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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7001-202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RegulationforLifSupervisoryInspectionandPeriodicalInspection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2023年4月2日

前言

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分別于2022年1月、2022年10月向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技術法規研究所(以下簡稱中國特檢院法規所)下達了制修訂電梯檢驗、檢測相關規則的起草任務書,并成立了相應的起草工作組。根據任務書的要求,中國特檢院法規所組織起草工作組召開多次專題會議,起草形成了《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以下簡稱新版檢規)的征求意見稿。2022年12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以公告形式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和反饋的問題,起草工作組對新版檢規內容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稿。2023年2月,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委員會電梯分委會對新版檢規(送審稿)進行了審議。2023年3月,起草工作組根據專家審議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稿。2023年4月2日,本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發布。

本規則在原有的《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TSGT7001~TSGT7006)和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的基礎上,結合新修訂的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內容和我國典型電梯事故及故障案例分析,整合、調整、優化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程序、內容、要求和方法,為進一步規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提供了依據。目錄1總則........................................................................................................................................(1)2通用要求...............................................................................................................................(1)3監督檢驗程序和要求-........................................................................................................(3)4定期檢驗程序和要求........................................................................................................(4)5附則.....................................................................................................................................(6)附件A電梯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7)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1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促進電梯質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1.2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納入《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經核準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以及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1.3特殊情況

對于采用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電梯,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開展檢驗工作。2通用要求

2.1基本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電梯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見本規則附件A)及以下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

(1)安裝監督檢驗時,對本規則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適用項目進行檢驗;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時,對本規則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適用項目按照監督檢驗要求進行檢驗,對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項目以外的適用項目按照定期檢驗要求進行檢驗;

(3)定期檢驗時,對本規則附件A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適用項目進行檢驗。

2.2檢驗作業指導書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則,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內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記錄(見本規則3.3條和4.4條)的操作規程]以及檢驗記錄格式和填寫要求的檢驗作業指導書,用于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

2.3檢驗儀器設備

檢驗機構應當配備與本規則要求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并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

進行現場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確認儀器設備狀態良好。

2.4檢驗條件

檢驗人員應當確認檢驗現場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進行整機檢驗時,供電電壓及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符合相關規定;

(2)相關區域沒有與電梯運行無關的物品和設備,進行了必要的封閉和防護,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標志;

(3)實施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安排了專業人員,配合檢驗人員實施現場檢驗。

2.5檢驗安全

進行現場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遵守檢驗現場明示的、檢驗機構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業規定。

2.6檢驗中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檢驗人員可以中止檢驗,并且向施工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出具《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見本規則附件B),書面說明原因:

(1)現場檢驗條件不能持續滿足本規則2.4條的要求;

(2)實施檢驗可能造成危險;

(3)進行整機檢驗時,電梯不能正常運行。

2.7檢驗信息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遞、報告或者公示電梯檢驗信息。

2.8檢驗檔案

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見本規則3.3、4.4條)、《通知書》(見本規則2.6、3.4、4.5條)、《電梯監督檢驗報告》(見本規則3.7條)、《電梯定期檢驗報告》(見本規則4.9條)等存入檢驗檔案。

監督檢驗檔案[含相關音像記錄(見本規則3.3條)]應當長期保存;定期檢驗檔案應當至少保存6年,其中定期檢驗的音像記錄(見本規則4.4條)至少保存1年。3監督檢驗程序和要求

3.1監督檢驗程序

監督檢驗程序,包括受理檢驗申請、實施檢驗、提出檢驗意見、確認整改情況、判定檢驗結論、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3.2受理檢驗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擔電梯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提出監督檢驗申請,同時按照本規則附件A的規定提交相關技術資料。監檢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

3.3實施檢驗

檢驗人員應當對適用于受檢電梯的檢驗項目進行技術資料審查、實物檢查(含宏觀檢查、測量、功能驗證等,下同)和試驗,判定其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對于本規則3.2條所述的技術資料,檢驗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于施工單位提交的變更設計證明文件,檢驗人員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后續檢驗。技術資料缺少、內容缺失或者錯誤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施工單位。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記錄格式和填寫要求,如實、規范地記錄檢驗情況;此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A的規定,對相關試驗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

3.4提出檢驗意見

經檢驗發現不符合項目的,檢驗人員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通知書》,提出發現的問題和檢驗意見。

3.5確認整改情況

施工單位應當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并且向監檢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見證資料。

檢驗人員應當通過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的方式,確認整改情況;發現仍然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規則3.4條的規定進行處置。

3.6判定檢驗結論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檢驗結論判定為“合格”。

3.7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監檢機構應當在形成檢驗結論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監督檢驗報告》(見本規則附件C)。對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電梯,還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注1)。

注1:《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應當標明監檢機構名稱以及按照本規則或者《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T7008-2023)確定的下一年度檢驗(檢測)日期。4定期檢驗程序和要求

4.1定期檢驗周期

定期檢驗應當以安裝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按照本規則進行改造監督檢驗的,以該改造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實施:

(1)15年以內的電梯,分別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2)超過15年的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經重大修理并且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當年的定期檢驗(如果有)不再實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項確定的年份進行定期檢驗;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啟用前,進行定期檢驗;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項確定的年份進行定期檢驗。

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對于前款第(4)項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

可以根據使用單位的申請,最多提前2個月進行定期檢驗,但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確定。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防災、防疫等政策,以及災后勘察、事故調查等情況,提出提前或者延期進行定期檢驗的要求。

4.2定期檢驗程序

定期檢驗程序,包括受理檢驗申請、實施檢驗、提出檢驗意見、確認整改情況、判定檢驗結論、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4.3受理檢驗申請

使用單位應當向承擔電梯定期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定檢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定檢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

4.4實施檢驗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與使用單位的約定,及時開展檢驗工作。

檢驗人員應當對適用于受檢電梯的檢驗項目進行技術資料審查、實物檢查和試驗,判定其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記錄格式和填寫要求,如實、規范地記錄檢驗情況;此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A的規定,對相關試驗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

4.5提出檢驗意見

經檢驗發現不符合項目的,檢驗人員應當向使用單位出具《通知書》,提出發現的問題和檢驗意見。

對于存在不符合項目的電梯,使用單位擬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進行整改,或者停用、報廢的,應當在《通知書》上予以說明并且及時提交定檢機構,同時辦理相應手續。

4.6確認整改情況

關鍵檢驗項目(指本規則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中標有“*”的項目,下同)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檢驗項目(指本規則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中未標有“*”的項目,下同)不超過3項的,使用單位應當對不符合項目及時進行整改,并且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定檢機構提交填寫了處理結果的《通知書》以及整改見證資料。

檢驗人員應當通過查看整改見證資料或者現場驗證的方式,確認整改情況。

4.7判定檢驗結論

檢驗結論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2)關鍵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檢驗項目不超過3項,經檢驗人員確認使用單位已經按照本規則4.6條的規定完成整改并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經檢驗人員確認使用單位已經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且在《通知書》上簽署了監護使用意見,不直接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判定為“整改后合格”;

(3)本條第(1)和第(2)項所述情形之外的,判定為“不合格”。

4.8復檢

對于判定為“不合格”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定檢機構提出復檢申請。定檢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結合前次檢驗和整改等情況,開展復檢工作,并且按照本規則4.7條判定檢驗結論。

4.9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

定檢機構應當在形成檢驗結論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定期檢驗報告》(見本規則附件D)。檢驗結論為“合格”或者“整改后合格”的,還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注2)。

注2:《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中應當標明定檢機構名稱以及按照本規則或者《電梯自行檢測規則》確定的下一年度檢驗(檢測)日期。

4.10報告有關情況

對于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電梯,定檢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5附則

5.1解釋權

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5.2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過渡期為1年。

5.3文件廢止

本規則實施過渡期滿后,以下安全技術規范廢止:

(1)《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T7001-2009,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2)《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消防員電梯》(TSGT7002-2011,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3)《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防爆電梯》(TSGT7003-2011,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4)《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液壓電梯》(TSGT7004-2012,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5)《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TSGT7005-2012,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6)《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雜物電梯》(TSGT7006-2012,含第1、第2、第3號修改單)。

本規則施行前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布的與電梯檢驗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文件等,與本規則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規則為準。《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T7001-2023附件A電梯檢驗內容、要求和方法A1乘客與載貨電梯

本節適用于曳引驅動乘客電梯、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液壓乘客電梯、液壓載貨電梯、消防員電梯和防爆電梯(不含防爆雜物電梯)。A1.1技術資料審查A1.1.1制造資料

審查制造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注A1-1),其中第(1)和第(2)項資料應當在申請安裝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6)項資料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

(1)配置說明,按照電梯的實際配置,列明其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包括提升高度、轎廂有效面積、轎廂設計自重及范圍、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層站數、控制方式、平衡系數范圍(適用于曳引驅動電梯)、油缸數量和頂升方式(適用于液壓驅動電梯)、區域防爆等級和整機防爆標志(適用于防爆電梯)、傾斜角和轎門位置(適用于斜行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注A1-2)的產品名稱、型號、編號[繩頭組合、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適用于斜行電梯)、玻璃轎壁、門鎖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可以不標注編號而標注制造批次號;非金屬材質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除編號外還需要標注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制造日期,懸掛裝置的名稱、型號、主要參數(如直徑、數量),其他制動裝置的型式(適用于以驅動主機機電式制動器作為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減速部件或者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驅動非斜行電梯);配置說明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

(2)《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適用于境內制造單位);

(3)型式試驗證書,包括整機、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

(4)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破裂閥的調試證書;

(5)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包括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含制動器維護保養內容,如拆解、清潔、潤滑、更換等),應急救援說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關聲明(配置適用時);表A1-1相關聲明內容和要求序號聲明內容和要求備注1在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給出的使用條件下,包帶或者包覆鋼絲繩(以下統稱包覆帶)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或者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次數不少于300萬次,以及未到其使用年限或者驅動主機啟動次數而達到報廢條件時予以免費更換的聲明使用年限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2非金屬材質非線性都能型緩沖器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以及來到其使用年限而達到報廢條件時子以免費更換的聲明3非金屬材質對里《平衡重)塊達到報廢條件時于以免費更換的聲明4非金屬材質反繩輪達到報廢條件時予以免費更換的聲明5未配置人為通過操作權限設盟限制電彬正常運行時問或者次數的技術障礙類功能的本明(6)整機質量證明文件,包括整機制造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電梯的設備品種、產品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安裝竣工日期、安裝地點,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整機質量證明文件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

注A1-1:提供的制造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注A1-2:本附件A1節所稱主要部件包括繩頭組合、控制柜、層門、玻璃轎門、前置轎門(適用于斜行電梯)、玻璃轎壁、驅動主機(適用于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裝置、轎廂(運載裝置)上行超速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適用于曳引驅動電梯)、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限速切斷閥(適用于液壓驅動電梯)、轎廂(運載裝置)意外移動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適用于曳引與強制驅動非防爆電梯)。運載裝置指斜行電梯用于運送人員和其他載荷的部件,包括轎廂、懸掛架(承載架)和工作區(如果有)的組合。A1.1.2安裝資料

審查安裝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注A1-3),其中第(1)~(3)項資料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如果在安裝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在實施變更前向監檢機構提交第(4)項資料,第(5)項資料在安裝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

(1)安裝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安裝告知證明資料;

(3)電梯相關建筑接口符合性聲明,表明用于安裝該電梯的機器空間、井道、層站以及通道、井道下方人員可以到達的空間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滿足相關要求,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

(4)變更設計證明文件(適用于發生設計變更時),有由使用單位提出、經整機制造單位同意的見證;

(5)安裝自檢報告,由整機制造單位(或者進口電梯的國內代理商)出具或者蓋章確認。

注A1-3:提供的安裝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安裝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A1.1.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

審查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注A1-4),其中第(1)~(4)項資料應當在申請監督檢驗時提交監檢機構,第(8)和第(9)項資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監檢機構: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電梯的使用登記證;

(2)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證明資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如果擬加裝自動救援操作裝置、能量回饋節能裝置或者IC卡系統等,并且屬于重大修理時,還應當提供其加裝方案(含電氣原理圖和接線圖);

(5)加裝或者更換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

(6)加裝或者更換的限速器、漸進式安全鉗、破裂閥的調試證書;

(7)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補充件),根據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況增補的相關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動器的,有制動器的維護保養內容,如拆解、清潔、潤滑、更換等),應急救援說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關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時);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檢報告;

(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質量證明文件,包括電梯的設備品種、使用登記證編號、型號、主要技術參數,改造或者修理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電梯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聲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質量證明文件加蓋改造或者修理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并且注明簽發日期。

注A1-4: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改造或者修理單位公章或者檢驗專用章。A1.1.4使用資料

審查使用單位是否提供以下適用于受檢電梯的資料:

(1)使用登記證,其內容與實物相符;

(2)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由使用單位與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簽訂;

(3)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專用鑰匙管理制度。A1.1.5技術資料與銘牌(可識別標志)的一致性

審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部件(繩頭組合、玻璃轎門和玻璃轎壁除外)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層門、前置轎門可以采用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產品型號、編號(制造批次號)、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層門、前置轎門可以不標注型式試驗證書編號)、制造日期與配置說明[見本附件A1.1.1條第(1)項]一致;

(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內容與相應的型式試驗證書內容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時,應當對加裝或者更換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銘牌或者可識別標志上標注的內容與相應型式試驗證書的一致性進行審查。A1.2實物檢查A1.2.1機器空間

A通道及照明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通往機器空間的通道保持通暢,相關人員能夠安全、方便、無阻礙地使用;如果通往機器空間的通道高出樓梯所到平面不超過4.0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為通道;

(2)進入機器空間的門附近的通道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

A機房通道門及警示標志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機房通道門不能向機房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60m;門上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機房內將門打開;

(2)機房通道門外側設有包含“電梯機器-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

A機器空間專用

檢查機器空間是否未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A活動區域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活動區域的凈高度不小于1.80m;

(2)機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時,設有樓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0m的固定的梯子,并且設有護欄。

A工作區域尺寸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控制柜、緊急和測試操作屏前有一塊凈空間,其深度不小于0.70m,寬度不小于0.50m與控制柜、緊急和測試操作屏全寬的較大者,其凈高度不小于2.00m;

(2)對運動部件進行維護和檢查以及緊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塊不小于0.50mx0.60m的水平凈空間,其凈高度不小于2.00m。

A轎廂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轎廂內或者轎頂上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機械鎖定裝置,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產生危險移動;

(2)設置檢查機械鎖定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機械鎖定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

(3)轎壁上設置的檢修門不能向轎廂外打開,并且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不用鑰匙能夠關閉和鎖住;檢查該門鎖住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A底坑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底坑內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停止轎廂(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工作區域可站人平面與轎廂最低部件或者運載裝置最前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0m;

(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入工作位置后,僅能通過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來控制轎廂(運載裝置)運行;

(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接近和操作。

A平臺工作區域

A.1平臺設置

當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或者斜行電梯的其他工作區域設置在平臺上時,檢查該平臺是否為永久性裝置,并且設有護欄。

A.2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運行通道中的平臺工作區域

當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工作區域或者斜行電梯的其他工作區域設置在平臺上,并且該平臺位于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運行通道中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可以使平臺進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裝置,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由電氣安全裝置確認平臺完全縮回后電梯才能運行;

(2)維護和檢查不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移動的機械鎖定裝置和檢查該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該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時,能夠防止轎廂(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

(3)維護和檢查需要移動轎廂(運載裝置)時,設置可移動止停裝置來限制轎廂(運載裝置)的運行區間,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上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運載裝置)停在上方距平臺至少2.00m處,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平臺下方時,該裝置能夠使轎廂(運載裝置)停在平臺下方符合本附件A1條要求的位置;

(4)設置檢查止停裝置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只有止停裝置處于完全縮回位置時才允許轎廂(運載裝置)移動,只有止停裝置處于完全伸出位置時才允許轎廂(運載裝置)在本條第(3)項所限定的區域內移動。

A頂層工作區域

對于設在頂層用于維護和檢查驅動主機、控制柜的斜行電梯工作區域,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停止運載裝置運動的機械制停裝置,使工作區域可站人平面與運載裝置最前端部件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00m;

(2)設置檢查機械制停裝置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機械制停裝置處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運載裝置的所有運行;當機械制停裝置進入工作位置后,僅能通過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來控制運載裝置運行;

(3)在井道外設置電氣復位裝置,只有通過操縱該裝置才能使電梯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該裝置只能由被授權人員接近和操作。A1.2.2井道

A井道照明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井道內設有永久性電氣照明;當部分封閉的井道附近有足夠的電氣照明時,井道內可以不設照明;

(2)斜行電梯的井道內設置永久性人行通道的,沿著人行通道設有應急照明。

A井道封閉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全封閉井道,除必要的開口外完全封閉;

(2)部分封閉井道,在人員可以正常接近電梯處設有無孔并且符合本附件圖A1-1要求的圍壁。

A轎廂(運載裝置)與井道壁的間距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運載裝置)與面對轎廂(運載裝置)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m,對于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的,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

(2)轎門設有門鎖裝置并且只能在開鎖區域內打開的,本條第(1)項的間距不受限制。

A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個層門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個與層門地坎直接連接的,由光滑而堅硬的材料構成的連續垂直表面;

(2)對于非斜行電梯,層門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開鎖區域的1/2加上50mm,寬度不小于門入口的凈寬度兩邊各加25mm;對于斜行電梯,其尺寸能夠覆蓋地坎下面整個入口寬度兩邊各加上50mm和開鎖區域下面加上50mm。

A到達和離開轎頂的安全措施

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于11m(對于消防員電梯,大于7m)的,檢查是否采取了本附件A.1~A.3條所述措施之一(消防員電梯僅允許采取本附件A.1條所述措施)(注A1-5)。

A.1中間安全門

(1)設有中間安全門,其地坎與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均不大于11m(對于消防員電梯,不大于7m);

(2)安全門不能向井道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35m;門上裝有用鑰匙開啟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井道內將門打開;驗證門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3)在井道外,安全門附近設有包含“電梯井道-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

A.2消防用防墜落裝備

相鄰層門(或者安全門)地坎間的距離不大于18m的,具有在現場可以獲得的消防用防墜落裝備,并且在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結構上設有安全固定點,其上標明的承載能力值不小于22kN。

A.3鋼斜梯和鋼直梯

在井道內設有固定式鋼斜梯或者具有安全護籠的固定式鋼直梯,并且具有在緊鄰的上部層門(或者安全門)、鋼斜梯(或者鋼直梯)以及轎頂之間安全進出的措施。

注A1-5:對于非消防員電梯,相鄰的轎廂正對側均設置了符合本附件A條要求的轎廂安全門時,可以不設置本條所述措施。

A緊急和檢修通道

檢查通往斜行電梯井道的緊急通道或者檢修通道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設有符合本附件A.1條要求的安全門,使安全門與相鄰層門地坎間的距離與所采用的裝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測量不大于11m;

(2)井道內設有可以安全使用的、貫穿井道兩端的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梯子;

(3)相鄰的運載裝置正對側均設有符合本附件A條要求的轎廂安全門;

(4)具有從外部無風險地直接進入轎廂的措施(如可移動的提升平臺)。

A運行路徑下方防護措施

對重(平衡重)運行路徑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員能夠到達空間的,檢查對重(平衡重)上是否設有安全鉗。

A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防護措施

檢查對重(平衡重)的運行區域是否設有剛性隔障,并且該隔障符合以下要求:

(1)從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于0.30m;

(2)從對重完全壓縮緩沖器的位置起或者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至少2.00m處;

(3)寬度至少等于對重(平衡重)寬度;對于斜行電梯,該隔障能夠防護對重(平衡重)運行區域的所有易接近面。

如果斜行電梯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有電梯自動停止運行,并且僅由被授權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可以不設置隔障。

A運動部件防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裝有多臺電梯的井道中,不同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設有剛性隔障,該隔障從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處向上延伸至底層端站樓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并且有足夠的寬度防止人員從一個底坑通往另一個底坑;

(2)任一電梯的護欄內側邊緣和相鄰電梯的運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小于0.50m時,設置貫穿整個井道的隔障,并且其寬度不小于運動部件的寬度每邊各加0.10m;

(3)對于井道內允許人員行走的斜行電梯,還應當沿著井道在相鄰的電梯間設置隔障,隔障高度H≥(2.50-D)m,并且H≥1.80m[D指人行道最外側到相鄰斜行電梯的運載裝置或者對重(平衡重)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井道的傾斜位置,H指與斜面垂直的距離]。

如果斜行電梯通往井道的門開啟時,驗證其關閉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使所有電梯自動停止運行,并且僅由被授權人員手動復位后才能啟動,可以不設置隔障。

如果電梯正常運行中轎廂(運載裝置)、對重(平衡重)的最低部分(隨行電纜、補償裝置及其附件、限速器張緊輪和類似裝置除外)與底坑地面之間的凈垂直距離不小于2.00m,轎廂(運載裝置)行程的最低點以下可以不設置隔障。

A0制導行程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驅動電梯,當轎廂(運載裝置)或者對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高位置時,其導軌能夠提供不小于0.10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或者斜行電梯的運載裝置和對重(平衡重)能夠被導向至對應緩沖器完全壓縮的位置;

(2)強制驅動電梯,轎廂(運載裝置)從頂層向上直到撞擊上緩沖器時的制導行程不小于0.50m,轎廂(運載裝置)繼續上行至緩沖器行程的極限位置一直具有導向;當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高位置時,其導軌能夠提供不小于0.30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3)液壓驅動電梯,當轎廂、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高位置,以及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低位置時,其導軌能夠提供不小于0.10m的進一步制導行程。

注A1-6:

(1)υ——額定速度,m/s;υm——上行額定速度,m/s;υd——下行額定速度,m/s;θ——行程極限位置運行方向與水平面的夾角;

(2)對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運載裝置的最高位置是指運載裝置完全壓縮上部緩沖器時的位置;

(3)當曳引驅動電梯驅動主機的減速是按照規定被監控時,對于非斜行電梯,0.035υ2的值可以按轎廂或者對重觸及緩沖器時的速度減小;對于斜行電梯,0.035υ2/sinθ的值可以減小到一半,但應當不小于0.25m;

(4)對于具有補償繩及補償繩張緊輪和防跳裝置的曳引驅動電梯,0.035υ2的值可以用張緊輪可能的移動量再加上轎廂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兩者中的較大值)代替;

(5)對于直接作用式液壓驅動電梯,不需要考慮0.035υd2和0.035υm2。

A1頂部空間

A1.1通過轎頂進入井道頂部的電梯

對于通過轎頂進入井道頂部的電梯,當轎廂(運載裝置)位于本附件表A1-2中規定的最高位置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見本附件圖A1-2):

(1)ha≥1.00m,hb≥0.10m,hc≥0.30m;

(2)轎頂上方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A1.2通過井道進入頂層的斜行電梯

對于通過井道進入頂層的斜行電梯,當運載裝置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高位置時,檢查其最前端部件與井道末端間的水平距離是否不小于0.50m,并且安全空間的高度不小于2.00m。

A2底坑空間

A2.1非斜行電梯

當轎廂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低位置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1.00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2)底坑地面與轎廂最低部件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50m,當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夾緊裝置鉗塊或者棘爪裝置和相鄰井道壁之間,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在0.15m之內時,此垂直距離允許減少到0.10m;當轎廂最低部件和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15m但不大于0.50m時,此垂直距離可按線性關系增加至0.50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轎廂最低部件(垂直滑動門的部件、護腳板、夾緊裝置鉗塊或者棘爪裝置除外)之間的自由垂直距離不小于0.30m。

A2.2斜行電梯

當運載裝置位于本附件表A1-2規定的最低位置時,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個不小于0.50mx0.60mx1.00m的空間(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2)正對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的底坑墻壁與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之間的自由距離不小于0.50m,當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與導軌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于0.15m時,該自由距離可減小至0.10m;

(3)在運行路徑方向,運載裝置最后端部件與固定的最先可能撞擊點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0m。

A3進入底坑的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供人員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梯子為永久設置的固定式梯子,并且不凸入電梯的運行空間;

(2)供人員從層門進入底坑的梯子為永久設置的非固定式梯子,如果該梯子在展開位置可能與運動部件發生碰撞,當其不在存放位置時,能夠通過電氣安全裝置防止電梯運行;

(3)供人員進入底坑的通道門不向底坑內開啟,其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60m(對于斜行電梯,可以采用尺寸不小于0.80mx0.80m的活板門);門上裝有帶鑰匙的鎖,門開啟后不用鑰匙能夠將其關閉和鎖住,門鎖住后不用鑰匙能夠從底坑內將門打開;在井道外,通道門附近設有包含“電梯井道-危險未經允許禁止入內”文字的警示標志。

A4底坑設施和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內設有在進入底坑時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夠方便操作的停止裝置和進入底坑時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裝置,并且功能有效;

(2)底坑地面平整,無滲水、積水;

(3)消防員電梯的底坑內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

A5導軌支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根導軌至少有2個導軌支架,安裝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標準長度導軌的支架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2)導軌支架安裝牢固,錨栓(如膨脹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構件上使用。

A6軌道下方防護措施

人員可以進入斜行電梯運行軌道下方的,檢查其是否設有無孔的防護隔障,以擋住可能從斜行電梯上掉落的碎片或零件。

A7緩沖器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注A1-7):

(1)緩沖器無松動、明顯傾斜、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嚴重銹蝕等現象;

(2)耗能型緩沖器液位正確,驗證柱塞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3)對重緩沖器附近設有清晰的對重越程距離標識;

(4)當轎廂位于頂層端站平層位置時,對重裝置撞板與其緩沖器頂面間的距離不超過對重越程距離標識上標注的最大允許值;

(5)防爆電梯的緩沖器與轎廂、對重(平衡重)的撞擊面采取的無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注A1-7:本條第(3)和第(4)項不適用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

A8極限位置限制裝置

檢查極限位置限制裝置是否能夠在轎廂(運載裝置)、對重接觸緩沖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觸緩沖停止裝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緩沖器被壓縮或者柱塞在緩沖停止區的期間能夠保持其作用狀態(注A1-8)。

注A1-8:本條不適用于設置前置轎門的斜行電梯。A1.2.3電氣設備(裝置)及控制

A主開關

檢查每臺電梯是否單獨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主開關:

(1)從機器空間入口處易于直接接近,并且在斷開位置上能夠被鎖住;

(2)有機房時設置在機房內,沒有機房時設置在控制柜內(控制柜未設置在井道內時)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上(控制柜設置在井道內時),如果緊急操作屏和動態測試屏是分立的,設置在緊急操作屏上;

(3)如果從控制柜、驅動主機處不易直接接近主開關,則在該處設有能夠有效切斷控制柜、驅動主機供電的斷電(隔離)開關;

(4)不能切斷轎廂照明和通風、機器空間照明、井道照明以及轎頂、滑輪間和底坑電源插座的電源;

(5)機房為多臺電梯共用時,各主開關的操作機構易于識別。

A斷相、錯相保護功能

檢查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是否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護。

A接地保護措施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電電源自進入機器空間起,中性導體(N,零線)與保護導體(PE,地線)始終分開;

(2)機器空間的電氣設備及線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與保護導體(PE,地線)可靠連接;

(3)含有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驅動主機立即停止運轉,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運轉后,能夠防止驅動主機再啟動;恢復電梯運行只能通過手動復位。

A門旁路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層門和轎門旁路裝置上或者附近標明“旁路”字樣;

(2)處于旁路狀態時,能夠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層門門鎖觸點、轎門關閉觸點、轎門門鎖觸點,但不能同時旁路層門和轎門的觸點,對于手動層門,不能同時旁路層門關閉觸點和層門門鎖觸點;

(3)處于旁路狀態時,取消正常運行(包括自動門的任何運行),并且只有在檢修運行控制或者緊急電動運行控制下電梯才能運行,轎廂上的聽覺信號和轎底的閃爍燈在運行期間起作用;

(4)提供獨立的監控信號證實轎門處于關閉位置。

A門回路監測功能

檢查當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內、轎門開啟并且層門門鎖釋放時,門回路監測系統是否對檢查轎門關閉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層門鎖緊裝置鎖緊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或者轎門電氣安全裝置和層門電氣安全裝置所構成的電路,以及監控信號的正確動作進行監測,監測到故障時是否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制動器狀態監測功能

檢查其是否能夠監測制動器的每組制動力或者每次動作時每組機械部件的正確動作(松開或者制動),當監測到失效時,是否能夠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自動救援操作裝置

如果配置自動救援操作裝置,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裝置上設有銘牌,標明產品名稱、型號、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技術參數;加裝的自動救援操作裝置的銘牌與該裝置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相符;

(2)當電網電源中斷時,至少等待3s該裝置才能自動投入救援運行;完成自動救援運行后,維持自動門的開門狀態不小于10s再退出自動救援狀態,關閉層門和轎門,恢復主電源回路;

(3)處在檢修運行、緊急電動運行狀態,以及主開關斷開、電氣安全裝置動作時,不能投入自動救援操作。

A檢修運行控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頂設有一個檢修運行控制裝置(注A1-9),如果在底坑、平臺、轎廂內的工作區域對驅動主機、控制柜進行維護和檢查時需要移動轎廂,也設有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并且功能有效;

(2)如果多個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則操作任一檢修運行控制裝置時均不能使轎廂運行,除非同時操作所有切換到“檢修”狀態的檢修運行控制裝置上的運行按鈕和相同方向按鈕;

(3)電梯運行仍然依靠電氣安全裝置;如果檢修門開啟時需要從轎廂內移動轎廂,當檢修門附近檢修運行控制裝置切換到“檢修”狀態時,能夠使本附件A條第(3)項所述的電氣安全裝置失效。

注A1-9:對于斜行電梯,僅當轎頂作為工作區域時應當設置轎頂檢修運行控制裝置。

A緊急電動運行控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緊急電動運行控制功能有效;

(2)操作緊急電動運行開關后,依靠持續按壓按鈕來控制轎廂運行,按鈕上或者其附近清晰地標明運行方向;進行緊急電動運行操作時,易于觀察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

A0緊急和測試操作屏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功能有效;

(2)設有顯示裝置或者觀察窗,以獲得轎廂運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到達開鎖區域的信息;

(3)設有停止裝置,除非在其附近1m之內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開關或者其他停止裝置。

A1緊急報警裝置(對講系統)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內的緊急報警裝置采用由應急電源供電的雙向對講系統與救援服務持續聯系;如果電梯行程大于30m或者轎廂內與進行緊急操作處之間無法直接對話,則在轎廂內和進行緊急操作處還設置由應急電源供電的雙向對講系統或者類似裝置;

(2)對于消防員電梯,還設有在優先召回和消防服務階段用于轎廂和消防員入口層之間、轎廂和機房或者緊急和測試操作屏之間的雙向對講系統或者類似裝置,并且無需按壓控制按鈕即可實現轎廂和消防員入口層之間的通信。

A2防爆電氣部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部件銘牌上標明型號、制造日期、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制造單位名稱和相關技術參數,其防爆合格證在有效期內;

(2)外殼光滑、無損傷,透明件無裂紋,接合面緊固嚴密,相對運動的間隙防塵密封嚴密,緊固件無銹蝕、缺損,密封墊圈完好;

(3)本質安全型電氣部件(控制柜、操縱箱、召喚箱、轎頂檢修箱、接線箱盒、旋轉編碼器等)的本質安全標志、無電氣聯鎖隔爆型電氣部件的“斷電后開蓋”警告標志清晰;

(4)隔爆型電氣部件的隔爆面無銹蝕層、機械傷痕和刷漆現象;

(5)澆封型電氣部件的澆封表面無裂縫、剝落、被澆封部分外露現象;

(6)油浸型電氣部件密封良好,無滲漏油,油位高度在規定范圍內;外殼、電氣和機械連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具有防松措施。

A3防爆電纜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電纜上易發生機械損傷的部位采取的保護措施完好;

(2)本質安全電路的電纜或者電線以及防護套管在進出位置設置的淺藍色標識清晰完好;

(3)非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部件的電纜引入裝置能夠夾緊電纜,其密封措施(彈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完好;

(4)用于封堵非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部件外殼上多余的電纜引入孔的封堵件完好。

A4消防員電梯供電系統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員電梯和照明的供電系統由設置在防火區域內的第一電源和第二電源(即應急電源、備用電源或者第二路供電電源)組成;

(2)供電轉換完成后,電梯能夠在1min內進入服務狀態,如果需要通過移動來確定轎廂的位置,則向消防員入口層運行不能超過一個樓層,并且顯示轎廂所在位置。

A5消防員電梯開關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員電梯開關設置在消防員入口層的防火前室內,距消防員電梯層門水平距離不超過2m、地面以上1.8m~2.1m的位置,并且其附近有消防員電梯標識;

(2)當消防員電梯開關置于消防服務狀態后,井道和機器空間照明能夠自動點亮。

A6優先召回

檢查當消防員電梯進入優先召回階段后,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層站控制和轎廂內控制以及受熱、煙影響的門再開啟保護裝置均無效,已登記的呼梯均被取消,但開門和緊急報警按鈕以及開門超時報警裝置均保持有效;

(2)轎廂內的聽覺信號鳴響,直至門關閉;

(3)電梯脫離群組獨立運行;

(4)正在離開消防員入口層的消防員電梯,在可以正常停站的最近樓層作一次停站,不開門,然后返回到消防員入口層;正在駛向消防員入口層的消防員電梯,向消防員入口層不停站繼續運行,如果已經開始停站,消防員電梯可在正常停站后不開門繼續向消防員入口層運行;到達后,停靠在該層,設置有消防員電梯開關一側的轎門和層門保持在完全打開位置。

A7消防服務

檢查在消防員控制下使用消防員電梯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持續按壓轎廂內選層按鈕或者關門按鈕,使門關閉,在門完全關閉前,如果釋放按鈕,門能夠自動再打開;如果轎廂停靠在層站,僅能通過持續按壓轎廂內開門按鈕控制門打開,如果在距離門完全打開不超過50mm之前釋放轎廂內開門按鈕,門自動再關閉;

(2)轎廂內選層指令每次只能登記一個,已登記的轎廂內指令顯示在轎廂內控制裝置上;登記一個新的轎廂內選層指令時,原來的指令被取消,并且在最短的時間內運行到新登記的層站;

(3)供電電源有效時,在轎廂內和消防員入口層均顯示出轎廂的位置;

(4)受熱、煙影響的門再開啟保護裝置無效,但是轎門重開門功能和開門按鈕保持有效狀態。

A8恢復正常服務

檢查是否只有當消防員電梯開關被轉換到位置“0”,并且電梯已回到消防員入口層時,消防員電梯才能恢復到正常服務狀態。

A9再次優先召回

檢查是否只有當操作消防員電梯開關從位置“1”到“0”,保持至少5s,再回到“1”時,消防員電梯才能重新處于優先召回階段,并且返回到消防員入口層(注A1-10)。

注A1-10:本條不適用于設置轎廂內消防員鑰匙開關的消防員電梯。A1.2.4驅動主機

A驅動主機停止裝置

檢查在驅動主機附近1m之內是否設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開關或者停止裝置,并且功能有效。

A曳引輪繩槽(帶槽)

檢查曳引輪繩槽(帶槽)是否無缺損或者不正常磨損。

A制動器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從井道外獨立地測試每個制動組;

(2)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無油污;

(3)對于需要定期拆解保養的柱塞式電磁鐵型式的杠桿鼓式制動器,維護保養單位按照受檢電梯制造(改造)單位(該單位已經注銷時,按照相應驅動主機的制造單位或者型式試驗機構)的要求進行了拆解保養,并且提供了拆解保養過程的視頻或者照片等見證資料。

A溢流閥工作壓力

檢查通常情況下溢流閥的調定工作壓力是否不超過滿載壓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滿載壓力的170%[在此情況下需提供相應的液壓管路(包括液壓缸)計算說明]。

A液壓系統油溫監控裝置

檢查液壓系統液壓油的油溫超過預定值時,監控裝置是否能夠將電梯停靠在平層位置并且打開層門和轎門,只有經過充分冷卻之后電梯方可以自動恢復上行方向的正常運行。

A液壓油油位

檢查油箱中液壓油的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A手動緊急操作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對于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能夠通過持續手動操作的機械裝置或者由自動充電的緊急電源供電的電氣裝置打開驅動主機制動器,并且該裝置的失效不會導致制動功能的失效;

(2)手動松開制動器后僅在重力作用下轎廂(運載裝置)不能移動時,能夠通過手動機械裝置、獨立于主電源供電的手動操作電動裝置或者其他措施將轎廂(運載裝置)移動到附近層站;

(3)如果電梯的移動可能帶動手動機械裝置,該裝置是平滑和無輻條的輪子;

(4)如果手動機械裝置可以從驅動主機上拆卸或者脫出,設有最遲在其連接到驅動主機時起作用的電氣安全裝置;

(5)液壓驅動電梯設有手動操作的緊急下降閥,以在失電時操縱該閥使轎廂向下移動至層站;

(6)對于轎廂上裝有安全鉗或者夾緊裝置的液壓驅動電梯,永久性地安裝手動泵,以通過操縱該泵使轎廂向上移動;

(7)在緊急操作處,易于檢查轎廂是否在開鎖區域。

A表面溫度

檢查防爆電梯的電動機、減速器、液壓泵站、制動部件的外殼以及防爆電氣部件外殼的最高表面溫度是否不超過整機防爆標志中的溫度組別要求。A1.2.5懸掛裝置、補償裝置及旋轉部件

A鋼絲繩

檢查懸掛鋼絲繩、補償鋼絲繩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無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扭結、部分壓扁、彎折、嚴重銹蝕、鐵銹填滿繩股間隙、直徑小于其公稱直徑的90%等達到報廢條件的現象;

(2)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注A1-11)不超過本附件表A1-3所列數值。

注A1-11:斷絲數的參考長度為一個捻距,約為6d[d表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單位為毫米(mm)]。

A包覆帶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無包覆層變形(如鼓包、壓痕、折痕、凹陷等)、包覆帶承載體外露或者刺出、承載體斷裂等達到報廢條件的現象;

(2)設有監測每根包覆帶承載體強度的裝置,當檢測到任一根承載體破斷時,能夠防止電梯的下一次正常啟動;

(3)用于查看包覆帶使用時間或者電梯啟動次數的裝置完好。

A懸掛裝置端部固定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懸掛裝置的端部固定部件無裂紋、松動等現象,端接裝置的彈簧、螺母、開口銷等連接部件無缺損;

(2)對于強制驅動電梯,采用帶楔塊的壓緊裝置或者至少用兩個繩夾將懸掛裝置固定在卷筒上。

A補償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補償裝置的端部固定部件無裂紋、松動等現象;

(2)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來檢查補償繩的最小張緊位置(對于斜行電梯,當不采用重力張緊裝置時,設置電氣安全裝置檢查補償繩的最大張緊位置);當電梯的額定速度大于3.5m/s(對于斜行電梯,大于2.5m/s)時,設有防跳裝置,該裝置動作時由電氣安全裝置使電梯停止運行;

(3)防爆電梯的補償鏈(繩)外部無火花措施保持完好,并且運動時不與其他金屬構件、底坑地面相碰擦。

A鋼絲繩卷繞

對于強制驅動電梯,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當轎廂(運載裝置)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卷筒的繩槽中至少保留1.5圈的鋼絲繩;

(2)卷筒上只能卷繞一層鋼絲繩;對于斜行電梯,當設有排繩裝置時卷筒上最多卷繞三層鋼絲繩;

(3)有防止鋼絲繩滑脫和跳出的措施。

A異常伸長保護措施

如果轎廂(運載裝置)懸掛在包覆帶或者兩根鋼絲繩上,檢查當任意一根懸掛裝置發生異常相對伸長時,是否能夠通過電氣安全裝置防止電梯的正常運行。

A非金屬材質反繩輪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電梯的額定速度不大于1.75m/s;

(2)反繩輪上或者附近設有永久固定和清晰的標識,標明反繩輪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制造日期、維護保養要求(如潤滑方法與周期)及報廢條件;

(3)維護保養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了維護保養,并且提供了維護保養過程的視頻或者照片等見證資料;

(4)在進行本附件A1.3條所述的各項試驗前、后,均未出現懸掛裝置脫離繩槽(帶槽)、輪及輪軸偏轉、固定結構變形等現象。

對于未按照前款第(1)和第(2)項對非金屬材質反繩輪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至少符合前款第(3)和第(4)項的要求。

A旋轉部件防護裝置

檢查曳引輪、滑輪、限速器和張緊輪是否按照表A1-4設置防護裝置,以避免人身傷害、鋼絲繩(包覆帶)因松弛而脫離繩槽(帶槽)、異物進入鋼絲繩(包覆帶)與繩槽(帶槽)之間,并且防護裝置與運動部件無碰擦。

檢查是否在鋼絲繩(包覆帶)入槽和出槽位置附近各設有一個防脫槽裝置;鋼絲繩(包覆帶)在輪軸水平以下的包角大于60°并且整個包角大于120°的,檢查是否至少還設有一個中間防脫槽裝置。

注A1-12:“√”表示應當考慮該項危險。

注A1-13:至少應當進行卷入防護,以防止意外進入鋼絲繩(包覆帶)進出曳引輪、滑輪、限速器或者張緊輪的區域。

注A1-14:僅在鋼絲繩(包覆帶)以水平方向或者與水平線的上夾角不超過90°的方向進入曳引輪、滑輪時,才需要防護該項危險。A1.2.6轎廂(運載裝置)與對重(平衡重)

A轎頂停止裝置

檢查轎頂上距入口不大于1m處是否設有易于接近的停止裝置(注A1-15),并且功能有效;該裝置也可以是距入口不大于1m的檢修控制裝置上的停止裝置。

注A1-15:對于斜行電梯,僅當轎頂作為工作區域時應當設置轎頂停止裝置。

A轎頂護欄

轎頂外側邊緣與井道壁之間的水平方向凈距離大于0.30m的,檢查轎頂是否設有符合以下要求的護欄(注A1-16):

(1)由扶手、高度不小于0.10m的踢腳板和位于護欄高度1/2處的中間欄桿組成;

(2)當護欄扶手外側邊緣與井道壁之間的自由距離不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當自由距離大于0.85m時,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護欄裝設在距轎頂邊緣最大為0.15m之內,并且扶手外側邊緣與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0.10m。

注A1-16:對于斜行電梯,僅當轎頂作為工作區域時應當設置轎頂護欄。

A轎廂安全窗

對于消防員電梯,檢查其轎頂是否設有安全窗,并且符合本條第(1)~(4)項的要求;對于非消防員電梯,如果轎頂設置安全窗,檢查其是否符合本條第(1)~(3)項的要求:

(1)設有手動鎖緊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

(2)不能向轎廂內開啟,并且開啟位置不超出轎廂的邊緣;

(3)安全窗的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該裝置動作后能夠使電梯停止運行;

(4)如果打開了安全窗,即使安全窗重新關上,在未執行手動鎖緊動作時電氣安全裝置也不能復位。

A轎廂安全門

如果設有轎廂安全門,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設有手動鎖緊裝置,能夠不用鑰匙從轎廂外開啟,用規定的三角鑰匙從轎廂內開啟;

(2)不能向轎廂外開啟,并且出入路徑沒有對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礙物;

(3)安全門的鎖緊由電氣安全裝置驗證;

(4)當相鄰轎廂之間的水平距離大于0.35m時,提供一個連接到轎廂或者設置在轎廂上的具有扶手的過橋;對于斜行電梯,設置檢查過橋工作位置的電氣安全裝置,當過橋處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進入工作位置時,能夠防止任一轎廂的所有運行。

A轎廂(運載裝置)和對重(平衡重)間距

檢查轎廂(運載裝置)及其附聯部件與對重(平衡重)及其附聯部件之間的距離是否不小于50mm。

A對重(平衡重)塊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對重(平衡重)塊無松動、移位等現象;

(2)具有能夠快速識別對重(平衡重)塊數量的措施(例如標明數量或者總高度),并且該措施不會被混淆;

(3)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架)上、轎頂上或者底坑內有清晰的標識,標明對重(平衡重)塊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和報廢條件;

(4)在進行本附件A1.3條所述的各項試驗前、后,對重(平衡重)塊及其包覆物均無影響產品性能的開裂、破碎、剝落、腐蝕等現象。

對于未按照前款第(3)項對非金屬材質對重(平衡重)塊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應當至少符合前款第(1)、第(2)、第(4)項的要求。

A轎廂內銘牌及標識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內設有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產品編號、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整機防爆標志(適用于防爆電梯);改造后的電梯,加貼銘牌上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可以只標額定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整機防爆標志(適用于防爆電梯)、改造竣工日期;

(2)轎廂內設有IC卡系統的電梯,轎廂內出口層按鈕采用凸起的星形圖案予以標識,或者采用與其他按鈕顏色明顯不同的綠色按鈕,

(3)在預定消防員操作的轎廂操作面板上、消防員鑰匙開關附近設有消防員電梯標識。

A轎廂照明及通風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正常照明和通風有效;

(2)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的情況下,由緊急電源供電的應急照明能夠自動投入工作。

A轎廂語音播報系統

檢查在停電、故障停梯、轎廂位置校正(再平層除外)、自動救援操作裝置啟動以及接收火災信號退出正常服務時,轎廂語音播報系統是否進行語音播報,提示、安撫轎廂內乘客。

A0轎廂護腳板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從層站處,在護腳板垂直部分下邊沿5c㎡的圓形或者方形面積上施加300N的靜力,其彈性變形不大于35mm;

(2)對于非斜行電梯,轎廂護腳板的垂直部分高度不小于0.75m,寬度不小于層站入口寬度;對于斜行電梯,轎廂護腳板的寬度至少等于運載裝置位于開鎖區域內時相應層站入口可能暴露的整個凈寬度;設有側置轎門時,其垂直部分的尺寸能夠保護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設有前置轎門時,面對較低的層站側,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m。

A1雙入口轎廂

消防員電梯有兩個轎廂入口的,檢查在消防服務階段,與消防員入口層不在同一側的門是否不能打開(適用于所有前室均與消防員入口層設置在同一側的情況),或者是否僅能打開該層前室側的門(適用于前室與消防員入口層設置在不同側的情況)。

A2扶手、立柱等裝置

檢查斜行電梯轎廂內是否設有供乘客就近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裝置。A1.2.7層門和轎門(注A1-17)

A門地坎距離

測量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的水平距離是否不大于35mm。

A門間隙

測量門關閉后的間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和地坎之間的間隙,對于乘客電梯不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滑動層門和折疊層門最快門扇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個最不利的點,本條第(1)項所述的間隙對于旁開門不大于30mm,對于中分門其總和不大于45mm。

A玻璃門防拖曳措施

檢查防止兒童的手被玻璃門拖曳的措施是否有效。

A門再開啟保護裝置

檢查自動水平滑動門關閉過程中人員通過入口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對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對門再開啟保護裝置進行過監督檢驗的電梯,檢查當人員通過入口被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保護裝置是否能夠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A門的運行與導向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無脫軌、機械卡阻或者錯位現象;

(2)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層門保持裝置能夠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

(3)在層門底部保持裝置上或者其附近設有識別保持裝置最小嚙合深度的標記,并且層門底部保持裝置的嚙合深度不小于標記所示的最小嚙合深度。A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自動關閉層門裝置能夠使開啟的層門關閉;

(2)自動關閉層門裝置采用重塊的,其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對于防爆電梯,無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A緊急開鎖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個層門均能夠被專用鑰匙從外面開啟;緊急開鎖后,在層門閉合時門鎖裝置未保持在開鎖位置;

(2)如果只能通過層門進入底坑,則從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1.80m內和最大水平距離0.80m范圍內能夠安全地觸及門鎖,或者能夠通過永久設置的裝置從底坑中打開層門。

A門的鎖緊與閉合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鎖緊動作由重力、永久磁鐵或者彈簧來產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鐵或者彈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導致開鎖;

(2)轎廂(運載裝置)在鎖緊元件嚙合不小于7mm時才能啟動;

(3)檢查層門、轎門鎖緊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功能有效;

(4)每個層門和轎門的閉合均由電氣安全裝置驗證;如果滑動門是由數個間接機械連接的門扇組成,則未被鎖住的門扇上設有電氣安全裝置以驗證其閉合狀態;與門的驅動部件直接機械連接的轎門門扇可以不設置電氣安全裝置。

A轎門開門限制裝置及轎門的開啟

檢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轎廂停在開鎖區域外時,轎門開門限制裝置能夠防止轎廂內的人員打開轎門離開轎廂;

(2)在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允許的最大制停距離范圍內,打開對應的層門后,能夠不用工具(三角鑰匙或者永久性設置在現場的工具除外)從層站處打開轎門。

A0門刀、門鎖滾輪與地坎間隙

檢查轎門門刀與層門地坎、層門門鎖滾輪與轎廂地坎的間隙是否不小于5mm,并且電梯運行時不互相碰擦。

注A1-17:對層門進行檢驗時,可以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層站的層門進行檢查,本附件A條第(2)項除外。A1.3試驗

檢驗時,采用由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測量相關試驗數據的方式進行各項試驗。此外,監督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對本附件

A、A、A1.3.6(采用非金屬材質非線性蓄能型緩沖器時)、A、A條所述試驗進行音像記錄;定期檢驗時檢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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