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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收協定課件第八章 國際稅收協定稅收協定課件第八章 國際稅收協定組長:馬薈o8.1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茶薇薇、楊惠敏)o8.2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余楚帆、張悅、馬薈、鄭雪蓉、郭泳怡、陳麗娜、錢靜、張蓉蓉)o8.3 經合組織范本經合組織范本與與聯合國范本聯合國范本的主要區的主要區別別 (楊晶、馮鈺、張柳春)o8.4 我國對外締結稅收協定的概況我國對外締結稅收協定的概況(楊晶、馮鈺、張柳春)稅收協定課件8.1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o8.1.1 國際稅收的必要性o8.1.2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o8.1.3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
2、律地位稅收協定課件8.1.1 國際稅收協定的意義和必要性p基本概念: p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一般是指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避免對所得和資本雙重征稅和防止偷逃稅的協定。p 國際稅收協定都是對簽字國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屬于國際稅法的范疇。稅收協定課件8.1.1 國際稅收協定的意義和必要性p國際稅收協定可以彌補國內稅法單邊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存在的缺陷。p在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時,納稅人的居住國與所得來源國之間征稅權的矛盾非常突出。p國與國之間有必要在犯偷稅問題上相互配合,國與國之間只有達成一定的稅收協定,并在協定中規定相互之間交換稅收情報的義務,防止跨國偷逃稅的國際合作才有法律保障。稅收協定課件8.
3、1.1 國際稅收協定的意義和必要性主要表現在p1.彌補國內稅法單邊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存在的缺陷p2.兼顧居住國和來源國的稅收利益 p3.在防止國際避稅和國際偷逃稅問題上加強國際合作稅收協定課件8.1.2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p國際稅收協定產生和發展的歷史p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的演變u1928年雙邊稅收協定范本、1935年的協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倫敦范本 u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范本 u聯合國范本 稅收協定課件8.1.2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協定范本草案的基本前提:u居住國應通過抵免法或免稅法消除雙重征稅;u所得來源國應力求縮減所得來源地
4、管轄權的征稅范圍,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稅率稅收協定課件8.1.2 國際稅收協定及其范本的產生o聯合國范本強調,收入來源國對國際資本收入的征稅應當考慮以下三點: (1)考慮為取得這些收入所應分擔的費用,以保證對這種收入按其凈值征稅; (2)稅率不宜過高,以免挫傷投資積極性; (3)考慮同提供資金的國家適當地分享稅收收入,尤其是對在來源國產生的即將匯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征收的預提所得稅,以及對從事國際運輸的船運利潤征稅,應體現稅收分享原則。稅收協定課件8.1.3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p國際稅收協定是建立在締約國國內稅法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先有國內稅法,然后才有國際稅收協定。p此外,對于
5、本國與他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只有國內法律將其納入國內稅法體系,該協定才能生效。p從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規定來看,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不一致時,國際稅收協定處于優先執行的地位。p另外,國際稅收協定在少數國家并不具有優先于國內稅法的地位,例如美國。稅收協定課件8.1.3 國際稅收協定的法律地位p從目前大多數國家的規定來看,當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不一致時,國際稅收協定處于優先執行的地位。我國是主張稅收協定應優先于國內稅法的國家 。p目前其他許多國家也主張國際稅收協定不能干預締約國制定、補充和修改國內稅法,更不能限制國內稅法作出比稅收協定更加優惠的規定;如果國內稅法的規定比稅收協定更為優惠,則一般
6、應遵照執行國內稅法。p國際稅收協定在少數國家并不具有優先于國內稅法的地位,例如美國。稅收協定課件8.2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o8.2.1 國際稅收協定適用的范圍o8.2.2 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定義o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o8.2.4 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o8.2.5 有關特別規定稅收協定課件o經合組織范本經合組織范本,亦稱,亦稱“經合發組織協定范本經合發組織協定范本”、“OECDOECD范本范本”。全稱為全稱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避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避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范本,它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它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O
7、ECD)制定、于)制定、于19771977年公布年公布的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示范文本。該范本是在國際上具有廣泛影響的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示范文本。該范本是在國際上具有廣泛影響的協定范本之一。現已被許多國家,特別是被發達國家作為對外簽的協定范本之一。現已被許多國家,特別是被發達國家作為對外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依據和藍本。訂國際稅收協定的依據和藍本。o該范本比較強調對居民的征稅管轄權,對收入來源管轄權所限制。該范本比較強調對居民的征稅管轄權,對收入來源管轄權所限制。由于經合發組織成員國均為發達國家,資金、技術、人員流向基本由于經合發組織成員國均為發達國家,資金、技術、人員流向基本均等,因此均等,因此該范
8、本適用于發達國家之間簽訂國際稅收協定。該范本適用于發達國家之間簽訂國際稅收協定。o聯合國范本聯合國范本,全稱為全稱為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它是由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于。它是由聯合國專家小組制定,于1977年公布的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示范文本。該范本是繼經合發范本之年公布的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示范文本。該范本是繼經合發范本之后產生的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另一個協定范本。現已被許多發展中后產生的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另一個協定范本。現已被許多發展中國家作為對外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依據和藍本。國家作為對外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依據
9、和藍本。o聯合國范本不僅兼顧了發達國家的稅收權益,而且有利于維護發展聯合國范本不僅兼顧了發達國家的稅收權益,而且有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因此中國家的稅收權益,因此更易于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我國對外簽更易于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我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時,多參照該范本。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時,多參照該范本。 8.2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稅收協定課件8.2 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o兩個稅收范本內容可分為四個方面:u稅收協定所適用的范圍及其定義u運用沖突規范,對發生在締約國雙方的各類所得劃分稅收管轄權,以避免對納稅人的同一所得重復征稅u對可能發生的重復征稅,確定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u某些特別
10、規定,例如為保證稅收上的無差別待遇,就要避免因納稅人的國籍和居住地的不同而在稅收上收到歧視、互相交換稅收情報、考慮是否實施稅收饒讓等稅收協定課件8.2.1 國際稅收協定適用的范圍o國際稅收協定適用范圍包括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稅種范圍、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o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o2.協定涉及的稅種稅收協定課件 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o在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的兩個范本中,都把協定在經合組織和聯合國的兩個范本中,都把協定包括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包括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團以及基金會等)限制在締約國一方或同時成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公司、社團以及基金會等)限制在締約國一方或同時成為締約國雙方的居民
11、。o即使是締約國一方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公民的跨國納稅人,只要他們不屬于即使是締約國一方或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公民的跨國納稅人,只要他們不屬于一方或雙方的居民,不具有一方或雙方的稅收居民身份,就不是協定涵蓋的一方或雙方的居民,不具有一方或雙方的稅收居民身份,就不是協定涵蓋的納稅人,因而也不能享受協定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權利。納稅人,因而也不能享受協定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權利。o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所提供的稅收優惠(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定稅率)費的限定稅率)只能由締約國對方居民享受只能由締約國對方居民享受,第三國居民在締約國對方設
12、立,第三國居民在締約國對方設立的常設機構是締約國的非居民,不能享受這種優惠。的常設機構是締約國的非居民,不能享受這種優惠。o如果締約國居民企業在第三國設立常設機構,并且該常設機構是締約國企業如果締約國居民企業在第三國設立常設機構,并且該常設機構是締約國企業的組成部分,不屬于第三國居民,那么的組成部分,不屬于第三國居民,那么常設機構也可以享受我國向締約國居常設機構也可以享受我國向締約國居民提供的協定優惠民提供的協定優惠。o由于我國居民企業設在締約國對方的常設機構不屬于對方的居民,所以不能由于我國居民企業設在締約國對方的常設機構不屬于對方的居民,所以不能享受我國與締約國稅收協定中提供的稅收優惠。享
13、受我國與締約國稅收協定中提供的稅收優惠。o在實踐中,也并非締約國的居民就可以自動地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待遇,在實踐中,也并非締約國的居民就可以自動地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待遇,而是需要而是需要辦理一定的居民身份認定手續辦理一定的居民身份認定手續。稅收協定課件 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p人的范圍是否包括合伙企業?人的范圍是否包括合伙企業?p因為不同國家對合伙企業的稅收處理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論。p聯合國范本中沒有涉及合伙企業的特別條款。pOCED稅收協定范本對合伙企業適用性p合伙企業在我國已不是納稅主體,因此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也就不再適用于合伙企業。稅收協定課件o在稅收協定中嚴格規定“人的范
14、圍”有一個重要意義,就是限制納稅人不當地適用稅收協定。o“收益所有人”o我國在協定中承諾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定稅率只適用于這些所得的收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對方的居民。 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稅收協定課件 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o不利于對申請人不利于對申請人“收益所有人收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的身份的認定的因素因素:o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居民。o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o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o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
15、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稅收協定課件o締約對方國家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較低。o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o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1.協定涉及的人的范圍稅收協定課件2.協定涉及的稅種o在兩個稅收協定范本中均規定協定僅適用于對所得和財產征收的各種直接稅。o為了避免重復征稅,雙重征稅協定必須涵蓋所得稅和財產稅。稅收協定課件o例如,我國與日本簽訂的稅收協
16、定中包括了日本的三種所得稅(及所得稅、法人稅和居民稅):一是中央政府課征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而是市縣政府的法人稅,稅率為10.08%;三是市縣政府課征的居民稅,稅率為6.21%。三種所得稅總體實際稅率為42.05%。o如果日本簽訂的稅收協定只適用于公司所得稅,不涵蓋法人稅和居民稅,那么仍可能存在雙重課稅問題。2.協定涉及的稅種稅收協定課件o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重復征稅的協定涵蓋的我國稅種主要是兩個所得稅,即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o我國并不排除在協定中列入以財產為征稅對象的稅種,但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實行全面性的財產稅收制度,所以,目前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除了同德國、奧地利、瑞士、挪
17、威、西班牙、奧地利、盧森堡等少數過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列有財產稅外(而且僅適用于對方國家的財產稅),其他的一般都沒有涵蓋財產稅。2.協定涉及的稅種稅收協定課件8.2.2 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定義p居民p常設機構稅收協定課件居民居民o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都將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定義定義為“按照該國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場所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標準,負有納稅義務的人。”o并非在一國負有納稅義務的人都為該國居民。o判斷居民歸屬的標準判斷居民歸屬的標準,有兩種選擇:u第一種選擇第一種選擇 按照兩個范本的規定,判斷順序為1. 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u2.利益中心在哪國;3. 是否有習慣性居所;4. 是哪個國家的
18、國民;按此順序還不能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時,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u第二種選擇第二種選擇 直接由締約國雙方稅務當局協商來確定該人為本協定中哪一方居民。稅收協定課件居民居民o締約國雙方締約國雙方法人居民法人居民的身份確定方式的身份確定方式1. 將其視為是其總機構所在締約國;2. 承認上述總機構標準,但同時指出總機構即實際管理機構;3. 以企業經營的實際管理地為標準確定,但如果企業經營的實際管理機構與總機構不設在統一締約國,兩國應協商確定其為哪國居民;4. 同時列出總機構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標準,但不明確指定最終應采用哪種標準;5. 僅以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居住國;6. 直接協商確定。
19、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o常設機構的判定對于劃分營業利潤的征稅權十分重要,根據兩個范本及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都規定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如果通過該企業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o常設機構具體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任何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地。 常設機構還包括持續一定時間以上(一般為半年或一年,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均規定為6個月)的建筑工地、建筑、裝配和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達不到規定時間標準時間標準的工程項目不能被認定為常設機構。o在考慮項目的持續時間時,建筑工地應當作為一個整體
20、看待,這樣就可以防止有的企業用分簽合同的辦法分解建筑工程項目,然后讓幾個關聯企業分別完成合同從中避稅的行為。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o范本對常設機構的解釋范本對常設機構的解釋常設機構是一個固定場所,是一種在另一國的看得見的客觀存在。 即常設機構應當是一個固定的營業地點,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外國納稅人對該固定場所有權長期使用。其中“固定”帶有長期的含義,一般指6個月。這種長期使用權可以是擁有固定場所的所有權,也可以是通過租賃關系取得的長期使用權。1.該固定場所要服務于外國納稅人的經營活動,而不是從屬于其經營活動。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o兩個范本除了列有常設機構的肯定目錄,還列出了常設機
21、構的否定目錄。被排除在常設機構范疇的場所包括: 1. 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儲存、陳列或者交付本企業貨物或商品(聯合國范本不含交貨)的目的而是用的設施; 2.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儲存、陳列或者交付(聯合國范本不含交貨)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 3. 專為另一企業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場所; 4. 專為本企業采購貨物或者商品,或者為本企業搜集情報的目的所設的固定英語場所; 5. 專為本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6. 專為上述第1到第5項活動的結合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而且源于這種結合的固定營業場所的全部活動屬于準備性或輔助性質。稅收
22、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o兩個范本關于常設機構的其他規定:o外國公司派本公司的雇員到別國去推銷或經營本公司的產品,或在一國通過非獨立代理人專門為其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應將這些雇員或非獨立代理人從事的活動視為常設機構。o若一國企業通過獨立地位的代理人在另一國進行營業活動,而這些代理人又按常規從事自身的業務,則不能認為該國企業在另一國設有常設機構。o子公司本身的存在并不能使它成為母公司的常設機構。但如果子公司擁有并經常行使以母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權利,這時該子公司就可以被視為是母公司的一個非獨立代理人,從而成為母公司的常設機構。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p關于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常駐代
23、表機構,國家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定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進行了明確規定:u(1)稅收協定第五條及安排第一條規定,“常設機構一語特別包括辦事處”,但不包括六種情況,詳見P249u(2)根據我國內地有關對代表機構征稅的法律法規,對一部分從事我國內地稅收法規規定非應稅營業活動的代表機構不予征稅或免稅,但并不影響對其判定為我國構成“常設機構”,以及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非中國居民雇員的工資薪金確定是否為“常設機構”負擔。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o對于外國企業在我國已有的常設機構,將按照2010年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的規定,進行依法納稅。該管理
24、辦法規定: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外國企業納稅計算方法外國企業納稅計算方法(1)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收入額= 本期經費支出額/ 1-核定稅利率-營業稅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稅收協定課件常設機構常設機構外國企業納稅計算方法外國企業納稅計算方法(2)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
25、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注: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稅收協定課件案例o實踐中如何確定常設機構并對其征稅,舉案例來分析。o【例8-1】P251o德國一家股份公司M公司2008年2月與我國一家電力公司簽訂了一項合同,由德國M公司幫助在我國建設一座發電站,價值1億德國馬克。根據合同,德方應向我國公司提供以下技術幫助:u (1)電站工程的設計、維修和保養2000萬德國馬克u (2)設施的操作技術300萬德國馬克 u (3)附屬設施的制造技術400萬德國馬克u (4)附屬設施的制造圖紙4000萬德國馬克u (5)接受中國工作人員在德國培訓300萬德國馬克u (6)派人到中國對電站的制
26、造和安裝進行監督,德方技術人員在中國停留6個月以上3000萬德國馬克稅收協定課件案例o【例8-1】分析:o 根據中德協定第5條第3款,即常設機構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這種工地、工程或活動以連續為期6個月以上為限。德國M公司派人到中國對電站的制造、安裝進行監督,時間超過6個月,因而這種監督活動已構成德國M公司在我國的常設機構,我國對于M公司3000萬德國馬克的監督活動收入應征收所得稅(允許扣除必要的費用)。另外,M公司向我國電力公司提供的第(1)、(4)、(5)項技術幫助,根據中德稅收協定備忘錄第1條(b)中的規定,即締約國一方居民在該締約國進行的與其在
27、締約國另一方設立的常設機構有關的計劃制定、設計、建設或研究活動以及工程規劃服務所取得的所得不應歸入該常設機構,我國不對其收入(共計6300萬德國馬克)征稅。M公司向我國電力公司提供的第(2)、(3)兩項技術所取得的700萬德國馬克的特許權使用費也不應歸入其在我國設立的常設機構,但我國要對這兩筆特許權使用費征收10%的預提稅。o 稅收協定課件案例o【例8-5】P252o德國一家廣告公司為別的公司進行廣告宣傳業務,該廣告公司在北京設有一代表機構,并通過這個代表機構為其他德國公司在中國做廣告宣傳業務。該代表機構全年經費開支為52萬元人民幣。o分析:德國這家廣告公司通過在北京的代表機構進行自身的業務活
28、動,因而這個駐京代表機構屬于其在華常設機構,我國要對該代表機構的利潤征由于實際工作中很難精確掌握這類代表機構的盈利情況,所以我國稅務部門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要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出收入計算應納稅款:稅收協定課件案例 (續上)(1)代表機構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協議等憑證資料,以正確區分其應稅業務活動和不征稅業務活動。 (2)代表機構經常與其總機構共同向客戶提供各項服務,未能提供有效資料、憑證,以正確劃分代表機構與總機構應分享的收入額。 (3)代表機構發生其他未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情況。稅收協定課件案例o計算過程: 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額15%(核定利潤率) 應納稅額=應稅所得額25%(稅率)o本例中德
29、國廣告公司在華代表機構全年經費支出額為52萬元人民幣,其應納稅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業務收入額=52/(115%-5%)=65(萬元)應納營業稅額655%3.25萬元)應稅所得額=6515%=9.7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9.7525%=2.44(萬元)稅收協定課件關于專欄o專欄一 :電子商務條件下的常設機構問題 P247o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本國某公司不一定要通過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在他國開展業務。由于在電子商務條件下,銷售商通過互聯網服務器提供商(ISP)提供的網絡服務就可以向國內外的客戶銷售其產品和服務,買主和買主之間的交易是通過國際互聯網完成的。因此,該情況下的互聯網服務器能否被視為常設機構
30、,便成了近年來的電子商務交易的新問題。稅收協定課件關于專欄o經合組織(OECD)對“常設機構”做的補充解釋: n(1)關于固定經營場所;n(2)關于建筑工地、建設項目或安裝工程 ;n(3)關于預備性和輔助性活動 ;n(4)關于獨立代理人的判定;o對此,經合組織財政事務委員會2005年7月出版的稅收協定范本第五條的注釋中,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常設機構問題做了五點說明。(詳見P248)稅收協定課件關于專欄o專欄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常設機構認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5號)P250o該通知對“常設機構”,“營業”,“準備性或輔助性”詞語的含義以及其他涉及常設機構的問題,進行了更
31、詳細的解釋。o“營業”英語“business”的翻譯,實際含義不僅僅包括生產經營活動,還包括非營利機構從事的一般業務活動。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o國際稅收協定中涉及的所得主要有以下幾種形態:o1.不動產所得o2.營業利潤o3.投資所得o4.資本利得o5.勞務所得和其他個人所得o6.財產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p不動產所得不動產所得:一國居民如果在另一國擁有不動產,則這種不動產的所得(包括農業所得或林業所得)可以由不動產的所在國對其征稅,即所得來源國的征稅權優先于財產所有人居住國的征稅權。p不動產所得通常有兩種形式:u1、直接使用不動產的所得。u2、以出租的
32、形式供他人使用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p營業利潤營業利潤:對于從事工農業、商業、服務業等一般行業的企業營業利潤,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常設機構在該國進行經營的除外。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o投資利得投資利得:指消極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含罰息)、特許權使用費。o兩個協定范本對投資所得征稅的總原則是稅收分享原則。即締約國雙方對其都有征稅權,即可在投資者的居住過征稅,也可在所的來源國征稅,但所得來源國有優先征稅權。o來源國預提稅的投資所得,是指居住過企業在來源國沒有設立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而取得的所得,或雖然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但這
33、些所得與之沒有實際聯系。如投資所得與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則來源國應將這些投資所得并入該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或固定基地的勞務所得對其征收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預提稅。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p資本利得資本利得o1.一國居民轉讓位于另一國的不動產不動產取得的資本利得可以由該不動產所在的另一國對其征稅o2.一國企業轉讓其在另一國常設機構經營財產中的動產常設機構經營財產中的動產所取得的資本利得,可以由該常設機構所在國對其征稅o3.企業轉讓從事國際運輸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動產從事國際運輸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動產所取得的資本利得,應有運輸企業的有效管理機構所在國征稅o4.一
34、國居民轉讓位于另一國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股票或股份,而該公司的財產價值的50%以上是由位于該另一國的不動產所構成,則這時股票轉讓的資本利得可由該另一國征稅o5.除以上規定的情況外,資本里的一般由轉讓者的居住國征稅o此外此外,聯合國范本還規定:一國居民轉讓另一國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而且這些股份達到該公司股權的一定比例,則這筆股票轉讓的資本利得可在該另一國征稅。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o勞務所得和其他個人所得勞務所得和其他個人所得o對獨立個人勞務所得,一般由其為該國居民的締約國獨占行使居民管轄權。但如果滿足一下條件之一的,締約國另一方可對這類所得行使收入來源管轄權征稅:1.該獨立勞動者
35、在締約國另一方設有為從事專業性勞務而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2.在締約國另一方,一個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并且上述所得是在這一停留期間內取得的。o對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即工薪所得),若該報酬是在非居住國受雇取得的,則可由非居住國征稅。但若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求,仍由其居住國征稅:1.該個人在日歷年度或會計年度或者任何12個月中在非居住國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2.該項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國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表雇主支付的;3.該項所得不是由雇主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的。o對董事的報酬所得,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報酬,由該公司所在國征稅。o對藝
36、術家、運動員的報酬,原則上由來源國征稅。但若該活動是由雙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計劃安排的,對這些活動的報酬,來源國政府應予免稅。稅收協定課件o對退休金所得,原則上由居住國享有獨占征稅權。對于政府職員的退休金:1.如果對締約國一方政府從其建設的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退休金,應僅在支付者所在國征稅;2.如果該職員是締約國另一方的國民或居民,則應由締約國另一方征稅。o對政府職員的所得,原則上應由居住國征稅,但若該職員提供 的服務是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的,該人又是另一方的國民或居民,同時又不是僅僅因為該項服務而成為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那么對締約國一方支付給該職員的報酬,應由締約國另一方征稅。o對教師和研究人員的
37、報酬,從第一次到達日算起免稅2-5年。中加、中芬、中新無明確規定。o對于學生和實習人員的所得,如果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或曾經是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其在締約國另一方學習、培訓期間從該國以外取得的為維持生活、接受教育的所得,可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全部免稅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稅收協定課件8.2.3 稅收協定的沖突規范o關于財產關于財產o注:我國只與德國、挪威、奧地利、盧森堡、格魯利亞、沙特阿拉伯、阿爾及利亞、塔吉克斯坦等少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了對財產征收財產稅的條款。o另外,1.在與德國、挪威、奧地利、沙特阿拉伯的稅收協定中的財產征稅規定:位于對方國家的不動產、常設機構和固定基地的動產,可
38、在對方國家征稅,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傳播、飛機等動產,應僅在該企業總機構所在締約國征稅。2.我國與盧森堡的稅收協定規定:對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事國際運輸使用的船舶和飛機以及附屬的動產為代表的財產,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3.中國與阿爾及利亞的稅收協定則規定:由擁有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和集裝箱等動產企業的居住國對其課征財產稅。稅收協定課件8.2.4 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o兩個協定范本都提出用免稅法免稅法或抵免法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o一般有三種組合方式:o(1)締約國雙方都采用抵免法,如中日、中美、中馬、中加、中泰等稅收協定。o(2)締約國一方采用免稅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中國)采用抵免法,如中國
39、與法國、德國、比利時、挪威、瑞典、芬蘭、荷蘭等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o(3)締約國雙方都采用免稅法加部分抵免法,我國迄今簽訂的雙邊協定還沒有采用這種組合方式。o關于稅收饒讓問題,兩個協定范本都沒有列入。但是,在許多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都列有稅收饒讓條款。目前,我國簽訂的很大一部分稅收協定也列有稅收饒讓條例。稅收協定課件8.2.5 有關特別規定o締約國之間為妥善處理稅收關系,還需要在稅務行政協助等方面做出一些特別規定。u1. 稅收無差別待遇 u2. 建立相互同意程序 u3. 情報交換 稅收協定課件p稅收無差別待遇稅收無差別待遇實行稅收無差別待遇,避免納稅人受到歧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
40、容: (1)國籍無差別待遇 ; (2)常設機構無差別待遇; (3)費用扣除(支付)無差別待遇 ; (4)對外資企業稅收(資本)待遇無差別; 8.2.5 有關特別規定注:對(注:對(1)-(6)方面的解釋詳見附件一)方面的解釋詳見附件一稅收協定課件p建立相互協商程序建立相互協商程序p該條款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締約國雙方稅務當局的行政協助以解決協定在執行中出現的糾紛,達到消除雙重征稅以及防止或減少國際間偷逃稅和避稅行為的目的。 p兩個協定范本提出的爭議解決機制: u(1)雙方主管當局進行協商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納稅人提出的不符合協定的征稅問題;執行協定所發生的困難或疑義,需要雙方通過協商加以解決。u(2)相互同意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在納稅人居住國提交案情,某些情況下可在納稅人為其國民的締約國進行;雙方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解決爭端8.2.5 有關特別規定稅收協定課件8.2.5 有關特別規定p情報交換情報交換 u交換稅收情報的內容大致有三方面:(1)交換為貫徹稅收協定所需要的情報 (2)交換與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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