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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篇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最近,有些公司因種種原因,決定依據?公司法?將公司提前解散。這必然涉及到職工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但目前的法規、規章并沒對“當公司解散時應當如何操作勞動合同終止做明確的規定,由于大
2、家的理解不同,在操作勞動合同終止時就出現了各種差異。因此,有必要對以下的問題進行研討:1、當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時,勞動合同從何時起終止?從做出決議之時?從到工商申請解散公司之時?從在工商辦理完工商解散手續之時?從成立清算組之時?從清算結束之時?從與勞動者辦理完終止手續之時?2、當勞動者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因工致殘、患病正在休醫療期、女職工在三期等情況時,職工對終止提出異議或要求額外補償時,應如何處理?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那么?第八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
3、作為共同當事人。能否承擔相關責任由誰判定?用什么標準判定?追加當事人是申請人的權利還是由仲裁委員會來決定?例如:a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只持有營業執照,在分公司工作的職工均與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當a公司決定“撤消該分公司時,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嗎?如職工對終止合同不服,是應當將a公司作為被告還是應當將簽合同的分公司作為被告?還是將上下兩級作為共同被告?未簽合同的職工能否將分公司作為被告?4、?公司法?規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時,公司解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又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
4、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如某公司決定分立為兩個公司,某公司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嗎?還是必須由分立后的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5、 當公司解散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履行哪些程序、手續?陳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個問題:我認為:應當結合公司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在實務中處理這類問題,應該注意法律之間的聯系與銜接。 根據?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局部的規定,公司決定解散的,要開展清算工作,清算結束后,才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在清算期間,公司尚未注銷登記,其主體資格仍然存續。公司決議解散是公司終止也是勞動合同終止的一
5、個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個過程,在公司注銷登記前,公司還要開展一系列的活動,仍然需要留用一局部勞動者。因此,公司決議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銷登記之前,公司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辦理完終止手續之時終止;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勞動合同自公司注銷登記時終止。第二個問題:我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45條規定的精神,勞動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續延,以充分保護特殊時期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在公司決議解散時,應對處于特殊時期的勞動者予以特殊照顧。一般來說,上述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這些情形消失時,公司才可以申請注銷登記。當然,
6、公司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在公司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補償后提前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第三個問題:我認為,用人單位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的,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組織清算。組織清算是此階段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未組織進行清算的,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于用人單位未組織清算,下落不明,或者未依法申請注銷登記,等等。此時,雖然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是已經不能承擔相關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存在投資缺乏、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者未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等過錯情形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作為共同當事人參加仲裁與訴
7、訟,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追加當事人主要是申請人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不應主動追加當事人。當事人認為用人單位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可以申請追加當事人。至于用人單位能否承擔相關責任,那么由仲裁委員會在案件審理時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加以認定。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上述情況下,可以列公司與分公司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決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個問題:我認為,上述法律規定并不沖突,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續,其法人資格消滅。因此,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勞動者與原有的公司的勞動關系不可能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要終止,這是毫
8、無疑問的。但是,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應當與原來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者的原勞動合同是繼續有效的,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實現了與公司法的良性銜接。也防止公司通過合并、分立來實現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的目的,有利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個問題: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當公司解散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履行以下程序手續:成立清算組織,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合同書,向勞動者支付欠付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
9、等待遇。在出現公司資不抵債等破產事由時,情況更為復雜,需要依據公司法、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的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五用人單位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為什麼出現上述情況,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呢?我們先看一看?公司法?是如何規定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
10、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撤消其公司營業執照。通過看以上法律規定,我們應當知道,公司一經出現上述情況,公司的經營權即被終止。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了單位的正常經營運轉而訂立的用工合同。如果單位的經營被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勞動合同的存在就失去了根底。因此,用人單位
11、出現上述情況,勞動合同只能終止。 出現上述情況,勞動合同如何終止?首先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的,均是因為企業出現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或者是出現解散的事由,此時的企業已經不能繼續進行經營活動,但企業在沒有注銷之前,企業的權利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它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企業進行清算。因此,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由企業的清算組代表企業與勞動者進行。因為此時只有清算組才能處分被清算企業的財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而企業被撤銷,是因為企業在進行注冊登記時,違反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一經被撤銷,企業的權利主體資格就不存在了。因此,與勞動者
1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是企業的出資人。勞動合同何時終止?我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出現以后,用人單位企業就可以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至于具體時間點,我認為并不重要,只要用人單位企業具備了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這個大前提存在,什麼時間辦理終止手續只是操作問題。勞動者在終止勞動合同前沒有違反勞動紀律等,用人單位企業都要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至于后合同義務的履行,用人單位企業須清算的,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13、金在清算財產中應當優先受償,這是?破產法?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條款。用人單位企業被依法撤銷的,由用人單位企業的出資人負責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因為出資人要對被撤銷的企業所帶來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姜俊祿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問題1、關于公司決定提前解散情形下的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界定標準 在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情形下,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日確實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主要有:一是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二是工商注銷登記完成之日;三是清算組成立之日;四是清算結束之日以清算組向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提交清算報告之日;五是有關的行政機關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復之日。我個人認為,上述幾個時間點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目
14、期。具體觀點是:一、公司的“自行解散權應當受到尊重與維護。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營業期限屆滿、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決議或決定解散、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下,股東大會有權決議或決定公司解散。對于?公司法?賦予用人單位的這種“自行解散權,我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應當受到尊重與維護。二、勞動合同終止日應當是在清算組成立并進行清算時,由清算組合理確定的一個日期。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是公司“自行解散的法定程序之一。在這一程序中,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中應該包含對職工勞動債權包括應付職工工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勞動法規定的應付款項的清理以及職工
15、的安置與補償。從合理性的角度上看,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在清算組成立并進行清算后,由清算組依據清算進展及職工安置的情況,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確定。具體為清算組向職工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之日或該通知上記載的勞動合同終止日。三、問題中列舉的幾個時間點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首先,“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作出解散決議與公司實際進行解散清算之間,還存在一段時間對于有的公司來說,可能會是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僅以公司內部決議而終止職工的勞動合同,容易使用人單位濫用終止權。并且,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其解散需要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股東大會作出的解散決議,并不意味著企業將可以解
16、散。另外,公司有義務將解散決議向職工公示或告知,并有義務將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職工。“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作為勞動合同終止日,與公司履行這些義務的時間要求不相適,缺乏合理性。其次,行政機關對解散的批復,主要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于其他企業。因此,“行政機關作出同意解散的批復之日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第三,對職工的安置和補償,是清算工作的重要組成局部。因此,清算組成立之日和清算結束之日,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第四,公司完成工商注銷登記,標志著公司的消滅。對職工的安置和補償,應該也只能在公司消滅之前完成。因此,“工商注銷登記完成之日不宜作為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問題2、關于對于正
17、處于醫療期的職工、“三期中的女職工的額外補償問題。對于正處于醫療期的職工、“三期中的女職工,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給予了他們特殊的保護,對用人單位在此醫療期、“三期內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及終止權給予了嚴格限制,但是,我認為,在“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此類職工的勞動合同仍應當終止。對于在此情形下,此類人員的經濟補償問題,由于公司即將“解散或“消滅,使得他們的勞動合同不得已而終止,其依法享有的剩余局部的醫療期待遇、剩余“三期的待遇也將因此而中斷。而這些職工對這一后果沒有任何過錯。因此,盡管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此情形下職工的額外補償問題沒有法律規定,但是,出于合理性的考慮,我認為
18、,公司除依法給付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之外,還應當對職工的該局部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問題3、關于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能否作為共同當事人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如果用人單位是獨立的法人,即意味著具有“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能力。因此,原那么上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不輕易要求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對此承擔責任。除非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對造成申請人的損失有過錯,依法應該承擔相關責任。例如,?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如果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單
19、位存在“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可將其追加為被訴人,以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是分公司的,由于考慮到“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因此,我個人認為,對于分公司,應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訴人,以保證職工權利的實現或相關判決的執行。對于分公司“撤銷情形下,勞動關系可否終止的問題,我個人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公司設立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對于此類“分公司被撤銷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應當能夠因“用人單位的滅失而終止。由此,我也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撤銷不僅指“公司被撤銷,也包括“分
20、公司的撤銷。問題4、關于“公司分立或合并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處理我認為,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或分立情形下清算程序的免除,足以說明,在發生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由合并存續方或新設方或分立后的各個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繼公司的全部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其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能夠到達保護原債權人權益和國家稅收等目的。這種承繼的方式同樣能夠保護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因此,原勞動合同首先應當由新的用人單位承繼。同時,考慮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成認職工在公司合并或分立過程中,對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享有選擇權。問題5、關于公司解散時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履行的程序對于公司“決定提前解散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
21、程序,我認為,至少應當有如下程序:1股東會作出提前解散的決議或決定;2提前解散決議或決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如果相關法律規定解散需要經相關部門審批的;3提前解散的決議或決定,向職工公示或告知。如果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該審批程序及結果也應當一并公示;4公司制定職工安置與補償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主要依據為中華全國總工會?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二審議通過集體合篇二:公司解散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關于同意解散公司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20年月召開了公司定期或臨時股東會會
22、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會會議的有股東、股東、股東,全體股東均已到會。會議由本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股東會會議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1、本公司因股東風格、意見不一致造成管理困難,股東會同意公司解散,決定公司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2、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由、和組成,其中由擔任組長、由擔任副組長。3、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4、公司自作出解散決定之日起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5、其他有關內容。公司股東會的全體簽字、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非自
23、然人股東蓋章20年月日公司解散根本流程有限責任公司自愿解的程序根本分為三局部:1股東會決議;2清算程序;3注銷登記。 一、股東會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20年月召開了公司定期或臨時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會會議的有股東、股東、股東,全體股東均已到會。會議由本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股東會會議一致通過并決議如下:1、本公司因股東風格、意見不一致造成管理困難,股東會同意公司解散,決定公司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清算。2、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由、和
24、組成,其中由擔任組長、由擔任副組長。3、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4、公司自作出解散決定之日起停止營業或生產、經營活動。 5、其他有關內容。二、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組于股東作出書面解散決定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組成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由、和組成,其中由擔任組長、由擔任副組長。 3、 清算組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 通知與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 債權申報及債權登記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
25、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期債權。6、 清理公司資產和處理債權、債務、分配財產清算組應根據清算方案,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債務、分配財產注意:有擔保的債權應優先受償;1 支付清算費用;2 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3 繳納所欠稅款注意辦理完稅證明,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根本順序是先國稅后地稅,工商注銷時需要;4 清償公司債務;5 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其中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其中清算費包括以下幾項:1 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2 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3 清算過程中
26、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4 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完成以上五個步驟后,清算工作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署確認,并包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清算報告中至少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2 各項稅款、職工工資已經結算;3 已于年月日在報紙上發布注銷公告該報紙應為公開發行的報紙,自公告之日起45日前方可辦理注銷登記三、注銷登記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篇三:公司解散清算公告解散清算公告公司股東(大)會于 年 月 日決議解散公司
27、,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組。請公司債權人于本公揭發布之日起45日內,向本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聯系人: 聯系 :地址: 郵 編:公司清算組 年 月 日篇四:公司解散的程序有哪些公司解散的程序有哪些?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法?規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是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董事會應當于股東會議召開的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有關公司解散的事項通知股東。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特別決議。(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28、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3)注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4)公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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