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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經營生產方式與小農日本的實踐與理論

要全面介紹,解決相當可觀的問題。我國目前的研究的日本對中國古代現代文化史的研究已經開始,日本的創始人岡藤(見相關文獻:池岡,1952-1953)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需要全面介紹。農業與農民,不僅始終存在于中國前近代社會,而且今天仍是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基本課題,本文擬以這一問題為中心進行介紹,特別是以小經營生產方式這一基礎范疇為主線,同時也將涉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共同體、國家、分工、流通等方面。①一、關于小農小農的范疇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如何歷史地理解日本農地改革以后農業結構的變化這一實踐性課題的背景下,作為歷史研究中的一個理論問題提出來的。當時,在五十年代史學領域中,構成理論主流的是蘇聯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編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和歷史學研究會1949年度大會報告《世界史的基本規律》等書中所闡述的觀點,日本史學界對這些書中教條主義的世界史觀點進行了批判性的研討,其后,又對史學理論方面的斯大林主義進行了批判(這一批判在七十年代前半期達到頂點),并根據對馬克思、恩格斯原著的理解重建馬克思主義的史學理論。日本學術界對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的反復研討,就是在這一過程中展開的。在日本,最早關注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并對后來的研究有決定性影響的是栗原百壽(栗原,1955年)。他認為,“資本主義農業問題的基本構成要素和基礎范疇有四,即:小農(小生產或小經營的生產方式)、地主(土地所有)、資產階級(資本)和無產階級(雇傭勞動)”(栗原,1955年,34頁)。他還認為,“馬克思把資本主義的產生,即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看作是對小經營生產方式的否定過程。并且把前資本主義的各種形態看作是小經營生產方式與原始共同體生產方式殘余相結合而發展起來、并向其對立物轉化的各種形態。換言之,馬克思基本上是把前資本主義的各種形態作為小經營生產方式發展的各種形態來闡述的”(同上,51、52頁)。從而在理論上提出了小經營生產方式這一貫穿于整個農業發展史中的根本范疇。根據栗原的論述,小經營生產方式和小農有如下的歷史的和概念上的規定性:不言而喻,今天一般所指的小農,意味著以自由的“分割地農民”①為典型的、作為小商品生產者的自營農民。然而,自由而自營的小農只是小農的最通常的形態。小農(小生產農民)并非僅限于此,其范疇更為廣泛。它應指自由的或不自由的、農業中的小生產或小經營生產方式的承擔者,包括與奴隸主的、領主的、資本家的、乃至社會主義的大農業經營相對的、從事孤立分散的一個個小家庭經營的小生產的勞動農民的多種形態。典型的小經營生產方式是這樣的:“在這種生產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勞動者對本人的勞動產品擁有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在這種生產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個自由的土地所有者,還是一個隸屬農民,總是獨立地作為孤立的勞動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資本論》,第三卷第909頁)“誠然,這種生產方式在奴隸制度、農奴制度以及其他從屬關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勞動者是自己使用的勞動條件的自由私有者,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業者是自己運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發展,才顯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獲得適當的典型的形式”。(同上,第一卷第830頁)顯然,這是對小經營生產方式的廣義的規定。因此,作為這種小經營生產方式承擔者的小農范疇,也是廣義的。其實際存在形態依不同的社會構成,或其發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不同。古代社會末期的隸農(C-olonus)、中世社會的農奴或隸農,都是不自由的依附小農;而被視為古典古代的最好時代的古代社會初期,以及實行了農民解放的近代社會初期的“分割地農民”則是作為小農的最通常、最適當形態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農民。再進一步,隨著資本主義在農業中的發展,小農不斷分化為農村資產階級和農村無產階級兩極,同時出現了日趨沒落的中農階層。然而,資本主義畢竟未能使小農這一范疇完全消失,作為資本主義的遺留,小農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由社會主義來完成。(栗原,同上,36、37頁)在作了以上規定之后,栗原又指出了小經營生產方式的歷史特征:(一)它是原始共同體生產方式向奴隸的、乃至封建的生產方式轉化過程中間的過渡生產方式;(二)它未能成為象奴隸制、封建制那樣標志時代特征的主要生產方式,而“正是這種非獨立性,使它成為各種主要生產方式演變過程的媒介。也就是說,這種非獨立性使它能夠成為這一發展過程背后的、具有基礎意義的根據”(同上,52、53頁)。栗原發現小經營生產方式始終存在于原始共同體、奴隸制、封建制等前資本主義的主要生產方式的背后,并能夠在這些主要生產方式的演變過程中起媒介作用。戶田芳實接受了栗原的觀點,并把它作為闡明日本中世領主土地所有制形成時期的小農問題的基本范疇(1959)。戶田依據《資本論》和列寧的著作,對小經營生產方式作了如下的闡述:……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第七節中,小經營是被作為“生產方式”看待的,其特征是:(一)生產者對生產資料的私有是小經營的基礎;(二)小經營是發展社會生產和勞動者本人的自由個性的一個必要條件;(三)這種生產方式在奴隸制、農奴制以及其他從屬關系中也是存在的;(四)其最高形態表現在生產者是自己的勞動條件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五)這種生產方式內藏著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①在列寧的《論糧食稅》一文中談到經濟結構的分類時,小經營生產方式大致被分為“宗法式的農民經濟”和“小商品生產”,②小商品生產以前的小經營被看作宗法式的經營(馬克思曾在多處談到宗法式經營的基本特征,都是指其生產的自給性,而不是前封建性)。……戶田的這一見解是針對安良城盛昭的論點(1953)提出來的。安良城盛昭認為,“太ue1ee檢地”③以后日本近世社會“本百姓”④式的一夫一妻家庭為基礎的小經營才是封建小農的形成。而戶田則認為,小經營生產方式是貫穿于原始社會解體后的前近代社會的基礎范疇,⑤“在原始生產關系解體之后的整個前近代社會中,存在著各種不同形式的宗法式小經營,它們是作為原始組織的對立物產生的,在各不同階段有其特定的含義”。河音能平繼承了栗原和戶田的觀點(1960、1968),他從歷史唯物論觀點出發,把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在史學理論上的意義歸納為以下五點:(一)能夠科學地分析社會結構的演變過程;(二)能夠從理論上把以原始積累為媒介的前近代史和近現代史貫穿起來;(三)能夠對各種社會結構的國家形態,即政治的、意識形態方面的民族特征進行科學的分析;(四)能夠闡明現代各國人民的革命課題(工農聯盟,即統一戰線)的民族特征;(五)能夠始終在理論上把握前近代人民的斗爭。河音和村田修三、高尾一彥一起,將他們與關西的日本前近代史研究者共同研究的成果寫成題為《日本封建制時代的土地制度與階級構成》的論文,在1964年北京科學討論會上發表(《1964年北京科學討論會歷史論文集》)。這篇論文以上述小經營生產方式理論為背景,至今仍受到高度評價。戶田、河音所提出的論點對于研究日本中世農奴制和領主制的形成史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原秀三郎則提出了比其適應性更為廣泛的理論(1969)。原氏指出,“所謂小經營生產方式,雖然可以一般地規定為‘以個人自己的勞動為基礎的、分散的私人所有’”,但在“占有的情況下也同樣成立”。他進一步指出,“馬克思認為,所謂小經營生產方式,以及作為其對立概念的‘大經營生產方式’,都是有別于生產方式一般的范疇”。“這些生產方式(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以及近代資本主義的)無論在哪一種社會結構中,都是占支配地位的、決定性的生產方式,即‘大經營生產方式’;與此相對,也存在著從屬的、非決定性的生產方式,即‘小經營生產方式’”,。這種“小經營生產方式所具有的‘非獨立性’或‘狹隘性,,正是以小經營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不能實現的根本原因”。不過,“應特別注意,小經營在社會結構解體時期則表現為占支配地位的、通常的形態”。原氏雖然基本上遵從了栗原的觀點,但他把小經營生產方式作為貫穿于整個前近代社會的基礎范疇在理論上提出來,則很有特色。①中村哲繼承了栗原、戶田、河音直到原氏的小經營生產方式理論,并把小經營生產方式提到更為重要的地位(1977)。中村認為,“在原始共同體解體之后直到封建制的整個前資本主義階級社會中,生產力的發展基本上表現為小經營和社會分工的發展”(同上,69頁),而大經營不過是特殊方式。中村還認為,原始積累就是從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人所有向以剝削他人勞動為基礎的私人所有的轉化,并把這種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小私有作為小經營生產方式定義為:“勞動過程中的小生產和生產關系中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的統一體”(同上,68頁)。這就不僅僅是把小經營生產方式的重要性限于過渡時期,而是把整個前近代社會置于它的統一的發展階段基礎之上。中村首先把奴隸制下的小經營分為兩種基本形態:一是奴隸所有者自身勞動的家長制奴隸制;二是奴隸自身進行小經營的占有土地的奴隸。②中村指出,占有土地的奴隸的典型,有古代亞細亞的國家奴隸制,及其后發展起來的中世的亞細亞國家奴隸制。中村認為,占有土地的奴隸與農奴的共同點在于:(一)都是獨立完成勞動過程的小經營;(二)都是直接獲取并占有生活資料。不過,前者對于生產資料只是在使用和收益中的占有;而后者雖然在法律上不被承認,但在事實上已實現了所有。這樣,中村認為國家和階級形成的道路有兩條:這兩條道路都是由農耕共同體內部形成的小經營生產方式的形式所決定的。從栗原到原氏,小經營生產方式雖然也被看作是貫穿于前近代社會的基礎范疇,但他們認為,由于它的“非獨立性”,它只是存在于奴隸制、封建制等主要生產方式的背后,其本身未能形成獨立的社會結構。只是在主要生產方式變革的時代,它才顯露出來,起媒介作用。而中村則認為,小經營生產方式是構成奴隸制和農奴制生產方式的實體。前近代社會是由小經營生產方式的不同類型,以及它們各自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構成的。在中國前近代社會,社會生產的基本承擔者同樣是各種不同形式的小農,因而上述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也應適用,并且可能有助于促進對中國前近代經濟史的統一認識。事實上,自栗原的觀點提出后,已經有人開始將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引入中國史的研究。下面就聯系中國前近代經濟史的研究現狀來談談這一范疇在中國史研究中的應用。二、兩種社會的主要研究對象是一般農民階層和國家的關系,一個戰后日本關于中國古代史(大體以唐中葉以前為界)的研究,可以說正是圍繞著廣泛存于社會底層的小農的地位展開的。從今天的角度來看,這方面的研究可歸納為以下四類:(一)、漢末三國以降中世社會論。持這種觀點的有內藤湖南(1947)、宮崎市定(宮崎,1954、1971)、宇都宮清吉(1955)、谷川道雄(1976)、川勝義雄(1982)等;(二)、戰國以降(總體的)農奴制社會論。持這種觀點的有濱口重國(1953、1966)、西山武一(1965)、古賀登(1980)等;(三)、個別人身統治體制論(齊民制社會論)。持這種觀點的有西鳩定生(1961)、木村正雄(1965)、堀敏一(1975)、好并隆司(1978)、尾形勇(1979)等;(四)、亞細亞生產方式論(總體的奴隸制論)。持這種觀點的有多田狷介(1971)、豐島靜英(1972)、太田幸男(1975)等。首先介紹濱口重國提出的觀點(1953)。濱口批判性地研究了西鳩定生、堀敏一等人當時所致力的以《世界史的基本規律》中的理論為指導進行的中國史研究(西嶋、堀、1950),以及宇都宮的古代和中世社會論,他指出:“在研究方法上,不能只看到春秋戰國以后發展起來的大土地所有制上的生產方式的變化,即只著眼于奴隸和佃農;而應以比他們更經常、更大量地存在的一般農民階層為主要的研究對象”。更明確一點說,“在探索舊中國的社會發展問題上,今后最迫切需要的恐怕是闡明庶民階層與君主和國家的關系。換言之,即搞清庶民階層的性質”。濱口從一般農民(庶民)階層的數量之大著眼,把他們與國家的關系看作基本的生產關系。并據此認為,從總體上看西周時期是奴隸制時代,從春秋戰國至稍后的年代,是以君主為最高統治者、以農奴或隸農制為基礎的中世社會。另一方面,在大土地所有制上,則是中唐以前以奴隸制為主;中唐以后以佃農勞動為主。濱口提出的要從一般農民階層——編戶百姓的廣泛存在著眼,來理解中國社會構成史特點的觀點,給予曾以家長制的家內奴隸制為中心展開其古代社會論的西嶋定生(1950)以決定性的影響。于是出現了第三、第四類的研究。第三類的個別人身統治體制論,接受了濱口古代社會基本的階級關系是君主和一般農民之間的關系的觀點。不過,他們認為宋代以降基本的生產關系是地主佃戶制,并把它看作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就是說,濱口論點的有效性被限定在唐末以前。下面就介紹一下其中的木村和堀敏一的研究。木村正雄把古代君主與農民之間的基本的生產關系看作是一種叫作“齊民制”的、中國特有的奴隸制形態(1965)。這一方面是根據它所具有的經濟特征,即小農階層每戶按百畝標準授與土地,并作為國家勞動力被納入國家的生產體系;另一方面是根據它所具有的政治特征,這些小農是被束縛于出生地原藉的“編戶齊民”,沒有遷徙自由,國家以按人頭向其征收賦稅的形式直接地統治每一個人,把他們置于國家的人身隸屬之下。此外,木村還把耕地分為兩類,一類是依靠原始技術水平開墾的、自古就被開發了的山谷地帶的“第一次耕地”;一類是需要靠國家組織的大規模水利工程來開墾的“第二次耕地”。齊民制奴隸制形成的基礎條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堀敏一詳細地考察了從井田理念到均田制的國家土地政策和與之相對應的與小農的關系(1975)。他認為,這種個別人身統治體制的基礎是廣泛存在的自立小農階層,它是由皇帝對一個個農民及其土地的一元的、直接的統治體制。作為其主要研究對象的均田制,就是把豪族階層對小農行使的共同體的各種職能轉變為國家職能,打破正在實現中的封建制關系之后形成的,它是個別人身統治體制的完成形態。堀敏一雖然與木村同樣認為這一體制一直存在到唐末,但他認為君主和自立小農之間并沒有構成基本生產關系的經濟本質。關于第二、第三類研究還應指出,木村、堀敏一或者西鳩等人所說的作為古代社會特征的按人頭征收賦稅,或小農對國家的人身隸屬關系,并不是僅僅在上述奴隸制關系、古代的關系中才存在,而是與農奴制的土地所有制所共有的特征。不論是國家還是私人,土地所有者之所以能夠從實現了小經營,并第一次獲得產品的農民那里攫取剩余產品,正是因為存在著以人身隸屬關系為基礎的超經濟強制。當然,奴隸與農奴,其人身隸屬關系的具體形態是不同的;但從本質上來看,則是農民實現的小經營的性質,特別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關系更具有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濱口、木村、堀敏一等人觀點的最大問題,就是他們所說的一般農民(庶民)、均田農民以及自立小農等,僅僅是從形式上來理解小農經營。與第三類的研究密切相關,并通過對其批判的繼承,在七十年代初出現了第四類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論。在此只簡單地介紹一下非常概要地提出這一觀點的多田狷介的論述(1971)。多田對上述研究,特別是對好并隆司(1978)把秦漢時期的社會看作是由皇帝專制的個別人身統治和處于古典古代共同體階段的共同體關系的雙重結構理論進行了批判性的研討。多田和好并都把該時期的小農理解為小經營生產方式,不過,好并認為秦漢時期的小農正在實現私有,他們所形成的共同體處在古典古代的共同體階段;多田則主張,“在秦漢社會,共同體內部的個體經營尚未成熟。因此,其共同體基本上處于亞細亞共同體階段。而正是以共同體的這樣的階段為基礎,其上才可能存在專制國家”。多田認為,秦漢時期真正意義的小農的小經營生產方式尚未形成,存在的不過是一種假象。因而,從秦漢直到唐末,總的來說是以亞細亞共同體為基礎的奴隸制社會。多田的觀點有其積極的一面,那就是他把以前眾多的研究中僅僅是在形式上理解的小農,納入小經營生產方式這一基礎范疇,并且將其成長、獨立的過程作為歷史發展的杠桿。然而他與好并對于小經營生產方式內容的規定,只不過涉及是否實現了私有,并且只提出了判定是古典古代的共同體,還是亞細亞共同體的一個論點,而沒有積極地在實證方面和理論方面進一步展開。尤其重要的是,缺乏對于構成小經營生產方式基礎的勞動過程的實證性的說明。與上述的各類研究不同,自內藤湖南以來,主要在關西地區發展起來的第一類理論,把從東漢末年至唐末定為中世社會。這一類的研究雖然都認為中世社會是貴族制社會,但關于貴族制的地位則分為兩大派。先介紹其中一派的代表宮崎市定的觀點(1954)。宮崎認為,豪族、貴族所經營的民間莊園是以農奴(部曲)制為基礎的,而均田制則是與民間莊園同樣的由國家經營的莊園。因此,該國家權力是包括皇帝在內的貴族階層所共有的,均田制下的農民是全體貴族所共有的農奴。換言之,以均田制為基礎的社會,也就是以公、私農奴制為基礎的社會。川勝義雄和谷川道雄的觀點與上述以莊園經營和大土地所有為基礎的貴族制社會論不同,他們從貴族階層不一定以大土地所有為唯一基礎的觀點出發,提出了新的貴族制社會論(1982、1976)。川勝和谷川從自立小農階層對豪族和貴族的輿論(鄉論)中探求貴族制的根源。他們認為,以這種輿論制約為媒介,以豪族和貴族為領袖所形成的自立小農階層的共同體——豪族共同體,構成了社會的基礎。“階級關系沒有向私人隸屬制深入發展,而是以共同體的擴大形式發展的,可以認為,這正是中國的特殊性所在”(1976,171頁)。從而把國家理解為這種共同體的重迭和擴大。宮崎論點的要旨是部曲即農奴制論,是由唐律等法律規定引出的結論;川勝和谷川的論述則是拋開了原本存在的經濟關系來立論的,是對構成共同體基礎的小農階層更為政治性的規定。而弄清在這些法律規定和政治規定背后的社會經濟史的實體,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課題。①總括以上四種觀點,可以說日本的中國古代史研究是圍繞著廣泛存在于古代社會的小農的性質,小農與國家的關系,以及小農所形成的共同體的性質展開的。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關于小農性質的研究。這一研究雖然已開始引入小經營生產方式范疇,但還遠遠不能使人滿意。為了改變這一現狀,渡邊分析了從商鞅變法到唐末宋初的小農經營,根據《孟子》、王莽的王田詔和均田制下的口分田等名稱,把構成中國古代社會的小農階層定為分田農民。并進一步指出,這種分田農民雖然大體上實現了個體經營,但有時甚至其直接勞動過程仍要受國家的經濟干預,因而是非獨立的小經營,并且要負擔國家的賦役。因此,根據中村哲的理論(1977)把國家與分田農民的關系定為國家奴隸制(1986)。這一觀點是否得當,還有待于今后的批評。三、宋主佃戶關系非主體經營的基本對抗關系決定了宋主期的工商制自內藤湖南提出以來(1922),一般都認為唐宋之際是中國前近代歷史上的一個重要分期。對這一時期的研究,是以上文所說的第三類(宋代中世說)和第一類(宋代近世說)兩種學說為中心展開的。在此只能介紹一些關于唐宋變革的過渡論的有代表性的觀點。首先介紹第三類的研究。堳敏一認為,中國中世社會形成的起點是均田農民的分化。均田制作為個別人身統治體制的完成形態,是以規模大致相等的小經營農民的廣泛存在為前提的,本來就包含著階層性。由于這種階層性的擴大和兩極分化,導致均田制崩潰,形成地主佃戶關系。其形成途徑大致有二:一是給奴隸以土地,進行獨立經營,從而使其地位提高;或是解放奴隸,使之成為良民。二是本來屬于同一階層的均田農民通過相互間的租佃關系而分化,在沒落流亡農民與新興地主之間產生新的統治隸屬關系。第一條是在主人和奴婢的關系中產生的道路,第二條是在國家和農民的關系中產生的道路。在均田制下,國家和農民的關系是主要的關系,而且第一條道路是以均田制的再產生為結果的,因此只有第二條道路才是地主佃戶關系形成的主要途徑。堀敏一還認為,均田制下的土地所有關系是占有。均田農民雖然由國家授予上地(或是在授田這樣一種法律形式基礎上的土地所有),但是正如對山澤荒地的管理那樣,國家對再生產過程的干預很大,均田農民對國家來說是沒有充分的獨立的。正是由于存在著國家對土地的權力(國家土地所有),均田農民對土地的權力只能定為占有。不過,堀敏一沒有明確地談到包括地主佃戶關系的宋代的所有關系,所以也沒有從所有關系的角度充分展開其唐宋過渡論。柳田節子和堀敏一一樣,認為宋代的基本生產關系是地主佃戶關系,它是均田農民分化的結果。不過,柳田也非常重視宋代專制權力的獨特的基礎,即中小自耕農(主戶)所占的重要地位。這樣的地主和佃戶、國家和農民的兩種關系,是與均田農民分化的兩條途徑相對應的。其一是逃亡農民離開本藉成為客戶,作為佃戶被編入鄉村莊園的道路(地主佃戶關系);其二是均田農民照舊作為土地所有者由國家直接掌握的道路(國家主戶關系)。以主戶階層作為統治基礎的核心而形成的宋代專制王朝,把百姓編成戶等來進行統治,這意味著國家統治的對象從丁移到了戶;同時地主階層也成為國家統治的對象,他們對佃戶的控制是不完整的。柳田還認為,與地主佃戶關系就是生產關系不同,國家主戶關系已經不是生產手段的所有關系(1986)。小山正明在柳田所指出的國家主戶關系的重要性的基礎上,進一步描述了宋代所特有的狀況。小山認為,封建制形成的分期,可以從農奴制的形成,即能夠牢固地維持與名義上的封建土地所有相背離的“勞動的土地所有”,靠家庭成員的勞動基本上能維持再生產的農民階層(封建自營農民)的形成時期來尋找。中國的農奴制形態就是地主佃戶關系。不過,這一體制的形成是在明末清初;自均田制破壞以后直到明末的這段時期,則是以國家和小農之間的關系為基本對抗關系的過渡時期。宋代的地主經營,由于作為其主要勞動力的客戶的小經營的不穩定,同時由于國家統治涉及到地主制內部,所以它對客戶的控制和對周圍自耕農的控制都是不完整的。毋寧說宋代的標準經營是擁有奴婢、雇工的農民階層的經營(家長制奴隸制經營),宋王朝是把這個農民階層作為主戶來掌握的。導致均田制崩潰的主要因素,正是使用奴仆雇工的直接經營,如宋代三等戶的經營;而不是不構成經營主體的地主,不是作為小農經營尚未確立的佃戶經營,也不是不構成均田制國家基本統治對象的大家族經營(1974、1975)。其次,介紹第一類研究中宮崎市定的觀點。如前所述,宮崎認為東漢以降直到唐代的中國社會是以公、私莊園制(農奴制)為特征的。由中世社會向近世社會過渡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所有權的發達,隨之而來的是私人莊園的分解,以及作為國家莊園的均田土地上,受田者的耕作權向所有權轉化。同時,自由民中的沒落者和有力者結成租佃關系的情況日漸增多,形成了取代部曲的勞動者階層。兩稅法不過是在這種土地私有權和租佃關系發展的背景下,政府正式承認人民的土地私有。由此而形成的宋代地主制采取了分散的土地所有形態,其勞動者是身分為自由民的佃戶,地主佃戶關系是不伴有等級的統治隸屬的自由契約關系(1952、1954、1971)。以上概述了關于唐宋社會過渡的代表性學說。這些學說在對這一社會變革前后社會主要生產者是哪個農民階層,以及關于他們所結成的統治隸屬關系特征的認識上分歧很大,因而其過渡理論也不盡相同。總括以上各家所提出的主要生產者及其統治隸屬關系,在唐代是(a)國家和均田農民的關系;(b)莊園主和部曲(莊客)的關系;在宋代是(c)國家和主戶的關系;(d)地主和佃戶的關系。堀敏一和柳田雖然都以宋代是中世農奴制社會為前提,主張均田農民的兩極分化導致從(a)到(b)的過渡;但柳田還主張(c)和(d)也同時并存,她闡述了作為宋代專制王朝基礎的由均田農民的未分化部分形成的(c)的重要性。小山以封建自營農民的形成(小經營的確立)為指標,主張通觀從唐宋到明清、從(a)到(d)的過渡。他認為,在宋代由于小經營尚未確立,占統治地位的關系是(c)而不是(d)。(c)的實質是家長制的奴隸制經營,是導致均田制崩潰的決定性因素。宮崎則認為,從(b)到(d)的過渡,是從農奴制向自由租佃制的發展,并在此背景上尋求土地所有權的全面形成。另外,宮崎關于宋代分散的土地所有的論點,是接受了佐竹靖彥的主張(佐竹吸收了日本中世領主制研究的成果,提出了小經營從大經營中獨立出來的理論)。以上各家學說的共同點就是都把地主佃戶關系視為基本的生產關系(但對于它的形成時期、階級特征的認識各不相同)。除此以外,還有第二類的濱口重國的觀點。他主要著眼于春秋戰國以后廣泛存在的自耕農階層,認為他們與國家的關系才是基本的生產關系。唐宋變革并沒有改變這一基本的生產關系,而只是改變了次要的生產關系,即由奴隸制向租佃制過渡(1953)。不過濱口只是概要地提出這一論點,對于次要生產關系方面的過渡理論并未展開。還有第四類的研究只是把宋代的基本生產關系定為地主佃戶關系,而對于這一過渡卻未能明確地使之理論化。通觀以上研究狀況,盡管眾說紛紜,但仍能看出有幾個共同存在的問題。第一,要確定社會發展階段,無疑必須知道生產方式的發展階段,然而應該注意,所謂生產方式是生產。關系(圍繞著生產手段的勞動者和所有者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和勞動過程(人和自然的物質代謝過程)的統一(中村,1977)。可以認為,以往的研究只是從生產關系方面來論述社會發展階段的,由于缺乏對勞動過程的分析,因而也就不能客觀地確定是哪個農民階層實現了標志生產力水平的標準經營,也無法在關于主要的經營主體方面取得共同的認識。雖然農業史的研究已有了不少成果,但重要的是把這些成果在勞動過程理論的基礎上,與生產關系理論有機地結合起來。第二,生產關系(人與人的關系)中生產手段屬于誰這一點并不是唯一決定性的。按照中村所言(1977),生產關系本應包括勞動者與生產手段的關系(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所有),生產手段的所有者與生產手段的關系(以剝削他人勞動為基礎的所有)這兩個方面。如果采取這種觀點,占有土地的奴隸或農奴就可以看作是勞動者基于自己的勞動將作為生產手段的土地歸其所有;同時,勞動者自己又作為生產手段的一部分連同土地一起被他人所有。①注意了這種所有的多重性,就能夠確定均田農民或宋代的主戶在社會構成中的地位。以往的看法是很難確定那些宋王朝以法律形式承認了其土地所有的主戶在社會構成中的地位的,即主戶和誰都不構成所有關系,從而不能不認為他們和國家的關系是政治性的隸屬統治關系,而不是生產關系即經濟關系。但是,僅僅以政治性統治這一點,而不把經濟關系做為基礎,是不能說明宋代以后專制國家存在的根據的。以下,就以上述觀點來具體探討唐宋間的社會變革。三至八世紀的中國社會,雖然存在著“大戶”與“貧戶”兩大階層,但是貧戶階層沒有實現標志生產力水平的標準經營。在當時的技術水平下,農業標準經營的主要內容是:五、六個勞動力使用二牛一犋的大型農具,耕種1.5頃左右的土地,基本上沒有分工協作的大農具耕作法。能實現這種經營的只是中農以上的階層,他們是能夠以奴婢勞動補充家庭勞動的家長制奴隸主。直到唐中葉為止,只有這種家長制奴隸制經營才是唯一能夠獨立的小經營形態(家長本人也是勞動者,其所有是建立在自己勞動基礎上的所有,在生產中沒有明確的分工協作)。一般農民的小經營不能構成標準經營,是需要依靠國家、富豪提供部分生產資料才能進行再生產的非獨立的經營。所謂均田制就是國家把這些一般的、非自立的農民作為最普遍的農民形態來控制的體制(渡邊,1986)。他們通過均田制得來的土地(從所有的階段上來看是占有),以及他們的人身,一并為國家所有,國家的干預甚至涉及到他的勞動過程內部。這種一般農民對國家的非獨立性,也反映在稅制上。租庸調征課原本是與授田額無關的,并在某種程度上與均田制相背離;這表明國家并沒有把一般農民的小經營作為已經確立了的經營實體定為稅收的基礎。有人認為,比較北魏和唐代的均田制,可以看出唐制進一步形式化、抽象化(池田,1963)。還有人認為,唐代的均田制本來就是虛構的,并沒有實施過(礪波,1970)。均田制虛構論意味著私人土地所有有了全面的發展。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注意到作為觀念上的均田制的存在,也必須承認國家在觀念上的上級所有。②總之,均田制從北魏的制度發展到唐代的形式化、抽象化,顯示了國家對小農經營的干預減弱。因而可以預料,小農經營的發展必然日益趨向獨立化。制約著唐宋變革的內在因素是生產力的發展,它是以農耕方法的發展顯示出來的。華北旱地農耕方法,在六世紀的《齊民要術》一書中已形成體系。其后,農耕方法的重要發展表現為便于耕作的長床犁的普及、復種的擴大和秋耕的形成(天野元之助,1962;西鳴,1947;米田,1959;大澤,1981;渡邊,1986)。另一方面,在江南雖然仍存在著火耕水耨的落后的農業經營地區,但在河谷平原和扇形地等緩坡地,由于六朝以來人口的增加,陂塘溝渠的修筑有了迅速發展(斯波,1978,1981),使高度的水利管理成為可能,對洼地進行排澇。同時,在農耕方法上和華北地區一樣,除了長床犁的推廣和進行秋耕之外,連作也開始普及了(米田,1981)。這樣,無論華北還是江南,農業的發展使土地生產率得到提高,擴大了農民的剩余。但更重要的是這些農耕方法的發展,要求農民對土地經常地投入勞動力,強化了農民和土地的結合。土地已不僅僅是勞動對象,而且具有了勞動手段的性質;土地不是單純作為自然物的土地,而是加入了人類勞動的耕地。可以認為,這種耕地與農民的結合,就是“勞動的土地所有”的形成(渡邊,1986)。以“勞動的土地所有”的形成為基礎,形成了對土地的權力。當租佃關系普遍化之后,土地所有的現實必然導致與租庸調征課的背離。從而出現了新的、與現實相適應的兩稅法。建中元年(780年)的兩稅法是以田畝課稅的兩稅斛斗和以戶課稅的兩稅錢二者并行的,它雖然還不是土地稅(船越,1973),但是對土地所有者以戶為征收單位,就意味著征課對象已不是個人,而是轉向土地了。換言之,國家已經承認,中農以上的家長制奴隸制經營已不是唯一的獨立性經營了,而一般小農小經營的獨立化,即使從“所有”這一角度來考察,也正在發展。不過,即使私人所有已得到政府的準許,也并不意味著國家土地所有本身已經消亡。農民的遷徙自由雖然已被認可,但國家仍然可以通過現住地戶籍來控制他們,攫取他們的剩余勞動和剩余產品。農民和以前一樣,作為生產手段的一部分,其個人繼續為國家所有。農民的私人所有是在國家所有制之下的,充其量不過是從單純的占有發展到事實上的所有。以七——八世紀為中心,持續了幾個世紀的農耕方法的發展,就是上述的大農具耕作法的集約化過程。在華北,八——九世紀以后,在比原來集約化了的大農具耕作法的基礎上,形成了小經營的兩種標準經營模式:一是以一牛一犋、三個勞動力為單位,可耕地一頃的小規模的大農具耕作法;一是以二牛一犋、十個勞動力為單位,可耕地三頃的大規模的大農具耕作法。前者如有一頃左右土地,僅靠家人勞動就可完成;而后者則必須有家庭以外的勞動力才能完成耕作。當然,這種小經營如果沒有一頃以上的土地是不可能實現的。只有少量土地或根本沒有土地的農民,在大土地所有的經營下,是作為勞動力(莊客、佃客)存在的(大澤,1981)。另一方面,在江南水稻種植地區,八——九世紀以后開始出現使用踏犁、鋤、钁等人力農具的小農具耕作法。與大農具耕作法相比,它適合于小面積(30畝左右)的經營,對沒有犁、牛等大型生產工具的農民階層是可行的農耕方法。不過從生產力角度看,在十一世紀初葉,人們認為還是以犁的勞動效率最好,等而下之則是踏犁、钁頭,大農具耕作法的優勢還沒有動搖(渡邊,1986)。其后直到明清,小農具耕作法一直在漸進地發展著(足立,1978,1981)。這樣,唐中葉以后,以小經營的全面獨立化為基礎,伴隨著新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獨立小農階層的分化、奴婢的解放(良民化),形成了以中產自耕農為核心的、基本上沒有賤民的新的社會結構。進而,在新王朝宋朝建立之后,國家通過戶籍、戶等制、法律身份、稅制等制度重新控制了這一新的社會結構。日本對宋代史的研究——勿寧說是對宋代制度史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下面就選取與本章有關的論點作一些介紹。關于主戶客戶制。關于主客之分,曾有過以土著、僑寓為別,還是以有無不動產為別的疑問。現在已基本上有了結論,即主戶指有稅產者,客戶指無稅產者,因而兩稅和職役只向主戶征課(高橋,1974)。但在現實中,也存在有田無稅的客戶和無田有稅的主戶,這是由于戶籍的不完備造成的。既然主客戶制是以征收賦役為目的的戶籍制度,就必須嚴格注意,不要把它與地主佃戶之間的生產關系相混淆。因為地主佃戶關系并不僅在主戶客戶之間成立,而且在主戶之間也成立(梅原,1970;島居,1972)。因此,佃戶是以客戶即無產者為前提的見解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主戶客戶制與戶等制是不可分的。因為戶等制是由國家實行的政治上的編制,戶等和社會階層雖然沒有嚴格的對應關系,但大體上可以把一二等戶(上戶)看作地主階層,把三等戶(中產)看作自耕農階層,把四五等戶(下戶)看作半自耕農階層(北山,1936;梅原,1970)。從主戶的人口構成來看,四五等戶占壓倒多數(柳田,1986)。關于佃戶的身分。主佃關系的隸屬性如何?這一問題是戰后日本主要的爭論焦點之一。更明確地說,就是地主和佃戶的關系是不是農奴制的中國形態。成為這場論爭的中心的,是強調佃戶的隸屬性的周藤吉之和強調其自由性的宮崎市定。兩者意見長期并存(周藤,1948;宮崎,1952)①。不過近年,高橋芳郎提出了可以揚棄以上兩種意見的新觀點(1978,a,b)。高橋認為,佃戶是由法律身份不同的兩種類型的人構成的:一是在法律上屬于雇工人身份,根據雇契和地主形成有主仆之分的社會等級規定的佃仆;二是在法律上屬于佃客身份,根據租契與地主發生關系,形成主佃之分的社會等級規定的佃客。佃仆是作為在史料上被稱為“奴仆”的人的上升形態和小農的沒落形態存在的,是由于債務,事實上經過人身買賣的私人隸屬農民;而佃客則是和地主之間幾乎毫無人身統治隸屬關系的農民。高橋還證實了史料上所謂“奴婢”者實際上是雇工人等級,他們也是國家的良民。高橋的觀點,在目前被認為是最有說服力的。如果據此來考慮其與主客戶制的關系的話,可以說主戶相互之間的主佃關系是地主佃戶關系;而主戶和客戶之間的主佃關系則同時存在地主與佃戶、地主與佃仆兩種類型的關系。②以上述研究現狀為基礎,再來看一下地主佃戶關系、國家農民關系這兩種生產關系的相關性。佃仆由于債務關系的束縛沒有遷徙自由。他們雖然在身分上有私人隸屬關系,但其存在形態是佃戶,是獨立于主家的經營主體。這種佃仆的階級規定可歸入農奴范疇,使用佃仆的經營是農奴主經營(渡邊,1986)。另一方面,佃客僅僅通過租契與地主發生關系,因此,他是沒有失去人身獨立的佃戶,地主與佃戶的關系是幾乎沒有超經濟強制的契約關系。這與構成佃客的農民階層的來源,主要是自己有土地的下層主戶有關。下層主戶是依靠佃耕等辦法來補充生計之不足,因此只不過在和地主的契約部分才形成主佃之分。以上兩種主佃關系中,地主佃戶關系在數量上占統治地位。然而更重要的是,且不說佃戶,即使是佃仆甚至奴婢,也同地主一樣是國家的良民(法律上的奴婢,也就是賤民,是由于犯罪沒官、戰爭俘虜等原因形成賤民身份的,他們并不流入民間[高橋,1978,a])。佃仆的私人隸屬被限定于國家法律范圍內,地主對佃仆的統治是不完整的。雖然也有人指出,宋代地主制的不完整性及不穩定性(柳田,1986;小山,1975),但這不完整性和不穩定性并非由于小經營尚未確立,而是由于以自己的力量構成大農具耕作法很困難的佃戶小經營的脆弱性,由于小農具耕作法還未完全形成,以及地主與佃戶在等級身分上的平等性。國家的稅收體系是以中產自耕農為核心對象,同時又包括從地主一直到無產者的整個社會各個階層在內。如前所述,唐代的小農雖然在八世紀時已實現了國家土地所有制下的私人土地所有,但此時兩稅還沒有成為土地稅。經過五代時期,原來按戶征收的兩稅錢也改為以地畝征收(船越,1986),直到宋代才形成了以土地所有為基礎的賦役體系。即根據所有土地的多寡定兩稅稅額,根據稅額來定戶等,再根據戶等征派相應的差役的體系(島居,1983、1984)。小農無淪只有多么少的一點點土地,也要作為主戶被國家掌握。同時,即使是官戶和形勢戶也沒有任何優免,必須交納兩稅。這表明私人土地所有仍是從屬于國家土地所有的。另一方面,無產的客戶,無論是佃仆還是佃客,都要被征收身丁錢和其他國家負擔。這表明,連他們在內的全體人民作為公民都是國家人身所有的對象。以中產自耕農為核心的國家對農民的統治,是國家和農民的生產關系的實現形態。在這種關系面前,所有私人的生產關系都是從屬的。最后,在結束本節之際,想批判一下一種通常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導致唐宋變革的生產力基礎是江南的開發,特別是浙西三角洲的水田開發和水稻種植的發達,在這里普遍存在的生產關系,即地主佃戶關系規定著宋代社會。根據開發史的成果,浙西三角洲凹地的水田開發始于唐代后半期,到北宋中期以后正式展開。把這些水田的大量出現,和從陳旉的《農書》等記載中看到的宋代江南農業達到的高度技術水平結合起來,就得出浙西三角洲在宋代是社會經濟的最先進地區的結論,這是迄今為止的論證的前提。然而,陳旉《農書》所記載的技術實際上是在有悠久開發歷史的浙東河谷平原和扇狀地的陂塘灌溉地帶實現的,就是到南宋仍未引入浙西三角洲的圍田地帶。浙西的圍田與浙東的陂塘灌溉農田相比,生產力還處于較低的水平(足立,1985;大澤,1985)。在社會結構方面,二者也有很大的差異,浙西的社會構成是大地主和小土地所有者兩大階層,兩者之間廣泛結成地主和佃客關系。這種社會構成源于國家領導的大規模水田墾造。國家為了使流入人口固著于新開墾的農田上,培植了大量下層主戶。浙西三角洲主佃關系的全面發展,就是這一政策的一個產物;同時由于生產力尚不發達,它也就不是決定宋代社會的因素了。而在浙東,規模較小的地主、中產自耕農、半自耕農和無產農民以一定比例構成各個階層。在這里,中產戶及下戶的自耕土地達到全部耕地的十之六七,超過地主占有的土地(宮澤,1985)。浙東是以能夠承擔宋代標準經營的中產自耕農階層為核心,以較高的農業技術水平為基礎,牢固地確立了小農經營的社會。在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唐代均田制下一般小經營農民的獨立了的形態,以及由他們結成的社會關系。四、法律解釋論的轉變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為界,日本學者對明清時代的基本評價,較前有了很大的變化。戰后初期,正當中國學者開始討論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時候,日本學術界也開始實證地研究以棉紡織業和絲織業為中心的商品生產的發展。當時的研究認為,全國性市場已經形成,已出現包買商和工場手工業。這些主張與仁井田升的清代地主和佃戶間在法律身份上已經不存在隸屬關系的觀點(仁井田升,1956),共同構成明清時代是封建制的解體時期這種一般性認識的基礎。這種認識在以太平天國前后為中心,以佃戶對地主的抗租斗爭為主要對象的人民斗爭史的研究中,也同樣存在。小山正明關于明末清初是從奴隸制到農奴制過渡時期的學說,是促成上述研究動向轉變的先驅(小山正明,1957,1958)。小山的學說是與日本史上重新研討農奴制的動向相對應的(安良城盛昭,1953,1954),其主要內容是:明末以前的小經營,包括自耕農在內都不是獨立的,尤其是奴仆和佃戶更是堅固的家長制體制下的奴隸。明末清初時期,由于商品生產的發展等等,非獨立的佃仆和佃戶經營轉化為獨立的再生產成為可能,從而向農奴制過渡。宋代的主客戶制、戶等制以及明代的里甲制,都是用以增強地主統治的機構。這些機構適以彌補與非獨立的小經營相對應的地主統治的不完整性(小山正明,1967)。小山的奴隸制論并不一定全部成為學術界的定論。不過,他的明末清初農奴制形成論,卻反映了包括他本人在內的五、六十年代明代賦役制度史研究成果的一個方面,并被重田德繼承發展為鄉紳制論。重田德以地丁銀制的確立為界,把由鄉居的官僚階層鄉紳地主對包括自耕農在內的小農的地域性統治體制的形成,視為中國封建制的形成。他的鄉紳制論對于希望證實鄉紳對本地區的全面統治的七十年代的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來說,無疑提供了理論依據(重田德,1975)。從封建制解體論向封建制確立論的變化,顯然是一百八十度的、戲劇性的轉變。然而在這樣互不相容的兩種觀點之間,并沒有發生真正的論爭。毋寧說,隨著對社會形態及其分期這類綜合性問題關心的淡薄,兩說的對立已經變得不引人注意,甚至出現了將二者折衷的論調。關于出現上述轉變和折衷的背景,在此無法詳論。不過從研究內容來看,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恐怕就在于,盡管這兩種學說表面上完全不同,但對于社會構成基礎的具體理解幾乎沒有什么差異。雙方都是以如下的看法為前提的:商品生產是分散的、窘迫的,并被商業資本剝削了全部剩余;宋代以降的農業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經營形態上幾乎沒有什么發展。然而對于與小經營有關的具體狀況,雙方又都不甚了了。而為了制定新的理論框架,搞清這一問題恐怕是非常必要的。我們首先回顧一下有關明清時期商品生產的研究。西嶋定生是日本研究明代棉業的先驅者,他提出了理解明清時代商品生產性質的基本框架(西嶋定生,1966)。西鳩學說的特征之一是,認為在明代市場形成和專業化程度已經達到了很高水平。明中葉以后,以松江府為中心的棉業,無論棉花還是棉布都已形成廣泛的全國性市場;而且軋花、紡紗、織布等各工序,以商業資本為媒介已經形成各自獨立的經營,達到較高的專業化水平。西嶋學說的另一特征是,他認為,棉布商品生產的分散性是由于過重的田賦負擔造成的。由于田賦的重壓和商業資本的牢固控制,要想實現剩余,和向包買商和工場手工業階段發展,都是不可能的。西嶋以后的許多學者在研究中,努力在棉業、絲織業、制鹽業中尋找曾被西嶋否定了的包買商和工場手工業(藤井宏,1952,1953;田中正俊,佐伯有一,1955;寺田隆信,1958)。這些研究雖然沒有發現工場手工業,卻發現了包買商的種種例證。不過,這并不能改變西鳩把商品生產的進一步發展與商業資本對立起來的論斷。小山的農奴制形成論,情況也大致相同。小山認為,這一時期的小經營是不能實現剩余,而且不具備近代的發展條件的、“閉塞”的商品生產。他把這種小經營的形成看作是從奴隸向農奴的過渡。在這一評價被改變之后,小山的學說被原封不動地繼承下來。西嶋以降的日本明清史研究,就是以這種“閉塞”的商品生產論為前提的。西鳩以降的這種認識,不僅在中國經濟史領域,而且在前近代向近代過渡的問題上,都是整個日本史學界的共同認識。這種認識是以大塚久雄的理論為基礎的。與本文把前近代史作為小經營生產方式的發展史的研究方法不同,“大塚史學”把前近代史視為共同體的發展過程。大塚認為,早期商業資本控制的廣闊的市場,只不過是由共同體相互之間的分工而形成的,它不能導致作為近代前提的共同體的瓦解。近代商品生產的起點,是作為共同體內部分工表現的地區性市場的形成(大塚久雄,1969)。不過,對于在明末實際上是否已經形成全國性市場,并且達到了高度的專業化水平,以及商業資本是否阻礙了直接生產者向更高階段的發展這兩個問題,都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為了調整明清時期的商品生產論,正確地判斷作為商業化起點的小商品生產階段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堀江英一認為,小商品生產階段形成于日本近世(掘江英一,1975),所謂小商品生產階段(手工業領域中的小營業階段),就是獨立生產者對舊的自然經濟的勞動過程不進行實質性的變革而加以繼承,并轉化為小商品生產者的階段。今堀誠二和佐伯有一的觀點與日本研究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中國史學者的看法不同,他們認為,小商品生產階段既不以資本和雇傭勞動關系的出現為前提,也不以大規模經營的出現為前提(今堀,1952;佐伯,1957)。從由領主或國家向市場投放產品這種商品化占統治形態階段,過渡到由農民自己出售自己產品的階段,也就是進入了小商品生產階段。對于小生產者向商品生產者轉化的最初障礙,決不能低估。不言而喻,小商品生產階段在中國歷史上并不是很古老的,即使把它定在商業已經出現劃時代發展的宋代仍然不妥,當然這需要詳細的實證。不過,在宋代投入流通過程中的物資,絕大部分恐怕應看作是由國家使之商品化的。唐中葉實行兩稅法之后,雖然在法律上開始允許以貨幣繳納賦稅,但國家征收的大部分仍是實物。以兩稅及和買等形式由國家集中的物資中相當一部分,在城市和邊境地區被投入市場。此外,茶、鹽等以專賣形式銷往邊境,糧食則在國家的控制下流通等等。這些物資在當時的城市以及更廣闊的范圍的流通中,占了決定性的比重。即使從周圍農村流入城市的消費品,在北宋時期也受到國家的直接控制(宮澤知之,1984)。明中葉以降的賦役征收的貨幣化,意味著上述國家的流通體制和財政體制的根本性轉變。農民的賦稅徭役負擔,原則上均已轉化為貨幣形態。只要這種貨幣不是由國家以某種形式向農民直接提供的,就意味著農民自己產品的商品化。國家、官僚以及軍隊,是靠從農民那里收取貨幣來購買所需要的各種物資。國家從商品流通的創始者、管理者,轉化為依賴現有的市場的需求者。小商品生產階段,只是生產者向商品生產者的單純的形態轉化,但在這一過程中,也孕藏著新的變革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在小商品生產階段,同對中國史的通常的理解不同,產品或多或少總有一部分是按照價值出售的。通過這種出售,直接生產者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積累剩余(吉田浤一,1977)。誠然,就個別情況來看,商業資本會從資金匱乏的小生產者手中壓價購買,并對缺乏市場知識的小生產者進行種種詐騙。再者,在小商品生產階段初期,生產的商品率很低,商品是靠從來就沒有社會化的家庭剩余勞動力從事的副業生產的,其價值也往往不能全部實現(田尻利,1982)。不過,如果從全局來看,直接生產者不是自已消費自己的產品,而是經常地進行出售,在這樣的前提下,產品或多或少總是要按價值出售的。進而,商品率的上升和價值規律作用的擴大,必然會相應地發展。小商品生產階段,是由獨立小生產者的單純的轉化開始的。隨著產品商品率的逐漸提高,以價值規律為基礎的、因地制宜的生產的集中和專業化,以及由于生產力的差別引起的經營規模的分化,進而出現了使用雇傭勞動的富農經營(手工業中是小師傅經營)。由于市場形成的不斷發展,集中使用相當數量雇工的作坊(經營)普遍形成,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必要的技術體系被引進作坊,從而在生產力和生產的集中上產生了一次初步的飛躍,這就是工場手工業。當它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小商品生產階段也就結束了。這一發展進程無疑是緩慢的,即使在比較優越的政治條件下也需要數百年。不過,其進展之所以緩慢,不僅由于商業資本對小生產的徹底掠奪,以及價值規律不能發揮作用,而且由于農民的自給性,它對于他們自己向商品購買者和商品出售者的轉化有頑強的抵抗力。大約可以認為,到明末清初,中國的主要地區已進入小商品生產階段。自那以后,雖然速度緩慢,但商業化水平在全國有了穩步的發展。從長江三角洲地區來看,正在向經濟作物種植的專業化穩步發展,與此相適應,從長江中游地區輸入的糧食量也在逐漸增加。最具有象征性的現象是,長江三角洲地區從東北、華北諸省輸入的大量豆餅肥料,其輸入量至少到太平天國時期為止一直在顯著地擴大。這種為出售(棉花、糧食)而進行的大量地、經常地購買(豆餅),顯示著商業性農業經營在長江下游地區正相當迅速地普遍化(足立啟二,1978)。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歷史事實上,都可以認為,明清時期的中國在進入小商品生產階段之后,一直在緩慢而穩健地向近代市場的形成發展。另一方面,迄今為止的明清史研究對于全國市場形成和專業化水平的過高估計,必須依據歷史實際加以修正。中國市場形成的絕對水平肯定不會太高,其最明顯的標志就是開埠以后棉制品貿易和國內生產的動向。中村哲比較了日本、中國和印度三國的情況,對日本開埠后棉業的變革進行了論述。他指出,日本棉業在開埠前的十九世紀初葉,已達到工場手工業階段。使用“高機”的工場手工業生產,以其高于以前的“腰機”的生產力為武器,開始把農村地區也納入其棉布市場。而且,工場手工業生產者越來越集中于生產效率高的織布業,與此相適應,出現了大批專門從事紡紗的生產者,并形成了地區性的專業化。日本的開埠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的。面對已經形成的全國市場,開埠后不久英國棉制品就開始大量涌入。與此同時,日本在達到工場手工業階段之后,先進地區的專業織布者面臨著慢性原料棉紗短缺,他們以比進口棉布更為便宜的進口棉紗作原料,繼續擴大織布業。這樣,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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