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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資料可編輯 目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第一章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2第二章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4第三章 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7第四章 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0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12第六章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15第八章 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18第九章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23第十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25第十一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33第十二章 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35第十三章 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37第十四章 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39第十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45第十六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50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4特殊作業規程58第一章 斷路作業安全規程58第二章 動火作業安全規程61第三章 吊裝作業安全規程69第四章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75第五章 高處作業安全規程80第六章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程88第七章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程93第八章 臨時用電管理規程99第九章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101環境保護105第一章 環保管理制度105第二章 環保設施管理制度113第三章 在線監控系統管理辦法11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企業安全費用的投入,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安全、職業健康、消防和治安防范的經費管理。第三條 定義:1、安全經費指包括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消防和防盜設施(設備)采購、安裝、調試、檢測、維修保養費用,以及對其進行安全技術改造或技術升級發生的費用;安全教育和培訓費用;保安人員管理費;勞保用品(具)和保健品費用;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作業現場有害物質檢測費用;隱患整改費用;事故處理和救援費用;安全先進個人(單位)的獎勵費用,其它與安全、職業健康、環境、消防、治安有關的費用等,下文統稱安全經費。2、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管理,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下文簡稱風險抵押金。第四條 職責1、公司最高管理層負責組織編制、審核、批準安全經費預算,并提供相關資源,確保各項安全經費有效投入。2、財務經理負責籌措資金,確保安全經費預算的順利實施,并協助做好安全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預防挪用安全經費。3、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年度安全經費預算的編制工作,并對實際的安全投入進行監控和調整,確保安全經費得以高效利用。 4、各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安全經費預算,并上報安全環保部。第五條 安全經費預算編制1、每年度12月份,各個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收集、匯總下一年的安全經費支出項目,報給安全環保部。2、各部門在安全經費支出項目調查階段,應廣泛征詢部門員工的意見,鼓勵員工積極提出改善建議,確保不安全狀態被及時發現和控制,將事故消滅于萌芽狀態。3、安全環保部負責收集、匯總各部門的安全經費預算,對安全經費支出項目進行優化平衡,并結合公司安全現狀進行增補,確保安全經費支出項目全面、科學、高收益。4、安全環保部經過評估后,編制公司安全經費預算,并上報公司最高管理層核準,經最高管理層批準后移交財務部實施。第六條 安全經費保障1、公司按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2、財務管理部每月底,根據公司的現金流情況和安全經費預算情況,為下月提留足夠的現金,確保安全經費支出項目順利落實。3、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第七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由財務部主導,并會同安全環保部根據當地安全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的要求執行,具體實施由財務部負責管理。第八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和解釋。第二章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環保、職業衛生以及消防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例確認和竣工驗收五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2、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確保施工質量3、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范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 產使用;4、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后,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 入使用;5、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 ,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 ,必須執行以下規定: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 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條件要求。2)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3)設備選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 定的要求。4) 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4、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 ,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5、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 和技術。6、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 、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7、公司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和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第四條 對于未按本制度執行的,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罰。未經公司審查或同意,強行施工或投產的項目,發生事故或造成嚴重職業危害的,要追究批準施工者或投產者的法律責任。第五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和解釋。 專業整理分享 第三章 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各類設施、設備能安全正常運行,防止設施、設備事故發生,而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設備設施選購1、必須堅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設備設施選購原則,要求做到設備運行中,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同時,確保操作過程的安全。2、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工藝要求、廣泛搜集信息 (國際、國內本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設備安全可靠程度,價格、 售后服務等);經過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實施。第三條 設備設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1、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2、制定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3、安裝安全防護裝置 ,4、員工培訓,內容包括設備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經考驗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第四條 設備設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1、設備操作人員須每天對自己所使用機械做好日常保養工作,生產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給予排除。2、為便于操作人員日常維護保養,設備主管按照技術要求參數制定相關標準。第五條 預檢預修,是確保設備正常運轉,避免發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設備主管根據設備狀況和使用壽命,預先制定出安全檢修周期和檢修內容,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將設備質量保持在最好狀態,確保設備從本質上的安全性。 第六條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1、設備運行與維護堅持 “實行專人負責 ,共同管理”的原則。2、操作人員要做好 的工作:1)自覺愛護設備,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2)做好設備運行前、中、后的維護保養 ,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3)建立設備保養卡片,做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記錄;4)保持設備設施清潔,場所窗明地凈,環境衛生好。 第七條 設備設施檢查制度:1、維修人員,每周對生產設備進行檢查一次;2、每半年由使用部門會同維修人員,根據生產需要和設備實際 運轉狀況,制定設備大修計劃,設備大修前必須制定修理工時,停歇時間,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維修費用;3、設備大修完工后,必須進行質量檢查的驗收;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領導、設備管理人員、部門經理、維修人員負責,按照事先規定的項目內容進行檢查打分,評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繼續使用,提出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等。第八條 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及報廢的管理工作1、設備報廢的基本原則: 國家或行業規定需要淘汰的設備; 設備已過正常使用年限或經正常磨損后達不到要求; 設備發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無法修復或修復不合算; 設備使用時間不長,但因更合理更經濟先進的設備或生產使用時需要更換的; 從安全、精度、效率等方面,已落后于本行業平均水平,符合以上情況的設備均可申請報廢。2、設備報廢手續: 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技術部門確認并簽署意見; 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填寫報廢申請單上交技術部門審核,經副總理批準,移交財務部門結算手續3、設備改造的基本要求: 須經技術論證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設備的綜合安全技術水平,經濟上合算的; 設備改造要持謹慎負責的態度,切勿輕易蠻干,必須按照申請、論證、批準的基本程序運程。第九條 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過程中的記錄制度建立設備技術管理檔案,即在設備生產全過程的狀態,按照設備選別、維護保養、維修、更新改造、報廢處理等程序運行,由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名確認保存。第十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和解釋。第四章 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較大危險設施的管理,保證公司員工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公司危險危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較大危險設施的管理,目前公司較大危險設施主要是聚合釜、導熱油系統。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公司較大危險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指導和督促各工序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將重大危險源各項工藝指標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第四條 設備主管人員負責建立較大危險設施的臺賬,對較大危險設施運行完好負責,指導和督促各運行班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定期對較大危險設施的相關設備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并做好相應記錄,保證其設備設施安全正常運行。第五條 安全環保部職責 1安全環保部建立公司較大危險設施檔案,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局備案。按照國家規定對公司較大危險設施定期進行評估。 2安全環保部根據公司專項應急預案,組織較大危險設施緊急事故搶險救災日常演練。 3負責較大危險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編制考核細則,定期考核本制度的執行情況。第六條 各生產班組須根據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生產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行隊對較大危險設施的工藝狀況和日常巡回檢查情況要及時作好記錄。第七條 每周使用班組對較大危險設施進行常規安全檢查,并保存記錄;每月有安全環保部、運行經理、設備主管人員聯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后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時,檢查班組常規安全檢查記錄。 第八條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第九條 設備設施的維護應按照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消防安全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程、防火防爆管理規程、動火安全操作規程及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并做好檢查與檢修記錄。第十條 設備設施的運行應按照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進行作業,并做好運行記錄。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與保養,定期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證事故發生后能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確保其始終處于監控狀態。 第十三條 各類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齊全、靈敏、完好,符合有關規程和規定的要求,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應針對較大危險設施可能發生的事故,每年組織至少兩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第十五條 安全環保部應定期對較大危險設施做出安全評估報告,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須及時進行整改,保證較大危險設施隨時處于可控狀態。 第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責,保證較大危險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公司生產經營秩序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較大危險設施的運行、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進行管理,對違反該規定的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第十八條 各運行隊應在本區域范圍內督促相關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反規定人員視情節輕重報公司進行處罰。第十九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和解釋。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本公司暫無重大危險源第六章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第一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衛生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原則。第二條 加強對公司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健全職業病管理的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提高本公司職業病防治水平。第三條 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公司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工藝和材料;公司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治工作,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30日內,安全環保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職業危害主管部門完成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第五條 綜合管理部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第六條 公司不得聘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綜合管理部應當及時將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安全環保部要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防治設備和個人防治用品。第八條 由安全環保部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每年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由其出據檢測結果和評價報告,并將檢測結果通過公司各部門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牌告知員工, 第九條 職業危害控制措施:1、對于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的工藝設備,應使用密閉的生產設備,并要加強維護和檢修,杜絕跑、冒、滴、漏。2、生產中產生粉塵的工序,應有除塵、防塵措施,應設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并對作業場所進行及時清理,保持整潔。對除塵、防塵、通風和排風裝置要加強管理,保證完整良好,不得擅自移作它用和拆除。3、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運行隊內除值班室外,不得設置其他居住房屋。4、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藥品、防護設備、報警裝置和防護用品,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5、對具有毒害物質的設備、容器、管道等進行檢修時,執行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程。第十條 在線監測人員負責實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對監測的數據應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和相關領導。第十一條 實行職業病報告制度,對檢查中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安全環保部門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職業病的診斷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承擔,員工依法進行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公司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收集好日常監督檢查資料,并立卷歸檔。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用品的管理,充分保障員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各單位在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用品的管理。第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根據崗位勞動防護要求制定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動防護用品年度需求計劃和臨時需求計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和記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員工上崗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情況。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提供崗位工作人員名單,監督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第五條 采購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綜合管理部負責接待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與維護保養。第六條 各單位負責內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和臺帳建立、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的建立、督促個人勞動用品的使用管理。第七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臺帳和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并進行存檔管理。第八條 采購部在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同時,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特種勞保用品還必須提供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勞防保用品生產許可證第九條 安全環保部對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和技術要求進行監督,參與對每批到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建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驗收登記臺帳,及時向上級領導進行信息反饋。第十條 安全環保部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須按勞動防護用品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要求,按相關規定定期檢驗或報廢。第十一條 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安全環保部編制,綜合管理部進行審核,分管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審批后執行。第十二條 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和發放程序員工勞動防護用品按公司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到期后,由各部門安全員按規定填寫領料單,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持領料單和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到安全環保部登記、簽字確認后,憑領料單到庫房領取。第十三條 員工工作崗位變動或離職,由員工持員工調動通知單或員工辭職申請報告,按以下程序進行辦理:1、員工辭職時,必須持本人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和員工辭職申請報告,由綜合管理部人事主管辦理辭職手續。對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鞋未到使用期限且不滿半年的,須按規定使用時間比例折算收取離職人費用。2、員工內部調動時,應由綜合管理部人事主管進行登記,安全環保部和各單位根據工種變化,變更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和員工防護用品領用臺帳。第十四條 安全環保部根據安全環保要求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進行解釋,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技術要求進行監督,并及時向上級領導進行信息反饋。第十五條 長期(6個月以上)因各種原因休息的員工,可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第十六條 對使用方法比較復雜的防護用品,如呼吸器等,安全環保部和各單位必須組織進行培訓演練,確保員工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第十七條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防護要求,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認真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否則按照違章處罰。第十八條 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安全環保部審核同意后更換。對非因工造成的勞動防護用品損失,損壞單位或個人應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進行賠償。第十九條 部分公用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呼吸器等,由安全環保部統一進行發放、登記和維護。第二十條 員工到生產區域相應特種崗位應佩戴防護眼鏡,外來人員由接待人員到綜合管理部領取相關防護用品。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內部調入公司的人員,須根據原單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間進行連續計算。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第八章 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并將事故隱患消除掉,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而制定。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公司全體員工。第四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生產工藝的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參加公司組織的定期安全檢查,綜合安全檢查,第五條 設備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對鍋爐及壓力容器、電氣裝置、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廠房建筑、運輸車輛等的專項檢查和防雷電的季節性檢查,參加公司組織的綜合檢查。第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公司的綜合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危險化學品、防塵防毒、防火防爆、清潔衛生專項檢查、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的季節性檢查。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運行隊應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第八條 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專業檢查、不定期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第九條 公司級綜合檢查每季度一次,部門級綜合檢查每月一次;專業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季節性檢查應根據季節性檢查內容不同,在相應的季節來臨前進行相應的檢查;不定期檢查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節假日檢查應在節假日前的一周內進行,主要包括春節、清明、勞動節、中秋、國慶和元旦等節日前的檢查;日常檢查由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每日進行。第十條 綜合性大檢查內容1、領導是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生產納入本單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做到生產與安全“五同時”;安全與生產、進度、設備、節能、發生矛盾時,做到“四服從”;安全生產是否執行了“首長負責制”;對安全工作有功人員是否做到了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是否做到了“四不放過”嚴肅處理。2、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有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是否存在安全與生產相對立的觀點,是否有冒險蠻干,麻痹和僥幸思想;查對忽視安全生產思想的違章行為是否敢于批評斗爭。3、各部門是否嚴格認真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責任制、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4、崗位上勞動紀律執行情況,是否有違章違紀情況。5、生產現場是否有隱患:查生產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狀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灼燙等不安全因素。6、 查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有無安全隱患。第十一條 專業性大檢查內容1、對壓力容器、電氣裝置、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及壓力容器、電氣裝置、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防塵防毒、防火防爆、消防設施(滅火機、消火栓、消防泵、消防車等)、清潔衛生、生產工藝等進行專業性檢查、檢測。(有重復)2、檢查以上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檔案臺帳、檢維、修記錄、生產記錄是否完整及時。第十二條 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內容1、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觸電等設備設施的完好情況進行檢查。2、防雷設施是否通過外部檢測。第十三條 日常安全檢查1、各職能部門每天應該深入生產現場,在各自的專業工作范圍內進行安全檢查,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檢查應做好相應的檢查記錄。2、班組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班和班中巡回檢查職責,特別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危險源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逐級報告有關職能部門解決。第十四條 檢查小組成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正確穿戴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各安全檢查組織者負責編訂安全檢查表,每次檢查按相應的安全檢查表科學規范開展檢查活動。安全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安全檢查總結,做到安全檢查監督工作有標準、有記錄、有糾正、有反饋、有考核。第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應對安全檢查中所查出的隱患進行原因分析,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第十六條 各部門接到“整改通知書”后,必須立即著手進行整改。職能主管部門要對整改項目落實及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和考核等。 第十七條 安全檢查中查出的暫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臨時性的措施而外,應分別納入技措,安措、計劃檢修、年度大修等,進行限期解決。第十八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環境安全部匯總并存檔。第十九條 公司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集團公司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整改一定要做到 “三不交”即個人能整改的不交班組,班組能整改的不交部門,運行隊能整改的不交公司。第二十一條 隱患整改完成后,應由整改部門填寫整改回執單交整改簽發部門驗收。第二十二條 整改簽發部門接到回執單后,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整改驗收。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是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重要工作。因此,各部門及每一位員工都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應本區域內范圍內督促相關人員嚴格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部門人員違反規定的由部門內部處理,外部人員交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第二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各自所管轄的范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該規定的人員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安全環保部負責修訂、完善和解釋。第九章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各級人員對各自的安全直接負責的責任體系,確保公司生產安全和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所有人員。第三條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第四條 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主管領導。第五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第七條 各級人員對各自的安全直接負責。第八條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目標:1、無重、特大火災和重大爆炸事故及中毒事故發生。2、無死亡事故。3、無環境污染事故。4、全年重傷負傷率為零。5、全年輕傷率4。5、職業病人數為零。第九條 部門或個人安全生產責任內容以下發部門或個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任務)為準。第十條 考核頻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考核,年終對各部門進行年度考核。第十一條 考核內容主要對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在考核期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第十二條 考核標準及獎懲辦法1、考核的標準根據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公司下達的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2、由各職能部門對各單位在本月(年度)目標任務的完成及安全生產獎懲情況進行統計,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考核情況送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后報財務部與公司每位員工績效掛鉤。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反饋考核后,綜合管理部將考核結果通知員工本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考核結果不滿意者可以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異議,由綜合管理部協調相關部門或公司管理人員復議,復議決定之結果即為最后核定之考核結果。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運用根據考核結果,綜合管理部將對被考核人員采取有關措施,如進行培訓、調整工資、獎金待遇、調整級別或職位等。同時部門負責人與員工共同針對考核中未達績效的部分分析原因,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部門負責人有責任為員工實施績效改進計劃提供幫助,并跟蹤改進效果。第十五條 考核結果存檔考核結果由綜合管理部進行保存。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第十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以適應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培訓教育。通過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員工加強安全工作的責任自覺性,增強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術水平,增強防護能力,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職員工,以及進入公司生產現場施工、參觀、學習、實習等人員。第三條 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必須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并取得安全管理資格證上崗。其他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的培訓取得安全技術作業證上崗。新提升或新調轉的領導干部,必須接受干部任職前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領導工作。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職責1、負責制定和修訂公司安全培訓制度;2、負責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及其費用計劃和控制;3、負責全面實施崗前教育培訓、特殊工種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及素質教育培訓;4、檢查、考核安全培訓實施效果,并提出改善方案及獎勵方案;5、負責公司外培人員培訓的審批工作;6、負責員工培訓檔案的建立和歸檔工作。第五條 其它部門職責1、制定、呈報本部門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報綜合管理部批準后實施;2、舉辦本部門專業培訓課程及上報實施方案;3、編撰本部門專業培訓教材;4、檢查評定本部門培訓效果。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須召集有關部門制定公司員工在職培訓規范,為實施培訓提供依據,其內容包括:1、各部門工作職務分類;2、各職務類別培訓課程及總課時;3、各培訓課程教學大綱。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組織機構,職能改變后或因新技術、新設備的引進導致生產條件及工作過程發生變化時,綜合管理部應根據實際需要對培訓規范進行修訂。第八條 各部門應根據公司年度培訓計劃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的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教學大綱報綜合管理部。第九條 各培訓課程的主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職工培訓實施計劃表,報綜合管理部審核后,通知有關部門人員。第十條 臨時性培訓課程需要填寫職工培訓實施計劃表,報綜合管理部審核后實施。第十一條 新上崗員工(包括臨時工,培訓,實習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新上崗從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后,才準許進入操作崗位。安全培訓由綜合管理部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責任單位為安全環保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主要內容如下: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4、有關事故案例等;5、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第十三條 二級安全教育(部門、運行隊)責任單位為所屬部門運行隊,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主要內容如下:1、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2、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3、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6、本運行隊(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8、有關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第十四條 三級安全教育(班、組)責任單位為所屬班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主要內容如下: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第十五條 公司員工在轉崗、下崗再就業、干部頂崗或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運行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第十六條 對外來參觀、學習的人員要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培訓,講明注意事項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并有專人陪同以確保參觀人員的安全。第十七條 對承包商及外來施工單位的人員在入廠前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后發放入廠證方可進入廠區。在進入到運行隊作業前應由相關單位對其進行現場安全培訓。第十八條 公司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由相關部門編寫新的操作規程,并運行隊對專人對有關員工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第十九條 公司日常安全教育主要是開展班組安全活動,做好基本功訓練。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企業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第二十條 公司安全環保部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第二十一條 班組安全活動主要內容包括:1、學習國家和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知識;3、討論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6、開展查隱患、反習慣性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8、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9、其它安全活動。第二十二條 班組安全活動每月至少一次,運行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參加所屬的班組安全活動。安全環保部的安全管理人員每兩個月到各個運行隊參加活動不少于一次。公司級分管領導每季度到每個運行隊不少于一次。第二十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需參加國家安全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每年要參加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安全管理人員和各種專業工程技術人員需每年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培訓與考核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安排,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第二十四條 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崗位技術技能、崗位風險管理、應急演練等方面。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頒發安全技術作業證并持證上崗,安全技術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核查,嚴禁無證上崗。第二十五條 各運行隊每年對應急預案(包括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進行培訓,培訓頻率為每年兩次。第二十六條 各運行隊及公司各部門每年安排法律法規的培訓至少一次,培訓時間以綜合管理部培訓計劃為準。第二十七條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已發生的事故應在安全培訓計劃中做變更補充,并由安全環保部組織相關單位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第二十八條 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二十九條 培訓主辦單位應依據員工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時實施計劃,并負責該培訓的全部事宜。第三十條 各項培訓計劃實施時,參加培訓的員工應簽到,綜合管理部應切實了解上課、出席情況,參加培訓的人員應準時上課,因故不能參加須辦理請假手續,對于曠課、遲到、早退、不專心培訓的學員參照公司人力管理制度進行獎懲規定處罰。第三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定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成果,并督促加以改正、完善。第三十二條 各項培訓結束后,應有相應的考試、測驗,由主辦單位或教師負責監考。第三十三條 各項培訓考試因故缺席者,事后一律補考,不參加補考者,一律以零分計算。第三十四條 培訓考試的成績、成果報告作為上崗、考績和晉升的重要參考。第三十五條 各期培訓結束后,授課老師應于一周內評定出學員的成績,登錄職工培訓考試成績單,作為員工個人完整的培訓檔案。第三十六條 主辦單位應在培訓結束一周內填報培訓總結表、考試成績表、評定表,交綜合管理部備案,經核實后支付課時費用。第三十七條 各期培訓結束后,主辦部門可讓學員填寫員工培訓意見調查表,以正確評估培訓效果及為今后舉辦類似培訓提供參考。第三十八條 公司及各部門為適應生產、工作、晉升需要,推薦有關人員到外接受培訓,應事先填報計劃,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后,并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到綜合管理部辦理相應的手續。對凡屬特殊工種人員,均應到國家相關職能機關接受專業培訓,取得國家授權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后持證上崗,同時應與公司簽訂服務期協議。第三十九條 公司鼓勵員工參加各類專業培訓、自學成才,對因通過自己努力而取得專業等級證書者,公司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第四十條 外派受訓人員返回后,應將有關資料,包括教材、考試成績、結業證書及培訓個人總結等送綜合管理部存檔。第四十一條 外派受訓人員應將接受培訓時所學的知識整理成冊,作為學習材料在綜合管理部的組織安排相關人員授課。第四十二條 凡參加外派培訓人員應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按程序報批。第四十三條 公司鼓勵授課老師自編教材、講義,并在業余時間授課,自編教材講義及小時費用標準按人力資源管理培訓制度相關內容執行。第四十四條 凡舉辦各種安全培訓均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第四十五條 綜合管理部在對員工進行年度考績、晉升等工作時,應參考受訓人員的培訓成績等。第四十六條 凡屬公司計劃內或臨時性培訓,均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具體程序是個人或部門申請,報綜合管理部核準,經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后,具體實施培訓計劃。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安全環保部。第十一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一切涉及特種作業的部門和特種作業人員。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第四條 特種作業包括1、電工作業;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5、登高架設作業;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7、壓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業;9、國家規定的其他作業。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年齡滿18周歲;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取得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每兩年參加一次復審。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第八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按照國家規定對外聯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和審證工作。第九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交由綜合管理部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公司按規定對相關部門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由安全環保辦公室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綜合管理部應建立好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收繳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1、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2、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安全環保辦公室。第十二章 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保護公司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財產安全, 逐步實現作業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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