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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遼寧省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
2、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含綏中、昌圖縣,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中央在遼及省、市(縣)屬非煤礦山企業和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3、監管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非煤礦山山企業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第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標準。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要大于300米。新建尾礦庫有主體礦山,服務年限不得少于5年;庫容不得小于50萬立方米;隱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須用鋼筋混凝土整體澆筑,最小內徑不得小于1.5米;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必須安裝在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第八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
4、項目的安全設施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金屬非金屬大中型地下礦山、大型露天礦山、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第九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設項目的規模或者周邊環境、開采技術條件、開拓方式、采礦方法(筑壩方式)、主要生產系統及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修改或重新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第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論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
5、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金屬非金屬大中型地下礦山、大型露天礦山、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并應采用先進適用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地質勘查報告未經有關部門評審、備案的建設項目以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不清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建
6、設,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任務。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負責。第十四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編寫提綱編制。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設計依據;(二)建設項目概述;(三)建設項目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場地布置;(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六)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要求;(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
7、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2.跨兩個及其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3.由省國土資源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4.中央在遼及省屬非煤礦山企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上述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其承擔的建設項目安全設
8、施設計審查委托給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將其再委托其他部門實施。第十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承擔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送到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三)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影印件;(四)采礦許可證影印件;(五)營業
9、執照影印件;(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影印件;(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報告(一式七份);(八)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一式七份);(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設用地、環評審批材料、有主體礦山證明材料;尾礦庫回采、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
10、性、合法性負責。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實行專家組審查負責制。審查時,由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依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聘請3至11名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規范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果負責。第十九條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修改安全設施設計時間)以書面形式批復給申請人(見附件3)。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復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批
11、準,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用地審批手續失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文件同時失效。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四)安全預評價報告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五)安全預評價報告結論認為建設項目采取安全對策措施后,危險、有害因素不能有效控制或存在系統性安全問題的;(六)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
12、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七)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經修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查。第二十一條 已經批準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在施工中遇到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條件的,其他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設計單位變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報告書。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原批準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由原批準部門組織專家組審查
13、合格,批復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未經批復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建設期間,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上述規定以外變化的,應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后,方可恢復施工。嚴禁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出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三)采礦許可證影印件;(四)營業執照影印件;(五)設計單位的設計
14、資質證明影印件;(六)原安全設施設計批準文件;(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報告(一式七份);(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第二十三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第四章 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并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總承包一級或者特級資質。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甲級資質。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供
15、下列材料:(一)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二)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及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技術管理機構的證明材料;(四)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文件或救護隊和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清單; (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監理單位監理人員的合格證明材料;(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16、;(八)其他所需材料。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全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保留完整的施工記錄,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發現施工條件變化較大、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有錯漏、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
17、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報告。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一條 按照分級和屬地監管原則,中央在遼及省屬、市屬
18、非煤礦山企業和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其他非煤礦山企業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設施質量和施工現場安全。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基建期組織施工,在基建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基建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延期申請材料,經批準延期建設后
19、,方可繼續施工建設。(一)建設項目施工工期延期申請書(含有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依據、已完成設計基建工程量、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按期完成基建工程承諾書等內容);(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期延期審批表(一式四份,見附件5);(三)由設計單位出具的反映前期施工是否和設計相符、已完成和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完成剩余基建工程量所需時間、設計變更的報告,以及實測圖紙等資料;(四)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五)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影印件;(六)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七)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八)采礦許可證影印件;(九)其他所需材料
20、。申請材料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建設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審核后上報。建設項目基建期延期原則不超過兩次,且每次延期時間不能超過批準的設計確定的基建期。基建期延期超過兩次仍未完成建設的,安全設施設計批復文件作廢,需重新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21、試運行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金屬非金屬大中型地下礦山、大型露天礦山、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機構應具有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對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作出的安全評價結論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建設單位實行多級管理的,竣工驗收由項目單位上一級具有法
22、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驗收方案,并在驗收日期前10日內,向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竣工驗收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審批和變更及施工、監理情況等;(二)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設施設計批復(含設計變更批復)復印件;(三)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設計的說明;(四)參加驗收的技術專家名單、專業及職稱;(五)驗收工作的時間安排、程序等。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直接派人或者委托下一級
23、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派人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對驗收活動進行監督核查。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一)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完成;(二)安全驗收評價合格;(三)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四)提升、通風、排水等主要設備、設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結論為合格的檢測檢驗報告。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聘請3至11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參加竣工驗收的專家組成員原則上從國家、省、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并與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安全
24、評價單位不存在利害關系。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和規范,以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情況進行逐項審查驗收,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驗收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專家組書面驗收意見,明確驗收結論。建設單位和驗收專家組成員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負責。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
25、審查同意的;(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應形成竣工驗收報告,作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上報批準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生產監
26、管部門和負責其日常安全監管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遼寧省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見附件6);(二)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三)驗收專家組意見及成員名單;(四)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六)施工單位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影印件;(七)監理單位資質影印件;(八)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書面意見;(九)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證明文件;(十)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證明材料;(十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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