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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鄂爾多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現將《鄂爾多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鄂爾多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鄂爾多斯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鄂爾多斯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鄂爾多斯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利用政府財政資金及自籌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一)以財政資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國債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三)以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四)國家的事業組織、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五)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社會公益型項目;(六)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建設項目。第三條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必審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鄂爾多斯市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業主和代理業主)以及勘察、設計、監理、采購、供貨、營運等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均應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四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結算資料編制完成后及時向審計局報送竣工結算審計資料。送審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結算資料編制完成后20天內報送;送審金額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結算資料編制完成后一個月內報送;送審金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結算資料編制完成后兩個月內報送;送審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結算資料編制完成后三個月內報送。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送的,建設單位需出示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審計局應及時安排審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相關專業人員或者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項目審計工作,但必須采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相關專業機構。招投標工作由審計局辦公室負責實施。審計機關所聘用的相關專業人員或委托的相關專業機構必須具備審計所需的相應資質。審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委托的相關專業機構必須具備工程造價咨詢乙級資質;5000萬元以上的,委托的相關專業機構必須具備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上級機關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設項目,以及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審計的建設項目,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或者委托的中介機構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每年初應當向審計局報送送審計劃。該計劃包括工程項目的名稱、施工范圍、預計工期、預計送審金額等內容。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各建設單位報送的送審計劃,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并將其內容和調整情況報告市政府。項目的審計監督應當按計劃進行。第八條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最終結算的依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應使用標準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單位在報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時,付款比例不得超過送審金額的70%。第二章項目跟蹤審計第九條審計機關應根據年度市人民政府投資計劃,按照突出重點的原則,結合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上年度已列入跟蹤審計計劃的跨年度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本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應提前告知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與審計機關對接,告知項目相關情況。第十條實施跟蹤審計時,審計機關應組織項目所在部門負責人、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項目相關單位的有關人員及審計組全體成員召開審計進點會,明確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時間安排、方式方法及審計紀律和被審計項目基本情況等,為實施項目跟蹤審計作好準備。第十一條審計組應到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審前調查,詳細了解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立項及可行性報告批準情況、項目資金籌措到位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等相關內容。第十二條審計組根據年度跟蹤審計計劃和審前調查情況,研究制定項目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和工作重點。審計實施方案經批準后,由審計組負責實施。第十三條審計局與項目單位建立例會制度,參與項目單位與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議,參與有關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時了解掌握項目工程情況,提出審計建議。審計組應全面參與項目立項、評估、招投標、工程采購、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工作。第十四條審計組應全過程參加項目招投標工作,對項目招投標文件的“標底”或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招標人溝通,并進行修正。第十五條審計組在項目建設實施階段,應積極主動介入,根據以下規定,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及時出具階段性審計結論或審核意見:(一)審計組可根據需要在項目現場設立辦公場所,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定期聯系制度,被審計單位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將工程資料、信息以工作聯系單方式及時告知審計組;對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基礎開挖、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結算、交付使用等經濟活動,被審計單位應隨時用工作聯系單通報給審計組。(二)審計人員應根據工作聯系單的內容和工程進度,深入施工現場,對各參建單位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量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整改建議書,并做好跟蹤審計記錄。(三)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其落實,并收集相關資料,做好整改記錄和審計階段性結論意見。(四)審計人員應全過程參與工程設備、材料等采購工作,對采購活動實施審計監督,及時出具審計意見。(五)審計人員應利用攝像、錄像、GPS等先進技術裝備,對項目原始地理地貌進行測量取證,對隱蔽工程及其它重要環節等進行現場取證,為竣工結算提供可靠依據。第十六條審計組應根據工程進展情況、計量支付和工程結算情況,適時進行監督和服務,盡量減少項目竣工階段的工作量,將平時可以核定的審計工作量及審計內容最大限度地予以審核完成。第十七條審計組應充分利用已出具的審核意見、階段性審計結論等,進行下一階段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審計中,審計機關應充分利用前期、中期的跟蹤審計成果,及時匯總審計資料,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項目建設情況,并提交審計報告。第十八條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審計組應要求被審計單位及項目相關單位提供以下資料:(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含施工圖預算)及審批文件;(二)項目規劃、土地使用批復文件、征地拆遷補償及前期費用支付等資料;(三)招標文件、投標標書、中標通知書及有關會議紀要等;(四)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資質證明及取費證書原件;(五)項目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及設備采購等總承包及分包合同,以及與項目有關的協議、紀要、各類簽證等;(六)竣工驗收資料(含竣工圖);(七)工程結算書、簽證資料、工程量計算資料、單價測算資料、工料分析單及匯總計算資料等工程結算資料;(八)竣工決算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財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九)項目財務收支賬冊、憑證、報表及交付使用財產、項目結余物資清單、未完工程項目資料;(十)與項目有關的電子數據文檔等;(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第十九條項目前期準備階段需要檢查或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概算批復等文件是否齊全;(二)建設規劃、建設用地批準及施工許可、環保及消防批準、項目設計及設計圖審核和房屋拆遷許可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三)項目相關單位是否按照招投標程序執行以及執行結果的合法性;(四)各參建單位的工商登記證書、行業資質證書、有關技術人員證書及收費許可等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所計取的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費用是否合法;(五)與項目相關單位是否依法簽定合同,簽訂的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公平,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承諾是否一致,中標合同價是否真實合理;(六)項目法人注冊資金的來源及到位情況;(七)項目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專款專用,能否滿足項目建設當年應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后續建設資金是否落實;(八)使用國債資金和政府融資資金的項目資金是否按照要求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九)各種規費是否按規定及時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十)征地、拆遷補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有無擅自擴大拆遷范圍、提高標準或降低標準,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跟蹤審計主要是了解建設程序的合法性、真實性,通過跟蹤審計為政府提出建議,改進和完善對項目的管理,其中對項目批件、資金、合同等能夠完成的審計工作,及時出具階段性審計意見,為后續的項目建設和竣工決算打基礎。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實施階段需要檢查或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一)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如工程簽證、驗收制度、設備采購、驗收、領用、清點制度、費用支出報銷制度等。(二)項目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如有變更、增補、轉讓或終止,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三)參與工程設計變更的有關論證會議、監督變更程序是否合規,變更內容是否真實,變更手續是否齊全;施工現場原始地貌數據和各項簽證是否及時、完整、真實。(四)建設資金是否與資金籌集計劃或投資進度相銜接,有無大量資金閑置或因資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損失浪費現象;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按照工程進度付款,有無被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行為;對往來資金數額較大且長時間不結轉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項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現超付工程款現象。(五)對建設單位關聯企業所供設備、材料的價格審計,防止從中加價,形成不合理的經營利潤。(六)對已購設備、材料不能使用于該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處理,避免造成損失。(七)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以及實施的有效性。(八)審查工程結算和工程財務資料,核對材料決算表,超、欠供材差計算是否正確、結算憑證是否真實合法。(九)對工程中期的計量支付或階段工程結算,要復核工程進度,計算工程量,嚴格按照工程合同審查,并出具審核意見,防止套用建設資金。審計組在項目建設實施階段,應按規定及時出具審核意見或階段性審計結論,保障工程施工順利進行。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決算及驗收移交階段需要檢查或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一)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審查有無超出批準概算范圍投資和不按概算批復的規定購置自用固定資產,擠占或虛列工程成本等問題;(二)工程成本核算及賬務處理情況,審查是否符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設項目的管理及竣工決算的需要;(三)待攤投資情況,審查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支出、貸款利息和資金占用費是否真實,其分攤是否合理,有無擠占、挪用工程資金,已攤銷的待攤投資是否真實、合理,投資決算報表中相關數據是否配比;(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情況,審查計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節約”的原則,有無超出概算控制,是否真實、合法;(五)建安工程投資情況,審查竣工圖紙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竣工資料與實物是否一致。依據竣工圖紙、工程簽證資料和工程量計算規則,審核、復算工程量,確定工程量的真實性,工程定額套用與取費或應用投標單價的準確性,審查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等獎勵和處罰條款的實際執行情況;(六)財務處理情況,審查工程庫存物資的財務處理是否合法;(七)項目基建收入、結余資金情況,重點審查建設期間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資節余資金分配比例的真實性、合法性;(八)國家、省、市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各級政府給予項目的優惠政策,相關部門是否貫徹執行;建設單位是否將優惠政策全部用于項目上,有無以各種形式轉移,從而加大項目成本;(九)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主要審查“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核實交付的固定資產是否真實、是否辦理了驗收手續和交付的遞延資產情況等;(十)尾工工程情況,審查建設單位預留項目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于預留的尾工工程進行審計跟蹤回訪,審查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十一)項目投資效益情況,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依據有關的經濟、技術、社會和環境等指標,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概算進行分析,并與建成后的效果進行對比,找出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項目投資決策的真實性、合規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環境因素等進行評價。第二十二條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項目審計,對審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審計組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簽署復核意見。第二十三條項目跟蹤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應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科研、概算、計劃等報批情況,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以及主要的設計、施工、建設等單位,項目開工、竣工時間等;被審計單位性質、內設機構、財務隸屬關系等。(二)審計情況。包括審計時間和人員、審計范圍和內容、方式、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責任等審計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步驟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關情況說明。(三)項目總體評價意見。包括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項目基建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工程質量管理情況、項目投資控制情況、項目財務管理、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形象進度情況、項目建設的綜合效益情況及其它有關情況。(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結合具體問題,對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管理、財務管理的先后順序分別說明,并對跟蹤審計過程中下達的審計建議的整改情況進行說明。(五)審計建議。針對問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第二十四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市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提供與跟蹤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第二十六條項目終結跟蹤審計完成后,審計組應按照審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時進行審計檔案的整理歸檔。第三章項目設計變更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下列問題,可以進行設計變更:(一)設計文件中存在漏、缺;(二)勘察資料不詳盡,導致設計不準確甚至存在重大質量和安全隱患;(三)原設計與自然條件(含地質、水文、地形等)不符;(四)為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更好地保證工程質量;(五)在不降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減少工程數量、降低施工難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而進行的設計優化;(六)有利于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節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條件的設計調整或修改;(七)涉及農田、水利、工礦、城鎮規劃、景區開發、生態建設以及文物、環境保護等工作,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八)根據政府或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求,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的。第二十八條設計變更造價的審計。審計機關對設計變更造價審計,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新增工程量及新增概預算不得進入工程總造價,也不得進入工程決算造價。第二十九條建設管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串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章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一)項目投資及預(概)算執行情況;(二)項目經營收入情況;(三)工程竣工決算情況;(四)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情況;(五)尾工工程投資情況;(六)投資效益情況;(七)其他需審計的事項。第三十一條竣工決算審計必需具備以下條件:(一)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二)已編制出竣工決算。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行責任制,審計結果需經建設單位負責人,政府分管領導簽字確認,重大項目必要時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第三十三條發展與改革、財政、建設、監察等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應予大力支持、協助。(一)發展與改革部門應將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批復,按季度抄送審計機關。(二)財政部門應在年初將列入財政預算的政府投資項目抄送審計機關,年內追加的臨時項目,隨時抄送審計機關。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建設或財務收支有關問題時,應當通報或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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