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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依法加強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近幾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了不少涉及計算機網絡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其中以著作權糾紛案件居多,且審判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也較為突出。一些問題不但在學術界和司法界引發討論,在社會生活中也常常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由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立法較早,實難適應對近幾年涉及飛速發展的網絡業著作權保護的實際要求,一些網絡傳輸權等重大法律問題缺乏規范與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規定。這種狀況對人民法院依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十分不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出于審判工作的需要,社會和界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愿望,積極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彌補相關法律的不足,以應適用法律的急需,并為全國人大網絡立法積累經驗。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交流中,如何因應網絡技術發展,為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提供切實有力的司法保護,也成為重要的交流內容和共同的研究課題。這些情況,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自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開始重點調查北京等地法院審判涉及網絡的著作權糾紛案件的情況,并對相關的問題進行研究。經過一年多的調研,在總結地方人民法院審判經驗,參考借鑒國外網絡著作權司法保護實際作法,廣泛聽取知識產權界專家、學者、行政執法、立法機關以及地方法院法官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稿。后又經多次研究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0年11月討論通過。本司法解釋以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依據,對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中需要解決又有把握解決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以解決審判實踐的急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的內容,涉及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品數字化和網絡傳播后的著作權歸屬、侵權行為的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等?,F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正確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談幾個問題,也算是對該司法解釋的一些主要內容轉載,應當認定為侵權。這是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對目前在網絡上使用作品現狀和平衡涉及網絡各方當事人權益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的一種選擇。將來著作權法如果對此有新的規定應當依照新的法律規定執行。應當指出,所謂已在報刊登載、網絡上傳播的作品,是指報刊、網絡合法使用的作品,原來就是抄襲剽竊、違法使用的作品,當然不在被準許的轉載、摘編作品的范圍內。四、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該司法解釋第4條至第8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有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主導思想是:盡量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絡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絡信息的合法性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絡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由行為人本人承擔。由于上述觀點在國內外均無爭議,故在本司法解釋中未再作規定。第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絡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于共同侵權,應當與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由于對網絡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負有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停止侵權內容繼續傳播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的,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人網絡注冊資料的情況下,負有提供該注冊資料的協助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違反了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第五,著作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冊資料請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須提供三類資料:一是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二是著作權權屬證明,包括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三是侵權情況證明,包括被控侵權信息的內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應當視為著作權人已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或索要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則視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請求。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網絡服務提供者做出判斷,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網絡服務提供者陷入過多的侵權訴訟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上述資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從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對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第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著作權人指控的侵權不成立,而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給被控侵權人造成損失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必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應由提出不當警告的著作權人承擔。五、關于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鄰接權的法律責任問題對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仍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著作權法等法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結合網絡上可能發生的侵權形態,該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侵犯網絡傳播權、網絡著作鄰接權以及對明知會導致侵權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等行為,都應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形式,包括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停止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等。對上述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所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該司法解釋也作出了規定:首先,在審理涉及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須追究行為人侵權責任時,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1)至(6)項關于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有關規定,其中著作權法第45條第(5)項中的“等方式”,應當理解為涵蓋了網絡傳播這種使用作品方式;其次,在審理涉及網絡著作鄰接權侵權糾紛案件以及在認定明知會導致侵權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等其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須追究行為人責任時,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8)項的規定;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六、民事賠償責任形式如何適用問題使用網絡作品所應當支付的報酬和侵權賠償數額標準的確定,都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但由于現行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為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和保證執法統一,防止濫用訴權的過高賠償額,最高人民法院該司法解釋第十條專門對此作出了規定。同其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一樣,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的確定和計算方法,同樣也應當允許權利人作出選擇,一般權利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一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應得利益的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三是定額賠償。在前兩種情況下,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有所不同。如果權利人選擇了前者,則其必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如果選擇了后者,由于權利人舉證證明侵權人的實際侵權獲利確實存在著困難,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舉證責任轉移的有關規定,權利人在證明了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可,對證明侵權人的成本或必要費用的舉證責任,應當轉移給侵權人。因此本司法解釋規定:如果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對于定額賠償的幅度,考慮到網絡著作權侵權的實際情況,本司法解釋對《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所寫明的5000元至30萬元的幅度作了適當調整。首先,鑒于許多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所涉作品篇幅較小,故將下限調整為500元;其次,一般情況下,上限仍控制在30萬元,但對故意侵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于網絡的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等特點,會對權利人造成嚴重的侵權后果,故上限可達50萬元。總之,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逾期應得利益計算;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對于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定額賠償方法。定額賠償的幅度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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