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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年法律職業資格(客觀題)重點考點大全1.法的價值沖突解決原則-價值位階原則: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先于在后的價值。例如,自由、正義與秩序,一般認為自由>正義>秩序。-個案平衡原則:同一位階的價值沖突時,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比例原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另一種利益時,不得逾越達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為維護公共秩序,必要時可能會實行交通管制,但應盡可能實現最小損害或最少限制。2.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是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并非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直接規定法律規則,有的條文規定法律原則、法律概念等。-一個法律規則可以通過多個法律條文來表述,一個法律條文也可能包含多個法律規則。3.法的效力范圍-時間效力: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一般采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但有利追溯除外。-空間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范圍內發生效力。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對人的效力:我國采用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4.法律關系的分類-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合法行為而產生,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保護性法律關系是因違法行為而產生,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縱向(隸屬)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法律關系:縱向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不平等,如行政法律關系;橫向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平等,如民事法律關系。-單向(單務)法律關系、雙向(雙邊)法律關系和多向(多邊)法律關系。5.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法定原則:法律責任必須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公正原則: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公平、合理,做到責罰相當。-效益原則: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追求法律責任效益的最大化。-合理性原則:在設定及歸結法律責任時考慮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使法律責任符合基本的社會倫理和道德觀念。6.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基本人權原則:憲法以保障人權為出發點和歸宿。-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法治原則: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7.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范圍廣泛,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性原則: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地方享有一個投票權,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職業等因素享有特權或受到限制。-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秘密投票原則:選民不署自己的姓名,親自書寫選票并投入密封票箱。8.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文化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如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等。10.國務院的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11.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12.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13.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公信原則:物權變動經過公示的,即使標的物的出讓人事實上無處分權,善意受讓人基于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14.合同的訂立-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5.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16.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17.犯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和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18.正當防衛-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目的正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19.緊急避險-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危險正在發生、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具有避險意圖、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20.刑罰的種類-主刑:包括管制(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拘役(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生命)。-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2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合理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公平公正對待行政相對人,考慮相關因素,符合比例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高效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誠實守信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權責統一原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22.行政行為的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的行政行為。23.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24.行政許可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25.行政復議的范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有關許可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決定等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等。-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26.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27.刑事訴訟的管轄-立案管轄:公安機關受理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人民檢察院受理部分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案件的偵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地域管轄(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和專門管轄(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管轄特定類型的案件)。28.辯護與代理-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進行辯護。辯護人可以是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代理:刑事訴訟中的代理包括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29.刑事證據的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30.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法院調解自愿和合法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辯論原則:當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權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31.民事訴訟的管轄-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適用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特定類型的案件。專屬管轄適用于因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繼承遺產糾紛等提起的訴訟。32.民事訴訟當事人-原告:是指為維護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共同訴訟人:包括必要共同訴訟人和普通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33.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34.仲裁法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獨立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5.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36.國際法的淵源-國際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國際習慣:是指經接受為法律的一般實踐、慣例或做法。-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37.國家主權豁免-概念: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絕對豁免和限制豁免:絕對豁免主張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都享有豁免權;限制豁免則將國家行為分為主權行為(統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管理權行為),只對主權行為給予豁免。38.國際人權法-國際人權憲章: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保護機制:包括報告機制、國家間控訴機制、個人來文機制等。39.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談判與協商、斡旋與調停、調查與和解。-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決。40.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4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適用范圍: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合同的成立: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買賣雙方的義務:賣方有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和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有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的義務。42.提單-概念: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分類:根據貨物是否已裝船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根據提單上有無批注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等。43.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保險責任期間:一般采用“倉至倉條款”。44.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的優惠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各成員。-國民待遇原則:一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在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后,應享受與該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相同的待遇。-自由貿易原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削減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公平競爭原則:成員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45.票據法的票據行為-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46.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損失補償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近因原則:保險人只對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負賠償責任。47.海商法的船舶優先權-概念:是指海事請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等。48.反壟斷法的壟斷行為-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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