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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體增強的倫理與法理反思——以體育運動中人體增強為例的分析體育在本質上是一種由規則所構成的有目的的人類活動,這體現為體育精神,也是重新評估國際反興奮劑體系的基礎。體育的審美價值是體育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能把這種精神絕對化,即為了追求卓越從而展現人的極限能力,在保障健康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一切手段,包括開放興奮劑。展現人的極限能力并不是體育活動的終極追求,毋寧說還是手段,基本善構成了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開放興奮劑的主張并不能在實質上實現平等,反而更在加劇不平等。我們應當堅持一種消極平等主義,運動天賦本身不是公平分配的對象。目次一、再論反對不合理人體增強的核心理由二、頌揚天分:體育的概念分析(一)共同善視野中的體育(游戲)(二)審美體驗的基礎:頌揚天分(三)卓越性的限度與表現的性質三、新興科技與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一)基因增強與體育表現性質的異化(二)高技術運用的邊際約束四、對平等主義論證的反駁人體增強技術有可能提升人類福祉,也有可能帶來社會危害。但什么是增強,在不同的語境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并沒有一個固定的答案。而且隨著人們共識的改變,什么樣的增強是可接受的,也在不斷變化著。本文并不討論一般意義上的人體增強技術,而主要選取其中的一個專門領域即競技體育中的人體增強難題。現代競技體育已經不再是業余選手展現自身的舞臺,而是日趨專門化和高科技化;而且為了提升競技體育的表現水平,以實現更大的自身價值或商業價值,各種提高競技水平的手段層出不窮。在現有的體制下,有的手段是可允許的,比如常規的訓練方法和技戰術手段,包括為了內在地提高身體競賽能力的高科技手段;有的手段是不被允許的,比如興奮劑或通過基因編輯技術在基因層面上直接實現人體增強;還有一些手段是介于二者之間的有爭議的手段。隨著科技的進展,能夠提高運動成績的各種手段還會不斷出現。如何看待體育運動中的各種人體增強手段,是一個重要的理論課題。在這個方面,學術界也存在爭論,比如有些學者以健康作為基本標準,主張應該在體育運動中放開人體增強手段的適用范圍,只要不違背人類健康這個共同善就可以了。因此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們以何基礎來定位各種人體增強手段,而討論這一問題的核心要點不在于科技風險(比如興奮劑是否損害了健康)以及開放興奮劑可能帶來的好處,而在于我們關于體育這一人類重要生活方式之性質的自我理解。本文主要基于這一理論立場,并訴諸一種不同的對體育共同善的理解,在兼顧健康標準的基礎上,試圖確立一種在倫理和法理上都可接受的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本文致力于從體育性質的分析中堅守一種自然主義的體育觀以及反興奮劑的立場,并回應主要的反對意見。在論證結構上,正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檢討反興奮劑的各種理由,并指出從體育之善(精神)出發的論證是一種比較好的思路,也是本文所采取的思路;第二部分致力于興奮劑倫理與競技體育的概念分析,在哲學倫理學的意義上論證,開放興奮劑的主張為什么是錯的;第三部分明確界定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并以此為基礎討論新興科技的外在增強為什么是可允許的;第四部分反駁了興奮劑開放派的平等主義論證的有效性,指出消極的平等主義才是我們應當堅持的立場。再論反對不合理人體增強的核心理由在體育中人體增強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通過調整飲食增加肌肉,通過高原訓練增強耐力,通過人工智能技術搜集比賽數據并進行更優化的排兵布陣等。人體增強并不完全依賴于生物與化學意義上的手段,根據增強的方式不同,人體增強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內在增強,比如通過服用藥物(包括傳統藥物和基因型興奮劑)或基因工程手段來實現增強;二是外在增強,比如通過科學訓練、裝備革新、輔助性人工智能手段來實現增強。而前者又可分為兩種:一是內在的強增強,比如通過基因型興奮劑甚至是對體細胞和生殖細胞的基因編輯來實現增強;二是內在的弱增強,比如通過化學藥物(傳統型興奮劑)來提升體能,尤其是在一些耐力型項目中。在這些方式中,引起最大關注的就是各類興奮劑的使用,它們被認為是不合理的人體增強手段,破壞了體育的公平競爭性質。在體育比賽中使用的興奮劑一直是一個科學技術的產物,其主要目的是實現人體增強。在比賽中使用興奮劑由來已久,據朱利安·薩烏里斯庫(JulianSavulescu)等人的介紹,現代奧運會使用興奮劑的最早記錄出現在第三屆奧運會,當時托馬斯·希克斯(ThomasHicks)在比賽中途注射了馬錢子堿(brucine),從而贏得了馬拉松比賽。1928年,國際業余體育聯合會頒布了對“刺激性物質”的第一項官方禁令。馬錢子堿是一種劇毒的白色晶體堿,來自馬錢子和相關植物,在醫學上可以作為中樞神經系統的興奮劑使用。由這一介紹也可以看出,當時興奮劑技術還是比較原始和落后的。一般而言,反對使用興奮劑主要基于三個理由:健康、公平競賽(fairplay)和體育精神。本文認為,真正有意義的反對理由是體育精神。首先,健康不構成一個主要的反對理由,因為現在很多興奮劑對健康幾乎沒有損害,甚至能夠提升人的健康水平,反而高強度的訓練所造成的運動損傷對健康的危害更大,很多運動員就是因為心臟等無法負荷高強度的訓練而過早退役。其次,公平競賽的意思是說,服用興奮劑的運動員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這與其說是反對興奮劑的一個理由,還不如說是對興奮劑不平等使用的一種討伐,似乎每位運動員都服用了興奮劑,這個不平等問題也就解決了。公平競賽作為一個理由主要是結果性的,而不是前提性的。因此這兩種理由,或者是存在悖論,或者是形式性的,都無法構成有效的反對理由。真正有意義的反對理由還是體育精神或體育基本善。哈特(H.L.A.Hart)指出,游戲規則不是指示工作人員或其他管理人員在特定條件下要做特定的事,而是建構了一種參與者所共同進行的目的性事業。體育是閑暇時代的產物,它是人類對自身力量、成就、榮譽和關注等的一種渴望,也是自我實現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在更深的層次上決定了體育這種人類特有的活動是一種目的性事業,對體育之性質和目的的理解構成這種活動的基礎。因此在這一理解的基礎上,對于服用興奮劑的行為,我們就會發問:服用興奮劑來參加比賽還是人類自身力量的展現嗎?即使獲勝了,它到底是運動員的成就還是藥品制造商或科技的成就?由此獲得的榮譽具有它本應具有的內涵嗎?觀看這一活動的人們是在進行一場虛假的關注嗎?等等。而不會或首先不會去問:興奮劑安全嗎?會損害運動員的健康嗎?對其他運動員是公平的嗎?由此,反興奮劑的核心理由在于它可能違背了體育運動本身的性質、體育之善與體育精神,這一點應當成為爭議的核心要點。指出這一點并不是說其他理由不重要,而是說這一點應當成為爭議和辯駁的核心,而其他的爭議點要么實質上構成了這一爭議的一部分,要么可以通過這一爭議的解決而得到解決。這一核心爭議點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體育精神到底是什么,表現的卓越性應在其中居于什么位置;二是通過藥物的人體增強與通過外在技術(比如高科技的訓練手段和技術裝備)的人體增強有何本質不同。這兩點是關于興奮劑倫理討論的核心所在,當然這最終取決于我們如何理解體育的性質,這需要訴諸對體育的概念分析。這也是體育法、國際反興奮劑法體系以及相關的實踐倫理學背后的核心難題之一。頌揚天分:體育的概念分析關于體育的概念分析構成了本文討論的前提,下文的論證分為三個部分,或者說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體育的共同善、審美體驗的基礎與關于卓越性的正確理解。它們既包括對體育之善的實質性界定,也包括以此對體育精神之卓越性的夸大定位的反駁。(一)共同善視野中的體育(游戲)體育廣義上屬于約翰·菲尼斯(JohnM.Finnis)所說的基本善,在《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中他作過更為詳盡的表述,其中對于理解體育的價值有意義的基本善是多元的,第一是生命(life)。在菲尼斯看來,“生命”這一術語意指使得一個人處于自決之良好狀況的生命力的每一個方面。這就使生命這一基本善包含多方面的內容,比如肉體(包括大腦)的健康以及從預示著器質性故障或損傷的疼痛中解脫出來。生命作為一種基本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是與自我保護的動力相對應的第一個基本價值。第二是游戲。這里的游戲也是一個廣義的概念,菲尼斯用表現(performances)來界定游戲,這涉及各種形式的表現:“表現在形式上可以是單獨的或群體的、智力的或身體的、緊張的或放松的、高度結構化的或相對非正式的、傳統的或特殊的……”而體育正是這一基本善的一部分,比如棋類(國際象棋、圍棋等)比賽就是其中的智力游戲,各種游泳、田徑等競技比賽項目屬于其中的身體游戲,武術比賽屬于傳統的游戲。游戲在本質上是一種表現,而表現之所以有價值,就是因為表現在某種意義上關聯于我們所擁有的第三種基本善,即審美體驗(aestheticexperience)。菲尼斯指出,許多游戲形式,比如唱歌、跳舞、足球等,都是審美體驗的策源地或場合。當然,審美體驗更多的是人對外在美的形式的內在體驗,并不是游戲所專有的,從而無須包含人自身的活動。無論如何,這種基于游戲的特有的審美體驗構成了我們對于游戲之價值的理解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游戲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活動;即使是單獨的游戲,比如花樣滑冰中的單人滑、體操比賽中的個人項目、獨唱表演等,也是表演者、聽眾或觀眾共同參與的活動。總之,游戲都是社會性的。這就涉及最后一種基本善,即社交(友誼)[Sociability(friendship)]。菲尼斯認為,社交這種價值是存在的,其最弱的形式通過人際之間最低限度的和平與和諧來實現,它的范圍從各種類型的人類共同體到綻放出完滿友誼之花這一最強大的形式。顯然,現代競技體育正在充分地實現社交或友誼這一共同善。現在各種類型的體育比賽都不是個人或國家自愿進行的單純游戲,而是依賴于各種國際性體育組織。國際社會既有各種單項體育競賽組織,它們之中有的還擁有巨大的影響力,比如國際足聯以及職業化程度比較高的各單項世界性體育組織;又有很多綜合性的國際體育組織,比如同樣擁有巨大影響力的國際奧委會。這些國際體育組織構成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其自身也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和平、友誼和團結作為自己的宗旨。在世界反興奮劑法規中,抽象的體育之善被具體化為體育精神。2015年版的WADACode在其“基本準則”部分對體育精神作了如下表述:“反興奮劑項目試圖保留體育的內在價值。這種內在價值常被視作‘體育精神’(thespiritofsport)。它是奧林匹克主義的精髓,是通過對每個人自然天賦的執著完善來追求人類的卓越。它就是我們怎樣不偏不離地從事比賽。體育精神是對人類精神、身體和心靈的頌揚,并體現在我們于體育以及通過體育所發現的諸多價值中。”這些價值包括:道德、公平競爭(fairplay)和誠實;健康;表現得卓越(excellenceinperformance);品格和教育;樂趣和快樂;團隊合作;奉獻和承諾;尊重規則和法律;尊重自我和其他參與者;勇氣;社群和團結。基于此,該文件作出了一個基本判斷,興奮劑在根本上違背了上述體育精神。從WADACode的上述表述中,我們明顯能夠看出,其對體育精神的總結和表述與上文關于體育之善的強調是一脈相承的。除此之外,它還特別強調每個人的自然天賦以及通過對這種天賦的執著完善來追求人類的卓越。體育精神正是對這一點在價值觀上的具體展開,因此自然天賦構成了體育善或精神的內在基礎,而這一點需要進一步闡述。(二)審美體驗的基礎:頌揚天分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上文關于體育之善的討論,以及對人的自然天賦的強調,構成了體育精神的哲學基礎。對此,政治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J.Sandel)進行了正面論述,有助于我們進一步理解自然天賦的含義與價值。他一再強調天賦和才能本身的目的性,這種目的性來自它們是自然的一種賦予或饋贈(endowment),而不是專屬于人自身的努力。基于這一立場,藥物型興奮劑和基因型興奮劑都違背了天賦的這一性質,因為用這兩種類型的興奮劑來實現人體增強都是意志的產物,“侵蝕了我們對人類力量和成就之天賦特質的感激”,也缺乏對生命的敬畏。他把這一點歸結為對人的自由的無限制的擴展,而忽略了其中的責任。這就是人類改造自然、社會和人本身的一種普羅米修斯式的渴望。桑德爾反對這一渴望,認為這是人類的一種掌控的驅動力;而這種驅動力所忽略甚至破壞的是對人類力量和成就的天賦特質的欣賞。在桑德爾看來,這樣一種看法并不是完全基于宗教,宗教并不構成這一想法的唯一來源;它也可能來自一種世俗道德的強烈感受,即使不是基于宗教,我們也能敬重生命并引起超出宗教的共鳴:“我們通常提到一名運動員或一位音樂家的天賦(gift),而無須假設這一天賦是不是來自神。我們所意指的僅僅是,這里所說的天分(talent)不完全是運動員或音樂家自己的努力;無論他是否為此而感謝自然、幸運或神,這一天分都是超出其控制的一種饋贈。”這就是一種生命神圣的觀念,在直觀上我們都可以接受,但其本身并不容易論證。桑德爾也沒有進行具體的闡釋,而是指出,從洛克、康德再到哈貝馬斯這些自由主義思想家都認為,人類自身存在一些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權利;因此,“無論我們是否把天賦的來源追溯到神,我們都能理解天賦的觀念,并感受這一觀念的道德重要性”。緊接著,桑德爾把對生命、天賦、天分、饋贈的這一理解和體育這一具體場域所展現的天分的重要性結合起來進行分析。這涉及兩種道德上的重要之事,一種關乎人類善;另一種涉及我們對于自由和社會整體的理解。他似乎一方面認為,“對運動員和藝術家通過努力所展現的自然的天分和天賦的頌揚”是“體現在重要的社會實踐中的人類善”之一;另一方面又認為,我們對權利與自由的理解不能突破世界和自然對我們的限制,我們不能隨意地服用各種興奮劑或使用基因工程的技術來改造我們自身。綜合上述關于體育之善與人的天賦特征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體育善或體育精神應當基于一個更為本源的理解,即基于自然天賦的執著完善與卓越追求才是值得贊美的。我們不應當試圖改變自然天賦本身,否則我們所完善的就不是人的力量、關注和榮譽的表現,而只是表演。從桑德爾的論述以及普遍的生活經驗,我們也可以看出:雖然體育善或體育精神是多元的,但是從重要性上看,體育的價值主要是其表現的卓越性所帶來的審美體驗;或者說,其他的價值基本也是奠基于這一價值之上的。離開了體育本身所特有的審美性,它作為一種人類活動方式的意義即使不能說消失了,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審美體驗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尊重天賦的道德重要性;或者說,即使作為體育的目的,其本身也并不是絕對的,不能以審美體驗為理由來論證一切手段的合理性。對于體育或其他的藝術表現形式來說,審美體驗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有理論家,比如朱利安·索夫萊斯庫(JulianSavulescu)把審美體驗提高到了不適當的地位,從而為辯護開放興奮劑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這一方面是因為審美體驗(體育表現)本身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因為提升審美體驗的手段合理性存在很大的模糊之處。接下來,我們就對這些看法進行詳細的評論,并間接澄清本文的一些看法。最終,對這一問題的分析和理解涉及我們對體育的審美體驗所關聯的人類生活方式的理解。(三)卓越性的限度與表現的性質總結上文可知,體育中的審美與表現要展現對人的力量和天賦的尊重,或者說審美體驗要建立在這一基礎之上,而不是單純的表演。索夫萊斯庫對這一看法提出了根本異議。他認為,人類的比賽和動物的比賽不同,前者是運用理性的。古希臘以來的傳統體育比賽強調最高、最快、最有技巧的人,這實際上和動物比賽沒有實質區別,因為這二者都是對生物性潛能的測試;于是,他稱之為“古老的自然主義的雅典體育觀”。顯然,增強我們自然潛能的藥物違背了這種模式的體育觀;但索夫萊斯庫認為,這并不是唯一的體育觀,人是有自我意識的,可以做出自己的選擇并行使自己的判斷。他進一步指出,相比于動物體育,人類體育是創造性的(creative):“生物操縱非但沒有違背體育精神,反而體現了人類精神——在理性和判斷的基礎上完善自我的能力。當我們運用我們的理性時,我們做了只有人類才做的事。”通過回顧從雅典到1896年第一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馬拉松比賽的故事,索夫萊斯庫等論者認為,現代運動員們的運動理想在許多方面受到了馬拉松神話的激發,這一理想就是不惜任何代價達到超人的表現。這一判斷幾乎構成了索夫萊斯庫主張開放興奮劑的倫理基礎,其中“不惜任何代價”就包含著在保障運動員健康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興奮劑。由此索夫萊斯庫持有一種創造性的體育觀,在他看來,體育比賽的獲勝者不是天生具有最強遺傳潛能的人,而是兼具遺傳潛能、訓練、心理和判斷力的人。體育應該更少成為一種基因彩票(ageneticlottery),而更多是一種人的創造性和選擇(creativityandchoice)的結果。從表面上看,這一看法似乎沒有什么問題。因為現代競技體育運動早已不是業余選手的自娛自樂,也不再是單純身體力量的表演和展示,而已經高度科技化、商業化、職業化和專門化,確實是兼具遺傳潛能、訓練、心理和判斷力的人類活動。現代體育也確實更應該展示人類的創造性,而不完全是一種受基因彩票支配的活動。但是問題在于,索夫萊斯庫把創造性提高到了體育的終極目的的地位,經由興奮劑的人體增強構成了這種體育觀的內在組成部分,即只要是有利于這種創造性之表現的,就是合理的,最起碼不是一件令人羞恥的事情。而且,尤為具有誤導效果的是,他還把體育的這種創造性與音樂表演進行了類比,以增強“創造性”的論證效果。這一類比很精巧,極具誤導性,值得我們認真對待。索夫萊斯庫舉了一個古典音樂演奏的例子。古典音樂家通常使用一種β阻滯劑來控制怯場,這種藥物可以降低血壓和心率,減少壓力對身體的影響,以提高演奏質量。其實精英的古典音樂和精英體育一樣都是有市場回報的,音樂家之間也存在類似于體育的競爭。但人們一般不會對服用這種藥物的音樂家進行比較低的評價,也沒有規則表明不可以服用這種化學增強劑,而且服用這種藥物的音樂家也不會感到羞恥。索夫萊斯庫還引用了吉姆·莫瑞(JimMurray)所寫的邁克爾·喬丹的一段話來表明音樂和體育二者之間的比喻的合理性:“你去看邁克爾·喬丹打球,就像你去看阿斯泰爾(Astaire)跳舞、奧利維爾(Olivier)表演或加拿大日落一樣。這是藝術。它應該被畫下來,而不是拍照。這不是一場比賽,而是一場獨奏會。他不僅僅是一位球員,他是一個藝術家。如同海菲茲(Heifetz)拉小提琴、霍洛維茨(Horowitz)在彈鋼琴。”因此在索夫萊斯庫看來,不同凡響的表現與創造性構成了我們欣賞體育的主要理由,這就像我們欣賞古典音樂或其他藝術表現形式一樣;當然,他也注意到了規則對于體育比賽的重要性,但是他認為,相關規則只是涉及比賽本身的規則,比如環法自行車賽不能開摩托車來參加。他認為,提升體能的藥品構成了訓練的一部分,而不是規則的一部分;也不能說,允許選手攜帶EPO(促紅細胞生成素)參賽就使得環法賽變成了“藥品比賽”。在此,我們需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藝術領域的表現與體育領域的表現有無本質差別;二是反興奮劑規則應否成為體育比賽規則的組成部分。這兩個問題也是緊密相關的,如果體育表現類似于藝術表現,那么反興奮劑規則就沒有存在的理由。我們先討論第一個問題,分析兩種表現形式的重大差異。首先,像音樂和舞蹈這些表演形式是高度個人化的,并不依賴于共同參與者。其次,這些表現形式的卓越性并不依賴于規則,而是依賴于某個人的超長發揮,依賴于天才的靈光閃現。比如,帕格尼尼極大地發揮了小提琴的演奏技巧,被譽為“鋼琴之王”的李斯特使鋼琴的演奏技巧發展到了無與倫比的程度,這些都是突破既有“規則”或表現形式的結果;而且,音樂或舞蹈的卓越性正在于這種突破。最后,在音樂或舞蹈領域的比賽或藝術競爭中,例如對同一部作品的詮釋,不同的藝術家可以做得同樣地好,而無須分出勝負,就像格倫·古爾德(GlennGould)和威廉·肯普夫(WilhelmKempff)對貝多芬鋼琴奏鳴曲的演奏方式可以是同樣卓越的。除了健康之外,索夫萊斯庫幾乎消解了體育的所有價值,而把表現意義上的卓越性提高到終極地位,其幾乎成為唯一重要的理由。“創造性”或“卓越性”當然是體育運動之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體育領域中的創造性或卓越性在性質上不同于音樂或舞蹈這類藝術表現形式。對于古典音樂家來說,其演奏的創造性并不依賴于體能或運動意義上的生物潛能,而是依賴于純粹精神的創造性;體能也許只是輔助的,盡管不能說體能不重要。靠藥物來控制身體上的一些缺陷,這并不構成藝術創造性的一部分。藝術創造是純粹精神活動的產物,它與人的身體上的某種改變并不具有直接的相關性。這就說明,我們關于表現之卓越性的理解方式存在重大差異;不像在某些藝術領域,我們不能“無所不用其極”地追求競技體育領域之表現的卓越性,不能為了觀賞性或卓越性本身而采用一切手段。手段的合理性存在邊界限制,這就是體育的規則依賴性,而反興奮劑規則正是這一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則不僅表現為構成各種體育比賽的具體規則,比如環法自行車賽有不能騎摩托車參賽等關于設備的規則以及賽程的規則等;也表現為關于體育本身的規則,比如不能攜帶EPO參加比賽。禁用各種形式的興奮劑構成了后一類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是對上文第二個問題的回答。體育中的表現可以說是“戴著鐐銬跳舞”,是嚴格受到規則約束的。體育比賽本身的規則(在同樣的意義上,我們很難說音樂、舞蹈這種人類活動也是由規則構成的)和外在約束規則共同構成了體育比賽的邊際約束,這就需要我們去探索這種邊際約束,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關于各種人體增強手段的邊際約束。傳統型興奮劑只是其中的一種,興奮劑構成了增強,但增強并不都是由興奮劑造成的;除興奮劑之外,還存在一些非典型的情形以及有爭議的邊緣情形,更需要我們深入討論。新興科技與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下文討論兩種和高科技有關的人體增強手段是否違背了這種邊際約束,一種和基因(編輯)技術有關,另一種和高技術設備或訓練手段(包括人工智能訓練方式)有關。這一討論實際上具體展現了邊際約束的內涵,闡述了本文關于合理的人體增強的邊界。下文的討論還是以索夫萊斯庫的看法作為批評的靶子,盡管很多人也有類似主張,但是他的看法是比較直接且有代表性的。(一)基因增強與體育表現性質的異化基本善是我們基于其自身的價值而選擇的目的與目標,促進基本善的那些手段不是無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手段有可能背離基本善自身的價值。把體育表現之卓越作為唯一目的,這一進路推到極端,那就是通過基因工程的增強也會變得合法了;因為這一手段比服用興奮劑更為有效,更能提升競技體育的水平。實際上,索夫萊斯庫就是這樣主張的,他反對生物保守主義者(bioconservatives)的看法,認為通過各種技術的增強并不違背,反而促進了生物保守主義者所堅守的價值觀;甚至基因的增強(geneticenhancement)也是可以得到辯護的,我們面臨著基因解放的曙光。但是,這會在根本上改變競技體育的性質——它將變成一場基因科技的狂歡。筆者曾一再表達對增強型基因編輯的反對,它在哲學上和法律上都不能獲得支持,其存在的合理性只能是為了預防重大遺傳性疾病的發生。在此下文只論述為什么要反對體育中增強型的基因編輯,根本的理由還是上文提到的要維護體育運動的自然性。桑德爾認為,基因工程、基因改良之后的與機器人一樣的仿生運動員(bionicathlete)并不是在展現自己的成就,而是在展現藥品生產商的成就或相關科技成就。由此桑德爾反對就體育比賽進行努力(effort)(或意志)型的解釋,這里的“努力”不是說體育運動不需要努力訓練,而是指我們不能把努力視為體育運動的本質要求,以至于可以要求以人為的方式來實現人體增強。“努力”是存在邊界的,即努力要體現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并持有一種謙遜的態度,不能想當然地按照我們自己的喜好和要求去任意實現對人的改進與增強。因此桑德爾認為比賽就是展現天賦:“運動比賽是一種尊重自然天分的培育和展現的人類活動,基因改造的運動員的真正問題是敗壞了這一比賽。從這一立場來看,增強可以被視為努力和意志之倫理的終極表現,也就是一種高科技的奮斗。意志的倫理及其現在所使用的生物技術力量都與天賦的主張背道而馳。”桑德爾最終訴諸比賽的本質來說明比賽與表演(spectacle)的差異并建立起是否允許增強的標準,認為二者的差別像真正的籃球與“彈翻床籃球”(trampolinebasketball)之間的差別。他認為,類似彈翻床籃球這樣的表演“通過巧妙地孤立和夸大一項運動的引人注目的特點,貶低了最偉大的運動員所展示的自然的天分和天賦”。基因增強的運動員就不是在表現,而是在表演。與真正的籃球比賽相比,彈翻床籃球顯然是帶有戲劇色彩的表演,它是比賽娛樂化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比賽本身。彈翻床籃球本身不會起到這種貶低作用,但是如果我們通過基因增強的方式創造出眾多的仿生運動員來達到這種表演效果,我們還會驚嘆于人類在體育表現上的天分和美感嗎?人類運動員會有失誤、失算、表現不佳甚至失敗等,這都是體育本身的內在組成部分,也是審美體驗的一部分。如果每一次扣籃都像彈翻床籃球一樣驚險、優美、零失誤,那么這樣的比賽還有什么意義?這是我們想看的原初意義上的體育比賽嗎?正如坦布里尼(ClaudioM.Tamburrini)所指出的,“運動員在技巧、訓練動機和所付出的犧牲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公平要求所有運動員遵守相同的規則,而比賽的結果將完全由這些差異來決定。這些限制預計會導致結果的不確定性,而這反過來又會給體育活動帶來吸引觀眾的興奮感。依據這一推理,興奮劑剝奪了體育運動的興奮性,因為它使比賽的結果更加可預測”。菲尼斯也曾指出,基本善給人們提供了行動理由,阿奎那把這些命題稱為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的第一原則;它們之所以是自然的,“并不是因為這些原則演繹自對人性的某種先天理論闡釋,而因為正是通過對人類繁盛和完滿之諸多方面的原初意義上的實踐理解,人們開始意識到(在實踐中實現)并反思性地和思辨性地領會到以這些方式獲得完滿實現的這類存在者(即位格人,homo)的本性”。正是基于這一點,我們才要堅持對體育的一種自然主義理解,因為自然主義理解正體現了我們人類繁盛和人類完滿的內在要求。(二)高技術運用的邊際約束接下來我們討論人體增強的外在方式。一般而言,外在方式的改進不會引起爭議,比如使用乒乓球發球機進行訓練,或在一些團體項目使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合理安排戰術,或通過其他人工智能手段改進訓練方式。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外在改進方式都是為了增強,也有可能是為了降低風險或定義比賽本身。但有些外在的輔助訓練設備是為了內在地提升體能,比如低氧訓練設備,就會引起爭議。在每一個運動項目中,判斷某種增強的方式合法還是非法,桑德爾認為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取決于那項運動的本質,以及該種新式增強行為是完善了還是扭曲了該項比賽最需要的天分和技巧。他又指出,“關于增強倫理學的諸多爭議總是,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涉及這里所指之運動的終極目的或要旨,以及和比賽相關的諸多美德”。比如,炭纖維羽毛球拍、先進的跑鞋以及聘用教練都不能被認為扭曲了該項運動的本質,但也有一些邊緣情形會存在爭議,比如視力低下的射擊運動員能否通過激光手術來改善視力等。射擊、高爾夫、射箭等項目,確實需要好的視力;但視力并不構成這一運動的本質組成部分,通過戴眼鏡來矯正視力和通過激光手術來矯正視力似乎并無本質差別。上文一再論述,體育善或體育精神是內在地具有目的性的。用康德的術語來說明,這些具有內在性的善就具有義務論的地位,即它們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實現其他目的的手段,即使為此可能要付出比較大的代價,從而缺乏經濟上的效益。比如,運動能力取決于血液中的紅細胞向肌肉運送氧氣的能力,紅細胞越多運送的氧氣就越多,相應的運動能力也就越強。EPO是一種人體內源性糖蛋白激素,可刺激紅細胞生成。它本來是一種天然激素,可人工合成之后,運動員就開始注射“重組人促紅細胞生成素”,1985年這種行為被禁止。但是現在發明了一種昂貴的機器“低氧空氣機”(hypoxicairmachine),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就是成本很高。這種機器能夠提供富含氮的空氣,從而提高血液的攜氧能力,促進紅細胞生成。這與EPO的工作原理是一樣的,只是工作機制不一樣;正是這種差異導致二者的效果不一樣,前者是禁用藥物,而后者一般還是被允許使用的,盡管也存在很多爭議。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把“低氧空氣機”視為模擬特定自然環境的一種機器裝置,只是一種在人體之外起作用的訓練手段;沒有在根本上改變人的“自然”天賦,也沒有造成額外的不公平競爭優勢。當然,能否負擔得起昂貴的“低氧空氣機”是一個關于“平等”的理解問題,下文還要進行更為詳細的論證。由此可見,一種高科技手段合理與否的標準就在于它是通過適應自然的方式開發了人的生物性潛能還是繞過上述方式而直接地完成了生物性改造。這正如西格蒙德·洛蘭德(SigmundLoland)所指出的:“EPO在藥學上被設計成繞過系統性適應過程,直接和骨髓產生紅細胞的能力相連。表現增強是在適應自然的基礎上完成的。運動員不再能夠明確地認同……‘生理真實性’(physiologicalauthenticity)。運動員責任和真實性的范圍,以及因此展現人類卓越的潛能,都被削弱了。”這種標準的核心就在于體育表現的卓越所需要的合理增強一定要建立在“生理真實性”的基礎之上,基于此,洛蘭德進一步指出:“開發諸如高海拔帳篷和高海拔艙等裝置,是為了利用生物體的反應和適應模式而開發的,其中包括暴露于低氧的所有影響,包括有益的和無益的。這是在‘自然的’或運動員的‘生理真實性’的范圍內。換句話說,使用EPO和使用人工構建的低氧條件以不同的方式與體育價值相關。接受人工建造的高海拔帳篷和高海拔艙是有意義的,即使人們拒絕使用EPO。”實際上,現在的低氧訓練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了,這樣就不用再去高原進行訓練,我們已經可以模擬高原的環境。盡管“低氧空氣機”可能比較昂貴,而且EPO在安全性和健康上也沒有什么問題,但是我們還是不能開放EPO。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我們對體育之善的堅持必須是絕對的,其本身就是目的,不能依據經濟利益的大小與結果上的衡量就放棄對體育之善的堅守。綜上可知,通過藥物、基因技術以及其他高技術手段的增強,只要是內在地、非通過適應自然環境的方式而直接作用于生物體以提升競技體育的表現水準和觀賞性,都是不應當被允許的。這一點構成了人體增強的邊際約束,并為我們討論一些邊緣情形提供了可參考的標準。比如,普通人的人體增強與競技體育參與者的人體增強的區別。前者是否可以通過藥物來增強體能是一個個人選擇的問題,比如一個人可能通過服用一些藥物(在不損害健康的前提下)來達到比較好的健身效果,這似乎沒有什么不妥,因為這種行為無關于體育競技基本善的理解。再比如,一些運動員因為先天的疾病或后天的訓練損傷等而使身體受到損害,需要服用一些藥物。根據現有的反興奮劑法律,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豁免的。這時服用藥物的目的在于恢復健康,健康也是一種共同善;如果越過這一界線,那么性質就改變了,就變成了通過藥物的人體增強行為。但理論上如此,實踐中難以控制,在恢復健康的同時可能會附帶地實現了人體增強。隨附而來的一個難題就是,這樣的人從事高強度的競技體育是否還符合體育的本質要求?我們一般還是贊美這種行為,認為這種行為更體現了運動員的頑強意志,是一個值得稱贊的美德。對平等主義論證的反駁對一種開放式的自然主義體育精神的堅守會導致兩種表面上的不平等,即自然的不平等和后天的不平等。前者是由遺傳因素導致的,因為我們要堅持一種基于天賦的運動觀;后者是由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等導致的,因為現代競技體育需要科技和經濟實力的支撐。據說這是主張開放興奮劑的兩個強有力的理由,自然的不平等在先天上實現了人人參與體育的平等,后天的平等從可能性上實現人人參與競技體育的機會和條件,似乎興奮劑無須花費太多。回應這兩種不平等的指控是必要的:一是因為平等是一項重要的價值,如果一項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足夠大,那么就有可能推翻我們所堅守的自然主義體育觀,因此我們必須表明關于自然主義體育觀與平等之關系的理解;二是因為有些論者就是從平等出發來辯護開放興奮劑的要求。下文的論證表明,自然選擇不是平等分配的對象,而且從后果來看,開放興奮劑只會加劇國際領域的不平等現象,因此,這一主張不能成立。本文堅持一種以自然主義為基礎的具有開放性的古典體育倫理,這種體育倫理堅持以人的遺傳潛能為基礎、以后天訓練為輔助的邊界線,而通過藥物或基因修飾的人體增強破壞了這種倫理。在某些論者看來,這是不公平的,即對于不具有遺傳天賦的人是不公平的。索夫萊斯庫就認為,運動健將只是基因彩票碰巧給了他們一只中獎的手,通過基因測試就可發現運動上最有潛力的人;因此,“體育歧視遺傳上不適合的人。體育是遺傳精英(或怪胎)的領地”。確實,體育精英具有明顯的基因遺傳特征,比如ACE(血管緊張素轉換酶)基因是第一種得到專門研究的基因,英美國家有專門的ACE基因實驗室。ACE基因與耐力之間的關系密切,是決定人體有氧耐力素質的關鍵因素。ACE基因有I和D兩種形式,I能增強肌肉吸收氧和營養成分的能力,有助于增強有氧耐力;因此,擁有I基因的人運動耐力都很強。再比如,在一個芬蘭家族中發生過一種人類良性紅細胞增多癥,這一自然發生的突變影響了促紅細胞生成素受體(EPO-R),表達突變受體的細胞對EPO更加敏感,血紅蛋白高于正常水平。滑雪運動員門蒂蘭塔(EeroMaentyranta)是這一家族的成員,在1964年奧地利因斯布魯克冬奧會越野滑雪比賽中獲得了三枚金牌;其實他天賦異稟,有一個基因突變,其血液中的血紅蛋白比普通男性高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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