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備!撥備!撥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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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備!本文綱要引言一、撥備覆蓋率:概念及基本指標(一)撥備覆蓋率的概念(二)不良貸款余額(三)貸款損失準備(四)關于撥備稅前抵扣問題(五)貸款減值準備、資產損失準備與信用減值準備

二、撥備與銀行資本監管要求(一)撥備與銀行資本的關系(二)撥備與資本的內在邏輯關系(三)資本充足性與撥備監管要求三、撥備與銀行損失吸收機制(一)消化貸款損失的三道防線(二)撥備、核銷與利潤調整四、動態撥備與逆周期監管(一)動態撥備的基本要求(二)動態撥備如何體現“動態性”五、鼓勵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傳遞了什么信息?(一)如何理解審慎嚴格的撥備監管要求(二)如何評價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的積極作用(三)如何設定降低撥備覆蓋率的政策區間(四)如何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引言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鼓勵撥備水平較高的大型銀行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隨后也表示,鼓勵“撥備較高的大型銀行及其他優質上市銀行”將實際撥備覆蓋率“逐步回歸合理水平”。為此,我們特別推出本期文章,掀起“撥備”的蓋頭,梳理“撥備覆蓋率”的運行脈絡、要素、機理和功能,解讀降低撥備覆蓋率釋放的政策導向,分析后續政策落地的可行路徑。我們認為,撥備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與銀行利潤、銀行資本共同構成消化銀行貸款損失的三道防線,具有重要的損失吸收功能。撥備和資本最大的差異是撥備屬于預期損失,資本是防范壓力情境下的非預期損失。如果撥備沒有硬性監管指標情況下,不具備逆周期調節的功能,資本是具有一定的逆周期監管指標緩沖。但是在中國,監管設置了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雙指標并行模式,撥備覆蓋率還具有逆周期調節作用。根據動態調整撥備覆蓋率即“動態撥備”的監管思路,有序降低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將商業銀行撥備水平回歸合理水平。

一、撥備覆蓋率:概念及基本指標(一)撥備覆蓋率的概念1.概念和公式撥備覆蓋率,或稱“撥備率”,簡單地說,貸款損失準備和不良貸款余額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即: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不良貸款余額×100%。與之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貸款撥備率。貸款撥備率又稱“撥貸比”,是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用公式表示,即: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各項貸款余額×100%。2.發展歷史(1)3號文。在我國銀行監管規定中,首次正式提出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的是2004年銀監會發布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銀監發[2004]3號,現已失效。下稱“3號文”)。在3號文中,銀監會將撥備覆蓋率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安全狀況評價標準”的一項定量指標,撥備覆蓋率超過100%的,可獲該指標的滿分。(2)4號令。2011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1年第4號,下稱“4號令”),正式確立了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雙指標監管體系,即上文提到的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根據4號令規定,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50%,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為2.5%,以該兩項標準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標準;同時,強調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不得低于銀監會設定的監管標準。注意150%的撥備覆蓋率是中國特色的要求,因為撥備是預期損失,不可能出現一筆10億元不良貸款會最終導致15億損失的情景。所以當初設置150%撥備覆蓋率基本假設前提是不良貸款沒有充分披露,監管認為肯定隱藏了更多不良,干脆計提不良貸款1.5倍作為監管指標。(3)7號文。2018年,銀監會下發《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下稱“7號文”),明確符合條件的銀行撥備覆蓋率要求由150%調整為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4)2020年通知。2020年5月,銀保監會印發《關于階段性調整中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將中小銀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階段性下調20個百分點,下調后中小銀行適用的撥備覆蓋率為100-130%。在簡單回顧了撥備覆蓋率發展歷史后,我們回過頭,再來看一下撥備覆蓋率的公式: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不良貸款×100%。根據這個公式,撥備覆蓋率的高低取決于兩個變量或基本指標:一是貸款損失準備;二是不良貸款余額。撥備覆蓋率與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成正比,與不良貸款余額成反比。(5)注意貸款損失準備僅限于針對不良貸款層面,目前為止,規則上仍然不需要針對債券投資、同業資金等計提損失準備。當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需要計提減值得準備。根據此前銀保監會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未來監管改革思路是把不良貸款改為不良資產,覆蓋所有金融資產類別,對應的撥備也會覆蓋所有資產類型。(6)監管指標統計

定義:貸款減值準備金/(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100%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情況表G03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G11境內匯總口徑:G03_[1.G]/(G01_II_[1.2A])×100%法人匯總口徑:G11_II_[1.2A]/G11_I_[1.E]×100%“花開兩朵,各表一枝”,下面我們分別討論“不良貸款額”和“貸款損失準備”這兩項涉及撥備覆蓋率的基本指標。(二)不良貸款余額1.不良貸款的界定簡單地說,不良貸款是指銀行按照信貸資產分類管理規定,認定分類結果為次級、可疑和損失類的信貸資產。信貸資產一般包括銀行為個人和法人客戶辦理的表內和表外各項業務形成的,由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資產以及擔保、承諾等或有資產。不良貸款余額的計算公式是:不良貸款余額=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因此,撥備覆蓋率的計算公式又可以表述為: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撥備)/(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100%從上述公式我們可以看出,貸款分類不僅是準確計算不良貸款余額的基礎,也是判斷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是否充足的重要依據。為此,有必要先看一下,信貸貸款分類管理的有關監管規定。2.信貸資產分類管理的監管要求目前,涉及銀行信貸資產分類管理的監管規定主要有三:一是人民銀行2002年印發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這是監管部門最早提及信貸資產五級分類的規范性文件;二是銀監會2007年印發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下稱“54號文”);三是財政部2012年印發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該文除認可銀行貸款的五級分類外,還將五級分類的方法從信貸資產擴大到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所有風險資產??紤]到目前銀行一般按照銀監會54號文對信貸資產質量進行分類,故下文主要對54號文作簡要說明。54號文對信貸資產五級分類的定義、目標及原則等進行了規范。54號文規定,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54號文還從審慎監管角度出發,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條款,對符合一定特征的貸款至少應劃分為關注類、次級類或可疑類。第一,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1)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2)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3)改變貸款用途;(4)本金或者利息逾期;(5)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第二,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1)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2)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第三,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后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后,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3.貸款分類的準確性要求銀監會7號文規定,根據單家銀行逾期90天以上貸款納入不良貸款的比例,對風險分類結果準確性高的銀行,可適度下調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如表1所示:表1:按貸款分類準確性區分撥備監管要求注:摘自《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4.貸款分類的精細化管理實踐中,一些大型銀行還在貸款資產五級分類基礎上,綜合分析客戶違約風險等因素,對貸款分類作進一步精細化管理。通過綜合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記錄、還款意愿、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以及第二還款來源的保障程度等因素,判斷貸款到期償還的可能性,細化分類級次。例如,根據工商銀行2021年報披露的信息,該行實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根據預計貸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為實行信貸資產質量精細化管理,該行對公司類貸款實施十二級內部分類體系;對個人信貸資產質量實施五級分類管理,綜合考慮借款人的違約月數、預期損失率、信用狀況、擔保情況等定性和定量因素,確定貸款質量分類結果。農業銀行對信貸資產質量分類管理模式與工商銀行相似。根據農業銀行2021年度報告披露的信息,該行對貸款實行五級分類和十二級分類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對公司類貸款,主要實施十二級分類管理,通過對客戶違約風險和債項交易風險兩個維度的綜合評估,客觀反映貸款風險程度。對個人貸款實行五級分類管理,主要根據貸款本息逾期天數及擔保方式,由系統自動進行風險分類。對大額個人生產經營類貸款,每季度進行一次人工分類,增強風險敏感性。另外,根據中國銀行2021年度報告,該行對境內公司類貸款實施十三級風險分類,范圍涵蓋表內外信貸資產;加強對重點行業、地區和重大風險事項的風險分類管理,及時進行動態調整。(三)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通常又稱為“撥備”。根據銀監會4號令的定義,撥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貸款風險的準備金,但它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前面我們講了貸款資產的分類。在對銀行信貸資產進行準確分類后,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或撥備的計提也就水到渠成了。根據監管規定,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撥備。例如,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42號令)第十二條就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貸款等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就貸款資產而言,就是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能夠幫助銀行真實反映信貸資產風險水平,提前準備出財務資源以應對未來的風險事件,并在當期損益中予以反映,還原當期真實的經營成果,實現成本、效益、規模的協同發展。1.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需要滿足兩套制度的要求:(1)監管撥備要求。人民銀行2002年發布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建立了三個層級的撥備要求:一是一般準備,按照年末貸款余額的1%提??;二是專項準備,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按季度計提,其中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三是特種準備,由商業銀行根據審慎原則和貸款的特殊風險自行提取。其中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均屬于預期損失的范疇,構成貸款損失準備的基礎。目前來看,上述撥備要求屬于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法等其他方法估算的撥備,不應低于以上述以貸款分類為基礎計算的撥備水平,防止由于模型缺陷或銀行不審慎的參數估計造成撥備計提不足。(2)會計撥備要求。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42號令)及《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等法規制度規定,貸款資產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計提計提貸款損失(減值)準備,計提的數額為貸款的賬面價值減去該貸款未來預計產生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傮w來看,會計撥備強調將貸款的賬面價值與未來現金流現值的差額作為撥備,而監管撥備則將預期損失,即貸款未來可能發生損失的均值作為撥備的依據。兩者分歧的核心在于撥備是否應當體現實際風險損失。會計撥備雖然也認為應當對未來的情況進行評估和預測,但仍然強調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出現可以確認減值的客觀事項,如違約、市場重大變化等,才應計提減值準備。而監管撥備的邏輯是,任何貸款都是有風險的,在風險暴露之前就應當對風險進行前瞻性計量,其中風險損失的均值作為預期損失由貸款損失撥備覆蓋抵補,而非預期損失則由資本來覆蓋抵補。2.

內部評級法與撥備的計提2004年,巴塞爾協議II即新資本協議發布,對銀行資產分類、風險量化及資本計量等方面作出諸多創新性監管要求。2007年,銀監會發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提出按照分類、分步和分層原則,推進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具體指導要求。在撥備方面,銀監會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而不是統一的貸款分類標準,直接計量信用風險相關的預期損失與非預期損失,并計提相應的撥備和資本。與外部統一的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相比,內部評級法對風險的計量更為精確,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撥備與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度,提升風險計量的科學性與準確性。在內部評級法下,信貸資產(包括表內外信貸資產,下同)應以信貸資產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影響撥備的要素主要包括:違約概率(即客戶及其項下資產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發生違約的可能性;PD)、違約損失率(即違約導致的損失金額占風險暴露的比例;LGD)、違約風險暴露(相當于貸款余額;EAD)以及國內生產總值(GDP)、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M2、生產價格指數(PPI)、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美元兌人民幣平均匯率等宏觀經濟指標的預測信息(統稱“前瞻性信息”)等。(1)預期損失的估算貸款預期損失的估算方法包括風險參數模型法和現金流貼現法。首先,關于風險參數模型法。它是指采用內部或外部數據,對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或損失率等參數進行估計,并應用于估算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當違約概率與違約損失率均能可靠估計時,可采用如下公式:預期信用損失=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當違約概率與違約損失率無法分別可靠估計時,可采用如下公式:預期信用損失=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其次,關于現金流貼現法。它是指在合理估計每筆信貸資產未來凈現金流基礎上,按照實際利率和預計存續期,估算信貸資產現值,并以此為依據計算信貸資產預期損失的方法。(2)貸款損失準備的提取首先,對于采用風險參數模型法的信貸資產,如果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無顯著增加,可參照內部評級結果,根據當期客戶或其資產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水平,按照相當于該信貸資產未來12個月內(若資產預計存續期少于12個月,則為預計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并按其變動提取當期損失準備。如果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可參照內部評級結果,根據當期客戶或其資產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水平,按照相當于該信貸資產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并按其變動提取當期損失準備。其次,對于采用現金流折現法估算預計損失的信貸資產,按照現金流量折現法計量貸款損失準備,并按其變動提取當期損失準備。例如,根據工商銀行2021年報披露的信息,該行采用“現金流折現法”計量已發生信用減值的公司類貸款及墊款損失準備(減值損失)。如果有客觀證據顯示貸款或墊款出現減值損失,損失金額以資產賬面總額與按資產原實際利率折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之間的差額計量,通過減值準備相應調低資產的賬面金額。(四)關于撥備稅前抵扣問題1、財政部稅前抵扣的邏輯vs銀保監會審慎監管原則雖然都叫貸款損失準備,但是很顯然財政部非常謹慎,就是你只有按照五級分類的很低比例計提才能稅前抵扣,因為這才是你可能真實發生的預期損失。但是銀保監會的保守思路是,你可能有更多不良,所以先撥備計提多多益善。把撥備當成了逆周期管理的工具(當然超額的撥備的確可以計入一級資本)。但是撥備如果要完全一一對應到每筆貸款身上,就不好辦了;不可能因為貸款劃分為次級,就全部計提損失。所以銀保監會在報表統計上分為單項準備和組合準備;單項準備對應到每筆貸款身上,組合準備就是純粹為了滿足兩項指標做得總賬。2、現有的稅前抵扣政策類型目前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50%,損失類貸款100%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準予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對上述貸款之外的貸款按照抵稅公式進行扣除。該公式為:準予當前稅前扣除的撥備=本年末準予提取撥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撥備余額。按上述公式即使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稅所得額。在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問題,會計準則處理和稅法的處理存在較大差別。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權責發生制,而稅法更偏向于收付實現制。由于貸款損失準備對應的預計損失,實際損失還未發生,所以即使會計不得不依據謹慎性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稅法對于撥備計提的情況,并不承認。當然,當貸款損失真正實現(如核銷)時,稅法也是認可的。考慮會計核算的稅費和稅法計算的所得稅額的區別:兩者差額即“所得稅差異”列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通常來說,稅法和會計準則在確認貸款資產損失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屬于暫時性差異,該差異發生于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舉個例子:比如銀行營業收入1000萬,成本800萬,計提撥備100萬,那么利潤總額就是1000-800-100=100,計算出來的“所得稅費用”=100×25%(25%的所得稅稅率)=25萬。這是依據會計準則核算的稅費。但是,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撥備在實際發生損失時,才可以在稅前列支,否則只是計提不能稅前列支。因此,報稅的時候,算出來的利潤=1000-800=200,應交稅所得稅=200×25%=50萬。這是稅法計算的所得稅額。由此可見,這兩個數字是有差異的,差了25萬,這25萬就是因為計提撥備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造成的。兩者的差額計入所得稅遞延資產(向稅務部門多交稅了,可以在未來實際發生損失時,用以抵扣)或負債(稅法上的所得稅額少于會計核算的稅費,相當于當期向稅務部門少交稅了,后期還要補上)。繼續分析上面的例子。稅法規定的撥備不是說一直不讓我抵扣,而是要等到實際發生的時候才能抵扣。因此,如果未來銀行發生25萬的貸款損失,稅務部門說,現在你可用你多交的25萬抵扣稅費了,于是銀行當年就可以少交25萬的稅費了。所以說,此前多交的25萬,就體現在未來某一天(如某個會計期末)可以抵扣稅費。如果未來根本沒有發生貸款損失,那當初多交的稅費就不會發生抵扣,不會返還給銀行了。(五)貸款減值準備、資產損失準備與信用減值準備1.

關于貸款減值準備和資產損失準備資產減值準備是指在經營過程中,對資產估計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提取的或按其預期信用損失估算結果計提的,在成本中列支的、用于彌補資產損失的準備,包括信貸資產損失準備、投資損失準備、抵債資產損失準備、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損失準備、在建工程損失準備、無形資產損失準備和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準備等。因此,貸款損失準備屬于資產損失準備的一類。資產損失準備的范圍比貸款損失準備要大,除了貸款損失準備,資產損失準備還包括其他資產準備。2.關于資產減值損失和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損失和信用減值損失都屬于企業的損失,都會影響企業當期的利潤表,但是這兩者核算的對象不同。企業執行2017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后,金融資產的減值通過信用減值損失核算;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通過資產減值損失核算。老會計準則里面,沒有信用減值損失這個科目,當企業開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時候,才需要使用這個科目。二、撥備與銀行資本監管要求(一)撥備與銀行資本的關系銀行是經營風險的機構,在開辦業務的過程中會面臨各種風險,并通過承擔風險來獲得相應的收益。對于已知的風險,可以分為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對于預期損失,可以通過計提撥備來覆蓋;對于非預期損失,主要通過銀行資本來覆蓋抵補。當然,在這兩類風險之外,還存在一些未知風險產生的損失,我們把它稱為“壓力損失”,對于這類損失,可以通過第二支柱監管資本覆蓋。貸款資產損失分布可用圖1表示:圖1:貸款資產損失分布圖如果把銀行的全部風險比作一座冰山,預期損失就是已經能夠看得到的“水上部分”,用撥備來覆蓋抵補;而看不見的“水下部分”就是非預期損失,用資本來覆蓋抵補。因此,資本與撥備兩者密切相關,撥備監管制度是整個銀行資本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都以貸款風險準確分類為基礎和前提,兩者的共同目的都是在準確識別和計量風險的基礎上,通過提早計提撥備和資本,來抵御和補償各類已經預計到或潛在的風險。在對貸款資產進行準確分類的基礎上,貸款損失準備或者撥備計提是否充足,直接決定了資本充足率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二)撥備與資本的內在邏輯關系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2012年第1號令)(下稱《資本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應當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減值準備的基礎之上。該規定體現了銀監會一直以來遵循的“準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監管路線圖。1.撥備與監管資本的轉換關系在2011年4號令中,銀監會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資本充足率管理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損失準備的“資本屬性”。這為貸款損失準備與監管資本之間的轉換關系提供了監管依據。按照“先提足撥備,后計提資本”的資本監管思路,《資本管理辦法》分別規定了“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及“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兩種情形下,貸款損失準備與監管資本之間的具體轉換關系。如果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撥備高于應當計提的撥備,也就是超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兩者之間的盈余原則上允許計入附屬資本或二級資本,保護商業銀行更為審慎地計量風險和提取撥備的積極性。反過來,如果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撥備低于應當計提的撥備,即不足以覆蓋看得見的損失,就應當將兩者之間的差額從資本中扣除,再計算資本充足率。我們來看一下《資本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1)超額撥備可計入二級資本首先,商業銀行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撥備也就是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這里所稱“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最低要求的部分;“貸款損失準備最低要求”是指100%撥備覆蓋率對應的貸款損失準備和應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兩者中的較大者。其次,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這里所稱“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2)撥備缺口應從一級核心資本中全額扣除商業銀行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撥備缺口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低于貸款損失準備最低要求的部分。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撥備缺口是指商業銀行實際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低于預期損失的部分。2.撥備影響監管資本構成從撥備與監管資本之間的切換關系,即撥備監管要求的嚴格程度,雖然不會影響銀行的總體資本充足率水平,但會對銀行監管資本的構成帶來影響。如果是因為不良貸款上升增加的撥備計提直接沖擊銀行的當期損益,從而減少銀行的資本,進而沖擊銀行資本充足率。

如果是不良貸款不變,銀行純粹是為了謹慎增加撥備計提,那么不影響銀行的資本,只是改變資本的構成。因為根據《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分配利潤原本可計入核心一級資本,但更高的撥備標準,將減少銀行當期利潤,從而造成一級資本的下降,而超額撥備只可計入銀行二級資本。因此,在撥備與監管資本的相互轉換中,銀行一級資本與二級資本的構成發生了變化,導致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降,進而可能對銀行市場競爭力帶來消極影響。另外,考慮到銀行一級資本與二級資本在抵御銀行風險方面存在的差異,資本結構的變化也勢必影響銀行的損失吸收能力(關于銀行損失吸收能力,下文還會講到)。(三)資本充足性與撥備監管要求在7號文中,銀監會提出“資本充足性”概念,即不同類別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情況,并將資本充足性作為調整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因素之一。按照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情況,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7號文規定,根據單家銀行資本充足率情況,對資本充足率高的銀行,可適度下調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對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的銀行,不得下調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見表2所示:表2:按資本充足性調整撥備監管要求注:摘自《關于調整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的通知》(銀監發[2018]7號)三、撥備與銀行損失吸收機制銀行是專門經營風險的機構。對銀行來說,風險是常態;面對風險,銀行正確的姿勢是:規避、控制但不忌諱風險,通過審慎的經營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將風險置于可控的范圍內,將損失控制在允許的程度上。近年來,從巴塞爾協議II到巴塞爾協議III,從撥備覆蓋率到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部門都在不斷強化銀行損失吸收能力的審慎監管。為了消化銀行不良貸款等資產損失,銀行需要建立貸款損失撥備、利潤、資本三道防線。對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來說,除了用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本工具來吸收損失之外,還要增加監管資本之外的合格債務工具,作為其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的一部分,以應對其可能面臨的處置風險;也就是說,在陷入危機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應采取“內部紓困”的方式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簡單地講,從本質上看,撥備具有與利潤、資本一樣的虧損失吸收功能。撥備是銀行損失吸收機制的一部分,是消化銀行不良貸款損失的第一道防線,而利潤和資本則分別構成第二道和第三道防線。(一)消化貸款損失的三道防線首先,當存在超額貸款損失準備或超額撥備時,銀行利用撥備核銷不良貸款,降低不良貸款率,同時也會導致撥備率的下降,這是消化貸款損失的第一道防線。其次,核銷不良貸款(減少撥備吸納虧損)會同時消耗撥備資產,導致撥備水平的下降,銀行需補計撥備,以消化新增的不良貸款,但這也會侵蝕當期利潤。于是,利潤成為銀行應對不良貸款損失的第二道防線。第三,如果不良貸款余額繼續增加,導致撥備率繼續下滑,甚至降至監管底線,而當期利潤又難以覆蓋撥備補計,就會形成撥備缺口,由此將直接侵蝕銀行資本金。依據資本吸收損失的順序和能力,資本又可分為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于是,撥備、利潤和資本這三道防線,依次消化不良貸款損失。損失吸收能力的大小,成為衡量銀行應對不良貸款能力的重要標志。(二)撥備、核銷與利潤調整1.撥備與核銷當銀行已經進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貸款仍然不可收回時,銀行可決定核銷貸款及沖銷相應的撥備。核銷構成貸款資產的終止確認,如后期銀行又收回已核銷的貸款,則收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除了上述常規核銷外,銀行還可能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債務重組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轉讓價款低于貸款賬面價值部分,亦需通過核銷沖減。假設不良貸款賬面價值為100,按照35%的賬面值轉讓,那么另外65%的折扣部分需要核銷,撥備余額因轉讓而下降不良貸款余額的65%,不良貸款賬面值全部消除,資產方新增35%不良貸款余額的現金。由于貸款核銷將導致撥備和不良貸款余額的等額下降,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貸款核銷會產生以下效果:一是不良貸款率下降,這個好理解,因為貸款核銷后,不良貸款余額下降了;二是在撥備覆蓋率大于100%的情況下,撥備余額(分子)與不良貸款余額(分母)等額下降,兩者之商即撥備覆蓋率會提高;三是由于貸款撥備率小于100%,撥備余額(分子)與貸款余額(分母)等額下降,會導致兩者之商即貸款撥備率下降。2018年,銀監會為督促商業銀行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強化對撥備核銷的正向激勵,將銀行“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與銀行適用的撥備監管指標掛鉤。根據7號文的規定,銀監會按照處置的不良貸款占新形成不良貸款的比例,確定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最低監管要求。因少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增加的利潤不得用于發放獎金,不得增加分紅,確保因少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增加的利潤留存在銀行,保持銀行損失吸收能力基本穩定。具體如下表所示:表3:按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區分撥備監管要求2.撥備與利潤調整撥備作為資產的減項,在利潤表上作為支出項,將減少當期收益。但實際資產損失并沒有實際發生,只有當實際貸款核銷或不良資產低于面值進行處置的時候,才會最終兌現所謂的損失。因此,貸款核銷不會影響當期利潤,但貸款撥備的計提卻會影響當期利潤。由于撥備計提直接影響銀行當期利潤,撥備覆蓋率的高低可以調節利潤的高低,所以,撥備計提可能被用作“隱藏利潤”的工具,監管部門對此也比較關注。例如,2019年財政部發布《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修訂稿并公開征求意見。修訂意見稿中有項規定當時引起廣泛關注:“金融企業原則上計提準備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2倍,超過2倍的部分,年終全部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标P于該條款的出臺目的,財政部的解釋是“為真實反映金融企業經營成果,防止金融企業利用準備金調節利潤”,對于超過監管要求2倍以上的撥備覆蓋率,應視為“存在隱藏利潤的傾向”。不過,可能是不同監管部門對部分問題尚未達成一致,該修訂意見稿至今仍未正式發布。從最近銀行披露的2021年報信息看,大多數銀行2021年底的撥備覆蓋率較2020年底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從行業總體情況看,2021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為196.91%,大幅高于撥備監管標準。在大型銀行中,郵儲銀行撥備覆蓋率最高,達418.61%,比上年末上升10.55個百分點;農業銀行撥備覆蓋率為299.73%;建設銀行達239.96%,較上年末提高26.37個百分點;工商銀行為205.84%,7年來首次升至200%以上,撥備余額突破6000億元;中國銀行為187.05%,比上年末提高9.21個百分點;交通銀行為166.50%,較2020年末上升22.63個百分點。除大型銀行外,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金融機構的撥備覆蓋率也遠高于監管要求。有3家股份制銀行撥備覆蓋率超過250%,其中,招行撥備覆蓋率達到483.87%。城商行、農商行中各有4家銀行撥備覆蓋率超過300%。杭州銀行、常熟銀行、寧波銀行的撥備覆蓋率分別達到了568%、532%和526%,遠超監管標準。不過,在我們看來,即使撥備的高低可以影響利潤,這只是賬面數字。對銀行價值來說,沒有任何影響。更何況,銀行的撥備水平和利潤的數據都是公開透明的,對于高撥備覆蓋率的銀行,市場更愿意給予高溢價。即便通過調減撥備覆蓋率增加當期利潤,也僅僅是一次性的盈利增加,并不能作為后續持續利潤來源。四、動態撥備與逆周期監管銀行是經營風險的市場主體,它的風險行業特征,決定了它晴天送傘、錦上添花,雨天收傘、規避風險的天性。這是市場法則,無關道德。正因為此,銀行的經營會受到經濟周期的影響,建立在貸款分類管理制度之上的撥備制度也就會體現很強的順周期特征。外部經濟形勢越困難,不良貸款水平就會越高,銀行要求計提的撥備也就會隨之水漲船高;反之,在外部經濟形勢趨好時,不良貸款水平也會下降,與之匹配的撥備水平也會隨之走低。為了緩解撥備的順周期問題,銀保監會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動態撥備制度,將動態撥備制度與動態資本監管(例如,從宏觀審慎角度增加“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兩項超額資本要求)等制度相結合,構建比較完備的擬周期監管規則體系。(一)動態撥備的基本要求建立逆周期動態調節機制,是完善撥備監管的應有之義。在經濟上行周期撥備覆蓋率等指標可設得更高一些,鼓勵銀行多計提撥備,形成更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以便到經濟下行周期時可發揮更大的風險緩沖功能。在經濟下行周期時,撥備覆蓋率等相關指標可適當下調,減輕銀行撥備計提壓力,讓其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二)動態撥備如何體現“動態性”結合我國現行監管規定,動態撥備的動態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雙指標所謂“雙指標”,就是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銀監會2011年4號令及2018年7號文中規定的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以該兩項標準中較高者為商業銀行撥備計提的監管標準。根據“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各項貸款余額”及“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準備/不良貸款余額”這兩項比率公式,可以推出: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不良率。假設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30%,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為2.0%,當不良貸款率為1.54%(即2.0%/130%×100%=1.54%)時,兩項指標恰好同時滿足,也就是說,用最少的減值準備即可同時滿足撥備覆蓋率和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兩項標準,該不良貸款率一般稱為“黃金不良貸款率”。如果在經濟下行周期不良貸款率超過1.54%,為了維持130%的撥備覆蓋率,銀行必須不斷增加貸款損失撥備,此時銀行撥備壓力來自撥備覆蓋率。反之,在經濟上行周期,如果不良貸款率低于1.38%,那么銀行撥備壓力主要來自貸款撥備率,銀行仍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因此,無論是經濟上行期還是下行期,為滿足雙指標要求,銀行都應計提相應的撥備,并通過平滑不同周期下的撥備計提,通過經濟繁榮期更高的撥備要求抵補大水漫灌時期被隱藏在水下,但有可能在衰退期暴露出來的風險,“以豐補歉”,增厚撥備損失吸收能力,從而起到逆周期的監管目的。2.動態調整銀監會2011年4號令特別提出了銀行撥備的動態調整監管要求。4號令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另外,財政部《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在規定“一般準備”計提標準時,也提到“動態撥備”要求。根據該辦法,動態撥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采取的逆周期計提撥備的方法,即在宏觀經濟上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低時多計提撥備,增強財務緩沖能力;在宏觀經濟下行周期、風險資產違約率相對較高時少計提撥備,并動用積累的撥備吸收資產損失。3.差異化調整銀監會2011年4號令還提出了差異化調整的撥備監管原則。4號令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商業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進行差異化調整;按月對商業銀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進行監測和分析,對貸款損失準備異常變化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在2018年7號文中,銀監會對撥備監管的差異化調整作了細化。7號文規定,在調整區間范圍(即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由150%調整為120%-150%,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由2.5%調整為1.5%-2.5%)內,各級銀行監管部門應按照同質同類、一行一策原則,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貸款分類準確性、資本充足性和處置不良貸款主動性三方面因素(也就是上文中表1、表2和表3所列定量參考標準),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貸款損失準備最低監管要求?!巴|同類”是指,各機構監管部門原則上應制定相應類別機構的差異化實施細則并及時印發實施?!耙恍幸徊摺笔侵?,各機構監管部門和銀監局按照本通知和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單家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另外,2020年5月銀保監會階段性下調中小銀行撥備覆蓋率20個百分點以及2022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鼓勵撥備水平較高的大型銀行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都體現了差異化調整撥備監管標準的基本思路。五、鼓勵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傳遞了什么信息?在分析了撥備的概念以及與撥備相關的資本監管、損失吸收機制及逆周期監管等問題后,我們再回到文章開題提到的問題:鼓勵撥備較高的大型銀行及其他優質上市銀行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使之“逐步回歸合理水平”,傳遞了什么信息?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能發揮哪些積極作用?銀行如何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下面請容我一一道來,慢慢分析。(一)如何理解審慎嚴格的撥備監管要求目前,國際上尚未建立統一的撥備監管制度。毋庸置疑,我國目前的撥備監管要求,從全球范圍看,屬于較為審慎和嚴格的。但是,綜合我國銀行風險管理整體情況全面地看,我國現行的損失撥備制度又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尚不健全,更為嚴格的外部監管標準有助于彌補這些缺陷,如果不是更高的撥備要求,這些撥備很可能變成股東分紅,甚至高管薪酬,而無法留在銀行起到抵御風險的作用。其次,如前文提到的,在撥備覆蓋率之外,再設定貸款撥備率,以雙指標模式約束銀行撥備計提,實際上是在2011年當時歷史條件下,針對無法準確劃分預期損失和非預期損失的模糊地帶提出的審慎監管要求。在雙指標模式下,配套實施動態調整和差異化調整機制,可以強化撥備覆蓋率的逆周期調節功能,強調以豐補歉,有助于抵御系統性風險。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嚴格的撥備監管,影響銀行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削弱銀行資本內生能力,削弱銀行擴大業務規模的能力,進而可能損害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銀行監管部門需要從我國銀行業發展實際及內外部經營環境變化,遵循實事求是和審慎監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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