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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章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證據裁判原則第二節直接言詞原則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導學本章主要討論了證據法的四項基本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自由心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本章的學習中,應該重點掌握四個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本章的理論性比較強,在掌握的過程中應該注意結合具體的訴訟制度加深理解。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節證據裁判原則
【3—1】某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A利用其擔任某有限公司倉管員職務的便利,將廠內倉庫存放的一批電子元器件偷出公司,并將上述贓物藏匿在自己的出租屋內準備變賣。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將A抓獲歸案并在其住處繳回上述贓物。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高等教育出版社(1)抓獲經過;(2)證人曾某某、丁某某、符某、李某某、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3)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4)價值鑒定意見。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屬實。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犯罪事實,判決A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問: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種類都有什么?
高等教育出版社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裁判者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在現代訴訟制度下,證據裁判原則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義:對事實問題的裁判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節直接言詞原則【3—2】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我國有位法官這樣說道:“法官應當訓練自己具備一種從當事人言詞之外另行獲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審中,我一般都兩眼直視著當事人,尤其當事人陳述關鍵案情的時候,一定要認真注視對方。在與法官的對視中,有的當事人可能會轉移視線,語音打顫,有的當事人則目光堅定,言詞懇切,這為準確地判斷案情提供了寶貴的第六感”。問:根據直接言詞原則,分析上述法官的言論是否具有合理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直接言詞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的、適用于審判階段的訴訟基本原則。在訴訟史上,直接言詞原則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為克服糾問式訴訟模式下書面審理方式的弊病而提出的一項訴訟基本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其實是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辯論原則的簡稱。直接審理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含義:在場原則與直接采證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言詞辯論原則,又稱口頭原則,是指法庭的審理程序原則上應當采取言詞陳述的方式。第一,參加法庭審理活動能夠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攻擊、防御等各種訴訟活動。第二,各種證據都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提交法庭,證據調查應當以口頭方式進行。
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據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現代法庭審判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具體規則:1.法庭審判必須在被告人、檢察官等親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須出庭作證。3.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采納必須親自進行。高等教育出版社
4.法庭審理須持續而集中地進行,一般不得間斷。
5.從事法庭審判的法官須自始至終地參加審判,不得中途更換。高等教育出版社在適用范圍上,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受到兩方面的限定:第一,該原則一般只適用于普通審判程序,而不適用于簡易審判程序。第二,該原則一般只適用于初審法院針對實體法事實問題而展開審判活動。初審法院針對程序法問題進行的裁判活動,以及上訴法院僅就法律問題進行的審判活動,一般不適用直接言詞原則。
【3—3】張某開有一書店,自2013年3月起,張某多次從李某書店購進書籍。雙方的買賣方式是:張某需要進書時,隨時電話通知李某,李某便將張某所要書籍捎給張某,張某再把書款打到李某提供的銀行卡上或者采用現金方式支付。每過一段時間,雙方結一次賬。通過此種方式,原、被告數次買賣書籍,直至2015年5月,雙方因故停止交易。2015年6月11日,李某到張某的書店結賬,發現張某共欠書款26800元。張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條。后此書款經李某多次追要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張某還款。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高等教育出版社張某辯稱,欠款數不屬實。張某向法院提交兩張日期分別為2014年10月5日、2014年11月20日的銀行卡回單,回單顯示張某兩次通過銀行卡向李某匯款共21000元。張某稱,在以前算賬時,因兩張銀行卡回單在家里放著,未拿到書店,所以沒有從欠款中扣除,現在只欠李某5800元。張某還向法院提交2015年6月10日李某列出的兩張賬單,上面沒有列上此兩次匯款。李某稱,雙方算賬也不僅限于書面形式,還有很多口頭結算的情況。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高等教育出版社李某稱,張某提交的兩張賬單,是張某在與原告最后一次算賬的前一天,在張某自己的書店里單方列出的,它只是雙方算賬內容的一部分。張某所稱的兩次用銀行卡匯款21000元,已在以前算過了,不應再從欠款中扣除。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及理由如下:(1)原、被告2015年6月11日算賬之前,原、被告有長期的業務往來,對買賣書籍的數量及貨款也進行過多次結算。結算后,原告并不收回“銀行回單”。因此被告所稱的21000元,極有可能在此清單之外已經進行了結算。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高等教育出版社(2)2015年6月11日算賬的地點是被告的書店。在當時,被告完全有條件拿出來結算。(3)被告出具欠條時,通常應該在欠條上注明,“銀行回單”上的款項未從欠款中扣除之類的相關情況,但事實上,被告出具的欠條上沒有任何說明。(4)按照通常的理解,2015年6月11日經雙方算賬后,此欠條應認定為,原、被告對欠條形成之前所有的債權債務清結之后的最后結果。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高等教育出版社綜上,原告稱“銀行回單”上記明的21000元已經在欠條形成之前為被告付款結算過,更為可信;被告稱事實不符合常理和邏輯。依據上述理由,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欠款26800元的事實。問: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什么?體現了哪項證據法原則?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節自由心證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是指法律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和如何運用不作預先規定,而由事實裁判者根據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對證據的證明價值做出判斷的法律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對證據的自由評價;二是裁判者將內心確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高等教育出版社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指由事實裁判者獨立自主地對證據作出評價,而不是由立法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預先的規定。一、對證據的自由評價高等教育出版社具體包含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自由心證原則是在證據裁判原則基礎上發揮作用的。第二,所謂“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相對于法定證據制度而言的。第三,“對證據的自由評價”是相對的。
高等教育出版社“內心的確信”是指事實裁判者在認定事實時應當達到的認識程度或認識狀態。在證明標準層面上,所謂“內心確信”,首先,是指裁判者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即確信其為真的主觀心態;其次,裁判者心證的內容是法官主觀上視其為真相與思想、自然和經驗規則的統一;最后,心證的對象是事實主張的真相。二、裁判者將內心確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明標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節誠實信用原則
【3—4】原告英國A公司于1937年將其倫敦的公寓整幢租給被告B公司,租期為99年,每年租金2500英鎊;在該租約下,被告再將此公寓分租出去。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倫敦人去樓空,被告承租的公寓大部分無人問津,因此,原告同意被告的請求,將租金減至一半即1250英鎊,溯及至契約簽訂時生效。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倫敦人民自鄉間返回,被告承租的公寓亦告客滿,原告因此要求租金仍以每年2500英鎊計算,并補交削減的租金。高等教育出版社法院判決對于原告補交1939年至1945年的少付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在判決中,法官說,“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已表示接受少數數目以清償較大數目之債務,經債務人業已依約履行,縱債務人未給予債權人其他的酬勞或約因,此項約定即生效力,禁止債權人再違反先前之允諾”。問:法官的判決的理論基礎是什么?
高等教育出版社誠信原則在民事證據法上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禁反言。禁反言的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前后不一致的行為,從而侵犯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以維護程序的穩定和權威。2.真實義務。即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故意為虛假陳述的義務。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證據法上的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與民事證據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針對當事人不同的是,刑事證據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側重于規范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等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權力的訴訟主體。此外,隨著被告人、被害人訴訟地位逐漸提高,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濫用證據方面的訴訟權利也具有積極意義。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刑事證據法上的體現高等教育出版社引導案例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接到原已相識的被害人何某(香港居民)的電話,得知何某從香港來滬,并約其去酒店見面。當晚8時許,陳某攜帶裝有事先購置的砍刀、尖刀、繩、膠帶、注射針筒、紙張等作案工具的“BOSS”牌皮包,來到何某入住的上海市西藏南路381號華美國際酒店702房間。雙方見面閑聊片刻后,陳某突然從皮包內拿出砍刀,向何某索要15萬元港幣。高等教育出版社在陳某威逼下,何某稱身邊未帶巨款,包內只有少量現金,陳某如果要可以拿去。陳某遂用繩子捆住何某手腳,持注有紅色液體的針筒,佯裝要給何某注射艾滋病毒,并佯裝打電話對外聯絡,謊稱樓下有同伴協助,以此向何某施加壓力,繼續索要錢款。何某提出可以打電話給香港的朋友,讓朋友幫助籌錢后帶到上海。在得到陳某應允后,何某即打電話與香港朋友聯系,并借此機會用陳某聽不懂的方言向朋友暗示自己已遭到劫持,要求朋友為其報警。高等教育出版社在等待警方解救期間,何某告訴陳某,錢款要在6月4日方能到手。陳某進而將索要錢款的數額增加為港幣20萬元,逼迫何某按其所述先寫下一張草稿,再照草稿拳寫了一張“何某2005年4月8日借陳某港幣20萬元”的借條,同時將何某放在包內的港幣3340元和人民幣600元劫走。2005年6月3日下午4時許,上海警方接到香港警方轉來的報案后,沖入華美國際酒店702房內,解救了被捆綁的被害人何某,抓住了被告人陳某,并從陳某身上繳獲了港幣3340元和人民幣600元及其作案工具砍刀、尖刀、紅墨水、注射針筒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經驗傷:被害人何某的右手虎口、左手食指、右面頰被刀劃傷并伴有感染,經上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案發現場注射針筒內提取的紅色液體,與被告人陳某包內的紅色墨水為同種紅墨水。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被害人何某2005年6月3日、2005年11月14日的陳述筆錄,主要內容為:經人介紹在深圳認識了被告人陳某,當時他沒有工作,我準備讓他到我在北京開的公司里做業務,但他在北京住了5天就走了,說是家里有事。后來與陳某有一些來往,有時候我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朋友來內地,叫他幫忙去接一下,至于他們之間怎么給錢,我從不過問,但我沒有叫他做過什么特殊的事,在經濟上也與他沒有糾葛。陳某雖然到過香港我的家里,但沒有叫我給他寫過借條。這次我來上海打電話叫他,是想和他聊天,沒想到他會拿出刀來要錢。他用刀逼著我,又用繩子捆我,還暗示樓下有他的同伴,他們有槍,等等。先是向我強索港幣15萬元,我說身邊沒有巨款,要給香港的朋友打電話,籌到款后送到上海來。陳某同意我給香港朋友打電話。在我給香港朋友打電話籌款期間,高等教育出版社他又把索款的數目增加到港幣20萬元,還逼迫我按照他的口述寫下一張借條,我放在包內的港幣、人民幣也被他劫走。2.證人林某2005年6月3日的書面證言,證明何某給林某打電話,通過林某向香港警方報警的經過。3.證人谷某、童某2005年11月18日的書面證言,證明公安人員解救何某、抓獲陳某以及從陳某身上繳獲所劫港幣、人民幣的經過。高等教育出版社4.證人趙某的當庭證言,證明陳某帶入作案現場的皮包和領帶的來歷,以及陳某曾說過其腹部的傷疤是為老板做事所傷,但具體為哪個老板做事、做了什么事不清楚。5.證人劉某的當庭證言,證明陳某于2002年底在滬受傷后曾說過是為老板受傷,但未說明是為哪個老板受傷。6.視聽資料、電話記錄以及抓捕經過的書面材料,證明公安人員解救何某、抓獲陳某的經過。高等教育出版社7.現場勘查筆錄,現場錄像以及在現場提取的刀、繩、注射針筒、墨水瓶等物品照片,扣押清單,證明案發現場概況以及陳某的作案手段。8.上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于2005年6月13日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在案發現場提取的注射針筒內的紅色液體,與陳某包內的紅色墨水為同種紅墨水。9.經何某確認系其書寫的借條草稿1張、借條1張,證明陳某向何某索要錢款的數額。10.何某傷勢照片、驗傷通知書,證明何某在被劫過程中受傷的情況。高等教育出版社11.香港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記錄、華美國際酒店住宿登記等,證明何某的身份、出入境情況以及本案案發時間、地點。12.贓款扣押及發還清單,證明陳某當場劫得的港幣和人民幣現金數額及贓款已發還給何某的事實。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問:(1)法院根據什么認定了本案案情?(2)本案的審理過程體現了哪些證據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某市人民檢察院訴劉某挪用資金案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劉某指使三晉公司的出納馬某將三晉公司賬上的15萬元轉到福涌公司賬上,10月16日又轉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證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內,供其炒股使用。除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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