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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word整理文檔,僅參考,雙擊此處可刪除頁眉頁腳。本資料屬于網絡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園區、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為物業管理提供機構、人員、經費保障。建立區級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依法處理重大問題,化解矛盾糾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考核和業績評定;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負責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換屆,做好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指導、監管和備案;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項目承接資料清單備案及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的交接監管;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選聘和檢查、指導和日常管理的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投訴調解工作站和應急維修服務站,調解處理物業管理各類糾紛,維護社區和諧穩定。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市區物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守信企業激勵機制、失信企業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企業淘汰機制,實施動態黑名單制度;按照相關規定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審批、使用管理;會同規劃部門做好物業用房的驗收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指導與監督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承接查驗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并做好備案工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侵占公共空間等違反裝飾裝修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地面上和地面下所有違規建設的行為;負責查處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建設行為;負責查處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行為;負責查處在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后的建筑內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負責查處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的行為;負責查處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墻上開門、窗的行為;依法查處飼養家禽、亂貼亂畫、毀壞綠化行為;在職責范圍內查處制造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行為;在職責范圍內查處餐飲企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排放油煙的行為;依法查處其他涉及物業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防范隊伍建設、日常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對物業小區技防、監控和門樓牌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做好區域內實有人口服務管理,定期開展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數據交換、入戶核對、信息上傳等工作;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參與物業管理區域規劃紅線以內的汽車停放矛盾和糾紛的處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負責對物業管理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管;負責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養犬工作,依法查處因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負責做好住宅區消防工作。價格部門負責市區物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制定、評估和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收費標準;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政府指導價、未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和收支公開等價格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公安、價格、質監、工商、環保、衛生、規劃、民防、文廣、水務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公共秩序、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市、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工作人市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則,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自覺履行相應(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五)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室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進行危害室內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等行為;(六)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七)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八)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九)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十)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十三)重點管理區域內養大型犬、烈性犬;超限額養犬;在住宅公共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和食用(十四)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擋)消火栓等違反消防法律、(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屬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屬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做好配合、解釋。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戶數少于一百戶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對業主戶數超過二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售出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和電梯使用費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選舉、換屆、職責、權利、議事規則等,由市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用地紅線范圍內住宅小區實際圍合區域以外的區域,納入市政公共管理區域。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由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投標人少于3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約定物業10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區級價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建設單位應當在售樓現場、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等內容。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銷售前,應按照10元/平方米的標準,根據項目總建筑面積,設立物業管理儲備金。物業管理儲備金權屬為全體業主,專項用于彌補本物業管理區域后期物業管理費用不足和公共部位、設施設備的緊急維修等。物業管理儲備金由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物業管理儲備金的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具體的管理使用細則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前期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合同未約定的,由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四)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無償移交。本著安全實用的原則,根據項目的規模配備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業主文化娛樂活動用房、物業辦公室、矛盾調解室、資料檔案室、技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門衛室、工具物料室等相應庫室。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還應當按照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經營性用房,所得收益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監管,專項用于彌補物業公共服務費不足。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的房屋,具備獨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對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區中心區域或者住宅小區出入口附近。物業服務用房設置在住宅樓內的,應當具有獨立的通道。不得將樓梯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車棚、車庫、室內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計入物業服務用房面積。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公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服務用房或者將物業服務用房改作他用,對已非法占用或改作他用的,予以清理恢復其用途。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物業承接查驗的內容和程序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業主大會成立后或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托管的物業服務階段,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也可以實行業主自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應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選聘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元/總建筑面積,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設立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專戶,并做好監管工作。履約保證金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依據履約情況予以退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向項目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三)共有區域的保潔;(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托的其他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他人。(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四)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人身、財產安全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基礎數據庫,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人員狀況、管理項目、經營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同時建立物業服務公眾滿意度測評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公示并及時更新:(一)物業項目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及服務投訴電話,項目負責人更換的應及時公示;(二)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人員配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三)物業服務費用和利用業主共有的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收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如實公示。業主提出質疑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共同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對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監管。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維物業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原則上優先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費除外)、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每3年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政府指導價的依據。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按照最終并依法承擔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涉及非住宅用戶供電的,由供電專業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涉及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的,另行制定辦法予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業主應當依法依約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對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可以上門催繳,催繳后仍不交納的可以在物業管理服務區內顯著位置對住址、姓名、單位、所欠金額、欠費時間等予以公示,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惡意欠費的業主將對當事人欠交物業費的行為記入全市誠信檔案。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各區財政應建立低端保障型物業小區長效管理保障資金,按建筑面積每月0.15/平老舊小區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中途退出的、矛盾集中的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物業服務企業履約行為由業主委員會或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履行到位,未達到合同標準的依法予以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服務項目:(一)服務合同期滿未續約或者依約提前終止合同的;(二)物業服務企業被撤銷(吊銷)資質的;(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服務合同無效或解除服務合同的;(四)被區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清出市場的;(五)自行決定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六)法律法規確定應當退出的其他情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或合同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并完成項目(一)退出前不少于3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當事人、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告;(二)提前不少于1個月,向接收方提交移交清單,以備交接和查驗,并在15日內,全面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用房、資料和財物等移交,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三)接收方應在交接完成30日內將移交清單以及交接情況報告等書面材料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的,已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未成立業主大會但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項目,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接收主體。未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項目,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接收主體。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屬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作為接收主體實施管理。在業主委員會、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與接收方完成項目移交,具體有:(一)占用的物業用房、物業共用部分、由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購買的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二)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共用設施設備清單;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三)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定期檢驗、運行、保養記錄及交接時狀態;(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五)業主名冊、入住交房資料,尚在有效期內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商業經營用房的出租合同及相關費用等資料;(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服務項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拒不配合交接查驗;(三)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公共能耗費等為由,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四)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五)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六)自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起3個月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情況特殊的,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書面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延期撤出,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七)原物業服務企業尚未撤出物業項目的,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接管;(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項目交接行為的指導、監管。交接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解決。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經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業主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有產權的車位、車庫可售可租。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只能購買1車庫數量多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應當先按照1戶1個車位、車庫原則操作,然后再對多余車位、車庫進行處置。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地上車位、車庫租期不得超過1年,地下車位、車庫租期不得超過3年,租金由雙方在不超過價格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1個車位或者車庫。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余車位、車庫的,可以作為臨時停車位,收取汽車停放費。劃定車位、停放車輛,應在公安部門的指導下,滿足公安、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在公共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前期物業服務中,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占用公共區域的汽車停放費、廣告等經營性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按前款規定使用。政府投資改造的老舊小區公共停車位,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物業的,汽車停放費收取標準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決定,可以用于補貼該小區物業管理費用。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其戰時防空效能和應急避難功能,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車輛停放費、租金,相關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按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對于非法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第五十七條房屋裝飾裝修實行保證金制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時間、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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