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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編輯】(金融保險)廣州市新 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2020年5月多年的企業咨洵顧問屋儂,經過實戰驗證可以落地執i亍的卓越管理方窠,值得您下我擁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穗府辦 2010 80 號印發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單位、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村居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務院關

2、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 2009 32 號)、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 2009 124 號 )和原省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 22 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 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年滿35 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二)不滿35 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

3、保險。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第三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第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政府應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第六條 市、區 (縣級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民政部門、殘聯做好配合、協助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待遇核發等經辦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

4、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監督。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 第 259 號令 )規定執行。第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待遇的稅、費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助;(三)政府對參保人的補貼;(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五)

5、社會捐助;(六)其他收入。第十條 籌集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和辦法。(一)參保人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分為七檔,參保人選擇其中一檔繳費:第一檔 10 元、第二檔 30 元、第三檔 50 元、第四檔 70 元、第五檔 90 元、第六檔 110 元、第七檔 130 元。參保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檔的標準繳費。(二)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能力選擇以下七檔標準中的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第一檔 5 元、第二檔 10 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 30 元、第五檔 40 元、第六檔 50 元、第七檔 60 元。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根據經濟能力,采取高于第七檔的標準對參保

6、人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無經濟能力、暫不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 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三)市、區(縣級市)政府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分別對參保人給予補貼:1 根據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標準對應予以補貼:第一檔 15 元、 第二檔 35 元、 第三檔 50 元、 第四檔 60 元、 第五檔 70 元、第六檔 75 元、第七檔及以上80 元。2 根據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檔次,每月按如下標準予以對應補貼:第一檔 5 元、第二檔 10 元、第三檔20 元、第四檔25 元、第五檔 30 元、

7、第六檔 35 元、第七檔及以上40 元。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的補貼最長為 15 年。在政府對參保人不補貼期間,集體經濟組織繼續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政府也不予以補貼。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情況,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標準今后可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調整。第十一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后征地的,征地主體應為符合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含“農轉居”人員 ) ,按第五檔

8、繳費標準,將參保人繳納 15 年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設的“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參加本辦法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費用。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并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農民使用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辦法參保,相應的政府補貼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撥付到位。 其中, 征收本市 “農轉居” 人員土地的,“農轉居”人員可將征地主體的預存資金及對應的政府補貼資金用于參加我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再享受“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政府資助。第十二條 農村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五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等

9、特困群體,由其戶籍所在區 (縣級市 )政府按本辦法個人繳費的第一檔標準,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分,同時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計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繼續繳費。第十三條 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代扣、代繳;集體經濟組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應與參保人的養老保險費同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應以貨

10、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經濟條件許可的也可以提前預繳若干年(不超過距離領取待遇年齡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具體的預繳年限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共同商定。符合條件的,預繳同樣享受政府補貼。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 年(含 15 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 年;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 15 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也可選擇補繳從本辦法實施時至其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 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 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 年; 已年滿 60 周歲、 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選擇按本辦法

11、繳費參保的,可在首次參保時躉繳不超過15 年的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參保人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第十七條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含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人員的資格), 應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 并報鎮政府或區 (縣級市)街道辦事處核準,公示7 天后無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第十八條參保人和領取養老金(含基礎養老金)的人員發生變動時,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當月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九條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的,對于正在參保繳費的人員,退回其

12、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部分,政府補貼部分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對于正在領取養老金的人員 (含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 ),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追回已發放的養老金,如暫無法追回,則由集體經濟組織先行歸還。第二十條 以參保人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繳費、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政府補貼一并記入個人賬戶。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 1 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財政出資建立, 標準為每人每月 110 元。 繳費年限超過15 年

13、的,每超1 個月,以基礎養老金為基數,加發 0 1%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除以139 。 如果待遇領取人員首次申領養老金時年齡大于 60 周歲的, 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 國發 2005 38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年滿 60 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一)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 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不少于 15 年;(二)本辦法實施

14、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 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的年限;(三)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 60 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 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 年的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少于 15 年的,只能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參保人也可選擇繼續按月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 年止,從其符合繳費年限條件、申領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 年的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累計繳費

15、年限少于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年限的,只能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參保人也可選擇在領取養老金前補繳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從其符合繳費年限條件、申領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繳費期間符合規定的,同樣享受政府補貼。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出國 (境)定居或死亡,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 ),除政府補貼外,可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或依法繼承,政府補貼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含利息),除政府補貼的余額外,可一次性依法繼承,政府補貼的余額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出國 (境)定居的, 可繼續領取

16、養老金直至終老。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一)正在繳費的參保人,按本辦法繼續參加養老保險,其原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二)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加發基礎養老金;(三)已領取老年生活津貼的參保人,從本辦法實施之月起,停發老年生活津貼,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改發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七條建立地方統籌準備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和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地方統籌準備金由市政府按上年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含

17、政府補貼)的 5%建立,并在當年4 月底前劃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準備金積累額達到上年度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的 20% 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第二十八條 農村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人員、“五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的養老金在其申請社會救濟或計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時不計入其家庭收入。第二十九條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準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 兩級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條 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月領取養老金(含領取基礎養老金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人員,應于每年6 月底前,由所在集體經濟組

18、織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 7 月起暫停發放養老金。經證實生存者,再予以補發。第三十一條基礎養老金的保障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物價變動和地方統籌準備金的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第三十二條參保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村委會改社區居委會”、參保人“農轉居”后,按本辦法正在參保繳費的人員,可繼續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也可選擇轉為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具體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已按本辦法享受了政府補貼的,不再享受“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政府資助。已按本辦法享受了養老金的人員,繼

19、續按本辦法執行,不再轉入“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在省政府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對于由本辦法轉為按照“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保人,其繳費年限與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在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繳費每滿1 年發給 1% ”的繳費年限,僅限于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按“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不滿15 年的,不享受“農轉居”人員最低養老金保障水平,養老金按實際計算結果發放。第三十三條參保人曾在城鎮企

20、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一)在省政府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之前,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辦法計發養老金;(二)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辦法建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并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三)因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預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重疊的,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原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按本方法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 (含利息 )中的重疊年限部分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留并繼續計息,政府補貼部分(含利息 )轉入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第三十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及地方統籌準備金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從中提取費用。原我市被征地農民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的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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