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下的生態法與生態權探析,民法論文_第1頁
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下的生態法與生態權探析,民法論文_第2頁
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下的生態法與生態權探析,民法論文_第3頁
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下的生態法與生態權探析,民法論文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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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治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下的生態法與生態權探析,民法論文形式上源于環境權人類本身是自然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初人就像敬畏神靈那樣敬畏自然,后來基于生存的考慮開場利用自然,使其服務人類。工業革命激發了人類的自大情結、人定勝天和征服自然的夢想,然而工業財富是以自然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為代價的。而后私權利環境觀、和諧發展環境觀、環保經濟、環保法律、環保政策等不斷出現并被接受和推廣。固然環境保衛法等內容特別豐富,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已經不能揭示生態環境所牽涉的全部權利內容,必須為這一部門法尋找一個新的愈加準確的專門術語來知足該法律部門的實踐和教學需要。生態權作為一種新型環境權利開場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1.2環境人格權內涵的參與使環境權升格為生態權環境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通用概念。從字面上看,環是以自我為中心向外拓展的圓形周圍,論生態文明與法治文明共建背景下的生態權與生態法境是時間與空間界線。(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將環境定義為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華而不實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衛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衛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環境中的各自然要素承載著兩種完全不同的資源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其經濟價值指自然環境要素中的可貨幣量化的市場價值及其使用價值,它強調的是各物質實體的經濟性。環境生態價值則是指人通過土地、森林、水、大氣等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即生態系統所表現出來的環境的舒適性、景觀優美性、可觀賞性、生態系統的穩定等可持續性價值。這種生態性價值是以脫離其實物載體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價值存在,是人格權在生態環境領域中的反映,包括人類社會的生命健康權、生命延續權、生活和工作環境舒適權等環境人格權內容。根據權利的淵源不同可分為實體人格權和程序人格權兩種,實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采光權、通風權、日照權、達濱權、寧靜權、優美環境享授權、安定權和觀賞權、環境資源權、環境利用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等。程序人格權包括環境知情權、請求權、環境管理權、環境事務介入權、公眾監督權等。我們國家(侵權責任法〕第110條規定:環境包括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可見,環境人格權已經參與環境一詞之中并被立法所認可。生態要素的參與使得環境不再局限于無生命的靜態的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自然保衛區等個體化的環境因子,還包括由各個環境因子與它們的環境條件共同組成的動態的生物系統。河流、海洋、土地、森林、水、大氣等自然環境系統接納了生物〔命〕系統后即成為完好的生態系統,同時,也使得生態環境成為環境人格權的載體,環境權吸納了人格權的內涵后即升格為生態權。越來越多的環境人格權已經突破現行環境法及民事法律權利體系的形式限制轉向生態權,這既符合現代法治發展規律,也符合人類社會面對生態惡化的嚴峻形勢下的思維發展規律。生態權與生態法將成為生態文明時代的法治符號和代表性主流規則。1.3生態權是生態法的核心內容我們國家生態法尚未進入立法層面,僅僅處于學術討論階段,但俄羅斯、烏克蘭等國家已經在20世紀就制定并施行了生態法。生態法的誕生是生態權法制化的標志之一。國內外學界關于生態法有多種解釋。不管何種解釋,有一點是共同的,都認可生態法是以生態權為核心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生態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人與人之間在同自然環境發生關系的經過中所構成的生態權利義務關系。符合生態法調整對象的詳細生態法律關系有:因合理利用和保衛自然資源而產生的生態權利義務關系、因保衛環境而產生的生態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資源所有制關系、因保衛人的生態權利和合法權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因保障生態安全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等。布林丘克以為,因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衛環境所產生的社會關系是生態法的傳統調整對象,自然客體和自然資源所有制關系和因保衛人的生態權利及合法權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是當代生態法的調整對象。前者在傳統的自然資源法、森林法、土地法、動物界法、民法、環保法等部門法中曾有所調整,具體表現出法的經濟價值;后者是近年生態法中剛剛出現的新實務,具體表現出法的生態價值。必須從一個更為抽象的概念生態出發來考慮整個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衛。2生態權的學理性界定及其特點2.1何為生態權在給一項權利進行學術定性前有必要先給它取個名字,比擬常見的定義形式是將代表權利屬性的權字置于權利客體之后而成名,照此可將其取名為生態物權即生態權。生態物是指生態系統中的大氣、河流、土地、森林等自然環境要素部分,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環境要素都屬于生態物,法律意義上的生態物必須具有意志性、可受益性、客觀性、天然起源性等特點,只要這樣的生態物才是人類社會生態利益的承載者,才能成為生態法律的調整對象和保衛對象。各國規定不盡一樣,俄羅斯生態法的保衛對象范圍最廣,包括天然生態系統、臭氧層、微生物、遺傳基因、土地、地下資源、水、森林、大氣、動物界、自然景觀、國家自然禁區、國家自然保衛區、國家公園、自然公園、自然遺址、樹林公園和植物園、醫療保健地和療養地。俄羅斯生態法保衛對象的范圍特別廣泛,既包括土地、地下資源、大氣、森林、動植物、自然景觀、自然保衛區等傳統保衛對象,又包括天然系統、臭氧層、微生物和遺傳基因,還包括具體表現出將來后代人生態利益的自然客體,在世界各國的立法史上是罕見的。筆者以為,生態法保衛對象對于個人而言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可控物,而是生態法意義上的利益可及物,既然是利益可及物,那么就不能對其限定為積極行為意義上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等權能,而只能講其具有消極行為意義上的受益權.生態物權是生態系統中的生物系統對生態系統中的環境系統〔權利客體〕所享有的集公權利與私權利、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及觀念性權利于一體的多元權利譜系,故此,筆者以為生態權的準確表示出應該是生態受益權。公民應該享有健康生活的權利,環境條件的狀況直接關系到公民的健康生活,公民理應在環境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享有生態受益權。人對環境要素的利用并非由本身主觀因素所能決定的,而是生命賦予的本能使然,否則生命將無法延續,所以,有學者以為環境權是自得權,在他誕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該項權利不是靠主張、請求來實現權利,而是依靠義務主體對環境義務的主動履行來實現。生態利益對于每個權利主體來講,并非主動索取即應獲得,就像人呼吸新鮮空氣、引用干凈水、沐浴陽光等屬于生命體本能性地自然受益而非主動刻意使用、收益、處分而獲益,故暫且取名生態物受益權或環境受益權,或簡稱生態權.2.2生態權的生態性與復合性2.2.1生態權構成要件中的生態性生態權內容中生態性表現為生態法或環境保衛法開場增加環境人格權保衛的內容和力度。生態權主體中生態性表現為生態權主體不僅涵蓋了公權利主體和私權利主體,而且還拓展到整個人類,這正是生態權復合性和超越時空性特點在權利主體領域的詳細具體表現出。人類的每個個體又是生態危機的直接受害者,經過環境權應否私權化的爭論后環境權主體的私權化被多國立法所確定。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該宣言第1條重申了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所確立的原則--人類有權享有與自然和諧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生態權客體的生態性表現為保衛環境要素的自然形態轉而保衛環境要素的環境容量。作為生態權客體的生態物具有主體數量不確定性、稀缺性、競爭性、分享性、非排他性、整體性和自我調節性特征。生態物的生態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生態保衛在某種程度上講是保衛生態物的生態容量。2.2.2生態權內涵中的復合性生態權是一種復合權利。它既是物權調整規范與行為禁止規范的復合、私法權利形態與公法權利形態的復合、財產性權利與人格性權利的復合、法定性與約定性權利的復合,也是整體性公權利與個體性私權利、當下利益與長遠利益的復合。以用水權和海域使用權為例,德國用水權是一種既有私法權利的性質,也有公法權利的性質的權利。法國學者則將調整包括水的利用為內容的地役權稱為行政地役權。史尚寬先生則以為,水權為跨公私法之獨特權利。就(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確認的海域使用權本身而言,權利主體能夠對特定海域占有、使用、收益乃至有限處分,其享有的是一項獨立的財產權,它被賦予了私法上的效力屬于私權的范疇。另一方面,因其往往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戰略利益,在獲得、轉讓、行使等方面被課以種種公法上的義務,所以又具有公法性質。環境是人作為生物個體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和必要的空間場所,它是一項公民的私法權利。在詳細的生態法律關系中生態受益權直接表現為生態領域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環境也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保衛環境的目的在于保證人類的生存與種族的繁衍,生態環境能夠給不特定的私人甚至是整個人類帶來利益,其影響力已經超越了一國的政治、經濟、法律的時空限制。這是生態權與其他物權效力域的重要區別之一,環境受益權的時空無限延展性效力是由該權利客體的代內與代際、國內與國際、地下與上空三維立體共有所決定的。生態權在一定的法權領域終結了法權的平面、時空有限及法權囿于一國政權疆域的時代,進而開啟了超越時空的立體法權現代。在時空延展性效力沒有得到普遍的國際認同之前,只能依靠國際合作或國際公約進行相互認可確定其區域內的時空延展性,此時生態契約中的代際契約沒有專門的文字象征,更像是一種精神宣言;生態契約中的超時空契約條款沒有固定的契約格式,也沒有可操作性的強迫性私法效力,僅僅依靠公約效力或道德自律的非剛性效力來保障其執行力;生態契約中的代際契約因將來后代人的法律擬制性而使契約的一方主體虛位,在形式上屬于無字契約;生態契約中的人類與非人類存在物之間的種際契約,實屬精神契約,其精神感召力遠遠大于其實際執行力。3生態權的生態性和復合性決定了其所屬法律部門的特殊性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之一是其特殊的和獨立的調整對象。生態法所調整以生態權為核心內容的生態法律關系,既有別于民事法律調整的以民事權利為核心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也不同于行政法及刑法等公法所調整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生態法律關系具有足以支撐其組建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3.1生態法的調整對象是生態相鄰關系傳統相鄰關系屬于民法范疇,是指因不動產相鄰而引起的不動產所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質上是所有權的限制或延伸,相鄰方之間權利行使加以容忍或抑制,包括土地相鄰關系和建筑物相鄰關系。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環境高度密集,傳統的雞犬之聲相聞被天涯若比鄰式的社會背景所取代。土地利用立體化程度不斷加強和城市立體空間的利用,相鄰關系從簡單到復雜、由平面到立體,相繼出現了簡單相鄰權、區分所有權乃至動態立體相鄰關系即生態相鄰關系。生態相鄰關系是指基于生態保衛的客觀要求而發生的以生態要素為媒介的相鄰關系。生態相鄰關系具有范圍廣、內容雜、媒介多、影響大等特點,它不僅包括而且突破傳統的相鄰關系以不動產為媒介的二維相鄰界線,還包括因噪音、震動、大氣污染、水污染、氣味以及日照、通風、眺望等以生態要素為媒介基于環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體性、生態的連鎖性而構成的三維相鄰關系。它不僅調整傳統民法上因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險產生的相鄰防污、防險關系,而且還調整因間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復合污染〕及間接危險產生的生態相鄰防污、防險關系。它的關系媒介不限于不動產,大量的生態物、利益、空間等均被納入其關系媒介體系中。它的影響不僅僅牽涉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而且波及生態媒介所及的所有現代或將來全部權利主體。它不僅僅限于權利人的經濟影響,而且牽涉權利人的精神影響,重視環境要素的生態價值和精神價值是生態相鄰關系規范及生態法的典型特征。3.2生態權的宗旨和法價值目的3.2.1生態權的設立宗旨是科學合理利用生態要素,保衛生態平衡和生態安全生態系統健康評價是指專門機構根據一定的標準對特定生態系統的質量與活力予以客觀分析并確認其內在構造、功能等的完好程度及活力狀態。只要具有的穩定性、完好性和可持續性,包括生態系統維持其組織構造完好、自我調節和對生態災難的恢復能力、系統功能和多樣性的可持續能力的生態系統才可稱得上是健康的良性系統。良性生態系統顯著標志是生態平衡與生態安全。生態平衡是指生態系統內部要素和外部要素之間處于相互適應、協調、統一關系,有一定的自我控制、自我調節與自我發展的能力的狀態。平衡有平衡關系和平衡狀態兩種含義,前者一般指兩種互相限制的趨勢、氣力或性質在數量關系上所到達的一種平衡關系;后者是以平衡關系為內容的穩定的系統狀態。生態平衡作為生態系統處于良性狀態,具有整體性、開放性、動態性、網絡立體性、多樣性、歷史性以及系統性等基本特征。生態系統一旦缺乏了其一或更多并超過系統本身的自我調節能力的閥值就可能導致生態系統失衡甚至演變為危機。生態安全是指生態危險尚未突破生態系統的生態閥值極限的狀態。專門的生態安全評價機構根據生態風險閥值和生態健康標準對生態系統完好性、穩定性、平衡性、不良性風險突破生態閥值的可能性及可持續發展能力進行辨別與判定。當一定區域內各種生物種群系統多樣穩定、資源充足、能源穩定、空氣新鮮、水體干凈、土地肥沃、食品無公害,那么該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就是安全的。3.2.2生態權的核心價值目的是生態利益與生態安全生態利益系指生態環境提供應人類〔包括現代人和后代人〕的客觀利益,該利益表現為確保人的生活環境安全、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命系統安全、生態系統安全等。從國家、社會或全人類的角度來看,生態利益是公共利益,具有整體性、全局性,享有利益的主體是所有的人,它超越時空、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及種族、民族、宗教的限制而成為人類共同的需求;從個體的角度來看,生態利益又是個人所享有的權益,是個體利益,享有利益的主體是特定的個體。生態容載力是對生態容量和生態承載力兩個概念的有機結合與高度統一,它是指自然生態系統對其人口、社會、經濟及各項建設活動所提供的上限包容程度和上限閾值。當下有限的自然資源與脆弱的生態環境面臨著被突破閥值的危險,生態安全日益成為人類基本的生態需要。3.3生態法律責任特殊要件是生態侵權行為和生態損害事實3.3.1生態侵權行為公民或法人因存心故意、過失或無過失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態系統消極影響和由受影響的生態環境引起的包括生態利益損害在內其他生態損害行為或其他損害生態系統的行為。生態侵權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分,一般生態侵權行為指存心故意施行環境污染和生態毀壞行為,特殊生態侵權行為指法律規定應該承當責任的過失或無過失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毀壞行為。3.3.2生態損害當前學界關于生態損害的解釋多如人面,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4、85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海洋環境保衛法〕第90條規定,生態環境損害最終應定位于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由此可見,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是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并非僅含傳統侵權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這正是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之處。從生態法學角度看,生態損害是指人們生產、生活實踐中未遵循生態規律,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超出了環境容載力,導致或可能導致生態系統的組成、構造或功能發生整體的物理、化學、生物性能退化或其他惡性變化的法律事實。生態損害事實包括生態毀壞的結果事實〔顯性損害〕、生態毀壞行為事實〔隱性損害〕及生態危險。顯性前沿論壇相鄰損害是以對生態環境及其要素造成損害結果既成現實;隱性生態損害是指環境污染的危害結果并非即時出現,而具有長期陸續出現的特征,這主要是由于像大氣污染、水體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害,化學物質、重金屬和煙類等原因物質長期微量排出,經過大氣、水體等環境介質發生擴散、轉化等復雜的物理和化學變化,由人體的長期攝入,而逐步造成危害后果。由于人類認識水平的局限,很多損害后果都是當時不能預斷的,這就使污染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呈現出一定的隱蔽性與間接性。而且在環境危害結果原因的認定上,時常牽涉到科學極限,也即根據當前的科學水平無法立即給出一個肯定的答案:以作為認定責任或者采取相應措施的根據。生態危險一般能夠區分為詳細危險和抽象危險。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一定界線,就會對人體健康及人類生存存在著一種潛在危險,隨著排放量的增大和時間的推移,其危害性漸漸暴露出來,到一定程度就會促成實際危害結果發生。隱形生態損害與生態危險的區別在于前者損害情形雖未顯現但已經產生,后者損害情形將要產生,且將來一定會產生而非僅僅僅是一種可能。環境成為生態損害的客體之后,法學涵義上的損害的范圍開場不斷擴大。(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環境損害系指由污染、玷污、火災、爆炸或類似的重大事故,對人身健康,對沿海、內水或其毗連區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資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損害。可見環境損害被限定為重大的有形損害,并且包括對人身健康造成的損害.1993年6月21日簽訂(羅加諾公約〕第2條第7款對損害的定義就不僅包括人身和財產損害,還包括環境損害以及有關預防措施所造成的損害。1993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4條第2款專門提及生物多樣性所受損害.199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關于對軍事活動造成的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專家工作組對環境的損害定義為:對一個特定環境或其任何構成部分的質量產生重要不利影響的改變,包括對其使用和非使用價值及其支持和維持可接受的生活質量以及合理的生態平衡的能力。2000年(歐盟環境民事責任白皮書〕在前言指出環境損害包括對生物多樣性的損害和以污染場所形式表現的損害.2004年歐盟(預防和彌補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第2條規定:環境損害指的是對受保衛物種和自然棲息地的損害,損害是指可測量的自然資源的不利變化或者可能直接、間接出現的可測量的自然資源服務功能的損傷.上述法律所規定的環境損害中的環境顯然已不限于自然要素,而是兼容自然資源、生物及其組成的整個生態系統。實際上,環境損害事件中的人身、財產損害本質上屬于民事權益損害,應該在民法框架內得到救濟。然而,依現有法律分工環境資源蘊含的環境利益無法納入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或財產關系,私法解決環境損害問題方面法律空白則需要生態法來填補。3.4責任形式及法律效力3.4.1生態權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是生態賠償和生態補償生態賠償分為同質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兩種,同質性賠償是指按照民法關于環境特殊侵權行為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與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準。環境侵權中被侵權人處于弱勢地位,同質賠償難以知足生態損害賠償的訴求,于是對于那些惡意人來講,適度引進懲罰性生態賠償更能彰顯法律正義。懲罰性賠償是指超出補償性賠償數額高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意在降低道德風險,主要適用于那些針對社會不特定人所惡意施行的公共侵權行為或侵犯公共利益行為.囿于侵權人賠償能力的局限,不能給與被侵權人賠償,或被侵權人不具有行為違法性或道德上的可責難性,就需要國家補償機制和社會補償機制施行生態損害救濟,生態損害救濟當前學界尚未定論。生態補償目的在于保衛或恢復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或生態價值,進而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補償內容包括對遭受毀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與治理、對毀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采取懲罰性措施、對因保衛環境而喪失發展時機的社會群體進行經濟補償三個基本層面;補償途徑由生態建設或生態保衛的受益者向環境利益受損者給予一定的直接補償或間接補償。3.4.2生態權的法律效力具有超越時空性生態侵權行為的危害性具有長期性、潛伏性、累加性,生態法的效力不可能局限在特定時空內,超越時空的法律效力在法律責任和法律原則上表現為代內責任、代際責任、代際公平、代內公平等。代內公平是指現代所有權利主體,不管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文化、經營范圍、實力狀況等方面的差異,都有平等地利用特定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環境的權利,包括國家間的代內公平、地區間的代內公平、公民間的代內公平。代際公平是指現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歷史連續性和種族繁衍關系,現代人必須保障后代人至少擁有好像祖輩水準的生態資源;假如現代人傳給后代不合適生存的生態系統即違犯了代際公平。當自然人或組織的行為違背了代內或代際公平,造成同代人或后代人的生態損害應承當的單向法律責任就是代內責任或代際責任。4生態權救濟立法形式選擇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大致經歷了三次具有時代意義的經濟革命:農業革命、工商業革命和生態革命〔又稱后工商業革命〕,生成了三種截然不同的生產方式,同時開啟了三個不同的歷史時代即農業資本時代、工商業資本時代、生態資本時代。農業經濟時代生態保衛主要依靠(民法〕、(物權法〕等私法救濟;工業經濟時代主要依靠(環境保衛法〕、(自然資源法〕等公法救濟;生態經濟時代主要依靠生態法救濟。4.1私法救濟形式--民法救濟形式民法救濟主要是通過停止損害、排除阻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賠禮道歉、收繳非法所得等方式施行生態權救濟。私法救濟形式雖有積利但亦存累弊。4.1.1民法救濟之利第一,民法救濟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每個社會個體在生態利益的保衛中主人翁責任感和保衛生態環境的行動激情。環境權的主體主要是公民,私法救濟有利于將宣言式的公民環境人格權落到實處。確立公民在環境活動中的環境民主地位,有利于激發民眾介入生態保衛的積極性。公眾介入生態保衛具有重要的意義:〔1〕公共介入能夠增進政治團結和社會和諧,通過公眾介入實現生態保衛的共同治理。〔2〕公共介入能夠增進與公民之間的互相了解和信任,消除二者間的疏離感。〔3〕公民公共介入能夠提高法治行為的代表性和回應能力。〔4〕公共介入能夠促進生態立法的民主化,并使公民理解支持生態執法司法自覺守法。〔5〕公共介入能夠發展公民個人的生態保衛感情與行動氣力,引導和促進公民法治文化的發展。第二,民法救濟有悠久的歷史和法治慣性。工業革命前,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還不具有明顯的毀壞性,關于生態保衛方面的法律制度沒有存在的價值空間,偶有幾條法律規定,基本上定格在日常生活相鄰法律關系領域而非整個人類生存關系層面。隨著生態危機的范圍擴大,相繼出現了(羅馬法〕生態役權制度,(法國民法典〕近鄰妨害制度,(德國民法典〕不可量物損害制度,(瑞士民法典〕觀念損害制度,(日本民法典〕日照妨害制度,英美法安居妨害制度,(民法通則〕相鄰生活無害制度等。我們國家(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阻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背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民事法律方式方法在生態保衛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當代各國民法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生態保衛力度,使民法呈現出生態化發展趨勢。4.1.2民法救濟之弊民事救濟在生態保衛方面存在眾多局限,無法從根本上徹底解決具有社會性的生態公害病問題。第一,民法體系相對封閉。將生態相鄰法律關系納入到民法救濟將導致傳統民法體系協調性的喪失。第二,物權制度重在確權而非保權。以物權法律制度為核心、以契約自由、權利絕對化和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的民事私法在生態保衛方面暴露出很多問題和缺陷。客觀上聽任縱容環境污染泛濫,受害者不能依法得到補償,污染者也不能遭到及時而有效的制裁。第三,民事救濟范圍局限。民法僅限于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或財產關系,而宏觀的生態利益屬于公共利益,它難以特定化為私人利益并且根本區別于人身和財產利益,無法構成民事法律關系并納入民法的保衛與救濟范圍。第四,民事侵權法保衛的權利主體范圍局限。以往法律所確定的財產權、人身權等私權是針對個人可控之物或之利而設,而動態的、立體的、超越時空的生態利益對于私權主體而言只能可及而不可控,環境損害無法通過業已存在的私法保障體系得到有效救濟。4.2公法救濟形式--環保法形式環保法救濟主要是通過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規則、發布命令、簽發許可證、公布禁令,保證對應有的行為和對法律命令的執行施行國家強迫。華而不實以行政法律方式方法為主,通過公布各種生態標準、進行國家生態鑒定和公布許可證等形式表現出來。在生態保衛方面,雖有所長但亦有所短。4.2.1公法救濟之長公法救濟依靠其強大的組織機構、國家強迫力、先進的科技、廣泛高效的信息渠道,提高重大案件的辦案效率。公權利主體依靠豐富的專門知識、高超的調查能力、先進的技術、系統組織體系及雄厚的財力優勢,保障救濟制度高效運行。它們在救濟中不斷總結經歷體驗、統一協調,能夠對有代表性的環境損害事件予以分析總結,把從中得到的有價值信息反映到行政方針和制度之中,直接影響將來環境管理與制定經濟發展政策。環境利益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由承當公共管理職責的特定部門代位提起環境損害賠償之訴更符合環境利益的公益屬性。4.2.2公法救濟之短公法救濟無法完全兼顧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代內利益與代際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公法益與私法益,加之其調控機制和體制的局限,因而,僅僅依靠公法手段無法破解的公私兼顧問題,更無法完全勝任私法救濟的替代性職責。第一,公法權利主體代表私益主體的主客觀能力缺乏。作為公法權利主體的在環境利益調整和生態權利配置經過中存在理性有限、反響延遲緩慢、決策失誤、管理成本高昂、缺乏中立性等眾多主客觀條件限制,直接或前沿論壇FORWARDFORUM30間接地影響到其代表私利主體的能力,同時也影響到公法在環境保衛經過中的作用和權威,降低了私利主體對其裁決行為的認同感。只要賦予作為私權利主要主體的市民的程序性介入權,才能有效彌補公法權利主體調控私利能力的缺乏,才能減少公權利調控機制的失控之處。第二,公法立法權消解了部分執法權。環境法律法規立法部門林立,有(環境保衛法〕、(水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森林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衛法〕、(礦產資源法〕等,這些環境法律法規缺乏深切厚重的理論基礎以及體系化的通盤考慮,不同程度地存在諸如立法目的偏頗、環境權規定相對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權利設置欠缺等種種問題,造成實踐中的執法內耗,客觀上消解了各部門的執法權。法律將容忍事實上的困難,而不能容忍不一致性和邏輯的缺陷。同時,公法執法主體多元化內耗嚴重削弱了環境保衛力度,土地、農牧、礦產、林業、水利等部門林立導致權利分散,各部門之間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相互爭奪審批、發證、收費、處理懲罰、解釋等權限,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能夠講,對于當下嚴重的環境問題的產生,執法不力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第三,公法維權的程序性局限。與私法救濟程序相比,現有的公法救濟程序具有如下局限:啟動程序繁復;賠償數額低廉;屬于間接賠付,末位控制;被害者與獲賠者分離,真正的遭受污染損害的公民得不到損害補償,罰沒款項上繳國庫,此時生態利益對被害人而言僅僅是一種反射性利益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衛。環境保衛法在法律制度設計、法律主體利益保衛方面帶有很強的公法痕跡,環境人格權僅僅僅是一種客觀法規定,而非主觀性權利。4.3公私法一體化救濟形式--生態法形式私法以維護私益為首要任務,公法以維護公益為重要職責,兩者分工明確各有側重。過度地依靠于某一種救濟方式都可能導致私法越位與公法虛位進而影響立法質量與法律施行效果。于是出現了一種意圖集兩者之長棄兩者之短的公私法一體化即生態法救濟形式。4.3.1生態化一體化形式要義生態法形式集私法救濟和公法救濟兩者之長并摒棄兩者之短,除借用傳統的行政法律方式方法和民事法律方式方法外,生態法還設定特有的調整方式方法即生態化方式方法。生態法的調整方式方法是法定的對法律關系參加人在實現自然資源所有權人的權能、保衛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衛生態環境、保衛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態權利及合法利益方面的行為施以法律影響的專門方式方法。生態化方式方法旨在協調人類社會和周圍環境的關系遏制生態危機,根據生態發展規律施行人類生產生活行為。由于自然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人類為了本身的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尊重自然規律,使自個的每一個與自然環境有關的行為符合自然生態發展規律。這種方式方法被看作是全球性的環境保衛任務對生態法律關系的浸透。生態化方式方法的基本含義是將每一個與自然環境有關的行為生態化設計。人類社會的任何一種利用自然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使其每一個與生態利用有關的行為生態化。生態化方式方法的詳細內容包括六個方面:第一,將自然生態系統中那些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經濟意義的自然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列為國家法律保衛對象,用法律手段將其保衛起來,給與它們和它們之間的生態聯絡以應有的法律地位,以保證生態系統各要素應有的質和量,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第二,將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保衛和環境保衛施行監管的機構在國家現行立法中固定下來明確其法律地位。詳細規定其機構設置、管理體制、管理權限和義務,使其管理工作具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三,將生態受益人的范圍在現行立法中固定下來,明確規定他們的法律地位。第四,將生態受益人進行生態利用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則在現行立法中固定下來,這些規則的制定應當考慮兩個方面的情況:生態利用活動的利用對象的特殊性和生態利用人的法律地位。第五,將違背生態利用規則所應該承當的法律責任在現行立法中固定下來,剝奪生態利用人永久利用某種自然客體的權利。第六,實現各法律部門立法生態化。各法律部門立法生態化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法律部門在進行部門立法時必須考慮自然環境保衛的要求,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環境保衛盒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衛做出相應規定。4.3.2公私法一體化救濟是法治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的應然性選擇4.3.2.1生態法救濟形式遵循以安全為核心的法價值取向符合法治發展規律法治發展有其相對獨立的意志和演變規律,法治主體、功能、運行機制等的發展,取決于很多因素,華而不實法價值因素就是華而不實之一。縱觀法價值觀演變史,人類法治社會經歷了以秩序為核心價值的政治型階段、以效率與公平為核心價值的經濟型階段以及以安全為核心價值的生態型階段。秩序、效率與公平、安全構成了法治實踐中有時代意義的法價值形態,成為決定和支配法治發展的重要價值導向。〔1〕以秩序為核心的價值理念以秩序為核心價值的法治發生在百廢待興之際。這時法治的唯一目的就是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地位,實現階級剝削和階級統治,其本質是國家吞并、取代、統治社會。新中國成立后很長一段時間,秩序價值成為指導我們國家法治生活的優先價值取向。〔2〕以效率與公平為核心的價值理念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之后,法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會變革打破了壟斷資源分配的局面,在放權的同時,也承當著史無前例的公共責任,這時固然秩序仍然存在于社會治理之中,但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價值發生了移位,效率與公平成為這一時期社會治理的核心價值取向。效率的工具性與公平的價值理性的利益之辨在這一時期的社會治理中始終處于一種博弈狀態。隨著全球信息化,人類社會更多地從對物的關注,轉向對人的關注。于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場,公平正義呼聲日趨高漲并波及社會治理的各個領域。〔3〕以安全為核心的價值理念生態法救濟形式是以安全價值為核心的生態理念在法治實踐中的詳細反映。在效率與公平交替經過中,不斷積累安全隱患,相繼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藥品安全問題、生態環境安全問題等,這種危機四伏的環境中使得任何一位生活華而不實的人深感從未有過的恐懼和不安,尤其生態危機已經嚴重危及人類社會的生存和將來種族的延續。以安全為核心價值觀不僅具體表現出時代精神,而且成為當下法價值主流并以驚人速度在業界和學界傳播。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法律制度都是安全價值觀在法治領域中的反映。從秩序到效率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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