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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執行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與規制朱建軍 聽證是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制度。將這一制度引入執行工作,有利于保證執行的公開與公正并不是所有的執行案件都需要聽證,而是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執行聽證程序在立法上應盡快予以規范“聽證”一詞衍生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這一原則包含兩項基本內容:首先是要聽取 對方的意見,其次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作為制度,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尤其是在作出 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從而體現公正。一直以來,由于我國法學界存在 著認為執行過程法律關系明確,是一套實現債權的機械操作過程,執行人員只需要通過強制措施控制和處 分被執行人的財

2、產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執行人員行使裁判權能這樣一種誤識。使執行裁判權能的規定在 民事訴訟法中有意或無意地被忽略了,在執行機制上缺乏相應的規則限制。面對這一現象,很多法院在改 革實踐中,借鑒國外的行政聽證程序和仲裁聽證程序,將聽證這一制度引入執行工作,促進了執行程序的 公開與公正。所謂執行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因處理案外人異議及其他重大執行爭議事項,需有 關當事人到庭以便查明事實時,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召集各方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庭,就爭議的有 關事項和法律問題進行公開陳述、申辯、質證的執行工作制度。在對抗雙方當事人均到場的情況下,以公開的方式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并通過公開

3、法官裁判的事實基礎和法律過程,達到監督執行裁判權 行使、促使執行程序公正的目的。一、執行聽證的適用范圍筆者認為,并不是所有的執行案件都需要聽證,而是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具體有以下幾類 案件可以適用聽證程序:(一 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難以查清和中止、 終結執行的案件。 執行工作當中, 一些被執行人有意躲債、 匿債,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成為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對這類案件通過執行聽證,由申 請人、被執行人自然舉證、質證,答疑解惑,消除隔閡,以便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切實掌握被執行 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作為裁定案件執行中止、終結的依據。(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執行異議的案件。只

4、有案外人才有權提起執行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零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 第七十條規定,案外人對執 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這是對案 外人提出異議進行聽證的法律依據。案外人主張權利主要是物權,對異議的處理,不僅直接影響到案外人 權利的保護、申請人債權的實現,也影響到被執行人的利益。處理不當,易引發當事人之間的沖突,導致 上訪申訴,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對此爭議應適用聽證程序。通過執行聽證,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依 法予以確認或駁回,以切實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三 涉及當事人主體擴張的

5、情形和當事人有異議的案件。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多年來一直延續的 習慣做法,是執行裁決的重要內容。其最早源于上個世紀 80年代后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 四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 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一條,相繼規定了在執行過 程中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情況。被執行人主體的變更或追加,涉及原判決的效力及義務主體的擴張,直 接影響到被追加、變更主體的切身利益和實體權利。這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需要通過聽證來 確定變更、追加的被執行人確有法律的義務關系。(四 上級、人大批轉、當事

6、人對立情緒大、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上級及人大批轉的案件,一般都是 較為敏感、公眾反映較為強烈、矛盾較大的案件。有些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申請人又無理糾纏、上訪 告狀, 要求法院盡快解決。 運用執行聽證, 能使雙方當事人將事實和證據均在聽證中當庭展示并質證辯解, 使他們充分了解,化解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而引發事端。(五 對多個債權人參與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異議。多個債權人對被執行人財產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案 件,不僅涉及到被執行財產的分配比例,而且關系到財產的清償順序,直接影響到各個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程度。這類案件當事人較多,但法律關系較為明確,只有較為復雜、爭議較大的,當部分債權人就其他債 權人

7、是否取得執行依據、是否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提出異議時,才可以組織債 權人進行聽證。(六 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聽證審查的其他情況。除上述五種情況外,對以下幾種情況,人民法院認為必 要的,也可以組織聽證:被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 形,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 被執行人提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 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措施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而提出異議 ; 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的審查處理 ; 被執 行人以暫無履行能力為由申請延期執行,而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 ; 其他需要聽證的情形。二、執行聽證程序的規

8、范執行聽證程序是目前執行工作中推出的一種創新性制度。依照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參照審判 庭審判模式,結合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將執行聽證程序在大體上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 聽證準備。一是舉證指導和告知權利義務。指導申請人、被執行人、案外人或第三人對自己的主 張或理由,如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向聽證當事人告知權利義務。二是執行法官在聽證 7日前傳喚、通知 當事人及執行參與人, 告知舉證聽證的時間、 地點。 三是由執行裁決監督機構的三名執行法官組成合議庭, 其中一人為主審法官。四是執行法官要認真熟悉卷宗,了解案情,掌握執行爭議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是聽證開庭前,主審法官分別核對申

9、請人、被執行人或執行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審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權 委托書和代理權限。六是主審法官宣布聽證事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向 被執行人宣布不如實申報財產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向申請人告知具有舉證義務,向聽證參與人講明提供 虛假證據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二 聽證調查。聽證調查應包括當事人陳述、出示證據、雙方質證和法院認證四個層次。在執行聽證 程序中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 任提供證據。”申請人主張權利的應陳述事實,舉證說明自己的證明目的。被執行人主張權利的應陳述事 實和對申請人意見提出異議,進行反駁并提出相關證據。案外人、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應陳述事實,對申請 人、被執行人的陳述提出承認或否認的意見,并提供證據。各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應進行當庭質證。主審 法官出示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申請人、被執行人、案外人或第三人進行質證。(三 聽證辯論。聽證辯論是有別于行政聽證和立法聽證的主要階段,一般聽證只需解決對相關事實的 確認問題,而執行聽證既要解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又需要對如何適用法律聽取當事人特別是代理人的意見,是執行聽證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在執行聽證過程中,各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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