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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

壓力容器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壓力容器定期安全檢查規定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年度檢查

壓力容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壓力容器定期報檢實施規定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規定

壓力容器采購驗收安裝改造使用維修報廢等管理規定

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日常維護保養規定

壓力容器運行記錄表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壓力容器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壓力容器安全管

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了解并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方面

的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領導責任。對壓力容器的購置、安裝、使

用、維修、改造、檢驗及事故處理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設置或指定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

人員,全面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壓力容

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確保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持證上

崗;

3、組織制定并批準壓力容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壓力容器安全事

故應急處理措施和救援預案;

4、定期聽取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匯報,定期到現場進行巡查,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消除

安全隱患。

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方

面的規定,依照法規、規章、標準及本單位的制度規定,履行壓力容

器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編制或主持制定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及救援預案,報送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至少每

月組織一次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檢查;

2、編制或主持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檢修計劃,并對檢修

的質量進行驗收,保證設備完好;

3、檢查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本單

位主管領導匯報、反映有關安全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4、負責組織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5、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上的重大問題(如事故、安全隱患等),

向本單位主管領導報告,也可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三、操作人員職責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應熟悉壓力容器的結構與特點,

熟悉壓力容器的操作規程,能夠正確操作,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1、正確、及時地進行壓力容器的操作,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正確判斷故障原因并及時排除。壓力容器發生緊急事故時,要及時匯

報并進行正確的處理;

2、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及附屬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

護保養,保證齊全、完好;

3、遵守壓力容器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紀律,不違章操作。

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

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

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

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

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

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

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

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

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調校,保

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

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組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

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登記

管理規則》的有關要求,到質量技術監察機構或授權部門逐臺辦理使

用登記手續。

2、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維修;需要帶溫帶壓緊

固螺栓時,或出現泄露需進行帶壓堵漏時,必須按設計規定制訂有效

的操作要求和采取防護措施;作業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持證操作,并經

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應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專業培訓

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盟級質量技術監察機構或授權部門

負責。

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

措施,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

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

及安全現象的。

(3)安全附件失效,過量充裝的。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的。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

(6)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7)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的。

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設備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

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

了解壓力容器運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臺壓力容器均

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應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

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一)、壓力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說明

書等;

容器制造安裝資料:產品制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

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二)、安全裝置技術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說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三)、容器使用情況記錄資料

1、容器運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四)、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資料

1、壓力容器注冊登記表

2、壓力容器使用證

壓力容器定期安全檢查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每月至少一次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自行安全檢

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

表。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尤其是各級崗

位的安全責任是否落實;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各種記

錄是否齊全、完整、真實;有無違反規章制度和紀律情況;

2、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安全附

件和保護裝置、儀表靈敏可靠,無泄漏現象,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校驗、

檢定;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3、設備是否完好,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閥門、管路)部位、

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過熱、變形、泄漏、損傷等,有無安全隱患;

4、容器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保溫層有無破

損、脫落、潮濕、跑冷;檢漏孔是否暢通,檢漏孔、信號孔有無漏液、

漏氣;排放(疏水、排污)裝置是否完好;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者構件有無異常振動、響聲或者相互摩

擦;支承或者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

是否齊全、完好;罐體有接地裝置的,檢查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的監控措施執行情況和有無異

常情況;

7、正常運行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要求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8、在用壓力容器按照技術規范全面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

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檢機構提出全面檢驗的要求。

9、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檢查,

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安全檢查要有記錄,以便備查。

11、對違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與《特種設備安全監

察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

有關部門舉報。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年度檢查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包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情況檢查、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檢查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查等。

檢查方法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

質含量測定、真空度測試等。

第十二條年度檢查前,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各項

準備工作:

(一)壓力容器外表面和環境的清理;

(二)根據現場檢查的需要,做好現場照明、登高防護、局部拆

除保溫層等配合工作,必要時配備合格的防噪聲、防塵、防有毒有害

氣體等防護用品;-

(三)準備好壓力容器技術檔案資料、運行記錄、使用介質中有

害雜質記錄;

(四)準備好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操作

人員的資格證;

(五)檢查時,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到場配合,

協助檢查工作,及時提供檢查人員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檢查前檢查人員應當首先全面了解被檢壓力容器

的使用情況、管理情況,認真查閱壓力容器技術檔案資料和管理資料,

做好有關記錄。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如

下:,

(一)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運行記錄

是否齊全、真實,查閱壓力容器臺賬(或者賬冊)與實際是否相符;

(二)壓力容器圖樣、使用登記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

書、監督檢驗證書、歷年檢驗報告以及維修、改造資料等建檔資料是

否齊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四)上次檢驗、檢查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解決。

第十四條進行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檢查時,除非檢查人員認

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溫層。

第十五條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壓力容器的銘牌、漆色、標志及噴涂的使用證號碼是否符

合有關規定;

(二)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閥門、管路)部位、焊接接頭等

是否有裂紋、過熱、變形、泄漏、損傷等;

(三)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

(四)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濕、跑冷;

(五)檢漏孔、信號孔有我漏液、漏氣,檢漏孔是否暢通;

(六)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者構件有無異常振動、響聲或者相

互摩擦;

(七)支承或者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

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

(A)排放(疏水、排污)裝置是否完好;

(九)運行期間是否有超壓、超溫、超量等現象;

(十)罐體有接地裝置的,檢查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的監控措施執行情況和

有無異常情況;

(十二)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包括對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爆

破片裝置、安全閥的檢查和校驗(其中安全閥校驗要求見附件三)。

(一)壓力表

1、壓力表的年度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壓力表的選型;

(2)壓力表的定期檢修維護制度,檢定有效期及其封印;

(3)壓力表外觀、精度等級、量程、表盤直徑;

(4)在壓力表和壓力容器之間裝設三通旋塞或者針形閥的位置、

開啟標記及鎖緊裝置;

(5)同一系統上各壓力表的讀數是否一致。

2、年度檢查時,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

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應當

暫停該壓力容器使用:

(1)選型錯誤;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者壓力表指針松動;

(5)指針扭曲斷裂或者外殼腐蝕嚴重;

(6)通旋塞或者針形閥開啟標記不清或者鎖緊裝置損壞。

(二)液位計

(1)液位計的定期檢修維護制度;

(2)液位計外觀及附件;

(3)寒冷地區室外使用或者盛裝0℃以下介質的液位計選型;

(4)用于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

容器時,液位計的防止泄漏保護裝置。

2、檢查時,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并且

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應當暫停該壓

力容器使用;

(1)超過規定的檢定、檢修期限

(2)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3)閥件固死;

(4)出現假液位;

(5)液位計指示模糊不清;

(6)選型錯誤;

(7)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損壞。

(三)測溫儀表

1、測溫儀表的年度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測溫儀表的定期檢定和檢修制度。

(2)測溫儀表的量程與其檢測的溫度范圍的匹配情況;

(3)測溫儀表及其二次儀表的外觀。

2、年度檢查時,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

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則該壓力

容器暫停使用;

(1)超過規定的檢定、檢修期限;

(2)儀表及其防護裝置破損;

(3)儀表量程選擇錯誤。

(四)爆破片裝置

1、爆破片裝置的年度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爆破片是否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期限;

(2)檢查爆破片的安裝方向是否正確,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

溫度是否符合運行

要求:

(3)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的(圖1),檢查爆破片和容器間的

截止閥是否處于全開狀態,鉛封是否完好;

(5)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如果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出口側

(圖3),應當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裝設的壓力表有無壓力顯示,

如果有壓力顯示應當打開截止閥,檢查能否順利疏水、排氣。

(6)爆破片和安全閥并聯使用(圖4)時,檢查爆破片與容器間

裝設的截止閥是否處于全開狀態,鉛封是否完好。

圖2安全閥與爆破片串聯使用

(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

1一爆破片2一截止閥3—壓力表4一安全閥

圖1爆破片單獨使用

1一爆破片;2一截止閥

(4)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如果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進口側

(圖2),應當檢查爆破片和安全閥之間裝設的壓力表有無壓力顯示,

打開截止閥檢查有無氣體排出;

圖3安全閥與爆破片串聯使用圖4安全閥、爆破片并聯

使用

(爆破片裝在安全閥出口側)1—爆破片2—截止閥3—

安全閥

1—爆破片;2一截止閥;3—壓力表;4—安全閥

2、年度檢查時,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更換

爆破片裝置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更換期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更換

測該壓力容器暫停使用:

(1)爆破片超過規定使用期限的;

(2)爆破片安裝方向錯誤的;

(3)爆破片裝置標定的爆破壓力、溫度和運行要求不符的;

(4)使用中超過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

(5)爆破片裝在安全閥進口側與安全閥串聯使用時,爆破片和安

全閥之間的壓力表有壓力顯示或者截止閥打開后有氣體漏出的;

(6)爆破片裝置泄漏的。

3、爆破片單獨作泄壓裝置或者爆破片與安全閥并聯使用的壓力容

器進行年度檢查時,如果發現爆破片和容器間的截止閥未處于全開狀

態或者鉛封損壞時,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

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則該壓力容器暫停使用。

(五)安全閥

1、安全閥的年度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閥的選型是否正確;

(2)校驗有效期是否過期;

(3)對杠桿式安全閥,檢查防止重錘自由移動和杠桿越出的裝置

是否完好,對彈簧式安全閥檢查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是否完好,對靜

重式安全閥檢查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是否完好;

(4)如果安全閥和排放口之間裝設了截止閥,檢查截止閥是否處

于全開位置及鉛封是否完好;

(5)安全閥是否泄漏。

2、年度檢查時,凡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

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則該壓力

容器暫停使用:

(1)選型錯誤;

(2)超過校驗有效期;

(3)鉛封損壞;

(4)安全閥泄漏。

第十七條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對于彈簧直接截荷式安

全閥,當滿足本條所規定的條件時,經過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可

以適當延長校驗周期。

(一)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其校驗周期

最長可以延長至3年:

1、安全閥制造企業已取得國家質檢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

2、安全閥制造企業能提供證明,證明其所用彈簧按GB/T12243

-1989《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標準進行了強壓處理或者加溫強壓

處理,并且同一熱處理爐同規格的彈簧取10%(但不得少于2個)測

定規定負荷下的變形量或者剛度,其變形量或者剛度的偏差不大于

15%;

3、安全閥內件的材料耐介質腐蝕;

4、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未發生過開啟;

5、壓力容器及安全閥閥體在使用時無明顯銹蝕;

6、壓力容器內盛裝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質。

(二)使用單位建立、實施了健全的設備使用、管理與維修保養

制度,并且能滿足以下各項條件也可以延長3年;

(1)在連續2次的運行檢查中,所用的安全閥未發現第十六條

(五)2中所列的任何問題;

(2)使用單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閥校驗站,自行進行

安全閥校驗;

(3)使用單位建有可靠的壓力控制與調節裝置或者超壓報警裝

置。

(三)滿足本條(1)款中1、3、4、5和(二)款要求的彈簧直

接載荷式安全閥,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條件,其校驗周期最長可以

延長至5年:

1、安全閥制造企業能提供證明,證明其所用彈簧按GB/T12243

-1989《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標準進行了強壓處理或者加溫強壓

處理,并且同一熱處理爐同規格的彈簧取20%(但不得少于4個)測

定規定負荷下的變形量和剛度,其變形量或者剛度的偏差不大于10%;

2、壓力容器內盛裝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氣體介質,工作

溫度不大于200℃o

(四)凡是校驗周期延長的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將延期校驗情

況書面告知發證機構。

第十八條安全閥需要進行現場校驗(在線校驗)和壓力調整時,

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和經過安全閥校驗培訓合格的

人員應當到場確認。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當加鉛封。調整及校驗裝置

用壓力表的精度應當不低于1級。在校驗和調整時,應當有可靠的安

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檢查人員根據實際檢查情況出具

檢查報告,做出下述結論:

(-)允許運行,系指未發現或者只有輕度不影響安全的缺陷;

(二)監督運行,系指發現一般缺陷,經過使用單位采取措施后

能保證安全運行,結論中應當注明監督運行需解決的問題及完成期限;

(三)暫停運行,僅指安全附件的問題逾期仍未解決的情況。問

題解決并且經過確認后,允許恢復運行;

(四)停止運行,系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

行的情況,應當停止運行或者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做

進一步檢驗。

年度檢驗查一般不對壓力容器安全器安全狀況等級進行評定,但

如果發現嚴重問題,應當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按本規

則第五章的規定進行評定,適當降低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

壓力容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壓力容器隱患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安全附件、報警裝置的安全狀

況,操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作業環境因素等。

一、壓力容器隱患整改實行“四定”原則:

“四定”原則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責任人、定完成期限:

1.定方案:一般來講,對于較大的壓力容器安全隱患,一時落實

不了的,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經安全會議討論,制訂完善整改方

案予以實施。

2.定措施:落實壓力容器整改前的預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

改過程中發生事故。

3.定責任人:將整改前的預防責任具體落實到人,并負責跟進整

改效果,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整改情況。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二、將日常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結合進行:

1.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后,壓力容器管理

人員應對各種安全檢查所查出的隱患進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限期完成。

2.壓力容器管理部門和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必須對整改安全隱患效

果進行跟蹤檢查。

3.及時將有關隱患整改結果登記存檔。

4.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嚴重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應急防范措施,

并納入計劃,限期停用。

5.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

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到原注冊登

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壓力容器定期報檢實施規定

定期檢驗是由專業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是否能夠繼續安全使用進

行的法定檢驗,是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為保證定期檢

驗的有效實施,應做到:

1、不得使用超過檢驗合格有效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

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應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3.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

前一個月,主動向溫州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心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在接到檢驗受理通知后,應及時做好檢

驗準備工作。

5.定期檢驗時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檢驗人員提供有關的技術資

料,如實反映壓力容器使用情況,并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及時委托有資格單位進行

維修整改,維修整改完畢后及時要求復驗,檢驗合格的壓力容器方可

繼續投入使用。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規定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具有良好的素質是保證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前

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并做到:

1、壓力容器操作和管理人員應接受相關知識的培訓,取得由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獨立

上崗。

2、從事壓力容器操作和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b)身體健康,視力、聽力良好,無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疾

病;

c)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踏實;

d)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識。

3、培訓的方式包括內部的崗位培訓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舉辦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培訓。

4、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開展內部培訓,培訓內容一般

應包括:

a)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現行法律法規;

b)壓力容器相關的技術標準和檢驗要求;

C)壓力容器的基本結構、工作原理、性能特點;

d)壓力容器安全保護裝置的種類和作用;

e)壓力容器的安全操作、應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f)壓力容器的事故及防范;

g)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5、各種形式的培訓考核均應予以記錄,各種資格證書原件(或復

印件)由人事部門統一保管,以方便管理和查閱。

6、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不斷學習新的相關知識,以適應法律法

規的變化和技術的發展。

7、人事部門應及時安排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換證考核

工作,一般應提前二個月向考核機構報名;對于資格證書過期或復審

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應的崗位。

壓力容器采購驗收安裝改造使用維修報廢等管理規定

第113條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

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奪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

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

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第114條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

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

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療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容器。

6.醫用氧艙。

第115條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購買壓力容器或進行壓力容器工程

招標時,應選擇具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或組焊)

單位。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應對壓

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并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

關法規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條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訂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

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

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千、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牲的管理。

第117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

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技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1.壓力容器檔案卡(見

附件四)。

2.第3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3.第63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

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118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

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

臺輸使用登記續。

第119條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

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

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

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手熱能千程序。

第120條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直,培訓考核工作由地、

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第121條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

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工

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

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第122條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

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

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

施,作為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

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第123條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

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入運行。

第124條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

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進是以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

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講單位或具務相應資格的設

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

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搟證明文件

等技術資料。壓力容器的重大具備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矯形、控補,

和符合本規程第三者條規定的以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力容器的重大

改造提指發言煌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

介質或用途等。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

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條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

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

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第126條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

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巾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

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

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

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

應滿足要求。

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濃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窮人器,還應進行

耐壓試驗。

第127條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

用途)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

由具有資橋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

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

理使用證。

第128條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裝卸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監察機構輸

充裝安全注冊,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充裝作業。

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

壓力容器一旦發生爆炸或因設備損壞(指壓力容器承壓部件)造

成停產或人身傷亡事故,使用單位應立即快速將事故概況報告其主管

部門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使用單位除防止事故擴大或因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

必須保護事故現場。

2、一般事故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

因,采取改進措施,落實改進內容。

3、重大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予

以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須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填寫《鍋爐壓力容

器事故報告書》并附相應現場照片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和企業主管部門。

5、事故處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

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處理。

6、事故處理后要視情況及時研究恢復生產的方案,把事故的損失

減少到最低限度。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保證壓力容順的安人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

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范圍如下:

1.本規程適用于同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0.I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賀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

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液體..(注3)

2.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與移動壓縮機一本的非獨立的容積小于等于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容積小于0.25m3的高壓容器;

(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

備中的冷箱;

(4)螺旋板換熱器;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

壓給水(泡汗沫)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瀘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縱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橡膠待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橡膠模具。

3.本規程適用于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

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安全附件。

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包括: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首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

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般舶和鐵路機車上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愛莫能助和的

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

范圍內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I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料過程中需要瞬時

承受壓力大于等到于O.I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受壓力

大于等于O.I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是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

等,不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

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

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5條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基本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

準、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6條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

種、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

1.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lO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各大于等于

0o5Mpa.m3);

(5)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搞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

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

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水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

(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順(容積大于5m3。

2.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第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公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

(6)壓力容器。

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

第7條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定時,應在

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

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方可進行試制、

試用。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8條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待業標準

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并應符合

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9條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

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順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

的監督檢驗,并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

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

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

注1:

①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

最高壓力;

②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作用過程中,可能出

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差值。

注2:P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V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

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賀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

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

類雖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進行類別

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

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IMpa時,也屬于規程的適用范圍.。

注4:包括用途屬于壓力容器并主要按壓力容器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直接受

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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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材料

第10條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待業標準的規定。

壓力容器材料的生產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批準。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向用

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顯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其他標

志或其他標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格、爐(批)號、國家安全監察

機構認可標志、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或其他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

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單位質量檢驗章。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獲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

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

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第11條壓力容器選材除應考慮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

壓力容器專用鋼材的磷含量(熔煉分析,下同)不應大于0.030%硫含量不應大于0.020虬

如選用碳素鋼沸騰鋼板和碳素鋼鎮靜鋼板制造壓力容器(搪玻璃壓力容器除外),應符合GB150

《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碳素鋼沸騰鋼板和Q235A鋼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

力容量。

第12條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其含碳量不應大

于0.25%。在特殊條件下,如選用含碳量超過0.25%的鋼材,應限定碳當量不大于0.45%,由

制造單位征得用戶同意,并經制造單位壓力容器技術總負責人批準,提供材料搞裂性試驗報

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按照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13條鋼制壓力容器用材料(鋼板、鍛件、鋼管、螺柱等)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

和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

第14條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2.盛半夜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硫人氫含量大于100mg/l.的壓力容器。

3.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lOMpa的壓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錄C、GB151《管殼式換熱器》、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及其

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應逐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

5.移動式壓力容器。

鋼板的超聲檢測應按JB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用于本條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級應不低于II級;用于本條第3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

級應不低于IH級,用于本條第4款所述容器的鋼模式板,合格等級應符合GB150、GB151或

GB12337的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應每批抽2張鋼板進行夏比(V形缺口)低溫沖擊試驗,

試驗溫度為零下20℃或按圖樣規定,試件取樣方向為橫向。低溫沖擊功指標應符合GB150附

錄C的規定。

第15條壓力容器用鑄鐵的要求如下:

1、必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范圍內選用,并應在產品質量證明書注明鑄造選用的材料

牌號。

2、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灰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0.8Mpa,設計溫度為0~250C;

(2)可鍛鑄鐵和球墨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L6Mpa,設計溫度為零下

10^350℃

3、不得用于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于等于0。

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于管殼式余熱鍋爐的受壓元件和移動式壓力

容器的受壓元件。

第16條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鑄鋼材料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選用,并應

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鑄造選用的材料牌號。壓力容器筒體、封前沿不宜選用鑄鋼材料(壓

力容器制造單位已有使用經驗并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17條對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指鋁、鈦、銅、銀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范圍內選用,對

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上注明。

2.制造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并設專門場所存放。

3.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用材料的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4.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坡口應采用機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紋、

分層和夾渣等缺陷。

第18條鋁和鋁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壓力不應大于8Mpa,設計溫度范圍為零下269~200℃

2.設計溫度大于65℃時,一般不選用含鎂量大于等于3%的鋁合金。

第19條鋼及銅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一般應為退火狀態。

第20條鈦材(指工業純鈦、鈦合金及其復合材料,下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

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工業純鈦不應高于230C鈦合金不應高于300C,鈦復合板不應高于

350℃o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材應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3.鈦材壓力容器封頭成形應采用熱成形或冷成形后熱校形。對成形的的鈦鋼復合板

封頭,應做超聲檢測。

4.鈦材壓力容器一般不要求進行熱處理,對在應力腐蝕環境中使用的鈦容器或使用

中厚板制造的鈦容器,焊后或熱加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退火。鈦鋼復合板爆炸復合后,應做

消除應力退火處理。

5.鈦材壓力容器的下列焊縫應進行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子連接的焊縫;

(3)鈦鋼復合板的復層焊縫及鑲條蓋板與復合板復層的搭接焊縫。

第21條鍥材(指銀和銀基合金及其復合材料,下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

合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退火狀態的純銀材料不應高于650℃銀銅合金不應高于480℃,鍥-格-

鐵合金不應高于650℃,銀-鐵-銘合金不應高于900℃o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鍥村應在退火狀態下使用,換熱器用線性鍥管

應在消除應力退火狀態下使用。

3.鎮村壓力容器封頭采用熱成形時應嚴橋控制加熱溫度。對成形的鍥鋼復合板封,

應做超聲檢測。

4.鎮村熱成形的加熱溫度及加熱度及加熱爐氣氛應嚴格控制,防止硫脆污染。推薦

的熱加工溫度范圍是:

(1)工業純銀(N6-2.5-1,5)為280?350℃;

(2)蒙乃爾(NCU28-2.5-1.5)為350?500C;

(3)Inconel(NS312)為470?550℃;

(4)Hastelloy(NS334)為930?1200C。

5.鎮村壓力容器的下列焊縫應進行磁粉或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子連接的焊縫;

(3)鍥鋼復合板的復層焊接接頭。

第22條壓力容順受壓元件采用國外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用國外壓力容器規范允許作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

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考試,并對化學成分、力學性

能進行復驗,滿足作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術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國內相應材料的技術指標。

4.國內首次使用且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應按本規程

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國內材料生產單位生產國外牌號的材料時,應完全按照該牌號的

國外標準規定的冶煉方法進行生產,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試驗的試樣型式、尺寸、加工要求、

試驗方法等驗收要求出應執行國外標準,批量生產前應通過產品鑒定并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

批準,可按本條規定的國外鋼材對待。

第23條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內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

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標準的材料試制壓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證資料和

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并獲得該委員會出具的

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使用條件),并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24條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

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

證明文件,并核對本規程第10條規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

致,否則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應進行標記移植。

第25條壓力容器的筒體、封頭(端蓋)、人孔蓋、人孔法蘭、人孔接管、膨脹節、

開孔補強圈、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的設備主螺栓及

公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均作為主要受壓元件,對其用村的復驗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鋼板必須復驗。復驗內容至少包括:逐張檢查鋼板表

面質量和材料標志;按爐復驗鋼板的化學成分;按批復驗鋼板的力學性能、冷彎性能;當鋼

廠未提供鋼板超聲檢測保證書時,應按本規程第14條的要求進行超聲檢測復驗。

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類壓力容器的鋼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復驗:

(1)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

(2)用戶要求復驗的;

(3)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

(4)鋼材質量證明書注明復印件無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鍛件復驗要求如下:

(1)應按壓力容器鍛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

(2)對制造單位經常使用且已有信譽保證的外協鍛件,如質量證明書(原件)項目

齊全,可只進行硬度和化學成分復驗,復驗結果出現異常時,則應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3)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鍛制且供本單位使用的鍛件,可免做復驗。

4.取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免做復驗。

第26條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按相應標準制造、檢驗和選用。

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志。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焊接

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

第27條壓力容器制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則上應事先取

得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改批準文件,對改動部位應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載。對制造單位有

使用經驗且代用材料性能優于被代用材料時(僅限16MnR、20R、Q235系列鋼板,16Mn、10

#、20#鍛件或鋼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單位有相應責任,同時須向原設計單位備案。原設

計單位有異議時,應及時向制造單位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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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設計

第2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應符合《壓力容器設

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

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

樣除外)。

第29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

無效)。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設計總

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高壓

容器和移動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第30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

2.設計條件[包括溫度、壓力、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縫系數、自然基礎條件

等],對儲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應增加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材料應注明腐蝕介質的限

定含量;對有時效性的材料應考慮工作介質的相容性,還應注明壓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窖、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5.制造要求。

6.熱處理要求。

7.防腐蝕處理要求。

8.無損檢測要求。

9.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

11.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2.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13.下列情況下的特殊要求:

(1)夾套壓力容器應分別注明殼體和夾套的試驗壓力、允許的內外差值,以及試驗

步驟和試驗的要求;

(2)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應注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

驗的技術要求;

(3)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應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

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應注明計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應注明計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并應與使用單位協商提出推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安全的措施;

(5)對有耐熱襯里的反應容器,應注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為防止介質造成的腐蝕(應力腐蝕),應注明對介質純凈度的要求;

(7)亞鍍法造紙蒸球應注明防腐技術要求;

(8)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制造、檢驗的特殊要求。

(9)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

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第31條設計壓力容器時,應有足夠的腐蝕裕量。腐蝕裕量應根據預期的壓力容器使

用壽命和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確定,還應考慮介質流動時對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沖蝕量

和磨損量。在進行結構設計時,還應考慮局部腐蝕的影響,以滿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要求。

為防止壓力容器超壽命運行引發安全問題,設計單位一般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壓力容器設計

使用壽命。

第32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技術條件、強度計算書,必要時還應

包括設計或安裝、使用說明書。

1.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提供設計說

明書、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

2.用戶需要時,壓力容器設計或制造單位還應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提供安裝、使

用說明書。

3.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

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4.按JB4732設計時,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應力分析報告。強度計算書的內容,

至少應包括:設計條件、所有規范和標準、材料、腐蝕裕量、計算厚度、名義厚度、計算應

力等。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壓力容器安全泄放

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商選用

安全泄放裝置。在工藝參數、所材料、制造技術、熱處理、檢驗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應在

合同中注明。

第34條盛裝液化氣體的固定式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規定如下:

1.固定式液化氣體壓力容器設計壓力應不低于表3T的規定。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壓力應按不低于50℃時混合液化石油氣組分的實際

飽和蒸氣壓來確定,設計單位應在圖樣上注明限定的組分和對應的壓力。若無實際組分數據

或不做組分分析,其設計壓力則應不低于表3-2規定的壓力。

第35條設計儲存容器,當殼體的金屬溫度受大氣環境氣溫條件所影響時,其最低設

計溫度可按該地區氣象資料,取歷年來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氣溫是指當月

各天的最低氣溫值相加后除以當月的天數。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是氣象局實測的10年

逐月平均最低氣溫資料中的最小值。全國月平均最低氣溫低于等于零下20℃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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