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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報告人:徐智勇 一、概念 二、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詳細表現 三、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效能 四、對我國第10條規定的思索一、概念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根底關系相分別,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能不在受根底關系存在與否及效能瑕疵的影響。 相關概念: 票據根底關系又稱為“票據本質關系,是指作為產生票據關系的現實和前提,存在于票據關系之外而由民法規定的非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 票據根底關系有三種:票據緣由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約定關系。1、票據緣由關系。票據緣由關系又稱為票據緣由,是指當事人授受票據的緣由。出票人簽發票據、收款人接受票據,在經濟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

2、的緣由,該緣由關系就是票據的緣由關系。 2、票據資金關系。票據資金關系是指發生于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出票人與承兌人之間的一種根底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的成立,必需具備如下兩個條件:出票人必需在付款人處存有可由付款人處分的資金; 資金必需得以票據進展處分。3、票據約定關系。票據約定是票據當事人就票據的種類匯票、本票或支票、金額、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項達成合意。 票據根底關系與票據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應該有不同的法律進展調整和規范,即作為票據根底關系的債務債務關系,由民法來規范和調整,而構成票據關系的票據行為,由獨立的票據法律來規范和調整。二、票據行為無因性的詳細表現: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原那么該

3、當是指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和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它不僅僅是指票據行為的有效性,獨立于該票據行為的緣由行為,其發生及存續不受后者的影響(外在無因性),而且是指產生票據行為的緣由從票據行為中抽離,不構成該票據行為的內容,原那么上,債務人不得以緣由關系所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債務人該當行駛的票據權益(內在無因性。票據行為的外在無因性:就是指票據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了解重點是指票據行為的效能獨立存在。(一)即使票據緣由關系不存在或者無效、被撤銷,只需在票據上所為的票據行為依法成立,其效能如何,完全取決于該行為上能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和要求,而不受由根底關系(特別是緣由關系)引起的法律行為的影響。二

4、)票據關系中的權益義務內容該當以票據文義來定,即使票據記載與緣由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也不能以票據外事項來變卦票據內容。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就是指引起票據行為、產生票據關系的本質緣由從票據行為中抽離,不構成票據行為的本身內容,所以,詳細表現為:(一)由于票據關系是籠統的方式的關系,并與票據的本質關系發生脫離,不表現票據根底關系的本質內容,所以票據無因性原那么在當事人(包括直接緣由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法律效果。(二)當構成票據債務債務關系時,原那么上債務人不得以根底關系所生的抗辯事由對抗票據債務的行使三、票據行為無因性的效能一、不排除物的抗辯 物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本書的內容

5、發生的室友而向一切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抗辯。票據債務人行使物的抗辯權并不因持票人的變卦而遭到影響。二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抗辯事由的排除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本人與出票人直接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的關系,能夠是資金關系,也能夠是買賣關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這種關系中產生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三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抗辯事由的排除 只需第三人以合法的且支付對價的方式獲得票據,那么其前手就不得以其與相對人之間的緣由關系對抗好心的持票人。 票據行為無因性的例外情形:一、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絕對的無因性,在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仍可以緣由關系的無效、撤銷和消滅

6、等事由進展抗辯。但是如前所述,這種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要發生舉證責任的倒置,即債務人必需就緣由關系所生的足以限制票據權益的抗辯事由來舉證。二、持票人獲得票據未給付對價或者未給付相當對價的抗辯 持票人獲得票據假設未給付對價或者未給付相當對價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法推定支付明顯不對等代價而獲得票據的持票人為惡意持票人。三、持票人獲得票據的手段不合法的抗辯 在緣由關系上,假設持票人是以欺詐,盜竊或者脅迫等不合法手段獲得票據的,或者因艱苦過失或者明知其前手票據權益的瑕疵而仍接受票據轉讓的,由于法律規定了這樣的行為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該持票人即為惡意持票人,其不享用票

7、據上的權益。四、對我國第10條規定的思索我國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獲得和轉讓,該當遵照老實信譽的原那么,具有真實的買賣關系和債務債務關系。其他類似規定有票據法第21條、第74條、第83條和第88條。這些規定一出臺就在學術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主要有否認說和一定說兩種主張。否認說以為,該條規定是票據法實際上的一種失誤,實踐上否認了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且不具有實踐操作性。因此,建議修正票據法時修正此規定,以恢復票據法律制度促進票據流通功能充分發揚的原意。一定說那么以為,這是我國票據法對票據行為無因性實際的立法突破,在思索到票據無因性維護債務人利益的同時,也留意到適用老實信譽及權益不得濫用等普通法

8、律原那么,保證和維護了買賣的平安,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票據的無因性擾亂票據的正常流通次序。 我的觀念: 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并不是指票據行為的沒有緣由,而是指票據行為作出后,票據的緣由關系對已生效的票據行為沒有影響。所以,票據的產生都是有一定緣由的,這種緣由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甚至可以是違法的。假設將該條規定的買賣關系和債務債務關系限制在直接授受票據的當事人之間的話,那么該條規定的適用就不會否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只是表達了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相對性。 另外,票據行為無因性重在票據行為的效能不受緣由關系的影響。第10條并未從正面規定沒有真實的債務債務關系和買賣關系,票據的簽發、獲得和轉讓就是無效的。因此,并不能當然的從這一規定中推斷出其否認了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0年11月公布了以下簡稱的司法解釋,其中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第10條、第21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展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司法解釋的起草者之一曹守曄就票據行為無因性進展了詳細的論述:“票據當事人即使違反了上述規定第10條、第21條、第74條和第83條等規定,簽發、獲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買賣關系、債務債務關系、委拜托款關系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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