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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條 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建設工程法律 2009-10-27 09:16:50 閱讀95 評論0 字號:大中小 訂閱第二條 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條文主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處在于,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基于這一特殊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筑

2、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無法適用無效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由于當前建筑市場中,關于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較多,計算方法復雜多樣。合同無效后,以何種標準折價補償承包人工程價款,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范,均將保證工程質量作為立法的主要出發點和主要目的。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無很大的區別。如果拋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發包人按照何種標準折價補償承包方,均有不當之處,不能很好地平衡雙方之間

3、的利益關系。工程經竣工驗收,已經達到建筑法保護的目的。本條司法解釋為平衡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便捷、合理解決糾紛,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理解與適用一、起草背景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難點問題。主要原因是,我國建筑業市場處于變革時代,市場中舊的經濟秩序被打破,新的經濟秩序尚未建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又吸引大量的企業投入到建筑業市場當中,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有發生,如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行為不規范,發包方肢解工程發包、承包方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承包方非法掛靠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

4、攬工程。這些不規范的經營行為,一方面擾亂了建筑市場正常經營秩序,使建筑工程質量事故不斷發生。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導致大量無效合同的產生。合同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何判定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和未經竣工驗收及驗收不合格工程的價值,對于這樣的工程如何處理,是否適用折價補償的處理原則,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的難點問題。在我國的建筑業市場,存在不同標準的工程款的計算方法,現實中工程量的增減也是普遍現象,用何種標準及方法對承包人建設的工程進行折價補償,亦是難點問題。從審判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在具體案件中就無效合同的處理如何適用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對

5、于折價補償的標準及范圍也有不同的認定,導致相類似的案件裁判結果相差甚遠,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由于無效合同的處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標準,致使案件不能盡快審結,導致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長期擱置,不能及時予以利用,不能實現人民法院追求的效力目標,并不能及時妥善保護當事人利益,故而,本司法解釋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綜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的成功經驗,依據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以工程經驗收合格作為折價補償的前提條件,對合同無效,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合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二、社會各界意見由于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保證工程質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從這一角度考慮,建筑

6、物的質量標準應當高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標準,故有觀點認為,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認定無效,建議本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本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無效條件,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當事人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對的觀點認為,雖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工程質量是處于核心地位,并被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關行政法規范所保護,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以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作為合同是否有效的必備要件。現僅從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考慮,將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惟一必備條件,與合同法的規定不符,且容易造成在結果

7、上鼓勵建筑市場中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發生,不利于通過本司法解釋來制裁違法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的目的。因此,建筑工程質量是否經驗收合格只能涉及承發包方如何結算工程款的問題,而不能因此導致合同效力的變化。2、對于折價補償問題的不同觀點對于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按照何種標準對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問題。起草征求意見中出現幾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返還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造價成本與合同價款的差價為損失,按照過錯原則承擔責任。理由是,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導致的直接結果是承包人不應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發包人只能按照建設工程的造價成本對

8、承包人予以折價補償。造價成本與合同約定價款的差價作為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分擔,這樣才符合無效合同的特征及無效合同與有效合同的本質區別。“造價成本”如何計算,也存在幾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造價成本按照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由鑒定機構計算。理由是,國家沒有對建筑工程的造價成本規定計算標準的情況下,建設部及各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定額標準,屬于行業標準,應當參照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造價成本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計算。理由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就計算工程造價成本制定的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

9、際造價成本,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第三種方案認為,造價成本為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中的直接費與間接費,不包含利潤和稅金,利潤和稅金為損失。理由是,因合同中對于工程款項的支付標準約定明確,便于人民法院對于案件的審理,同時,由于是當事人自行約定,利于當事人接受。但是,合同無效,承包方不應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利益,故而其不應取得合同約定工程款中的利潤。稅金是履行合同應當繳納的,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導致承包人不應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稅金。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認無效后,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此種意見主要是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

10、程款的標準。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當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區分合同效力的意義已不存在,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入之間的利益關系,且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社會效果較好,三、司法解釋對各種意見的采納情況本司法解釋最終采納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觀點。理由是:1、本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如果我們以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作為合同有效的惟一必備要件,司法解釋中第一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就沒有意義,因為第一條規定的無效的合同,在工程經驗收合格后,都會成為有效合同,這與司法解釋打擊建筑業市場的違法活動,規范建

11、筑業市場的經營活動的制定初衷相違背,間接鼓勵了無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故而,本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有效,而是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處理,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與法理和現行法律有關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明顯相悖;但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且這種方式利于案件的審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得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其他關于工程款支付標準的意見,都存在一定的審判實踐中不好掌握的問題。合同無效,按照工程造價成本由發包人折價補償承包人。如果按照工程定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作為計

12、價標準計算工程的造價成本,都需要委托鑒定。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擴大當事人的損失,案件審理期限延長,不能及時審結案件,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能得到有機的統一。同時,目前我國建筑市場屬于發包人市場,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把工程款壓得很低,常常低于當年適用的工程定額標準和政府公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標準,如果合同無效按照上述兩種標準折價補償,就可能誘使承包人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以達到獲取高于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目的,這與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及制定司法解釋以期達到規范建筑市場、促進建筑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悖。故而在合同無效時,不宜采用上述兩種標準作為折價補償的計算標

13、準。認為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要求合同約定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不能主張利潤及稅金的觀點同樣有不當之處。就建設工程而言,其價值就是建設工程的整體價值,也即建設工程的完整造價。如果合同無效,承包人只能主張合同約定價款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則承包人融人進建筑工程產品當中的利潤及稅金就被發包人獲得。發包人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應當得到的利潤,這與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符,其利益向一方當事人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導致矛盾激化,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不好。故而,此種觀點亦不可取。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款數額符合簽約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便于人民法院掌握

14、施行,對一部分案件而言,可適當簡化程序,減少當事人訴累。四、實踐中注意的幾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合同比較而言,有一定的特殊性。處理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建筑產品的過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決定,合同無效后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而應適用折價補償的返還原則。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折價補償和按照過錯賠償損失。“折價補償”首先應確定履行無效合同,建造的建筑產品是否有價值,然后才存在補償問題;沒有價值就不補償,只能按過錯賠償損失。是否有價值的衡量標準,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

15、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六十條第二款也作出相同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就無法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的價值就體現不出來,無法折價補償,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把握工程是否經竣工驗收合格這一標準。驗收合格一般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評定機構作出的認定,從目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評定來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評定標準是具有行政評定色彩,具有權威性,應在案件審理中予以確定。對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質量評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提出的異議充分,應當允許當事人重新評定的申請,并依據重新評定的結果作為認定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參考。程經階段性驗收合格的工程及經過修復后驗收合格的工程。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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