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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蘇州供電公司工作票管理規定(2011版)1 總則1.1 為了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根據江蘇省電力公司工作票制度補充規定(試行),規范、統一工作票的使用和填寫,提高工作票的質量和合格率,特制訂本規定。1.2 工作票是工作人員在電氣設備上或生產區域內進行的檢修、安裝、維護等工作的書面依據,也是明確安全職責,保證作業安全的組織措施。1.3 工作票的填寫與使用應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及本規定。1.4 本規定適用于在運用中的發、輸、變、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的工作以及在變電站內從事土建、綠化等非電力生產工作,適用于電力基建工作。在農村供電所的0.4kV低壓電氣設備上工作,執行蘇州供電

2、公司供電所工作票管理規定(試行)。1.5 本規定用于蘇州供電公司工作票的管理工作,是檢查與考核各生產部門工作票管理工作的依據。本規定若與上級規程和要求相抵觸,以上級要求為準。1.6 蘇州供電公司安全監察部是全公司工作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工作票管理制度的制(修)定及工作票填寫培訓的監督工作。2 管理內容與方法2.1 工作票適用范圍:2.1.1 為保證正常生產秩序,保證檢修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明確運行和檢修聯系程序,凡在本公司管轄范圍的一切生產設備及所屬各系統上進行檢修、維護或試驗工作,或與該設備有聯系的自動裝置、聯鎖保護回路、表計、儀表、遙控、遙信、遙測、遙調等回路進行檢修

3、或消缺以及與此相關的門、柜、圍欄修理、油漆以及在禁火區域動火作業等工作時,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手續。2.1.2 凡在蘇州供電公司以外單位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執行本規定,也可經雙方約定(經安監部門同意)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3 任何人員發現無票工作必須予以阻止,有權停止(拒絕)工作,同時報告上級領導和安全監察部門。安全監察部門查實后將對有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罰。2.2 工作票的種類和使用2.2.1 工作票的種類:(1) 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2) 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3) 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4)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5) 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4、(6) 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7)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8)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9) 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10) 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11) 施工作業任務票;(12) 一級動火工作票;(13) 二級動火工作票。2.2.2 其他:(1)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2) 工作任務單。2.2.3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 高壓設備(含在高壓配電站、開閉所內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在高壓室遮欄內或與導電部分小于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規定的安全距

5、離進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等及其二次回路的檢查試驗時,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20、35110220500安全距離(m)0.701.001.503.005.00 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通信系統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檢修、聯動試驗需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相關回路上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

6、 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4) 其它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2.2.4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繼電保護裝置、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在運行中改變裝置原有定值時不影響一次設備正常運行的工作。 對于連接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并裝在屏柜上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護的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檢修及試驗工作,可以不停

7、用高壓設備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發電機組熱工保護、水車保護及相關回路上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壓設備或不需要做安全措施者。(3)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4) 大于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含在高壓配電站、開閉所內)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5)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2.2.5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路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含箱式變、環網柜、分支箱等設備、配變臺架)上的工作

8、。(3) 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4) 在變電站從事與零檔線相關的工作(含架空地線、光纜、電纜等,下同),需要變電或線路設備停電的工作。 (5) 拆除已退役線路,需要裝設接地線的。2.2.6 填用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1) 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2) 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含箱式變、環網柜、分支箱、配變臺架等設備)上的工作,不需要將配電設備停電者。(3) 在運行中的戶外高壓電纜溝內工作,不需要將電纜停電者。(4)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5) 在變電站從事與零檔線相關的工作(含架空地線、光纜、電纜等,下同),不需要變電及線路設備停電的工作。 2.2.7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

9、工作為: 需要多方許可,需要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2.2.8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需要多方許可,不需要高壓電力電纜停電的工作。2.2.9 填用變電站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中表2-1規定的工作。2.2.10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帶電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距離小于下表規定的工作以及低壓帶電作業。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及以下20、35110220500安全距離(m)0.701.001.503.005.002.2.11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進行變電(電

10、纜)、高壓配電所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對于處理停、送電操作過程中的設備異常情況,也可按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對待。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原則上指隔離故障點,盡快恢復運行的無間斷的應急搶修。若事故搶修超過4小時仍未結束,應填用工作票后繼續工作。2.2.12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進行電力線路(電纜)、配電設備(含箱式變、環網柜、分支箱等設備)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對于處理停、送電操作過程中的設備異常情況,也可按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對待。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原則上指隔離故障點,盡快恢復運行的無間斷的應急搶修。若事故搶修超過4小時仍未結束,應填用工作票后繼續工作。2.2.13 施工作業任務票的使用2.2.13.1

11、 使用范圍:(1) 凡進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規定需填用工作票以外的工作,如不涉及運行設備、不需要在運行設備上采取安全措施的基建工程(包括線路、變電站、配電所、用戶變)、土建工程等,應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2) 對于變電站(包括用戶變、開閉所、配電所)的改擴建工程,凡施工區域與運行區域用1.7米以上的隔離物進行了“硬隔離”(省公司變電一次設備作業現場圍欄和標示牌設置規范(試行)蘇電安2008562號),則在施工區域進行地面工作(施工高度不超過“硬隔離”高度)時,可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但對于在運行的母線下或在運行設備附近10米內進行吊車作業、在運行的電纜溝內作業、在保護室內作業以及在不清楚地下是否

12、有電纜等隱蔽設施的區域內作業,均不得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3) 在變電站內進行下列工作可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不需要專人監護,但每日工作前必須得到當值值班員的工作口頭或電話許可,工作間斷、終結時必須向當值值班員匯報。 在全戶內設備變電站的戶外工作。如綠化維護、圍墻粉刷或油漆維護等。 變電站非設備區的生活、后勤維護工作。如更換門鎖、玻璃,自來水系統、墻瓷磚鋪設和粉刷等工作。(4) 對于退役線路(指線路與所有電源、用戶均已明顯斷開、已辦理退役手續線路),當全線與運行線路無相鄰、平行,無交叉跨越時,應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5) 對于測量桿塔接地電阻;對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或消缺工作;涂寫桿塔號

13、、安裝標志牌;修剪樹枝(當樹枝與帶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滿足“安規”要求,不會危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時)等工作,可使用施工作業任務票。2.2.13.2 使用規定(1) 施工作業任務票不準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設備停運應按有關規定向設備管理單位辦理手續。施工作業任務票應由施工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2) 施工作業任務票的簽發人不得擔任該施工作業任務票的施工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可以填寫施工作業任務票。(3) 一張施工作業任務票的施工內容不得超過三項。(4) 在一個施工現場允許有兩個及以上施工隊分別持施工作業任務票從事互不影響的工作。對有相互影響或有共同安全措施的工作應

14、合用一張施工作業任務票。(5) 一個施工負責人不能同時持有二張施工作業任務票開展工作。(6) 工作間斷期間,如施工作業任務票上的施工負責人需要從事其它工作,工作票簽發人應收回施工作業任務票,當該項工作重新開始時,再發給原施工負責人。(7) 一張施工作業任務票的有效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當一張施工作業任務票到截止日期,而工作任務沒有完成,該票不能延期,應重新填寫施工作業任務票。(8) 變更施工負責人需經簽發人同意,并在施工負責人變更記錄欄做好記錄,變更施工人員需經施工負責人同意。2.2.14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2.2.14.1 使用范圍:凡使用電焊、氣焊、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

15、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稱為動火作業。根據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火災的危險性和后果,將動火作業的場所分為“一級動火區域”和“二級動火區域”。在“一級動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在“二級動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1) 一級動火區域: 油區和油庫圍墻內; 油管道及與油系統相連的設備,油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為二級動火區域); 危險品倉庫及汽車加油站、液化氣站內; 變壓器等注油設備、蓄電池室(鉛酸); 其它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2) 二級動火區域: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 動火地點的火花、焊渣等有可能飛濺落至易燃易爆物體附近

16、; 電纜溝道(豎井)內、隧道內、電纜夾層; 調度室、控制室、通信機房、電子設備間、計算機房、檔案室; 其它可能因動火作業發生火災的場所。2.2.14.2 使用規定:(1) 動火工作票不準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并應在動火工作票上注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應急搶修單的編號。(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是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技術員。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的人員。 消防監護人應是經本部門消防知識考試合格的人

17、員。 動火執行人應具備國家法定部門頒發的合格證。(3) 動火工作票簽發: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的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安監負責人、消防管理負責人審核,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主任工程師、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公司分管領導和單位消防主管部門,重要時期、重要的動火工作應報當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的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本部門(車間、分公司、工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主任工程師、總工程師)批準

18、。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準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準簽發動火工作票。 蘇州供電公司系統內的檢修、施工單位到生產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單位簽發和審批。蘇州供電公司系統以外的施工企業到生產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工作票實行“雙簽發”:動火單位填寫、簽發和審批,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會簽(消防人員或安監人員)。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h。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與工作票一起裝訂)、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區域管

19、理單位的值班員收執。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收執的動火工作票與檢修工作票一起裝訂保存。(4) 動火工作票的執行1) 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在開工前送交運行許可人。對于采用電話許可方式許可的工作票(含變電、線路、電纜),應提前送運行許可人。2) 動火工作票應在實施動火作業前,運行許可人與動火工作負責人在現場辦理動火許可手續。3) 動火執行人與消防監護人在動火前必須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檢查動火工作票上要求的各項消防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到位。4) 一級動火時,動火作業部門負責人、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和消防負責人應始終在現場監護。5)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作業應指

20、定人員,并和消防(專職)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6)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動火。7)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體含量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準重新動火。8) 動火工作在間斷時,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

21、,經四方簽名后(若動火工作與運行無關,則三方簽名即可),蓋上“已終結”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終結。2.2.15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1) 在運行設備的二次回路上進行拆、接線工作。(2) 在對檢修設備執行隔離措施時,需拆斷、短接和恢復同運行設備有聯系的二次回路工作。(3) 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導線上進行的任何工作。2.2.16 工作任務單的使用(1) 一張線路第一種工作票上,若有二個及以上地點同時工作,應使用工作任務單。(2) 工作任務單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在工作票負責人和小組工作負責人間流轉。(3)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工作地點(工作地段的起止桿號)、設備名稱

22、、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停電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含要求由小組工作負責人執行的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防范措施等。(4) 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一份由工作票負責人留存,一份交小組工作負責人執行。(5) 工作負責人在開工會上向工作小組布置工作時,應向小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現場采取的安全措施、危險點等安全注意事項,小組工作負責人在明確無誤后在工作票上(工作班成員簽字欄內)確認簽字。(6) 小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小組的開工會上,應向每位工作人員交待清楚現場采取的安全措施、危險點等安全注意事項,每位工作人員在任務單上簽字確認。(7) 工作結束后,小組工作負責人應組織自驗收,召集本組人員召開收工會,檢查本次工作

23、完成情況,并將工作結論(應寫明本次檢修的設備是否可以投運)記錄在任務單上。然后,小組工作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票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8) 電纜工作需要使用任務單時,應根據工作地點,使用變電工作任務單或線路工作任務單。2.2.17 下列工作如是值班員(操作隊人員)監護,可不使用工作票。(1) 變電站空調維護、消缺。(2) 設備區內修理或更換房屋門鎖、玻璃、自來水管道、門窗油漆等零星工作。(3) 設備區的衛生等文明生產工作。(4) 變電站視頻監控系統和防盜系統主機維護、消缺。3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3.1 工作票原則上用微機填寫,特殊情況下也可手工填寫。工作票中所有手寫內容應使用鋼筆或圓

24、珠筆,字跡清楚。如有個別錯字需要修改,應將錯字用兩條平行線劃去,在旁邊寫上正確的字(不得使用修正液),做到被改和改后的字跡清楚,不得將要改的字全部涂黑或擦去。如果補充漏字,在補漏處用“”符號,并在下面添加補漏的字。3.2 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在一張變電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與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間不得相互兼任;在一張線路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3.3 變電站(發電廠)工作票、電纜工作票中下列五項不得涂(1) 工作地點;(2) 設備名稱編號;(3) 接地線裝設地點、編號;(4) 計劃工作時間、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延期時間、工作終結時間;(5) 操作“動詞”

25、。操作動詞主要是指能夠改變設備狀態的動作行為。3.4 電力線路工作票、電纜工作票中下列五項不得涂改:(1) 工作地段;(2) 線路或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稱號、色標;(3) 接地線裝設地點、編號;(4) 計劃工作時間、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延期時間、工作終結時間;(5) 操作“動詞”。3.5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設備名稱及操作術語。設備名稱:(1)主變;(2)站(所)用變;(3)開關;(4)閘刀(刀閘);(5)母線;(6)線路;(7)電纜;(8)流變;(9)壓變;(10)消弧線圈;(11)電容器;(12)電抗器;(13)避雷器;(14)結合濾波器;(15)耦合電容器;(16)阻波器;(17)接地線;

26、(18)接地閘刀(刀閘);(19)架空地線;(20)保護;(21)主控室;(22)母線室;(23)鐵塔;(24)桿(砼桿);(25)配變;(26) 箱變;(27)跌落式熔斷器(令克);(28)柱上開關。操作術語:(1)開關、閘刀(刀閘)合上、拉開;(2)接地線、絕緣檔板裝設(掛)、拆除;(3)壓板、同期開關放上、取下、投入、退出;(4)小空氣開關二次電源刀閘合上、拉開;(5)熔絲放上、取下;(6)切換開關投、切;(7)保護裝置啟用、停用;(8)配變高壓熔絲合上、拉開。(9)小車、中置開關:由位置拉、推或搖至位置。3.6 工作票的主要工作內容應與停電申請中的工作內容相符。3.7 第一種工作票中應

27、繪施工簡圖。圖中應畫出被檢修的一次設備接線(單線圖)、應掛的接地線、與檢修設備直接相連的母線、線路等設備。圖中應表明設備的狀態、工作區域,帶電設備及部位用標記為紅色,工作區域用虛線框標注(對于在同桿架設的某一線路上進行登桿檢查等工作,工作區域難以用虛線框標注的情況,可以采用在附圖上用文字形式說明工作區域以及周圍帶電設備的方式)。3.8 填寫工作票時,所有欄目不得空白,若沒有內容應填“無”。3.9 工作票在填寫完成后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對于規定實行雙簽發的工作票,應經有關部門會簽后方可執行。3.10 土建、綠化等不具備電氣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在運行變電站內工作,可使

28、用變電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由施工企業簽發,設備運行管理部門會簽。工作票上的工作負責人由經公司認可的施工企業人員擔任。設備運行管理部門(或公司相關部門)派專責監護人(專責監護人的名字填在工作票備注欄內)。3.11 工作票的雙簽發:(1) 蘇州供電公司內部(含集體施工企業)間的第一種工作票(包括線路、變電、電纜)不實行雙簽發。(2) 蘇州供電公司以外的施工單位作業,第一種工作票(包括線路、變電、電纜)實行雙簽發。 凡通過公司(含縣供電公司)基建、生技管理部門直接發包給公司系統外部施工企業的輸、變、配電工程,工作票由施工企業簽發,由設備運行部門會簽。 凡公司系統內部單位(含集體施工企業)對外分包的工

29、程,工作票由承包施工企業簽發,發包單位會簽。(3) 公司系統內部的施工單位在用戶變電站接入電網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工作票(包括線路、變電、電纜)實行施工單位與用戶(或客戶經理、巡視檢查員)雙簽發。工作票由施工單位簽發,用戶會簽(若用戶無工作票簽發人資格人員,工作票由客戶經理、巡視檢查員負責會簽)。(4) 公司系統內各單位使用的第二種工作票不實行雙簽發(包括線路、變電、電纜)。3.12 對于實行雙簽發的工作票,簽發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負責;會簽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負責,對變電站需做安全措

30、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4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工作4.1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從事與零檔線相關的工作。在工作前,工作票簽發人應會同值班員做好變電站現場的勘查,共同商定變電站應完成的安全措施。4.2 在變電站進行與零檔線相關的工作,若該線路間隔有變電方面的工作,應使用變電工作票。變電檢修人員擔任工作票總票負責人,線路人員作為變電工作票的一個小組參加工作,使用工作任務單。4.3 應將現場勘查商定的、變電站應完成的安全措施填寫在線路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欄內(包括線路間隔停電的安全措施和配合停電的變電設備上的安全措施)。4.4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除線路工作負責人、線路工作許可

31、人留存外,變電站工作許可人也要留存備查。4.5 對于計劃性工作,線路工作票應至少提前24小時送至變電運行部門。變電運行人員應對線路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停電范圍、相關安全措施等進行審核。4.6 對于線路事故搶修工作,線路搶修工作負責人可當日持線路事故搶修單進變電站工作。變電運行人員應對線路事故搶修單的工作內容、停電范圍、相關安全措施等進行審核。4.7 對于線路常數測試、母線測量絕緣電阻等工作,需要臨時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接地線,工作負責人應事先向運行人員申請。運行人員同意后(調度接地經調度同意后),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期間可臨時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部(部分)接地線,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5 工作人員變

32、動及擴大工作任務5.1 工作負責人變動。當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時,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通知值班負責人,并在工作票上填寫離去和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姓名,監督雙方履行交接手續。若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到現場,可由工作票簽發人電話通知值班負責人,由新的工作負責人代簽名,同時履行交接手續。工作負責人只允許變更一次。5.2 工作人員變動應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工作負責人必須向新增人員交待清楚安全措施,指明帶電設備、停電設備、危險點和注意事項。5.3 若在原工作票的停電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

33、可手續。6 工作票許可、間斷、終結 6.1 線路、電纜、土建工作:(1) 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與調度或停送電聯系人用電話或當面辦理工作許可、間斷、終結手續。(2) 在對于需要數日工作的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工作負責人將收工時間填入工作票的“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欄內;次日開工前,工作負責人在完成對安措的檢查后,將開工時間填入工作票的“每日開工和收工時間”欄內。(3) 對于使用電纜工作票的工作,其工作許可采用電纜各側(變電站、配電所、線路)工作許可人分別許可的方式。工作負責人只有與電纜有關各方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才可通知電纜各側的工作小組開始工作。當電纜工作終結時,工作負責人應分別

34、與電纜有關各方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負責人只有在與電纜有關各方工作許可人辦理完工作終結手續后,工作才告終結。(4) 對于土建、綠化等非電氣工作,專責監護人應參與辦理工作許可、間斷、終結手續。6.1 變電工作:(1) 在變電站或配電所內工作的變電第一種工作票或在工作中涉及帶電運行設備、需要值班員指明或配合進行的工作以及有停電申請單工作的變電第二種工作票,必須在變電站(配電所)現場辦理工作許可、驗收、終結。(2) 對于下列在工作現場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變電第二種工作票,可在操作隊或通過電話許可、終結。由工作負責人自驗收,值班員在下次巡視時進行補驗收。 變電站設備區的綠化維護。 電能表定期輪換、校驗、

35、更換。 設備改造準備工作(不涉及運行設備的工作)。 不影響監控、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正常工作的遠動、通信維護和異常處理。 設備取油樣、SF6設備測微水,變電站氧化鋅避雷器阻性電流帶電測試。 蓄電池一般性維護。 消防報警系統主機維護、消缺。 變電站(配電所)加裝吸濕器、加熱器,進行動力、照明、排風扇、水泵維護消缺等與運行設備無關的工作。 房屋及場地、土建設施的維護。 10kV(20kV)配電站所內的清掃、維護工作(不涉及運行設備的工作),如:10kV(20kV)配電所內集抄、配變中測儀、通信等維護工作。(3) 變電工作許可人在布置安全措施前,應認真審查工作票中所停設備和措施是否正確完善,設備名稱編

36、號是否填寫明確。安措布置完畢后,還應經檢查所布置的安措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4) 當兩張變電工作票需要在同一地點掛設接地線的,可以合用一副接地線(接地刀閘)。但必須在運行日志上做好記錄。(5) 變電工作的工作間斷手續可用電話方式辦理。每日收工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值班員匯報當日工作結束,由工作負責人、值班員在各自所持的工作票上填寫收工時間并簽名。每日復工時,工作負責人在對現場安全措施檢查無誤、并得到值班員許可后,由工作負責人、許可人在各自所持的工作票上填寫開工時間并簽名。收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檢查所有孔洞的臨時封堵措施完好,嚴防小動物進入高壓室、保護室內。(6) 變電工作結束,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

37、可人進行驗收,驗收時任何一方不得變動安全措施。驗收合格后做好有關記錄、移交有關修試報告、資料、圖紙等。驗收通過后,值班員和工作負責人應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負責人將其中一張工作票帶回(不填接地線已拆除),離開工作現場。(7) 變電工作終結后,運行人員應拆除臨時遮欄、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在拉開檢修設備的接地刀閘或拆除接地線后,應在工作票上填寫“已拆除x#、x#接地線共x組”或“已拉開x#、x#接地刀閘共x組”,未拆除的接地線、接地刀閘,匯報調度員后,加蓋“已執行”專用章,工作票終結。(8) 若在幾張工作票間有重復安措的,則在拆除安措時,由監護人在先執行的安措票備注欄內蓋“因 工作票要求, 項不

38、執行”章,并在該安措票對應工作票備注欄內蓋“ 工作票要求, 接地線(接地閘刀)未拆(拉開)”章,并填寫工作票號及未拆(未拉開)接地線(接地閘刀)的編號,即可對該工作票進行終結。(9) 需要值班員現場辦理工作終結手續的,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結束前2小時通知工作許可人或值班負責人驗收。(10) 不論變電站(配電所)是否有人值班,工作間斷期間,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存放在變電站(配電所),不得將工作票帶回。6.2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內工作:(1) 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內工作,工作負責人應與變電運行人員當面辦理許可、間斷、終結手續。(2) 線路工作票上有關變電站內的安措由變電運行人員負責完成。對由于

39、登高等原因,變電運行人員難以完成安全措施,可委托線路或變電檢修人員執行,變電運行人員負責監護。(3) 運行人員在將線路改為檢修狀態后,即可根據工作票要求布置安措,與線路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對于需要變電設備配合停電的工作,運行人員應執行完畢相關變電設備的停電申請單之后再辦理工作許可手續。(4) 變電站工作許可人在許可線路工作票時,應會同線路工作票負責人一起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線路所在間隔、配合停電的變電設備間隔確無電壓;向線路工作負責人指明相鄰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5) 線路工作負責人只有在分別得到線路工作許可人和變電站工作許可人的許

40、可后才能開始工作。(6) 在線路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首先與變電值班員辦理變電站內工作的工作終結手續。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工作終結手續完成前,不得與線路工作許可人辦理線路工作終結手續。(7) 在變電站內使用變電工作票進行線路方面工作,線路工作負責人應作為變電工作票的小組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展工作(應使用工作任務單),按規定與變電工作票負責人辦理工作的許可、間斷和終結手續。6.3 其它共同要求:(1)在許可工作前,所有安全措施必須一次完成。對于變電站的多臺開關需要同時檢修,其安全措施不能一次完成的情況,應根據安全措施的布置要求,分別填用工作票。(2)在同一時間內,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不得重復出現

41、在不同的執行中的工作票上。若需要部分工作班成員參與其它工作票的工作,則應事先按規定辦理工作人員變更手續,或臨時間斷執行中的工作票。(4)許可開始工作時間不得提前于計劃工作開始時間,工作終結時間不得超過計劃工作終結時間或同意延長的時間。在辦理工作終結后,工作班所有人員均不得進入工作場所。(5)工作許可人如發現待辦理的(待許可)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有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如工作票簽發人不在現場或聯系不到,工作許可人可根據工作任務與現場實際情況對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加以補充完善,并向工作負責人說明后執行。此時,對工作票簽發單位應統計為錯票。工作人員變動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向新增人員交待

42、清楚安全措施與注意事項,新增人員在工作票上確認簽字后方可參加工作。7 工作票延期7.1 若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辦理工作延期手續,并遵守以下規定:(1) 工作票的延期原則上必須在工作票上填寫的“計劃工作時間”中的結束時間提前二小時提出,特殊情況下因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工作延期可隨時提出,但事后必須由工作負責人書面寫出原因并報生產技術部(縣公司的配電運檢工區)、調度所等部門備案。(2) 每份工作票只允許延期一次。7.2 工作票延期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或線路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值班負責人(或線路工作許可人)得到值班調度員的批準通知后,方可將延期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同時通知工作負責人,雙方

43、分別簽名執行。7.3 若某一工作票延期后,工作仍然未能結束,則應將工作票終結,辦理新工作票。若新工作票的安措與原工作票的安措一致,則新工作票在填寫安措欄時將“應裝設某安措項目”時填寫為“檢查某安措項目已裝設”。在辦理原工作票終結手續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有關安全措施不拆除的原因。7.4 施工作業任務票不得延期。8 工作票的管理:8.1 工作票由公司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作票簽發人資格應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并書面公布。工作票會簽人應具備工作票簽發人資格。承(分)包施工企業工作票簽發人的資格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核確認,并書面公布;施工作業任務票簽發人的資格由工程管理部門認可。8.2 電纜工作票簽發

44、人在通過公司組織的電纜工作票簽發人培訓合格后,只需通過每年的線路或變電工作票簽發人考試合格,即可批準為電纜工作票簽發人。8.3 配電工作票簽發人同時具有簽發10(20)kV配電系統的變電工作票與線路工作票資格。8.4 公司在檢修工作票(含變電、線路、電纜,下同)簽發人的試卷中應含有相應動火工作的要求。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名單與檢修工作票簽發人名單一并公布。8.5 變電工作票簽發人、線路工作票簽發人或配電工作票簽發人可以會簽電纜工作票的相應部分。變電工作票簽發人可以會簽線路工作票在變電站進行零檔線有關的工作部分。8.6 工作票負責人由所在單位組織年度“安規”考試合格后書面公布。承(分)包施工企業的工

45、作票負責人審核確認要求如下:施工企業工作票負責人資格由公司安監部負責組織審核確認。各市供電公司使用的配網承(分)包施工企業(包括非電氣施工企業)的工作票簽發人、負責人資格確認由各市供電公司安監部負責審核確認。資格確認同意的名單應以書面形式公布。8.7 上級公司招標錄用的施工企業的工作票簽發人與工作負責人名單應經使用單位安監部審核確認后,送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8.8 對于計劃性施工、檢修的工作,施工、檢修單位(部門)使用的第一種工作票,應提前24小時送達設備運行管理單位(部門)。8.9 各生產部門需建立工作票記錄,將工作票按登記內容進行各項記錄。8.10 工作票終結后,蓋“已執行”章,工作被取消或填寫錯誤的工作票蓋“作廢”章,不得銷毀。應正確使用工作票各種印章,不得任意亂涂亂印,保持工作票整潔。8.11 對于外包(分包)單位工作負責人持有的線路工作票,在工作結束后,由發包單位負責收回,進行匯總評價、保存。9 工作票的檢查與考核9.1 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以及班組長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工作票制度的執行情況。當發現在工作票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或威脅安全的現象時,要立即向有關人員提出,并制止,以確保工作安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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