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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摘

要:在農村農民的法律意識集中表現為輕法、畏法、無訟以及倫理、清官意識,這是導致農村社會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農民是農村社會法治化的主要力量,而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是農村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任務。現實生活中許多官吏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公報私仇同時還存在不少經濟糾紛等。只有通過發展市場經濟、增強立法的親和力、確保執法、司法的公正、加強法律教育與啟蒙等途徑,來覺醒農民的法律意識,讓農民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才是當務之急。關鍵詞:法律意識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是至高無尚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然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不但不了解也不愿意去了解法律,依然傾向于習慣、道德、情感來解決。為此農民的輕法意識在許多方面給那些貪官造就了許多違犯機會,不辦實事,專刮民脂民膏。與輕法意識“相映成趣”的是,在農民心中既“輕法”又“畏法”。時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視為“罪犯”的同義語,國家倡導法治,而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過法治,實現權利,而是想到“嚴打”,要“從重、從快、從嚴”,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們對苛刑的畏懼心理。因而在老百姓眼力不到萬不得以是不會碰法律,正所謂“知足者長樂,能忍者自安”。在他們看來,遭遇不幸怨不得別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訴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為好人所不恥。雖然,改革開放以來,人們訴訟觀念已經有了很大變化,越來越多的人已經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糾紛逐漸傾向于訴訟法庭。但是,無訟意識存在與大部分農民心里,缺乏尋求法律救濟的主動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們也會采用“和為貴、忍為上”的方式來處理,寧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會主動自覺地尋求法律的保護。

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他們“習慣于用情感化、倫理化與道德化來建立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對于倫理道德以外的通過法去處理和協調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的做法不屑一顧。”他們只會感情用事,他們所謂的道理也是倫理意識支配下的。[1]盡管當前我國的農村向市場經濟一大摞《法醫學》、《尸體解部學》、《精神分折學》.等大學專業書籍。18年間,除了寫申訴、上訪,她從不間斷學習,這個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老太太硬是啃完了這些大學教科書籍。支撐她如此頑強地十幾年如一日孜孜不倦刻苦學習的,是為了弄清真相.洗刷冤屈。無獨有偶,也有媒體披露,一位農民因為官司久拖不決,便自學法律,最后竟然通過了律師資格考試。[2]除了農民個人自學法律知識之外,平時應經常相互動員學習法律,并在本村從事普法活動。如有的上訪者利用晚上、農閑的時間組織大家一起學習《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浙江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他還自費掏錢復印有關法律宣傳資料在村里四處張貼。應該說,這可以算是農民自己組織的普法教育[3]。經過這樣的學習農村農民的回答幾乎眾口一辭:“通過學法,干部們知道的法,我們也知道;干部們不知道的法,我們想方設法去知道。這樣以后如果上訪或同干部打官司,我們的腰桿子更直了,說話也更有底氣了。跟誰對話、上法庭,我們都不會怕了!”其三通過政府和現實生活了解法律。

政府機關在抓好法制宣傳工作,還聯合組織開展打假。某地區一部門黨支部在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第一階段學習提高認識的基礎上,為了把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在提出共產黨員開展“四個一活動”的同時,又提出了“下鄉開展法制宣傳,增強廣大農民群眾法律意識,加大打假力度”的活動。為了把此項活動全面展開,要求各科、室、所立即與各自聯系的鄉(鎮)進行聯系,共同抓好法制的宣傳和打假工作。

他們把打假的重點放在生產和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市場上銷售的劣質商品上。這是政府對農村農民商品買賣過程中的法律宣傳活動。我們從中也可以了解更多法律,提高我們農民的法律意識。減少經濟糾紛,加快農村經濟發展。這些方法對農民的法律意識也有所提高。出現了大量上訪村民,他們充分利用鄉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有時甚至是一個“透明”的社會,左鄰右舍都抬頭不見低頭見,這個優勢進行互相監督以及農村特有的生活交往環境。想方設法地抓鄉村干部的“把柄”,以此作為上訪時控告鄉村干部的重要證據。普遍的有:以權謀私,公款吃喝,貪污腐敗,鄉村干部的“個人作風”問題,干部違反政策、法規。綜觀以上幾點,我覺得社會法學派所強調的,“從更廣闊的背景看,法律的淵源不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眾的理性和良心。”[4]沒有包括農民對法律的共同信仰和法律意識的勃興,不斷完善農民法律意識很大程度上將只是紙上談兵。我認為,法律意識的培養、提高和完善,從思想方面出發,社會可持續發展著眼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法律意識的啟蒙與教育。所以,在國家“送法下鄉”的過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觀念,而不僅僅是送制度和送規范,在教育、啟蒙農民的過程中,我們應該吸取以往普法的經驗教訓,必須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現代法律意識告訴農民,努力培育他們具有現代法律所必須具備的“平等意識”在農村具體的普法過程中,我們不一定要讓每個農民懂得法律的具體規則、規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讓農民懂得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權利受到侵犯后,救濟的辦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有多高。

(二)發展市場經濟,使法律成為農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是,獨立的個人或利益集團得依市場、靠契約關系進行活動,市場、契約關系促使個人主體化、社會關系復雜化。這從兩方面對培育農民的法律意識給予支持:一是市場經濟打破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制。二是市場經濟,迫使人們時刻不得不考慮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自覺提高權利意識。基于此,只要我們建立起健全、發達的市場經濟體系,使其成為農村的主導性經濟模式,也就具備了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社會基礎。

(三)增強國家法的親和力。必須以實際的法律運作使他們感受到“還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具體到農民的法律意識,決不是靠法律的嚴酷與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強迫、壓制與威脅——它們只能使村民產生敬畏感,關鍵是我們的農村、農業立法要體現農民的情感,維護農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5]這就要求我們的立法機關,在指導思想上一定要樹立起農民權利保護意識;在立法程序上要貫徹群眾路線,讓立法走向民間,走入民眾;在立法技術上,必須考慮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薄弱的法治傳統,注意國家法是否與民眾的習慣心理和行為合拍。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農民的呼聲。否則,“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6]可以想見,一旦法律成為農民利益的象征和保護神,不待國家通過強制的力量去普及,也會成為農民努力學習、自覺應用、嚴格遵守、虔誠信仰的對象。

(四)執法、司法的公正和體制的完善。法律生活中對農民影響最為深刻的,莫過于國家機關的執法、司法狀況。農民的法律認知、觀念、情感最直接地來自于執法、司法機關的具體行為。可以說,農村基層的執法、司法關系著千家萬戶,反過來,千家萬戶都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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