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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協議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案件要旨:競業禁止是一項約定的義務,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自由就業的一種限制措施,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在競業禁止協議或含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須具備主體、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多項要件。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師主編的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師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北京專業商業秘密律師,主要服務領域為公司法、知識產權等領域。在商業秘密領域,唐律師辦理過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唐律師曾代理商業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歡迎委托唐律師為企業制定保密制度保護商業秘密或者辦理商業秘密相關案件,郵箱:,電話一、案件來源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6)桂民三終字第35號判決書。二、基本案情原告翁氏物流公司是從事物流綜合服務的公司。2002年8月3月至2004年1月,被告胡某任翁氏物流公司副總經理、營運中心總監等職務。2004年5月,胡某向翁氏物流公司辭職,同年7月,溫某與潘某、覃某等四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南寧三零運輸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是道路貨物運輸等。胡某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后翁氏物流公司以胡某違反競業禁止約定,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為由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法院審理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翁氏物流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胡某獲取其管理訣竅,利用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對其經營活動造成了不正當的妨害,故不能認定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商業秘密;胡某雖曾擔任過翁氏物流公司的副總經理兼任有關部門經理,但公司的副總經理、部門經理仍屬于公司的聘用人員,故胡某無須承擔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同時,胡某雖然在離職后與他人成立了與翁氏物流公司屬于同行業的南寧三零運輸有限公司,但是翁氏物流公司原來并沒有就有關競業禁止問題與胡某進行約定,并且也沒有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給胡某相應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因此,胡某也無須承擔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綜上,法院最后判決駁回了原告翁氏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翁氏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其理由是: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一審法院認定“經理”僅指總經理不符合立法原意,根據2006年新公司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包括副總經理在內的管理人員,胡某作為翁氏物流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受公司法約束,不得自營與任職公司同類業務。胡某則答辯稱自己沒有在在職或離職期間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本案不適用新公司法的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針對翁氏物流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胡某的答辯意見,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翁氏物流公司提出的胡某需承擔違反勞動合同關于競業禁止的違約責任以及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前者屬勞動法所調整的范疇,屬于勞動爭議,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訴;后者才屬于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范圍。而一審法院將兩個不同的訴合并在一起審理,并將兩個不同的程序合并為一個程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故法院另行裁定駁回翁氏物流公司請求判令胡某承擔違反勞動合同關于競業禁止約定的違約責任之訴。關于胡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業秘密的問題。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審期間都未能說明其擁有何種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信息的內容、范圍以及其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故無法認定其商業秘密的存在。同時,其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胡某采取了何種不正當手段侵犯了該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翁氏物流公司未盡舉證責任,沒能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證明胡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是正確的,胡某沒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也不應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 綜上,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四、律師點評在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主張胡某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并違反了法定的競業禁止規定,但最終卻因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也因對于競業禁止的錯誤理解,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個案例中,我們已經對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的關系作了簡單的分析,本案中,我們將對競業禁止進行進一步探討。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讓,是指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要求勞動者在離開該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其從事相同或類似經營活動的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辦企業,與原用人單位從事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的一種法律措施。用人單位采取競業禁止措施的方法包括:在勞動合同中或保密協議中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制定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章制度,以及與員工簽訂單獨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競業禁止協議(條款)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競業禁止的主體。根據勞動合同法,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一般應限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卻不論勞動者所在崗位、知識技能以及是否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一律都與之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這種做法是對企業資源的浪費,更是對人才流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在訴訟中,法院一般認定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二、競業禁止的內容。競業禁止的主要內容就是對員工離職后從事職業種類的限制。故協議中應明確企業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企業必須具有現實的商業秘密存在),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或經驗劃入商業秘密;同時,還應明確限制員工從事的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限制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3年),防止企業對離職員工提出過高的要求。三、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對于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企業可關注起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否頒布有相關的地方法規,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競業禁止補償費應當在員工離開企業后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按月支付的,勞動者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勞動者未在三十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禁止協議。除上述必備的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在競業禁止協議中對與該協議發生爭議時的爭議解決方式、或在某些條件滿足時協議自動終止,企業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者分別承擔履行協議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等情況進行約定,從而盡可能的保護好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本文摘自唐湘凌律師主編的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唐湘凌律師,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湖南邵陽人。主要服務領域為公司法、知識產權等領域。在商業秘密領域,唐湘凌律師辦理過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唐湘凌曾成功代理商業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歡迎委托唐湘凌律師為企業制定保密制度保護商業秘密或者辦理商業秘密相關案件,郵箱:,電話由于唐湘凌律師辦理過大量商業秘密案件,在商業秘密領域比較有影響,并就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多次接受知識產權報、科技日報等全國性報社采訪。以下為唐湘凌律師關于商業秘密保護觀點的報道:知識產權報第文章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若干問題:唐湘凌律師辦理過多起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深有感觸,“一些企業籠統的以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業秘密,實際上司法機關會因為該類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而駁回?!敝R產權報文章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若干問題:唐湘凌律師認為,鑒于地方基層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發案率不高,有時一個基層法院幾年都遇不到一個侵犯商業秘密案,加之商業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基層法院缺乏辦案經驗,比如這次會上研討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漢一個基層法院受理的第一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案件,該案從公安立案偵查到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歷經一年多的時間,現在法院審理又面臨截然相反的兩個鑒定結論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交給從未有類似案件審判經驗的基層法院審理實是勉為其難。建議參考目前有關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案件的管轄規定,將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審理權上收至省會城市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萍既請笪恼绿圩呷?技術秘密如何留下企業要增強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但不能以“侵犯商業秘密”為借口打擊競爭對手:唐湘凌律師說,“根據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檢、法機關均有委托鑒定的權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鑒定的權利,在實踐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會委托鑒定,這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的現象?!笨萍既請笪恼绿圩呷?技術秘密如何留下企業要增強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但不能以“侵犯商業秘密”為借口打擊競爭對手:關于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應做的工作,唐湘凌認為,企業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預防性工作,例如劃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建立秘密資料的存檔管理制度;涉密計算機不聯網;對企業員工進行商業秘密法律知識培訓;與員工簽署的保密協議;與可能接觸較高級別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簽署保密協議時,一定要根據其接觸或可能接觸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劃定、明確保密的具體內容?!?科技日報文章不能以“侵犯知識產權”為借口打擊競爭對手:唐湘凌律師建議,鑒于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非常復雜,希望有關方面參考馳名商標司法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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