制度理論常常給政策方面的問題開出不同的藥方。本文使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德國信用合作社的數據,闡釋了區分不同非公司制度理論的方法,構造一個能夠提供監督激勵的信用合作社的模型,并使用十九世紀的數據進行檢驗。 I 簡介 目前經濟學家傾向于認為欠發達經濟體的資源分配深受非公司制度的影響,如信用合作制,租佃分成

3、制 (Stigltz, 1974),市場內聯 (Braverma ;Stigltiz ,1982),互助會 (Besley;Coate;Loury 1993),隨禮交換,宗族家庭等。盡管主流理論已開始研究公司的組織方式(參見Willianmson1975),但關于非公司組織的理論還拘泥于功能解釋的層面(Eswaran和Kotwal1985例外)。而且這些理論尚無定論,對現實問題不能給出明確指導。本文以十九世紀德國信用合作社為例,闡釋了區分不同非公司制度理論的方法。 在欠發達經濟體中,合作制比正規銀行制度績效更好,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強調共同體防止成員機會主義行為方面的作用,這本質上屬于社

4、會學范疇。在傳統銀行中,社會約束力是無效的,而在合作社中卻是可行的Besley和Coacat 1992。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成員間不斷來往,可以維持合作。兩種觀點在解釋為什么在合作社內部可以減少自私、短視行為時,比較相似。在政策應用方面也很相似:合作社的制度設計應確保,成員間有持續的長期聯系,擁有對于集體的充分認同。因此,我們把這兩個觀點做為一個假設,稱之為信用合作的“長期相互影響”假說。 最后一種觀點是從斯蒂格利茨的理論(Stiglitz1990)引出的,即合作社可以提供引導借款人進行監督的有效機制,稱之為 “鄰里監督”(peer monitoring)假說這種監督是Fagneux1908合

5、作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他把小村莊看作這樣一個地方,“人們的眼睛總是特別關注鄰人所發生的事情”(where ones eyes are so attentive to what occurs among the neighbours)。我們對比一下這兩種假設。盡管合作社缺乏資本,使其需要從銀行籌集外部資金,仍可以合作成員要比銀行擁有關于借貸者的更多信息。這樣,合作社獲得了具有共同體范圍內的監督,瓦里安(Varian1989)和斯蒂格利茨(Stigltz1990)最早提出并分析了這個問題。為了形成這種監督機制,合作組織必須為其成員提供互相監督的激勵。 為此,本文提出三種可行的方法: 1. 合作社的

6、任何逾期貸款,合作社其他成員要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2.每筆貸款中的一部分資金應源于其他成員,因此,如果貸款者違約,合作社其他成員也將蒙受損失。 3. 提高由其他成員提供資金的那部分貸款的利息,以增加成員間的利益相關度,保證收回貸款。 本模型包括三種角色,委托人(銀行),監督人(沒有貸款的合作成員),代理人(借款者)。已經有了這個模型的一般研究 (見Tirole 1988),但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應用用德國合作社作為樣本,并刻畫了最優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該模型也得益于貝斯利關于早期合作社文獻的綜述(Besley1993)。負債,內部借款和付給成員的利息,是合作社實現最優化的三個可選工具。 這些十

7、九世紀德國的數據不足以支持正式的統計假設檢驗,但它們對當前的研究很有價值。在德國,制度工具的選擇是在合作社層面上做出的,這使制度可以最好地反映它們的特質。數據時間跨度長,也使得每家合作社可以形成最優制度設計。在愛爾蘭,合作社的壽命很短,反映了糟糕的制度設計(見Guinnane1994)。. 對“鄰里監督”的檢驗主要有兩方面局限性。首先,缺乏選擇最優制度工具的直接證據。替代方法是,我們先得出其動態比較特性,并把這些特性與合作社的截面數據進行比較分析。其次,“長期相互影響”和“鄰里監督”兩種觀點并不相互矛盾。因此,“鄰里監督”模型的預測與數據吻合,并不必然證明它正確。我們只能通過發現它的比較靜態特

8、性與數據不吻合,找到反對這種觀點的依據。 本文的其他部分是這樣安排的。第II-IV部分我們建構一個最佳信用合作社的模型,并且從中推導出預測。第V部分用十九世紀德國合作社的數據來檢驗這些預測。第VI部分是結論。II 模型 本模型是基于德國合作社的結構而建構的。盡管模型的描述難免程式化,但本模型還是抓住了合作制度的顯著特征。在第III部分結尾初,簡要討論了模型與歷史上合作社之間的相通之處,并在第V部分詳細地討論。 模型假設合作社擁有兩位成員,每位成員擁有兩種資產:一小塊土地和一筆貨幣財富。初始條件下,自然僅僅賦予一位合作社成員一次使其土地高產的機會。這要求一個對K+個單位資本的投資,因此想要實施,

9、就需要貸款。假定另一位成員沒有這樣的投資機會,并且他從自己的土地獲得穩定的回報q。我們假設<K,意味著合作社內部的全部貨幣資本,也不足以支持這次投資。因而,貸款的一部分必須從外部獲得。合作社從外界借得b,監督者借給貸款者(K-b)。我們指定付給外部貸款的利潤率為R,付給內部的為r。我們假設>R,以保證非貸款者的財富大于要付給外部出資者的最大數額。 非貸款成員有三個潛在的作用。第一,他是出借者;第二,他是一個擔保人,因此當借款者不能償付對外部出資者的債務時,他要負責任。我們指定這部分債務為(bR);第三,它可以監督貸款者。 一旦項目資金到位,非貸款者選擇其監督水平來影響貸款者的項目選

10、擇。貸款者選擇一個項目,結果獲得收益,如果他有足夠的資金,那么他就會償還監督者和外部出資人的貸款。反之,當他無法履約時,監督者就必須償還。 監督者也可以從合作社外部投資機會獲得收益,得到的毛收益為,而凈收益是-, 通常可能為正,也可能為負。正表明合作社是存款更方便的機構,而負表明外部銀行可以提供信用社所沒有的服務,如咨詢等。既然貸款者可能違約,合作社內部借款的收益就必須補償非貸款者成員所承擔的風險。因此,考慮到違約風險,r至少要和非貸款成員資金的機會成本一樣高。合作社制度根據(b, ,r)三項定義:內部借款總額,非貸款者成員責任,內部借款利率。III 項目選擇 雖然項目是由貸款者選擇的,但也受

11、非貸款成員的影響。這一節用(b, ,r)的函數來描述項目選擇。項目用一個成功概率來標記(indexed):,1。一個項目以概率的可能性獲得收益,否則就沒有任何收益。項目的期望收益用E()()來表示。我們假設() >0,()<0。 前面已經說明擁有高期望收益的項目比較安全。 用代表出借者資金的機會成本。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外部資金的利率由“零利潤定理”(zero-profit condition)來決定。(1) Rb + (1-) = b.收回貸款的概率為,而從非貸款成員得到概率為(1-)。資金機會成本為b。由(1)式解出R,則支付給任何項目的總利息是(2) 這是支付給內外部借款的

12、利息總額。為表示貸款者會選擇從社會角度看風險太大的項目,我們假設,(3) 與負相關。因而,如果他能夠以出借者資金的機會成本獲得貸款,貸款者會發現選擇風險最大的項目是有利可圖的。而這和出借方所要阻止的正相反,因而迫使其要求更高的利率。出借者偏好高值的項目,而貸款者傾向于低值的項目。非貸款成員能夠影響項目的選擇。我們將這種影響模型化為,如果貸款者選擇項目,就對其實行的懲罰。因此,對于備選項目,貸款者肯定首選,并將受到懲罰c。如果滿足下面的激勵相容約束條件(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那么貸款者將選擇項目:(4) 監督者選擇c,并假設,如果貸款者轉向項目,

13、監督者一定會懲罰他。這是從下面兩個問題的基礎上提煉的。第一,貸款者不允許賄賂監督者以改變其行為。第二,我們忽略一個重要事實,即可能由于執行成本過高,懲罰是不可置信的。執行懲罰c的成本,由一個遞增的凸函數M(c)給出。在均衡狀態下,實際上懲罰從來不會被實施。然而我們假設,對合作社非貸款成員而言,如果在必要的時候,將自己置身于處罰者的角色時,代價是很大的。懲罰的成本部分反映了收集信息的費用,同時也反映這樣一個事實,既是監管者必須重新安排他的事務,以便在項目的關鍵階段時監視貸款者。由于僅有一個監管者,因而這里沒有監督的免費搭車問題,但對于大型合作社而言,這個問題可能會很嚴重。 假設監管者在貸款者選擇

14、之前決定c。在均衡狀態下選擇的項目就是滿足(4)為等式的(假定有內部解interior solution)。但是在(2)式依賴和向量(b, ,r),均衡的項目可以寫成復合關系式(fixed point relationship):(5) 從(4)式可得,當足夠大并且滿足時,滿足(4)式的值是唯一的,證明:記由于當-> 1,公式中的第一項趨向零,并且第二項有界,所以結論成立。(譯者注:第二個大括弧在原文中缺一半,根據上下文意思添加)則我們可以函數=g(b,l,r,c)來表示項目的選擇,前面三個參數代表合作社的制度設計,后面一個參數代表監督者選擇的懲罰水平。 現在我們研究保持c不變時,的選擇

15、如何依賴于合作社的制度設計(詳見附錄 A)。這種影響通過支付的利息實現的。由于增加對非貸款者的負債,會降低外部存款者所要求的利息,這樣會提高。由于增加r會提高,所以會帶來相反的影響。改變b的影響則依賴于(R-r)的符號;內外部資金平衡變化提高還是降低利率水平,則依賴于內外部資本價格是否更便宜。意識到是由 函數h(·) 決定的,監管者將選擇c以使(K-b)-(1-) -M(c)最大化。這需要滿足一階條件:(6) 乘以的一項表示,非貸款者防止項目失敗獲得成功時的所得,因此這衡量了對監督者提高的激勵水平。從(6)式解出c=f(b, ,r,) ,也就是說,懲罰水平的選擇是合作社制度設計和項目

16、選擇的函數。研究(6)式的比較統計特性,要考慮兩方面的影響。首先是直接影響,通過(Kb)r+)起作用;其次是間接影響,通過總利息報酬由(b,r)對的影響而發揮作用。后者表示合作社的制度設計是如何作用于c,對項目選擇產生的邊際影響的。的增加直接提高了監管激勵,并且當它降低時會提高。因此,當其他條件相同時,更多負債會提高c。r增加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其直接影響是激勵監督,但同時增加了也導致不利的間接影響。最后,若R>r,b增加會降低對非借款成員參與高成本監督的激勵。直接影響總是降低監督激勵,而當R>r時,增加也會使間接影響為負面。c與的均衡值由映射g(b,r, ,c)與c=f(b,r,

17、, )聯立(fixed points)求解得到(詳見附錄A)。均衡值用c(b,r, )和(b, ,r)表示。因此,項目選擇和監督者的決策可以寫作合作社制度設計的函數。下一節探討合作社如何最優設定這些參數時,上述模型假設會非常有效。該模型在19世紀德國合作社制度的基礎上,引入了一些具體的假設。這里將討論這些假設的理由。首先,我們排除了抵押。之所以這樣做(in doing so),是由于我們注意到這樣的事實,即土地抵押有缺陷,并且合作社成員主要是那些只有很少資產可供抵押的人。總之,引入部分抵押不會帶來任何實質性改變。第二,我們假設內部資金的回報必須大于其機會成本,這反映了這樣的事實,只要合作社成員

18、愿意,他們可以利用其他金融中介進行儲蓄。在現實中,正如后面將進一步討論的,合作社的利率通常要高于外界可得的。否則,將很難促使個人在合作社儲蓄。第三,我們假設排除部分拖欠(partial default)。據我們所知,與全部拖欠一樣 ,這(部分拖欠)也將導致被從合作社中開除。這是可接受的假設,如社會排擠(ostracism)或開除出合作社這樣的懲罰是天然不可分割的,這就使得對于部分拖欠的懲罰與全部拖欠的懲罰基本一致。既然模型可以寬泛地(be extended to)處理部分拖欠的問題,就看不出拘泥于此會獲得明顯的成果。第四,我們排除了共謀問題。雖然在這一時期的文獻中,相關資料從沒批露共謀問題的存

19、在,但我們沒有直接依據證明共謀不是個問題。如果有什么問題的話(if anything),成員不參加管理會議產生的搭便車問題,似乎是一個更值得注意的問題。IV 最優信用合作社 這一節研究最優設計的信用合作社,也就是說,參數(b, ,r)應如何設定,才能提高對監督和項目選擇的激勵。我們假定信用合作社的目標是使其預付資本的盈余最大化 這種觀點認為,當合作社的章程設計出來后,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相等的概率成為借款者或非借款者。,給定(7) VE()-M(c)-K+(K-b) 這等于項目的期望收益減去監督成本和資本的機會成本。最后一項是如果合作社內部資金機會成本不同時的收益或損失。 合作社面臨兩個代理人

20、問題。首先是一般的(standard)的代理問題:貸款者可能不選擇利潤最大化的項目。這可能通過一個可以懲罰借款人的監督者來彌補。然而,讓監督者最優選擇懲罰會產生第二個代理問題。合作社可以制定關于外部拆借、負債和內部利率的規則,但是卻不能直接規定項目選擇或者監督的水平。因此,它必須考慮激勵約束(4)和(6)。合作社的最優制度設計包括,在由(4)和(6)決定的和c的約束下,選擇(b, ,r)使盈余最大化。 從這開始思考,如果先是和c,然后只有c,可以作為合作社的設計直接選擇,將會出現什么情況。前一種情況下,將選擇=1和c=0,因為安全項目擁有最高的期望收益,并且沒有監督成本(譯者注:原文為moni

21、toring is costly,疑有誤)。是否使用內部資金取決于大于或小于0。那么合作社制度的其他方面對于其績效沒有影響。當c而非可以選擇時,可以設定參數(b, ,r)影響項目選擇。但是,既然可以規定c值,將會選擇使(7)最大化,則有:(8) 因此,當c增大時,監督的邊際價值隨項目的期望收益增加而增加,設定其等于邊際成本。這樣就值得進行監管以抵消(counteract)借款者的冒險激勵。由于監督中存在代理人問題,(8)式所得的監督水平并不必然是最優的,它忽視了(b, ,r)通過對于項目選擇的影響。但對于后面的研究,(8)是一個有效的基準依據(benchmark case)。研究最優信用合作社

22、從求(b, ,r)一階條件開始。b的一階條件是:(9) 在0<b<k時等式成立。式中共三項,第一項是項目選擇的影響,它有直接影響(direct component)(通過發生作用)和通過c的變化起作用的間接影響。第二項代表c變化對于成本的影響。第三項是由內部或外部資金是否有更大機會成本決定其符號的影響。負債選擇的一階條件為:(10) 當0<bR時,等式成立。除了沒有最后一項外,這基本上與b的情況一致。同樣,選擇r的一階條件為:(11) 當r>(-)/ 時等號成立,因為要想非借款成員意愿借出,合作社必須至少支付資金的機會成本。方程(11)又顯示了相同的兩個基本項。我們設定

23、(-)/ 和=0作為這些參數的默認值,即表示沒有設定任一項能促進監督激勵的情形。先把由最優信用合作社導出的c的水平與由(8)式給出的水平做一比較。這可以由以下命題回答:命題 1.較之在c可以直接規定的情形下,最優設計的合作社可以產生更多的監督。如果最優化設定(b, ,r),監督者將選擇c的水平,這樣監督的邊際產品就小于其邊際成本(M,(c))。 命題1的論證詳見附錄B。假設監督在邊際上有價值。既然提高會降低同時增加c和,那么它就將設定為可能的最大值。監督者從合作社獲得獨立于項目成敗的收益。同時,他將保留所有的,據推測(ex hypothesi)這比衡量監督的社會收益E()要大。因此,監督的私人

24、收益超過社會收益。命題1:合理設定向量(b, ,r)時,關于最優的一般結果(最優值)。但是,我們希望理解合作社制度設計每一個單獨的方面。下面的結果將證明,如何最優化選擇合作社制度設計的三個特征量。第一個結果是關于r和的選擇。合作社內部資金的利率應該設得高于其機會成本嗎?命題1給出了直觀(immediate)上的答案。由于c“過高”,并且提高r總是降低,有時會使提高c。因而,除非能降低c,否則沒有必要把r提高到(-)/ 以上。因此有,命題2.如果內部資金收益超過其機會成本,則提高r的邊際影響一定是降低非貸款成員所施加的懲罰。命題2的證明見附錄B。這部分是關于選擇和r作為影響c選擇的途徑。從命題1

25、可知,由于在邊際上降低c會提高盈余,所以有望通過選擇參數值來達到目標。我們把內部資金的負債和利息作為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從前面的結果可知,提高邊際r可以降低c和。降低也會降低c和(通過提高)。但是提高只有通過對產生影響才會降低c。降低r的直接影響是提高c,而降低的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都是降低c。因此,給定減小,降低所導致c降低的程度要大于提高的影響。只要降低是可行的,那么它就是一個更可行的制度工具。命題3.如果合作社付給非貸款成員的利息,大于資金的機會成本,那么假設負債為零。 命題3的證明見附錄B。最終結果是關于在<0,即合作社內部資金有更小機會成本的情況下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合作社的資

26、金將全部從外部獲取。命題4.如果信用社外部的資金機會成本更高(<0),那么信用社根本不向其成員借款,但還會讓非貸款成員作為擔保方(>0),這樣就產生監督的激勵。 命題4的證明見附錄B。結果顯示,如果合作社社外部存在更好的借款交易,它將補償監督人,鼓勵其將資金存放在那。在這種情況下,信用社將通過支付超過機會成本的利息,激勵非貸款成員負責監督懲罰借款人。(注意該命題沒有提及當0的情形。)以上是這篇論文的形式(formal)部分。我們下一步的任務是將模型的理論預設,與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德國信用合作社的數據做對比分析。V 檢驗1.背景 德國的信用合作社是19世紀后半葉時,在海爾曼

27、83;舒爾茨-德里奇(Hermann Schulze-Delitzsch)和弗里德里希·雷發巽(Friederich Raiffeisen)的領導下建立的1951(1887)。兩人都把信用市場問題看作導致貧困的重要因素。 Verein fur Socialpolitik(1887)是關于德國大部分地區合作社狀況的調查。Bonus and Schmidt(1990)是討論德國合作社論文中的一篇。雖然兩位領導人和其他領導人在合作社組織的許多特征上存在不同意見,但都同意合作社的目的在于貸款給那些被排除在銀行和其他正式金融機構之外的人:窮人和那些缺乏抵押品的人。在這一點上他們成功了。雷發巽組

28、織報道,在1910年,72的新貸款是由抵押個人擔保的,而貸款總額的43%中,每筆額度為300馬克或更少Cahill 1912,pp.108-09。信用合作社普遍地興旺起來;到1909年德國有超過14,5000家農村信用社,會員約140萬,或者說每1000個德國農村人口擁有5.6家合作社。據某項估計在20世紀初前后,約有三分之一的德國農村家庭加入了合作社Grabein 1908,p.9。 在金本位匯率體系下,20馬克1英鎊4.86美元。20世紀前20年,一個德國非熟練勞動力每周大約掙10至20馬克。合作社的數據是從德意志聯邦銀行(the Deutsche Bundesbank)1976,DI,表

29、1.07和1.08獲得。1910年德國農村人口定義為居住在少于2000人地區的居民Marschalk 1984,表1.3和5.5。我們不討論德國合作社的兩個相關的特征。大多數合作社在地區合作銀行中擁有賬戶,旨在緩解合作社間的關聯沖擊。另外,一些信用合作社聯合起來組成購銷合作社,后一種聯盟形式是爭論的主題。 2.德國式爭論 在信用合作社的最佳結構的問題上,德國合作運動者有非常活躍的爭論。爭論焦點集中在責任制形式和紅利支付上。無限責任意味著一旦合作社倒閉,未清償債權方可以起訴合作社任何成員,要求其償還全部欠款。1889年有限責任制成為合法形式,被許多舒爾茨-德里奇(Schulze-Delitzsc

30、h)式合作社采用。紅利政策在合作社組織中也各不相同。雷發巽(Raiffeisen)式合作社只有名義股份,不向成員分配任何紅利;在一個財務年度中的所有利潤,都存到一個永久儲備基金里。另一方面,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有大額股份,并且向成員支付紅利。合作運動者利用經濟和非經濟論據,支持他們關于合作社最佳結構的觀點。雷發巽自己強調非經濟解釋;對他而言,有限責任和紅利是不必要的,因為這違背了合作主義的精神。而另一些人采用經濟視角,認為組織的基本問題可以歸結為使合作社制度適應當地環境的實踐問題。到1914年,哈斯合作聯社(the Haas federation of cooperative)接納了德國大部

31、分信用合作社,通過允許個體合作社選擇他們自己的責任制形式,來處理這個實踐問題。由于德國合作社之間存在的差異,我們可以用合作社結構的截面變量來檢驗我們的模型。對前述命題的嚴格計量檢驗超出了本文的范圍。由于缺乏正式出版的統計資料,這方面需要依靠如吉內恩所整理的1992a,1992b手稿資料。這里我們將限定討論模型中的預設與從合作社研究文獻得到的所有信息(aggregate information)之間的關系。我們下面使用的數據是準確的,即便可能有個別例外,但也適用于大多數德國合作社。主要缺陷是已發表數據的定義并不總是符合我們模型中的變量。3.對比數據分析的結果模型顯示監督水平會達到其邊際價值為負的

32、一點。這一結果對德國合作社運動一項值得夸耀的成就:他們極其低的破產率,提出了不同的解釋。在1909至1910年間,德國大約有15,000家信用合作社,但沒有任何一家無限責任制合作社倒閉,并且只有三家有限責任制合作社倒閉。比較而言,在1895至1905年間,個人信用機構的破產概率是農村信用合作的55倍Great Britain 1914,p.315。鑒于理論所暗含的某些關系式,用模擬分析來補充上一節的分析結果,將十分有益。例如研究R()=+和 M(c)=c2/2(附錄C顯示出對于足夠大的,這滿足必要約束條件)。我們變換三個外生變量:內外部資本相對成本,監督成本,代表預期收益對借款人行為敏感性的。

33、注意對任意給定的,高值都表示更高的社會收益,因此用參數表示對借款人的私人和社會激勵的差異程度。表列出了主要的模擬結果。注意嚴重的代理問題,通過提高或,導致合作社更強調使用激勵手段。例如,當的提高顯著地降低了內部借款利率。我們發現設定可行的最差項目等于0.8或者更大的時候,需要更合理的(plausible looking)利息升水。根據合作社相對低的破產率,這似乎并非不合理。在討論其他具體發現的時候,我們將回歸出其他的模擬結果。 Table 模擬結果資料來源:作者的計算a.除非另外指出,=20,=1,=0.9,=0.05,K=2,=-0.03b.函數最大化是在V.3.的例子給出的方程式(7)。列

34、出的函數值是按100×exp(U)c. 利率貼水=(-)/ d.比例監督成本-100m2/2(+)(注意原文中c、d與表中角標位置不一致,根據文章做出了修改。)e.當b=2時,r無意義模型(命題2)預測l與r 不能同時設定大于默認值,說明無限責任制合作社向貸款人索取的利率更低。已有數據使在單個合作社(cooperative-cooperative)基礎上比較與r非常困難,但合作社基本的組織差異卻支持這種預測。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向成員支付紅利,而雷發巽式合作社不分紅。實際上,有時舒爾茨-德里奇合作社因紅利問題所受的責難,與因低息貸款的一樣多。在爭論中,這種差異主要由于雷發巽式支持者

35、堅持為借款者保持低費用的理念。模型揭示了問題的另一方面:給定雷發巽式為無限責任,高利率作為激勵手段就是多余的。總之,這一發現與我們的理論模型是一致的。文中模型,特別是命題4,說明符號是責任制形式是否提供監督激勵的重要決定量,而當為負時無限責任更可能滿足條件。 參數為正(負)說明合作社對于當地儲蓄者存款是個理想(不理想)的機構。農村合作社主要采用無限責任制。在1908年,93%的農村信用社采用了無限責任制;相比之下,只有54%的城市信用社采用無限責任制。Wygodzinski 1911,p.60 的符號能否解釋這一點?乍一看,由于農村信用社相對隔絕的狀態,似乎應該為正。德國的Sparkassen

36、銀行系統(國有儲蓄機構)很少擴張到城鎮以外。在介紹地方信用合作社時,專業人士稱,儲戶寧肯將他們的現金保存在家中,也不愿長途跋涉去儲蓄機構Grabein 1908,pp.54-55。但是,農村信用社比Sparkassen銀行多提供了利率升水。例如,1901年時,某機構向儲戶支付利率平均為3.65,相比之下,Sparkassen體系只有3.42Grabein 1908,第59頁。雖然這可以用信用社存款的高風險來解釋,但這表明為負。由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和Sparkassen系統都幾乎沒有失信于其儲戶,少量的利率升水可能歸因于其破產風險。可以看出,大多數合作社向儲戶提供的服務,不如在Sparkassen

37、或商業銀行提供的完善,這進一步強化了實際為負的可能性。總體而言,由于說明為負的可用資料有限,所以貿然對于的符號下明確的結論是有問題的。表中列出的模擬結果,更詳細地研究變化對于負債決策的影響。正如命題4所預測的,負值意味著正的負債。如果讓值上升,那么負債水平下降。若存在的正值(非常小),則信用合作社最優制度設計會發生顯著的變化。正如在命題2中所描述的,合作社將使用利率激勵手段,從外部負債轉而使用內部借款。前面我們指出對的符號做出明確的結論是非常困難的。模擬結果證明了前面的預測,信用合作社的制度設計與值變化的關系是非常顯著的。這表明了相對較小的差異,是如何造成農村和城市信用社的巨大差異,而這正支持

38、了我們的模型。這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大約一半的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是無限責任,而少數農村信用社是有限責任。 TABlE 影響的模擬結果a 資料來源:作者的計算a. 函數最大化是在V.3.小節的例子給出的方程式(7)。列出的函數值是按100×exp(U)b. 除非另外指出,=20,=1,=0.9,=0.05,K=2c. 當b=2時,r無意義模擬結果也說明增加降低對外部負債的依賴,并且提高從合作社內部借款的數額。歷史經驗與對影響的這種預測相一致。觀察家認為,城鄉環境的不同完全可以解釋舒爾茨-德里奇式和雷發巽式合作社的不同。雷發巽組織1913年的報告稱,他們80的信用合作社位于不足3000

39、人的小城鎮Winkler1933,第65頁。城市信用合作社一般大于農村的規模,1908年時,城市信用合作社平均擁有469個成員,而農村合作社平均只擁有94個成員。幾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成員很多(enormous):慕尼黑銀行(Munich)擁有2600個成員Wygodzinski 1911,8081。一般認為城市中和大型合作社的監督成本更高;合作社成員分散在城鎮各處,不可能朝夕相處(come into day-to-day contact)。另外,他們所給予貸款的項目并不像農業投資那樣置于公眾視線之下。雷發巽式合作社嚴格堅持成員在一個小區域內的限制原則,以保證最大程度地獲得成員的信息。正如在模擬分

40、析中所證明的那樣,更低的監督成本,會激勵合作社使用更高水平的負債。 一些農民屬于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一些城鎮居民屬于雷發巽式合作社,但是舒爾茨-德里奇式更傾向于在多人口中心地區。1912年,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的會員包括28的農民或農場勞動力Great Britain 1914,p.311。在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成員職業的強異質性也暗示了較大的,因為對于一個城鎮工人而言,很難鑒別和監督農業項目,反之亦然。然而,這種影響的程度卻很弱,這與我們對模型的直覺理解相一致。的變化導致監督的個人和社會激勵都變化,但不必然導致個人和社會激勵的分離(wedge),而后者決定監督水平的選擇。模擬結果也顯

41、示了低值也導致使用更少負債,而大值鼓勵合作社使用負債以提高監督水平。因為對足夠大的,我們可以預期即使為正,也會使用高負債水平。如果我們假設了城市地區的代理問題更嚴重,那么這也可以解釋那里激勵負債的重要性。實際上,城市中占主流的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都故意阻礙窮人加入。在這些有限責任制合作社中,只有相對極少數擁有很少資產的借款者,有騙取貸款后逃跑的沖動。而且,他們著重發放短期貸款,這樣就使得試圖用長期項目申請大額貸款,爾后濫用貸款或攜款潛逃非常困難。而另一方面,農村合作社通常給非常貧困的人發放小額長期貸款,這些人(在合作社的監督缺位的情況下)也可能試圖攜款逃跑,或者選擇高風險的項目。另外,相同使

42、城市地區監督成本很高的原因,也可能導致值較高。該模型進一步預測只有當為正時,r與b可于提供激勵。這是一個利用現有數據最難證明的命題。我們已談到從經驗上確定符號的困難,并且已公開信息并沒有告訴我們有多少存款來自合作社成員。合作社有三個基本的貸款資本來源:源于外部的貸款,源于內部的貸款(就是成員存款)和合作社自有資金。公開的賬目三者是一起的(成員與非成員一樣),并且只有從自有資金(eigene Mittel)才能加以區分。合作社自有資金來源于入社費,股本,留存收益。城市的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相對更依賴于自有資金作為貸款資本。1908年,在哈斯(Haas)機構(主要是農村的和無限責任制)的12,0

43、00家信用合作社的負債中,只有4%是自有資金。相比而言,1000家舒爾茨-德里奇式合作社的數據是28%Wygodzinski 1911,139,164。因為從某種意義說,自有資金也屬于成員,從這條途徑獲取的用于貸款的資金是屬于內部來源,現有信息顯示從內部借款越多值越低,這與與預測恰好相反。 在什么(設么?)上的一篇很長的文章,RD集團機關報,關于R式機構對存款依賴的批評結論是,該理論中提出的三個主要命題中,只有一個明顯地得到數據的支持,即負債與利率激勵不能同時使用。不是說其他兩個命題被數據否定,而是它們不能由數據直接驗證(confirmed)。4.擴展 這里我們考慮信用社深層特征,這些特征對于

44、解釋制度設計可能更為重要。無限責任也可當作信號工具;它使借款人相信合作社運營良好Buchrucher 1905,p. 15。考慮到在德國的無限責任制合作社中,也注意吸收窮人會員,這些人發現表明他們負責任很重要,因而這個推論似乎有道理。但是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這些人很窮,并且擁有很少的資產,這可能降低這一信號(signal) 的可信度。關于無限責任重要性的另外一種解釋是基于一些合作社比另外一些實力弱的事實。目前為止我們假定每家合作社擁有相同的從其成員借款的能力,但是實力弱的信用社發現這更困難,因而需要更多地利用負債。這與實力弱的信用社從外界借款更多的情況相一致,并且解釋了為什么即便是在農村,實力弱

45、的雷發巽式合作社也依賴于借款。但是對于實力弱的合作社而言,由于缺少資產,使用負債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實力弱的信用社似乎沒有提供監督激勵的有效方式,應有更高的破產率,但農村合作社的破產率要低于城市合作社。我們模型的另一個潛在的缺陷是沒有考慮風險規避。但如果人們是很強的風險規避者,就將阻止大部分窮人加入無限責任制合作社,這似乎與事實相反。一個需要放寬的假設是合作社追求其總盈余最大化。在初始分析信用社合作社時,用這一假設能導出嚴謹的推論,但在后續研究中應該放寬。由于當成員的情況一樣時,總盈余最大化也使得每個參與者的收益最大化,這種假設是理所當然的。但成員間在財富和資金需求方面的異質性是合作社的一個

46、真實特征Guinnane 1992b。借款概率或財富水平的不同,要求我們對程式化的模型作出實質性修改,以保證成員的參與度。在有充分異質性的人群里,強調高負債的雷發巽式合作社,是有困難的。觀察家指出,在波美拉尼亞(Pomerania)的一些有限責任制合作社中,某成員可能擁有100馬克的股份,而另一成員可能有價值多達20,000馬克的股份。如果如在無限責任制結構中那樣,后者要承擔全部責任,那么富有的人不可能加入(引自Grabein1908,p.13,尾注1)。在普魯士(Prussian)省的薩克森(Saxon)和波美拉尼亞地區,有相當數量的大農場,而這兩個地區農村的無限責任制合作社相對不太流行。1

47、894年,當愛爾蘭農業組織協會(Irish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Society)將信用合作社引入愛爾蘭時,非常不幸的是它選擇了嚴格的雷發巽模式。愛爾蘭的信用合作社從沒有成功,正如觀察家所指出的,由于需要承擔大部分責任,較富裕的人不愿意加入這樣的組織。 在20世紀初,極少數成功的愛爾蘭信用合作社是有限責任制。見Guinnane1994 結論這篇論文建構了關于最優信用合作社的一個簡單的模型。利用德國的歷史經驗,我們檢驗了信用合作社“鄰里監督”假說的一些推論。我們從數據中獲得了該模型的有力的證明。盡管我們在論文中沒有引入信用合作社的其它特征,但這確實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在擴展中我們討論過,引入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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