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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容提要】2016年12月我國正式頒布了第一部綠色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單行稅法,第一次將保護生態環境、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提高到了法律層次,較之前的排污費有不可比擬的進步意義。本文在梳理文獻的基礎上,提出了研究的背景與意義,以稅收學原理為基礎提出環境保護稅的理論依據,再通過中西方環保稅稅制的發展歷程得出相關啟示,最后回顧我國環境保護稅征收現狀,對環境保護稅開征以來征收管理方面相關的問題和現行制度存在的不完善進行分析和論述,結合供給側改革相關政策和國外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理論與法律,完善相關法規制度,規范企業行為,使其更適用于我國實際國情,促進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下環境保護稅的制度完善提供參考性建議。【關鍵詞】環境保護稅稅收征管制度建議一、引言(一)研究背景與意義1.研究背景近代以來,世界各國都不可避免的帶來不同程度的環境問題,有其原因主要是第三次工業革命后,全球經濟發展進入快車道,全球人口數迅速增長,而環境問題并沒有得到及時關注,導致環境惡化加劇。如溫室效應、酸雨、臭氧層破壞等早已超越國界成為全球性環境問題。過去100年,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大約是150年前年工業革命開始時的50多倍,地球表面溫度升高0.6度,并且還在繼續上升;世界上目前已有三大酸雨區,我國華南酸雨區就是其中之一;全球土地沙漠化占到陸地面積的三分之一。事實上,共處在一個地球的循環系統中,環境污染和治理,需要全球的共同協作,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獨善其身。為此國內外已在積極尋求合作,共同治理環境污染,控制環境惡化的速度。在相關組織活動上,2018年世界經濟與環境大會在北京舉行,多國共同探索生態環境與經濟可持續發展路徑和綠色低碳的政策制定和行動問題。在相關國際規則制定上,《巴黎氣候協定》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是較有影響力的兩個方案,方案呼吁各國重視氣候問題,以實際行動保護環境,中國積極響應,致力于節能減排和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同時注重植樹造林,減少空氣污染,具體來看,中國2018年度生態環境保護的9項指標已基本完成,比如在造林綠化方面,已完成1.06億畝,還將繼續加大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等工作。除此之外,通過立法手段制定稅收政策,是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協同發展的有效手段。1979年我國開始實行排污費制度,雖然對我國環境治理起到一定作用,但已不適用于當今的經濟社會發展。為此,黨中央在2013年提出排污費改革,經過起草和廣泛征求企業、學者等各方建議,我國于2016年12月頒布了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稅法》。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立法較晚,經驗不足,相關制度細節還需進一步完善以適應我國實際國情。從實施效果上來看,人民群眾以及企業等法律意識淡薄,稅費征收存在一定困難。基于此,本文將對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和相關制度進行探究,依據我國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的現狀和制度問題,提出相關建議。2.研究意義環境保護稅相比其他稅種來說,在征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一是征管流程復雜,需要企業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核查,環保部門監督,征管部門征收,很大程度上依賴企業自覺性,并涉及多個部門協作。二是環境污染復雜多樣,但我國目前只對四類污染源征稅,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因此,本文通過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完善相關法規制度,規范企業行為,使其更適用于我國實際國情,促進環境保護目標完成,為改善全球環境治理貢獻中國力量。(二)文獻綜述我國環境保護稅至今已開征超過一年。隨著我國《環境保護稅》的頒發和實行,相關管理和制度研究也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開征的可行性和相關政策建議的研究,目前,多數學者的研究顯示,我國環境保護稅需要進一步完善征管和立法機制。現在對具有代表性的文獻進行以下綜述。在《環境保護稅》頒布以前,學者對立法問題進行了大量討論并提出政策建議。1彭禮堂等(2015)提出環境保護稅立法的理論依據,包括外部負效應理論、公共產品理論、稅收法定理論等,并探討了稅種立法與稅權劃分、稅的開征與公民參與、稅費改革與納稅人負擔等問題。2蘇明等(2016)對《環境保護稅<征求意見稿〉》提出以下建議:(1)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征稅范圍;(2)將征收的稅款納入公共預算統一使用,而不應專款專用;(3)稅款應當歸屬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而不應當作為地方稅;(4)為確保環境保護稅得到有效實施,需要解決縣級環保部門經費保障問題;(5)污水處理廠與其他污染物排放企業使用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對污水處理廠給與免稅政策過渡期。3李旭紅等(2015)以2007-2012年我國30個省(區)、市的面板數據為樣本,運用國定效應模型分析排污費的實際稅率與污染物之間的關系,認為提高稅率可以使環境保護稅產生更強的污染抑制作用。1彭禮堂,程宇.我國環境保護稅立法問題探討[J].生態經濟,2015,31(11):167-170.2蘇明,邢麗,許文,施文潑.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的若干看法與政策建議[J].財政研究,2016(01):38-45.3李旭紅,鄭貞.我國環境保護稅污染抑制效應的實證研究[J].稅務研究,2015(11):94-99.在《環境保護法》頒發以后,學者開始對《環境保護稅》內容進行討論,開始探討環境保護稅稅收征收管理的困境和相關制度的不足。葛察忠等(2017)對環保稅的征收對象、稅額標準、計稅依據等要素與征管方式進行了詳細解析。李慶生(2019)借鑒國家上典型國家對固體廢物征收的稅收制度,提出對我國固體廢物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建議。丁道兵等(2019)對環境保護稅的征管制度進行探討,他提出要確定計稅依據和理順優化征管流程。王智烜等(2019)通過的OECD環境稅進行分析借鑒,提出對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建議,要持續關注環境稅對貿易的影響。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和制度建立是環境保護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立足眾多前輩觀點,結合最新的環境保護稅法和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現狀,對環境保護稅開征以來征收管理方面相關的問題和現行制度存在的不完善進行分析和論述,為完善我國綠色稅制提供參考性建議。二、相關概念界定及理論依據(一) 環境保護稅的概念依據我國環境保護稅稅法,4環境保護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的一種特定的環境保護稅種。是國家基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對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生產和消費行為征收相應的稅收。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發達國家就陸續開征環境保護稅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政策,典型的環境保護稅主要有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等。我國環境保護稅正式開征的時間較短,2016年正式立法,結束了長達40多年的排污費制度,對我國加快稅收立法工作、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二) 環境保護稅的理論依據環境保護稅最早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他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提出應用財政政策來解決環境問題,并得到了西方國家政府的支持。根據福利經濟學原理,市場可以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然而在環境問題上,由于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企業會忽視對污染的管理,造成環境問題,基于外部性的理論依據,對環境保護征稅能有效減少或消除外部失靈。如果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廠商或消費者對環境造成了污染但都不承擔污染造成的社會成本,這樣就會導致企業和個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無視環境污染。環境保護稅通過對企業征稅將污染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同時補償污染造成的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間的差距,使自然資源得以可持續發展。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了環境保護稅的“雙重紅利”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假說,認為開征環保稅不僅能夠有效抑制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其取得的稅收收入也能減少稅收制度中扭曲稅種對市場的干預,降低稅收超額負擔,從而提高效率、增加產出,并最終促進社會就業和經濟持續增長。三、環境保護稅的發展歷程(一) OECD國家環境保護制度的發展由于工業化的發展,英國倫敦成為世界上著名的霧都,因環境污染致死上萬人。20世紀50年代以來,全球各國環境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惡化現象,氣候問題引發全球關注。OECD共有35個成員國,包括了全球主要的工業經濟體,是污染物排放的主要國家。20世紀70年代開始,OECD各國紛紛把征收環境保護稅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其在稅制改革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60到70年代,是由理論轉實踐階段。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污染排放者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彌補,部分國家開始向企業征收排污稅。第二階段,20世紀80到90年代中期,為快速發展階段。在此階段中,環境保護稅征收的稅種越來越多樣化,其對環境的影響機制越來越明晰。在稅種方面,先后開征了排污稅、燃料稅、煤炭稅、發動機交通工具稅、包裝稅、水資源稅等,在環境污染控制上,由污染治理逐漸轉向“源頭管控”,環境保護稅的地位也有所提升。第三階段是完善階段,20世紀末至今,OECD各國積極推進“綠色稅制改革”,使環保稅成為環境保護的有利抓手的同時,促進經濟與環境治理的融合發展,最終實現雙贏。其中以德國較為典型,德國采取了漸進式的改革方式,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而對能源的使用不斷提高稅目和稅率,克服了環境稅具有累退性的特點,環境稅的累退性是指環境稅不能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增長,收入高者承擔的稅負相對較少,因此不能體現量能負稅的原則。經過5年的改革,德國從1991年起通過對汽油、柴油、用電的逐年加征環境稅,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幅減少,清潔能源的應用得到更大范圍的拓寬,另外,德國的污水納稅制度是最為完善的,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二) 我國環境保護稅制度的發展歷程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首次提出排污費制度的運行試點,并于1982年正式大規模實施,標志著排污費制度正式在我國的確立。而費改稅和環境保護稅的推進則主要是在近十年內,環境保護稅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改善和保護環境,這與此前的排污費制度一致,是排污費的延伸與完善,其發展進程如下表所示:表1.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發展歷程
時間事件意義1979年排污費制度試點運行我國首次對環境保護收費1982年大規模實行排污費制度標志著排污費制J度在我國正式確立2003年發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重新規定了征稅對象范圍和收費標準2007年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將費改稅提上日程2015年6月國務院發布《環境保護稅(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二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這宣告了我國四十多年的排污費制J度退出歷史舞臺,環境保護稅制度正式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稅由排污費稅負平移而來,在內容上大多承襲了排污費的特點,但兩者在征收部門、征收程序、稅費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征收部門由此前的環保部門轉移到稅務機關,環保部門只是起到協助、監督的作用;第二,排污費的征收形式較為簡單,由環保部門核定開單,企業繳費,而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則是采取“企業申報一稅務征收一環保監督一信息共享”的兩部門協作征收模式;第三,稅費標準設限,環境保護稅不僅征稅稅率較排污費有所提高而且設置了上限;第四,稅費減免,排污費有一檔減免,而環境保護稅設置了兩檔減征的情況和五種暫免征收的情形。具體如下表所示:表2.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費的對比分析環境保護稅排污費征管部門稅務機關環保部門征收程序企業申報一稅務征收一環保監督一信息共享環保部門核定開單一一企業繳費稅費標準水污染物:1.4兀/污染每當量一14兀/污染每當里大氣污染物:1.2元/污染每當量一12元/污染水污染物:0.7元/污染母當里無上限大氣污染物:0.6元/污母當量染每當量一無上限稅費減免2檔減征:應稅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濃度值:1.低于排放標準30%,減按75%征稅;2.低于排放標準50%,減按50%征收5種暫免征收情形: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1檔減征:應稅大氣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50%,減按50%征收。(三)西方國家環境保護稅制度發展對我國的啟示西方大部分國家環境保護相關的政策實施較早,對污染治理有著較為豐富的經驗,基于此,我們從西方國家環境稅的發展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1)在制定相關的稅收制度時,盡量保持稅收中性原則,不去干預市場活動,這樣才能既保護環境又不影響經濟增長,適當的稅收豁免有利于稅收中性的實現;(2)從德國稅收權利下放來看,稅收政策的確定要因地制宜,結合當地政府的戰略部署和經濟發展水平,不能一概而論,如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對環境稅的稅率予以提高,倒逼高污染企業轉型升級或遠離中心區,同時設置橫向轉移支付,使稅款流入污染嚴重的地方,做到專款專用,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設置適當較低的稅率,可以引進外來投資,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3)重視完善稅制,我國環境保護稅開征才一年時間,并且大多沿襲了此前的排污費制度,在法制完善方面還遠遠不夠,如對機動車產生的流動污染源是暫免征收的,對城鄉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理在不超過標準范圍內也是免征的,只有不斷地對稅種進行完善,才能使我國的稅制建設更加健全、合理、綠色、公平。四、我國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現狀(一)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和對象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應稅污染物,征稅范圍仍與污染費收費范圍一致,但稅目又是開放的,提出在具體實施中,可根據經濟實際發展過程,對具有有重要影響的污染源進行征稅,也可根據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相應污染物征稅,適當擴大征稅范圍。立法的優勢是將收費納入法律程序,對其合法性、合規性提供法律保障,而且使其具有了法律的強制性。在征收對象方面,稅法只向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其中,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將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換句話說,環境保護稅不對個人征收,另外還包括不向移動污染源征稅。(二)環境保護稅的征稅收入和使用環境保護稅的增收由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協作征收,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的檢測工作,不涉及收費項目,然后由稅務部門依據環保部門的檢測結果對相應的企業依法征稅。因此,這就需要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兩者之間需要搭建一個高效的信息共享平臺,確保信息傳遞順暢,才能實現定期交換相關材料和信息,另外,在這個平臺中,紛爭處理機制也是必要的。在稅收收入和使用方面,環境保護稅的稅收收入全部納入地方稅收入,但法律沒有明確是否納入一般性公共預算。按照《預算法》規定,《環境保護稅》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但是將收取的稅收再分配,用于其他公共事業約等于變相增加稅負,可能引發納稅人不滿。因此,也有學者建議,環保稅稅收收入應當專款專用。(三)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流程環境保護稅征收的特殊性在于不同于一般性稅種由稅務機關直接按照交易金額或者固定資產價值征收,環境保護稅涉及稅務機關、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三方合作,稅務機關是征稅主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應稅企業污染排放數據進行檢測記錄,并將涉稅信息及時交送稅務機關,納稅企業按月計算、按季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會將納稅申報資料和環保部門資料進行比對,若無異常則正常收稅,若存在異常,稅務機關可提請環保部門進行復核,環保部門應于15日內出具復核意見,稅務部門根據復核意見進行調整。主要流程如下圖: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不一致P一致圖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不一致P一致圖3.環境保護稅征收流程圖根據上述流程,要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日期,確保涉稅信息及時可靠的互聯互通,同時應當設立監管機制,明確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三方的責任,避免當稅款未能及時收繳時三方互相推諉的情況發生。(四)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環境保護稅》的最終實施效果取決于征稅管理的是否高效,高效合理的征稅管理將對環境保護稅的實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從征管流程環節出發,管理中應當關注以下幾點:(1)加強法律解讀和宣傳。稅收依賴于排污企業的自覺申報,只有當其深入了解征稅范圍、稅收優惠等政策時,才能最大限度促進減排和調動企業納稅積極性。(2)完善信息平臺建設。環保稅需要稅務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坦誠合作,對信息傳遞提出較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信息傳遞細則,明確雙方責任,以約束促進合作。(3)稅款合理使用。原則上,地方政府征收的環境保護稅要運用到環境治理當中,促進環保目標實現。五、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制度問題《環境保護稅》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治理向前邁了一大步,完善了我國法制體系。在其實施期間,稅收穩定,環境污染也得到有效控制,法制效果初步顯現,但關于《環境保護稅》本身的制度缺陷也開始顯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1)征稅范圍不足,稅率偏低。《環境保護稅》由排污費平移而來,征稅范圍主要為氣、水、固、噪四類污染源,根據環境保護稅法中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可以看出,大氣污染源中不包括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溫室氣體,過度排放會導致溫室效應,此外,建筑噪音也未納入工業噪音范圍內,不在征稅范圍內,征稅范圍難以滿足環境治理需求。稅率的設置上基本上與排污費持平且設置了上限,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對嚴重污染企業的威懾力不強,難以對企業造成嚴重威脅,且繳納的稅款要低于治理成本,所以很多企業寧愿繳納稅款也不愿治理污染,使環境保護稅未能實現預期效益。(2) 稅收優惠存在不完善。環境保護稅稅法規定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免于征收環境保護稅,然而我國存在很多的小規模農業生產,由于管理不善和資金缺乏,不能進行污染處理,造成污染源隨意排放,形成的環境污染更為嚴重。此外,對于應稅大氣污染或水污染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的予以減征,如果僅僅以濃度值為標準,那么對于排放量大而濃度低的企業所征收的環境保護稅就較低,一些企業的稅賦負反而減輕,這又促使增加污染物排放。(3) 征稅流程復雜,跨部門協作困難。征收環境稅涉及多個部門間的協作,環保部門檢測需要專業的設備和技術人員,檢測和信息整理成本較高,且稅收收入不能直接彌補成本,可能會存在動力不足的情形,且各部門工作內容和方式差別大,業務對接存在困難;復雜的流程不僅為企業“尋租”留下空間,企業拖延繳費,欠賬、呆賬問題嚴重。(4) 企業自主納稅意識不強。環境保護稅要求企業自行安裝檢測設備,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檢測,額外增加了企業負擔,抑制企業繳稅積極性,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部分企業可能會與第三方機構進行勾結,進行虛假申報,以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5) 沒有明確環保保護稅的使用。環境保護稅是我國的第一部環保稅,也是一部單行稅法,其所征收的稅額使用途徑對環境保護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應當明確環保稅的使用途徑,使稅收更加透明化,真正實現環境治理和改善。(6) 未明確處罰規定。環境保護稅征管法中未明確規定對于企業未按時繳納稅款或偷稅行為的懲處力度,使企業存在和排污費制度時的僥幸心理,違法成本低,難以對企業形成威懾力,使企業納稅意識不強。六、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的政策建議(一)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建議(1)加快信息交換平臺建設,建立多方協作機制。從我國環保稅征收管理的現狀中可以看出,保持信息交流暢通是整個征收環節的關鍵。強調信息交換平臺建設一方面是提高征收效率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源于我國原有體制之間的隔離,多部門合作將面臨更多挑戰,因此加強信息交流是促進合作的有效方法。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可以在省級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建立一個稅務機關征收、環保部門監測、社會監督的全流程協作機制,借助互聯網平臺,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確保污染企業的數據及時有效的傳達到征稅機關,同時依托大數據分析技術掌握企業的行為動態,以便給企業提供更好的納稅服務。在多方協作的過程中應明確各方責任,其中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做到自主納稅和確保涉稅信息的真實性,稅務機關是征稅主體,也是主導者,應及時收繳稅款、核定涉稅信息,環保部門是協作者,要及時監測企業的污染數據,完善稽查模式,地方政府是領導者,要完善和維護涉稅信息共享平臺的運行,同時社會是監督者,通過公眾舉報和監督,防止企業偷排污染,少繳稅款,對故意私排污染物、隱瞞涉稅信息的企業加大懲處力度,形成社會威懾力。(2)加快安裝企業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自動化監測設備優化監管執法人員工作,盡可能的全面安裝和普及,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數據的公正客觀,為執法和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也是企業由被動繳稅向主動繳稅的轉變,有利于提高企業節能環保意識,促使企業引進節能型設備。由生態環境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企業數量仍然不多,如下表所示:表4.2010-2015企業實施自動監測數量變化年份(年)201020112012201320142015排污費解繳入庫戶數(戶)401172370700351326352316317902277724已實施自動監控企業數(戶)7988799092159779102709049自動監控企業占排污企業百分比(%)1.992.162.622.783.233.26資料來源: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根據上表可以看出,從2010年到2015年我國安裝自動監控企業占排污企業的數量百分比在逐年上升,但占比仍然較小,2015年占到3.26%,顯然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稅的征管需求,所以應進一步擴大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數量,對主動安裝監測設備的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企業主動安裝設備,同時應規范第三方監測機構,完善污染源的監測技術和方法,確保納稅信息的真實準確。(3)提高涉稅企業節能環保和納稅意識。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企業節能環保和自主納稅意識的宣傳力度,宣傳環境保護稅的政策意義和促進企業自身發展的現實意義,使企業理解并認可環境保護稅的實施,提高其納稅遵從,并主動減少污染源的排放,鼓勵企業更換排放污染量大的設備,運用政策手段激勵企業轉型升級。同時將企業繳納環境保護稅情況納入征信體系,影響企業社會信譽,促使企業依法納稅。(4)利用“互聯網+稅收服務”優化征稅流程,提高征稅效率。基于便利納稅人的原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對納稅人線上線下的指導,節省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環境保護稅的征收離不開多部門間的密切配合,優化征稅模式才能提高征管效率。同時應完善涉稅證據操作指南,以明確環境保護稅社會證據的取證方式和要求,審查證據的方法和要求,證據效力和判斷方法。在稅務稽查時,要保證證據明確清晰。(二)環境保護稅制度建議(1) 適當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稅率。對比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稅立法,我國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較窄,例如英國開征的環境保護稅包括氣候變化稅、垃圾填埋稅、機場旅客稅等,其中氣候變化稅是對主要能源的供應商包括電力、天然氣等征收的稅收,以彌補環境污染的損失,日本政府也在2012年對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征收了環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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