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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7 年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儲蓄國債發行額度管理,促進儲蓄國債順利 發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指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 國債(憑證式)。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 2017 年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 國債(憑證式)發行額度分配管理。國債發行通知另有規定的除 外。第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 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 2015-2017 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儲 蓄國債(憑證式)發行額度按照計劃分配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比例

2、 和儲蓄國債(憑證式)代銷額度比例分別指,財政部會同中國人 民銀行分配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和儲蓄國債(憑證 式)發行額度時,使用的各承銷團成員占比。第六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半年為周期,分別調整 各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 (電子式) 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和儲蓄國債 (憑證式)代銷額度比例。調整結果分別在 2017 年上半年和下 半年首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通知中公布。第七條 調整各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 度比例和儲蓄國債(憑證式)代銷額度比例,分別以前半年(即 2016 年下半年或 2017 年上半年,下同)儲蓄國債(電子式) 和儲蓄國債(憑證式)

3、銷售數據為主要依據。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和儲蓄國債(憑證式)銷售數 據,分別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國債登記 公司)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統計報表數據和中國人民銀行匯 總整理的承銷團成員儲蓄國債(憑證式)發售數據為準。第二章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管理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方式為:(一)發行開始前,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發行通知 規定,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 作為基本代銷額度, 按照各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分配給 承銷團成員。 其余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在發行期內供各承 銷團成員抓取。(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

4、可于每日 8:30-16 :30 通過 與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債 系統)聯網方式申請抓取機動代銷額度。 承銷團成員申請機動代 銷額度的單筆上限為自身當期國債基本代銷額度的 15% ,同一 期國債兩次申請時間間隔不少于 1 分鐘。國債系統按照接收時間 優先原則處理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 并向承銷團成員反饋處理 結果。對于符合規定的抓取申請, 如財政部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 大于承銷團成員申請抓取額,按該承銷團成員申請額向其分配; 如財政部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小于或等于承銷團成員申請抓取 額,將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全部分配給該承銷團成員。(三)發行期每日日終,承銷團成員將當

5、日儲蓄國債(電子 式)相關業務數據傳送至國債系統, 通過當期國債賬務總量數據 核查后, 如當日實際銷售量大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銷額度, 承銷團 成員應將剩余全部發行額度清零; 如當日實際銷售量小于或等于 日初剩余基本代銷額度, 承銷團成員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 清零。如承銷團成員當日賬務僅總量數據通過核查, 明細數據核查 未通過, 次日應會同國債登記公司查找原因并更正數據; 次日明 細數據核查仍未通過的, 第 3 日起國債系統暫停受理該成員該期 國債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明細數據核查通過后恢復。如承銷團成員未通過當期國債賬務總量數據核查, 其當日剩 余發行額度(包含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

6、度)凍結, 并于次日停止銷售該期國債,同時會同國債登記公司查找原因, 總量數據核查通過后恢復。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 民銀行可以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剩余基本代銷額度, 調減出的發行額度納入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 于調整日次日起供 承銷團成員抓取。具體調整方式為:(一)定期調整。 國債發行通知中規定基本代銷額度統一調 整日期。 調整日次日營業開始前, 已通過調整日賬務總量核查的 承銷團成員應在其業務系統中,將其剩余基本代銷額度調減為 零;國債登記公司在國債系統中將已通過調整日賬務總量核查的 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調減為零, 并等額調增未分配機動代銷 額度。(二

7、)不定期調整。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承銷團 成員銷售情況, 決定調減部分承銷團成員剩余基本代銷額度的日 期和比例, 并通知被調減的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 具體調 減數額為調整日日終承銷團成員剩余基本代銷額度與上述比例 的乘積,計算結果按萬元為單位取整,尾數舍去。如調整比例為 100% ,將承銷團成員全部剩余基本代銷額度調減為零。調整日 次日營業開始前, 已通過調整日賬務總量核查的被調減承銷團成 員應在其業務系統中, 如數調減其基本代銷額度; 國債登記公司 在國債系統中如數調減有關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 并等額調 增未分配機動代銷額度。(三)如承銷團成員調整日未通過賬務總量數據核查

8、, 上述 兩種調減操作均暫不執行, 相關承銷團成員當日剩余發行額度凍 結;待相關承銷團成員賬務總量數據核查通過后, 再執行相關操 作。第十一條 承銷團成員當日剩余并清零的儲蓄國債 (電子式) 機動代銷額度,不得超過其當期國債基本代銷額度的7% 。如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首次發生當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國債機動代 銷額度超限, 國債系統將停止受理該承銷團成員次日當期國債機 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 如累計兩次發生當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國 債機動代銷額度超限, 國債系統于第二次超限的次日起不再受理 該承銷團成員當期國債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第十二條 發行期內如發生基本代銷額度調整,各承銷團成 員在執行本辦法第九

9、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時, 當期國債基本代銷 額度仍按初始分配值計算。第十三條 承銷團成員如發生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 (電子式) 的違規情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報告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國債系統暫停受理該承銷團成員機動代銷額度申請。如承銷團成員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違規行為是自 2015 年以 來首次發生,且及時更正,最終未造成當期國債超額發行,停止 其后續三次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機動代銷額度抓取資格; 如更正不及時或自 2015 年以來第二次發生,財政部會同中國人 民銀行通知其退出承銷團。第十四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期結束,各承銷團成員 與國債登記公司核對賬務無誤后, 將未售出的發行額度調減

10、為零 或作停止銷售處理; 國債登記公司在國債系統中將當期國債未售 出的發行額度注銷。第十五條 如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各承銷團成員 于原定發行首日營業開始前, 在其業務系統中將已分配的基本代 銷額度調減為零或做停止銷售處理; 國債登記公司在國債系統中 將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注銷。如儲蓄國債(電子式)停止發行,各 承銷團成員與國債登記公司核對賬務無誤后, 于停止發行日營業開始前將未售出的額度調減為零或作停止銷售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在國債系統中將當期國債未售出的發行額度注銷。第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違反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制度規 定(超額度銷售除外),并被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通報的, 停止其后續一

11、次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機動代銷額度抓取資 格。第十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調整方法 為:(一)計算新基本代銷額度比例。承銷團成員新基本代銷 額度比例=V該成員前半年各期儲蓄 國債(電子式)售出量參與調整的承銷團x T亍參與調整的承銷團成員前半年成員原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售出量成員前半年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售出量不包含超額度違 規銷售的部分。計算結果有尾數,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數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如四舍五入后不足 0.1%,按照0.1%計算,下同。(二)尾差調整。如調整后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合計大于100% ,從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調增幅度最大的機構開始,

12、從高至低依次調減0.1個百分點,直至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合計為100%止。如調增幅度相同,2016年綜合排名居后的承銷團成員先調 減。如調整后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合計小于 100% ,從 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調增幅度最大的機構開始, 從高至低依次調增 0.1 個百分點,直至承銷團成員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合計為 100% 止。如調增幅度相同, 2016 年綜合排名居前的承銷團成員先調 增。第十八條 如承銷團成員違反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制度 并被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通報或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 (憑證 式),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試算出的該承銷團成員新基 本代銷額度比例大于原比例, 則該成

13、員不參加儲蓄國債 (電子式) 基本代銷額度比例調整。第十九條 如承銷團成員無法參加某期儲蓄國債(電子式) 發行,應不晚于當期國債發行前 20 個工作日報告財政部和中國 人民銀行, 其基本代銷額度納入當期國債機動代銷額度, 供其他 承銷團成員抓取。第三章 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額度管理第二十條 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額度分配方式為:(一)發行開始前,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將當期儲蓄國 債(憑證式) 最大發行額按發行通知中規定的代銷額度分配比例 分配給承銷團成員。(二)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期間,原則上不調整承銷團 成員的發行額度。(三)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期結束后,各承銷團成員應準確計算當期

14、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實際發售金額,將未售出的發行額度注銷。第二十一條 儲蓄國債(憑證式)代銷額度比例調整方法為:(一)計算新代銷額度比例承銷團成員新代銷額度比例二V該成員前半年各期儲蓄 國債(憑證式)售出量參與計算的承銷團疋yv參與計算的承銷團成員 前半年成員原代銷額度比例各期儲蓄國債(憑證式)售出量如有成員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代銷額度調減,其他成員代銷額度比例重新計算,該成員被調減出的代銷額度比例計 入公式中“刀參與計算的承銷團成員原代銷額度比例”。(二)尾差調整。如調整后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大于 100%,從代銷 額度比例調增幅度最大的機構開始, 從高至低依次調減0.1個百 分

15、點,直至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為 100%止。如調增幅 度相同,2016年綜合排名居后的承銷團成員先調減。如調整后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小于 100%,從代銷 額度比例調增幅度最大的機構開始, 從高至低依次調增0.1個百 分點,直至承銷團成員代銷額度比例合計為 100%止。如調增幅 度相同,2016年綜合排名居前的承銷團成員先調增。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如發生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憑證 式)的違規情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報告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 行。如承銷團成員超額度銷售儲蓄國債違規行為是自 2015 年以 來首次發生,且及時更正,最終未造成當期國債超額發行,其后 續一次(即 2017 年下半年或 2018 年上半年)儲蓄國債(憑證 式)代銷額度比例確定方法為: 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試 算出的新代銷額度比例高于原代銷比例時, 最終代銷比例為原代 銷比例的 70% ,反之,最終代銷比例為試算新代銷比例的 70%; 如更正不及時或自 2015 年以來第二次發生,財政部會同中國人 民銀行通知其退出承銷團。第二十三條 如承銷團成員違反儲蓄國債(憑證式)相關制 度規定(超額度發行除外),并被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通報, 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試算出的該承銷團成員新代銷 額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則該成員不參加儲蓄國債(憑證式)代銷 額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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