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課后答案_第1頁
刑法課后答案_第2頁
刑法課后答案_第3頁
刑法課后答案_第4頁
刑法課后答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刑法復習參考1、什么是刑法?如何認識刑法的性質與分類?所謂刑法,是指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與經濟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應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特別是給予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在性質上表現出階級性與法律性兩個方面。刑法的階級性表現在刑法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為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為統治階級服務而存在的。刑法的法律性表現為刑法的廣泛性、刑法的嚴厲性、刑法的補充性與刑法的保障性四個方面。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刑法分為不同的類型,一是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二是形式刑法與實質刑法,三是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往往即屬于特別刑法,四是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則?它在我國刑法與司法實踐中如何體現?罪刑法定原則是指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對這種行為處以何種刑罰,必須有法律預先加以明文規定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了貫徹:(一) 現行刑法充分體現了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定化這一要求,從根本上保證了定罪量刑的合法性與準確性。(二) 廢除有罪類推制度。我國1997年刑法明確廢除了1979年刑法規定了的類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則有了真正貫徹的重要前提。(三) 嚴格規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四) 放棄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原則。修訂刑法分則條文由1979年的103條增加到350條,罪名數由1979年的130個增加到410多個;在罪狀上也盡量采取敘明罪狀的立法方式,在量刑情節與法定刑的設置方面注重具體化的設計,增強了刑法條文的可操作性。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適用的實現應當注意幾點:首先,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正確定罪量刑。其次,實現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正確合理地進行司法解釋。3、 刑法空間效力的原則包括那些內容?我國刑法對國內犯的適用有哪些規定?對國外犯的是適用有哪些規定?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對哪些人適用的問題,即要解決的是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包括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與普遍原則幾項內容。我國刑法關于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是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領水及其地下層、領空等領域或者船舶、其他航空器與我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我國對國內犯適用領土原則,不論行為人是否為我國公民,也不論被侵害的是否是我國利益,只要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國籍原則、自衛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4、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采取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根據我國刑法第12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對1997年9月30日修訂刑法生

效前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即刑法沒有溯及力。(2) 行為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為時的法律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刑法比當時的法律處刑輕的,則適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行為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該判決繼續有效。無論刑法的規定如何,都不影響該判決的執行,即刑法在這種情形下沒有溯及力。5、 怎樣理解我國刑法中的犯罪的基本特征?所謂犯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1)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總之,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法懲罰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2,其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本質特征;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應受刑罰懲罰性反映了犯罪與刑罰的關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3,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決定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而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則反過來說明和體現嚴重的社會危害性。6、 犯罪同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在哪里?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7、 在我國理論上犯罪可以分為哪些種類?由于犯罪現象的復雜多樣性,刑法理論對于犯罪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多種多樣的分類,如(1)自然犯與法定犯;(2)隔離犯與非隔離犯;11.概括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可以分為哪些種類?(3) 身份犯與非身份犯;(4)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5)親告罪與公告罪;(7)基本罪、加重罪與減輕罪;等等。重點:犯罪的構成8、 犯罪構成的概念、分類與意義是什么?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對犯罪構成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1、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2普通的犯罪構成與派生的犯罪構成3、封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4、簡單的犯罪構成與復雜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正確認定犯罪的理論基礎,它對于深刻分析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態、一罪和數罪、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的關系等問題,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以及如何正確解釋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客觀方面要件),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以犯罪既遂形態為標準等問題,也很有意義。9、 簡述犯罪客體概念與類型?它與犯罪對象的主要區別是什么?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犯罪客體是一定的社會關系,作為犯罪的對象的人,是社會關系的承擔著;作為犯罪對象的物,則是社會關系的表現形式。概括言之,犯罪客體通常是通過一定的犯罪對象表現它的存在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備的構成要件,而犯罪對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備的構成要件;(2)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性質,犯罪對象未必如此;(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這樣,有時犯罪人為了占有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還會盡力保護犯罪對象不受損失。(4)犯罪對象是憑借人的感覺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體是憑借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的東西。10、 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具備犯罪構成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尚不能直接使行為人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外,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罪過(故意或過失),才能導致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系隸屬于危害結果,說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一個必要條件。沒有刑法因果關系,不能使行為人對該結果負責,但有了刑法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不具備罪過心理的話,也不能使行為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11、 什么是單位犯罪?如何認定單位犯罪主體?單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單位的利益,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負責人員決定而實施的危害社會、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由此,自然人利用單位的名義,為個人謀利的非法行為,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法律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的犯罪,也不成立單位犯罪。對于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做些說明:1.私營企業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法律界沒有確定。2.合法組織實施的犯罪是否都是單位犯罪,依具體情況而定。3.盜用單位名義的犯罪是否都是單位犯罪。12、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有哪幾種情況?這些情況對解決刑事責任有什么影響?分為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行為時對行為的實施情況有正確認識,但對其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觀評價與刑法規范的評價不相符合。它包括三種情形:(1)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而行為人誤認為其行為構成了犯罪。(2)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而行為人卻誤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極為特殊情況下,行為人由于客觀環境限制等,不宜要其為此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3)行為人將其實施的此犯罪誤認為是彼犯罪。通常并不妨礙依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發生的真實情況在刑法評價上有重大差別。它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客體錯誤、對象錯誤、行為實際性質錯誤、手段錯誤、因果關系錯誤等。事實認識錯誤常常決定行為人是否犯罪、犯了何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13、 什么是排除犯罪的事由?為什么要在刑法中規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事由有哪些種類?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況。規定犯罪排除的原因:(1)由于某些行為與犯罪的相似性,這種相似性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2)國家和社會有必要通過法律賦予個人在某些緊急情況下,使用暴力和武力的緊急權利。刑法中的排除犯罪事由,正是這種權利。關于排除犯罪事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只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兩種。但在刑法理論上和外國的刑法中,除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之外,排除犯罪的事由還有一些其他的情況,主要有以下種類:(一) 依照法律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行為,是指具有明文法律依據的行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為不為犯罪。(二) 執行命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是指基于上級的命令實施的行為。(三) 正當業務的行為正當業務的行為,是指為從事合法的行業、職業、職務等活動實施的行為。(四) 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是指權利人請求、許可、默認行為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行為人根據權利人的承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五) 自救行為自救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時恢復權益,以防止其權益今后難以恢復的情況。(六) 自損行為自損行為,是指自己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14、 簡述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構成要件。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正當防衛的行使必須具備五個條件: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不法侵害的發生和存在;時間條件是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間內實施;對象條件是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其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15、 什么是特殊防衛?所謂特殊防衛,又稱無限制防衛、無限度防衛、無過當防衛等。據《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6、 簡述緊急避險以及避險過當的概念與構成要件。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前提條件是某種合法權益在客觀上遇到了正在發生的危險,使其處于現實的危險狀態中的一種事實狀態;在主觀上必須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免受危險侵害的目的,即必須具有一定的避險意識;緊急避險所針對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必須是在沒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避免危險的發生或者避免危險的損害的這種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行,同時,在避免本人危險時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成為緊急避險的主體。其限度條件是不能為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而對另一種合法權益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應有的損害。17、 刑法中研究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中的犯罪形態有何意義?有利于準確區分此一種犯罪形態與彼一種犯罪形態和掌握刑法對其規定的處罰原則,以便在審判有關這些犯罪形態的案件時,做到劃清界限,區別對待,正確的定罪和量刑,使之承擔其相適應的刑事責任。18、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區別何在?怎樣理解二者的關系?區別:犯罪階段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不同段落,具有前后的連續性,由犯罪預備階段可以轉入后一階段。犯罪形態,則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停止形態,不具有前后連接性。聯系:犯罪階段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存在的基礎,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總是停止于某個犯罪階段上,可以說,離開犯罪階段,就不發生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問題。19、 怎樣認定行為人是否“著手”?一般而言,可以從主客觀兩個方面認定行為人是否著手:從客觀方面,既然行為人著手實施的是犯罪的實行行為,那么其本身已經有犯罪行為的特征,即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要以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不同的行為特征為區分的標準,即犯罪預備是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行為。從主觀方面看,著手實施的行為能夠比較明顯而直接地反映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然后犯罪階段的行為,都是行為人主觀犯罪意圖和客觀犯罪行為的統一。比較起來,犯罪的實行行為明顯而直接地表現出反犯罪意圖。犯罪的預備行為雖然也可以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犯罪意圖,卻不那么直接明顯。主觀犯罪意圖在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中的不同表現方式,也給判斷行為人是否著手提供了途徑。20、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構成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2、必須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生。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屬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著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總而言之,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21、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有哪些形式?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三個條件:其一,犯罪主體必須在二人以上。這些犯罪主體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單位,還可以是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單位,他們(它們)都應當符合犯罪主體的條件。其二,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實施的、侵害同一客體的行為,包括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幫助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同一的危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其三,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每個犯罪人都具有犯罪故意;他們的犯罪故意的內容相同,都是為了侵害同一客體;各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與他人一起共同侵害同一客體,即具有犯意聯系。刑事立法與刑法理論依據不同標準,對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了不同劃分,主要有以下幾種:(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為標準,可以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與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以各共犯者之間有無分工為標準,可以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一般共同犯罪與有組織共同犯罪。22、 什么是犯罪集團?它有哪些特點?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犯罪集團基本特征:①必須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顯的首要分子;②有共同的目的、計劃、分工和較固定的組織聯系;③犯罪集團組成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進行一種或幾種需要較多的人或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動。23、 什么是主犯?對主犯應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4、 什么是從犯?對從犯如何追究刑事責任?什么是脅從犯?對脅從犯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從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比照主犯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這里所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是指行為人受威脅被迫參與犯罪。脅從犯本不愿意參加犯罪,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選擇,參加了共同犯罪的實施。法律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他參加實施的犯罪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共同犯罪人中原來是被脅迫參加犯罪,后卻變為自愿或者積極參加犯罪活動的,不能再確定為脅從犯,應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以主犯或者從犯論處。25、 什么是教唆犯?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注意哪些原則?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親自參加某種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去實施犯罪。《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以下三個原則: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點一罪數26、 區分罪數的標準是什么?罪數區分標準的學說:1、 行為說一一以行為的數量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2、 法益說(結果說)一一主張以行為侵犯的法益(合法權益、客體)的數量為區分3、 犯意說(主觀說、意思說)一一主張行為人的主觀犯意的數量作為區分標準4、 構成要件說一一主張以行為符合的構成要件的數量作為區分標準我國刑法通說主張以犯罪構成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27、 什么是繼續犯?它與狀態犯、即成犯、接續犯如何區別?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于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區別在于,繼續犯的不法狀態從犯罪實行即發生,一直存在于整個犯罪過程中,而狀態犯的不法狀態只存在于犯罪行為終止以后。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狀態犯只是不法狀態的繼續。繼續犯與即成犯的區別在于,繼續犯以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繼續為要件,而即成犯不存在犯罪行為的持續性。繼續犯與接續犯的區別,接續犯與繼續犯的區別主要在于:接續犯是數個相同的舉動組成一個犯罪行為,但沒有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的同時繼續;而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之中。28、 什么是想象競合犯?它與法規競合如何區別?想象競合犯是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犯罪形態。所謂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在犯罪構成上具有包容關系的刑法規范,只適用其中一個刑法規范的情況。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的區分在于,法條競合犯中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及要素之間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關系,并且這種關系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就可以認識到,而想象競合犯觸犯的數個法條之間不是必然存在這種關系,僅僅只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的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29、 結果加重犯有哪些特征?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產生了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30、 什么是集合犯?集合犯有哪些類型?集合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不作為數罪而是作為一罪處理的犯罪形態。集合犯包括常業犯犯和營業犯。常業犯。以一定行為為常業的犯罪,即行為人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法律規定以反復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營業犯。指意圖以反復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31、 處斷的一罪有哪幾種類型?各具有哪些特征?有三種類型:(一) 連續犯:(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2) 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為(3) 數次行為間具連續性(4)數次行為觸犯同一罪名(二) 牽連犯:(1)其于一個犯罪目的(2) 實施數個犯罪行為(3) 數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4) 數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三) 吸收犯:(1)實施數行為;(2) 數行為觸犯不同罪名;(3) 數行為間具有吸收關系前行為是后行為的必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的自然延伸32、 什么是刑事責任?如何理解刑事責任的根據?其解決方式有哪些?刑事責任就是基于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擔的以否定評價與譴責為內容的法律責任。從法律上講,應否追究事責任的根據是行為人的行為具備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從哲學層面講,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就在于人所具有的相對意志自由。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的解決,可以采取以下幾種不同的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滅處理方式;(4)轉移處理方式。33、 什么是刑罰?刑罰有什么特點?其目的如何?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特點:1、刑罰的屬性:懲罰性、剝奪性痛苦;2、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在我國,刑罰是掌握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手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工具。3、刑罰的法律特征:刑法規定,審判機關適用,嚴格依法定的程序。4、刑罰的目的性:是預防犯罪。手段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刑罰的目的,實際上就是國家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即國家通過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所希望達到的效果。主要體現為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34、 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方法有哪些區別?法律制裁體系包括刑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制裁.經濟制裁等多種制裁措施構成。刑罰僅是整個法律制裁體系中的一種制裁措施1、適用對象刑罰僅適用于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卻適用于行為僅違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2、嚴厲程度不用。刑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包括對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資格的限制和剝奪。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絕對排除對違法者生命的剝奪,也一般不會剝奪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剝奪違法者的人身自由,期限也較為短暫,性質和法律后果更有別于刑法3、 使用機關不同。刑罰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部門適用。而民事裁判.經濟裁判分別由國家深怕機關的民事審判部門和經濟審判部門適用4、 適用根據和適用程序不同。對于犯罪人適用刑法,只能以刑法為根據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對于非法這適用民事裁判.行政裁判以民法.行政法等實體法為根據,并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5、 法律后果不同。被適用刑罰的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構成累犯,受到比初犯較為嚴厲的刑事處罰.而僅被適用他法律制裁方法的違法者如果實施了犯罪,一般不會受到與累犯嚴厲程度相同的刑事處罰35、 什么是刑罰體系?我國刑罰體系有哪些特點?所謂刑罰體系,是指國家以有利于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為指導原則,通過刑法的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具有以下特點:刑罰體系的構成要素是具體的刑罰方法即刑種。構成刑罰體系要素的刑種是經過立法者選擇而確定的。構成刑罰體系要素的各刑種是依照一定的標準排列的。刑罰體系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體系確立的依據是有利于刑罰功能的發揮和目的的實現。36、 我國刑法在死刑的適用上應注意哪些問題?從刑法規定看,限制死刑適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從適用死刑的條件上加以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從死刑的適用對象上加以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3)從死刑的案件管轄與核準適用程序上加以限制。(4)從死刑的執行制度上加以限制。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37、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各有什么特點?(一) 管制:一是不予關押即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二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使管制有別于免予刑罰處罰。三是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四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二) 拘役: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三) 有期徒刑:1、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 對犯罪分子自由剝奪具有一定的期限3、 在監獄或者在其他執行場所執行處罰4、強迫受刑人參加勞動和接受教育和改造(四) 無期徒刑: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3、 強迫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4、 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5、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8、 罰金刑有哪些適用方式?沒收財產與罰金有什么區別?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是什么?罰金刑適用以下四種情況:單處罰金、選處罰金、并處罰金、并處或單處罰金。區別:1、適用對象不同。沒收財產主要是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中情節較重的犯罪,而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2、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務;而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到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現實所有的。3、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但是罰金卻是可以分期繳納,假如繳納確實有困難,還可以減免。內容: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9、 什么是非刑罰處理方法?非刑罰處理方法有什么意義?非刑罰處理方法,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非刑罰處理方法是刑罰的必要補充,對于銜接、協調各種不同性質的處理方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縮小打擊面,擴大教育面,伸張正義,防范犯罪,都有重要作用。刑法的裁量——40、 量刑的概念和原則是什么?什么是量刑情節?它有哪些分類?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我國刑法對量刑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根據這一規定,量刑原則可以概括為: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這一量刑原則,是由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兩部分內容組成,包括了量刑的兩項基本準則,是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法制原則在量刑上的具體化。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分為:1,法定與酌定情節2,從寬與從嚴情節3,應當型與可以型情節4,單功能與多功能情節等等41、 累犯的概念與構成條件是什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國的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兩種,其構成要件各異。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條件是:(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與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4)前后兩罪均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構成要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2)前罪必須被判處刑罰。(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42、 自首與立功的概念與成立條件是什么?法律后果與刑事責任是什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自動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我國刑法的立功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兩種。其表現形式即屬于其成立要件。自首的法律后果:1.犯罪以后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2.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或者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由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3.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適用于已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為由從輕處罰。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于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立功的法律后果:犯罪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3、 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是什么?概念?適用的三種情況?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我國對數罪并罰采取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